关于对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遵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0时48分许,你市辖区内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以下简称鑫鑫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1.5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遵义分局)会同你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我局对遵义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遵呈〔2017〕12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张高攀,事故当班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班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庆海,事故当班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专职瓦检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3.许仁启,鑫鑫煤矿2017年8月2日中班爆破员。被公安机关以擅自处置民爆物品罪名于2017年8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
4.李伦营,鑫鑫煤矿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队长。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李长东,鑫鑫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地面值班矿领导。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周云,鑫鑫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李长金,8月1日前代行矿长职责,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 张德怀,8月1日接任矿长。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李占朝,鑫鑫煤矿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人员
10.赵凤勤,鑫鑫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11.彭学琴,鑫鑫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处9000元的罚款。
12. 张孝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9000元的罚款。
13.任登云,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其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收入40%计57600元的罚款。
(五)给予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赵远涛,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胡克平,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成员(聘用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解聘处理。
16.金砚,中共党员、松坎片区监管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7.张进,中共党员、桐梓县煤安局局长(事业编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8.梁辉,桐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9.王毅,中共党员,松坎镇党委书记,鑫鑫煤矿乡级安全包保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杨登洪,中共党员,桐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1.谢庆松,中共党员,桐梓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鑫鑫煤矿县级安全包保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鑫鑫煤矿对较大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90万元的罚款。
2.责成桐梓县人民政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你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请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立案侦察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遵义分局依法予以落实。请将处理落实情况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
查报告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