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检修加工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矿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加工检修工作质量,服务好生产一线,特对机修厂制定如下管理考核具体规定。
一、任务完成:
1、按时完成矿下达的月度加工、检修任务。没能完成任务量的,按百分比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因配件、材料等客观原因除外)。
2、按时完成矿及机电科安排的急来急修,没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推迟一天,每台件一次罚款50元。
3、配合机电科做好升井、入井设备的验证、验收工作。一次不验收罚款50元,拒收一次罚款50元。
4、做好平时发放和月底入库设备的自检自验,并有数据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编号、对地和相间绝缘、每相电流、试验电压、检修时间、责任人),无自验或记录的每台件罚款50元。
5、所有修复设备和加工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不能及时入库的应由机电科领导同意,方可自存,并给予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二、工作质量:
1、修复设备质量合格率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除结构工资总额的5%。
2、所修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杜绝失爆现象,有一处失爆,罚款1000元。
3、所修设备和加工件,必须按矿上规定进行防腐处理,不留死角。不按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如MA标志、铭牌不准刷漆,编号上刷红漆),每台件罚款50元。
4、所有加工件,必须按图纸上要求尺寸加工,并严格审图,需要变更尺寸、材料,必须经机电科和使用单位同意,否则造成材料浪费的,按加工件材料费用的3倍进行罚款。
5、所有修复设备和加工件入井前必须经三方(即使用单位、机修厂和机电科)验收方可发放,不经验收私自发放一次设备罚款100元,配件(加工件)罚款50元。
6、鼓励对设备、配件进行大胆的革新改造,只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机电科和使用单位认可,根据革新、改造的节约成本,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适当奖励。
7、修复的电器设备(含五小电器),防爆面螺栓、挡板、挡圈、密封圈、接线柱、喇叭嘴、接地螺丝、接线胶木、电源警示牌等必须齐全,并符合防爆电器设备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罚50元。
8、电气设备临时入井,绝缘值必须在200MΩ以上,月底入库时应为500MΩ,否则每台罚款50元。
9、区队在使用设备时,发现1台次因修复责任的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的,罚修复单位100-200元。
10、焊接件必须按图纸或使用单位的要求进行焊接。如发现开焊、脱焊等现象,按焊接件工时、材料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11、所领取的配件、材料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应立即退还,无明显质量问题,也应尽一切检测手段检测,合格后方可批量加工,组装,否则以本单位的质量问题处罚。
12、设备的组装必须齐全,本矿能加工的配件必须配齐,如皮带机头、机尾、水泵(含污水泵、清水泵、多级泵、排沙泵等)、绞车等,否则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