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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孔家沟煤矿“12·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04-22 16:1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孔家沟煤矿“12·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黔煤安监调查〔2018〕15号

威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17时53分,你辖区内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以下简称孔家沟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8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毕节分局)会同毕节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我局对毕节分局报来的《关于呈报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孔家沟煤矿“12·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黔煤安监毕呈〔2018〕3号)进行了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李龙军,孔家沟煤矿事故当班瓦检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2.朱启文,孔家沟煤矿生产副矿长。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李刚,中共党员,孔家沟煤矿安全副矿长。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人员。

4.罗万友,孔家沟煤矿安全科长。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5.谢珍凯,孔家沟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撤销其执业资格,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周光云,孔家沟煤矿矿长助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撤销其执业资格,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7.宁显猛,孔家沟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撤销其执业资格,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8.柯贤军,孔家沟煤矿采面生产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9.金荣辉,孔家沟煤矿股东,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10.赵泽义,孔家沟煤矿事故当班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11.许明勋,孔家沟煤矿机电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其执业资格。

12.陈国荣,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解聘处理,撤销其执业资格。

13.黄鹏,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解聘处理,撤销其执业资格。

14.李夏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其总经理职务,处48000元人民币(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自执行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5.何新宇,威宁县安全监管局派驻孔家沟煤矿安监员(临聘人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解聘处理。

16.李江,威宁县安全监管局派驻孔家沟煤矿安监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7.杨斌,中共党员、威宁县安全监管局炉山片区煤矿安全监管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严鑫,中共党员、威宁县安全监管局驻矿督查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寇松,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煤矿建设监管股股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20.王明军,威宁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煤安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康来辉,威宁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煤安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曹运祥,威宁县工业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孔家沟煤矿部门包保组组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陈光勇,威宁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4.罗举荣,威宁县工业和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5.沈国斌,中共党员、威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夏义斌,中共党员,威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7.吴丹玫,威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家沟煤矿县级包保领导。由毕节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28.禄云,中共党员,威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责成毕节市政协副主席、威宁县委副书记、威宁县长陈波向毕节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孔家沟煤矿非法组织生产,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威宁县人民政府提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对孔家沟煤矿予以关闭。

2.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4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责成威宁县人民政府向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你县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请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立案侦察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毕节分局依法予以落实。请将处理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12·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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