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按领导批示干预办错案 央企中煤集团整合资源不付款第三人获刑
2003年—2006年,央企中煤集团在山西省灵石县、太谷县、汾阳市等地通过投资入股形式控制了3座焦化厂。中煤集团以合作经营为名,通过给原焦化厂所有者持有(或保留)10%--25%不等的股份在焦化厂原址上重新注册公司成为控股股东,待公司注册成立后立即采用不法手段,利用司法腐败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将企业所有者、新公司的小股东以莫须有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鸠占鹊巢,将给小股东保留的股权霸占,场地、焦化技改批文据为己有,上演了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闹剧。灵石九鑫也遭遇同样的尴尬,幸运的是第三人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强无辜为其代过。刘强多次反映他本人遭遇官商勾结、司法不公等,致其无辜获刑等情况。《记者调查》杂志社派记者多方做了详尽调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就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省政法委原书记王建明的批示,层层批转“旨意”,着实存在以权压法,干扰司法公正等情况。目前,刘强已向山西省高院提起申诉。
山西省政法委原书记王建明等领导批示具体案件
2010年9月,灵石县九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石九鑫)与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九鑫)存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而申请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石家庄仲裁委通过公开摇号选中刘强所在的山西华强资产评估公司。
同年12月,该公司接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托为灵石九鑫与中煤九鑫仲裁一案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晋华强评报(2010)第093号),双方仲裁事项为“330余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技改批文事项”三项内容,该项目为追溯性评估。该所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和评估规范要求并依据石家庄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展评估工作出具了晋华强评报字(2010)第09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2.9亿元。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庭肯定了评估报告数据的客观性,但仅对报告作了部分参考,事实上也并未完全使用评估结论,裁决中煤九鑫赔偿灵石九鑫1.76亿元。裁决生效后,中煤九鑫不服,先是向石家庄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再在执行程序中以同一理由向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接着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最后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复议仍被驳回,中煤九鑫所能使用的法律救济途径都已穷尽后,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刘强获刑
就这样,中煤九鑫巧妙利用省政法委给省高院的批示和省高院给晋中中院的指示,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演绎成政治任务。充分利用上级层层批示轻易中止了执行,逃避了赔付责任。
经过中煤九鑫公司的运作,2014年太原市公安局以刘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刘强上网通缉,刘强获刑,中煤九鑫利用公权力“成功”的推翻了石家庄仲裁委裁决依据,其意图十分明显,就是明目张胆的抗拒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公权逃避承担赔偿灵石九鑫近亿元的给付义务,是公然对抗法律,逃避责任的罪恶行径。
山西省政法委给省高院的指示
省高院领导给晋中市中院的批示意见
律师观点
针对山西华强资产评估公司刘强是否犯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强罪名成立。为此,公安机关在2013年8月17日委托中评协就华强公司出具的晋华强评报字(2010)第093号评估报告书“是否存在重大失实”进行鉴定,尽管公安机关故意不将全部资料提供给中评协,但中评协给出的论证结论是(祥见[2013]10号“答复函”)“1、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晋华强评报字(2010)第093号评估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基本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规范要求。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适当。依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程序基本履行。评估选用的方法基本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规范的要求。......4、本资产评估项目属于’追溯性评估’评估项目。理解、使用、判断追溯性评估报告,应当考虑该类项目固有的技术特点和操作难度,以及现行认知水平、评估理论、规范等的限制,进行综合考量。”
这么明显的结论,足以证明华强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情形,但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却不引用,为达到对刘强加以刑罚而故意断章取义、指鹿为马,仅引用专家在论证过程中的叙述性段落和论证结论中的一些提示性文字,比如所谓的“评估认定的证据材料不足”,首先给中评协提供证据材料的系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故意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证据材料,中评协的评估专家自然看不到,其次,“评估假设”,系评估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合法评估方法,不能因为刘强的评估报告使用了“评估假设”,则十分外行的认为刘强所评估的内容为虚构并在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第三次以便函形式给太原中院发函“120支焦炉根本不存在”,误导法院裁判。尤为重要的是,该93号评估报告系石家庄仲裁委在2010年的仲裁过程中委托的,此后,仲裁申请人撤回了仲裁申请,案子已经了结。2011年,仲裁申请人重新提起仲裁后,仲裁庭并未再次委托华强公司进行评估,93号评估报告仅是作为申请一方的证据被提交仲裁庭,是否采信或如何采信均已与刘强无关!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尊重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应纠正。
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对120支焦炉和330亩土地,现有证据表明:刘强履行了评估规范所要求的现场勘查,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对120支焦炉进行绘图还原,对60万吨/年技改项目,刘强也进行了批文手续查验,包括对2003年至2010年同时期、同区域焦化行业设计建造市场权威资料的参考以及灵石九鑫生产经营120支焦炉的财务资料、纳税资料、焦炭同行业资料等进行详细计算验证,综合考量做了大量的分析整理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关于重大失实的认定
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
首先,120支焦炉在申报技改成功后被拆除,依据石家庄仲裁委仲裁裁决:既然没有证据表明系灵石九鑫将120支焦炉赠与给中煤九鑫,那么中煤九鑫就有义务对此进行价值补偿,即120支焦炉并非价值为“零”。其次,晋中中院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了中煤九鑫的财产,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最后,截止刘强提起申诉,本案均无任何证据在案证实被拆除的120支焦炉到底价值是多少,仅凭晋中中院依据有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款项便认定给中煤九鑫造成了严重后果,太过草率。换句话说,法院认定刘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罪时,是建立在认定120支焦炉根本子虚乌有,即价值为“零”已执行的款项全部被认定为损失的前提之下的。
其辩护律师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某些领导的错误不能让无辜的人埋单,相信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监督程序必定能还刘强以公道。
记者发稿前获悉,山西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刘强的申诉,后续结果如何。《记者调查》杂志将持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