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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C 类不安全行为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07-09 11: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之一的属C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 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 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 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 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 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 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 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 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 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 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 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 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 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 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 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 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 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

102、 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 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 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 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 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 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 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 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 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 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 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17、 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 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涉及贯通点附近巷道设置警戒的。

119、 爆破时打坏附近支护设施没有及时处理的。

120、 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

121、 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22、 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23、 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4、 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 未正常使用综掘机机载前探梁的。

126、 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27、 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28、 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跨、穿越不走过桥的。

129、 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30、 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1、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32、 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

133、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绳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继续使用绞车的。

134、 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135、 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136、 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日常检查的。

137、 无轨胶轮车临时停车、故障车辆没有打双闪、无双闪车辆未设置警示。

(四)“一通三防”

138、 井下出现气体异常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的。

139、 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的。

140、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

141、 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142、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

143、 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144、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45、 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

146、 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

147、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148、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起爆的。

149、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50、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51、 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

152、 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

153、 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154、 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

155、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

156、 在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的背火工品人员;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的井上下把钩工的。

157、 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

158、 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雷管不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的。

159、 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六)地测防治水

160、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161、 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的。

162、 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163、 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

164、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

165、 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166、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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