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条规知识问答300题
前 言
为开展好“学党纪条规、做遵纪模范”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市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不断提高以学促用、以用促防能力,切实做到廉洁从政,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特编印了《党纪条规知识问答300题》。本手册坚持实用、实效原则,搜集了最近的中、省、郴州市颁布的一系列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是一本党员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适用性强的知识手册。但由于编辑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有不完善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4年3月
党纪条规知识问答300题
1.党的宗旨是什么?
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
答:民主集中制。
3.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4.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撤销党内职务;④留党察看;⑤开除党籍。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其规定。
6.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不能享有哪些权利?
答:①表决权;②选举权;③被选举权。
7.公务员处分有哪些种类,以及处分影响期多长?
答:①警告,六个月;②记过,十二个月;③记大过,十八个月;④降级,二十四个月;⑤撤职,二十四个月;⑥开除。
8.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①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②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有哪两种纪律处理措施?
答:①改组;②解散。
10.公务员行政处分中哪些需办理解除处分?
答:除开除以外其他行政处分均需办理解除处分。
11.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答:处分期满,由公务员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鉴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经集体研究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解除处分的请示。处分决定机关决定解除处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以及处分影响期多长?
答:①警告,6个月;②记过,12个月;③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④开除。
1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②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④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 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④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⑤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1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7.《行政监察法》规定,对泄露举报信息,或报复举报人的,如何处理?
答: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或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19.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①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②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应当在六个月内。
2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者,如何处理?
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2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哪些?
答: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哪些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的。
27.《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哪六种党内监督主体?
答:六种党内监督主体是:①党的各级委员会;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⑤党员;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2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有几种?
答:共8种,即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9.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救灾、防汛、扶贫、优抚、移民、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已有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30.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是什么行为?情节较重的,如何处理?
答:是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1.什么是受贿?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2.什么是索贿行为?
答:索贿行为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迫性的受贿行为,危害甚大,对索贿行为,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索贿。
3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不能有哪些行为?
答: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4.斡旋受贿行为是指什么?
答: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如何处理?
答: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什么?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行为。
37.挪用什么款物,会被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
3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此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占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1.《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通过哪些举措贯彻实施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42.《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④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⑥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43.如何理解“以借为名占用”?
答:《廉政准则》中所称的“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是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等。
44. 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什么规定?
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5.“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哪些?
答:包括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6.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7.如何理解“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48.“多占住房”有哪些形式?
答:①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②利用工作调动或职位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③采取假离婚的方法骗取住房;④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49.对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根据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廉政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②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④个人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⑤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⑥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1.如何理解“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答: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实施经商、办企业。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5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哪些危害?
答: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所以坚决禁止。
53.《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②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③私存私放公款; ④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⑤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⑥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⑧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54.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属于哪种违纪行为?
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所用公款应由个人负担。
55.违反规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属于哪种违纪行为?
答:贪污行为。
56.违反规定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属于哪种违纪行为?
答:挪用公款行为。
57.所谓“采取不正当手段” 选拔任用干部具体指什么?
答: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
58.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有哪些限制?
答: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9.《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②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③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④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⑤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60.什么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可以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答:特殊情况下有三个必备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二是必须经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而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61.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⑤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62.如何理解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提出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求,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63.《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②虚报工作业绩;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④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⑥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64.什么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答: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65.《廉政准则》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在哪些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答: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
66.《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①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③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④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⑤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⑥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7.《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①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④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⑤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68.《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职,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①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②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③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⑤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⑥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9.《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职,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①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②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③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④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70.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村(居)级财务公开、村(居)民自治事务公开、村(居)级政务公开;主要形式有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形式。
71.《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适用于哪些人?
答: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72.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涵义是什么?
答: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7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哪些情形?
答:①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②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③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④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⑤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⑥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7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情形?
答:①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②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③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④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⑤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75.违反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有哪些?
答: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76.违反规定组织或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将受到怎样的处分?
答:违反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③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④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⑥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⑦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⑧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78.全国组织系统建立的专用举报电话和资兴市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分别是什么?
答:全国举报电话:12380;资兴举报电话:3312380
79.《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①党管干部原则;②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③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⑥民主集中制原则;⑦依法办事原则。
8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
答: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8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是否要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答: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8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答:①群众公认度不高的;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③有跑官、拉票行为的;④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⑤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⑥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8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多少成员到会?
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8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成员多少人同意形成决定?
答: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8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为多长时间?
答:不少于5个工作日。
8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多长?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8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8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哪些工作?
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89.《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哪些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免去现职?
答: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②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③辞职或者调出的;④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9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使用影响期多长?
答: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9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该遵守哪“七不准”?
答:①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③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④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⑤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⑥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⑦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9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9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哪些责任人的责任?
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9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哪级批复同意?
答: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95.什么是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的“三超两乱”?
答:“三超”即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两乱”即随意按年龄划线乱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乱进人。
96.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提出的“5个严禁、5个一律”的要求是什么?
答:“5个严禁”是: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5个一律”是: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
97.换届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拉票贿选?
答: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举办联谊活动、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都属于拉票贿选行为。
98.对拉票贿选的干部如何处理?
答: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99.对买官卖官的干部应作出什么处理?
答: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100.对跑官要官的干部,应如何处理?
答: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
101.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应如何处理?
答: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102.对违规用人,应如何处理?
答: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3.干扰换届有哪些行为?
答:①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③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④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104.对干扰换届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哪些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答: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
106.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如何维权?
答: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07.党员干部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使用时间多长?
答:一年,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8.党员干部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影响使用时间多长?
答:两年,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9.党员干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影响使用时间多长?
答: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什么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降职使用?
答: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111.2014年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规定,对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使用影响期多长?
答:两年内不得提拔。
112.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干部,提拔影响期多长?
答:一年内不得提拔。
113.对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职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14.党员什么情况下会认为是自行脱党?
答: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115.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如何办理除名手续?
答:对此类党员,其所在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1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有什么资格?
答:①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②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117.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领导干部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118.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处分。
119.对违反规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如何处理?
答:违反规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责令纠正,通报全市。同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哪四项?
答: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③《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④《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121.发现干部“带病提拔”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答: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2.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答:①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②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③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④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⑤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123.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如何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答: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的当年,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受撤职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④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察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24.什么是滥用职权?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法或越权使用职权,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25.什么是玩忽职守?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26.玩忽职守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表现为擅离职守、未履行职责或者在应尽履职上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造成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12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答: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③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的或者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2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在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3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制止、不查处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131.对负直接责任的公务员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并造成了较大损失的,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对其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及其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吸食毒品,最低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34.行政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怎样处分?
答:减轻处分。
135.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从何时起生效?
答: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3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是否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答: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38.公务员挪用公款赌博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39.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如何处理?
答: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40.什么是贪污?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41. 什么是非法占有?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14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几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几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答: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143.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4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哪种处分?
答: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14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据什么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答: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46.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如何规定?
答:除开除处分必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余处分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147.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是否可以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答:不能。
148.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或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如何处理?
答:没收、追缴、责令退赔、退还原所有人或持有人、上缴国库。
14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哪些情形需要问责?
答: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③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④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⑦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50.《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有哪几种方式?
答: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51.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怎样问责?
答: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5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什么违纪行为论处?
答:以受贿行为论处。
15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的等级分为哪几级?
答: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级。
154.《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对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暂予扣留、封存。
155.什么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两规”措施?
答: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违反党纪的嫌疑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56.什么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两指”措施?
答: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57.监察机关是否有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的权力?
答:有。
158.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谁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答: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
159.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
160.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条规的拒不辞职的,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161.县或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否有权减发或扣发村民委员会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答:可以减发或扣发。
16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如何处理?
答:自行终止。
163.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164.《会计法》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中的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5.《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66.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并行政开除处分。
167.对于经济方面2人(含2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数额是如何核算的?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68.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9.公款是否可以个人名义存储?
答:不可以,否则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70.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②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③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④虚列投资完成额;⑤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71.单位违规套取国家或财政资金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①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②虚报人数、工资额等进行套取;③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进行套取;④其他方式。
17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该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3.什么是“小金库”?
答:“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174.“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①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②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③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④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⑤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⑥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⑦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75.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答: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如不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则属于“小金库”。
176.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对设立“小金库”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78.什么是津贴补贴?
答:是指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179.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80.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1.乱发津贴补贴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①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③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④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⑤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⑥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⑦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⑧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⑨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⑩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182.违反规定私自乱设项目、超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83.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5.《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资政办发[2013]10号)规定,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范围?
答:公务卡结算适用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从2013年5月1日起,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市直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186.单位公务用车加油该如何办理?
答: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各单位填写《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IC卡申颔表》,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审批。
187.《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单位公务用车购买保险该如何办理?
答:实行定点投保。保费支付为财政集中支付。
188.什么是国内公务?
答: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89.《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公务外出实行什么制度?
答: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190.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公务外出人员应按什么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答: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91.公务外出按什么标准住宿?
答: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92.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审批有何规定?
答:实行“一支笔”审批。
193.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陪餐人数有何规定?
答: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94.公务接待中,安排工作餐时要注意哪“三不”?
答:①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②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③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95.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费报销凭证有哪些?
答:应提供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及发票附件)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196.公务接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①超规格、超标准接待;②随意增加接待项目;③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④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⑤安排专场文艺演出;⑥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97.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纪律包括?
答:①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②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③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④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⑤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⑥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98.在公务接待中,接待单位能否报销被接待公务人员的住宿费?
答:不能。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199.对于贺年卡等物品的开支有何规定?
答: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00.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01.政府采购有哪些方式?
答: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0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以及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3.行政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答:①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②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0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5.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07.《资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政办发〔2009〕49号)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因客观原因,确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较大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预算的,应如何办理?
答:①应先报批,后建设;②工程预算超过招标金额或合同金额10%上(100万元以内)的,应按原有的审批程序报批;③超过招标金额或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请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④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必须经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确认,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208.党员、干部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应如何党纪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
209.党员、干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党纪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1.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12.党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党纪如何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4.党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5.党员、干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16.党员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7.217.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18.中央“八项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要改进调查研究,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②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③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④要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⑤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⑥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数量、字数、时长。 ⑦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⑧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19.中央“六项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②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④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⑤严禁超标准接待;⑥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220.湖南省 “八条禁令”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②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③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④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⑤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⑥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⑦严禁酒后驾车;⑧严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221.郴州市作风大整顿“五个一律免职”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一律免职;②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③醉酒驾驶的一律免职;④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免职;⑤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一律免职。
222.郴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个严禁”是指什么?
答:①严禁超限审批;②严禁违规有偿服务;③严禁索拿卡要;④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⑤严禁损害项目施工环境。
22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纳入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有哪些?
答: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22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②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③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④.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⑤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225.郴州市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提出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的要求。
226.郴州市对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新增的办公用房需求先从存量房产中调剂解决,存量房产不够的,要统筹考虑,实行集中建设。不得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227.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婚礼宴请人数为多少?
答: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228.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酒宴宴请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229.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是否可以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
答: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230.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是多少?
答: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231. 资兴纪委转发《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程序是什么?
答:全市科级干部操办婚礼的,应在操办日10个工作日前报本单位(乡镇、街道)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审批后,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备,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干部)操办婚礼的,应在操办日1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单位(乡镇、街道)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报批报备,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操办葬礼的,于事后10个工作内参照上述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纪委监察局或本单位(乡镇、街道)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报告实际情况。
23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答: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同时《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规定,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免职。
233.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其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将受到何处分?
答: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34.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所管辖对象是哪些?
答: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235.郴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中“切实加强对入企检查的监督”有些什么要求?
答:凡进入企业检查,事前须到优化办备案。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外,同一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月20日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236. 郴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作了哪些要求?
答:把生活作风状况纳入干部“德”的考核范围,对领导干部包养情人、打牌赌博和从事不健康娱乐活动等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一律予以免职。
237. 郴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制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对考核考察、明查暗访和专项巡视中发现的德行差、能力差、作风差、绩效差、纪律差、身体差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降级降职、改非、免职等调整措施。
238.《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指出的工作人员“七不”问题是什么?
答: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
239.《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及《问责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两个文件规定,对个人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①批评教育;②责令书面检查;③诫勉谈话;④通报批评;⑤责令公开道歉;⑥停职检查;⑦调整职务;⑧降职;⑨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⑩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240.《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及《问责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两个文件规定,对单位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①责令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公开道歉,④调整领导班子。
241.《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按什么规定办理?
答: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符合中省有关规定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聘用人员一年内2次被问责的,依法予以解聘。
242.因对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反《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五个一律免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个严禁”规定行为不进行问责处理或问责处理执行不到位的,如何追责?
答:对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243.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国家公职人员凡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在宾馆、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赌博活动和以打麻将等各种形式进行输赢钱物的“带彩”娱乐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违纪,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是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律先待岗再依纪依法处理。
244.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能否饮酒?
答: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
245.国家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被处拘役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答: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4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车私用是什么行为?
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视情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4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是什么行为?
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视情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48.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能否用公款购买年货节礼?
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49. 湖南省纪委《关于严明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纪律要求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可否燃放烟花爆竹?
答:严禁党政机关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行为。
250.国家公职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应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1.资兴市廉政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分别是什么?
答:资兴市廉政账户户名:“资兴市廉政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账号:5910。
252.公务员隐瞒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3.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的总要求是什么?
答: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25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指的“四风”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要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255.“四风”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四风”问题主要表现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精神懈怠;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256.如何理解“照镜子”?
答:“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
257.如何理解“正衣冠”?
答:“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
258.如何理解“洗洗澡”?
答:“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259.如何理解“治治病”?
答:“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260.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
26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答: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262.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
答: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63.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坚持正面教育为主;②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③坚持讲求实效;④坚持分类指导;⑤坚持领导带头。
264.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哪些目标任务?
答:①要严格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②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③要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
265.群众观点是指什么?
答: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群众观点,正确处理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自己周围,引导、教育、组织群众为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266.什么是“两个务必”?
答: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267.群众路线活动的切入点是什么?
答: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湖南省委九项规定和郴州市委九项规定。
268.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为民、务实、清廉。
269.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哪三个思想认识问题?
答:依靠谁、为了谁、我是谁。
270.如何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答:一是要把学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二是要紧密联系实际开展活动;三是要聚焦解决“四风”问题;四是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五是要保证作风建设常态长效。
271.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哪个三个重要环节?
答:①学习教育,听取意见;②查摆问题,开展批评;③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272.开门搞活动的内涵是什么?
答:就是要敞开大门,把群众请进来,让所有群众都有机会参与,而且是全程参与进来。一点儿也不掖着藏着,毫不保留地展现在人民群众的面前,依靠人民群众,做到集民策、聚民力。
27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三个永无止境”是什么?
答: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274.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7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用紧紧围绕“六个体制”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这“六个体制”是什么?
答: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④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⑤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⑥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276.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7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时间设定为哪一年?
答:2020年。
278.什么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279.什么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8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三清”,这“三清”是指什么?
答: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8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行“两个为主”,这“两个为主”是指什么?
答: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28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两种责任”,这“两种责任”是指什么?
答: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28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三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这“三型”是指什么?
答: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
284.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提出了关于作风建设“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这“三严三实”是指什么?
答: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285.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项任务”的部署,这“三项任务”是什么?
答:第一项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二项是深化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年一年抓下去,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第三项是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
286.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强化监督提出了“两个覆盖”的目标,这“两个覆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纪委派驻监督要对党和国家机关全覆盖,巡视监督要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8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具体内容分别指什么?
答: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88.中央纪委根据党章规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三转”目标,这“三转”是什么?
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289.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这个处置标准包括哪几类?
答: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
290.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是什么?
答:①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②工作重点是“四个着力”: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贪污腐败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③原则要求是“三个不固定”: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
291.什么是“一案双查”?
答: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必须追究纪检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292.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严格执行党的哪些纪律?
答: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293.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什么?
答: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94.王岐山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三个严格”的要求,这“三个严格”是什么?
答: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295.2013年11月初,习近平总书记来湖南视察工作时,对全党同志特别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懂规矩、守纪律、讲诚信。
296.在十届省纪委六次全会既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徐守盛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切实增强组织观念的要求,请问如何增强组织观念?
答:作为党员干部,一要信任组织。永远做党的忠实拥护者、维护者。二要忠于组织。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三要服从组织。自觉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的各种安排,坚决维护和执行组织决定。
297.黄建国书记提出结合衡阳破坏选举案教训,今年要在全省开展一项什么主题活动以促进领导干部强化纪律意识、做到严格自律?
答:“党纪条规教育年”活动。
298.在十届省纪委六次全会既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上,黄建国书记指出,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这几项职能是什么?
答:从严惩治,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格监督,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加强教育,做到有病必治、有责必问;用心保护,做到有错必改、有冤必纠。
299.坚持和完善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这“三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是指什么?
答: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300. 2014年郴州市深入开展作风大整顿“好作风建设年”活动,努力建设一支“三好”干部队伍。这“三好”是指什么?
答:遵守纪律好、干事创业好、公众形象好。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政
策
文
件
汇
篇
中共资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5年9月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习近平同志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摘录
全国政法机关要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坚持从严治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孟建柱同志关于政法工作讲话精神摘录
要完善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体制机制,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要发挥审判监督、法律监督、警务督察作用,努力把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好,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
要引导干警把遵守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挺直脊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努力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司法环节上都能体现公平正义。要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司法制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执法司法权运行体系,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保障。
政法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建设上要有更严格的要求,做有信仰、有原则、有担当、有作为的人。要成为一个始终与时代同呼吸、与国家共命运的人,把坚持和发展党和人民事业作为自己的理想、信念、责任。要成为一个有原则、意志坚定的人,管得住心中的“老虎”,不能有权力欲望,不为金钱收买,不被美色打倒,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干警的必修课,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公平如度、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不动摇,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扭转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坚决遏制不作为、乱作为,努力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党委政法委要按照依法监督、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促进政法各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摘录
第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时行监督。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党委关于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指导政法部门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制度,推动政法部门之间以及政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建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实施;
(三)总结推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验,评查纠正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政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四)指导政法部门建立健全地区之间的办案协调工作机制,政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办案协商工作机制,政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案件沟通工作机制;
(五)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协调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上级交办、本级政法等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帮助政法部门排除执法办案中的困难和阻力;
(八)在协助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时,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
(九)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十)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十一)办理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包括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协调、案件评查、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等。
第十二条 为了解政法部门的执法实际情况,发现、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可以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派员参加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围绕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检查重点:
(一)检查政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发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了解群众对执法状况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政法队伍的反映;
(四)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执法巡查。中央和省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对本级政法部门、下级某个政法部门或者某个地区政法部门的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巡查。
(二)明查暗访。可以听取有关政法部门工作汇报,列席政法部门有关执法工作会议,检查有关执法情况记录;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暗访。
(三)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随机访问,征求对政法部门执法工作的意见;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测评,了解社会各界对政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四)核查案卷。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已结案件,可以通过核查案卷的方式,评查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五)开展谈话。与被检查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干警以及群众进行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六)其他有助于了解执法实际情况的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督办下列案件:
(一)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督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重大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督办案件采取转办、交办、组织核查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协调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具体包括:
(一)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协调的案件;
(二)本级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所涉政策法律问题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案件;
(三)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经协调取得共识的案件,以会议纪要或者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协调意见或者拖延不办。案件和相关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因出现新的情形,致使协调意见不能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说明情况。需要重新协调研究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研究。
第三十九条 对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案件,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组织评查,提出评查意见,促进政法部门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十六条 政法部门对下列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上级政法部门直接交办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除外。
(一)在本系统、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制定的执法办案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在本系统推行的重大执法改革事项;
(五)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治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活动或者事项。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摘录
第一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整合监督资源,牵头建立党委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要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工作会议,定期通报执法监督情况;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与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机构的联络和内设各部门的协调,健全执法监督衔接配合、工作意见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接受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制度,确保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派员参加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开展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案卷、文件、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完成与检查相关的工作任务。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调阅同级或下级政法部门相关案件卷宗(包括案件涉及的所有正卷、副卷及信访卷)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配合。调阅案卷时,应当出具《调卷通知(试样3)》,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政法部门应在接到调卷通知后5日内移送装订规范的案卷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案件评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公正廉洁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案例剖析、讲评和警示教育,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督促整改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制度,堵塞执法漏洞,提升执法质效和公信力,切实从源头上预防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
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组织评查,也可以要求政法部门自评或互评,或者指定检查机关评查。
第二十三条 评查的案件包括:
(一)上级或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中的案件;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四)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
(五)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七)实名举报执法办案中干警违法违纪且问题比较严重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评查的案件。
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不予评查,但执行案件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政法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制定的执法办案重要规范性文件、在本单位、本系统推行的重大执法改革事项以及开展的专项执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和党员干警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健全落实接受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制度,带头贯彻执行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党委关于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工作意见。
对拒绝、阻碍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视情作出处理。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摘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检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满、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摘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摘录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常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