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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08-15 21: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1日15时30分左右,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吕鑫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发生边坡滑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32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付建华、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第一时间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山西省副省长贺天才带领省公安厅、煤炭厅、 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成立了由贺天才副省长任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科学有序展开抢险救援。至9月8日,9名遇难人员和被埋车辆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17 年 8 月 18 日,山西煤监局会同省公安厅、煤炭厅、安监局、总工会、晋中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组,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参加事故调查,并聘请 5 名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集团)成立于 2013 年 4 月24 日,是由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注册资本 360 亿元人民币。

晋能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电力、清洁能源、贸易物流、装备制造、房地产、文化旅游7大板块,下辖11个地市公司。在煤 炭板块方面,晋能集团共有煤矿165座,分布在山西省11个地市、47个县(市、区),规划产能1.5365亿吨/年。

晋能集团下设20个职能部门(其中涉煤的有煤炭销售管理部、 生产指挥中心)、3个专业管理局(煤炭生产管理局、煤炭贸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个直属单位。截至2016年底,晋能集团资产总额2557.61亿元,从业人员87258人。

晋能集团安全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监督管理、二级公司(包括各板块公司、市公司、直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管理、基层企 业(包括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三级架 构、二级管理”体系。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监察,煤炭生产管理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建设、技改及洗选加工管理。

(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007年7月,经山西省政府批准,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在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基础上改制成立,作为省属企业负责对其下属市、县公司进行管理。2013年4月,山西 煤运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合并重组成立晋能集团后, 由于发债等因素,山西煤运有关证照未注销。

(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是晋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4年7月,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 贸易物流。晋中公司下设2个专业公司、9个县(市、区)煤销公 司、11座煤矿(包括吕鑫煤业)、16个直属企业。截至2016年底, 晋中公司总资产171亿元,职工总数7360人。

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书记、经理、执行董事)为黄华,公司设有安全副经理兼安监分局局长、总工程师、分管机电、基建、 生产的副经理各1名。公司下设30个职能部门,其中涉煤部门有安监分局、基建部、露采办、“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机电部、煤炭产业管理办公室、培训部。

(四)吕鑫煤业基本情况

1.概况

吕鑫煤业位于山西省和顺县城东北约14km的北高邱村至天井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和顺县李阳镇和牛川乡。

2009年11月2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

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3号”文件批准原和顺县亿容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佳顺煤业 有限公司、山西和顺永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整合成立吕鑫煤 业,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煤运。

吕鑫煤业批准矿田面积为11.4585km2,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工艺为单斗-卡车间断工艺,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4 年11月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晋煤行发〔2014〕1281号),同意吕鑫煤业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核定为200万吨/年。吕鑫煤业设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纪检书记、财务总监各一名。下设有财务科、工会、综合办、供销科、调度室、安监科等职能科室。

2.证照情况

事故发生前,吕鑫煤业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

《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5088,批准开采 8#-15#煤层,露天开采,生产规模90万吨/年,井田面积11.4385km2,有效期:201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3〕GC352Y1B2,许可能力168万吨/年,有效期: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3304849Q,法定代表人高阳,注册资本2000万元,营业期限:长期。

3.生产系统情况

(1)采装系统

采用2.5m3液压挖掘机采装,设计平盘高度10m,采宽20m,最小工作平盘宽度45m。

(2)运输系统

采用载重32t、20t的自卸卡车运输,道路系统为端帮半固定坑线与工作帮移动坑线相结合方式。

(3)排土系统

采用推土机排土,初期外排,排土高度50m,后期过渡到内排。

(4)边坡参数

采场最终边坡角35°,内外排土场最终边坡角22°。矿区周围设简易监测点对边坡进行监测。

(5)防排水系统

在采场和排土场的部分区段设置水沟排水,在采场最低处设置积水坑,采用泵站+水车的方式进行排水。

4.采区划分情况

吕鑫煤业矿田划分为四个采区,首采区面积约 2.65km2,于2013 年 12 月采完;二采区面积约 1.82km2,于 2015 年 12 月采完;三采区(俗称天井、史家庄、常家庄采区)为事故发生时的生产采区,面积约 5.85km2,2016 年 1 月开始开采;四采区(俗称高邱采区)也是事故发生时的生产采区,面积约 1.12km2,2017 年 1 月开始开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1日上午,吕鑫煤业四采区A7区取煤工王满义、刘 彦龙受A7区负责人刘宝华指派,调度指挥31号挖掘机司机方利美、21号挖掘机司机曹恒军、58号挖掘机司机张岳峰、80号挖掘机司 机黄菊在下取煤平台作业,同时在下取煤平台的还有A6区工程队 现场管理员杜桂星。

A6区取煤工洪鹏调度指挥63号挖掘机司机李庆良、86号挖掘 机司机臧千雷、666号工程车司机李春旺、336号工程车司机刘锦、72号工程车司机于晶晶在上取煤平台作业。

15 时 30 分左右,吕鑫煤业加油站员工冯志宏、刘志航驾驶加油车在 A7 区施工现场为机具加油时发生滑坡事故。在上取煤平台作业的取煤工洪鹏以及李庆良、李春旺、刘锦、于晶晶各自驾驶 机具逃生。臧千雷驾驶 86 号挖机被滑坡土石推落至工区底部,随后被甩入工区底部积水坑内,最终获救。在下取煤平台作业的王 满义、刘彦龙、A6 区工程队现场管理员杜桂星、31 号挖机司机方利美、21 号挖机司机曹恒军、58 号挖机司机张岳峰、80 号挖机司机黄菊和加油站员工冯志宏、刘志航被埋遇难。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而 是自行展开抢救。8 月 11 日,找到一名受伤人员臧千雷(86 号挖掘机司机,骨折受伤)和三名遇难者冯志宏(加油车司机)、刘志 航(加油车司机)、曹恒军(21 号挖掘机司机)的遗体。8 月 12 日在滑坡体下方水坑边找到第四名遇难者杜桂星(现场管理员)

的遗体。

8 月 15 日 0 时 52 分,吕鑫煤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迫于压力,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8 月 15 日,省政府吕鑫煤业“8•11”边坡滑坡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贺天才副省长任总指挥,抢险工作科学有序展开。

至 9 月 8 日,9 名遇难人员(包括吕鑫煤业自行搜救 4 人)和被埋压的 5 台挖掘机、1 辆加油车、1 辆皮卡车全部找到,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瞒报、举报核查及舆情处置情况

(一)事故瞒报情况

8 月 11 日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安监科长李明荣向总经理高阳电话汇报发生了人员机具被埋事故,但人员伤亡情况不明。高 阳安排李明荣通知 A7 区负责人报警,配合 A7 区现场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随后李明荣通知 A7 区负责人刘宝华报警。刘宝华称已将事故情况告知 A7 区老板翁铭源,翁铭源正在厦门赶回事故现场途中,须等待翁铭源作决定。

8 月 12 日凌晨,翁铭源从厦门赶回事故现场。李明荣将高阳安排的事宜转告翁铭源。翁铭源表态自己负责处理事故,并要求 李明荣帮忙瞒报。

8 月 12 日上午,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带领“五人小组” 成员张献斌、于青竹、甄玉军到事故现场调查。安全副矿长阴永亮和杜辉尧、俞艺勇向调查人员反映虽发生滑坡,但无机具人员损伤。

8 月 13 日,和顺县“五人小组”工作人员向李明荣、杨贤通(A6 区工程队人员)、林国祥(A6 区工程队人员)了解情况。三人均反映无机具人员损伤。

8 月 14 日晚,杜用、杜辉尧、林修标、事故发生区负责人谢光端等人在吕鑫煤业二楼会议室商议投案事宜。会议商定:事故是在刷坡、排险时发生的。事故发生区的负责人是谢光端,林修标支付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是谢光端出的。施工队负责人是杜辉尧, 杜辉尧和谢光端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由杜辉尧和谢光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8 月 15 日凌晨,高阳、谢光端、杜辉尧先后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

(二)举报核查情况

1.和顺县煤炭局核查情况

8 月 12 日 10 时 30 分左右,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接到和顺县政府办翟沛电话,要求他去吕鑫煤业核查举报信息。王宏 伟请示和顺县煤炭局局长张瑞清后,带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 人小组)去吕鑫煤业核查。

王宏伟在吕鑫煤业巡查工作组孟亚雄、尹进文二人带领下, 同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的于青竹、张献斌、甄玉军到高邱庙附近进行查看。发现高邱采场西侧发生了滑坡,滑坡地段顶部有 5、6 部挖机和 7、8 台运输卡车作业。王宏伟安排于青竹用手机拍了照, 安排于青竹、张献斌、甄玉军三人去询问现场人员。

询问过程中,杜辉尧和俞艺勇反映 11 日下午 15 时至 17 时发生滑坡。李明荣向王宏伟反映 11 日下午 17 时发生滑坡,没有人

员受伤,没有机具被埋。王宏伟要求李明荣把机具停下来,防止 发生次生事故,随后去吕鑫煤业办公室进一步询问了解。

在吕鑫煤业办公室,安全矿长阴永亮反映 11 日 17 时开始滑坡,直到 12 日 7 时才稳定。王宏伟安排于青竹等人给阴永亮、杜辉尧、俞艺勇做笔录。笔录中,三人均反映没有人员和机具被埋。 王宏伟和甄玉军制作了关于滑坡调查情况说明。

约 13 时,张瑞清来到吕鑫煤业办公室,对滑坡调查情况说明进行了修改,并安排于青竹将滑坡的调查情况说明(电子版)发 到他手机和政府办邮箱。

8 月 13 日上午,王宏伟和“五人小组”成员陈胜华、于青竹、任晓虎、张献斌、甄玉军对李明荣、杨贤通、林国祥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取证笔录。笔录中,三人均反映无机具人员损伤。

核查结论是:无人员伤亡,无机具损失。

2.和顺县国土资源局核查情况

8 月 13 日上午,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药江波、总工程师药爱林、地环股股长温利中三人在吕鑫煤业总经理助理杨迎军的陪 同下到吕鑫煤业高邱采场事故滑坡现场核查。三人查看了滑坡全 貌,没有看到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坏,又将网络流传视频与现场进 行了对比,认为视频与现场不吻合。药江波安排药爱林起草情况 说明向县政府汇报,核查结论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毁坏。

(三)舆情处置情况

1.和顺县公安局舆情处置情况

2017 年 8 月 12 日 10 时许,和顺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队长朱建雷发现百度贴吧的和顺吧中有网民反映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 故,有 20 多人伤亡。和顺县公安局局长郝志宏指令治安大队、牛川派出所进行核查,并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12 日 17 时左右,牛川派出所所长马志兵带协警韩永亮到吕鑫煤业进行核查,未发现有人员机具伤亡损伤情况。

8 月 13 日 7 时许,网警大队通过网络核查确定发帖人郭广忠, 随后对其进行了询问。13 日晚 22 时左右,和顺县公安局对郭广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行罚决字〔2017〕000131 号)。当日,和顺县公安局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吕鑫煤业“8.11”事件情况汇报》。

15 日 11 时左右,和顺县公安局以“行撤字〔2017〕000001 号”撤销了对郭广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郭广忠实际被行政拘留时间约 37 小时。

2.和顺县委、县政府舆情处置情况

8 月 12 日 9 时 35 分,和顺县政府办值班人员翟沛接到晋中市应急办电话,告知市应急办接到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的举报。 和顺县政府办兼应急办主任李中瑞安排翟沛通知和顺县煤炭局、 安监局两个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

11 时 40 分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给县政府办回电话,确认有滑坡现象,他们正在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16 时 40 分左右,和顺县煤炭局局长张瑞清将《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 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送到政府办公室。核查报告结论是:无人员伤亡,无机具损失。和顺县政府办(应急办)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晋中市政府应急办。

8 月 13 日,和顺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和顺县煤炭局《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的信息。信息显示“滑坡区域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落款时间 2017年 8 月 12 日。同时,和顺县煤炭局根据和顺县政府办要求把相关材料发到了和顺贴吧上。

14 日凌晨 1 时,和顺县政府根据县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的情况汇报,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

(A6 区)滑坡情况说明》,向公众公布了县公安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发贴人予以行政拘留,落款时间 2017 年 8 月 13 日。

8 月 14 日下午,和顺县政府组织召开吕鑫煤业四采区边坡滑坡调查专题会议,安排县煤炭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同配 合,成立 5 个专项工作组,对边坡滑坡渣土进行全程监控清理, 并对采区作业人员再次进行逐一核实。

8 月 15 日 0 时 52 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和顺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四采区 A6-1 采区边坡滑坡事故的通告》,确认发生事故, 落款为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吕鑫煤业

1.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矿领导对采区转让、工程分包情况不管不问,对采场采剥作业组织情况和下雨停产、雨后恢复生产情况不过问、不掌控,致使 生产秩序混乱失控;二是带班领导存在不进入事故采场边坡巡查 的现象,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机具数量不清楚,对当班安全生 产状况不掌握;三是领导值班室未设置在煤矿,而是设置在距离 煤矿14公里的县城,值班领导不能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

3.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4.违规超能力组织生产;5.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6.事故发生后有组织地进行资料造假,违法瞒报事故。

(二)晋中公司

1.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2.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未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质量标 准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3.对吕鑫煤业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4.2017年4月违规向吕鑫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5.对吕鑫煤业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瞒报事故 失察。

(三)晋能集团

1.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2.对晋中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3.对吕鑫煤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4.对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管理”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5.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

(四)和顺县牛川乡

未检查、未发现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行为,落实安 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

(五)和顺县李阳镇

未检查、未发现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行为。

(六)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

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 24 小时驻矿巡查;2.日常安全检查中, 未按规定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3.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 超批准临时用地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4.汛期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事故发生前未 到 A6、A7 区进行安全检查;5.事故发生后,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6.对 8 月 11 日发生事故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

(七)和顺县煤炭工业局

1.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2.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大检查、汛期安全检查组织不力;3.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导致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

(八)和顺县国土资源局

1.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批准临时用地问题未查处、未制止;2.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导致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

(九)和顺县公安局

在吕鑫煤业事故舆情处置过程中,未认真调查取证,出具未 发现人员伤亡的报告,在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拘留发帖人郭 广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和顺县委、县政府

1.和顺县委、县政府开会研究安全生产多,抓贯彻落实不力;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班子成员履行安全职责督促不到位;3.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指导不力,舆情处置不当,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一)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吕鑫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边坡顺倾高陡,底板赋存稳定 弱层且倾角大,在底板岩层完整性被破坏且连续降雨的情况下,矿方违规冒险作业,引起边坡失稳,导致滑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吕鑫煤业隐患排查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

2017 年 7 月 23 日至 29 日和顺县连续 7 天降雨后,吕鑫煤业未按规定巡视采场边坡,盲目恢复生产;8 月 10 日自行组织安全大检查时,没有对事故采场进行检查;带班领导存在不进入采场 巡查边坡的情况。

2.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混乱

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名不符实,2017年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中的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等科室负责人及科员,实际不从事文件规定的工作;超能力组织生产; 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将四采区划分成不同块段分包转包, 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2013 年 9 月山西省国土厅批准吕鑫煤业临时用地155.4907 公顷,截止 2017 年 9 月 10 日,吕鑫煤业实际已开挖占地面积约 1098 公顷,超批准临时用地 942.5 公顷。违反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12〕508 号)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事故。

3.晋中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严格

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吕鑫煤业成立时晋中公司投入注册资金 1020 万元,生产建设中再未投入任何资金;对吕鑫煤业安全、生产及经营情况不掌控,仅按煤炭产量 收取管理费用;违规向吕鑫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公司组织 的挂牌责任安全检查、标准化验收工作不到位;对吕鑫煤业日常 安全生产工作掌控不到位,对吕鑫煤业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4.晋能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晋能集团对下属公司及煤矿安全管理不力;组织标准化验收工作不认真;对晋中公司和吕鑫煤业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管理”的问题督促整改 不到位。

5.县、乡两级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对吕鑫煤业监管不到位;对举报事故核查工作不认真。

六、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已处理人员(19人):

和顺县公安局已对1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已执行逮捕10人,刑拘到案1人,取保候审4人,在逃2人;晋中市监察委员会 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2人。

1.高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政协第九届和顺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 逮捕。

2.李明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 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9月11日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3.杜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总负责人。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 分局建新派出所抓获并执行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 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4.杜辉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负责人。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5.林修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加油站负责人。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 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

6.陈永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工作人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 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 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

7.阴永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 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郝进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 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9.王晓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 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批准逮捕。

10.谢光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工作人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包庇 罪批准逮捕。

11.俞艺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负责人,2017年9月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 局刑拘上网追逃,2018年5月22日抓获到案。

12.游晓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 审。

13.姚国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矿长。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4.赵振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 审。

15.洪其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1区负责人。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 安局取保候审。

16.刘宝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负责人。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 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令 违章冒险作业罪批准逮捕,现在逃。

17.翁铭源,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投资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 局刑拘上网追逃,现在逃。

18.药江波,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2017年8月18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19.张瑞清,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2017年8月18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现已 移送检察机关。

对上述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 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其它处理。

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8人):

除上述和顺县公安局和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已处理的19人外, 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员(2人)

1.孟亚雄,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装备股副股长,2016年10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孟亚雄作为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组长,未按《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要求组员执行24小时驻 矿巡查,没有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日常巡查工作和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在8月12 日带班期间,只是在滑坡事故发生地对面山体进行了检查,未到 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未发现滑坡事故造成人员和机具 损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职务犯罪。

建议: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陈胜华,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山西省和顺县人。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和顺县煤炭工业局煤 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二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陈胜华任和顺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人小组)第二组组 长期间,负责吕鑫煤业的安全监管。未按照《和顺县煤炭安全监 管巡查大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检查,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超 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安全监管缺失;8 月3日带队检查中未按照《关于开展露天煤矿汛期安全检查的通 知》要求做到排查零盲区、隐患零容忍,没有去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排查;8月8日未按照《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 查的通知》要求到达吕鑫煤业事故发生地采区进行安全检查;8月13日参与吕鑫煤业滑坡事故核查过程中,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只对吕鑫煤业3人进行了询问,未认真核查,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职务犯罪。

建议:开除党籍、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其它处理人员(46人)

吕鑫煤业(2人)

3.苏永兴,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河 北省石家庄市人。 2011年12月至今任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苏永兴作为吕鑫煤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雨季三防”、调度资料收集等工作。2017年8月8日、10日两次带班巡查,在A6、A7区采场(事故发生地)隐患排查中,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五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吕鑫煤业中雨以上天气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的规定及时发现采场边坡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于8月13日 参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领导跟班档案记录》资料造假,将8月8日原始记录中的“正常生产”修改为“高邱裂缝区警戒完好,无车辆人员进入,其他各地区正常无问题”,将8月10日原始记录中的“正常作业”修改为“采场高邱段警戒无人车进入,排水渠畅通无淤堵,排土场无变化”,将8月12日记录增加“A6区警戒正常,无车人进入”,掩盖事故事实真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4.杨迎军,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 山西省和顺县人。1993年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迎军作为吕鑫煤业总经理助理,负责资料管理、对外联络 工作。为应付上级各类检查,虚假编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 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文件,导 致吕鑫煤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向核查事故的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没有人员伤亡、机具损坏”不实情况, 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负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晋中公司(10人)

5.崔俊华,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山 西省榆社县人。1988年11月在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工 作,2014年5月任晋中公司露采办负责人,2017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崔俊华作为晋中公司露采办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对露天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2017年6月6日晋中公司对吕鑫煤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发现吕鑫煤业 存在“边坡设计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内容不详细”等问题,6月14日,晋中公司向吕鑫煤业下发验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上报,但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发生 前,吕鑫煤业也没有上报整改情况,崔俊华也未督促吕鑫煤业整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张永禄,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平遥县人。1999年8月在西山煤电马兰矿参加工作,2013年10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2017 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 程师。

张永禄任晋中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期间,负责矿井的标准化验收工作。2017年6月6日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吕鑫煤业安全质量标 准化进行验收,并以晋中公司名义对标准化验收的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要求吕鑫煤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边坡设计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内容不详细”等问题及时整改,但只发文不落实。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前,未督促吕 鑫煤业整改;在明知吕鑫煤业核定生产能力为200万吨/年的情况下,仍然于2017年4月提出2017年度310万吨超产能生产计划的初 步意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师志辉,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山西省灵石县人。1995年7月在山西晋煤实业开发总公司参加工作,2012年4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任,2017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指挥 中心主任。

师志辉任晋中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期间,负责公司雨季“三防”工作。2017年3月29日,晋能集团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4月26日,晋中公司向各单位下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雨季预防暴雨洪水淹井、露采采场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和顺县2017年7月下旬连续降雨情况 下,师志辉电话通知吕鑫煤业开展“三防”工作,但对吕鑫煤业雨季“三防”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高万利,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1988年7月在河北下花园煤矿参加工作,2015 年7月任晋中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人,2017年11月任山西煤炭 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高万利任晋中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人期间,负责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储量的管理工作。2017年以来未对吕鑫煤业进行过地质方面的检查、指导工作;在和顺县7月下旬连续降雨后, 高万利未提醒吕鑫煤业观测地质变化,也未指导吕鑫煤业防范地质灾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陈海良,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河北省邯郸市人。1987年7月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矿参 加工作,2012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陈海良作为晋中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分管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中心。对露天煤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思想重视不够,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情况下,未安排业务部门进行预警及防范指导。对事故发生负主 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张云峰,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汾阳市人。1995年9月在晋中公司参加工作,2012年8 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

张云峰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吕鑫煤业挂牌责任领导。未按 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责任人的通知》“挂牌责任领导每月至少要对挂牌矿井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召开一次挂牌矿井安全专题会议”的规定履职,仅在2017年4月27日、5月4日到吕鑫煤业检查过2次,也未召开过安全专题会议。特别是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情况 下,没有对吕鑫煤业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预警及防范指导, 工作流于形式,挂牌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 任。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朱肖锋,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民主建国会会员, 本科学历,山西省运城市人。1995年7月在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 处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 经理。

朱肖锋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安监分局局长,分管安全工作。 未按照工作职责中“指导市公司下属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的规定,对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吕鑫煤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 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许亚云,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 历,山西省洪洞县人。1991年7月在霍州煤电参加工作,2017年6 月至今担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任临汾市 尧都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许亚云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负责煤矿生产、雨季“三防” 等工作。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 下,思想重视不够,未安排组织汛期专项检查;对吕鑫煤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未督促分管部门对吕鑫煤业 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李和林,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河北省邢台市人。1984年7月在西山煤电参加工作,2013年5 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2017年6月免去 其常务副经理职务,调到晋能集团公司待分配,2017年11月晋能 集团批准内部退养。

李和林任晋中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分管煤矿工作,分片包 点吕鑫煤业。在明知吕鑫煤业核定生产能力为200万吨/年的情况 下,仍然审核通过生产技术部2017年4月提出的2017年度310万吨超产能生产计划的初步意见;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吕鑫 煤业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占地采矿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黄华,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山西省翼城县人。1994年7月在霍州矿务局参加工作,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任晋中煤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经理,2017 年3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 记、经理。

黄华作为晋中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经理,全面负责晋中公司的行政和党委工作。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没有“真投入、真管理”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吕鑫煤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情况下,未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对吕鑫煤业进行专项检查;违规批准吕鑫煤业2017年度310万吨超产能生产计划;对吕鑫煤业违规切 块分包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掌握了解真实情况,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晋能集团(5人)

15. 李生俊,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太原市人。1986年8月在西铭矿工程三队参加工作,2009 年12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生产管理局生产技术副部长,2017年11月至今内退。

李生俊任晋能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2017年二季度安全生 产标准化煤矿检查第二组副组长期间,负责带领专家组对煤矿进 行检查。2017年7月3日带队对吕鑫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 验收时,发现“未做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等问题,并以晋能集团名义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煤矿落实整改,但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前,未对事故发生地A6、A7区边坡隐患问题督促晋中公司及吕鑫煤业进行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岳修德,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洪洞县人。1990年7月在西山煤电集团官地矿参加工作, 2012年5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地质与防治水中心主任。

岳修德作为晋能集团地质与防治水中心主任,负责地质、测 量、水文地质、资源信息管理工作。对晋中公司地质工作指导不 够,未全面了解吕鑫煤业事故现场地质信息,对吕鑫煤业地质情 况掌握不准、研判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李纯,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江苏省丰县人。1985年7月在中煤集团大屯煤电公司姚桥矿区参加 工作,2012年5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监局总工程师,2016年12 月至2017年8月8日主持安监局日常工作,2017年11月晋能集团批准内部退养。

李纯任晋能集团安监局总工程师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中“对安全技术标准检查落实”的规定督促晋中公司、吕鑫煤业对晋能集团2017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刘平,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山西省大同市人。1985年7月在同煤集团云岗矿任综采二队参 加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 月至2017年12月生病请假)。

刘平作为晋能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露天煤矿安全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对晋中公司和吕鑫煤业 安全生产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9.孔祥惠,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山东省曲阜市人。1982年8月在煤炭部第十工程处参加工作, 2012年1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孔祥惠作为晋能集团副总经理,负责煤炭产业工作,主持煤 炭生产管理局工作,2017年6月开始负责安监局工作。对晋中公司 未真管理吕鑫煤业失察;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掌握和了解真实 情况,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和顺县牛川乡(4人)

20.郭建岗,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中共预备党员,本 科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0年9月至今在牛川乡人民政府安监 站工作,2017年4月至今任和顺县牛川乡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 人员)

郭建岗作为牛川乡安监站站长,未按照《牛川乡2017年安全 生产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对吕鑫煤业进行监管执法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没有按照汛期安全检查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未到吕鑫煤业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未发现吕鑫 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对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延长预备期一年,撤职处分。

21.张德胜,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6年6月至今任和顺县牛川乡党委委员、 副乡长。(事业编制人员)张德胜作为分管土地和安监站工作的牛川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未安排人员对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占地进行检查;对乡安监站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乡安监站对吕鑫煤业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对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张晓瑞,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任和顺县牛川乡党 委副书记、乡长。2017年8月20日免去和顺县牛川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职务。

张晓瑞任牛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未执行和顺县国土 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 紧急通知》“加大辖区内吕鑫煤业土地利用监管力度”的要求,对文件要求不安排、不落实,未发现吕鑫煤业长期超批准临时占地 问题;对乡安监站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乡安监站对吕鑫煤业安 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对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杨培善,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6年12月至今任和顺县牛川乡党委书记。 杨培善作为牛川乡党委书记,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的规定督促乡党委委员、班子成员张晓瑞、张德胜等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顺县李阳镇(1人)

24.吕志鹏,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4年1月至今任和顺县李阳镇副书记、 镇长。

吕志鹏作为李阳镇副书记兼李阳镇镇长,未执行和顺县国土 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 紧急通知》“加大辖区内吕鑫煤业土地利用监管力度”的要求,对文件要求不安排、不落实,未发现吕鑫煤业长期超批准临时占地 问题。对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3人)

25.王鹏鸿,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 山西和顺县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科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10 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成 员。(事业编制人员)王鹏鸿作为吕鑫煤业驻矿巡查工作组成员,未按《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24小时驻矿巡查, 没有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日常巡查工作和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在8月11日当班期间,未到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 未发现8月11日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26.李靖晋,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 山西和顺县人。和顺县水利局科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成员。(事业 编制人员)

李靖晋作为吕鑫煤业的驻矿巡查工作组成员,未按《和顺县 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24小时驻矿巡 查,没有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日常巡查工 作和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 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 现,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在8月11日当班期间,未到事 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未发现8月11日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27.张建民,男,汉族, 1978年11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科员,2017年4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张建民作为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组长,未严格按照《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考核办法》等制度要求管理组员,对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领导不力;对吕鑫煤业工作组人员未24小时驻矿巡查及未向煤矿送达《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不清楚、 不过问,没有掌握吕鑫煤业汛期安全巡查状况;没有安排驻矿巡查工作组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进行检查;在配合和顺县煤炭工业局核查举报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信息时,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和顺县煤炭工业局(4人)

28.于青竹,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 山西省盂县人。2016年3月至今在和顺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 巡查队(五人小组成员)工作,包保吕鑫煤业责任人。(事业编制人员)于青竹任和顺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工作人员、吕鑫煤业包 保责任人期间,负责吕鑫煤业的安全监管。未按照《和顺县煤炭 安全监管巡查大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检查,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安全 监管缺失;8月3日未按照《关于开展露天煤矿汛期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做到排查零盲区、隐患零容忍,没有去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排查;8月8日未按照《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到达吕鑫煤业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安全检查;

8月12、13日参与吕鑫煤业滑坡事故核查过程中,只对吕鑫煤业6 人进行了询问,未认真核查,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29.宋中文,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群众,中专学历, 山西省榆社县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事业编制人员)宋中文作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2016年11月挂牌吕鑫 煤业责任人后,未贯彻《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及县煤炭局有关负责人挂牌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坚持每月至少到一座所挂牌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调研”要求,只是在2016年12月以挂牌责任人的身份去吕鑫煤业检查过一 次,2017年没有以挂牌责任人的身份到吕鑫煤业进行过监督检查, 没有督促落实吕鑫煤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等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王宏伟,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 山西省和顺县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现 任和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事业编制人员)王宏伟作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工作。对吕鑫煤业长期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的问题应 发现而未发现,对巡查队人员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在8月8日带 队进行的安全大检查中,组织指导不力,没有去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在带队核查举报吕鑫 煤业发生滑坡事故中,组织核查不细致、不认真,致使核查结果 与事实不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1.窦广太,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阳城县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党支部 书记,2017年6月任党组书记。

窦广太作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党支部书记、党组书记,没有严格执行《和顺县煤炭局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没有对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职责培训; 2015年以来,没有按规定与班子成员签订《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没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和顺县国土资源局(5人)

32.王璐,男,汉族, 198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山西省和顺县人。2015年9月任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股副股 长(土地监察股负责人)。(事业编制人员)王璐作为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股副股长(土地监察股负责人),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发现吕鑫煤业地貌发生变化、吕鑫煤业涉嫌违法占地问题后,虽向分管副 局长巩先明及原局长药江波进行了报告,但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对 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占地的行为提出查处建议,也未进行制止。 对吕鑫煤业违规占地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3.巩先明,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08年8月至今任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巩先明作为分管土地监察的副局长,2015年至2017年期间,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股负责人王璐向其汇报吕鑫煤业涉嫌 违法占地问题后,巩先明将上述情况报告给原局长药江波,在药 江波未组织、安排的情况下,巩先明未安排土地监察股按照工作职责对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进行制止、查处。对吕鑫煤业违规占地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4.郑占平,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09年至今任和顺县李阳镇国土资源管理 中心所所长。

郑占平作为李阳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所长,负责依法保护 所辖区李阳镇、牛川乡土地资源,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2015 年以来没有对吕鑫煤业临时占地情况进行巡查,对吕鑫煤业长期 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对吕鑫煤业违规占地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温利中,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2年6月至今任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 境股股长。(事业编制人员)温利中作为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股长,负责防治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2017年8月13日,在参与举报 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核查过程中,虽到达事故现场但未认真核查,工作不仔细、不认真。对吕鑫煤业事故核查不实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6.药爱林,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03年12月至今任和顺县国土资源局总工 程师。

药爱林作为和顺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负责分管地环股、 测管股、储量股等部门。2017年8月13日对举报吕鑫煤业发生滑坡 事故核查过程中,在对事故现场未认真核查的情况下,按照原局 长药江波的安排,参照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向和顺县政府出具的报 告内容,向和顺县政府出具了无人员伤亡的《勘查情况汇报》。对 吕鑫煤业事故核查不实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和顺县公安局(4人)

37.马志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3年5月至今任和顺县牛川派出所所长。 马志兵作为牛川派出所所长,2017年8月12日在接到调查吕鑫煤业“8·11”滑坡事故指令后,没有按照职责通过核对吕鑫煤业

流动人口对事故伤亡情况进行调查,仅凭口头和电话问询5名煤矿工作人员,就向副局长张国宏、网警大队报告“没有发现人员伤亡”,调查取证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行政处罚不当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38.朱建雷,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6年1月至今任和顺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队 长。

朱建雷作为和顺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大队长,在承办网络舆情 案件中,只是以政府网站发布的情况为主要依据,没有进一步全 面深入调查取证,草率作出对网民郭广忠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建 议。对行政处罚不当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张国宏,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3年2月至今任和顺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宏作为和顺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互联网舆情监测、案件侦办和网警大队工作。处置吕鑫煤业重大舆情时,轻信煤炭工业局、县政府办发布的通告,对网警大队调查的证据未认真审核, 草率签字同意网警大队对网名郭广忠行政拘留的意见。对行政处罚不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郝志宏,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山西省中阳县人。2012年5月任和顺县公安局局长,2016年至今任和顺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郝志宏作为和顺县公安局局长。在“8.11”事故重大舆情发生时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对分管副局长张国宏、牛川派出所、网 警大队调查办理郭广忠一案的工作进行亲自指导并提出具体意 见,导致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行政拘留网名郭广忠。对行政处 罚不当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和顺县委、县政府(5人)

41.李中瑞,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7年4月至今任和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应急办主任。

李中瑞作为和顺县政府办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接到事故举报 后,只是安排煤炭、安监两个职能部门进行核查,没有及时向县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在处置应对吕鑫煤业事故重大舆情过程中, 没有按照规定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舆情会商,直接采用煤炭工业局 报告的内容进行通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事故发生后舆情处 置不当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冯乐天,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和顺县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 2016年9月至2017年

8月任和顺县分管煤炭副县长,和顺县露天煤矿管理协调领导组副 组长,2017年8月20日被免去和顺县副县长职务。

冯乐天任和顺县副县长、和顺县露天煤矿管理协调领导组副组长期间,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力,对煤炭工业局、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只安排不落实;未发现吕鑫煤业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 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43.赵文军,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河北省新乐市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9月至今任和顺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赵文军作为和顺县副县长、和顺县露天煤矿管理协调领导组 组长,分管国土工作。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超批准临时占地情况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4.马海军,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山西省左权县人。2011年6月至今任和顺县委副书记、县政 府党组书记、县长。

马海军作为和顺县县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 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县政府班子成员、乡镇人民政府、政 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够;作为挂牌吕鑫煤业责任 人,未落实《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及县煤炭局 有关负责人挂牌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文件要求,2017年只到吕 鑫煤业检查过一次,且没有按照要求填写挂牌责任人履职台账, 督促落实吕鑫煤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占地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孙永胜,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山西省大同市人。2011年1月至今任中共和顺县委书记。山 西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孙永胜作为和顺县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开会 研究多督促落实少;党政同责落实不力,对督促县长马海军履行 吕鑫煤业挂牌责任不力;对分管土地、安全等班子成员履职不力 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3人)

46.曹毓芳,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山西省平遥县人。1984年12月在晋中地区煤炭规划研究所参 加工作,2013年2月至今任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市矿山救 护大队大队长。

曹毓芳作为2017年晋中市煤炭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察组第八组组长,负责督查和顺县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在带队专项督查吕鑫煤业安全工作中,未到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 现场检查,只是查看了资料,也未发现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问题, 督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7.杨云良,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山西省昔阳县人。1982年10月在晋中地区昔阳县委办参加工作,2013年1月至今任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杨云良作为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煤炭 行业管理,分管行业管理科。在收到每月上报的《煤炭工业主要 产品产量及产值情况》报表后,虽然发现吕鑫煤业存在超能力生 产问题,但未提出任何处置意见。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8.任建伟,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硕

士研究生,山西省怀仁县人。2008年12月在晋中市煤炭安全局参 加工作,2014年3月至今主持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工作(2015年1月至今任晋中市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察四科科 长)。

任建伟为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负责人,负责全市煤 炭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等工作。在收到晋中市 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科每月汇总报送的《煤炭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及产值情况》报表后,未向分管副局长提出吕鑫煤业存在超能力 生产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及其它处理建议

1.吕鑫煤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吕鑫煤业处 100 万元罚款。

2.吕鑫煤业发生事故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吕鑫煤业处 500 万元罚款;对吕鑫煤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阳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34.296 万元。

3.吕鑫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违反了《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 项规定,依据《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吕鑫煤业停产整顿,并处 200 万元罚款;对吕鑫煤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阳处15 万元罚款。

4.吕鑫煤业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转包,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 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吕 鑫煤业处200万元罚款(已责令吕鑫煤业停产整顿);对吕鑫煤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阳处15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吕鑫煤业处1000万元罚款,对吕鑫煤业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高阳处64.296万元罚款。

鉴于此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建议责成和顺县人民 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晋中市人民政府 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工作制度,狠抓责任落实,真正抓好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法 制观念,强化法制思维,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禁层层转 包、以包代管,严禁超批准用地采矿,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加强对重点作业地点、 重点工艺环节、重点灾害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汛期灾害预警机制,强化防治水及地面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露天煤矿要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制度,加强对边坡的监测监控预警工作,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对排水设施和防排水工程不完善等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治理,发现滑坡等事故征兆,要立即停产撤人,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冒险组织作业。

(三) 严格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控股权、管理权“两张皮”现象,对未实现“三真”的煤矿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要严格对所属二级公司及煤矿的管理,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掌控,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监督检查。

(四)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管实效

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 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监管实效。严格检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格整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假整合、假控股”、“只挂名、 不真管”现象,严厉打击使用包工队或将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露天煤矿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监管,严肃查处违规用地行为。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举报核查工作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煤矿事故举报核查工作, 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核查,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严禁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置公众舆情,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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