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