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摘要)
为加强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特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四零”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进安全自主管理、专业管理、监督管理,强化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完善 “4332”安全管理模式,推进企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二、安全目标
集团公司: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并减少零星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力争实现安全年。
矿井:杜绝“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供电、提升、运输等较大涉险事故,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
化工和电力单位:杜绝全厂性非计划停车,杜绝重大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设备事故和重伤及以上事故。
其他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四、责任追究
(一)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安全责任事故,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矿井(含恒泰公司,下同)。
(1)发生一起致命性重伤1人或一起(累计)重伤2人事故,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2)同一矿井累计发生两起致命性重伤1人事故,给予分管负责人(同专业)降级处分,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党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3)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致命性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4)发生一起或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5)省外托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比照集团公司主体煤矿,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托管团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内主体煤矿托管的煤矿发生死亡事故,依据责任认定,同时追究省内主体煤矿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省外托管煤矿发生重伤事故,由托管煤矿或省内主体煤矿组织追查并将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备案。
(7)未按规定报批或擅自变更瓦斯、水、火“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按要求完成重大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此造成瓦斯超限或水害涉险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党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
(8)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甲烷电闭锁或故障闭锁功能失效,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降级处分;由此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9)煤矿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降级处分、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10)发生瓦斯超限浓度≥3%事故(含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浓度≥3%且时间超过5分钟),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年度内,发生两起瓦斯超限浓度<3%事故,比照瓦斯超限浓度≥3%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11)违反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会审、贯彻、落实等技术管理规定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依据责任认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示约谈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二)推进安全培训责任落实。推进“六项岗位培训责任制、副总以上人员抽考制、培训工作问责制”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发生典型性轻伤及以上事故,必须倒查安全培训责任。(责任单位:各矿、厂、公司;监督部门:培训中心、安全监察局)
2018年安全经济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安全经济考核制度,促进安全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二~五章适用于矿井和化工单位,第六章、第八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矿井和化工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季度安全奖励、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挂钩。
第四条 省内煤矿(含朱集西煤矿,下同)实行季度千分制考核,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安全效果五项,分值权重如下:安全生产标准化300分,安全基础管理150分,安全培训150分,安全文化100分,安全效果300分。
第五条 省外煤矿实行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效果考核;淮化集团、西北能化实行季度安全效果考核。
第六条 每月10日前,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提出上月(季)度安全奖惩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劳资部兑现。朱集西煤矿等托管单位安全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向其下达奖惩通知单。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
第七条 实行差异化考核,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矿压较大矿井奖励适当上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包括任楼、祁东、卧龙湖、朱集西煤矿,矿压较大(含冲击地压)矿井包括任楼、祁东、朱集西、恒源、招贤煤矿。
第八条 季度内,按以下规定奖励:
(一)矿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标准,分别奖励矿井40万元、10万元,突出矿井或矿压较大矿井奖励额度上浮15%。
(二)矿井获得全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专业之一前三名,分别奖励矿井4万元、3万元、2万元。
(三)矿井通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连续四个季度获得全公司第一名,嘉奖矿井10万元。
第四章 季度安全奖惩
第九条 省内煤矿季度千分制考核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季度内,煤矿考核得分900分及以上,按在岗人均(年薪制人员除外,下同)800元标准奖励;考核得分850分及以上、900分以下,按在岗人均600元标准奖励;850分至800分,按在岗人均400元标准奖励。
(二)发生致命性重伤1人或重伤2人事故,处罚煤矿当月工资总额的10%。
(三)发生死亡事故或致命性重伤2人(重伤3人)事故,取消当季考核奖励资格。
(四)死亡1人,处罚煤矿当月工资总额的20%;死亡2人及以上,处罚煤矿当月工资总额的30%。
第十条 省外煤矿、淮化集团、西北能化、恒泰公司季度安全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月度内,发生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事故,比照省内煤矿处罚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
(二)季度内,省外煤矿杜绝典型性轻伤及以上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800元奖励;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600元标准奖励;杜绝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事故,按在岗人均400元标准奖励。
(三)季度内,淮化集团、西北能化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非计划停车等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600元奖励;杜绝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一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400元标准奖励。
(四)季度内,恒泰公司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600元标准奖励;杜绝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一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岗人均400元标准奖励。
(五)月度内,淮化集团、西北能化发生一次直接造成3个及以上分厂(装置)非计划停车事故,处罚当月工资总额的10%;发生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全厂性非计划停车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发生重大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处罚当月工资总额的20%~30%。
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
经集团公司八届二次职代会
代表团(组)长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安全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
(二)“一风吹”排放瓦斯。
(三)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
(四)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
(五)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
(六)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出水等征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
(八)带电作业,违章停、送电。
(九)斜巷超挂车、蹬钩头或放飞车、放大滑。
(十)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十二)在防火防爆区、可燃气体泄漏区内吸烟。
(十三)人为造成化工安全联锁或报警系统失效。
(十四)无作业票证、无措施进行化工和电力危险作业。
(十五)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触犯 “安全红线”,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2年内不得安排管理岗位;非管理人员触犯“安全红线”,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处理;因触犯“安全红线”造成死亡事故或瞒报(谎报)死亡事故,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外委单位人员予以清退;触犯 “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条款释义
(一)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一风吹”排放瓦斯,是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三)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是指不按规定安装、维护、管理或故意破坏,导致“三专两闭锁”缺失或失效。
(四)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是指下列行为:
1.瓦检员班中空班漏检,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2.防突员在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措施效果检验等过程中,谎报实测数据。
3.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在瓦斯抽采钻孔验尺、抽采量统计过程中,谎报实际数据。
(五)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是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防突措施进行揭煤作业。
(六)发现出水征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是指下列情况:
1.采掘作业或探放水钻进时,发现有透水或突水征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2.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水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3.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出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没有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人员。
4.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没有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七)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是指主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运行。其中“主要提升绞车”,是指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不齐全”,是指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
(八)带电作业,是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九)“放飞车、放大滑”,是指斜巷不带电松车、违章开闸等造成跑车;斜巷悬车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造成跑车,比照处理。
(十)无计划、无措施烧焊,是指在矿井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化工、电力、选煤、机械维修等地面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皮带输煤系统、煤仓、大型仓库等场所或部位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比照处理。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是指矿井井下电气设备或化工、电力等地面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或耐爆性能。“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指以下情形: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二)人为造成化工安全联锁或报警系统失效,是指未按规定投入、维护,擅自停用(解除)化工重要装置、设备、工艺安全联锁系统或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电力单位有关安全联锁或报警系统失效,比照处理。
(十三)无作业票证、无措施进行化工和电力危险作业,是指化工单位违反作业票证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盲板、高处、吊装、动土、断路、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电力单位违反“两票三制”等规定,进行炉内检修、高空、进塔入罐、进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作业。
(十四)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是指下列两种情况:
1.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指定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