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14年6月3日16时58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以下简称砚石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54.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市长黄奇帆等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和重庆市政府市长黄奇帆、副市长刘强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成立了以刘强副市长任指挥长的“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方佳军任组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田洪、市监察局副局长左奇、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光才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鉴定,并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参加。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性质,提出了事故有关责任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概况
(一)公司概况。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重庆市最大的综合性能源投资开发和生产经营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7年11月,前身为南桐矿务局,2003年破产重组改制为国有股份制企业。
(二)矿井概况。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丛林镇,始建于1958年,1959年12月投产,矿井设计能力45万吨/年,2006年核定能力33万吨/年;1962年1月与鱼田堡煤矿合并更名为鱼田堡煤矿直属四井;1965年鱼田堡煤矿被撤销后更名为南桐矿务局直属四井;1979年8月更名为南桐矿务局砚石台煤矿;2003年破产重组更名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2013年生产原煤30.63万吨;2014年1~5月生产原煤11.6万吨;现有职工1218人。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属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三)开采条件。
矿井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煤层,煤层厚度K1煤层0.23~5.02m,K3煤层0.40~3.19m;煤层倾角31°~80°。2013年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21.2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10.42m3/min。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煤尘具有爆炸性。K1、K3煤层属自燃煤层。K3煤层经西安科技大学堆煤自燃实验测得起始温度为28.6℃的最短自燃发火期为56.3天。
(四)开采现状。
矿井采用平硐+明斜井开拓,有主斜井、副斜井、人车斜井、+320m水平主平硐(2003年报废)、+320m至570m矸石斜井、+320m进风平硐、芭蕉湾风井7个井筒。
矿井分+320m、+210m、±0m、-250m、-500m五个水平。其中,-250m为生产水平;-500m为延深水平。-250m生产水平分南北两翼,北翼划分为一区、三区、五区、七区,南翼划分为二区、四区、六区。南翼开采K1(6号)、K3(4号)煤层,北翼开采K1煤层。矿井现有3个采煤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和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放炮或风镐落煤;两翼对角抽出式通风,北翼抽出式风机两台BD-Ⅱ-8-№20型2×90KW;南翼芭焦湾抽出式风机两台BDKⅡ-8-№22型2×185KW;主提升为斜井箕斗提升,辅助提升为斜井1t矿车串车提升;在+210m、±0m、-250m、-500m水平分别安装有主排水泵;采用双回路供电,6KV高压入井,井下设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采区石门配电点;地面建有一套瓦斯永久抽放系统,2014年1~5月抽采瓦斯221.9万m3。矿井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系统”。
(五)事故工作面情况。
事故工作面位于矿井南翼六采区,该工作面标高-156~-226m,走向长度平均504m,倾斜长度平均72m;煤层结构简单,赋存较稳定,煤层倾角60°~80°,平均74°;K3煤层厚2.3m~2.9m,平均2.6m;煤层顶板为黑色、灰色粘土岩和砂泥岩,含黄铁矿结核,中部夹薄层泥质粉砂岩层厚0.98~6.95m,平均2.53m;底板为黑色泥岩,含黄铁矿结核及植物碎片化石层厚0.60~5.50m,平均2m。
2014年5月5日开始初采,至事故发生工作面水平方向回采70m,架尾距开切眼下口距离17m。作业循环采用三班八小时工作制,“三采三准”的作业形式,三班采煤,班内准备。
工作面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选用φ26mm~28mm钢绳连接1.7m掩护支架形成整体隔离采空区,用DZ20型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架控架,风镐落煤,后退式回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为防止采空区形成大面积悬顶,采用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形成了U型负压下行通风系统,配风量200m3/min。
工作面设计采用下行通风、均压防灭火技术、汽雾阻化、风巷埋管注黄泥浆、进风巷增湿、监测监控、定期取样分析等措施,但实际未严格实施,事故发生前掩护支架背局部无垫层、采空区无喷雾、无注氮、采空区未做板墙。在风巷、机巷和工作面安装了3台CH4和1台CO传感器;在机巷石门进风流安设两台2×11KW局部通风机,对采空区进行均压。事故发生时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
二、事故经过、抢险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3日14时,事故当班全矿185人入井,其中事故工作面29人。16时58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机巷皮带司机杨毓清和风巷瓦斯检查工陈兴发分别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向矿领导和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组织井下156人安全出井。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应急办公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国资委、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调集重庆南桐矿业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及所属南桐煤矿、鱼田堡煤矿等救护中队立即赶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经抢救,至次日6时25分,将22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运出井,并将7名受伤人员送当地医院医治,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等的指导帮助下,煤矿与22名遇难人员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补偿金;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当地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4406S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漏风、大面积空顶,积聚大量达到爆炸浓度的瓦斯,遇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工作面掩架平架上方未严格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设置板墙,掩架背的垫层局部未达到规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区漏风增大。
2.工作面采空区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增大了采空区瓦斯聚积的空间。上隅角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
3.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每班实施汽雾阻化,实际实施4次汽雾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区撒盐9次;规定的喷雾量1.55t,实际喷雾量600kg;未实施采区注浆辅助防灭火措施。
4.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矿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强制放顶、防采空区漏风、防灭火措施现场落实差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面5月21日后的初采期未按规定安排科室人员跟班。事故当班185人入井中有79人的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不正常,造成人数清理困难。
5.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力。未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煤矿职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互救意识差。
6.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在事故工作面尚未安装注浆设施、CO传感器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仍通过投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开展“一通三防”等安全检查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不力,未按照《关于推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的通知》(渝能源发〔2014〕61)规定,及时制订实施方案,并有效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7.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督促管理不力。未深入工作面现场对该矿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所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跟踪不到位;在集团印发《关于推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的通知》之后,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督促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牵头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对该矿安全检查不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跟踪不到位。
8.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未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管局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发〔2013〕159号)精神要求,将辖区内国有煤矿作为日常监管对象,仅仅通过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共同执法的方式,对国有煤矿实施定期监管;未及时发现该矿在防灭火措施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国有煤矿属地监管不力,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和装备落实不到位。
9.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是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的属地监管主体,负有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职责。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局)贯彻落实市政府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文件精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职责不力。
10.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开展执法监察和监督指导工作不力。未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将砚石台煤矿列为重点监察对象,仅在执法计划中将其确定为定期监察对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执法监察不到位,尤其是2014年5月27日对砚石台煤矿的专项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砚石台煤矿存在的防灭火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履行国有煤矿属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指导。
11.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是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负有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职责。对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能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辜琪林,中共党员,矿长,矿主要负责人。对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工作面掩架平架上方未严格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设置板墙,掩架背的垫层局部未达到规定的1米厚度。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督促检查不力,工作面采空区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明知事故工作面未采取防灭火注浆措施仍强行组织生产。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张军,中共党员,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生产部署和组织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对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工作面掩架平架上方未严格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设置板墙,掩架背的垫层局部未达到规定的1米厚度。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未采取措施,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明知事故工作面未安装防灭火注浆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吕凤熙,中共党员,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局长。负责国有煤矿属地监管工作。放弃国有煤矿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国有煤矿开展专项检查。涉嫌玩忽职守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钟永明,中共党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监察计划编制、执行和监察执法工作。未按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将砚石台煤矿确定为重点监察对象;未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等纳入监察内容;2014年5月27日带队到该矿检查,未检查相关书面资料。涉嫌玩忽职守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和行政处罚人员。
1.江中志,中共党员,采煤122队副队长,分管队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工作。工作失职,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未采取措施,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对事故工作面放老塘煤、掩架垫层厚度达不到规定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2.杨涛,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负责瓦斯、监控、通风设施、通风系统的检查工作。工作失职,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工作面掩架平架上方未严格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设置板墙,掩架背的垫层局部未达到规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区漏风增大。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每班实施汽雾阻化,实际实施4次汽雾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区撒盐9次;规定的喷雾量1.55t,实际喷雾量600kg;未实施采区注浆辅助防灭火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3.唐爱国,中共党员,通瓦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工作失职,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工作面掩架平架上方未严格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设置板墙,掩架背的垫层局部未达到规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区漏风增大。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每班实施汽雾阻化,实际实施4次汽雾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区撒盐9次;规定的喷雾量1.55t,实际喷雾量600kg;未实施采区注浆辅助防灭火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4.赵松,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分管生产管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未采取措施,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对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仍组织生产采取措施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5.简刚,中共党员,矿党委书记。负责党务工作、党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工作失职,对工作面采空区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和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8000元的罚款。
6.廖中泽,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作失职,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对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防灭火措施落实、科室人员跟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防灭火注浆措施及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7.文革,中共党员,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工作失职,对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混乱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工作面已采70米,按规定应放炮50次,实际调度记录放炮7次;放顶炮眼深度规定1.6m~1.8m,实际深度1.3m~1.4m;规定排距1.4m、间距0.3m,实际炮眼排距2.1m、间距0.4m;规定仰角26°~30°、与煤层走向30°夹角,实际仰角15°左右、与煤层走向夹角大约15°左右。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防灭火措施落实、科室人员不跟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防灭火注浆措施及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8.任梅青,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未严格按照公司办公会和防重会精神要求,有效开展“一通三防”等方面防重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工作面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7000元的罚款。
9.陈克熙,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瓦副总工程师兼通瓦部部长,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职,对该矿采空区防止漏风措施执行督促检查不力。未按照2014年公司安全办公会及防重会的要求对事故工作面的防灭火措施执行进行研究和督促落实,未对事故工作面纳入专业隐患排查。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0.刘子清,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工作失职,对工作面采空区未按该矿4406S2段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炮眼放顶、采空区放炮的随意性大、防灭火措施落实督促检查不力;牵头组织事故工作面投产验收把关不严。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1.沈永红,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瓦部副部长,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职,对该矿事故工作面采空区防止漏风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工作面投产验收把关不严。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2.袁兴禄,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失职,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采空区放顶、采空区防止漏风、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防灭火措施实施、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安全培训等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3.陈红,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工作失职,对公司防重工作不落实、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采空区放顶、采空区防止漏风、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防灭火措施实施、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安全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4.古世富,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工作失职,对该矿顶板管理、防重工作专业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6000元的罚款。
15.涂晓东,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对该矿采空区强制放顶和放炮管理、防止漏风措施和防灭火措施跟踪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按其上一年收入295192元的60%处177115元的罚款。
16.张敬中,中共党员,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对防重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该矿采空区放顶、防止漏风、防灭火措施等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按其上一年收入 332470元的60%处199482元的罚款。
17.李小欧,中共党员,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副部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工作。2014年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督导二组联络员。工作失职,对该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4000元的罚款。
18.徐印,中共党员,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负责牵头实施“压事故、保安全”攻坚行动和推动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对南桐公司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该矿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19.陈国政,中共党员,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深经理,分管安全工作,2014年8月退休。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整改工作不到位,对南桐公司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砚石台煤矿未认真落实防灭火措施等问题监管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本应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鉴于其已退休,建议不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0.刘德忠,中共党员,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2014年度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督导二组组长。对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严格按照《关于推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的通知》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对集团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以及南桐公司、砚石台煤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邓建明,中共党员,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国有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对国有煤矿的日常监管失职,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履行对辖区内国有煤矿的属地管理职责。在2014年5月27日对砚石台煤矿进行检查时,没有履行自身对砚石台煤矿的日常监管职责,也未按照《关于在全市煤矿集中开展压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到事故工作面进行检查,致使CO传感器安装数量不足、没有实施注浆灭火措施等生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刘天林,中共党员,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副局长,分管国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对国有煤矿的日常监管失职,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履行对辖区内国有煤矿的属地管理职责。在万盛经开区安监局(煤管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管理文件中,均不涵盖区内的国有煤矿,在日常监管中仅以同步参与市煤管局、渝南分局执法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赵修华,中共党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工作失职,在2014年5月27日对该矿监察中,作为检查书面材料的成员之一,在检查《瓦斯检测日报》等书面资料时,没有发现工作面CO浓度变化,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翁强,中共党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工作失职,对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国有煤矿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该矿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执法监察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严锦,中共党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局长。工作失职,对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国有煤矿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审查制定渝南分局2013年~2014年度执法计划时,未将砚石台煤矿列为重点监察对象,未有效督促渝南分局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对事故煤矿工作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胡 俊,中共党员,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渝府发〔2011〕90号、渝煤监办发〔2013〕159号文件精神不力,对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局)未将辖区国有煤矿(含砚石台煤矿)与乡镇煤矿一并作为日常监管对象,仅通过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共同执法的方式对国有煤矿实施定期监管,以及落实属地监管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和工作装备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李敏,中共党员,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成员,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工作失职,未有效督促当地煤矿监管部门对事故煤矿工作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150万元的罚款。
2.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予以关闭。
3.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煤矿安全生产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不力,责成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加强采空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放顶措施,强制放顶炮眼数量、深度、方位角和组距等符合安全措施规定,并实施计划装药、放炮防止采空区大面积空顶。
(二)切实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有效、可靠。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维护检查,防突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回风巷回风,并严禁在专用回风巷作业。严格执行防灭火规定,严防采空区煤炭自燃,切实从气样采集、分析化验、预警指标等方面加强采空区自燃发火监测分析,加强对工作面采空区防漏风设施和工作面掩架垫层厚度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采空区漏风。
(三)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四不生产”原则。切实加大煤矿隐患整改力度。认真执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定”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四)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综合素质。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加强应急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职工井下安全生产自救、互救能力。
(五)认真落实市属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区县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属煤矿属地监管要求,配备与属地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加大安全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切实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