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9月8日,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依法依规对6个责任单位和72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和遇难矿工家属安抚,查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排查治理和监管,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和侥幸心理,决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煤矿通风、瓦斯、机电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分析、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12月3目7时30分,宝马煤矿矿长吕国友主持召开矿调度会,由生产副矿长董国青安排井下当班生产任务。当班入井179人,其中合法生产区域12人,主要进行系统维护;越界违法生产区域167人,主要进行生产作业。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中,6040巷采工作面16人,6040综放工作面42人,6040第一部至第三部皮带巷区域(含轨道巷)27人,6041准备工作面36人,清理皮带巷浮煤7人,其他区域39人。
8时30分左右,16人到达6040巷采工作面开始作业;42人到达6040综放工作面,开启刮板输送机运出工作面落煤,随后进行检修采煤机、打护帮锚杆、缩皮带等作业。10时左右,6040巷采工作面准备放炮时,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6040巷采工作面所有人员撤至盲巷口休息、吃饭。
11时左右恢复供电后,电工顾亚学(事故中遇难)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6040巷采工作面通风。此时,6040综放工作面打眼工张利明、李雪光在第7#综放支架附近的煤壁打工作面护帮眼,打眼监护工闫才在第8#综放支架处面向打眼工监护顶板,电焊工张然然和杨章利(均在事故中遇难)在第12#综放支架处使用电焊维修支架,电工张国庆在回风端头处向减速机注油,瓦检员刘子军在工作面巡检。
1l时7分左右,闫才看到正在打护帮艰的张利明、李雪光突然向6040工作面回风顺槽方向奔跑,同时听到“噗”的一声,回头看到一团火球从张然然和杨章利的位置窜过来。闫才烧伤昏迷。张国庆正在回风端头支架下作业,一股强风吹掉了安全帽,头发烧焦。正在回风顺槽与联络巷交叉口处的液压泵工王良,被从联络巷风门方向冲过来的强风冲倒受伤。刘子军在第3#综放支架处,感觉到头预像有一团火,喘不上气来、受伤。放炮员张玉宝正从进风端头准备进入工作面,看到前面一片火光,随即被强风冲倒、受伤昏迷。打点工谢连生在进风端头处,看到一道火光从工作面出来,被冲倒受伤昏迷。在盲巷板闭前休息、吃饭的工人郭凤林、宗玉军,听到“轰”的一声响,被风吹倒,并看到巷道顶部火苗乱窜。
11时10分左右,运输队副队长马艳臣在6040第二部皮带机头处听到爆炸声,看到煤尘扬起,急忙通知运输队人员撤出,11时30分向矿调度室电话报告。技术科副科长刘海清在东区变电所附近听列爆炸声后,赶到东区变电所,11时30分友右向调度室电话报告。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及响应。
12月3日11时30分,宝马煤矿调度室接到井下事故报告电话后,向矿总工程师刘杰和安全副矿长张洪峰报告,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立即升井。11时40分,该矿向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马煤矿上级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炭物资公司)报告。11时45分,刘杰带领通风科3名工人下并,修复被冲击破坏的风门。12时10分,该矿切断了灾区的全部电源。井下矿工组织自救和互救,成功救出15名受伤矿工。
宝马煤矿分别于12时23分、12时27分、12时55分,向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
13时00分,赤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接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故报告。14时02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赤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故信息,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及元宝山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15时02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5时35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接到宝马煤矿救援电话后,先后派出6个小队共76名救护队员参加抢险救援。12时45分救护队员入井进行灾区侦查搜救,至14时35分,相继发现17名遇难矿工和2名伤员。至19时25分,又相继发现12名遇难矿工和3名伤员。23时40分,发现最后3名遇难矿工。至此,灾区所有巷道侦查搜救完毕,共发现32名遇难矿工、抢救出5名伤员。
12月4日9时30分,32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至此,事故共造成32人遇难、20人受伤。
(三)善后处理和伤员救治。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分32个工作小组,开展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至12月11日,32名遇难人员家属全部签定了补偿协议,遇难人员遗体全部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束。截至2017年6月14日,20名伤员中,已有16人康复出院,4人仍在医院治疗、伤情平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宝马煤矿借回撤越界区域内设备名义违法组织生产,6040巷采工作面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1小时后恢复供电通风,积聚的高浓度瓦斯排入与之串联通风的6040综放工作面,遇到正在违规焊接支架的电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烧,产生的火焰传导至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引起瓦斯爆炸。
(一)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
(二)瓦斯爆炸点。
经调查认定,瓦斯爆炸发生在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内,有两个爆炸点,第一爆炸点是6040巷采工作面口往6040综放工作面方向的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25米至67米区域,第二爆炸点是盲巷口。
(三)瓦斯爆炸原因及相关因素。
1.火源。6040综放工作面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燃烧,燃烧的火焰传导至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引起瓦斯爆炸。
2.瓦斯源。6040巷采工作面停风造成大量瓦斯积聚。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直接开启局部通风机“一风吹”,6040巷采工作面高浓度瓦斯排入6040综放工作接排面。
3.氧气条件。事故发生前,6040综放工作面正常通风,有人员作业,风流中的氧气浓度满足瓦斯爆炸供氧条件(氧气浓度大于12%)。
(四)爆炸过程。
6040巷采工作面排放的瓦斯进入6040综放工作面,遇到正在违规焊接支架的电焊火花引起燃烧,逆风向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迅速传导,引起6040巷采工作面口往工作面方向25米至67米的区域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冲击波将盲巷板闭摧毁,盲巷内积存的瓦斯涌出发生第二次爆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宝马煤矿及宝马煤炭物资公司。
1.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大规模疯狂进行越界违法开采。
宝马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最长越界直线距离近2千米,越界区域面积约1.45平方千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前,越界区域布置2个综采放预煤工作面、1个巷采工作面、3个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和2个炮掘工作面。
2016年1月14日越界开采行为被查处后,不执行“责令该矿立即停止越界开采,封闭所有越界开采区域”的指令,3月底开始以撤回设备的名义,继续在越界区域违法组织生产。
2.弄虚作假,掩盖越界区域,销毁证据,蓄意逃避监管。
宝马煤矿采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回撤等手段隐蔽越界区域,蓄意逃避蓝管。该矿在通往越界区域的巷道内建有经过伪装的假密闭,越界区域内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隐匿各类图纸、资料、台账、数据。事故发生后,该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隐匿监控设备硬盘,销毁越界区域的测风记录等资料。
3.越界区域内管理混乱,冒险蛮干。长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
通风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6040巷采工作面与6040综放工作面串联通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6040巷采工作面采用“一风吹”的方式违规排放瓦斯时,未检查甲烷浓度、未停电撤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员未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6040巷采工作面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采掘作业地点供风,且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6040联络巷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越界区域经常不测风,即使测风后也不记录、不上报。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规使用电焊,仅2016年11月11日至27日,有14天在6040综放工作面使用电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停送电报告、审批制度,随意停送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电缆、开关等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越界区域无供配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随意布置电气设备。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要钱不要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回撤已回采完毕的6039工作面设备时,一氧化碳浓度最高达0.05%(500ppm),工人不同程度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不仅未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而是让工人服用脑立清、葡萄糖、氨酚待因等药物,继续组织工人冒险作业。
(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相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在2016年查实宝马煤矿越界开采行为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未认真履行对煤矿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宝马煤矿长达8年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和地质勘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失察。在得知宝马煤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后,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不到位、程序不规范。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局于2016年3月16日至17日在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案件时,对越界的时间、范围、规模等问题未深入调查;未按规定对违法开采煤炭数量和价值进行认定,仅凭矿方口头提供的违法开采煤炭数量和价值,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4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将此案件向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报告。6月16日、8月1日、10月20日先后三次到宝马煤矿进行检查,未发现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在查实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后,2016年4月8日在未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情况下,做出该矿采矿许可证2015年度年检合格的结论。
(2)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未认真履行对煤矿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缺失。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履职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和违规通过宝马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为赤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况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落实监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长期未组织开展煤矿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等问题失察。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不足、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执法监察人员长期被挪用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元宝山镇安全监管站未发现宝马煤矿存在的长期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隐患,特别是2016年初至事故发生,到宝马煤矿现场检查21次,未发现该矿在越界区域内继续生产行为。在宝马煤矿回撤设备期间,未按照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该矿退出回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在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未针对宝马煤矿开展超层越界等“八查”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大检查。
未严格执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参加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时,未对宝马煤矿回撤越界区域设备的提议提出反对意见。在未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批复同意宝马煤矿越界区域回撤设备的巷道准备工程。
2016年4月14日至事故发生时,赤峰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视频监控北片工业视频工控机(Ⅱ)(含宝马煤矿视频监控)系统长时间出现故障,未进行处理。
2016年6月16日、10月20日,两次组织元宝山区相关部门对宝马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对越界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对宝马煤矿以回撒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行为失察。
(3)赤峰市安全监管局对宝马煤矿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重大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在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文件精神不力,未针对煤矿超层越界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对赤峰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举报件,未下井实地调查核实,便形成报告上报,也未对此问题监督指导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整改落实并挂牌督办。未对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处理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问题进行监督指导。未按规定制定地方煤矿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煤矿疏于监管。
(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对赤峰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指导监督不力。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2016年度煤矿监督检查计划。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元宝山区和元宝山镇党委政府。
1.元宝山镇党委政府未督促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失察;特别是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查处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后,未落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对宝马煤矿退出回撤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未制止宝马煤矿继续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2.元宝山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2016年1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未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及赤峰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有效监督检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元宝山镇党委政府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未有效制止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的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失察。
3.赤峰市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 13号)、2016年1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导赤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元宝山区委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越界违法开采问题、越界违法开采查实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宝马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继续越界违法开采的问题失察。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未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赤峰市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四)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及赤峰监察分局。
1.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监察分局未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重大隐患查处后,对内蒙古煤矿安检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跟踪督促不力。未认真指导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2.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未认真做好对赤峰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重大隐患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后,未及时跟踪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落实“将处理意见2016年3月31日前函告我局”的要求。
(五)中介机构。
1.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宝马煤矿井下实际开采情况进行实测,仅凭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编制了2014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宝马煤矿井下实际开采情况进行实测,仅凭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编制了2015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知法犯法,肆无忌惮,冒险蛮干。
宝马煤炭物资公司的3名股东,其中,1人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1人是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1人是宁城县水利局公联人员,本应遵纪守法,却利欲熏心,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长期大范围大规模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特别是在越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盗采。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越界区域内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管理极其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缺失,履职不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长期缺失,对已经查实的超层越界行为制止不力、处罚不力。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审查审批工作重形式,轻现场检查;对地质勘查中介机构缺乏监管。对煤矿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对煤矿超越批准采矿范围的重大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未执行越界开采的煤炭数量和价值认定及案件上报等相关制度。
(三)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查处违法行为态度不坚决。
赤峰市人民政府未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没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会议精神仍然停留在口头、文件和会议上,流于形式、不严不实、措施缺乏针对性,各职能部门打击煤矿超层越界执法联动机制缺失;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元宝山区和元宝山镇人民政府在处置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时,态度不坚决,措施搞变通,监督落实走形式,实质上纵容了事故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安全检查重形式、走过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
(四)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不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跟踪落实不力。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查处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宝马煤矿回撤设备监督管理不严,特别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印发后,明确要求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执法检查缺乏针对性,对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查处不力。
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在查处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并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后,对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疏于跟踪,对宝马煤矿越界开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促不到位。
(五)中介机构无视法律,唯利是图,弄虚作假。
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宏远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明知宝马煤矿提供虚假资料情况下,为牟取几万元的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于不顾,不遵守职业道德,未到现场实测核查,为宝马煤矿编造虚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报告。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领导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扎实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检查督促。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督促引导180处产能小于60万吨/年的煤矿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处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
(二)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打击煤矿超层越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和盗采煤炭资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在全区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遵法守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宝马煤炭物资公司和宝马煤矿负责人知法犯法为反面教材,集中对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煤矿开采活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能力。将煤矿企业列入矿产资源监管执法重点,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煤矿采矿权动态监管工作,开展审查审批及年检工作时,应重视对煤矿井下现场的监督检查。
(四)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一套检查“五假”的方法,切实盯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创新监管监察方式,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执法到位。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时要实,在谋划部署上要实,针对性要强,要求要具体,措施要管用。对煤矿违法生产中采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报告和假整改等“五缀”手段蓄意逃避监管检查的情况,认真研究对策,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检查“五假”的方法,通过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多种手段查找“五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敢于碰硬,不避实就轻。对煤矿重大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到位,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
地质勘查资质颁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查处,开展一次中介机构教育清查话动,严厉打击不诚信、不守信、弄虚作假等违反行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六)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用好群众举报这个有力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开、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使暗藏的非法违法活动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