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与后续防范整改措施
2016年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与后续防范整改措施
2016年12月27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建议依法依规对2个责任单位和49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煤业)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4.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郭声琨和王勇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及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就抢险救援工作在第一时间做出具体部署,24日上午,时任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李小鹏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领省安监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展开抢险救援。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6年3月25日组织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煤炭厅、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另外还聘请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同煤集团概况
同煤集团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其前身为大同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8月,2000年7月改制成为同煤集团。
同煤集团是一个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电力、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建筑建材、物流贸易、文化旅游等多业并举的特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所属二级单位139个,在职员工20余万。现有煤矿73座,其中生产矿井39座,建设矿井34座,煤炭总产能9660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
(二)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概况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是同煤集团下属的一家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矿生产管理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009年11月正式注册为现在的同生公司。公司下属有9座煤矿,安平煤业为其中之一,分布在大同、朔州、忻州三个地市,煤炭总产能720万吨/年,现有员工5400余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
(三)安平煤业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安平煤业隶属于同生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同生公司占股比51%,自然人李玉宝占股比49%,为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
矿井位于朔州市山阴县马营村东,其前身为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原为乡镇煤矿,1986年7月建矿。2009年8月经“晋煤重组办发〔2009〕35号文”批准,由原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阴东湾沟煤业有限公司和部分新增区域整合为现在的安平煤业。
矿井井田面积10.7041km2,批准开采3-2-1一8#煤层,地质储量25200万吨,现主采5-1#煤层。2015年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8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0.39m3/t,属瓦斯矿井。5-1#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属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井田地质构造简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2年9月12日至2042年9月1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2012年1月16日至2042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矿长:魏建功,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限: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
2.矿井生产系统概况
(1)开拓系统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多煤层联合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1号回风斜井和2号回风斜井,l号和2号回风斜井在井口附近通过联络巷连通,并联回风。矿井设一个主水平开采全井田,开采水平标高+1491m.全井田划分三个盘区,现开采一盘区5-1#煤层,共布置有8116、8117两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5个掘进工作面。
(2)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倾角20。,斜长570m,安装一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副斜井倾角25。,斜长210m,采用单钩串车提升物料,安装一套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3)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井安装两台FBCDZ(B)No26型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为2×185KW,一台运行,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6913m3/min,总回风量7162m3/min。
(4)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35KV电源供电,在工业广场建有一座35/10KV变电站,入井电压10KV。
(5)排水系统矿井在副斜井井底布置有中央水泵房,安装3台MD85—45×3型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配套电机功率75KW,每台排水泵最大排水能力85m3/h,主副水仓有效容量为1500m3。沿副斜井井筒铺设两趟排水管,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6)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装一套KJ70N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共安设CO、CH4、温度、烟雾等传感器130余台。另外还安装有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四)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家胜,属民营企业。
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营范围有矿山工程施工(爆破工程除外)、矿山设备安装、矿山生产技术服务、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国内劳务派遣服务。
2013年10月28日,和邦公司与安平煤业签定《15119掘进工程施工合同书》,开始进驻安平煤业从事矿井相关工程施工作业。2014年3月安平煤业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后,和邦公司所属两个综采队和4个机掘队继续以承包形式在井下从事采掘活动。安平煤业考虑到转为生产矿井后采掘工作面严禁外包,于是与和邦公司签定《劳务合作协议》,议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双方实行劳务输出的合作模式。
2015年12月,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就收编和邦公司施工队伍相关事宜达成一致。2016年1月23日,安平煤业向同生公司提交了《关于将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成建制施工队改为矿成本队组的请示》。2016年1月29日,同生公司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确定以和邦公司现有的成建制施工队伍为基础,组建安平煤业自有生产队伍。2016年2月4日,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签定了《劳务合作关系解除协议》,开始着手施工队伍的收编工作,但直至事故发生时相关收编工作仍在进行中,施工队伍仍按原管理模式运行。
二、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8117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一)8117工作面布置情况
8117工作面布置在一盘区西北部的5-1#煤层中,北部与已采的8119综放工作面相邻,西南部与马营煤业采空区相邻。煤层赋存深度200m左右,煤层结构简单。
由于该工作面回风巷在掘进至800m处时与原马营煤业越界进入安平煤业(资源整合前)的老采空区贯通,为避开采空区,遂砌筑6m厚密闭墙,退出到770m处施工70m外切眼,然后继续往里掘进270m布置130m里切眼。巷道工程全部完工后,8117工作面呈“刀把式”布置,其中里切眼长130m,外切眼长70m,皮带进风巷长1037m,回风巷长1040(770+270)m。该工作面于2015年12月27日开始回采,发生事故时工作面与外切眼延长段已对齐,形成倾斜长200m的工作面。
工作面上覆4#煤层基本上是以外切眼为界,以里未采,以外为整合前安平煤业巷采采空区,与5-1#煤层平均间距18.52m,煤厚3.2—8.78m。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机采高度3.5m,放顶煤高度7—11.49m,按一刀一放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循环进度、放煤步距均为0.8m。工作面伪顶为炭质泥岩、页岩,厚度0—0.4m,平均0.2m;直接顶为粗砂岩、砂质泥岩、炭质泥岩,厚度0.73—9.3m;老顶以粗砂岩为主,厚度13—29.6m,平均24m。
(二)8117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
8117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通风方式,进风量1474m3/min,回风量1487m3/min。煤层原始瓦斯含量2.30m3/t,残存瓦斯含量1.75m3/t,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0.30m3/min,相对涌出量0.05m3/t。
(三)8117工作面顶板特殊处理情况
8117工作面直接顶比较坚硬,不易垮落,《8117工作面作业规程》开采技术论证意见第三条明确提出:“工作面在开采期间,应加强顶板管理,发现工作面压力增大要及时加快推进速度,防止工作面出现台阶下沉。开采初期要注意老塘的垮落,如直接顶未初次跨落,严禁人工放顶煤,防止顶板大面积塌落形成暴风及老塘瓦斯涌出”。
截止事故发生前,8117工作面共进行过三次顶板特殊处理:
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4—25日,工作面开采之前对顶板进行了预裂爆破。
第二次是2016年1月2日,工作面推进至30m时,对顶板进行了强制放顶。
第三次是2016年3月23日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推进至与外切眼对接位置时,对外切眼70m延长段顶板进行预裂爆破。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23日14时,综采二队队长刘同军组织中班(16:00—24:00)作业的17人(当班出勤共18人,陈业启提前入井未参加班前会)召开了班前会。班前会上刘同军安排对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已提前打好的炮眼进行装药爆破预裂顶板,孟献良、茆生冬负责放炮(2人均无爆破资格证)。技术员王世强在会上贯彻了预裂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班长邢永标对当班各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会后,技术员王世强自行入井,工人高海钦领取放炮器和放炮线后从副斜井直接入井,另外15人随刘同军(综采二队唯一持爆破资格证者)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完火工品后刘同军返回未下井,其余15人携带400m导爆索、60发雷管、13箱(24kg/箱)炸药从主斜井步行入井。到工作面后,班长邢永标安排6人联接移溜千斤顶,其余人员做装药等放炮准备工作。装完1个炮眼后,技术员王世强到达工作面指导装药作业,装完8个炮眼后,王世强离开工作面升井。2l时30分许,工作面70m延长段装完9个炮眼,班长邢永标安排邢永飞和孔德车到回风顺槽风门外设置放炮警戒,二人随后离开工作面到达警戒地点,约20分钟后听到工作面方向传来响声,风门突然被吹开,一股黑烟吹出,伴随有呛人的气味,看不清周围东西,紧接着又有一股气流冲出,两人被冲倒,邢永飞矿灯损坏。二人在原地等了约30分钟后,孔德车经风门进入回风顺槽察看,走了约200m后发现满巷烟雾,看不清里面,于是退出,到一盘区变电所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井下情况。
约22时08分,矿调度员马志明发现监控系统显示8117工作面CO浓度超限,井下工业电视黑屏,紧接着接到中央变电所值班人员郭志清电话汇报说:“变电所门被吹坏”,主斜井井口李丰勇电话汇报说:“井口吹出黑烟”。马志明接完电话后,立刻打电话向调度室主任张国清进行了汇报,张国清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矿调度室,安排调度员向矿领导和相关部室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矿方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出井,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初步核实情况后,安排安全矿长杨绍林带领相关人员佩戴保护装备入井侦查并组织撤人。
22时50分左右,杨绍林带领相关人员入井,在主斜井煤仓附近发现1名受伤人员和1名遇难人员,在一盘区轨道巷发现6名遇难人员。由于对灾变及灾区情况不明,矿方人员未深入采、掘工作面及更远区域进行侦查搜救。
23时01分,安平煤业向同生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03分,向同煤集团进行了报告。同煤集团、同生公司接到矿方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全力展开救援工作。
23时18分,同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接到安平煤业事故召请,随即调派朔州煤电救护中队的一个小队和平旺中队的两个小队赶赴事故现场投入抢险救援。
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事发当班全矿共130人入井,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其余人员安全升井。遇难20人中,综采二队12人,其他队组8人。
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于3月24日1时05分接到安平煤业事故报告。
四、事故基本要素和类别认定
(一)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1. 3月23日在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了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
2.采空区内存在足够量的、浓度在爆炸范围内的瓦斯。
3.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压出采空区内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形成了冲击波,冲击波强度足以将部分大型设备运移、损坏并造成人员伤亡。
4.工作面下隅角采空区顶部有一个约1.5m×4m的孔洞,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时,采空区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主要通过该通道逆流进入皮带进风巷。
5.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的冲击波造成皮带进风巷距工作面机头243m处的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6.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的冲击波和瓦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叠加,加剧了工作面和盘区内设备的损坏和人员伤亡。
7.顶板大面积垮落时间为3月23日22时07分37秒,瓦斯爆炸时间为3月23日22时07分50秒。
(二)事故类别认定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
五、事故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平煤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安平煤业从2015年2月2日转为生产矿井后,到2016年2月1日一直使用和邦公司劳务派遣队伍进行井下采掘活动。尽管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劳务合作关系解除协议》,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按原《劳务合作协议》管理模式运行。
2.出入井管理混乱。事故当班入井130人,人员定位系统只显示70人;主井口对出入井人员未登记,副井口检身工只在全矿入井登记表上填写队组入井人数,没有具体人名,台帐数据不清,造成事故发生后伤亡人数无法及时准确认定。
3.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现场爆破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距离外。
4.违规爆破作业,技术管理不到位。8117综放工作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措施的会审把关不严。
5.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通风部部长未按省煤炭厅规定兼任矿长助理;部分部室领导存在“一兼多职”现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综采二队无区队干部下井跟班。
6.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综采二队只有刘同军持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孟献良、茆生冬均无证上岗。
7.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虽然8117综放工作面安装了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但由于资金问题,该系统一直未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在线监测,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的监测措施对矿压实施监测。
8.超规定数量布置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布置了2个综放工作面,5个掘进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5年实际产量368.5万吨,超能力309%;2016年1月份完成36.1万吨(8117工作面产煤20.7万吨),2月份因春节放假未生产,3月份截止23日完成29.7万吨(8117工作面产煤18.3万吨)。
9.事故发生后迟报。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事故发生,直到24日01时05分才上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
(二)同生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在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审查批复的情况下就对该工作面进行安全准入,并同意开始生产。
2.未严格执行节后复产验收规定。安平煤业2016年春节放假超过10天,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应由同煤集团组织复产验收并批复,但同生公司违反此规定,自行验收后批复安平煤业恢复生产。
3.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安平煤业综放工作面顶板预裂爆破的方案技术指导不力;对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初审未通过,提出的问题未跟踪落实。
4.对安平煤业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解决安平煤业采掘工作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
5.对安平煤业安全管理松懈。挂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出入井管理混乱和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等问题失察。
6.违规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2015年给安平煤业下达的生产计划为393.79万吨,2016年1月份计划为45万吨,2月份因春节放假未下达生产计划,3月份计划为38万吨。
(三)同煤集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深刻吸取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不到一年时间连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相关部门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不明晰,造成业务监管弱化。根据同煤集团2012年成立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文件规定:“资源整合矿井的责任主体在子公司和所在矿,年度及月度生产任务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达,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包括资源整合矿井的技术业务管理等九项。”2015年“4·19”事故后,6月4日同煤集团下发的《关于各专业职能部门开展对三级矿井业务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生产建设、劳动组织、证照办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延伸。”10月15日又下发了《同煤经办字〔2015〕370号专业会议纪要》中明确:“探讨对资源整合矿井实施‘每月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管理’的新模式,第一类,像安平煤业这类安全有保证的矿井,以监控为主,除每月一次安全评估及五人小组正常检查外,不再安排业务处室安全检查。”2016年1月同煤集团下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同煤经办字〔2016〕3号)规定:“煤矿采掘运专业委员会对煤矿(生产、建设、延深、资源整合)采掘运专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技术部是煤矿(生产、建设、延深、资源整合)采掘运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具体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是资源整合矿井综合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
3.对安平煤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五人小组和安全监察处没有检查出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领导及业务处室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管控力度不够。
六、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使得该工作面采空区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瞬间涌出形成冲击波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该采空区内处于爆炸浓度范围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面皮带进风巷,冲击波造成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了事故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平煤业对技术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对预裂爆破可能诱发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冲击波、涌出采空区瓦斯缺乏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8117工作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8117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矿压监测措施,顶板管理没有科学依据支撑,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2.安平煤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安平煤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且对劳务派遣队伍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违反规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综采二队无跟班队领导;出入井管理混乱,人员定位系统、出入井登记表均不能准确显示、记录出入井人员情况;现场交接班及“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安全培训不到位,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爆破作业未按规定将人员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3.同生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管理松懈同生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平煤业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技术指导不力、安全准入把关不严。
4.同煤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及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同煤集团未深刻吸取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下属子公司疏于管理,对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不严,监督落实不够。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尤其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不明、管控不力。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5.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同煤集团及安平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略)。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同煤集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发生姜家湾煤矿“4·19”和安平煤业“3·23”两起重大事故,损失极为惨重,影响极为恶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同煤集团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牢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创新工作方法,狠抓责任落实。
(二)针对资源整合矿井由于没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同煤集团要下大决心,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凝聚安全生产共识,建立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三)针对本地区煤矿较坚硬顶板在开采过程中不易垮落的问题,同煤集团要加强技术研究,坚持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大力推进煤矿科技攻关工作,及时推广先进可行的技术成果;加强对不同类型顶板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矿山压力显现规律的分析研究,采取科学可靠方法管理顶板;深入研究预裂爆破诱发采空区悬顶垮落的机理,优化和完善爆破预裂参数,保障顶板预裂安全和效果;进一步强化围岩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处理矿压监测数据,科学指导顶板管理;严禁在采动影响区域进行顶板预裂爆破,坚决杜绝顶板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同煤集团要立即着手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甄别筛查,做到规范用工,统一管理,严禁使用外委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
(五)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从煤矿管理层到操作层,所有人员必须加强岗前和岗中培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运行机制,做到行为有规范,人人受监督,问责要到位;要严格执行综放工作面的开采设计、批复及安全准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矿、部、队三级领导带班、跟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
(六)同煤集团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整治不到”上下功夫,查清各类隐蔽性致灾因素,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安全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事故隐患,强化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