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月4日
2018年10月12日3时55分,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以下简称麻竹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9.77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副省长吴晓军,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等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核实情况,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查明原因,举一反三,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江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苏启、副局长郑江萍,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原江西省安监局副局长)余钢,新余市委书记蒋斌、市长犹王莹(“王+莹”,念ying)等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江西煤矿安监局赣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赣中监察分局)会同新余市监察委、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并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概况
麻竹坑煤矿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境内,矿区范围面积0.614平方公里。该矿属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黄小平,股东及股份构成情况:朱意鹏占股33.28%,李九根占股32.55%,黄小平占股24.74%,林要生占股5.33%,黄梦生占股4.10%。
矿井始建于1996年,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矿井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黄小平、安全副矿长钟二根、生产副矿长黄梦生、机电副矿长林要生、总工程师高兴华,上述5人均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矿井采用立井和斜井开拓,布置有主立井、一号副立井、二号副立井、西立井、东斜井共5个井筒。分东西两翼开采,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主采B4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厚度0~5m,平均煤厚2.39m,煤层倾角大多在25°~45°之间,开采标高为+276m~-400m。
矿井安装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系统。
矿井采用一级排水方式,东斜井+8m水平涌水由东斜井流入-170m水平水仓,井下涌水由-170m水平水仓直排地面,排水系统能满足正常排水需要。矿井配备了一台ZL-380型专用探放水钻机,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探放水特种操作人员2人,编制了雨季三防措施、防治水制度、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技术资料。
2017年,该矿生产原煤3.2万吨,2018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1.35万吨。职工人数65人,采用三班制作业。
(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2012年,江西工程物探新技术开发公司对井田东北部区域开展水文物探,查出了-140m以上共有5处含水采空区。2018年矿井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编制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且明确提出了防治水工作建议:据物探勘查成果报告,矿区东北部有积水异常区,发育标高在+171.2m~-111.0m,在开采东北部煤层时应做好超前探水工作。矿井正常涌水量为8.5m3/h,最大涌水量为14.5m3/h。
(三)事故区域采掘活动及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在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尽头处(标高+58.10m)及以下25m范围内。东翼原开采区域资源已基本枯竭,2018年9月初,矿长黄小平和生产副矿长黄梦生商定到东斜井+8m水平区域开展探煤作业,并告知了其他管理人员。于是,矿井安排人员打开密闭,对东斜井+8m水平煤大巷及2018年以前已经施工的探煤上山(1号点①至18号点的巷道)进行维修,10月初巷道维修工作结束,继续掘进原探煤上山(从18号点开始施工),探明该区域的煤层赋存情况。该掘进工作面每天中班(16:00—24:00)、晚班(0:00—8:00)作业,早班(8:00—16:00)不作业。
+8m水平探煤上山布置在B4煤层中,煤层厚度不稳定,约0.5~2.8m之间,最大厚度约4m,局部尖灭,倾角20°~60°,直接顶为深灰色页岩、层理发育,老顶为深灰色粉砂岩和石英细砂岩。巷道设计坡度20°(实际施工沿煤掘进,坡度不一),梯形断面,净高2.0m,上部净宽1.8m,下部净宽2.2m,使用木支护,棚距0.6m,并使用抬棚加强支护。
+8m水平探煤上山自10月初开始掘进累计掘进约30m,因迎头煤层尖灭,停止掘进并回撤捡煤。10月11日中班,矿井开始自迎头向后退约35m,从巷道左邦开门处继续掘进探煤(开门处原先已掘进1架棚,约0.6m),当班架设2架棚,掘进1.2m,累计架设3架棚,掘进约1.8m。
矿井编制了《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掘进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分析了掘进过程中可能受采空区积水、钻孔导通含水层等
①因煤矿未将事故区域巷道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也没有给该区域巷道命名,事故救援指挥部根据透水事故示意图对区域巷道用数字点号进行了区分,本报告继续使用该方法区分事故巷道,详见附件1: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示意图。
水害威胁,要求边探边掘。探水作业设计3个钻孔,使用ZL-380型(钻探能力75m)的坑道钻机,探水距离30m,掘进10m,保持不少于20m的超前距。因巷道未按设计施工,断面较小、没有安装轨道,ZL-380型坑道钻机无法进入+8m水平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迎头,掘进过程中矿井实际采用风煤钻探水,每班施工2个钻孔,1个向巷道正前方施工,1个向顶板方向施工,孔深约5m,每班掘进1.2m,保留约4m的超前距。
+8m水平探煤上山掘进时,黄小平、黄梦生及作业人员发现“顶板冰凉、煤壁出汗”等透水征兆,但黄小平、黄梦生未做出停工撤人的决定。
矿井未将该区域巷道如实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相关图纸上,未在该区域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未将该区域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检查、测风等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关台账中;9月份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对该矿现场检查时,矿井未报告该区域作业情况,也没有向县安监局报告巷修和掘进作业情况。
(四)事故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1.双林镇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双林镇党委政府对辖区煤矿履行属地监管职能。中共双林镇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明确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具体分管由副科级干部龚鸣(副主任科员)负责。《双林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镇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镇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镇企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镇企业安全办公室负责全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双林镇党委政府出台了《双林镇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双林镇2018年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8年以来共对麻竹坑煤矿进行安全检查10次,并下达了10份处理意见书,查处了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72条。为麻竹坑煤矿配备了3名驻矿安监员,但配备的驻矿安监员不具备煤矿专业知识,不符合《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余安办字﹝2017﹞14号)的要求;驻矿安监员未认真督促煤矿落实水患排查治理工作,10月初发现麻竹坑煤矿东斜井有作业情况,未向双林镇政府汇报。
2.分宜县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分宜县党委政府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时调整领导分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印发了《分宜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列出了县安委会、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江西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开展了2018年煤矿安全整治行动。2018年5月,对全县煤矿开展了专项整治,并聘请专家重新进行复产验收。为防止煤矿利用假密闭逃避监管,县安委办下达了《分宜县乡镇煤矿密闭管理制度》。
分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安监局明确了由煤检站党支部书记夏传根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煤监股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乡镇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2018年以来共对麻竹坑煤矿开展检查复查5次,下达了监管执法文书8份,查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13条,与分宜县国土局一起对麻竹坑煤矿开展煤矿安全整治行动进行了专项检查。按照新余市安委办、分宜县安委办的文件要求,对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了备案。但对驻矿安监员资格审查时,未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煤矿工作经验;对驻矿安监员日常监管中,重点督促了驻矿安监员填写驻矿记录,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1日晚班,矿井未组织召开进班会,全矿入井10人,其中西翼5人,东翼5人。23时左右,晚班东翼区域带班师傅黄润牙与10月11日中班带班师傅钟尚文进行了简单工作交接,钟尚文介绍中班在探煤上山迎头退回约35m处,从巷道左帮开门处继续施工探煤巷,已掘进了两架棚(约1.2m),并且进行了架棚支护,晚班要架设抬棚加强支护,架完抬棚继续掘进探煤。23时15分,黄润牙在井口向大工郭坤刚、小工朱运成、放斗工冯乾武、绞车司机钟群英布置了当班工作。
12日0时左右,黄润牙、郭坤刚、钟群英、朱运成、冯乾武一起下井。黄润牙与郭坤刚两人走在前面,先到达探煤上山,两人一起对新开门的探煤巷迎头进行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郭坤刚开始为架设抬棚做准备。黄润牙又到原探煤上山查看了安全情况,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钟群英、朱运成、冯乾武走在后面,到达+8m水平后,三人将运送下来的支护材料搬运到探煤上山。凌晨3时30分左右,搬运完材料的钟群英与黄润牙一起从探煤上山出来,分别去东下山开绞车和+8m水平煤大补风筒,当时郭坤刚正在迎头巷帮抄底,朱运成在探煤上山与新探煤巷交叉口处加工支护材料,冯乾武在探煤上山沿线整理溜槽。
黄润牙补风筒的时候,感觉到一阵风从+8m水平煤大巷吹出来,接着就看到水从+8m水平煤大巷流出来了。
与此同时,到达东下山绞车房约15分钟后的钟群英(从探煤巷迎头出来累计大约三十分钟),听到了下面巷道有“轰隆”的响声,紧接着感觉到一阵风从下山巷道里吹过来。
黄润牙看到+8m水平煤大巷流水后,立即跑到东下山绞车房向地面调度室打电话汇报,说“井下透水了,有三个人没有出来”。汇报完后,黄润牙与钟群英一起去+8m水平煤大巷看到大巷水深约50cm,水比较浑浊,闻到有点臭味。
经调查组专家分析认定,本次透水量约70m3,煤泥量约50t。
(二)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情况
凌晨4时左右,地面值班人员许玉华接到黄润牙的电话汇报后,立即向矿长黄小平进行了报告。黄小平马上通知矿井其它区域的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升井(共5人已全部升井),并带着生产副矿长黄梦生、钟尚文等人下井查看情况。在向黄润牙、钟群英简单了解情况、清点核实被困人员信息后,检查了+8m水平煤大巷通风排水情况,在水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黄小平等人到1号点上山处,发现巷道垮冒堵塞严重,救援困难。
7时20分左右,黄小平升井到达地面,调集人员和物资准备救援工作。7时59分,黄小平打电话向分宜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并请求江西省矿山救援总队前来救援。
分宜县安监局接到黄小平的报告后,立即向分宜县人民政府、赣中监察分局、新余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分宜县人民政府、新余市安监局立即向新余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纷纷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上午9时许,新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新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绍荣任总指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制定了救援方案,明确从两个方向同时搜寻失踪人员,一是从16号点向17号点掘进巷道,以最快的速度打通救援通道;二是从1号点开始,沿2号点、3号点、4号点、9号点、10号点清理被冲毁的巷道,搜寻人员。
因救援难度大,指挥部先后调集了分宜县西茶二井、新余矿业公司管理人员和井下一线职工参加事故救援。13日凌晨3点30分左右,救援人员在3号点附近发现一名遇难者。22日10点47分,在3号点向4号点方向接近4号点位置发现第二名遇难者(详见附件1:分宜县双林镇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示意图)。
因透水区水情不明,原探煤上山巷道(9号点以上巷道)垮冒严重,新掘进的救援巷道(16号点至17号点的巷道)压力大、断面小、迎头有淋水等问题,指挥部组织救援专家及参加救援相关单位人员分析论证后,认为继续救援的安全风险很大,遂委托江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组织煤炭行业专家对继续救援工作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煤炭工业协会专家认为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所处区域已不具备生存条件,继续救援安全条件差,有溃水风险,且风险难控,难以保证救援人员安全(详见《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继续开展抢救工作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指挥部根据江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专家对继续救援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向新余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终止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抢救工作的请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文件要求,新余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了终止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麻竹坑煤矿“10·12”透水事故抢救工作的决定,该起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
(三)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煤矿股东积极筹措资金,分宜县政府抽调干部成立善后处理组,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煤矿已与3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类别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透老空水事故,为较大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尽头处(标高+58.10m)及以下25m范围内回撤捡煤作业形成自然冒落拱,造成煤岩柱变薄,承压能力下降,导致上部采空区积水突破煤岩柱,发生滞后透水。
(二)间接原因
1.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
(1)密闭构筑、启封不报告。麻竹坑煤矿2018年6月未按规定向分宜县安监局报告东斜井+8m水平密闭构筑情况,2018年9月启封东斜井+8m水平密闭也未向分宜县安监局报告①。
(2)井巷不上图。未将发生事故区域巷道填绘在采掘工程
①《分宜县乡镇煤矿密闭管理制度》(分安办字﹝2018﹞37号)第7条,煤矿若增设或启封密闭,需提前向所属乡镇、县工信委、县安监局提交申请报告,明确增设或启封密闭的原因, 并附增设或启封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申请报告获批后,方可增设或启封密闭。煤矿密闭台账需重新向县安监局报备。
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①。
(3)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区域既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②、也没有安装人员定位系统③。
(4)采掘作业不报告。未将东斜井+8m水平作业情况向监管人员报告,且采用中晚班两班制作业,隐瞒该区域作业情况,逃避监管。
2.防治水技术管理不到位。
(1)探放水设计不合规定。矿井编制的《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掘进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探明前方30m范围的水情,并保留20m探放水超前距,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④。
(2)水情不分析不预报。矿井已初步探明+8m水平探煤上山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但探煤上山开工前,既未对该区域水患情况进行分析⑤,也没开展水害预测预报⑥。
(3)未按探放水措施施工。+8m水平探煤上山未按设计施工,巷道断面小,没有安设轨道,无法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未执行煤矿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⑦,探放水钻孔只是由当班掘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应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
③《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④《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
⑤《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⑦《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进工人使用风煤来钻探,且钻探深度只有5m,仅保留了4m探放水超前距,未达到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
3.未落实防治水等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有透水预兆不撤人。+8m水平探煤上山施工时,矿井发现有“顶板冰凉、煤壁出汗”的透水征兆,未停工撤人①。
(2)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2018年9月份以来矿领导下井带班一直未到东斜井区域带班巡视②。
(3)违章无人制止、纠正。煤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安排工人违规使用风煤钻探水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③。
4.职工未按规定培训,未能掌握防治水基本知识。
(1)黄润牙等东斜井区域作业人员,9月2日入矿后矿井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④。
(2)探煤上山掘进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顶板冰凉”等透水预兆,但错误认为不是透水预兆,未撤人也未报告。
5.安全监管不到位。
(1)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辖区
①《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发现透水征兆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④《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⑤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双林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双党字﹝2018﹞68号)明确了企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履行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四)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
内煤矿主要灾害不清楚;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管理不力,重点督促了驻矿安监员填写驻矿记录,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
(2)双林镇党委政府①对企业安全办公室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聘请的驻矿安监员不具备煤矿专业知识,且未有效督促驻矿安监员履职。
(3)分宜县安监局②未按规定审查双林镇煤矿驻矿安监员资格;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力,重点督促了驻矿安监员填写驻矿记录,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麻竹坑煤矿
1.黄小平,男,群众,麻竹坑煤矿矿长、股东,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现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有透水预兆后,未停工撤人;安排工人违规进行探水作业;隐瞒
①双林镇党委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宜县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分办字﹝2014﹞65号):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纪检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②分宜县安监局:《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分办字﹝2010﹞94号):承担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新办煤矿的条件进行审查与报批,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年检和报批;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地点,逃避监管;未安排矿领导对事故区域等重点部位进行带班巡视,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①、第六十三条②,《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③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撤职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黄梦生,男,群众,麻竹坑煤矿生产副矿长、股东,负责矿井生产管理,且分管东斜井探煤上山掘进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现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有透水预兆后,未停工撤人;安排工人违规进行探水作业;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撤职并撤销其安全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高兴华,男,群众,麻竹坑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工作,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编制的探放水措施不符合防治水工作规定;未组织对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区域水患情况认真分析和开展水害预测预报;未制止和纠正矿井违章指挥行为,对工人违规使用风煤钻探水未制止和纠正;未将东斜井+8m水平区域巷道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上,隐瞒作业地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职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钟二根,男,中共党员,麻竹坑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制止和纠正矿井违章指挥行为,对工人违规使用风煤钻探水未制止和纠正,对矿井隐瞒作业地点未制止和纠正;未组织对东斜井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新入矿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职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双林镇
1.李建军,男,中共党员,分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双林镇党委书记,主持双林镇党委全面工作,双林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企业安全办公室履职情况失察;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煤矿驻矿安监员,违反了《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①(余安办字﹝2017﹞14号)第一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④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黄巍,男,中共党员,分宜县双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双林镇政府全面工作,双林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副主任。鉴于其事故发生前在新余市委党校脱产学习,责令其向分宜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3.龚鸣,男,中共党员,分宜县双林镇政府副主任科员,双
①《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余安办字﹝2017﹞14号)第一条:“驻矿员由矿井所在乡镇政府从在编在岗的干部中派出或由乡镇政府聘请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向县安监局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安监局审查批准并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后确定”。
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林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办公室、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了《新余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管暂行办法》(余府办发﹝2016﹞99号)第七条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④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政务处分。
4.钟荣华,男,中共党员,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主任,主持企业安全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清楚,对辖区内煤矿主要灾害不清楚,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督促管理不力,违反了《新余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管暂行办法》(余府办发﹝2016﹞99号)第七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⑤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①《新余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管暂行办法》(余府办发﹝2016﹞99号)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驻矿监管人员的教育管理,经常检查其职责履行情况”。
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⑤《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①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5.林长根,男,群众,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聘任制技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对辖区内煤矿主要灾害不清楚,未根据煤矿灾害特点进行针对性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双林镇政府对其解聘。
6.邹绍云,男,群众,双林镇煤检站聘任制工作人员兼驻矿安监员。未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未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东斜井组织作业,未向双林镇政府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双林镇政府对其解聘。
7.李建平,男,群众,双林镇煤检站聘任制工作人员兼驻矿安监员。未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未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东斜井组织作业,未向双林镇政府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双林镇政府对其解聘。
8.昌禾生,男,群众,双林镇煤检站聘任制工作人员兼驻矿安监员。未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未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东斜井组织作业,未向双林镇政府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双林镇政府对其解聘。
(三)分宜县安监局
1.叶明,男,中共党员,分宜县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主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持安监局行政和党务全面工作。对煤监股及分管领导履职情况失察,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①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政务处分。
2.夏传根,男,中共党员,分宜县煤检站党支部书记,分管煤监股工作。对煤监股履职情况失察,对驻矿安监员资格审查督促指导不力,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余安办字﹝2017﹞14号)第一条、第二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周志强,男,中共党员,分宜县安监局煤监股股长,主持煤监股全面工作,负责分宜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工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八)其它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作。对双林镇驻矿安监员资格审查不严,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余安办字﹝2017﹞1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①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政务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麻竹坑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落实井下探放水工作要求,未落实防治水安全管理规定,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对职工开展安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③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结束前,分宜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对麻竹坑煤矿进行关闭。
2.责成分宜县安监局、双林镇党委政府向分宜县委、县政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1.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增强监管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严禁违法、违规、不诚信生产行为的发生,坚决做到不安全、不能生产。
分宜县工信委及各产煤乡镇配备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县安监局严格审查驻矿安监员的资格,并完善驻矿监管考核制度,加强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矿复产前,县安监局应认真核实全县煤矿密闭设置备案情况,对备案不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煤矿生产作业区域、检修区域必须及时报乡镇和县安监部门批准备案,特别是由深部转至浅部开采的,必须报县安监局审查同意,安全监管人员应掌握矿井采掘动态,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重点打击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在水患威胁区域违规组织采掘活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
煤矿必须经复工复产验收和县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允许企业检修的,要确定时间、检修地点和项目,严禁以检修名义组织生产。对证照不全、无探放水设备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煤矿必须增强依法办矿意识,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煤矿必须高度重视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技术文件,开展水情水害分析,落实防治水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水患未消除、“三专两探一撤人”①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顿,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提高从业人员辨识安全风险的能力,增强全员安全素质。
4.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江西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煤炭去产能的实施方案,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应退尽退,多退早退。煤矿退出前必须制定退出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要严格管控,防范煤矿以退出之名乱采乱掘,突击生产。
①“三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两探”: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一撤人”:发现突出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