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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2.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的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2-16 09:1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涌山煤矿“2.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的决定

赣煤安字〔2015〕47号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2月28日11时55分,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以下简称涌山煤矿)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81t,瓦斯量13806m3,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3.06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会同景德镇市监察局、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德镇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还聘请了专家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提交了《关于呈报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2.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2015年4月27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对事故作出如下处理的决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童有亮,涌山煤矿事故当班调度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人员

2.方麟祥,中共党员,涌山煤矿矿长,主持涌山煤矿全面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其罚款3.7272万元的处罚。

3.黄义斌,中共党员,涌山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4.罗晓燕,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5.余伟,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管理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事故班矿值班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6.程强,中共党员,涌山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具体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7.张德林,涌山煤矿采掘一区副区长(正职待遇),事故班跟班区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8.吴杰锋,中共党员,涌山煤矿抽采队队长,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陈清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日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廖东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通风科科长,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周西华,中共党员,涌山煤矿党委书记,主持矿党委工作,3月11日乐平矿务局已对其进行了免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王敏,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通风处处长,负责局属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吴平德,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负责安全监察局的日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温跃华,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处处长,协助局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吴庭龙,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局长(常务)、总工程师,负责局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骆黄艳,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副局长兼局安全监察局局长,分管全局安全和职工教育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7.付华东,中共党员,乐平矿务局局长,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并向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涌山煤矿罚款60万元的处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请有关单位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于2015年5月28日前报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附件: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2.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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