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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4-16 08: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劳动用工改革实施方案

为合理控制企业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有效精简企业富余人员,加快建立与企业转型发展相适应的员工队伍,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开展劳动用工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员全面创新创效为引领,以控员提效为目标,着力破解当前企业存在的富余人员过多、工作效率过低、企业负担过重等用工瓶颈,持续开展“抓管理增效益、抓创新提效率”及倡导“设备换人、机械化替人”的用工理念,形成内部用工精干高效、外部用工合理替补的新型用工格局。在确保生产一线稳定,专业技术人员储备的前提下,通过深化劳动用工改革,大力精简富余人员,促进控员提效。持续加快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在岗员工队伍专业化综合能力和水平,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实施的原则。实施程序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规范操作;实施方案要经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员工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本方案范围内,员工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确定选择相应方式。

(三)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根据劳动用工改革工作推进要求,统筹考虑、内外结合、广开渠道对改革方式进行有序选择;同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三、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属XX煤矿在册的全民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工及破产安置人员中从事地面岗位人员。包括借用(劳务输出)至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地面工作的员工。第一学历为专科及以上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业务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和采掘、辅助单位在岗井下员工不参与本次劳动用工改革。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且现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新泰市突出贡献技师、泰安市首席技师、齐鲁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且现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具体措施

1. 退休、退职

1.1正常退休及特殊工种退休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办理退休手续(有关年龄的认定,如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年龄为准,下同)。

1.2女干部转工人岗退休

从事管理岗位的女干部,个人申请转工人岗位的, 可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3员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1.3.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1.3.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员工,可办理因病退职手续,并由企业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40000元。

2. 内部退养

2.1适用范围

属XX煤矿在册的全民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工及破产安置人员。

2.2适用条件及相关待遇

2.2.1 截至员工提出申请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之内。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如属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0周岁。

2.2.2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不再执行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改为发放内部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此基数的70%计发。

2.2.3内部退养期间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如生活费不足以扣缴个人保险的,由企业予以补齐。住房公积金缴存本着员工个人自愿的原则,对员工不愿缴存的,单位不予资助;员工愿意缴存的,单位给予资助。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工资不足扣缴额时,个人不予缴存,单位不予资助。

2.2.4内部退养生活费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2.5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须达到10年及以上(含按鲁人社发[2015]29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

2.3有关规定

2.3.1办理内部退养坚持员工本人自愿的原则,先由员工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审批同意后签署内部退养协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内部退养协议书详细约定相关内部退养待遇、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内部退养期间人员管理等事项。

2.3.2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本人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第四季度递交书面退休申请及所需的相关材料。因本人原因导致办理退休手续不及时,员工不能如期领取退休待遇的,其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

2.3.3 被立案调查、有账款清欠责任、存在经济纠纷等问题的员工暂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3.4员工选择办理内部退养并签订退养协议后,不得再变更为其它方式。

3. 自主创业

3.1自主创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自主创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采取两种形式办理,一种是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协商保留社保关系。

3.2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结合企业岗位需要,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转移等工作。

3.2.1适用范围:属XX煤矿在册的全民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工、破产安置人员及除采掘、辅助单位外的农民工。

3.2.2适用条件:截至员工提出申请所在月份,前24个月内有资工数达到360天及以上的在册员工(不含非因个人原因影响的有资工数)。

3.2.3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

3.2.3.1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计算,按照认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2.3.2工伤员工(5-10级)协商解除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员工,不受考核工数限制,经本人提出可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另按《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70号)要求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2.3.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员工协商解除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员工,也可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经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6级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患病医疗补助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医疗补助费20000元;经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医疗补助费10000元。

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且费用自负;本人未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处理。

3.2.3.4创业补助金

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另按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创业补助金一半计算。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与企业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享受创业补助金。

3.2.3.5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缓发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含单位部分)、医疗清户款待上报减员后按有关规定返还或转移。

3.3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人员

经个人申请,企业同意,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后,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仅保留其社保关系。

3.3.1适用范围:属XX煤矿在册的全民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工及破产安置人员。

3.3.2适用条件:截至员工提出申请所在月份,缴费年限满15年且前24个月内有资工数达到360天及以上的在册员工(不含非因个人原因影响的有资工数)。

3.3.3 协议期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协商保留社保关系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直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为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协商保留社保关系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直至当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员工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规定重新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员工到期没有申请的,视为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

3.3.4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相关待遇

3.3.4.1员工协商保留社保关系期间,除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外,不再支付工资待遇。住房公积金办理停止交纳变更手续。

3.3.4.2截至员工提出申请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至10年(含10年)的协商保留社保关系人员,在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第1年度、第2年度、第3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企业负担;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第4年度、第5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企业缴纳部分由企业负担;协商保留社保关系自第6年度开始,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3.3.4.3截至员工提出申请所在月份,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协商保留社保关系人员,协商保留社保关系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3.3.4.4根据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约定,需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年度预交,期间由于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在下个年度预交时多退少补。

3.3.5有关规定

3.3.5.1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的员工,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年内(含1年),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计算基数仍按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支付创业补助金;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1年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创业补助金。

3.3.5.2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员工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经企业通知,仍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视为员工自动辞职,双方签署的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及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3.6办理协保程序: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后签订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4有关规定

3.4.1破产重组已置换身份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员工,选择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本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4.2执行离岗前健康查体。上述离岗人员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办理离岗的3个月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将查体结论作永久存档管理,并根据查体结论按有关规定处理。

3.4.3离岗时间及待遇。为保证矿井合理劳动组织,对符合内部退养、协商保留社保离岗条件并选择该方式的人员,其实际离岗时间以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确定的离岗时间为准;享受离岗待遇以协议确定的离岗之日起计算;协议离岗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继续履行企业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办理离岗及其相关手续。

3.4.4个人所得税。上述因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步骤

1. 成立“劳动用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 征求职工意见:宣传发动、征求意见、修改方案。

3. 方案报地方人社部门进行政策审核。

4. 履行重大事项决策和民主程序。

5. 成立劳动用工改革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6. 根据员工选择改革方式,办理相应离岗手续。

7. 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员工用工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履行备案手续。

五、相关要求

1.为全面做好劳动用工改革工作,矿成立“劳动用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科、治安保障部、信访办公室、非煤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员工选择意向,并根据员工选择意向要求,分类核实个人档案信息,及时汇总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领导小组定期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平衡,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确保劳动用工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2. 对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协煤发[2017]3号)要求已办理了用工改革手续的人员不再参与本方案的选择。

3. 员工无论选择上述何种方式,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补齐欠缴费用(含企业承担部分),否则不予办理。

4. 对办理内部退养、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人员要求每年年底前到人力资源部交纳工会会费,其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享有党员的各项权利,并应按时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按时缴纳党费,履行党员各项义务。

5.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协商保留社保关系期间,不能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给企业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期间所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均属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 对已办理内部退养、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人员,企业不再安排复工,各基层单位也不得变相招用。同时,在登记个人家庭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后,如有变更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变更登记,因变更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等原因,无法与个人取得联系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自负。

7. 劳动用工改革政策办理的时限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员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用工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本人档案并报矿研究,对符合条件员工签订相关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8. 各井下生产单位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或系统优化上交人员,由本人通过“双向选择”或矿推荐方式安置到地面岗位的,年度内不纳入劳动用工改革范围。

六、本方案所涉及劳动用工改革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七、XX公司各单位结合本公司实际,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经履行决策和民主程序后实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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