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的多职能化发展
矿山救护队的多职能化发展
梁永明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摘要:新形势下,随着煤炭行业的去产能举措,为了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矿山救护队再也不是单一的矿山救护队,多职能化是矿山救护队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矿山救护队不仅是一支既具备对矿山突发事故的救护能力,同时又兼备消防、处理危险化学品灾害、抗震救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救援队伍。构建矿山救护队多职能化,可以为推动多职能救护队伍的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的努力。从单一向多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矿山救护队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字:矿山救护队 应急救援 多职能救护队
随着国内能源结构的变化,矿山救护发展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对矿山救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矿山救护队服务体系的优化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矿山救护为了适应当今社会要求,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矿山救护资源整合开发利用的新途径,构建矿山救护队服务新体系,构建成一支适应时代特点具备多职能化的矿山救护队伍。
一、矿山救护队面临的问题
1、矿山救援宣传不到位
长期以来,救护队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不够,有的社会人士和地方政府领导很少听过有救护队,甚至没有听过有救护队这样一直队伍的存在。其实1949年抚顺、阜新、辽源三个煤矿建立起第一支专职矿山救护队,我国矿山救护队发展至今已有近7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矿山救护队工作的特殊性,处理矿井灾害事故的救援过程,不能够直观的展示到人们面前,偶尔的宣传报道也仅仅只是部分事故处理完成后地面上的影像资料,于同类的消防等行业的宣传相差很远。
由于救护队不是生产单位,矿山救护队所需经费主要由所在的企业承担。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导致人们的不重视,致使两种情况:在经济效益好,安全形势稳定的情况下,救护队无法彰显他的救灾作用,这就会给人们一种假象,这是一个用处不大的机构,不仅限制经费支持,更有甚者还要予以撤销;而在煤炭价格下滑、安全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时,需要救护队承担更多的安全责任,但是企业却无更多的经费来维持救护队,导致无论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与否,救护队的经费与待遇都无法切实保障。
2、老龄化严重
一直以来,矿山救护依托煤矿企业共存,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一道重要的防线。由于矿山救护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性,其在煤矿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挽救矿工生命、减少财产损失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任何队伍都不能替代的作用。目前少数救护队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直管,大部分矿山救护队是由矿山企业直接管理。矿山救护队实行服役合同制,主要从煤矿井下工人、辅助救护队员、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中选拔,在隶属关系上仍属于煤矿企业,大部分队员属于合同工或者是企业一般人员,根据《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能超过40周岁”(2017《矿山救援规程》征求意见稿更改为45周岁)的规定,这就造成了部分队员服役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有的甚至被重新安排到了采掘一线,这就给队员带来了思想顾虑,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现在工作当中。救护队员的退役安置还比较困难,部分队员担心今后的退路没有保障,部分老队员退役难,存在救护指战员情绪不稳定,个别指战员产生厌倦情绪、抵触情绪,甚至出现请假逃避现象,不惜代价的千方百计的调工作,换岗位,而且新招队员难等问题,人心浮动。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去产能,导致多数企业靠向银行贷款发工资,造成矿山救护队工资普遍偏低,待遇较差。这大大的影响了救护队员的积极性和斗志,限制了救护队的发展壮大。
3、能源结构调整后转岗难
从煤炭行业的发展及特性来看,首先煤炭资源有限且不可再生、不可永久、持续利用的,总有一天煤炭会挖完,煤炭企业或转移或消失,区域性煤炭资源枯竭已是不争的事实。煤炭作为能源的比重在逐年降低,近年来煤炭产业去产能举措的实施,加之今年2017年5月18日,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在南海宣布,我国的可燃冰试采获得成功,这也更可能加速推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其次,矿山救护队是为了服务煤炭行业而建立的。煤炭具有典型的行业特征,由此组建的矿山救护队也就具有典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局限性,多数单一职能的专职矿山救护队针对煤炭事故救援精通,但对非煤矿山抢险业务不精。致使在煤炭资源枯竭后,煤炭企业转移撤销时矿山救护队的转岗难。
二、矿山救护队多职能化发展
多年来,自矿山救护队成立,全国各地的矿山救护队结合自身的实际,都对矿山救护队的构建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有效探索,1994年《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一是煤炭行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二是各省区矿山救护队打破隶属关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三是全国煤炭系统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继成立,国务院明确了国家局在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职责。2003年2月26日组建成立了国家局矿山救援中心后,使全国矿山救援工作有了一个新的指挥中枢,基本形成了以各级矿山救援中心为主导、企业直接管理、救护队自主发展的框架模式。
在法律地位上,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相关法律法规都对矿山救护队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比较有影响的是:
1992年煤炭部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第497条规定:“矿务局和正在建设的新矿区,都必须建立矿山救护大队,并根据矿井的分布、井型的大小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矿山救护中队”。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新版《矿山安全规程》,第493条明确规定:所有煤矿都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每款给企业应该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18条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007年新版《矿山救护规程》总则第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规程》还对服务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砂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砂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
从上述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矿山救护队的法律地位确实在不断提升。而且,随着当前国有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的不断深化,“减人提效”、“一岗多职、一岗多能”是改革的客观要求。在此种背景下,救护队伍也随之进入了“精简高效”、“一专多能”的发展时期,由过去单一的矿山救护逐渐向着集矿山救护、地面消防、抢险救灾、安全监察、教育培训、仪器装备检测、技术服务于一身的多功能队伍发展。随着7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护队(大同队、鹤岗队、开滦队、平顶山队、淮南队、芙蓉队和靖远队)和14支区域矿山救护队(兵团队、新疆队、汾西队、平庄队、沈阳队、兖州队、乐平队、郴州队、华锡队、六枝队、东源队、天府队、铜川队、青海队)的建设,都说明矿山救护队正在向多职能化方向发展。矿山救护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职责,多职能化转变也将成为新时期新的职责和任务。
三、矿山救护队多职能化建设展望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能源结构调整的今天,单一的矿山救援队伍已越来越不适用于矿山救护队的发展,更是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建立一支以矿山救援为主、多种职能为辅的矿山救护队才能够合理资源配置,确保矿山救护队的发展。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后,各煤矿企业救护消防一体化管理的模式,如汾西矿业救护消防大队、神华神东矿山救护消防大队的成立,将煤矿矿山救护队与煤矿企业消防队合二为一,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多功能训练,共享人力资源。实行区域定点定编,撤消重复设置,精简专业人员,达到资源共享。虽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效,但是大部分矿山救护队没有真正脱离煤炭企业,费用和经费仍由煤矿企业负担。因此,让救护队走出企业,融入社会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像消防队那样,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构建起真正的矿山救护消防大队。
在我国,多功能救援机制尚未成熟,现在建立的119、110、122、120、999等各种救援指挥中心各自为战,缺乏集中的强有力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救援指挥系统。通过无数案例早已证明建立一支多种职能可处理多种灾害的紧急救援队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从汾西矿山救护大队参与的2008年5·12汶川地震救灾,还是2017年1月神东救护队处理的交通事故救援以及2017年3月张掖矿山救护队处理的两起危化品事故救援,都已表明矿山救护队已具备多职能化的素质要求,矿山救护队的职能也在逐渐增加。
在矿山救护队逐渐向多职能化发展的今天,我们应清醒的认清当代形势,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加强业务学习、增强队伍素质,从实战出发开展战备训练,积极参与到有毒有害气体、高温浓烟、交通事故、地质灾害、危化品等各类型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去,充分利用自身的设备优势,闻警即到,速战能胜,在实战中不断提升多种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
结论语:矿山救护队多职能化转变已成为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认清形势,顺应发展趋势,将我们的队伍逐渐建设成为一直兼具矿山救援和多种职能的一体化救援队伍。
参考文献:
[1] 王志坚.矿山救护指挥员.全国矿山救护培训统编教材.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5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