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煤监分局专题学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还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甚至是国际影响。
近日,川南煤监分局组织监察员专题学习了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并逐条进行了解读。
《办法》就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程序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习中大家指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事故处理中要特别注意以下行为:日常执法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相关个人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罪名;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需由监管监察部门将犯罪线索和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对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分局要求监察员要认真细致学习《办法》,要弄通、吃透,在监察中一定要重证据,重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为下一步监察执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