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孔庄煤矿“8.23”顶板死亡事故
2000年8月23日10时30分,大屯公司孔庄煤矿掘进三队在8254工作面零号上山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一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介:李某,男,34岁,初中,掘进队副队长,掘进工种,17年本工种工龄,公司区队长安全培训
一、基本概况
8254水采工作面回风巷顺山棚支护,净高2.1米,下净宽3.0米,棚距0.8米。根据透窝措施要求,该队于8月21日早班在8254回风巷预计透窝处中心偏右方,用1400×200×200毫米方木打了一个木垛加固透窝点,并用一根长4米钢轨作托梁搭在木垛的上方,另一端用卡子卡在工字钢棚上加固棚子。该头预计8月23日夜班与8254回风巷相透,因进尺快,8月22日中班23时许与8254回风巷相透一小断面,约2平方米,零晨l时许,全断面透窝,因下班时间已过不再处理。8月23日夜班,出勤人员少,并考虑小班人员在夜班处理有困难,两头合并施工另一掘进头,透窝口未及时处理,准备早班再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3日早6时,队长单存年到队部,值班技术员李常玉向其汇报零号上山已透窝,并与随后到队部的副队长李某等人商量处理、加固透窝点,决定再架2架U型钢棚至老巷中间,并用道木接实,由李某现场负责安全。班长王厚恩到达现场,发现加固位置不合适,便与张树民等运板皮做准备工作。9时20分,李某到达现场,查看透窝口巷道高度不够,即与王厚恩商量处理办法,约9时45分,队长单存年到达现场,查看后便与李某等3人一起对搭在木垛上的托梁进行重新固定。王厚恩在左侧,张树民在右侧将u型卡子卡到顺山棚梁上,李某见东侧卡梁已固定,西侧贴不到卡子上,便跨上一步用肩往上扛托梁。单存年发现后,喊了声“这样不管。”此时,托棚梁上方三架棚已高出棚腿牙口,造成棚子失稳,破坏了该处顶板支架原始平衡,加之顺山棚倾角大,将托梁上方棚拖倒,李某躲闪不及,被托棚梁等物压住脖颈。现场人员立即抢救,并向调度室汇报;10时50分许将李扒出,经现场及医务人员及时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经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分析认为,这起事故是因支架失稳垮落砸人窒息死亡的物体打击造成的事故,是一起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检查不到位的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8254回风巷顺山棚倾角21度,透窝处为高冒区,接顶不实,棚子没劲,李某处理时用肩扛托棚梁,操作不妥当,造成支架失稳,棚梁垮落。
(二)间接原因
1、掘进三队队长在透窝前安排加固透窝口时,与措施规定要求不符,没有用u型卡子将托梁与棚梁逐架卡牢,给透窝施工留下隐患。
2、、掘进三队技术员没有对措施落实兑现情况进行检查,技术管理不到位。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广大干部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培训和针对性安全专业知识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本身的技术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隐患意识,认真抓好安全工作。
(二)加强技术管理,施工措施编制之前,必须先熟悉现场顶板支护及水、气体等情况,措施要严密、详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严把审批关,使其具有安全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现场管理,施工措施必须落实兑现,强化监督检查。巷道贯通前后,各主要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检查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措施不到位禁止开口或贯通。
(四)加强交岔点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1996]33号文件,规范临时岔口支护作业,严格按作业规程组织施工。
五、责任人处理
(一)、掘进三队队长没有按照措施规定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二)、掘进三队技术员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此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技术员行政记过处分。
(三)给予分管掘进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
(四)给予分管掘进工作的副矿长行政警告处分。
(五)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