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公司煤矸石热电厂“1.9”触电死亡事故
太原煤气化公司煤矸石热电厂“1.9”触电死亡事故
2004年1月9日16时22分,太原煤气化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在更换路灯时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死亡1人,受伤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统计类别:电力
发生地点:煤矸石热电厂2号35千伏变电室与出线小间之间的厂区马路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死者简况:贾某,男,24岁,中技,合同工,维修工,本工种工龄6年,三级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4年1月9日12时,煤矸石热电厂基建科科长肖天宜安排维修组长李计庭、职工刘勇和贾某1月10日加班清理垃圾和维修路灯。15时,贾某干完手中工作后说:“换一下路灯。”便叫鑫峰公司的张海成、王开艮等五名工人更换厂区路灯,李计廷说:“我们都累了,不想去了,科长安排是明天去。”贾说:“今天人多,好推车,把灯换了吧。”贾某便叫上张海成去拿灯泡,当二人拿上灯泡走到小饭店门口时遇上李计庭等人推着液压升降平台过来,于是贾与张便上了液压升降平台开始换第一盏灯,换完后,由南向北向第二盏灯推液压升降平台时,王开艮说:“上面太晃荡,要晃倒了。”科长肖天宜正好路过,肖说:“下来,下来,降下来。”贾在上面说:“升降太麻烦,我们注意点就行了,”然后按下张海成,贾、张二人便蹲下,贾说:“走吧。”王开艮等人便往前推液压升降平台,当走到2号35KV高压线路下方时,此时约16时22分,张感觉到在液压升降平台上有些晃,便告诉下面推液压升降平台的人慢些推,刚说完,就听到贾“啊”的一声便倒在张的身上。同时,地面靠西侧推液压升降平台的民工李俊年也被击倒。随后基建科长肖天宜等现场人员将液压升降平台降下来后,立即对贾某和李俊年进行了现场急救,并用车将二人送往公司医院抢救,贾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俊年经抢救后脱离危险。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在液压升降平台升起的情况下,移动平台进入35KV高压危险区(安全距离1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现场指挥不力,对违章作业行为没有有效制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工作安排不严不细,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好,安全培训教育不够,职工安全意识差,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
(一)死亡者,安全意识薄弱,冒险作业,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维修组长,在液压升降机平台上有人的情况下,未将液压升降机平台降下回位,违章向前移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大过处分。
(三)基建科长,工作安排不严不细,对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四)工会主席,协助厂长分管生活后勤工作,对分管部门要求不严,管理不力,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厂长,全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单位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处以五千元罚款。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狠反“三违”,加大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加强对液压升降平台的使用管理,用液压升降平台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明确作业人员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四)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在2号35千伏高压线下方设置限高装置,并增设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