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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四处丁集项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6-30 00: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五建公司四处丁集项目部“2.24”重大跑模死亡事故

2005年2月24日8时10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处在丁集煤矿风井套壁施工中,发生一起重大跑模死亡事故,造成3人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5年2月24日8时10分

事故地点:淮南矿业集团丁集煤矿风井

事故类别:其它(跑模)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重大事故(死亡3人)

死者简况:韩某1,安徽宿州西寺坡镇人,男,42岁,1999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副班长,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韩某2,安徽宿州西寺坡镇人,男,37岁,2004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工,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潘某,安徽宿州祁县镇人,男,30岁,2004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文化,掘进工,农季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丁集煤矿隶属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凤台县境内。风井井筒净直径7.5米;井深861米,其中冻结段550米。2005年1月19日,冻结段外壁施工完毕。1月20日,开始使用块装模板套井筒内壁。2月24日夜班(零点班),工人接班后正常入井套壁施工,立第258模,校准后开始浇灌混凝土。接着立、浇第259、260、261模。该段内壁厚度为750毫米,混凝土标号为C50。8时10分,在内壁立模至第262模(-273.7米)时,吊盘上技术员张立平发现第258模(-277.9米)两块模板竖缝出现开裂,并听到异常声音,立即通知操作盘上人员抓紧吊盘。就在此时,第258至261模模板内约80立方米的混凝土突然泻出,冲落到操作盘上,操作盘的一根吊挂钢丝绳和一根保险钢丝绳被冲断,致使操作盘破坏且严重倾斜,盘梁折弯,盘上7名作业人员,3人被冲下井底,当场死亡1人,另外2人被掩埋在混凝土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005年2月24日夜班,现场使用的C50混凝土中掺入的水泥不符合设计要求,在设计终凝时间内没有凝结,增大了对模板的侧压力;当班风井套内壁施工时,第258与257模板连接处部分模板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上齐螺栓并拧紧螺帽,致使该处模板整体抗压强度降低,当该处所受侧压力超过最大承受能力时,连接孔被撕裂,模板从连接处胀开,混凝土涌出;3名在辅助盘作业的人员未将保险带固定,当涌出的混凝土强力冲击辅助盘,将其中的两根主绳和一根辅助绳冲断,辅助盘倾斜时,3名人员坠入井底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丁集项目部对混凝土的入井检查不细,没有按照规定在吊盘处复核混凝土的坍落度、搅拌情况及温度等直观指标,并做好记录;现场套壁施工时经常出现螺栓上不齐、螺帽不拧紧、不按规定拆模并清理、刷涂脱模剂等情况;作业人员有不按规定固定保险带等违章现象。

2、技术管理不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完善,审批不严,现场执行不到位。现场使用的模板无设计资料;对模板的使用、维修和更换无明确要求;井筒内平行作业、拆模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保险带的固定位置未做明确规定,现场未设置专用的保险带固定绳;措施规定模板不少于20套,实际仅有15套,要求现场使用13套,实际使用11套,未达到规定;措施规定每模循环时间3小时,实际不到2小时。

3、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制度未落实。项目部80名新入矿掘进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为42小时,未达到不低于72小时的规定;部分混凝土振动工和立模工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项目部今年以来未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4、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项目部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仅有1名安全特派员,1名安全副经理兼职生产副经理。

5、未摆正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的关系,片面强调进度。项目部屈从于业主的压力,盲目改变施工进度安排,每小班施工4-5模,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实际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仅为0.4Mpa,达不到《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0.7-1.0Mpa。

三、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按照集团公司指示,全公司进行了停产整顿。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多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了10项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自上而下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重新逐级签订今年后9个月的安全目标责任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二)推行安全问责制度,加大安全奖罚力度。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全奖罚办法》,对项目部年度或单位工程实现安全生产的将给予重奖,对违章或发生事故的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收缩施工战线,压缩工程规模。一是根据目前各工程处施工情况,初步核定4个矿建工程处施工规模为“6、6、5、4”。下一步将按照综合资源情况,按工程类别和规模进行较准确定位。二是任何单位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项目。三是加强工程投标和合同管理,所有工程投标,必须经过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揽工程、超能力施工。同时,公司企管部、法律事务部全过程介入合同签订工作。

(四)压缩队伍编制,整合人力资源。全面清理、大幅压缩现有临时合同工。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用工数量,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严格用工准入制度,所有新招工人,必须经公司批准,公司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再录用。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公司组建了新的三级安全培训中心,进一步理顺安全培训体制。今年后7个月,公司将再培训2551人次,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今年,确保超额完成685.99万元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投入计划。主要用于“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管理和安全检测监控仪器配备。同时,积极探讨解决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准备重点放在主提升绞车、凿井稳车电控和减速机改造,井下防爆电气真空化和供电设备无油化更新,通风和瓦斯检测监控设备及系统的完善等方面。

(七)保持政令畅通,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今后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追究行政责任。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公司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行政管理、安全监察、群众监督三条线安全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安监人员有权作出违章处罚、重大隐患停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的决定。广泛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群众性“反三违”活动,严查“三违”人员,严惩“三违”行为。

(九)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企业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做成图板,到各项目部巡回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外单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尽快在全公司推广。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激发职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促进安全生产的稳定、健康发展。

(十)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坚决杜绝重大事故。首先,严把“一通三防”关,目前,全公司高瓦斯矿井二期工程,已经全部实现“三专两闭锁”和瓦斯自动监控,低瓦斯矿井二期工程全部实行单体式瓦斯监控。其次,重点抓好提升运输管理,确保提升绞车8大保护灵敏、可靠;二期工程立井提升坚持使用防坠罐笼,大力推广阻尼式摇台、提升绞车闭环运行;斜井提升加强“一坡三挡”和串车、箕斗提升管理,完善防断绳跑车装置,并对每台人车进行脱钩试验。再次,顶板管理坚持支护跟到迎头,施工马头门和大断面巷道推广应用锚索技术。在近期安全工作上,重点做好季节性防雷电、防治水和消防工作。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根据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丁集煤矿“2.24”重大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皖煤安监监一字[2005]44号),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掘进队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立模和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罚款2000元;

(二)掘进队技术员,事故当班跟班。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立模和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罚款2000元;

(三)掘进队党支部书记,事故当班跟班并下井,对违反规定立模、作业人员违章现象未进行纠正和制止,对职工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罚款2000元;

(四)掘进队队长,掘进队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井下经常未按规定立模、未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作业人员违章现象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五)项目部安监站长,负责现场安全监察。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纠正违章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六)项目部副经理,分管掘进队工作。安全管理不严,对井下经常出现不按规定操作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七)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分管施工技术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井筒内交叉作业、保险带固定没有补充措施,对经常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象监督不严,制止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八)项目部副经理,分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严,对现场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查处不到位,安全会议召开不正常,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罚款2000元;

(九)原四处副处长兼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职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监人员不足未及时汇报解决,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十)四处副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丁集项目部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一)四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对丁集风井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二)原四处处长,四处安全第一责任者。未按规定配齐丁集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对项目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疏于职工安全教育,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行政职务、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十三)原四处党委书记,四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对丁集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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