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孔庄煤矿“10.7”顶板死亡事故
2005年l1月7日21时45分,大屯公司孔庄煤矿在7431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20.6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黄某,男,36岁,初中,采煤工,本工种工龄16年,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点概况
孔庄煤矿7431综放工作面位于III2采区,标高-771米至-843米,煤厚4.8米,设计采高2.3米,实际采高2.1米,面长156米,平均倾角25度,该面现处于初采期间,事故前已推进8.5m。
二、事故经过
2005年10月7日中班20时45分,综采一队7431工作面从上往下割煤一刀后,煤机返回并下行割第二刀煤到111号支架处时,移架工沈恒安刚把81号支架移到位后,即在距底板1.2米以上的位置煤壁突然片帮(片帮煤块长×宽×高为:800×350×350mm),便随即躲到80号~81号支架之间,而距其下方5-6米距离处,在76号支架内的煤机电缆工黄某发现后,便急忙后退,因惊慌不慎后仰摔倒(但该煤块并未片落到运输机以外),头部撞到支架底座过桥上,造成后脑及右侧背部受伤。沈恒安发现后立即打停点和喊人。在工作面机头帮助移架的跟班副队长燕守忠和附近作业人员闻讯后,迅速组织现场抢救,并电话报告矿调度室。矿迅速组织了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于10月8日2时58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7431采煤工作面煤壁突然片帮,死者黄某躲避时不慎后仰摔倒,后脑撞在综采支架底座过桥上,造成后脑及右侧背部严重受伤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7431采煤工作面安装后放置时间较长,煤壁破碎、压力集中,初采时防煤壁片帮措施不到位,煤壁片帮现象比较严重。
2、黄某未正确佩带安全帽,摔倒时,安全帽脱落,导致后脑严重受伤。
3、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保技能不强,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与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职工自保技能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加大对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力度,确保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二)加强工作面煤壁管理,制定防止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的针对性措施,并严格落实。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相应管理制度,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全矿开展以杜绝“三违’’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年底前的安全生产。
(五)进一步完善矿井深部水平工伤急救程序,加强对职工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技能,正确判断伤情,为急救医生提供准确的信息。
四、责任人处理
(一)矿综采一队事故当班班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二)矿综采一队跟班副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三)矿综采一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四)矿综采一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教育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
(五)矿生产部分管副部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
(六)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
(七)矿分管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矿长是孔庄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令其作书面检查。
(九)矿党委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令其作书面检查。
(十)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