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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朔公司安家岭露天矿“1.6”死亡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6-30 00: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平朔公司安家岭露天矿“1.6”死亡事故

2006年1月6日12时40分,平朔公司安家岭露天矿在检修卡车时发生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发生地点:安家岭露天矿卡车维修车间

事故类别:其它(物体打击)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杨某,男,40岁,机修工,合同工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月6日9时,卡车车间主任路庆红在卡车车间办公室组织当班工长以上干部召开了安全例会,传达了矿作业会精神,安排了当班各班组的工作,9时25分,小松组工长康建学在卡车车间内也召开了当班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安排杨某、张保华、李振川3人对730E型4116号卡车右前悬挂及羊角进行拆卸维修工作,之后,3人开始上岗作业,午饭前完成了对羊角的主要连接部件(转向油缸、转向横拉杆、液压油泵、润滑油管)的拆卸工作,午饭后12:40分,作业人员杨某,在拆卸右前羊角托盘最后一条螺丝时,卡车右前羊角从轴上突然脱落,致使蹲在羊角下方作业的杨某砸压受伤,车间主任和现场工人将其迅速送往平朔医院。终因其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3时25 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拆胎后要用叉车托住电动轮和前轮,方可松动螺丝”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的规定,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蹲在羊角下方拆卸螺丝,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管理人员对杨某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未配备专职叉车司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和处理

(一)卡车车间机修工杨某,未按照《操作规程》“拆胎后要用叉车托住电动轮和前轮,方可松动螺丝”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的规定,违章蹲在羊角下方卸螺丝,被突然掉下的羊角砸压致死,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卡车车间机修工李某,参与违章作业,对杨某的违章行为未加制止,也未向领导汇报,安全互保意识不强,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罚款1000元。

(三)小松组工长,负责小松组全面工作,对存在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四)卡车车间副主任,协助车间主任对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对存在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未配备专职叉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800元。

(五)卡车车间主任,卡车车间安全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卡车车间的各项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日常管理松懈,未配备专职叉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六)、安家岭矿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设备维修,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七)安家岭矿安全副矿长兼安监站站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这起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罚款800元。

(八)安家岭矿矿长,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矿党委书记。对这起事故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罚款500元。

(九)根据《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安家岭露天矿罚款4万元。

四、防范措施

(一)安家岭露天煤矿要认真吸取“1.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卡车车间进行安全整顿,排查隐患,组织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自保、互保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规定作业,杜绝违章作业。

(三)进一步并完善“三大规程”,针对各种大型机电设备制定出详细的作业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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