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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二处刘店项目部“3.14”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6-30 00: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五建公司二处刘店项目部“3.14”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2006年3月14日20时35分左右,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刘店项目部在刘店煤矿副立井施工过程中因吊桶坠落发生一起运输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6年3月14日20时35分左右。

事故地点:淮北矿业集团刘店煤矿副立井井筒。

事故类别:运输(吊桶坠落)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亡2人)

死亡人员简况:张某,临时合同工,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2006年2月4日参加工作,经过区队培训

王某,临时合同工,1980年12日出生,初中文化,2005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经过公司安培中心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刘店煤矿副立井隶属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境内。该井筒净直径6.8米,井深711米,冻结深度382米。设计年产150万吨,2006年元月6日开工,2006年3月14日施工成井261米。

现施工冻结段外壁净径8.6米,荒径10.2米。冻结表土段施工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机挖土,中心回转抓岩机装土。提升系统采用主、副提两套提升装置,吊桶为3立方坐钩式。

3月14日中班,井下施工任务是挖掘出土,20时35分左右,主提绞车提完第7吊桶土后,吊桶正常下行。吊桶在通过上吊盘上方稳绳裤叉绳处,吊桶突出部位与裤叉绳绳卡相撞,导致吊桶发生晃动且旋转,到下吊盘喇叭口处偏离中心位置(下吊盘至工作面14米),担在喇叭口外缘上,吊桶歪斜,吊盘信号工处理不当,误拉开保险销发生脱钩。此时,因为中心回转抓岩机正在工作,产生较大震动,吊桶脱离盘口坠落,碰到中心回转抓岩机大臂后,横落向迎头,砸到正在指挥挖土作业的副班长王某和迎头主提信号把钩工张某。王、张二人经涡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吊桶担在下吊盘喇叭口时,吊盘主提信号工违章操作,用手拉动钩头保险销,导致吊桶脱钩;同时,由于中心回转抓岩机正在工作产生较大震动,致使吊桶脱离盘口坠落。

(二)间接原因:

1、吊桶与罐道绳之间安全间隙不足,吊桶在下行过程中和吊盘上方罐道绳的裤叉绳卡子碰撞,吊桶发生旋转晃动偏离喇叭口提升中心。

2、机电管理不到位,吊桶与罐道绳之间安全间隙不足,没有及时调整。

3、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特派员发现吊桶与罐道绳之间安全间隙不足问题只是口头提出,没有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吊盘主提信号工无证上岗却没有发现。

4、隐患整改不及时。吊桶与罐道绳之间安全间隙不足问题长期存在,却没有进行整改。

5、劳动组织管理存在漏洞。项目部安排没有取得特殊工种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岗位工作。

6、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工人的应变能力差,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三、整改措施

(一)全公司立即全面停产整顿,按照《公司停产整顿方案》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整顿安全思想观念,整顿组织纪律,整顿安全环境。公司调度室要及时调度停产整顿进展情况,调度工程通风、排水、瓦检等工作情况,确保停产整顿期间万无一失。公司将组织安全检查组,由公司领导带队对各单位停产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完成停产整顿的项目部,要写出书面报告,工程处自查,公司复查验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复工。

(二)立即开展安全检查,各单位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安全隐患,拿出具体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公司组织由公司领导带队的4个安全检查组,分片进行安全检查。

(三)突出“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管理、消防管理等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坚决杜绝重大事故。

(四)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施工一线24小时有副队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带班,并建立登记档案。

(五)严格用工准入制度,招收新工人必须经过公司批准,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培训,由师傅带徒弟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六)继续强化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在施工现场继续深入开展“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安全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七)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坚持班前会“六必讲”,严格按措施组织施工,狠杀“三违”,安全工作继续实行重奖重罚。

(八)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专职安监人员、群众安全岗员、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敢抓敢管,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该事故发生在全集团广泛开展“平安一季度”活动期间,事故发生后,二处迫于业主压力,隐瞒未报,使集团和公司安全生产处于被动之中,有损于中央企业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严肃纪律,追究责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按照事故责任进行了处理。

(一)二处处长、党委书记、负责刘店项目安全蹲点包干的副处长对事故发生、隐瞒负有主要责任。分别给予撤职处分;安监处长对事故发生、隐瞒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刘店项目部经理、总支书记、掘进队长、安全特派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分别给予撤职处分。

(三)带班副队长、当班班长、吊盘信号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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