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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利川市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05 09: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利川市水井湾煤矿 “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5月8日,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请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了《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0年11月19日对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了批复,现通报如下。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事故原因

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了我省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教训非常深刻。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井湾煤矿2106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造成局部瓦斯聚积达到爆炸界限,矿工在2106工作面操作失爆的矿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是:水井湾煤矿未严格执行“技改矿井严禁生产”的规定,在矿井技改基建过程中,违规组织生产;工作面布置不符合要求,2106工作面工作面上部形成了一个没有通风的440m2的采空区,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晚班无人作业时停开风机,造成瓦斯聚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没有及时监控到2106工作面瓦斯超限,当班瓦检员也没有及时对2106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矿灯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作业人员在井下违规使用、操作失爆矿灯;市、镇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处理水井湾煤矿在技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处理水井湾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不力;镇、市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况失察。

二、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调查,严格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水井湾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绪华、矿长刘兆瑞、安全副矿长陈云林、生产副矿长何有华,在矿井技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未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未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煤队班长罗克中、安全员兼瓦检员丁明发,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进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面作业,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上述6人依法移送恩施州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利川市忠路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副主任杨友明,对水井湾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没有查处该矿在技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和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涉嫌渎职罪,依法移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利川市忠路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程启美,忠路镇纪委副书记、原忠路镇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兼安全生产办公室副主任程明富,忠路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朱传军,忠路镇党委书记、镇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洪超,利川市安监局一科科长吴卫中,利川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华,利川市安监局局长李易禄,利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陈鹏等8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由恩施州人民政府对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安委会主任李义进行通报批评。对水井湾煤矿事故及重大隐患合计处以罚款200万元,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水井湾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绪华,投资人黄金剑、张明,技术副矿长冉建平实施经济处罚合计38万元;吊销刘兆瑞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矿长,吊销陈云林、何有华安全资格证。

三、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事故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一是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建设矿井要严格履行建设矿井审批程序,编制矿井建设工程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一切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采掘活动工程,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的风量和要求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做到不空班、不漏检、不假检,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三是加强现场技术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方案,合理布置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规范使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四是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建立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及时升级改造,按要求装备各类传感器,做好维护和校验,确保系统运行可靠,监控有效;完善电气设备综合保护,局部通风机要做到“三专两闭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失爆电气设备,所有入井的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建立矿灯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维护和使用。五是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人员要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所有矿井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本工作岗位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知识,特殊岗位人员经考试合格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要求,明确监管重点、监管周期、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实行闭合监管,对查处的隐患在限期内实施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与技改设计无关的采掘活动,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实施监管升级,直至提请关闭矿井。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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