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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08 22: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山西XX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山西XXXX煤业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目  录

第一篇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后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通风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篇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信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查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探放水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处置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应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销售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修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篇  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业务保安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安全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通风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生产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地测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信息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督查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探放水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隐患处置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综合办公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财务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供应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销售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各厂、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四篇  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综合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纪检委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工会女工委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体中心图书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机要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行政办公室机要收发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印中心打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印中心复印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劳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失业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调度室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口考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口考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通风科

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防尘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井下火药库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风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尘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通风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井下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防尘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注浆、注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看风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风门维护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风门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制浆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制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气体分析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自救器检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生产科

生产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采煤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掘进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采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掘进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运输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设计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生产计划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科研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矿压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矿压观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储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绘图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水文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会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水文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探煤厚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探煤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5、 机电机运队

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电缆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资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充电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主扇风机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中央水泵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副井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主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灯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副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车清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综采队

安全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具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面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记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修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修班包机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移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顶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维护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溜煤眼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油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维护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泵站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安装、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机”安装、回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型设备装卸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油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7、 综掘队

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锚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卫生清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瓶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胶带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油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总经理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用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职工按章作业。

6、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 每月应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16、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 负责审批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止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9、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0、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1、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2、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于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8、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过超核定能力10%及以上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应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9、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1、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的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进行审阅、签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18、 未对从业人员安排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19、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0、 按照总经理审批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1、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总经理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3、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4、 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2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6、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支部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5、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 及时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测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测人员的安全监测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公司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记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4、 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6、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7、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9、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10、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11、 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公司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

3、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4、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5、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6、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7、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或办理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8、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9、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0、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权益。

11、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1、 没有对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2、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3、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7、 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公司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9、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公司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总经理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生产。

一、 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 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制定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7、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落实情况。

8、 定期组织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9、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0、 负责组织制定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

11、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2、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5、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未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并制定解决措施,未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7、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和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副总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9、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0、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总经理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生产。

一、 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 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5、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落实情况。

6、 抓好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7、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8、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9、 负责监督采煤、综掘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10、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1、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12、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未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并制定解决措施,未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未及时完成相关工程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 分管的职能科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总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14、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 在分管科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后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后勤副总经理是保证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负责人。熟悉分管业务范围各项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的吃、住、行等工作质量。

一、岗位职责

1、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监督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安全投入和使用等工作。

3、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4、 根据煤矿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等有关问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按“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进行治理,不得影响安全生产需要。

5、 生活后勤工作要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杜绝大面积疫情蔓延或食物中毒、高温中暑等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后勤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后勤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后勤副总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安全生产需要,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的生产过程中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的,后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 煤矿提供的职工生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安全费用不足或挪作他用的,后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5、 为安全生产提供的后勤服务工作、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后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6、 后勤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后勤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7、 后勤副总经理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后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后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和安排使用。

3、 组织编定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触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持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 组织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5、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6、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7、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 定期组织煤矿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 按时参加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意见。

12、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3、 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4、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按时组织煤矿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组织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7、 公司生产技术规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8、 编制(修改)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9、 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的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1、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 矿井瓦斯检查、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并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5、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6、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7、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总经理通风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通风助理是矿井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具体负责人。总经理通风助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通风助理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1、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公司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3、 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工作。

4、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5、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6、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7、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8、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9、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时组织复查。

10、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11、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2、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总经理通风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导。

13、 “反风演习”时,总经理通风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做到现场指挥。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通风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通风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煤矿“一通三防”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通风助理应负直接责任。

6、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7、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8、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9、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11、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且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通风助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通风助理负直接责任。

13、 分管的“一通三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总经理通风助理负领导责任。

14、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总经理通风助理负主要责任。

1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 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程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3、 协助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总经理、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 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 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 协助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制定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7、 每天7点20分参加安全碰头会,汇报当前矿井安全隐患存在及整改情况。

8、 下达当日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对当日发现的瓦斯、火灾、水患等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9、 对各类安全隐患闭合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对当日“一通三防”和探放水作业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井下安检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11、 下井跟班监督检查特殊环节、变化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作业的落实情况(对多个重大安全隐患,可指派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跟班监督检查落实)。

12、 每周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13、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4、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15、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6、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地完全技措工程。

17、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8、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9、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格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接负直接责任。

4、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监察工作会议;未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未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未制定解决的措施;未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5、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7、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 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9、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重要责任。

10、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地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重要责任。

11、 未及时监督矿井进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重要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3、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4、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领导责任。

1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

各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应积极协助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按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3、 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及时了解、掌握全矿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向主任提出开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4、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 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6、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7、 认真查处“三违”,对责任者提出批评教育,协调办好“三违”人员下岗学习班有关事宜。

8、 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徇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9、 协助主任抓好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抓好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10、 在主任未在岗位时,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应承担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职责。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 发现本公司或本单位、科室制度、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接责任。

6、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7、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8、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矿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9、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10、 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11、 未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2、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3、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未协调办好“三违”人员下岗学习班有关事宜,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4、 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徇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5、 未协助主任抓好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全指挥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科长是通风科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一通三防”等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科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三大规程”。在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搞好煤矿生产“一通三防”等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2、 积极配合总经理、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3、 组织指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5、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持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布局合理。

6、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严格把关。

8、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9、 每日对报送总经理签字的各类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10、 监督分管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 负责及时安排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12、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13、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4、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15、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16、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17、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18、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19、 组织拟订反风演习方案,参与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20、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准确、及时。

21、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2、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3、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及时组织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24、 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灾害预防演习方案,督促检查实施。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总经理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5、 及时上报业务范围内各类资料、报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26、 协助总经理、总工程师制定矿井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完成。

27、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8、 尽职进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一通三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方面技术管理负责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6、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7、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一通三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2、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3、 在预防瓦斯积聚方面措施不力;火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4、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6、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7、 公司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8、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责量要求的,通风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1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通风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20、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2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采掘设计生产计划、辅助运输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副总经理,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3、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 组织制定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5、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去。

6、 参加组织人员对采煤、掘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审批、考核等工作。

7、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8、 参加作业规程、相关措施、工程设计及工艺操作过程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9、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0、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反风演习。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总经理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11、 及时上报业务范围内各类资料报表。

12、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的归档工作。

13、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14、 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15、 协助总经理、总工程师制定矿井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发展、设备更新的长远发展规划、矿井生产经营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完成。

16、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7、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职工的技术培训计划,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18、 参加相关事故分析会议,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科科长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6、 生产科制定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7、 由生产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 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弄虚作假,生产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 因生产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2、 生产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3、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4、 生产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科苛责负直接责任。

15、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是煤矿地质测量、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1、 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 积极配合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地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4、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7、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 按时编制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批报。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挥生产。

9、 及时安排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10、 组织检查地面水灾、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1、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

12、 及时发现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13、 负责地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矿井生产正常。

14、 参加采区方案设计、工作面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5、 负责地测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6、 参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措施工程计划、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地测方面计划的落实。

17、 负责及时提供地质测量资料图纸,指导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

18、 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分析地测事故,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9、 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20、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收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责直接责任。

4、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5、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者其它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6、 未组织制度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12、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3、 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4、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5、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办公室主任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工作。机电办公室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的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机电副总经理在机电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公司的机电方面行政、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领导机电办公室对矿井机电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加强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四率”达到标准要求。

3、 负责查处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现象。

4、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定的修订完善,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 发现矿井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办公室主任要令其停止使用。

6、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

7、 发现有故意损坏矿井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办公室主任要令其停止危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

8、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9、 根据矿井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10、 按时组织开展安全活动,负责传达矿安全办公会精神,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提高掌握矿井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11、 定期排查矿井在机电设管理方面的隐患,参加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2、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设备(设施)及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设备符合有关规程规定要求。

14、 每月对矿井机电安全设备(设施)应至少组织4次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15、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6、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17、 参与制定“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18、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主要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19、 负责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0、 积极在矿井机电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2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办公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五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指挥中心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办公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矿井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矿井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 矿井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格,或不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7、 在矿井制度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8、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及防爆性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制定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各种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2、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3、 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4、 对修理后的设备材料,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15、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机电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17、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8、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办公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是综采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协调好各班的工作,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3)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4)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6)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7)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8)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9)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0)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11)负责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12)负责本队范围内支护材料的管理、奖罚;统计表、支护材料的帐目做到帐、物、卡相符,深入现场掌握支护材料的管、丢失情况,安排督促井下管理人员干好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全面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13)负责井下新料的供应和老料的回收。

(14)负责综采队“三大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15)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队级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16)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17)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18)要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9)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20)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1)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b)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c)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综采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对本队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7、 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8、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9、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本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包括新安装的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1、 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会,没有认真分析每日工作重点,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2、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4、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5、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7、 综采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8、 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0、 分管的综采队(班)不能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掘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队长是综掘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掘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综掘队队长必须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a)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b) 根据综掘队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管理制度”。

c)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和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施工。

d) 根据矿井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e) 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清楚了解所掘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并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f) 根据矿生产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审查、签名。

g) 负责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及时安排安全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h)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活动),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i)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j)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和劳工保护用品等。

k)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常规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l)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m)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n)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o)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p)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长安全教育。

q)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r)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和管理。

s)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见。

t)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u) 组织落实好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v) 按照规定组织好本队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w) 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x)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y)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b)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c)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故意破环矿井事故现场的;

2、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综掘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综掘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综掘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组织进行综掘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处的难以清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综掘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的,综掘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附直接责任。

(7) 未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8) 未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组织管理制度”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9)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综掘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1)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2)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3) 没有组织好综掘队的班前会、班后会及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4)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发现或得知作业规程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7) 为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8)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9) 职工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0) 综掘队未有效落实本单位事故防范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1) 综掘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2)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3)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掘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4) 分管的综掘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掘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25)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队长是本队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电机运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本队所分管的提升、运输、供电、供暖、排水、压风、通风、地面瓦斯抽放等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本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管理中,确保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工作的指标、指令和安全规定。

(2)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及执行制度情况。

(3) 负责组织编排设备检修计划,并报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负责组织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及措施并认真审核,确保检修工作安全进行。

(4) 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听取职工对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配合分管副总经理及业务主管部门搞好本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 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和机电例会,认真组织排查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队安全活动,召开队管理人员、班(组)长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6) 组织做好雨季前预防性试验及供电线路巡视工作,并及时处理试验及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7) 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组织指挥抢险,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8) 组织制定年、季度职工安全技术、业务培训计划,并抓好培训计划的落实。

(9) 负责组织本队大型设备停产检修项目的检修工作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1) 负责本队范围内的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12)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队内团结;关心职工生活;按时组织安全活动。

(13) 负责职工工资、请假及职工调动的审批,平衡各班组的劳动力,掌握好本队劳动与岗位定员的平衡工作。

(14) 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经验,搞好更新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机运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b)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c)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 拒不执行公司安全安全指挥中心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机运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4、 因组织生产不利,造成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风、瓦斯抽放系统生产中断,影响矿井生产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6、 发现或得知本队职工工作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7、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安全保护等项目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机运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8、 对“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各种计划的落实不及时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9、 未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0、 对本队出现的各类事故,机电机运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11、 分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机运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管理不善,对内、对外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机电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篇

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安全指挥中心业务保安责任制

1、 经常深入基层观察了解党员、干部的安全思想动态和调查了解员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并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

2、 负责督促、检查安全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随时向公司中心主任汇报。

3、 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党员干部要给予纪律处分。

4、 负责及时批转、印发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报表等。

5、 劳动组织必须合理,做到采、掘队(组)的各工种配备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满足要求。

6、 负责协调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7、 参与劳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8、 做好上级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安全指挥中心调度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1、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精通业务,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指挥生产。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2、 重视安监人员的意见,支持协助安监人员的工作。

3、 负责矿井实时安全监测监控工作。

4、 负责雨季三防的组织实施工作。

5、 负责出入井人员考勤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

6、 发生灾害事故时,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7、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8、 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安全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 在安全副总经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通知等。

2、 组织编制公司安全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执行计划情况。

3、 负责组织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 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时提出经常性的安全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5、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6、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7、 督促检查各职能部室对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8、 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

9、 负责各生产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10、 负责组织事故的追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1、 负责对矿井局部设计、作业规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

12、 负责组织和总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并能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13、 安监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并及时收集汇报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4、 负责井下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15、 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三大规程、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16、 负责编制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竞赛活动。

通风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负责公司“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杜绝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2、 负责制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或规范等。对“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 负责矿井瓦斯监测工作及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的填报工作。对瓦斯变化异常区域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按规定组织排放。

4、 负责编写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参与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审查工作。

5、 参加公司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6、 负责测定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加强对采掘队降尘工作的监督指导。

7、 负责矿井通风阻力、风量的测定及瓦斯鉴定工作,分析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提出改善通风状况的具体措施。

8、 监督检查通风工作情况,定期对通风工作进行总结。搞好通风、瓦斯技术资料保管工作。

9、 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先进装备,实现矿井通风标准化管理。

生产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a)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矿井安全方面的技术政策和三大规程。

b)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及施工方案等。

c) 负责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保存和合理发放。

d) 督促检查各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e) 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f) 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g)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三大规程的教育。

h) 参加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

i) 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

j) 组织好矿井顶板管理工作。

k) 组织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信息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 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安全指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负责安全信息卡的搜集、整理、筛选,规范信息卡填卡数量与质量,严把填写质量关,杜绝无效卡。

3、 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

4、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好有关记录,交接清有关事项,包括记录、卫生、设备设施等情况,严格执行“口对口,手拉手,你不来我走”的交接制度。

5、 做好信息卡档案管理,记录及信息反馈工作。

6、 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室内卫生,坚守值班岗位。

7、 各种信息必须及时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督查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1、 在安全副总经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通知等

2、 参与编制公司安全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执行计划情况。

3、 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 参与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提出经常性的安全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5、 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6、 负责各生产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7、 参与事故的追查、分析,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8、 责监督检查煤矿三大规程、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9、 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三大规程、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10、 负责编制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探放水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

2、 加强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 积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采煤工程质量。

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本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生产安全隐患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防范措施。

5、 经常检查本队员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三违”。

6、 对作业范围内的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7、 按时召开周三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隐患处置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

2、 加强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 积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采煤工程质量。

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本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生产安全隐患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防范措施。

5、 经常检查本队员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三违”。

6、 对作业范围内的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7、 按时召开周三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机电管理办公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认真抓好公司机电设备业务管理工作,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 负责制订并贯彻机电、提升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

3、 及时掌握机电设备运转情况,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4、 负责矿井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鉴定。

5、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机电工、各种司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技术考核工作。

6、 参加公司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7、 参加机电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

8、 负责相关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综合办公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1、 经常深入基层观察了解党员、干部的安全思想动态和调查了解员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并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

2、 在党内组织生活中,负责督促、检查安全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随时向公司党委汇报。

3、 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党员干部要给予纪律处分。

4、 积极组织基层通讯员撰写广播稿件,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办好安全生产的专题广播。通过广播、黑板、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报道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事迹。

5、 负责及时批转、印发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报表等。

6、 负责管理好救护车,严格值班制度,确保专车专用、随叫随到。

7、 经常性地组织有关部门查岗。

8、 严格执行新工人录用条件,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9、 制订各单位的定编、定员、定岗方案,制订岗位人员的上岗资质。

10、 劳动组织必须合理,做到采、掘队(组)的各工种配备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满足要求。

11、 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12、 负责组织劳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13、 做好上级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财务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1、 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 及时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3、 根据年度安全工程和技术措施计划,优先安排资金,保证各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及早发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作用。

4、 按照年度大修理基金的计划,及时安排资金,不准乱挤乱用,确保机械设备、厂房、建筑物的安全。

5、 确保“一通三防”、防治水、支护材料、巷道维修等项目开支和所需资金。

供应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负责所属材料库等的安全管理,教育员工遵守纪律,保证运输、装卸、存放、验收和发放等的安全。

2、 对所有物资的购进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凡不符合国家井下使用规定的一律不准购进,电气设备要三证齐全(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做到不合格不入库,不使用,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安全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物品等。

3、 参加矿井灾害的抢救工作,保障所需设备、器材供应,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4、 做好矿井灾害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

销售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负责运、装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采取防范性安全措施,避免机械及运输事故的发生,发现废弃丢失的雷管等危险品,要及时捡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

2、 负责搞好煤场内的洒水防尘、公司办公区域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

3、 加强对推煤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的安全培训教育。

4、 搞好拉煤汽车的平车工作,严格平车规定保证安全平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5、 做好煤质化验工作,保管并使用好化学试剂与药品。

6、 做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防火、用电、防盗工作等。

各厂、队业务保安责任制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

2、 加强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 积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采煤工程质量。

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本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生产安全隐患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防范措施。

5、 经常检查本队员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三违”。

6、 对作业范围内的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7、 按时召开周三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四篇

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党委书记领导下,主持党委办公室全面工作,是党委书记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党委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党委领导抓好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 岗位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委关于安全的重要部署,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建立健全本科室岗位职责。加强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管理和指导,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水平运作。

3、 经常深入区队、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单位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了解上级关于安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征集安全合理化建议,认真分析整理,帮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搞好信息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 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的要求,队矿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重点安排部署,并抓好落实。

5、 积极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

二、 责任追究

1、 党委办公室主任对本单位未能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委关于安全的重要部署的负直接责任。

2、 对未建立健全本科室安全生产职责,人员分工不明确,工作协调性差的负主要责任。

3、 对不能经常深入区队、现场搞好调查研究;不能及时掌握基层单位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负主要责任。

4、 对不能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的要求,对矿井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重点安排部署和抓好工作落实的,负主要责任。

5、 对不能积极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做实创新,不断提升科室整体工作水平,不能及时完成承担的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任务的,负主要责任。

6、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根据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担负着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后勤服务等多项工作任务。协助办公室主任落实与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安全指示、指令精神。负责做好党委有关安全宣传教育会议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

2、 负责安全合理化建议表的印发、分类、整理,并将汇总情况向党委领导汇报。

3、 积极参与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搞好信息调研并及时报送领导。

4、 承办党委领导临时交办与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的工作。

二、 责任追究

1、 对党委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召开的会议,不能及时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负主要责任。

2、 对安全合理化建议表不能及时印发、分类、睁开,并将汇总情况不能及时向党委领导作汇报的,负直接责任。

3、 对不能及时搞好信息调研,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信息报送给领导的,负直接责任。

4、 对不能完成党委领导临时交办的与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的各项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党委办公室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秘书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学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较准确的预见性,工作具有超前性和丰富经验,协调办公室主任落实与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 岗位职责

1、 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党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及决议的贯彻情况;掌握动态,向党委提供参考意见,并按规定向上级汇报情况。

2、 负责起草拟定党委安全宣传教育意见,综合性报告及党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 加强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调研,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赠礼报党委领导,认真坚持对上汇报制度,有重大信息及时报送。

4、 完成党委领导临时交办的与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的工作。

二、 责任追究

1、 对不能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党委工作部署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未向党委提出参考意见的,未按规定向上级汇报情况的,负主要责任。

2、 对不能及时起草拟定党委安全宣传教育意见,综合性报告及党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的,负直接责任。

3、 对不能做到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整理报党委领导的,负主要责任。

4、 对不能完成党委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纪检委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纪检委员具有严肃党纪政纪,维护矿党政政令畅通,规范干部行为的重要职责。负责强化矿属各单位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干部抓安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监察。

一、 岗位职责

1、 负责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

2、 负责协助纪委书记抓好职工安全宣传教育。

3、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

4、 关心矿井安全生产,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5、 负责参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

二、 责任追究

1、 不能够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2、 不能够很好地协助支部书记抓好职工安全宣传教育,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不能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的,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

4、 不能够很好地关心矿井安全生产,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

5、 在参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中,责任追究处理不完善,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

矿工会女工委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女工主任是女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既要充分发挥女职工灾安全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又要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教育引导女职工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指示,提高职工自主保安、互助保安的意识和能力。

3、 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井口安全宣传和送温暖服务活动。

4、 举办学习培训班,提高协管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5、 深入区队,走访“三违”人员家庭,配合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工作。

6、 教育女职工当好安全贤内助,为一线职工长敲安全生产警钟。

二、责任追究

1、 没有对女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女工主任负直接责任。

2、 没有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监督的,女工主任负重要责任。

3、 对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井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书记是煤矿团员青年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负责团员青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努力保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团委书记应积极配合矿行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青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对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配合、监督各职能科室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 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青年安全工作,抓好基层青安岗组织的安全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死刑素质和安全意识。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及时奖励安全生产有功的青年职工。

4、 深入了解青工的安全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青工提出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 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对违规安全法律、法规的青年进行批评教育。

6、 加强对青年岗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素质,业务素质和技术素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围绕矿“急、难、新”任务,组织全矿青年开展业务突击活动并广泛组织开展“双增双节”活动。

7、 熟悉和掌握全矿团的组织状况,搞好调查研究,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团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没有建立健全青年安全监督岗制度的,团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 为及时安排青安岗员进行有关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团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4、 没有组织青年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团委对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团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5、 对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团委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

团委干事是团圆青年利益代表人之一。根据团委书记的具体安排负责团员青年的安全生产教育政治思想工作,要努力保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团委干事应积极配合团委书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青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岗位职责

1、  协助团委书记在青工中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

2、  协助团委书记抓好青年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基层青安岗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按时上交安全信息表,汇总青工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上报安监部门。

3、  协助团委书记组织开展青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青工事迹。

4、  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协助团委书记做好违规青年的跟踪教育。

二、 责任追究

1、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团委干事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没有协助团委书记建立健全青年安全监督岗制度的,团委干事应负主要责任。

3、  对青年的安全教育跟踪,督促基层青安岗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按时上交安全信息表及汇总青工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不及时准确的,团委干事负直接责任。

4、  协助团委书记组织开展青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利的,团委干事负主要责任。

5、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是煤矿新闻宣传报道的主要实施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喉舌作用。协助新闻中心主任做好工作。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罗先、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的喉舌作业,严格执行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

2、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经常深入基层采访,对矿的重大活动及好人好事、典型事迹等,做到及时宣传报道。

3、 建立健全新闻报道队伍,定期举办通讯员培训班,及时输送骨干通讯员到集团公司及以上新闻单位培训学习;严格把好稿件质量关。

4、 对上级采访的新闻记者等,做到热情接待,提供所需资料,搞好配合,服务周到。

5、 对矿重大新闻资料保存完好,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服务。

6、 尊重领导,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责任追究

1、 不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严格执行矿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经常深入基层;为及时报道矿的重大活动及好人好事、典型事迹的,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应负主要责任。

3、 对基层通讯员不进行制度;违把好稿件质量关,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应负主要责任。

4、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对上级采访的新闻记者等不能热情接待的,应负直接责任。

5、 没有保存好矿的重要资料;不能及时为各级领导服务的,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应负直接责任。

6、 不尊重领导,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没有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应负直接责任。

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文体中心图书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体中心图书管理员对图书借阅、管理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负责图书管理、借阅等工作。

2、 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做到不丢失,账目清楚。

3、 服务热情周到,文明上岗。

4、 定期上报图书订购计划,及时充实更新图书。

5、 保持优美舒适的榆树阅览环境,卫生达标。

二、 责任追究

1、 图书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负直接责任。

2、 没有尽职尽责,擅离岗位的,负直接责任。

3、 服务差,引起职工群众不满的,负直接责任。

4、 图书陈旧,没有及时提供订购计划的,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主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在矿长领导下,对行政办公室各项业务及安全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定期召开业务会议,制定办公室业务保安目标及计划;根据矿总体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办公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 根据矿长安排及时协助领导制定矿井有关的方针目标、政策与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3、 负责审查办公室起草的文件、报告、领导讲话及全矿综合性工作总结和上报的各种类型材料,抓好公文处理及催办工作。

4、 负责矿外来客的登记、接待工作,协助领导搞好各方面的关系。

5、 负责以矿长名义召开的矿长办公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组织好在本矿召开的各类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6、 抓好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及信访工作。

7、 经常深入基层,为基层抓好安全和各项工作搞好服务。

8、 按时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二、 责任追究

1、 没有制定办公室业务保安目标及计划,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2、 为及时协助领导制定矿井有关的方针目标、政策与工作措施;或提供的决策信息不可靠,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3、 对所审查的文件、报告、材料等把关不严;没有抓好公文处理及催办工作,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4、 没有做好矿外来客的登记、接待和外来客的安全工作,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5、 在各种会议的准备和会议期间发安全事故,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6、 档案管理、印章及信访工作出现失误,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管理责任。

7、 为按时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行政办公室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协助行政办公室主任工作,对分管业务的安全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协助行政办公室主任制定办公室业务保安目标及计划。

2、 协助行政办公室主任制定矿井有关的方针目标、政策与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3、 协助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查办公室起草的文件、报告、领导讲话及全矿综合性工作总结和上报的各种类型材料,抓好公文处理及催办工作。

4、 负责矿外来客的登记、接待工作,协助主任抓好接待方面的安全工作。

5、 负责以矿长名义召开的矿长办公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组织好在本矿召开的各类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6、 按时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二、 责任追究

1、 没有制定办公室业务保安目标及计划,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负主要责任。

2、 没有制定矿井有关的方针目标、政策与工作措施,为领导提供的决策信息不可靠,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3、 对所审查的文件、报告、材料等把关不严;没有抓好公文处理及催办工作,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4、 没有做好矿外来客的登记、接待和安全工作,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5、 在各种会议的准备和会议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6、 未按时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办公室机要秘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机要秘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负责上级来文、来函、批复等公文的登记、呈请领导批办及传阅工作;下达以矿长名义召集的各类会议的通知,并根据领导指示做好催办、落实。

2、 负责按照文件的发放范围,及时做好行政文件、纪要、领导讲话、通知等材料的分发;认真做好发文登记,保持文件的时效性。

3、 对本矿上报的文件、纪要和其他材料以及呈请上级的请求、报告要按照要求及时编号呈报。

4、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标准,做好上级文件、本矿文件、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典型材料、工作总结、规划、计划等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归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5、 严格执行保密守则,妥善保管好各类文件和记录,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有关保密材料内容。

6、 对本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秘密事项,要按照保密程序,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规定发放份数和印制份数。

7、 对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的收、发、传递、借阅、回收、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8、 秘密文件、资料应统一管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发放、阅读范围。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时,要经领导批准。

9、 发现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等丢失时,要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保密办公室汇报。

10、 执行印信管理标准,正确使用行政介绍信和各种印章。

11、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二、 责任追究

1、 未做好上级来文、来函、批复等公文的登记、呈请领导批办及传阅工作,机要秘书应负直接责任。

2、 未做好文件的发放或本矿上报的文件、纪要和其他材料的上报,机要秘书应负直接责任。

3、 未做好上级文件、本矿文件、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典型材料、工作总结、规划、计划等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机要秘书应负直接责任。

4、 未做好保密工作;或未保管好各类文件和记录,机要秘书应负直接责任。

5、 违反规定使用行政介绍信和各种印章,机要秘书应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及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文书、科技、财会、声像等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及安全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负责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门类齐全、归档完整;防止虫蚀、霉烂、丢失等损坏现象的发生;对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负责。

2、 严格执行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3、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向任何与工作无关人员泄漏档案内容。

4、 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齐防、灭火器材,并对灭火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使其保持完好。对门窗采取防盗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 责任追究

1、 各类档案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档案发生虫蚀、霉烂、丢失等损坏现象的,档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2、 对基层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违反规定,未提出处罚意见,档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3、 向与工作无关人员泄漏档案内容,档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4、 未对灭火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落实好防盗防火措施,档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矿行政办公室机要收发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行政办公室机要收发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主任的带领下,负责收发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负责接收并分发本矿报刊、杂志、信件及其它邮件;报送、邮寄以矿名义发出的公务信件、公务电报及其它公务邮件;接收普通信件、邮件应在当日内分发,电报、挂号信件应在接收后两小时内通知到单位或个人,做到投递迅速,收发及时。

2、 负责上级来文的接收工作,并进行收文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3、 负责机要文件邮寄工作,并严格履行文件接收和发送手续,防止出现失误。

4、 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拆阅公私信件,严禁在执行邮寄信件、机要任务时喝酒、办私事。

5、 认真做好机要通讯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做到不安全不上路。

6、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二、 责任追究

1、 接收、分发报刊、杂志、信件及其它邮件,投递失误或收发不及时,机要收发员应负直接责任。

2、 接收上级来文未进行收文登记或投递失误,机要收发员应负直接责任。

3、 私自拆阅公私信件,或在执行任务时喝酒、办私事,机要收发员应负直接责任。

4、 通讯车辆在制动系统、转向灯、转向系统不正常上路,机要收发员应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文印中心打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矿行政各种文件、材料、有关表格的打印及重要文件的装订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及安全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打印文件的审批手续,需要打印的各种文件材料,要经过分管领导审稿签发,由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安排打印。

2、 打字员在打印前,要认真检查公文拟稿及栏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种打印清样要请拟稿人校对、签字后方可交付印发,确保各种文件材料打印质量,差错率不超过1‰。

3、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种文件材料要按照规定数量及要求打印;保密文件要由主任指定专人采取保密措施打印,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4、 严格执行文印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 责任追究

1、 未执行打印文件的审批手续,而打印各种文件材料,打字员应负直接责任。

2、 各种打印清样未经拟稿人校对、签字就交付印发;文件材料打印质量差,差错率超过1‰,打字员应负直接责任。

3、 保密文件未采取保密措施打印,或由其他人员参与打印,打字员应负直接责任。

4、 未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打字员应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文印中心复印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矿各种文件、材料、图纸的复印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及安全负责。

一、 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复印本矿涉密文件、档案材料及上级文件时,应按照其内容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复印会计凭证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复印重要技术文件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2、 熟练掌握本岗位各种复印机的操作、使用和简单故障的排除;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复印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出现大的设备故障不能排除时,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处理。

4、 严格执行文印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 责任追究

1、 不履行审批手续,造成涉密文件、档案文件泄密,应负直接责任。

2、 不正确操作、使用印刷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应负直接责任。

3、 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人身伤害应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工资科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档案管理员负责全矿工人人事档案的管理。

一、 岗位责任

1、 根据兖矿集团人资发(2002)287号文《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各项内容,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加强档案安全保管意识。

2、 严格执行《保密守则》,杜绝一切失密泄密想象。

3、 随时接受入册工人的档案材料并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及时归档。

4、 档案材料每月集中转递一次。转递时按机密级文件转递,保证档案材料安全转递。

5、 收集整理和鉴别应归档的各种材料并及时归档,保证职工档案材料健全、完整。

6、 熟悉档案材料存放位置和使用的检索工具,并不断健全登记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微机管理。

7、 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档案,查阅时不准涂改、污损、折卷、圈注,不经批准不得摘抄和复制。

8、 保证各种安全措施有效、齐全,保证做到“六防”。

9、 档案橱柜和档案材料要按顺序排列整齐。

10、 保持档案室内干燥、卫生、整洁。

二、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工资科档案管理员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 发现阅档者涂改档案内容不予制止的;

(2) 档案室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

(3) 不按机密级转递档案造成档案材料丢失的。

工资科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消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 岗位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2、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要求,逐月按时足额地缴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在购房、自建住房时,积极住房帮助职工审批、使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3、 注意办公室的防火、防盗的管理工作。

二、 责任追究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1) 不按标准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2) 在职工个人购房、自建住房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3) 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在办公室发生火灾的,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2、 以上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如触犯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

工资科劳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劳动管理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工资科劳动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搞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一、 岗位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及有关规定、指令。

2、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定编定员工作。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工艺工程及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劳动组织和人员配备情况,合理配备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定员管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善于考察分析人员构成是否合理,定员水平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动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3、 负责新录用工人的政审和体检;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做好新工人分配前的素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对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不予安排工作。

4、 负责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上岗前的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妥善安置等工作。

5、 负责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组织报批工人初、中、高级工、技师的资料,同时负责工人技师的考核、晋升、聘任及平时管理工作。

6、 负责自谋职业及辞退人员审查报批。及时办理自谋职业的交纳养老保险手续和合同手续;对辞职人员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7、 按照本矿调动管理规定,对调动人员严格把关。负责职工的调出、调入、内部调动,并及时做好记录,报矿研究批准。经研究批准内部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8、 做好长病、长伤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长病、长伤人员每季度安排一次查体。对能恢复工作的首先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二、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资科劳动管理员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扣除当月奖金。

(1) 新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 转岗人员未能及时进行转岗培训和安全教育的;

(3) 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搞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到尽职尽责。

一、 岗位责任

1、 积极配合社保主任工作,认真学习掌握社会保险管理政策。

2、 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3、 建立和管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统计报表。

5、 及时办理职工养老金转移手续。

二、 责任追究

1、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错记、漏记或少记,使职工产生一定的精神负担,在工作上精力不集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应负相关责任。

2、 对前来咨询有关保险政策及个人账户方面的职工,如果不耐心解答,使职工带着不满情绪回到工作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应负相关责任。

3、 不及时给职工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使职工思想上存在压力,不专心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应负相关的责任。

4、 对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并积极宣传工商保险政策规定。 填报工伤保险的有关报表、负责工伤职工的档案管理。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好工伤残职工及亲属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一、 岗位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使职工对政策心中有数,工作中免除后顾之忧,放心安全搞生产。

2、 负责填报工伤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掌握职工的工伤情况,按时上报集团公司保险处。

3、 及时报告经本单位安监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为工伤职工做好服务工作,使其在工伤期间迅速恢复,尽快的投入到安全生产当中。

4、 及时为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 负责为确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申报伤残待遇,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得到应有的待遇,为矿井的安全生产作出一份贡献。

6、 负责为因工死亡和比照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报待遇和工亡遗属待遇执行。

7、 负责本单位工伤职工的档案管理,掌握职工的工伤信息,从中查找出现工伤的各类原因,然后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出现。

8、 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做好工伤残职工及家属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使伤残职工放心满意,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当中去。

二、 责任追究

1、 未按时填报工伤保险的有关报表;未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保险处的,对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

2、 报表数据不正确,造成工伤职工利益损害的,工作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作出深刻检讨。

3、 工亡遗属待遇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出现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对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还要对本人处以经济罚款。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统计、上缴单位、个人医疗保险缴纳基金。统计矿医院营业额、报销额。申报、审核、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申报职工特殊病种鉴定。

一、 岗位责任

1、 按月及时统计、上缴单位、个人医疗保险缴纳基金。

2、 按月及时统计矿医院营业额、报销额,为矿医院兑现奖金提供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准确,充分发挥工资奖金的保障、激励功能,保护矿医院职工工资积极性,推进矿井安全生产。

3、 按月及时完成并上报集团公司《兴隆庄煤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

4、 按月及时为矿申报、审核、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确保我矿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5、 月登记见过全、离休、工伤、矽肺人员报销台账,做到数据准确。

6、 每半年发放异地安置退休职工、长期驻外工作人员门诊包干费,确保金额发放及时、准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安全生产和矿区信访稳定。

7、 每年年初兑现见过全、离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用包干余额返还,确保金额发放及时、准确,保障职工待遇,维护矿井信访稳定。

8、 审核参保人员及工伤、矽肺、建国前、离休、剩余人员报销医疗费用。

9、 及时审核、申报职工特殊病种鉴定,促进职工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稳定职工生产情绪。

10、 按月及时对中国人员增减变动进行处理;对死亡、调动人员进行结算;对新分、调入人员进行加册。

11、 及时为职工办理挂失、补办医疗磁卡、手册业务,为职工提供就医便利,消除职工后顾之忧。

二、 责任追究

1、 出现申报不及时,办理不及时,结算不及时等现象,工作人员接受批评教育处分。

2、 如出现数据统计严重失误及各类人员费用出现错报、漏报,除灾下月将差额不起之外,工作人员接受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

3、 出现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情况,除作废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单据外,工作人员接受批评教育,并处以经济罚款。

生育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及时、足额地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申请生育补偿金,报销生育、引流产医疗费用。

一、 岗位责任

1、 按照集团公司核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2、 每季度收集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女职工深生育或引流产补偿申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保险事业处,申请生育补偿金。

3、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我矿机关规定,报销生育、引流产医疗费用。

二、 责任追究

1、 报送各类生育保险报表要及时,未及时上报的,给予工作人员严肃批评教育的处分。

2、 报送上级单位的各类报表数据不准确,出现失误的,给予个人严肃处分,并做出书面检查。

3、 生育保险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职工在生产生活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接受批评教育,并进行经济罚款。

失业保险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事业金缴费台账,按时足额上缴事业保险金。准确统计计算职工个人失业金。

一、 岗位责任

1、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制定的有关事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使职工对上级领导的政策做到明明白白,不带着疑问下井工作,使其放心的进行安全生产。

2、 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执行事业保险待遇。工作中,对任何职工做到一视同仁,使职工对政策放心,不带着不满情绪下井,安安全全生产。

3、 每季度按质按量准确报送各类报表,按时足额上缴事业保险基金。为职工以后可能出现的转岗以及再就业培训、职工个人生活提供资金保障,避免职工的后顾之忧,放心地进行安全生产。

4、 准确无误地统计计算在职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做到不错报、漏报,不出任何差错。使职工交纳的每一分钱都纳入失业金中,促进安全生产。

二、 责任追究

1、 上报集团公司各类报表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对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通报批评教育。

2、 报送上级单位的各类报表数据不准确,造成职工损失,损害安全生产的,给予个人严肃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3、 失业金出现重大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接受严厉批评教育,并对个人进行经济罚款。

工资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资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身心健康,切实搞好劳动防护的管理工作。

一、 岗位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及有关规定、指令。

2、 负责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全矿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并严格按照计划,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统计台帐,对特殊情况下,生产急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领导签字程序,否则不得发放。

3、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负责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对职工现任工种及时调整改变,审批发放,并及时办理调出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转移手续。

4、 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认真参加安全活动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5、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意见,熟悉和掌握本矿各工种及人员情况,不断积累经验,为修改完善防护用品标准做好基础工作,

6、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资科劳动防护管理员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扣除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

(1) 不按时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的;

(2) 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统计台帐的;

(3) 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劳动护品的;

(4) 因不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的。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缓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总经理、分管经理的领导下,搞好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职守。

3、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4、 负责组织制定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负责组织生产调度会、生产平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监促个部门落实。

6、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监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处理。

7、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8、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9、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10、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1、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护的协调工作。

12、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13、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并形成报告。

14、 负责各类生产报告的报送等工作。

15、 负责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动态达标。

16、 负责矿井生产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矿井正常接续。

17、 负责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18、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协助总经理组织人员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19、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责。

4、 调度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主要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6、 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7、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及时、不标准,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8、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主要责任。

11、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缓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2、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3、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4、 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5、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范围和煤矿“三大规程”。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 按照分管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

4、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处理。

5、 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6、 协助主任制定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7、 负责矿井生产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矿井正常接续。

8、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负责组织生产调度会、生产平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9、 掌握采掘接续情况及生产工作计划、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协助主任做好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10、 协助主任,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11、 分管“三防”副主任负责日常“三防”调度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三防”工作会议;及时组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好“三防”达标工作。

12、 分管机电副主任负责日常机电管理调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排查隐患,及时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3、 分管经营调度副主任负责日常经营调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调度煤炭产、销、存变化情况。定期召开经营调度会议,及时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4、 掌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在总经理的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15、 协助主任做好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动态达标。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管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技术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调度室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搞好生产调度、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 负责检修工程计划的制定、安排、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 负责矿井检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计划落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

6、 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避灾路线。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调度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 掌握采掘生产接续情况及生产作业计划、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协助主任做好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8、 参加作业规程和相关措施的审批,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监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处理。

10、 负责组织调度煤炭产、销、存变化情况,及时组织煤炭盘点和月度产量平衡,及时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1、 积极参加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协助主任搞好调度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度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12、 负责业务范围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做好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13、 协助主任做好调度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动态达标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调度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5、 在带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调度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生产准备工作计划组织调度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室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 负责填写各类调度记录、台账。做好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字迹工整,无涂改,无漏项。

4、 负责做好上级指示、命令、通知通报等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存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5、 及时调度现场生产状况,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6、 严格交接班制度,当面交清当班、当天安全生产情况及急需解决和未处理完的问题,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7、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掌握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8、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熟悉生产动态,及时掌握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保证调度工作准确无误。

9、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在总经理、主任的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施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统计员在业务范围内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统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生产调度数据统计、经营数据统计等工作。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 负责及时统计调度生产数据;负责整理、计算报表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校对。

4、 负责及时统计矿非伤亡事故,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5、 负责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基础台帐,并善保管;做好统计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 及时给领导提供旬、月报表及分析报告;及时收集和搜取相关的统计数据、资料,为领导正确指挥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7、 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掌握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8、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是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监控中心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讯监测中心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是煤矿生产一线安全监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等管理工作。

2、 积极配合总经理、总工程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安全监控”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监控”工作。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控”各项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 按时组织单位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5、 在“安全监控”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措施、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7、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监控”新技术,开展“安全监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水平。

8、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征上岗。

9、 负责安排矿区计算机、安全监控等系统的安排和维护,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监督检查。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

10、 参加有关会议,负责接收和传达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信息。

11、 定期开展“安全监控”系统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煤矿“安全监控”方面存在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12、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监测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13、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监测系统准确、及时地安全运行。当发生重大系统事故时,负责调动人力物力对故障进行处理,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汇报,尽快恢复,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把临时监测设备安装到事故地点,并保持畅通,确保事故处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14、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 对煤矿生产一线“安全监控”方面技术管理,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6、 在煤矿有关“安全监控”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7、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8、 未及时安排人员对安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9、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1、 煤矿所用的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监控中心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3、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4、 当发生重大系统事故时,未积极调动人力物力对故障进行处理;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不能尽快恢复;未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的,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5、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未积极组织人员及时把安全监控设施安装到事故地点,未保持畅通,未确保事故处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16、 对于上述应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应积极协助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组织进行安全监控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参加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参加有关会议,负责接受和传达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信息。

4、 掌握计算机、监测、工业电视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对有关矿区计算机、监测等系统的安装和维护负责并监督检查。

5、 当发生重大系统事故时,负责协助主任调动人力物力对故障进行处理,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汇报,尽快恢复,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6、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把安全监控设施安装到事故地点,确保系统畅通。

7、 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指导,并和技术人员一起解决处理有关技术难题。

8、 主任未在岗位时,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9、 在分管范围内,组织、监督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分管工作。

10、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安全监控”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 按照分工要求在“安全监控”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措施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2、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3、 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对本单位承担的“安全监控”管理等工作按照分工,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4、 在参与的煤矿“安全监控”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5、 在参加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不认真负责;未经常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6、 在接受和传达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信息时,不及时,不认真,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7、 未掌握计算机、监测、工业电视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对有关矿区计算机、监测等系统的安排和维护有不负责任行为,未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8、 当发生重大系统事故时,未协助好主任调动人力物力对故障进行处理,未向有关部门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未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9、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未积极组织人员及时把安全监控设施安装到事故地点,系统不畅通,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10、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安全监控”系统等进行检查的,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11、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应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监控”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测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 负责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实际,安全可靠,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更换设备、外围设备、集中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的技术维护工作。对有关矿区网络设备的技术维护工作。对有关矿区计算机、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负责并监督检查。

3、 深入现场,检查监测安全隐患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安全问题,并根据实际对现行措施提出整改或补充措施。

4、 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数据。

5、 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的制作、审批和上报,监督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和校验工作。

6、 积极参加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监测装备水平。

7、 负责设备配置、机件变更和软件、数据的管理工作。

8、 负责设备紧急故障的处理,对日常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9、 根据网络运行状态和流向信息,制定优化网络组织方案和电路调配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10、 积极参与本单位管理工作,给行政当好参谋,协助行政组织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11、 认真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同时负责职工业务培训的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

12、 参加矿有关会议,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会议精神。

13、 协助技术主管编写年度维护、测试计划,并组织实施。

1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系统的运行情况,处理和解决各系统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4、 在编制的“安全监控”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6、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监控”状况,未向安全监控中心主任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 在安全监控中心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监控中心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9、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通讯监测中心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作业。监测维修组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灭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3、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维修工作。

4、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井上、井下所有监测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

5、 熟悉井上、井下干线、设备分布情况,了解各传感器的使用性能及原理,能根据主机信号判断出故障范围,会使用各种检测仪器。

6、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7、 负责记录、分析、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8、 按照规定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9、 参加监测专业会议,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监测状况。

10、 同小组成员一起努力学习监测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11、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按时组织班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组织落实班组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12、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作业中的问题。

13、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特征上岗的监督检查。

14、 工作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1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监控维修组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维修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4、 对监测报表、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监控维修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5、 操作失误,处理故障不及时造成的设备损坏和监测事故,监控维修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6、 对维修工作的检查不认真,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组织好维修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8、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能落实“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作业中存在的问题,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9、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未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工作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监控维修组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监控维修组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作业管理负直接责任。

13、 未及时发现、整改维修工作安全隐患,监控维修组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15、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监控中心维修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16、 对于上述应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中心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中心监控维修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本人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灭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 负责井上、井下所有监测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

3、 熟悉井上、井下干线、设备分布情况,了解各传感器的使用性能及原理,能根据主机信号判断出故障范围。会使用各种检测仪器。

4、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5、 负责记录、分析、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6、 熟悉井下避灭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

7、 按照规定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8、 参加监测专业会议,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监测状况。

9、 努力学习监测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未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落实好国家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2、 井上、井下所有监测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有问题,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3、 未熟悉井上、井下干线、设备分布情况,未了解各传感器的使用性能及原理,未能根据主机信号判断出故障范围;不会使用各种检测仪器的。监控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4、 未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5、 未记录、分析、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未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6、 监测报表、资料、数据不准确,不可靠,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7、 未按照规定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处理故障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设备损坏的,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9、 因维修、维护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其他要求组织作业。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安装、设备配置、机件变更和软件、数据的管理工作。

3、 熟悉计算机网络、设备分布情况。

4、 负责计算机网络故障的处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生产信息能够及时传输到领导和有关单位的计算机上,为矿井安全生产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 严格按照计算机使用维修措施进行操作,坚持停电、验电、放电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6、 建立健全计算机购置、使用、保养和维修台帐,并对记录情况进行分析,不断总结各类故障出现的机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见性估计。

7、 经常深入现场,按照规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8、 参加计算机专业会议,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矿井计算机管理水平。

9、 带领全组成员不断学习计算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安全监控调度室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直接责任。

2、 未熟悉计算机网络和设备的分布情况,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直接责任。

3、 计算机网络故障的处理有缺陷,未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未保证生产信息能够及时传输到领导和有关单位计算机上的,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主要责任。

4、 未严格按照计算机使用维修措施进行操作、停电、验电、放电制度的,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主要责任。

5、 未建立健全计算机购置、使用、保养和维修台帐,未对记录情况进行分析,未总结各类故障出现的机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未作出预见性估计的,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主要责任。

6、 未按照规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直接责任。

7、 操作失误,处理故障不及时造成的设备损坏和监测事故,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直接责任。

8、 未带领全组成员学习计算机知识,未提高业务水平,未做好业务保安,安全监控调度室组长负主要责任。

9、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井口考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口考勤组长对人员出入井管理负主要责任。井口考勤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测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 在调度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3、 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搞好本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4、 负责考勤员的排勤上岗工作,严禁空班脱岗。

5、 保证考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卫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6、 安排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考勤报表。当班必须立即清点入井人数,并按程序要求上报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

7、 组织考勤员进行有关文件的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技术规范,井口考勤组长负直接责任。

2、 对弄虚作假人员不加制止,井口考勤组长负主要责任。

3、 出入井人数清点与实际不符,井口考勤组长负主要责任。

4、 操作失误,处理故障不及时造成考勤设备损坏,井口考勤组长负主要责任。

5、 未带领全组成员学习业务知识,未提高业务水平,未做好业务保安,井口考勤组长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井口考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口考勤员对人员出入井管理负主要责任。井口考勤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测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 在调度主任及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3、 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搞好本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4、 严禁空班、脱岗。

5、 保证考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卫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6、 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考勤报表。当班必须立即清点入井人数,并按程序要求上报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

7、 按时参加公司及科里组织的有关文件的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技术规范,井口考勤员负直接责任。

2、 对弄虚作假人员不加制止,井口考勤员负直接责任。

3、 出入井人数清点与实际不符,井口考勤组长负直接责任。

4、 操作失误,处理故障不及时造成考勤设备损坏,井口考勤组长负直接责任。

5、 未业务知识培训,未提高业务水平,未做好业务保安,井口考勤员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风科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通风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 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风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4、 在分管范围内,组织、监督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工作。

5、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 协助科长制定通风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9、 协助科长做好“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10、 参与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编制,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然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11、 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12、 参与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通风系统优化设计,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4、 参与“一通三防”设计、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检查、兑现工作。

15、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2)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检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通风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通风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4、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5、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主管工程师是通风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风科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通风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 保证通风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技术规范。

3、 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4、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保证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6、 协助总工程师、通风科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7、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并向通风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8、 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参与编制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然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9、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10、 负责“一通三防”作业规程、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安排、审批、检查、兑现工作。

11、 协助通风科科长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12、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通风系统优化设计,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 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4、 协助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15、 及时收集上报“一通三防”技术数据资料、各类报表,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并负责按要求整理归档。

16、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17、 协助做好瓦斯的排放工作,保证采掘正常生产。

18、 尽职尽力,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 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然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6、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未向通风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 在通风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通风科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技术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一通三防”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通风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 参加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3、 参加制定“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5、 协助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并向通风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7、 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参加编制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然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8、 参加“一通三防”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安排、检查、兑现工作。

9、 协助通风科科长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10、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通风系统优化设计,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1、 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 处理计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2、 参加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13、 负责及时收集上报“一通三防”技术数据资料、各类报表,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按要求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14、 协助做好瓦斯的排放工作,保证采掘生产正常。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技术人员降低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4、 参加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科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6、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分管范围内煤矿“一通三防”状况;未向通风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9、 按照分工在通风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0、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通风科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防尘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防尘检查员应积极做好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及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防尘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通风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综合防尘检查工作。

2、 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皮带巷、回风巷、机电硐室、地面主副井车场及绕道、洗煤厂厂房及煤流各转载点、皮带运输线路等地点的综合防尘检查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

3、 负责矿井通风设施质量状况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督促整改落实。

4、 负责对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5、 负责综合防尘设备、仪器的保管和发放,保证发放的设备、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发放记录。

6、 做好综合防尘检查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7、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8、 按时参加组织的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通风科防尘检查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风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2、 积极配合总经理、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工作方面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 按时组织单位(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5、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6、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8、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9、 每日对报送总经理签字的各类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10、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 负责安排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12、 负责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13、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4、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15、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16、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管理。

17、 定期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18、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19、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做好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然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20、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准确、及时。

21、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2、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3、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方面技术管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6、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8、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9、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及时检查和有效维护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1、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及时检查和有效维护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2、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在预防瓦斯积聚方面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4、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7、 煤矿所有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8、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风队队长应负重要责任。

1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通风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0、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2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支部书记是本队安全生产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风队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配合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抓好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3、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4、 经常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思。

5、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即使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6、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的持证上岗情况矿。

8、 监督通风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干涉煤矿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通风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部书记负全面责任。

4、 通风队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 不能及时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6、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8、 通风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9、 在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通风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风队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组织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协助队长建立健全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

3、 深入现场指挥作业,强化现场管理,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安全措施,平衡、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积极组织和参加事故抢险,执行抢救指挥部制定的各项抢救方案和措施。

5、 积极参加通风工作例会及各种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

6、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制订矿井通风安全措施。

7、 协助队领导做好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8、 队长未在岗位时,通风队副队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队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9、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工作。

10、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本单位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4、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队副队长应负重要责任。

5、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检查的,通风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技术主管是通风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通风队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组织制定矿井通风队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开展。

3、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4、 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队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协助总工程师、通风队队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安规定及时上报。

6、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并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

7、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制定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8、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协助队长组织好通风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4、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组织在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技术主管应负重要责任。

6、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未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9、 在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10、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的,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工会主席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队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监督队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通风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3、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定期组织群监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落实人员进行整改,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队长汇报。

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5、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6、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7、 积极组织职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负责筛选,协同行政整改落实。

8、 监督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组织职工开展争创“三无”班组活动,努力减少“三违”。

9、 督促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10、 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于本单位行政进行交涉,并进行协商调解。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支持、代表职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

11、 监督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和集团公司职工六项权利的贯彻落实执行。

二、责任追究

1、 没有对队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2、 未督促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3、 未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4、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7、 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开展,“三违”人员的帮助活动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8、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9、 由于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后果,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技术人员在通风队长的领导下,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风队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 负责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要符合实际,安全可靠,并认真贯彻执行。

3、 深入现场,检查通防安全隐患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安全问题,并根据实际对现行措施提出整改或弥补措施。

4、 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风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数据。

5、 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的制作、审批和上报,督促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和校验工作。

6、 积极参加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7、 积极参与队管理工作,给队行政当好参谋,协助行政组织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8、 认真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同时负责职工业务培训的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4、 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通风队技术人员负技术责任。

5、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制定的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队技术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7、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未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8、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在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11、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工长是通风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工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通风队工长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措施等要求组织作业,保证施工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通风队工长在队领导下,严格按照队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建立健全班组内的工作制度,开好班前会,做好工作的超前安排,组织开好班后会,搞好班后工作总结。

4、 认真执行好各种事故分析制度,严抓安全,对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和组织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 教育职工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责任地点内其它单位的通风管理问题,积极汇报,落实处理。

6、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重点排查安全意识薄弱人物,认真贯彻“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7、 加强现场劳动纪律管理,及时制止“三违”。

8、 负责检查班内各种报表、台帐、记录。

9、 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安全意识状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

10、 按时参加队内各种安全会议,向班组内职工传达落实,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带头学习、贯彻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工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工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通风队工长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作业现场、检查不认真,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组织好通风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无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规程、措施作业的,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8、 对搜集、统计的各种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通风队工长应负主要责任。

9、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施工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通风队工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通风队工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2、 未及时发现、整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3、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队工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5、 对于上述应负的各种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井下火药库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井下火药库库工是井下火药库工作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井下火药库库工要对本岗位的工作安全负责。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火药管理、运输中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在通风队的领导下,负责火工品管理工作。

3、 持证上岗,尽职尽责,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4、 严格按规定运输,轻装轻卸,点清数量,并做好押运员的签字交接工作。

5、 按规定数量分别储存。各种物品之间的距离、堆放符合规定要求。

6、 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物品受潮变质。

7、 通讯、消防设施齐全,库内有防鼠措施。

8、 雷管按规定编号,编号室严格按规定进行工作。

9、 库存爆破器材须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

10、 按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发放爆破器材,当班计划实领实耗,退库必须做到“四对口”,帐、卡,物相符。

11、 发放火工品和爆破任务单要经调度室、队长,放炮员盖章,退库时,用料单位的班组长和库内收发员签字,禁止涂改。

12、 发放雷管必须按放炮员编号发放,防止混发、错发。

13、 做好废品的定期上报工作,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交给有关单位。

14、 外来人员一律凭证件入库,并登记。不准带矿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

15、 按时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火药库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火药库库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在通风队的领导下,负责火工品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5、 未持证上岗,未尽职尽责,未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井下火药库库工负直接责任。

6、 未严格按规定运输、轻装轻卸、点清数字,未做好押运员的签字交接工作,井下火药库库工负直接责任。

7、 未按规定数量分别储存、距离、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井下火药库库工负直接责任。

8、 未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未防止物品受潮变质,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9、 通讯、消防设施未齐全,库内未有防鼠措施,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重要责任。

10、 雷管未按规定编号,编号室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工作,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1、 库存爆破器材未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有土改、有差错,未保存完整,井下火药库库工直接责任。

12、 未按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发放爆破器材,退库未做到“四对口”,帐、卡,物未相符,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发放火工品和爆破任务单未经调度室、区队长、放炮员盖章,退库时,用料单位的班组长和库内收发员未签字,有土改,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4、 发放雷管未按放炮员编号发放,有混发、错发的,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未做好废品的定期上报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6、 外来人员未凭证件入库、登记,带矿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直接责任。

17、 未按时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井下火药库库工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应负的各种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测风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风组长是测风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通风队测风组长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测风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测风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在队领导下,负责矿井测风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队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负责落实矿井测风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带领测风员认真学习测风技术员技术操作规程和通风安全知识,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不断提高测风员的业务水平。

4、 组织测风员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扇性能鉴定和局扇性能鉴定;认真测算风量、风压、漏风量,测量温度、深度;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通风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5、 在队安排和通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措施,组织测风员进行通风系统调整,认真考核调整效果,出现重大问题立即汇报处理。负责组织测风员绘制通风系统图,填制测风记录、台帐和报表。

6、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组织抢救;参加或协助调查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7、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及时反映组内职工情绪问题,认真贯彻“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8、 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用工,对测风工作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不准冒险作业。确保安全。

9、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回。组织落实班组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10、 按时参加队内各种安全会议,向组内职工传达落实,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带头学习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组内职工违章作业。“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作业中发现的问题。

11、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2、 测风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13、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风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通风队测风组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事故,测风组长应负接责任。

5、 未认真落实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带领测风人员认真学习测风员技术操作规程和通风安全知识,未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在组织测风员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扇性能鉴定和局扇性能鉴定中,未认真测算风凉、风压、漏风量、测量温度、湿度,未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通风安全问题,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按照措施组织测风员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未认真考核调整效果,出现重大问题未立即汇报处理;填制的测风记录、台帐、报表、各种测算数据不准确、时效性差,测风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8、 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未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组织抢救,测风组长应负主要在责任。

9、 未认真贯彻执行“六不准”主度,测风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10、 对测风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作业中的问题,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3、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测风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5、 测风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作业管理负直接责任。

16、 未及时发现、整改测风工作安全隐患,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 ,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8、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测风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应负的各种责任,根据各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风员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测风员是测风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2、 负责矿井测风工作。具体测算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测定矿内空气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

3、 进行局扇性能测定,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扇性能鉴定,测定有关参数,汇总资料,及时填制有关报表及牌板,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4、 熟悉现场,掌握矿井通风安全知识,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5、 负责监督检查测风路线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 井下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斜巷测风时要禁止行车,同时要注意检查周围支护情况,作好自保、互保工作。

7、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作好记录,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8、 测风时,要先检查仪表,带好工具;测风时要认真测算,尽量减少误差,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9、 根据领导安排进行通风系统调整,负责绘制调整后的通风系统图,报送有关领导,对调整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立即汇报有关领导。

10、 参与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妥善保管有关记录、台帐,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违章或劝说他任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不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风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测风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不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测风工作安全隐患,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8、 对填报的各种数据的准确行、时效性及绘制的各种图纸,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9、 测风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测风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风员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应负的各种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瓦斯检查员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认真按照瓦检员技术操作规程和瓦斯设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及时将检查结果准确地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上。

3、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时按规定完成任务。

4、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要现场督促整改。

5、 按照瓦斯风级管理的制度,应急处理局部瓦斯积聚事故,严禁越权排放瓦斯。

6、 协助队完成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烧焊时,按规定检查瓦斯,及时完成队安排的应急安全工作。

7、 瓦斯检查时,发现工作地点或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要将人员撤出,设置栅栏,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队汇报。

8、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上报告,做好各种记录,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9、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0、 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严格执行“六不准”制度。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其它安全工作。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制止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4、 未认真按照瓦斯设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未及时将检查结果准确地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上的,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5、 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6、 未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未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未现场督促整改,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7、 未按照瓦斯风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局部瓦斯积聚事故、越权排放瓦斯,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8、 烧焊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未及时完成队安排的应急安全工作,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9、 发现工作地点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未将人员及时撤出;未设置栅栏;未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队汇报,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未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未及时向上级报告,未做好各种记录、采取相应相急措施,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不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2、 发现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不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3、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的安全隐患,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4、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5、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员应负直接责任。

16、 对瓦斯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17、 对检查失误或空检、漏检、数据错误等因素造成的事故,瓦斯检查员负全部责任。

18、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测尘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尘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测尘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测尘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本组人员,保证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3、 在队领导下,负责矿井测尘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队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4、 负责落实矿井测尘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测尘远安全生产责任制,带领测尘远认真学习测尘远操作规程和防尘安全知识,熟悉矿井防尘系统的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测尘员的业务水平。

5、 组织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认真测定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和其它地点的粉尘浓度,认真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督促现场整改了;出现粉尘积聚或粉尘浓度突然变化,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汇报处理。

6、 负责组织测尘员填制测尘记录、台帐、报表、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7、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认真排查安全意思薄弱任务,认真贯彻“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8、 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安全状况进行安排,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9、 带领全般人员参加班前会,组织落实班组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10、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作业中发现的问题。

11、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12、 工作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作撤离,保证安全。

13、 按时组织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工作不认真,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通风队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8、 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工作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9、 测尘组长对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测尘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尘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各种测算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测尘组长负重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3、 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事故,测尘组长负直接责任。

14、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测尘员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负责矿井测尘工作,测算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和其它地点的粉尘浓度。

3、 熟悉现场,掌握矿井通风安全知识。巡回测尘时,应检查防尘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防尘设施不健全、使用不正常或不按要求进行粉尘防治工作的地点,要现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通风队汇报。

4、 发现煤尘积聚或防尘效果突然下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 井下测尘时,要注意观察采样地点支护、运输等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处理,以保证工作安全。

6、 测尘时,要先检查仪器仪表,带好工具,测尘后要认真测算,尽量减少误差,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7、 负责填制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及时填报旬、月报表,认真整理测尘记录、台帐,提供测尘数据。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不积极撤离到安全地点,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的安全隐患,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9、 对填报的各种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尘员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通风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通风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通风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在队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通风工作。

3、 负责管辖范围内局扇安装、撤出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风筒回收工作,局扇安装和风筒敷设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程。

4、 及时巡查各用风地点的供风情况,对班内发生的通风安全问题及时向队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 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责任地点内其它单位的通风管理问题,及时汇报,落实处理。

6、 了解班组内职工思想情况,重点做好安全意识薄弱人物的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7、 安排具体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安全意识状况进行安排,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8、 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对工作不认真,忽视安全造成的失误、失职事故,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能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8、 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命令工作撤离的,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9、 通风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局部通风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熟悉现场,掌握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和局部通风安全知识,同时负责监督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3、 负责管辖范围内局扇安装、]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风筒回收工作。

4、 运送局扇,风筒时,要严格按章作业,持证上岗;吊挂和回收风筒、局扇,要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5、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它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及时向通风队汇报。

6、 负责班内局扇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停风时要立即向通风队汇报,并协助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和恢复通风安全工作。

7、 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执行“六不准”签字制度。

8、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作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9、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局部通风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局部通风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不积极撤离到安全地点,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的安全隐患,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局部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井下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井下钻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负责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煤层注水钻孔、防、灭火钻孔的施工;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钻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3、 运送物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要捆绑牢固。运送时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4、 施工前,要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措施,熟知施工操作要领和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掌握钻孔的施工和封空方式。

5、 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和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现场情况整修、加固钻场、保证钻场面积符合安全间隙要求,安钻地点底板平整,无浮煤矸。

6、 稳固钻机时,要打好立柱和切柱,上紧底固螺丝;各机械传动部分要安有防护栏。保护罩。

7、 开钻前,要认真检查钻机,钻具,确保安全无问题后方可开钻。

8、 严格按钻机操作说明书和施工安全措施调试钻机。要求钻机开关启动灵活,转动部分运转正常,方可接上钻杆、钻头,接通水源,由司机操作开始钻孔。

9、 钻孔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照测量人员标定的方位、角度、钻探施工。

10、 钻进过程中,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减小以及顶钻时,必须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监视水情,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11、 钻孔透采空区发现有害气体时,要停钻,立即汇报处理。

12、 出现废孔时,首先进行分析,并要进行封孔,防止漏水、漏气。

13、 钻机启动时,注意力集中,要求手不离按钮,眼不离钻机,动作准确、及时、迅速;机器运转时,禁止用手、脚或其它物料直接制动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物品放在钻机、开关上。

14、 封孔时,要检查封孔器完好情况,封完后要检查封孔效果,保证达到安全要求;仰角封孔时,避免人员正对孔口,防止下滑伤人。

15、 钻机不得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运转,出现故障要立即处理,不准带病作业。

16、 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收集现场资料,提供安全技术数据。

17、 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扎脚手架,做到安全、牢靠并设专人监护。

1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钻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钻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的安全隐患,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事故的,井下钻工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密闭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具体负责通风设施的施工工作。按照“一通三防”设计及通风安全要求,施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和测风站,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3、 运送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符合运输要求。运送时,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4、 施工前,要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措施,熟知施工内容,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工作日原则。

5、 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情况,确保在地点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6、 施工时根据措施要求加固或拆除支架,要一人处理一人监护;顺槽施工一般按先上后下进行,煤矸及时清理。

7、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如实上报,作好记录,并采取应急措施。

8、 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作到能够就密闭严密不漏风,临时密闭符合安全要求,观测孔、措施孔齐全,电缆孔封堵严密,符合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规定要求。

9、 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扎好脚手架,做到安全牢靠并设专人监护。

10、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它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及时向通风队汇报。

11、 执行“六不准”签字制度。

12、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

1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密闭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密闭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本人不撤离现场,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密闭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密闭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防尘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防尘班班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防尘班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在队领导下,负责全班的安全工作,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具体负责矿井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挪移工作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 及时巡查防尘、革剥设施的使用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处理,做到设施使用正常、安全可靠。

5、 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责任地点内其它单位的防尘管理问题,积极汇报,落实处理。

6、 了解班内职工的思想情况,重点做好安全意识薄弱人物的安全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7、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安全意识状况进行安排;

8、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9、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10、 按时参加队内各种安全会议,并向班内职工传达落实。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带头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防尘班班长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4、 工作不认真,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能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6、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8、 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防尘班班长未及时命令工作撤离的,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9、 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事故,防尘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10、 防尘班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1、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防尘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尘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防尘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熟悉现场,掌握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综合防尘安全知识,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同时负责监督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3、 负责管辖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巷道粉尘冲刷,保证无积尘现象,杜绝煤尘事故发生。

4、 运送防尘、隔爆设施物品时,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在吊挂和回收水幕,安装和回收及挪移隔爆设施的工作中,要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5、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防尘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它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及时向通风队汇报。

6、 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严格遵守“六不准”制度。

7、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场。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造成的事故,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本人不撤离现场,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注浆、注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注浆、注水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2、 具体负责井下注浆、注水工作。认真执行《井下注浆工技术操作规程》、《煤层注水工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注浆、注水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 了解井下注浆、注水系统,熟知灌录系统。注浆前后要巡查管路系统,按要求开关阀门,接好管路,注浆时要检查疏水装置,防止溃浆事故发生;洒浆时,要将胶管与输浆管连接严密牢固。洒浆过程要有专人看守管路和阀门,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处理。

4、 在采空区及回风巷防、灭火注浆、注水时要有瓦检员检查工作地点有害气体浓度,或自配安全仪器,严防事故发生。

5、 进入工作现场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顶板、设备等隐患时,要先处理再作业,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

6、 静压注水时,要注意检查注水管路系统,及时处理漏水点。

7、 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8、 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子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

9、 协助队及时处理各种发火事故隐患,

10、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如实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1、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严格遵守“六不准”制度,自觉遵章作业,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1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注浆、注水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注浆、注水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中的安全隐患检查不认真、失误造成的事故,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注浆、注水工不撤离现场,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8、 对矿井自然发火事故,注浆、注水工负一定责任。

9、 对填报各种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1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注浆、注水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注浆、注水工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看风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看风门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了解所看管的风门控制或影响通风系统的范围,以及区域内进回通风巷的位置关系。

3、 不准在岗位上打盹睡觉,更不准擅自离开岗位,要精力集中,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检查风门及闭锁装置,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5、 开关风门时,看风门工严禁站在风门开向的后面,防止车撞风门伤人。

6、 严禁超宽超高物件强行通过风门。

7、 严格执行“六不准”签字制度。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看风门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看风门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安全检查不认真,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5、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看风门工不撤离现场,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8、 由于失误造成的后果,看风门工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看风门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看风门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风门维护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风门维护班班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风门维护班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在队领导下负责全班的安全工作,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板式通风设施的施工及风门制作、安装工作。

4、 及时巡查通风设施的使用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处理,做到通风设施正常、安全可靠。

5、 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责任地点内其它单位的通风管理问题,积极汇报。

6、 了解班内职工思想情况,排查安全意识薄弱人员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认真执行“六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7、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具体状况进行安排;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8、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参加和协助调查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9、 按时参加队内各种安全会议,并向班内职工传达落实,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带头学习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班内违章作业。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风门维护班班长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风门维护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4、 工作不认真,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能落实“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作业中的问题,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6、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8、 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9、 风门维护班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风门维护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风门维护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风门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风门维护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具体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管理、风门制作、安装及板闭的施工,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通风安全要求施工,维护通风设施。

3、 运送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符合运输要求。运送时,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4、 施工前,要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措施,熟知施工内容,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5、 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情况,确保施工地点通风良好。

6、 严格按质量标准按装风门、风窗,施工板闭,及时维护通风设施,做到风门严密不漏风,临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风门比锁正常,开关灵活。

7、 在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扎脚手架,做到安全牢靠。

8、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它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及时向通风队汇报。

9、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风门维护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风门维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的安全检查不认真,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5、 由于失职造成的后果,风门维护工应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本人不撤离现场,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风门维护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风门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机修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在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负责通风队所用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配电和维修。

3、 熟练掌握井下电气、机械设备质量标准。

4、 及时巡查队内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处理,做到无故障运行,无带病作业,确保机电设备使用正常、安全可靠。

5、 设备的维修和操作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安全生产。

6、 停送电和设备运行时,必须执行停送电的有关规定,保证设备运行时,设备工作性能不被损坏。

7、 及时与有关单位验收交接设备,按要求核对好所管理的设备、帐卡,做到帐卡与设备相符。

8、 加工制作现场所使用的各种备品备件,及时处理好现场的应急工作和队安排的重点工作。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中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6、 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机修工不撤离现场,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的安全隐患,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8、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9、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修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制浆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制浆班班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制浆班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在队领导下,负责制浆班的安全工作,保证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3、 带领全班职工认真学习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制浆工作要求,保证制浆量及制浆浓度。负责组织检查各设备运行及供水、照明等情况,确保设备运行完好,供水正常,安全无事故。

4、 认真填写组织制浆的各种记录、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5、 检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要有防滑防跌措施和漏电保护措施,认真开展自保互保教育,切实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6、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对安全意思薄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自保互保和业务保安工作。

7、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时,坚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工作。

8、 协助队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带头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安全业务培训。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制浆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制浆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事故,制浆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4、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5、 工作不认真,所造成的后果,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不能落实“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作业中的出现的问题,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8、 未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9、 制浆班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0、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对各种记录的准确性,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制浆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制浆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制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制浆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相关规定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具体负责制浆站内的制浆、放将工作。认真按照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泥浆搅拌机等机电设备,保证泥浆浓度达到措施要求,制浆量达到规定要求。

3、 熟悉制浆站内设备运行情况,熟悉各阀门开关完好情况及供水照明情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保证设备完好、供水系统、放浆系统正常。

4、 制浆时,要按规定使用水枪、搅拌机、回水泵,下浆时,要提前联系,及时清理杂物,防止杂物进入管路;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并及时清理现场。

5、 上岗时要采取防滑防跌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开动机电设备,做好防止漏电工作。

6、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及注浆工作记录,控制好制浆量及制浆浓度。

7、 严格遵守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矿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班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制浆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人或劝说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汇报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制浆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对本工作中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7、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8、 由于失误、失职造成的后果,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制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2、 在队领导下,负责瓦检仪发放和调试、校验、日常维护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队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负责瓦检仪器发放室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瓦检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瓦检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 负责检查指导本班职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种台帐、报表,核查仪器故障处理落实情况。负责仪器建帐建卡,按照周检计划送检各种瓦检仪器。

5、 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处理瓦检仪器故障,处理不了时,要进行汇报。瓦检仪器大修后需按规定送检。

6、 按时参加队安全会议向组织内职工传达落实,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

7、 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其它安全工作。

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未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未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2、 在瓦检仪器发放和调试、校验、日常维护的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的,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3、 未定期检查各种台帐、报表,未核查仪器故障处理落实情况,未对仪器建帐建卡,未按照周检计划送检各种瓦检仪器,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4、 瓦检仪器故障处理不了、未进行汇报的;瓦检仪器大修后,未按规定送检的,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 未抓劳动纪律、未制止“三违”的,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6、 未按时参加队内安全会议,未向组内职工传达落实;未协助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7、 瓦检仪器发放室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8、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发放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 具体负责瓦检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便携仪、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仪、自救器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简易维修。

3、 收发瓦检仪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时,要擦干净,并进外观检查,放回原处。

4、 交接班时,要把瓦检仪器使用情况、损坏情况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帐相符,出现问题时,要进行汇报。

5、 发现瓦检仪器时,必须进行检查。光干涉瓦斯坚定器要对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进行检查;对便携式瓦斯坚定仪、一氧化碳坚定仪、瓦斯氧气坚定仪等进行电路、气密性、误差检查。严禁将不符合瓦检仪器投入使用。

6、 要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及时清点瓦检仪器数目。保证工作场所清洁,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工作场所,同时加强电气检查,做到安全用电。

7、 遵守劳动纪律,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8、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主任抓好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未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未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的,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2、 因发放不合格安全仪器而造成事故的,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3、 交接班时,瓦检仪器使用、损坏情况不清楚,物、卡、帐不相符,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4、 不合格瓦检仪器投入使用的,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5、 未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清点瓦检仪器数目的,未安全用电的,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6、 未遵守劳动纪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违章作业、未做好自主保安工作的,瓦检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7、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瓦检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瓦检仪器维修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2、 负责瓦检仪器的维修安全工作,负责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器等仪器的检修校正、电池更换、药品收发及仪器管理等工作。

3、 负责瓦检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周检计划,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周检计划及时送检有关仪器;按时检修各种仪器仪表,确保安全生产。

4、 保持工作室内清洁卫生;备有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和工作台,压力装置要保存完好,能任意调压,停压不漏气,操作连接方便。

5、 严格按维修操作规程工作。要对维修好的仪器进行检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上架投入使用。

6、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故障登记表;所有仪器要建帐建卡管理,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仪器使用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7、 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8、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矿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组长抓好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未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未落实煤矿“三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的,瓦检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2、 因维修维护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瓦检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3、 瓦检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制定周检计划,未按照上级批复的周检计划及时送检有关仪器;未按时检修各种仪器仪表,瓦检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4、 未填写检修记录和故障登记表,仪器未建帐建卡,未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仪器使用情况的,瓦检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5、 未遵守劳动纪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矿各项管理制度、违章作业的,瓦检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6、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气体分析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分析气体化验员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2、 负责气体分析工作,保证分析及时、数值准确。

3、 熟悉掌握色谱仪的工作原理和基本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 操作时,出现误差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5、 气体分析要做好详细记录,分析结果要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6、 严格按照电气管理相关规定,管好用好机电设备,杜绝漏电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正常。

7、 标准气体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8、 加强设备检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9、 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互助保安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未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未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2、 未保证分析及时、数值准确的,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3、 操作时,出现误差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排除故障,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4、 未做好详细记录,分析结果未及时汇报上级领导的,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5、 未按照电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的,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6、 未遵守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气体分析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7、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自救器检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自救器检验工要对本岗位的作业安全负责,是作业现场自我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作业。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 掌握自救器及气密校验仪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自救器的检验程序和技术要求。

3、 检验前,应把所有仪器准备并调试好,记录准备齐全。

4、 自救器检验必须按程序进行正确操作,检验记录填写清楚、五差错,检验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并有记录查询。

5、 检验完毕,应收存好所有仪器,不能丢失配件和钥匙,打扫工作现场,及时上校验记录。

6、 参与公司新到自救器的进货检验。

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未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未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自救器检验工负直接责任。

2、 检验前未把所有仪器准备并调试好,记录准备不齐全。自救器检验工负直接责任。

3、 自救器检验未按程序进行操作、检验记录填写不清楚、检验出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和汇报的,自救器检验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科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档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范围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积极配合生产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

3、 按照分工要求参加制定煤矿生产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 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煤矿采掘运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审批、考核工作。

5、 参加作业规程、相关措施、工程设计及工艺操作规程的审查;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6、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程进度、生产准备等情况,及时向生产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

7、 协助科长制定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8、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 按照分工做好现场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搞好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10、 协助生产科科长做好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1、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2、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职工的技术培训计划,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13、 参加县官事故分析会议,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4、 科长未在岗位时,生产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15、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科副科长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5、 按照分工要求,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采煤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采煤主管工程师是生产科采煤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采煤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采煤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领导下,搞好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保证生产科在采煤技术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负责制定矿井采煤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原煤生产作业计划,保证采煤工作正常。

4、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负责采煤设计、采煤作业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工艺操作规程的审批,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规程措施“十个环节”的检查兑现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审批、考核工作。

9、 协助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采煤工作状况,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1、 协助生产科科长做好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2、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3、 及时收集回采工作面得及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负责煤矿采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制定或审查的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采煤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采煤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5、 根据实际情况未及时分析煤矿采煤生产状况;未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采煤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 在生产科采煤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采煤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掘进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掘进主管工程师是生产科采煤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采煤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掘进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领导下,搞好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保证生产科在掘进技术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负责制定矿井掘进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原煤生产作业计划,保证掘进工作正常。

4、 协助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研究编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负责掘进施工设计、作业规程、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工艺操作规程的审批,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规程措施“十个环节”的检查兑现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审批、考核工作。

9、 协助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掘进工作状况,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1、 协助生产科科长做好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2、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3、 及时筹集回采工作面得及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负责煤矿掘进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制定或审查的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掘进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5、 根据实际情况未及时分析煤矿掘进生产状况;未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 在生产科掘进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掘进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采煤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采煤技术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科采煤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领导下,搞好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协助生产科科长在采煤技术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参加制定矿井采煤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原煤生产作业计划,保证采煤工作正常。

4、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参加采煤设计、采煤作业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规程措施“十个环节”的检查兑现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采煤工作状况,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0、 及时收集回采工作面得及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负责煤矿采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能够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

12、 按时参加技术专业会议,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3、 负责采煤支护材料计划、审批、考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14、 负责配合指导矿小组,搞好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和顶板来压预测工作,协助区队搞好顶板管理工作。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编制或审查的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采煤技术人员负重要责任。

5、 根据实际情况未及时分析煤矿采煤生产状况;未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8、 在生产科采煤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9、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采煤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掘进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掘进技术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科掘进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科长领导下,搞好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协助生产科科长在采煤技术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参加制定矿井掘进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及掘进生产作业计划,保证掘进工作正常。

4、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参加掘进设计、采煤作业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规程措施“十个环节”的检查兑现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协助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掘进采煤工作状况,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0、 及时收集掘进工作面得及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负责煤矿采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能够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

12、 按时参加技术专业会议,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3、 负责采煤支护材料计划、审批、考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14、 负责配合指导矿压组,搞好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和顶板来压预测工作,协助区队搞好顶板管理工作。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编制或审查的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掘进技术人员负重要责任。

5、 根据实际情况未及时分析煤矿采煤生产状况;未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8、 在生产科掘进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9、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掘进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运输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运输技术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科掘进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分管科长的领导下,搞好运输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矿井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的安排、审批、检查、兑现工作,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 及时收集整理矿井运输方面的技术数据、资料,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做好辅助运输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 参加制定矿井月度、季度、年度生产准备计划,保证运输工作正常。

5、 负责运输生产准备工作计划的安排,保证运输工作正常。

6、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监察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能够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

7、 参加研究矿井开拓布面、采区设计方案和工作面设计工作,从运输系统上提出可行性方案。

8、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9、 按时参加技术专业会议,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10、 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1、 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术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1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参加编制或审查的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运输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 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运输技术人员负重要责任。

5、 根据实际情况未及时分析煤矿采煤生产状况;未向生产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运输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7、 在生产科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8、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运输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设计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设计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生产科设计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采矿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设计技术工作。

2、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生产接续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系统合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 负责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抓好区队的设计把关,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掌握矿井生产接续状况,及时根据生产接续时间做好方案设计,及时提供图纸,保证采掘接续工作正常。

5、 负责设计资料的上报审批工作;及时收集设计技术数据资料,做好设计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6、 配合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组织分析生产技术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7、 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随时掌握工作面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9、 按时参加技术专业会议,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矿井的技术水平。

10、 努力学习采矿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科设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生产计划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计划管理人员应积极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生产科计划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生产计划技术工作。

2、 协助科长组织编制矿井生产中、长远发展规划。负责制定矿井采掘接续计划和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

3、 参加研究编制矿井开拓方案、生产接续方案、生产系统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从生产计划管理保证采掘接续工作正常。

4、 负责组织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5、 在落实生产作业计划时。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作业计划进度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6、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掌握矿井生产动态,确保按时制定矿井各类生产计划,及时上报下发。

7、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报表。

8、 及时收集、提供计划资料数据,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科生产计划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科研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科研管理人员应积极搞好科研管理工作,对岗位范围内工作负责。生产科科研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科技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科研管理工作。

2、 协助矿总工程师制定矿井科技发展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3、 负责科研项目计划、合同、成果、信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以及项目的调研、论证、鉴定和申请奖励工作;负责科技经费的支出、结算手续和相应的把关工作。

4、 负责公司、矿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各级科研成果的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

5、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6、 及时收集上报相关科技技术资料和报表,做好科技资料、报表的管理整理归档工作。

7、 负责矿科协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夸张小改小革等群众性活动。

8、 建立健全矿井科技管理档案,做好资料、报表的保管归档工作。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科科技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矿压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矿压组组长是生产科矿压观测工作组织、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矿压安全工作负责。生产科矿压组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压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搞好矿压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根据采掘生产接续情况,组织制定年度矿压观测计划和专项矿压贯彻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及时组织收集矿压观测资料,并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总结;及时编写矿压观测报告和矿压简报;及时向有关领导及生产区队通报矿压情况;负责矿压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4、 参加研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工作设计,从矿压观测方面提出工作面布置和支护方式的优化方案。

5、 参加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协助采煤、掘进、扩修专业搞好顶板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 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7、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监察和采煤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8、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汇报生产科科长级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 负责采掘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及时进行来压预测预报,指导和配合区队搞好工作面顶板控制。

10、 及时掌握先进矿压观测技术动态,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矿压观测水平。

11、 负责矿压观测仪器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按规定要求,保证观测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12、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3、 协助科长组织矿压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科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科矿压观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科矿压观测人员应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矿压观测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压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生产科科长、矿压组组长的领导下,搞好矿压观测工作。

2、 协助矿压组组长制定年度矿压观测计划和专项矿压观测方案,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3、 服从矿压组组长安排,深入现场,按照矿压观测项目要求,设置矿压测点,安设矿压仪器仪表,及时收集矿压观测数据;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总结;及时编写及时编写矿压观测报告和矿压简报;搞好矿压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矿压组组长、生产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5、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监察和采煤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6、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向矿压组组长、生产科科长及有关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 负责采掘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及时进行来压预测预报,指导和配合区队搞好工作面顶板控制。

8、 及时掌握先进矿压观测技术动态,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矿压观测水平。

9、 负责矿压观测仪器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按规定要求,保证观测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10、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1、 按时参加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科矿压观测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于上述应负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地质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组长是地测中心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地质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地质说明书及提供的其它地质资料,保证内容齐全、规范、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 负责组织地质观测,及时、完整地收集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编录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矿井地质台帐及图纸,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负责组织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5、 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情况,及时进行地质预报,及时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6、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钻孔设计及施工验收工作。

7、 负责做好地质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8、 负责组织及时上报地质技术资料、报表。

9、 负责组织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 协助做好地质方面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1、 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12、 协助主任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3、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4、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地质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测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组长是地测中心测量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测量组长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压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完成井上、井下测量工作任务,保证符合规定要求。

3、 负责组织“三下”采煤与井巷保护煤柱的观测及资料的总结分析。

4、 负责各项工程开工前,组织测量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复核测量资料、排查该工程及其周围的采掘情况,确保资料准确性后,方可挂线开工。

5、 负责采掘工程及其临近区域的老巷、硐室、溜煤眼、停采线、切眼等贯通地点的排查;准确掌握各项工程的进度;及时下达贯通安全通知单,保证安全施工。

6、 负责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测量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7、 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8、 负责组织绘制审查有关图纸资料,保证制图规范、准确,符合规定要求。

9、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0、 负责测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 协助做好测量科研项目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2、 负责做好测量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3、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组主保安。

14、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储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储量组长是地测中心储量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储量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储量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根据煤炭技术政策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3、 负责组织做好回采工作面的地质预测预报、储量资料管理、储量分析报告等工作,保证储量资料图纸的齐全、准确、可靠,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和图纸。

4、 负责储量注销、地质损失的报批工作。

5、 负责储量方面技术措施的审查把关,参与编制补充勘探设计及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矿井储量级别。

6、 负责组织建立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台账,及时填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 负责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整理探煤厚数据,及时填制图表。

8、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9、 负责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 协助做好储量管理方面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1、 负责做好储量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2、 经常深入采掘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13、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4、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储量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绘图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绘图组长是地测中心绘图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绘图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绘图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绘制、审查各种矿图和有关图纸资料,保证制图规范、准确、及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 负责组织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熟悉地面建筑物、地貌和井下采掘工作面进度情况及其位置关系等,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图纸的绘制提出改进意见。

5、 负责有关图纸资料的上报、归档工作。

6、 负责做好绘图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7、 负责绘图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运转状态良好。

8、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9、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0、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绘图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水文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水文组长是地测中心水文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水文组长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压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水文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防治水设计、水情分析报告,保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矿井生产正常,并对防治水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

3、 负责及时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设计,做好井上、下观测孔、启封孔的补充勘探规划,并督促落实。

4、 负责组织水文地质观测,及时、完整的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编录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矿井地质台帐及图纸,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负责组织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6、 经常深入井下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进行水文地质预报;及时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水文地质技术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7、 负责做好水文地质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8、 及时上报水文地质技术资料、报表。

9、 负责水文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 协助组织水文地质方面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1、 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12、 协助主任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3、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4、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水文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技术人员应积极协助地测中心主任、组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地测中心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的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

2、 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按照分工,协助组长落实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 按照分工,协助组长做好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4、 按照分工,协助组长做好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时向主任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矿井防治水、测量贯通等工程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5、 负责及时整理专业范围内的资料、图纸;及时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6、 按照分工,协助做好地质测量人员的学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地质测量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7、 负责专业范围内有关图纸资料的上报、整理归档工作。

8、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9、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地质技术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地质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技术工作。

2、 负责编制地质说明书和提供其它地质资料,保证内容齐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3、 负责及时、完整地收集、分析、整理编录矿井地质资料,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建立健全矿井各种地质台账及图纸,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经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做好地质预计预报和地质素描工作;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时提前下发通知单,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5、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技术、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6、 按照分工,定期做好业务排查工作,做好地质方面质量标准的工作,确保动态达到标准要求。

7、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8、 按时参加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地质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的测量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测量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煤矿测量技术工作。

2、 负责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完成井上、下测量工作任务,保证符合规程要求。

3、 负责“三下”采煤与井巷保护煤柱的观测几资料的汇总分析总结。

4、 负责准确、完整、即使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测量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5、 按照分工,做好业务排查工作;做好测量方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动态达到标准要求。

6、 按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7、 熟练掌握测量仪器的各项指标;认真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检查校对工作,严格执行仪器操作规范。

8、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测量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储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储量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的储量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储量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储量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根据煤炭技术政策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3、 负责做好回采工作面的地质预测预报、储量资料管理、储量分析报告等工作,保证储量资料图纸的齐全、准确、可靠;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和图纸,提供技术服务。

4、 负责储量注销、地质损失的报批工作。

5、 负责建立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台账,及时填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协助做好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整理探煤厚数据,填绘图表。

7、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8、 负责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 负责做好储量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0、 经常深入采掘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11、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2、 按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3、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储量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绘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绘图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的绘图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绘图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绘图技术工作。

2、 负责各种矿图和有关图纸资料,保证制图规范、准确、及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 负责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4、 常深入采掘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熟悉地面建筑物、地貌和井下采掘工作面进度情况及其位置关系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图纸绘制提出改进意见。

5、 负责有关图纸资料的上报、整理归档工作。

6、 负责做好绘图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7、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8、 按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9、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绘图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水文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水文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的水文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水文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内水文技术工作。

2、 负责编制防治水设计、水情分析报告,保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矿井生产正常,并对防治水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3、 按照分工,协助组长及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设计;做好井上下水文观测孔、启封孔的补充勘探规划,并督促落实。

4、 负责水文地质观测,及时、完整地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录制等工作;建立健全矿井各种地质台账及图纸,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负责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部门和领导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6、 经常深入井下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及时进行水文地质预报,及时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水文地质技术问题;及时向组长、主任汇报。

7、 负责做好水文地质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8、 及时上报水文地质技术资料、报表。

9、 负责水文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 协助组织地质科研项目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11、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12、 按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3、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向组长、主任汇报。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水文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探煤厚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探煤厚组长必须积极做好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地测中心探煤厚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采掘工作面的探煤厚工作。

2、 负责组织探煤厚工作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做好工作记录。

3、 施工前,负责组织检查设备完好及运行情况,以及工作面地点其他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组织施工。

4、 协助做好探煤厚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5、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探煤厚组长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探煤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探煤厚工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的相关等工作,是采掘探煤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探煤厚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组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

2、 负责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工作记录,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3、 施工前负责组织检查设备完好及运行情况,以及工作面地点其他设备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组织施工。

4、 按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5、 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做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

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上述岗位职责,造成事故或给矿井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测中心探煤厚工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副主任任应积极协助地测中心主任在分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地测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地测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 主任未在岗位时,地测中心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联系性。

4、 在分管范围内,组织、监督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5、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按时向主任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7、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8、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9、 按照分工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0、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按照分工做好地测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1、 协助主任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2、 协助主任做好技术重新,抓好地测专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3、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14、 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供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中心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中心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地测中心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中心副主任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5、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6、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7、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8、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地质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地质主管工程师是地质中心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地质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的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2、 参加编制审批采区方案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准确可靠,保证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 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4、 负责组织及时、完整地收集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编录等工作;积累观测资料;负责组织月度地质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下发通知单。

5、 负责按时组织编制矿井三个煤量及储量报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6、 负责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和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编制生产补充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工程计划、防治水设计等,并负责监督落实。

7、 负责组织准确、完整、及时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用于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8、 积极做好矿井资源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资源的合理回收。

9、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0、 负责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 负责对地质技术问题进行决策;对各项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重大技术问题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12、 负责组织地质科研项目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3、 负责做好地质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4、 协助主任做好防治水、地质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要求及时上报。

15、 协助主任做好职工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6、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心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地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主管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8、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中心测量主管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中心测量主管工程师是地测中心测量技术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必须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测量主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主任领导下,搞好煤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测量工作任务,保证符合规定要求。

3、 参加编制审批采区方案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提供的测量资料准确可靠,保证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三下”采煤与井巷保护煤柱设计、观测及技术资料的总结分析。

5、 负责各项工程开工前,组织测量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复核测量资料、排查该工程及其周围的采掘情况,确保资料准确性后,方可挂线开工。

6、 负责采掘工程及其邻近区域的老巷、硐室、溜煤眼、停采线、切眼等贯通地点的排查,准确掌握各项工程的进度,及时下达贯通安全通知单,保证安全施工。

7、 负责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测量资料,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8、 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汇报。

9、 负责组织绘制、审查各种矿图和有关图纸资料,保证制图规范、准确,符合规定要求。

10、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1、 负责测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2、 负责对测量技术问题进行决策,对各项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重大技术问题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及时向主任及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13、 负责组织测量科研项目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4、 负责做好测量方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15、 协助主任做好测量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6、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的具体意见。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地测中心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测量数据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它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量主管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应协助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开展机电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按照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安排要求,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4、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机电安全管理检查,发现矿井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要立即组织整改。

5、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6、 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未在岗位时,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7、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 及时向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9、 及时协同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得达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10、 完成主任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指挥中心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按照分工要求,对矿井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 矿井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5、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6、 在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参加的矿井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7、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8、 未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应协助主任做好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设备管理员必须熟悉矿井生产系统的工艺规程和设备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1、 在机电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对所有设备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在设备管理中,认真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2、 参与制定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度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及时制定机电设备的选型、购置、租货、修理、更新、报废计划,按时规定全矿机电设备报表,参与设备选型论证,确保进矿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 根据国家公布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对淘汰、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设备及时填写报废申请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鉴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

5、 设备到货后,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进行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型号、规格、性能、配件、说明书等,做好验收记录,并将验收记录有关资料存人设备档案。

6、 负责安排设备的大、中修理,并对检修完的设备进行出厂入库前的检修质量验收,办理设备检修验收单、防爆合格证。

7、 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核实设备使用单位及地点是否与设备台帐相符;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是否良好。

8、 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单位责任人、时间,并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 负责设备的技术建档工作,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应对所有设备建立帐、卡,使帐、卡、物相符。

10、 定期对下列设备指标进行考核;a、设备利用率≥85%;b、电气设备完好率≥90%;c、设备待修率≤5%;d、设备事故率≤1%;e、设备防爆率100%。

11、 严格值班制度,防止空岗、脱岗,延误生产急需设备的调用。

12、 加强设备库的管理,实行分类排放,清晰表明设备标志牌,保持库房、设备整洁,配齐防、灭火装置,经常检查安全状况。

13、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设备管理的各类报表。

14、 认真完成矿、机电管理办公室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安全指挥中心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设备管理中,不认真执行矿《设备管理制度》之规定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4、 不能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设备管理的问题,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发现现场中机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6、 在设备管理中,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7、 因设备各类计划、报表编制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或对外造成影响、矿井受到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8、 在对外设备管理工作中,要把关不严,检查不细,使不符合国家有关机电设备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设备进矿或入井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9、 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质量标准化未达标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防爆检查员是矿井隔爆电气设备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矿井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防爆性能鉴定。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煤矿电气防爆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防爆检查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1、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检查,并在检查中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最新防爆标准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2、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集团公司防爆检查管理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防爆设备检查员证”上岗。

3、 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放炮器、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监督检查、发现失爆应立即下达指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据《安全奖惩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放炮器、电缆的防爆性能应进行入井前的检查,合格后发放“入井许可证”。

5、 参加机电系统的质量标准化的动态达标检查,检查主要机房峒室的设备、电缆吊挂及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文明生产情况。

6、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解决。

7、 及时汇总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情况,并及时整理检查、验收资料,以备检查。

8、 按时参加机电管理办公室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9、 全面完成矿、机电管理办公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1、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放炮器不认真检查或查处问题不及时落实督促整改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2、 对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放炮器未认真检查、试验,导致出现事故、影响或造成直接损失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3、 对非防爆电气设备发放入井的,防爆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4、 对不履行职责,因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有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影响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责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电缆维修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电缆维修工是矿井电缆安全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电缆发放、回收上井电缆的维修工作。电缆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1、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对全矿电缆的回收、修复入库及发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在维修管理中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2、 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及领取后的检验、编号、上账、建卡。

3、 根据各单位“领取电缆申请单”发放需要的电缆,电缆发出后应立即上卡挂牌,做到帐、卡、物一致。

4、 井下撤下不用的电缆,回收上井后,及时撤卡、去牌,凡改变使用地点和管理单位的电缆随之改变账、卡。

5、 负责回收上井电缆的修补和检验,填写“电缆修补和试验记录”。

6、 负责电缆的分类存放和保管,电缆应存于库房,库房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将电缆长期露天存放。

7、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累有关技术资料,逐步提高电缆管理水平。

8、 认真完成矿、机电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1、 对未认真检查,使不完好电缆发放入井的,电缆维修工作直接责任。

2、 对电缆准备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电缆维修工负重要责任。

3、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电缆引起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电缆维修工负重要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小型电器管理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员是矿井小型电器维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小型电器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1、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监督全矿小型电器的回收、入库、发放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并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2、 负责建立健全小型电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小型电器台帐,并及时检查调整,做到帐、卡、物相符。

3、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小型电器供应计划;并认真了解、咨询小型电器的各生产厂家的资格,防止不合格品投入使用。

4、 及时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杜绝小型电器失爆现象。

5、 负责鉴定小型电器隔爆接合面得粗糙度;负责对间隙及隔爆面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法修复的,报请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报废。

6、 对修理后的小型电器按防爆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

7、 定期参加机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8、 负责现场机电质量标准化得检查、验收和交接工作。

9、 全面完成矿、机电管理办公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1、 对使用中的小型电器不认真检查或查处问题不及时落实督促整改的,小型电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2、 对小型电器使用计划制定不及时,导致影响生产的,小型电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3、 对小型电器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爆标准规定的,小型电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4、 对维修达不到标准要求,随意发放入井的,小型电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5、 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或产生影响的,小型电器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管理办公室资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管理办公室资料管理员应协助主任做好矿井机电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资料管理员必须熟悉矿井生产系统的工艺过程和机电管理、机电设备设施结构及工作原理。

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对机电系统的技术档案管理。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矿井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和机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听取领导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

3、 熟练掌握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计算机操作,积极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4、 负责及时收集新进机电设备的随机原始资料,整理入档,分类存放,并登记清晰明了。

5、 负责及时收取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和检修总结。

6、 协助机电管理办公室技术人员积极做好对基础资料的修改、调整。

7、 资料室要时刻注重防火、防盗、防虫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责任追究

1、 在设备运行一个月内,未按时搜集收取新安设备或改造设备的技术资料的,资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2、 因资料整理不及时,资料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资料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3、 未经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同意和泄漏技术档案资料的,资料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犯国家或矿井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资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技术员是机电机运队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协助队长搞好本队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机电机运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生产系统、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队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在技术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执行行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负责制定本队长远技术规划和年度技术规划,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本队使用的机电设备,提出更新和技术改造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3、 深入工作现场,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参加矿组织的隐患排查活动,制止“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队长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4、 负责编制本队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并组织编制检修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施工安全。

5、 定期开展设备电气预防性试验和技术测定工作,按时完成雨季前预防性试验及供电线路检修工作,解决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井下水泵定期联合试运转的组织工作。

6、 负责编制电气设备检修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办理停送电申请和操作票。绘制各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及时根据变电所各开关柜的负荷性质、容量、运行方式调整继电保护整定值。

7、 按时参加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定期检查各岗位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落实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8、 负责编制年、季度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进行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及技术要求等业务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

9、 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事故处理措施和方案,协助队长组织人员抢修设备尽快恢复生产,参加事故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处理。

10、 定期组织技术人员研究设备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和队长报告设备技术状况,提出技术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11、 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原始基础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停产检修项目的分析、总结报告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系统或设备投入运行一个月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搜集上交。

12、 负责协助队长制定、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

13、 负责全队配件计划的编制,把设备费用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范围以内,决不能因配件影响生产及安全。

14、 当正、副队长离职期间,应履行队长职务,专责技术员与队长负同等安全责任。

15、 对本下一班组长任免及技术工种人员的配备,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16、 完成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公司安全指挥中心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机运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积极协助队长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因考虑不细,编排措施不全,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影响矿井生产的,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机运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6、 发现或得知本队职工工作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巡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安全保护等项目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8、 对“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各种计划的落实不及时的,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 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10、 对本队出现的各类事故,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11、 分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机运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机运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安全副队长是本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协助队长做好全队的安全工作。安全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生产系统、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队的安全工作。确保在生产管理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规定。

2、 认真监督队内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按要求组织本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参加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3、 根据生产实际,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班组并督促解决。及时了解、掌握全队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检查各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4、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作业,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6、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7、 认真查处“三违”,对责任者提出批评教育,协调办好“三违”人员下岗培训有关事宜。

8、 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情绪状态等情况,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地上岗。

9、 工作中要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同时监督全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10、 协助队长抓好全队的安全监督检查,抓好队里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给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公司安全指挥中心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所分管的工作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 发现公司或本队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副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队的安全大检查,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7、 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班组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未随时掌握生产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8、 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9、 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0、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1、 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协调办好“三违”人员下岗培训有关事宜。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2、 工作中不能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同时未监督好全队师徒合同的执行。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3、 未协助队长抓好全队的安全监督检查机电机运队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机电副队长是本队机电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协助队长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对机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生产系统、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生产管理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规定。

2、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机电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全面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并作好相应记录。

3、 负责按照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提升运输、主扇、瓦斯泵站、压风供电系统进行检修,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岗位工种执行制度情况、记录填写情况以及设备运行状况,制止“三违”,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制定停产检修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5、 负责完善队里设备包机责任制和设备四检细则,搞好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机电设备在完好状态下安全正常运行。

6、 负责对全队的机电设备、五小电器、电缆的完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符合完好要求,杜绝失爆。

7、 经常不定期的抽查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本队设备缺陷及运行状况,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下达生产任务,提出检修维护项目,缺陷消除方案及事故措施计划。

8、 停产检修时,负责分管项目施工措施的落实,并对施工人员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修工作顺利进行。

9、 及时向队长提出设备故障隐患的整改意见,协助队长组织实施。

10、 协助技术人员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工作,使各岗位工种熟悉其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11、 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队长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并参加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13、 积极协助队长搞好全队的各项工作,完成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矿井安全安全指挥中心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提升运输、主扇、瓦斯泵站、压风供电系统进行安装检修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4、 未积极协助队长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6、 发现或得知本队职工工作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单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巡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7、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设备、设施的完好、防爆性能、安全保护等项目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8、 对“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各种计划的落实不及时的,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9、 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0、 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各类事故,机电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11、 本队范围内的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充电室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充电室组长是矿井矿灯房矿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协助分管副队长做好矿灯管理、维护工作。充电室组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矿灯使用、维修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分管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灯房、矿灯充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在管理工作中,确保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及安全规定。

2、 协助分管副队长搞好本职范围的人员的工作安排,负责本班组劳动组织纪律的考核,防止漏岗、空岗。

3、 负责对本班上岗职工佩带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的检查,杜绝“三违”,督促职工按章作业。

4、 负责查对矿灯发放数量、回收上架数量与下井人员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队值班和公司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5、 负责组织充电室人员按时参加队开展的安全活动,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6、 负责组织本班组职工文明上岗,为井下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7、 负责矿灯准备和报废处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决策失误导致人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充电室组长负直接责任。

2、 不履行岗位职责,由此造成的影响工作的,充电室组长负重要责任。

3、 对使用矿灯准备不足,造成影响工作的,充电室组长负重要责任。

4、 对维修不及时,由此造成损害矿工利益的,充电室组长负主要责任。

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机电机运队主扇风机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主扇风机组长是矿井主扇风机设备及设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协助分管副队长做好矿井通风设备安全运行及维护工作,主扇风机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矿井通风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分管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组人员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规定。

2、 负责所辖通风机房所有设备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协助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维护、保养、使用好设备。

3、 协助分管副队长搞好本班范围内人员的工作安排,负责劳动组织纪律考核,防止漏岗、空岗。

4、 协助工程技术人员对本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搞好设备巡检。

5、 组织本班人员按时参加队开展的安全活动,及时传达矿、队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6、 协助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维修工作,及时向维修人员提供设备运行状况,与维修人员一起研究设备检修、维护、改进方案。

7、 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本组人员搞好机房内的卫生,文明生产。

8、 督促检查司机规范填写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扇风机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扇风机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通风机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通风机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通风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积极协助分管副队长及时组织矿井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扇风机组长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通风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主扇风机组长负直接责任。

6、 对矿井通风机出现的各类事故,主扇风机组长负主要责任。

7、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主扇风机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主扇风机组长负直接责任。

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中央水泵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中央水泵房组长是矿井排水设备及设备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协助分管副队长做好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工作。中央泵房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矿井排水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分管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央水泵房班人员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规定。

2、 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培训。

3、 对运行中设备应加强巡视,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并按其要求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或故障。

4、 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清理泵房水仓,按照队安排,协助有关人员搞好井下水泵房联合试运转工作。

5、 协助队技术人员认真排查不安全隐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监督、检查本班职工的措施执行情况,杜绝“三违”。

6、 协助分管副队长搞好范围内人员的工作安排,严格劳动组织纪律,防止漏岗、空岗。

7、 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本班组人员搞好房内的卫生,督促司机规范填写各种记录。

8、 协助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维修工作,及时向维修人员提供设备运行状况,与维修人员一起研究设备检修、维护、改进方案。

9、 组织参加本班机电事故的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0、 配合35KV变电所抓好电力避峰填谷工作,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责任追究

1、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中央水泵房组长负直接责任。

2、 对现场的排水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中央水泵房组长负直接责任。

3、 对矿井排水出现的各类事故,中央水泵房组长负重要责任。

4、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中央水泵房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中央水泵房组长负直接责任。

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机电机运队矿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灯维修工是矿灯维修主要责任人,应协助矿灯充电室组长做好矿灯维修工作,矿灯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矿灯修理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班长领导下,负责所有矿灯、充电架的维修工作,认真认真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及安全规定。

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电气作业严格按“三保险”制度执行,并有人监护。

3、 严格按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进行,负责矿灯报废及零配件处理。

4、 负责巡查在用矿灯,及时修理损坏矿灯,杜绝失爆矿灯下井。

5、 按时参加区队开展的安全活动,定期接受区队组织的安全技术、业务技能培训,掌握矿灯维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6、 负责本范围内的文明生产,四清卫生。

二、责任追究

1、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事故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矿灯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2、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副井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副井绞车司机是副井绞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应集中精力、按章操作,确保绞车安全运行,副井绞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绞车运行管理专业技术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副井绞车的操作,认真执行《矿井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负责观察主、副井绞车的运行情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负责上岗前的绞车运行状况及各类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查工作,并将设备存在问题或本班内检修的内容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

4、 主司机负责在正常提升中操作绞车,完成提升人员、物料、矸石、设备等任务,副司机负责监护正司机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同时负责巡回检查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各部轴承温度,润滑油量及其它指示仪表读数。

5、 按时接受本队安排的技术业务学习,达到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6、 绞车在起动和运行过程中,负责观察各部位及各类指示信号,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协助维修人员迅速处理解决。

7、 负责协助维修人员搞好绞车的检查、检修工作,协助技术人员搞好技术测定、检验等工作。

8、 按时参加队组织开展的安全学习活动,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9、 按照文明生产要求,负责搞好机房内四清卫生。保持绞车及附属设施清洁、整齐,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责任追究

1、 对当班现场的绞车及附属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副井绞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2、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副井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井下主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水泵工是矿井中央泵房排水设备及设施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井下水泵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排水设备及设施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泵房内水泵及附属设施的操作安全运行。认真执行《矿井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及矿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2、 负责检查排水设备的技术状态,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水泵工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排水设备的构造、性能、技术要求,并应做到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负责接班前水泵、安全附属设施的检查,规范填写岗位各种记录。

4、 负责按规定时间启动水泵排水,根据水仓及吸水井内煤泥淤积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汇报,督促清理水仓。

5、 负责水泵在运转中巡回检查,检测电机和水泵轴承温度、填料压盖松紧程度,保证水封性能良好。

6、 定时检查电气仪表指示是否准确,记录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真空表读数。分析比较水泵排水量及效率情况,协助泵房维修人员及时搞好设备检修。

7、 按规定时间开停水泵,使水泵处于经济运行状态。运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泵,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协助维修工迅速解决处理。

8、 参加水泵检修后的试运转及验收,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并如实向接班司机交待设备存在问题和本班检修内容。

9、 负责机房内四清卫生,保持设备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1、 对当班现场的排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井下主水泵工负主要责任。

2、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井下主水泵工负直接责任。

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通风机司机是矿井通风机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通风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通风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操作,认真执行《矿井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矿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2、 负责检查主通风机的技术状态,并及时向队领导反映情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通风机的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供电系统和励磁系统以及地面风道走向和各风门的用途,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负责接班前通风设备运行状况的全面检查,规范填写各种记录。

4、 上岗后按操作规程启动通风机,观察运转情况,按时记录电流、电压、风量、温度、水柱计等仪表数据。

5、 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负责巡回检查,应随时注意观察各部位运转及指示信号,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协助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6、 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搞好主通风机技术测定、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和反风演习工作。

7、 负责机房内四清卫生,保持设备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1、 对当班现场的通风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主通风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2、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主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井下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电维修工是分管范围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井下电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电气设备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本范围内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认真执行《矿井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守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负责检修本范围内电气设备。电维修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必须熟悉所辖范围内供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以及电缆的敷设情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负责上岗检修前措施、停电工作票的审批。

4、 检修井下电气设备时,负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先办理停电申请,并将停赛、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科队。

5、 负责检修电气设备时,恢复原有的保护装置和整定校验。

6、 负责对无法恢复各种保护及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升井检修,并及时更换。

7、 负责检修后检修设备,清点工具,在认为确实无误的情况下,采准送电试运性,并规范填写检修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对现场分管范围内电气设备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井下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2、 对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出现的各类事故,井下电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井下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井下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井下配电工是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井下配电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电气设备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2、 负责巡视观察变电所内电气设备上仪表显示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井下配电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工基础理论知识及配电工基本操作知识,掌握变电所供电系统接线及运行方式,熟知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负责监护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熟练掌握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随时掌握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4、 负责接班前安全保护措施,查看当前电气设备的运行方式。了解上班内未完成的工作,规范做好各种记录。

5、 停高压开关时,负责详细核实高压停电操作票和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6、 低压(馈电)开关停电进,负责把所停开关上锁,挂标志牌、看守开关。

7、 停电结束要求送电时,负责核实好工作票及所送电开关,撤除安全防护措施,确认无误后,方能送电。

8、 负责保管防灭火器具和电工绝缘用具,并督促定期检验、试验。

9、 负责搞好变电所内四清卫生。

二、责任追究

1、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井下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2、 对变电所内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井下配电工负主要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井下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35KV变电所配电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35KV变电所配电工是矿井安全供电的主要责任者,应协助分管副队长和机电技术员做好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工作。35KV变电所配电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进网作业电工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35KV变电所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及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认真执行《矿井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负责35KV变电所电气设备、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及事故隐患,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配电工熟知变电所运行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化变电所标准及其它有关标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负责监视变电所高、低压变、配电设备运行状态,根据停送电工作票内容,负责进行各处倒闸操作。并负责与上一级变电所、电力调度、调度室和各重要机房联系,及时调整负荷。

4、 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每班工作情况。

5、 配合电维修工检修、试验,负责巡视有关保护装置是否可靠。规范填写运行志及其它记录。

6、 负责与矿井重要生产负荷地点的一切联系,随时掌握负荷状况,如: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房、中央泵房等。按照电调指令,调整负荷。

7、 负责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时,及时按事故处理规定采取措施,尽量缩小事故影响范围,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同时认真监视各种仪表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指示及动作情况,做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

8、 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负责对变电所巡回检查,严密监视各表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噪音、温度等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9、 因检修停送电时,负责设置和撤除安全防护设施,配合进行操作。

10、 负责与上一级电调联系检修、停送电和供电方式的更改等相关工作。

11、 负责对事故照明的按时试验。

12、 按照标准化变电所标准,负责对变电所的设备卫生、机房卫生清理,确保变电所达标。

二、责任追究

1、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35KV变电所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2、 对变电所内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35KV变电所配电工负主要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 35KV变电所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矿灯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矿灯的维修、保养、发放。认真执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矿灯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

2、 负责各矿灯架的巡查。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负责矿灯编号,执行专人专灯。

4、 负责矿灯完好状况的检查,发现矿灯有故障或异常后,及时做好矿灯的故障修理。

5、 负责保持矿灯充电室内通风、干燥。负责充电、修理间排风装置和防护设施的维护。

6、 负责室内消防器材的准备和定期检验。

7、 维修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相互监督。

8、 负责填写各种记录。接班两小时后,负责清点矿灯,并将未交矿灯人员名单统计后向矿调度室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9、 负责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实现文明生产。

10、 负责协助矿灯房班组长做好矿灯储备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因维修不及时,出现红灯的,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2、 对分管范围内的矿灯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搞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皮带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皮带机头硐室各前部机尾(有给煤机的除外)所有设备及设施的安全运行,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

2、 负责现场皮带机手动开、停机操作。皮带机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上岗执行《岗位操作规程》,负责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协助维修人员处理设备故障,参加事故抢修。

4、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按时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活动和接受上级培训部门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

5、 开机前,负责检查试验皮带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灵敏可靠,并检查驱动滚筒、改向滚筒有无开焊或开裂情况,信号系统是否通畅。

6、 运行中,负责定时检查胶带运行情况、滚筒轴承温度、托辊转动、皮带接头、皮带磨损情况,发现有危队及安全运行的问题时,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或汇报队值班人员请求派维修人员来进行处理。

7、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机,负责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和当班班长,并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工作。

8、 严格现场交接班,负责如实向接班司机交待设备存在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搞好岗位范围内的四清卫生,填写运转日志和其它各种记录。

9、 负责协助设备检修、事故处理后的收尾检查,联系试运行。

10、 负责本班范围内的三零工程和防尘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 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4、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给煤机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搞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给煤机下前后5米及附属设施的设备安全运行,认真执行矿井“三大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规定。

2、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按时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上级培训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3、 严格执行给煤机岗位操作规程。给煤机司机必须熟悉掌握给煤机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4、 开机前,负责检查给煤机各转动、移动部位是否正常,轴承座油杯内油脂是否充足,并检查各部位紧固件、联接件是否齐全、牢固,导料槽侧板、档煤皮是否符合要求。

5、 在皮带开机正常后,负责与皮带机司机联系开动给煤机,皮带停机后,负责清理给煤机附近皮带下方的落煤及杂物。

6、 给煤机运转中,负责检查给煤机附近范围内皮带的运行状况,严防尖锐物品撕裂、损伤皮带,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处理,如煤流突然停止时,负责与煤仓上口联系落实原因,汇报联系处理。

7、 事故发生后,负责通知皮带机司机、汇报区队值班和本班班长,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前的准备工作,并参加事故抢修。

8、 负责搞好责任范围内的三零工程和防尘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2、 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4、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皮带机维修工是负责井下所有皮带系统的机械维修、维护、保养。皮带机维修工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施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熟练掌握设备维修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工作,认真执行矿井“三大规程”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

2、 负责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努力钻研技术,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原理、不断改进落实设备。

3、 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和维修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和工作安全。

4、 负责胶带机的各项保护装置安装、试验,保持正常运行。检查各种仪表,检查驱动滚筒、改向滚筒有无开裂现象,减速箱及轴承漏油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负责及时检修处理,如在检修时间内无法完成检修内容时,负责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延长时间处理。

6、 负责定时巡回检查胶带运行情况、滚筒轴承温度、托辊转动情况是否正常,发现有危及安全运行的问题,要及时停机处理,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安排时间进行处理。

7、 负责本组工作现场的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制止“三违”。

8、 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运行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安全运转。

9、 按时参加区队和上级有关培训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技术培训。

10、 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机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2、 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及设施的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皮带机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3、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皮带机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4、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安全工作负责。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必须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设备完好标准,按小绞车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操作前必须首先检查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运输路线的通风等必须达到完好和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各安全距离(间隙)符合规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6、  提升前,先空试绞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压趄柱、防跑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7、 绞车在运行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手不离闸把,注意观察绳路、电机及电气控制系统,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停电,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 工作中严禁脱岗,并正确使用安全检查、信号设施。

9、 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0、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检查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检查培训和安全检查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小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撤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小绞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运输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由于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不符合规定、工作范围内的运输路线和安全检查距离(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车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小绞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8、 工作完毕,没有停电闭锁、各种信号和安全检查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不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9、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斜巷信号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斜巷信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科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

2、 熟悉信号系统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并掌握把钩系统的技术特征,斜巷安全设施的设置、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设施用信号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

5、 工作前应全面检查操作系统,并和上(下)车场信号工、绞车司机联系,做好信号发送度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6、 上岗时要保持充沛精力,信号发送要准确,手不离操作台,密切注视运行情况,车辆启动时,应立即进入躲避硐内,底车场人员进入躲避硐内不准仰卧。

7、 操作时,要听清信号,掌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杜绝误发信号。

8、 斜巷信号工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按操作规程及信号伟递规定进行操作。

9、 必须了解车辆的运行情况。发出开车信号后,注意观察提升钢丝绳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必须打停点,通知绞车司机、把钩工和区队值班人员,以便检查处理,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继续提升。

10、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蹬钩上下。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必须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巷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斜巷信号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斜巷信号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斜巷信号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发信号松拉车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物料装、封车不合格而发送信号的,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11、 作业环境和种安全距离(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作业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摘挂车和停车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和把钩工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3、 由于本人操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或安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斜巷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产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斜巷信号工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斜巷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斜巷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斜巷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区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

2、 班长共同对工作地点和运输路线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品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熟悉把钩系统的技术特征,斜巷安全检查设施的设置、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5、 斜巷把钩工上岗后,检查距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钩头、链环、插销、轨道、道叉、信号及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并用信号联系一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6、 斜巷上车场的挡车棍、挡车栏,阻车器不提升时呈关闭状态。松车时,车挂好后,认真检查确认连接牢固无损,轨道畅通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待绞车起动后,方可打开挡车栏和挡车棍,至目视矿车顺利通过变坡点后,才能扳倒阻车器,信号工进入躲避硐内,底车场人员进入躲避硐内不准仰卧。

7、 提升时,上车场斜巷把钩工及早把钢丝绳从低道拾到高道位置上,当矿车通过阻车器,其阻车器自动复位,待车停稳后,方可摘钩,严禁摘跑钩。

8、 提升时,严禁跨越钢丝绳,严禁在非人行道一侧或弯道处摘挂钩。运输大型和超长物料时,要有专项措施,报有关单位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方可工作。

9、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蹬钩上下。

10、 平巷把钩工负责连钩、摘钩、倒车等工作。摘挂钩时,必须等车停稳后,打好车掩,注意两头车辆,通知司机后,方可进行摘挂。联系信号以哨声为指令,“一停二进三后退”,不准口头发命令,不准在弯道或安全间隙不够处摘挂钩,连钩时必须使用钩子。

11、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打好车掩,连接超长物料或特殊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连杆,特殊材料车不能直接在电车上,要有一个矿车隔开。

12、 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3、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4、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5、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6、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7、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8、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斜巷把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斜巷把钩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斜巷把钩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运输三超材料没有专项措施以及装封车不合格导致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各类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摘挂车和停车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掩设不合格、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人员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由于本人操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或安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产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斜巷把钩工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斜巷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跟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跟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检查负责。跟车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区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

2、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品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3、 上岗前,必须对车辆、联接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准操作。

4、 严禁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过长或有利刃的物品上车。

5、 严禁超员乘坐及两乘车之间搭乘人员。

6、 维护乘车秩序,观察人员上下情况,无误后方可向电机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7、 人车掉道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下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8、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9、 严格按照岗位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搭乘人车,严禁搭乘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10、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11、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2、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4、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跟车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跟车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跟车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跟车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跟车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跟车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0、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各类事故的,跟车工应负重要责任。

11、 摘挂车和停车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掩设不合格、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人员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12、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跟车工负主要责任。

13、 装、运三超材料没有专项措施以及装封不合格导致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跟车工应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跟车工应负重要责任。

15、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跟车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电机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电机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区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

2、 班组长共同对运输路线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熟悉电机车等运输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品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上岗后必须首先认真检查电机车完好情况、运行区间轨道及安全设施情况、所运材料及装封车、巷道支护状况及各安全距离(间隙),确认完好或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工作。

6、 电机车运行前,必须检查好车辆连接情况和周围人员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运行。

7、 电机车在运行中,司机手下不离控制手把,精力集中,目视前方,加强观察,时刻注意轨道、道岔、信号、行人情况,遇到行人、弯道或巷道口等情况必须减速并响铃示警,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8、 在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超速运行。顶车时,应有人了望,否则严禁开车。

9、 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10、 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路况、车场情况,车辆运行时,必须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11、 运行中发现问题及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运行,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车后,首先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严禁将电机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

12、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生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4、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5、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6、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机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电机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电机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0、 运输三超材料汉有专项措施以及装封车不合格导致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1、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各类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2、 摘挂车和停车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掩设不合格、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人员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或安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电机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产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电机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电机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副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副井信号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副井信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区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

2、 熟悉井口信号系统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3、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品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工作前应全面检查操作系统,并和绞车房联系,做好信号发送试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6、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本岗位信号设施是否完好,与把钩工配合试验各种井口闭锁是否完好,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

7、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掌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房司机发送信号,杜绝误发信号。

8、 必须熟悉副井罐笼运行时的情况,发信号后,注意观察提升钢丝绳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必须打停点,通知绞车房、区队值班人员以及机电队进行检查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提升。

9、 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操作,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规定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

10、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坚守岗位,精心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1、 信号工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按操作规程及信号传递规定进行操作。

12、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

13、 正确分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4、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负责罐笼内及井底车场的管理和卫生。

15、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6、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井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井信号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副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副井信号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副井信号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不按操作规程和信号传递规定进行操作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安全设施和信号设施存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擅自离开岗位,影响正常提升或造成各类事故的,副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与把罐工配合失误造成各类事故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14、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或安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副井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产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副井信号工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副井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轨道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轨道铺设与维修(护)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轨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负责矿井范围内轨道(施工的掘进工作面除外)的铺设和维修,运输安全设施安装和维护以及轨道质量标准化的全部工作。

3、 熟悉轨道铺设机(工)具的性能、结果原理,掌握轨道、道岔的铺设工序、方法、要求,能及时处理轨道故障,按操作规程及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轨道铺设,并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工作前,必须首先检查应用的工具、巷道的支护、工作场所和运输线路的安全环境及安全设施,了解工作量,清理好工作现场,排除安全隐患后,才可进行铺轨或维修工作。

6、 严格按轨道铺设标准施工,做到扣件齐全、紧固有效,轨枕有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保证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7、 按照设计,对轨道运输线路的安全设施进行安设,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灵活可靠。

8、 听从班组长安排,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轨道或安全设施有安全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9、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固定牢固,并清理好现场。

10、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联保,共同搞好本班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轨道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轨道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或者逃匿,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轨道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不按轨道铺设标准作业,扣件失效、轨枕损坏、轨道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由于轨道运输线路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安全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规程操作,而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轨道质量问题及安全设施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轨道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矿车清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车清理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矿车清理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矿车清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熟悉清车机的性能、结构、传动原理、完好标准及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3、 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清车机的完好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措施要求开机操作。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被清矿车必须对准清车机挖掘体中心,矿车前打好掩木,以防其它矿车误入清车机房。

6、 严禁将清车机的升降手把和推移手把同时操作,严禁在工作中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7、 清车的同时,要对矿车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需要修理的矿车,要做好记号,通知矿车维修工进行修理。

8、 搞好清车机房的现场卫生,做好清车记录。

9、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固定牢固,并清理好现场。

10、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1、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2、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车清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车清理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车清理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矿车清理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矿车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于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矿车清理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矿车清理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9、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矿车清理工负主要责任。

10、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矿车清理工应负重要责任。

11、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矿车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机运队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机运队矿车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矿车维修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矿车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负责运输用矿车的检查、维护、维修工作,确保矿车完好率达到有关要求。

3、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熟悉本工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完好标准及检修质量标准。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坚持每天对运行的矿车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将大车底车、有问题车分出来,通知内燃机车司机将分出的矿车送到清车机房或矿车维修车间进行处理。

6、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固定牢固,并清理好现场。

7、 搞好维修车间的现场卫生,做好维修记录。

8、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9、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0、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1、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车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于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监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车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矿车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矿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矿车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矿车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车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安全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安全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采队安全队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过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配合队长组织综采队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决定、通知等,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指令、规定等,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2、 抓好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3、 积极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班组人员的安全动态及队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做好隐患的排查、整改。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4、 协助队长,负责搞好全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5、 经常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6、 负责建立健全本队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主持召开“周三安全例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7、 按时参加上级要求参加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及时向队长汇报会议精神和组织贯彻落实。并对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对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协调。

8、 监督队长、各副队长、技术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9、 制定全队的安全生产计划,搞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0、 参与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的编写和审批工作。

11、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类安全事故追查和原因分析,制定避免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12、 加强现场管理,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及安全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及全队临时性工作。

13、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综采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全队长负全面责任。

4、 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队长负重要责任。

5、 不能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全队长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队长负直接责任。

7、 综采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安全队长负主要责任。

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技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技术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综采队技术队长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3、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4、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5、 负责综采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6、 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7、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队技术队长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8、 对本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9、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0、 协助队长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11、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12、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3、 负责搜集本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综采队的技术管理,技术队长负直接责任。

5、 综采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在编制的综采队有关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及时失误,技术队长负直接责任。

7、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队长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队长负直接责任。

9、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技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队长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生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生产队长应协助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生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执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3、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搞好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制度编制。保质保量完成分管工作。

4、 抓好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安全生产时,必须盯在现场指挥处理。

5、 监督检查班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并及时向队部汇报。支持各班验收员认真执行本队的验收制度。

6、 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配合安监人员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7、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及时进行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8、 对于发生的生产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谨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9、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应岗位时,要及时调换人员,并将情况上报队长。

10、 按时参加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队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1、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5、 不跟班盯岗的负直接责任。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生产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跟班期间,对发生的事故负重要责任。

6、 未能有效监督班组生产,针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8、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10、 不配合科室、安监人员工作的,生产队长负重要责任。

11、 发生责任事故,未组织事故分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机电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机电队长应协助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本队机电安全负责。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检修,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执行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3、 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机电管理制度,完善包机制和机电事故责任追究制。

4、 抓好检修班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四检”内容做好设备检修的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确保综采队工作范围内消灭电气设备失爆,杜绝大型机电事故发生,主要设备台台完好。

5、 坚持跟班指挥,解决机电设备运行、检修等方面的问题,当工作现场发生大型机电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6、 搞好小改小革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落实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 搞好机电设备备品、备件、油脂的计划和管理,严把质量关,对井下备品、备件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

8、 负责月度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及设备检修期间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9、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各种机电会议,并及时进行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10、 主动接受各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搞好设备卫生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11、 对于发生的各类机电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谨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12、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机电岗位时,要及时进行调换人员,并将情况上报队长。

13、 发现工作面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队和机电科。

1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机电管理制度、包机制度、事故追究制度不健全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5、 检修计划不合理或部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6、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监督检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跟班期间,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重要责任。

7、 设备长时间带病运转、存在安全隐患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8、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10、 计划、备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不及时调换不胜任机电岗位人员的,机电队长负重要责任。

11、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技术队长的领导下,采煤技术员对全队的采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队的技术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技术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3、 在技术队长的指导下,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其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搞好采煤技术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图表资料。

4、 经常复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5、 组织实施综采队人员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6、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7、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8、 要积极排查现场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综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9、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0、 协助技术队长组织好综采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11、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12、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综采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搞好回采工艺与支护工艺的小改小革。

13、 负责搜集综采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分管的技术、规程、措施、十个环节的落实、实施,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 综采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技术员应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6、 在编制的有关规程、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泥。

7、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机电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技术队长的具体领导下,机电技术员对全队的机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队的技术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技术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3、 在技术队长的指导下,认真编写机电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搞好技术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图表资料。

4、 协助机电队长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协助机电队长做好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计划管理,对井下备品、备件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生产,对需加工或改造的设备及时出图加工,做到准确无误。

5、 搞好小改小革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认真组织职工进行机电技术、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岗位工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6、 做好检修班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参加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电气设备消灭失爆,主要设备台台完好,杜绝大型机电事故的发生。

7、 综采工作面试生产和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跟班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及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对现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8、 要积极排查现场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综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设备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9、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0、 协助技术队长组织好综采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1、 参加机电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2、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对分管的技术、规程、十个环节的落实,实施,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 在现场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技术员应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6、 在编制有关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检修计划不符合实际,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7、 设备长时间带病运转,存在安全隐患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8、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跟班队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督促组织施工。跟班队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综采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2、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验收员一起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3、 跟班队长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出勤人员的特点,督促班组长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或保证其能够按照机电设备“四检”内容进行检修。

4、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保证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区内的顶管管理和标准化要求。

6、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7、 组织好本班的班前会。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公司调度、队值班室三汇报。接班后汇报工作面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下一班班前会半小时内汇报当班目前生产情况和下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8、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9、 负责督促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0、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11、 监督本班职工按章作业,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12、 支持安全队长和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支持验收员和技术队长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14、 本班组作业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15、 按时组织班组参加“周三安全例会”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1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班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跟班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进行综采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或不能按照设备检修计划等进行检修的,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8、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落实的,跟班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9、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跟班队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3、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跟班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及公司、本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现场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3、 综采队实行24小时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制度。组织开好三班班前会、事故分析追查会议。

4、 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

5、 抓好各班职工的班前安全教育,坚持班前会台帐下井签字制度。对职工的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6、 及时与有关部门和跟班队长协调解决现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正常生产。

7、 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8、 积极与工作面联系,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9、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职工反馈的信息,不留隐患。

10、 认真检查地面办公室存在的隐患,抓好地面安全预防工作。

11、 认真执行队交接班制度。

12、 发生的事故,班后会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综采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值班人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值班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值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5、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值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6、 未及时传达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7、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值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8、 发生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安排处理、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隐瞒事故的,值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9、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对工作面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10、 未认真组织班前会,未详细、有针对性的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1、 未认真执行“班前会记录”签字下井的,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分析事故事故会议,做好相关记录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不能有效协调工作,造成安全生产工作受影响,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14、 不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工作失误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5、 交接班不清,遗留问题不能很好解决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6、 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各种台帐,不及时解决职工反馈信息的,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核算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核算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为本队职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落实上级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公司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各类数据的及时收集、填报、公布。

3、 严格遵守队制定的计分考核分配办法,准确计算分数和分值,严禁弄虚作假。

4、 做好工资、奖金的核算分配工作,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5、 做好各种物资、资金的领取、发放工作。做到领取人签字(盖章)清楚规范,帐目清楚、真实,严禁代领、冒领,并按规定做好张榜公布。

6、 按时参加队的的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和有关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7、 负责监督制定本队的财务管理制度。

8、 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并及时报送,不得出现差错。

9、 做好队各种费用的领取、支出记录,按时完成队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队长搞好本队经营分析,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不能够认真遵守公司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3、 各类数据收集、上报不及时,工资张贴、扣款等公布不及时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核算员负主要责任。

4、 不能够严格遵守队制定的考核办法或弄虚作假,造成考核分配错误或不良影响的,核算员负直接责任。

5、 不能及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性任务的,核算员应负主要责任。

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验收员必须熟知在验收测量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落实本队质量验收制度和细则,对工程质量和因质量验收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活动,熟悉并正确使用仪器、仪表等工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与跟班队长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排查工作面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5、 熟悉作业规程、整个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队制定的奖罚规定,秉公办事。

6、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7、 严把工作面工程质量关,确保工作面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的要求,并时刻保持工作面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动态达标。

8、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填好记录,对重要质量问题及时向队长汇报,当好队长的参谋。

9、 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的频度,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0、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质量分析会、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建议。

11、 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错,做好隐患工程记录。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履行好师徒合同。

16、 认真填写验收表和相关台帐。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验收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验收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的,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现场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验收不认真,造成工作面工程质量下滑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记录不清,未按本队制度进行验收和处理或处理失误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12、 工程质量下滑,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验收员应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验收表和相关台帐的,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综采队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材料员必须熟悉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参数,按计划领取各种材料,保证安全生产。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及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

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

4、 及时编制综采队材料、配件计划。负责领取材料和配件,建立台帐,掌握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

5、 了解材料、配件、工具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配件。

6、 配合科室搞好井下材料的回收和复用工作。做好材料、配件、工具的回收复用工作。负责把需要回收复用的材料、配件回收后交公司指定地点,杜绝浪费现象。

7、 与各工种协调好,及时领取井下需要的材料、配件。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8、 如实及时向队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每月材料消耗情况及使用金额情况。

9、 履行好师徒合同。

10、 领料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材料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 范围内的隐患,因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材料员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实刑事责任。

7、 不坚守岗位,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8、 计划不符合实际,领取材料和配件混乱,台帐不清晰,掌握不清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9、 未执行较旧领新制度,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10、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材料员应负重要责任。

11、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材料员应负主要责任。

12、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材料员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材料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材料保管员必须熟悉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参数,按计划领取、发放各种材料,保证安全生产。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公司和本队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公司、综采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活动。

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及时发放。

4、 负责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建立台帐,掌握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

5、 了解材料、配件、工具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配件。

6、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领取、足额发放。

7、 做好材料、配件、工具的回收复用工作,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责把需要回收复用的材料、配件回收后交指定地点。严格执行综采队的工具、配件等的管理制度。

8、 与材料员和其他工种协调好,及时领取井上、下需要的材料、配件。

9、 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

10、 材料库房内使用电气设备要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配齐并会使用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材料保管员应熟悉必要的切削加工工具的使用方法,增强自主保安意识,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11、 库房内要建立防火制度,按规定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

12、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 领料、装料、下料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保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保管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保管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材料保管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 范围内的隐患,因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材料保管员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实刑事责任。

7、 不坚守岗位,材料、配件、劳保用品等领取、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材料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8、 领取材料和配件混乱,台帐不清晰,掌握不清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材料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9、 未执行较旧领新制度,材料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10、 库房内发生火灾或丢失材料、配件、工具等,材料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材料保管员应负重要责任。

12、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材料保管员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工具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工具员必须熟悉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参数,按计划领取各种材料,保证安全生产。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公司、综采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活动。

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工作面人员所需的备件、工具的及时供应。

4、 负责从地面工房领取、发放配件和工具,建立台帐,掌握工具房内各种配件、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

5、 了解工具、配件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和工具。

6、 做好配件、工具的回收复用工作,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责把需要回收复用的工具、配件回收后交材料保管员。杜绝浪费现象。

7、 做好生产工具的发放、更换工作,严格执行本队的工具管理制度。

8、 与各工种协调好,及时领取井下需要的配件。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9、 工具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工具房内清洁卫生。配件、工具分类摆放整齐。

10、 工具房内要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配齐并会使用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11、 工具房内要建立防火制度,按规定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

12、 如实、及时向队长汇报各班人员工具丢失或损坏等情况。

13、 及时完成队长交代的临时性任务。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具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具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具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工具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 范围内的隐患,因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工具员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实刑事责任。

7、 不坚守岗位,材料、配件、工具等领取、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工具员负直接责任。

8、 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混乱,工具丢失等不明,台帐不清晰,掌握不清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工具员负直接责任。

9、 未执行较旧领新制度,工具员负直接责任。

10、 工具房内发生火灾或丢失材料、配件、工具等,工具员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工具员应负重要责任。

12、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工具员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地面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地面维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地面维护工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为本队职工做好设备、配件的维护,为现场服务。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严格执行《电焊工》、《气割工》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每天上井、下井配件的加工和维护工作,并对维护质量负责和自身安全负责。

4、 熟悉机械图纸的识图知识、焊工电工基础知识

5、 作业场所要建立防火制度,按规定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

6、 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

7、 作业场所使用电气设备要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配齐并会使用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应熟悉必要的切削加工工具、电焊、气割等工具设备的使用方法,增强自主保安意识,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8、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9、 按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10、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1、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2、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面维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面维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地面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地面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 范围内的隐患,因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地面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实刑事责任。

7、 对于上井维修的设备或加工的物件质量不合格,影响生产的,地面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8、 工房内发生火灾,地面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9、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地面维护工应负重要责任。

10、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地面维护工负主要责任。

1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记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记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记分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为本队职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每天职工的出勤登记、记分、扣款和公布工作。

3、 准时参加每周二公司组织的环境卫生检查工作,督促干粮工打扫本队范围内的卫生并及时换洗值班用的床单、被褥等。

4、 协助队长控制好本队的办公费等,保证本队管理人员的办公用品及时供应。

5、 按时参加队的各种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6、 协助技术人员搞好数据、资料统计,保证及时准确。

7、 及时到公司各部门领取各种通知、报表等,按时做好队各种报表的编制上报和各种通知的张贴下达工作。

8、 及时复印各种报表、台帐,以满足需要。

9、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0、 按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11、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2、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本队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记分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记分员应负直接责任。

3、 未准时参加每周二公司组织的环境卫生检查工作,记分员应负直接责任。

4、 未督促干粮工打扫本队范围内的卫生并及时换洗值班用的床单、被褥等或卫生不达标的,记分员要负直接责任。

5、 办公物品的领取、发放工作不规范或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6、 未及时统计和公布职工的出勤、分值、扣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7、 没有做好有关记录或不能够及时传达有关会议的要求或通知,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8、 未能协助技术人员搞好数据、资料统计,或数据统计失误,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9、 未及时到公司各部门领取各种通知、报表等,未按时做好队各种报表的编制上报和各种通知的张贴下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复印各种报表、台帐,影响工作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11、 未按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记分员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生产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生产班班组长是本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生产班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综采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3、 采煤生产班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4、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组织职工搞好分管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6、 合理安排本班人员的出勤和休息,确保正常安全生产。

7、 保证采煤工作面各种系统、设备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8、 带领全班人员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清本班的生产任务合理安排生产,同时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队值班室三汇报。接班后汇报工作面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下一班班前会半小时内汇报当班目前生产情况和下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9、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和易损件。

10、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12、 监督职工按章作业,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支持本队安全员、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组织工人按照避灾路线有序撤离,保证安全。

14、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15、 按时组织班组成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班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保证按照“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不能按照设备“四检”内容或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任务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8、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落实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9、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生产班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3、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检修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检修班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综采队检修班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生产、检修,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生产、检修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本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验收员、跟班队长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3、 检修班班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兼顾安全生产与检修,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同时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保证采煤工作面设备的检修质量。

6、 组织落实好劳动技能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7、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设备、仪器、仪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8、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队值班室三汇报,接班后汇报工作面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下班班前会半小时内汇报当班生产、检修进度以及下一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交班前汇报当班主要工作量及检修任务等完成情况。

9、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检修中的问题。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备品和配件,给安全生产和检修创造有利条件。

10、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12、 监督职工按章作业,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支持本队安全员、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组织命令工人按照避灾路线有序撤离,保证安全。

14、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15、 按时参加“周二、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检修班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检修班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保证按照“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不能按照设备“四检”内容或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任务的,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检修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8、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落实的,检修班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9、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检修班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13、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检修班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4、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检修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5、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检修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检修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检修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机电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机电技术员的具体领导下,机电班长对本班的机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职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机电技术员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班机电人员对设备进行的检修、维护、保养,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在机电技术员的指导下,认真搞好机电基础原始技术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协助机电技术员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图表资料。

3、 协助机电技术员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参与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参与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协助机电技术员做好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计划管理,对井下备品、备件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生产。

4、 参与小改小革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认真组织本班职工进行机电技术、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岗位工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5、 做好检修班机电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参加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电气设备消灭失爆,主要设备台台完好,杜绝大型机电事故的发生。

6、 综采工作面试生产和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跟班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及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对现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机电技术员共同制定整改措施。

7、 要积极排查现场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本班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设备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8、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9、 协助机电技术员组织好综采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0、 参加机电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1、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机电设备检查不认真,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5、 不能按照设备“四检”内容或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任务的,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机电技术人员的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机电人员不持证上岗,机电班长长负直接责任。

8、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9、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机电班长负直接责任。

10、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机电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班长负直接责任。

13、 未能协助机电技术员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未参与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未参与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或检修计划不合理,机电班长负直接责任。

14、 未能协助机电技术员做好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计划管理或者因井下备品、备件缺少影响生产的,机电班长负主要责任。

15、 未参加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或电气设备存在失爆和不完好,发生大型机电事故的,机电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班长负直接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检修班包机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班组长的领导下,综采队检修班包机段长对本段安全、检修质量、配件负责。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在检修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落实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段的安全、检修质量全面负责,对本段检修人员的安全负责。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向上一班了解设备工作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交班时,把设备工作情况及应注意问题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3、 包机段长要根据本段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工作,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严格按设备所要求的检修内容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检修质量、杜绝漏检现象。

5、 设备检修前,根据支护情况对工作场所进行维护。 坚持敲帮问项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6、 积极参加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7、 保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班组长和队部值班室。

8、 及时向班长汇报检修工作进展情况。

9、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本段职工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检修中的问题。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检修工具、所需的配件。

10、 监督本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1、 负责本段设备配件的计划、领用。

12、 支持安全员、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带领本段人员及时撤离,保证安全。

14、 执行好师徒合同。

1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检修班包机段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检修班包机段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检修班班包机段长应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现场、设备检查不认真,检修班包机段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协调好本段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完成检修任务的,检修班包机段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班队长或值班人员指挥,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检修班包机段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8、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检修班包机段长应负直接责任。

9、 包机设备出现失检、漏检的,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0、 上报配件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的,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1、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2、 未及时发现、整改现场安全隐患,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3、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4、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检修班包机段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检修班包机段长负直接责任。

1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必须熟知采煤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采煤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3、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 接班时,做好开机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检查采煤机完好状况,各部位零件是否齐全、完整、坚固,各油位、手把位置是否符合规定,采煤机内外喷雾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是否灵敏可靠。确认无误后试车,进一步检查其动作情况和声音,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 开机前,首先发出开机信号,待人员躲开后方可开机,采煤机运行期间,滚筒上下五米范围内不准有人,停机后必须摘开滚筒离合器,并插入销子。

6、 开机时,煤机内外喷雾必须效果良好,停机必须及时停水。

7、 发现采煤机紧停失灵、转动部位被卡、温度升高、声音异常、移架跟不上或顶板破碎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停机处理。

8、 掌握好牵引速度,与支架工密切配合,时刻注意顶板变化。保持工作面顶底板平整和合理的挑顶落底量。搞好各工种间的配合和协作,充分挖掘设备潜力,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煤机割至上、下两顺槽时,注意超前支护棚及两端头锚杆缠绕滚筒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停机处理。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采煤机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扫采煤机机身浮煤杂物,搞好文明生产。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及各种记录。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采煤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采煤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煤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追究主要责任。

9、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顶底板不平,工程质量下滑的,与支架工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开机前未发出开机信号,运转中未提醒他人远离滚筒5米以外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采煤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2、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刀,吃刀等组织生产,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3、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清理不干净而盲目开机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采煤机司机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6、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采煤机司机负主要责任。机身卫生未清理干净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移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移架工必须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支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移架前的准备工作。

5、 操作支架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附近有人不得操作,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

6、 移架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顶底板情况,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及其它设备,每一个动作操作完毕,或因外部因素停止供液时,均必须把操作手把打到“零”位。严禁出现垛架、倒架、咬架或死架,一旦发现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根据工作面采高情况及时与顶溜工协作,拔(落)支架机械加长段,

7、 发现移架跟不上或顶板破碎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停机处理。保持支架正确的工作状态,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对因操作不当或初撑力不足所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8、 与采煤机司机相互配合,根据采煤机运行情况及时开停架间喷雾。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理架内浮煤、矸、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5、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移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移架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移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移架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移架工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移架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移架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移架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产状态,与采煤机司机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的,移架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移架前未提醒他人远离支架3米以外的,移架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移架工负主要责任。

13、 在移架过程中,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步距移架的,移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14、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而盲目移架的,移架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移架工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移架工负主要责任。

17、 未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移架工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负主要责任。支架卫生未清理干净的,移架工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顶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顶溜工必须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顶溜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支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5、 顶溜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附近有人不得操作。当条件允许时要及时顶溜,控制好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平直。

6、 顶溜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顶底板情况,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及其它设备,每一个动作操作完毕,或因外部因素停止供液时,均必须把操作手把打到“零”位,发现转载机负荷过大时,不得进行顶溜工作。

7、 发现移架工跟不上或顶板破碎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停止顶溜并协同处理。保持支架和刮板输送机正确的工作状态,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对因操作不当或初撑力不足所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8、 与移架工和采煤机司机相互配合,根据采煤机运行情况及时开停架间喷雾,同时注意机组电缆的运行情况。顶溜必须是单向相继渐进操作,不得多头并进,严禁从两端向中间推移,弯曲段不得小于30米,防止推成急弯。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和溜槽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理架内浮煤、矸、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13、 与移架工一起配合验收员对工作面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验收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14、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5、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6、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7、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顶溜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顶溜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顶溜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顶溜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顶溜工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顶溜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顶溜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顶溜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产状态,与移架工、煤机司机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或压死大溜的,顶溜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顶溜前未提醒他人远离支架3米以外的,顶溜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顶溜工负主要责任。

13、 在移架过程中,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步距顶溜,造成工程质量下滑的,顶溜工应负直接责任。

14、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顶溜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顶溜工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顶溜工负主要责任。

17、 未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顶溜工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负主要责任。支架卫生未清理干净的,顶溜工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放煤工必须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按作业规程中的规定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进行放煤操作,放煤时必须洒水降尘。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放煤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和放煤情况,认真检查支架放煤系统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放煤前的准备工作。

5、 操作支架放煤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放煤时,必须集中精力,上下三组支架不得有人工作或进入。

6、 放煤时必须开启放煤喷雾、洒水降尘。放煤操作过程中,要对支架的各部位,特别是液压阀组、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猛伸猛缩插板,更不准将尾梁插到后溜中,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7、 综合考虑灰分、回收率的要求,按规程要求有效回收资源,严禁放出大块矸石,杜绝丢煤等资源浪费现象。

8、 放煤工必须与运输机司机、支架工、采煤机司机配合好,有效控制放煤速度,严禁压住后部输送机,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进入后部输送机处理故障必须停机闭锁。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放煤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工区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理架后浮煤、矸、杂物,保证放煤视线不被遮挡。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5、 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放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放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放煤工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产状态,或放出大块矸石发生机电设备事故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放煤时上下三组支架后有人进入而未制止的,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放煤工负主要责任。

13、 在放煤过程中,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放煤步距、放煤方式放煤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超限放煤、任意放煤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

14、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杂物、浮煤、浮矸遮挡放煤视线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放煤工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放煤工负主要责任。

17、 未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负主要责任。支架卫生未清理干净的,放煤工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知刮板输送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负责刮板输送机的使用、日常保养、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刮板输送机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让他人代替,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5、 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有人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停机闭锁时,要看管好闭锁。

6、 保证各部位油脂油位正常,联接固定部位螺栓齐全牢固,护罩完好,各种保护、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保护开机。

7、 随时注意开停机信号,在运转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及刮板输送机运行情况,监视各部分运转情况及声音、温度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8、 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及时开停机电设备,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刮板输送机司机要做到开机开水开喷雾,停机停水停喷雾。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13、 采煤机错机头时,要避开滚筒旋转的正前方和滚筒上的缠绕物。

14、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5、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17、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刮板输送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4、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机电事故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开机前未提醒他人或未发出开机信号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2、 未及时停机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刮板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跟班队长或队部值班人员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转载机司机必须熟知转载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负责转载机的使用、日常保养、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转载机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转载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让他人代替,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5、 转载机司机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有人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停机闭锁时,要看管好闭锁。

6、 保证各部位油脂油位正常,联接固定部位螺栓齐全牢固,护罩完好,各种保护、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保护开机。

7、 随时注意开停机信号,在运转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及转载机运行情况,监视各部分运转情况及声音、温度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8、 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及时开停机电设备,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转载机司机要做到开机开水开喷雾,停机停水停喷雾。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13、 端头工顶转载机时,要注意转载机是否在跑道上运行,不得出现转载机脱轨、翻倒等事故。

14、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5、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17、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转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转载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4、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机电事故的,转载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开机前未提醒他人或未发出开机信号的,转载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转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2、 未及时停机的,转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的,转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转载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转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跟班队长或队部值班人员的,转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熟知胶带输送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负责胶带输送机的使用、日常保养、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胶带输送机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让他人代替,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5、 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有人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停机闭锁时,要看管好闭锁。

6、 保证各部位油脂油位正常,联接固定部位螺栓齐全牢固,护罩完好,各种保护、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保护开机。

7、 随时注意开停机信号,在运转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及转载机运行情况,监视各部分运转情况及声音、温度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8、 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及时开停机电设备,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胶带输送机司机要做到开机开水开喷雾,停机停水停喷雾。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履行好师徒合同。

16、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胶带输送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胶带输送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4、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机电事故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开机前未提醒他人或未发出开机信号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胶带输送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2、 未及时停机的,胶带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的,胶带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胶带输送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胶带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跟班队长或队部值班人员的,胶带输送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泵站司机负责泵站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转,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设备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泵站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让他人代替,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5、 泵站司机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做好工作范围内对他人的监护工作。

6、 精心维护、精心操作,经常检查乳化液泵的运转情况,检查各部位温度、油位和供液压力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各零部件齐全、有效,使泵站始终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7、 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加油必须使用过滤网,检查油品质量防止变质,交接班前应将液箱储满。

8、 不经批准不许随意停泵,工作当中要与其他工种搞好协作,“谁停泵,谁确认、谁送泵”制度,每次开泵前要向工作面发出信号,得到许可后方可开泵。

9、 保持泵站周围清洁卫生,泵站周围不准有积水和杂物;如泵站上方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机受潮。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队长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履行好师徒合同。

16、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及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泵站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泵站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液压事故的,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泵站司机负主要责任。

12、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清理不干净的,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泵站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泵站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跟班队长或队部值班人员的,泵站司机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端头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端头支护工熟知在维护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采煤。负责上、下出口顶板维护工作,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端头维护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区内的压力状况,认真检查单体支柱、棚、梁、端头支架完好状况和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处理。

5、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随时检查支柱、顶板、煤帮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进行处理。

6、 人工回柱必须二人以上进行,机械回柱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7、 撤棚必须先支后回,支柱必须支到硬底,迎山有力达到初撑力,成一条直线,不准拖后或超前回柱;超前维护区采用十(一)字顶梁支护时,必须压肩平整,接顶严密,铰接率大于90%,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且支设的柱子必须拴绳联锁、单体柱阀芯朝向一致,护绳必须固定牢靠。

8、 回撤抬棚柱子要执行先支后回,清理好退路。确保上下安全出口畅通,高度宽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回出的柱、梁要分类存放到安全地点,并采取防倒措施。清理好两端头及出口卫生,确保两端头无浮煤、杂物,做到文明生产。

9、 与支架工、采煤机司机、转载机司机等工种配合好,按规程规定回撤柱梁,顶转载机和移端头支架,保证两端头安全生产。

10、 认真观察好周围的工作环境,严禁在压力集中长时间逗留,坚持巡检制度,发现失效或损坏的柱梁,要及时更换,发现受侧向压力的单体支柱要及时改柱,并且及时补打逼帮柱,柱头上用护绳系在顶(帮)网上。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队汇报,并协助处理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5、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端头维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端头维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端头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端头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端头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端头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端头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端头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柱梁破坏,与采煤机司机、支架工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端头发生顶板事故的,端头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支设柱棚前未提醒他人远离工作地点5米以外的,端头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对本人所支设的每一个柱棚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在未执行好巡检制度,对出现的失效支柱、金属顶梁、不正常的受力支柱、端头维护工负主要责任。

13、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步距回撤柱棚、密集柱的,端头维护工负主要责任。

14、 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不符合规定的,端头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端头支护工应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端头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单,端头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跟班队长或队部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端头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防尘工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维护好防尘设施,定期冲刷巷道,消灭积尘。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经过培训,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

3、 掌握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综合防尘安全知识,具体负责队管辖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同时负责监督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4、 负责管辖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巷道粉尘冲刷,保证无积尘及粉尘无超限现象,杜绝煤尘事故发生。

5、 洒水防尘时要注意电气设备、牌板等怕潮设施,洒水防尘胶管用完后要盘好,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6、 按规程规定,布置防尘设施,保证各防尘设施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

7、 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8、 与各工种协调好,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9、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0、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1、 履行好师徒合同。

12、 认真填写防尘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所管辖范围巷道内有积尘的,防尘工负直接责任。

9、 在未按规程敷设防尘设施,防尘设施不灵敏、不可靠或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防尘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洒水时用水冲开关、喇叭等电气设备造成机电事故的,防尘工负直接责任。

11、 乱扔乱放,造成胶管等防尘设施丢失的,防尘工负直接责任。

12、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防尘工应负重要责任。

13、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14、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防尘记录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防尘工负主要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三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三机检修工熟知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负责三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的检修工作,保证检修质量。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设备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三机检修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存在的问题。

5、 检修设备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工作面检修设备必须维护好顶板及煤帮,搞好自主保安。

6、 严格按“四检”内容对所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对三机检修质量负责,保证本人包机范围内设备的完好。

7、 检修完后必须开机试运转。

8、 交接班时清理好检修杂物,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9、 因特殊情况,未能处理彻底的问题,必须与下班交接清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1、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2、 履行好师徒合同。

13、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三机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三机检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三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区队组织的安全、技术学习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三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隐瞒事故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队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纪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检修前未维护好顶板及煤帮的,三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检修前未切断电源,闭锁的,三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检修设备不到位的,三机检修工负主要责任。

13、 检修质量不过关,不能保证一个圆班正常生产的,三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设备失检漏检的,三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三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三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三机检修工负主要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井下维护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井下维护电工熟悉本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及其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作用、基本原理,能正确使用电工常用工具、仪器、仪表,保证电器设备保护齐全可靠和正常运转。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努力钻研科学技术,熟练掌握各电气设备的原理、性能,做到判断事故准确无误,处理事故安全迅速,保证设备检修质量。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工作运行状况和出现的问题。

5、 井下维护电工必须站在安全地点进行维护工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作好工作范围内对他人的监护工作。

6、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设备完好规定以及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不经批准不准改变线路和已整定好的设备的整定值。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未经电气技术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甩掉。

7、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根据设备的日检内容和生产班发现的问题,对设备全面检修,按照包机范围,保证电器设备保护齐全可靠和正常运转,防止漏检,杜绝失爆。

8、 保持电气设备清洁卫生,电缆吊挂及维护按要求规定达到标准要求,搞好文明生产,有淋水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 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电器设备性能,并做好记录,及时提出设备维护的备品备件计划确保维护需要。

10、 不得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对迁移设备迁移后的稳固牢靠情况负责,电器设备调试时,必须通知工作面有关人员进入安全地点。

11、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12、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维修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维修电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检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井下维修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井下维修电工对电气设备的当班维修,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井下维护电工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井下维护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机电设备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判断失误,造成检修时间加长影响生产的,井下维护电工负直接责任。

11、 不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及停送电制度,带电操作的,井下维护电工负直接责任。

1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线路和设备整定值的,井下维护电工负主要责任。

13、 本班出现的失爆现象,井下维护电工负直接责任。

14、 设备失检或漏检,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防尘记录的,井下维护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或交待不清的,井下维护电工负主要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采煤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采煤机检修工熟知采煤机的结构原理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检修。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采煤机检修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3、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 接班时,详细询问生产班班中出现的问题,采煤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5、 检修前对检修空间处的顶板及煤壁进行严格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片帮、掉顶伤人。

6、 严格按采煤机“四检”内容及生产班发现的问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检修质量。

7、 检修完后必须开机试运转,确保油位、油压正常,内外喷雾畅通完好,各类保护、附件齐全可靠。

8、 因特殊情况,未能处理彻底的问题,必须给下班交接清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 交接班时,清理掉煤机机身及附近的杂物,保持机身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10、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1、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2、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3、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采煤机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机检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采煤机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11、 观察不细,检修位置因片帮、掉顶而发生事故的,采煤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2、 检修期间煤机未停电闭锁,摘下筒离合的,采煤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检修不到位的,采煤机检修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严格按照四检内容检修,不能保证一个圆班内的正常生产的,采煤机检修工负主要责任。

15、 设备失检、漏检,采煤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防尘记录的,采煤机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18、 机身卫生未清理干净的,采煤机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和班组长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必须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设备完好标准,按小绞车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4、 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操作前必须首先检查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的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运输路线的通风等必须达到完好或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各安全距离(间隙)符合规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6、 提升前,先空试绞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压戗柱、防跑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7、 绞车在运行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手不离闸把,注意观察绳路、电机及电气控制系统,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停电,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 工作中严禁脱岗,并正确使用安全、信号设施。

9、 工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0、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必须尽责尽职,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小绞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11、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破坏设施、设备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由于小绞车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不符合规定、工作范围内的运输路线和安全距离(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车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未告知对方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8、 工作完毕,没有停电闭锁、各种信号和安全措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不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电工熟悉本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及其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作用、基本原理,能正确使用电工常用工具、仪器、仪表,保证班中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做到安全供电。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工作运行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5、 电工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作好工作范围内对他人的监护工作。

6、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经常观察信号灯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各台设备运行情况,对工作面机电设备进行巡检,发现异常及时停车。确保各电气设备始终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7、 熟知生产系统各环节工作,搞好通讯联系,上传下达,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准延期汇报或隐瞒事故。

8、 电工与各工种配合好,正确按指令开、停设备,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9、 负责当班工作面所有综机设备及两顺槽绞车供电,各电气设备保护及电缆的维护保养,移动电站控制台的操作、电器故障的处理、工作面的通讯联系,整理吊挂单轨吊。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精心维护设备,确保电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5、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电工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电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破坏设施、设备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及停送电制度,带电操作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12、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电工负主要责任。

13、 本班出现的失爆现象,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破坏设备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电工负主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防尘记录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电工负主要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溜煤眼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溜煤眼放煤工熟知在放煤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放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放煤设备、放煤机构工作原理、性能以及控制系统的操作程序。

3、 溜煤眼放煤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4、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溜煤眼内的积水存煤情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5、 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

6、 严禁放空溜煤眼。

7、 出现堵仓,要先停止运输机,再用长柄工具慢慢投通,处理时要两人进行,其中一人监护安全,选好后退路线;需放炮时 要补充专门措施。

8、 有水煤时,要采取防拉仓措施后再放煤。

9、 溜煤眼放煤工要做到开机开喷雾,停机停喷雾。搞好岗前防尘工作。

10、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12、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放煤口前后规定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履行好师徒合同。

16、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开好班前班后会。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溜煤眼放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溜煤眼放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机电事故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直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未观察好溜煤眼余煤的情况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拉仓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盲目处理堵造成事故的,溜煤眼放煤工负主要责任。

13、 溜煤眼放煤工对岗位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责。

14、 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 、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的,溜煤眼放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溜煤眼放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溜煤眼放煤工负直接责任。

18、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队(班),溜煤眼放煤工负主要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油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油脂管理员应具有油脂润滑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作面设备使用的油脂品种、牌号、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和使用条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经过培训,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能掌握机械润滑的基本原理、油的分类、各种常用油脂的性能特点、存储使用的要求、注油和清洗等操作规程。

3、 负责领导全队注油工的油脂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公司油脂小组领导。负责贯彻“综采设备油脂管理细则”,组织综采队油脂工的技术学习。

4、 油脂管理员要定期分析油脂的油质及消耗情况,编制综采队年、季、月度的用油计划及消耗定额,按期报给公司油脂小组。

5、 负责向公司供应科领取各种油脂和保管综采队油脂,做好油库的防火工作。

6、 掌握设备的润滑、使用油品情况及换油周期,与注油工一起向各种设备注油。

7、 负责定期从设备中抽取油样,送交公司供应科进行检验。

8、 负责管理及保管综采队的注油、清洗、装油的工具和容器,井下油脂实行挂牌管理,分类存放,写清油号,不同油品、不同厂家的油脂不准混用。建立保管、方法、借用手续。

9、 负责废油的回收工作,建立废油回收台帐,定期向供应科送交废油。

10、 了解设备润滑情况,发现设备漏油、漏液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包机人员迅速处理,确保不漏不渗。及时向队领导汇报井下油脂消耗情况。

11、 油脂存放处必须确保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护可靠、通风良好,油脂存放处必须按规定配备沙箱及灭火器,有专门防灭火措施,

12、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4、 履行好师徒合同。

15、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油脂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油脂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油脂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油脂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油脂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油脂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编写用油计划及消耗定额不合理,未及时上报计划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9、 不实际调查设备润滑情况,按换油周期未及时安排更换油脂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0、 工具乱放或丢失,油脂存放混乱、混用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定期从设备抽取油样送供应科检验,不建立废油回收台帐,不向公司送交废油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2、 油脂存放处不符合规定,未有防火设施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油脂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油脂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6、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领导的,油脂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运料工熟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做好材料安全装卸、运输工作。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运料工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安全和信号设施、车场情况,需经大巷时,及时和调度中心等有关部门联系。

4、 运输时,首先检查车辆联接、封车、绞车完好情况、信号及各种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绞车、钢丝绳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拉(松)料。

5、 工作中要正确使用安全、信号设施。发现有故意破坏运输安全设施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队和相关单位。

6、 工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7、 运料工必须服从队统一安排,按照班次需求,坚守岗位。

8、 做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物料按指定地点垛放整齐。

9、 与队值班人员、材料员做到上下沟通,及时反馈井下材料、配件备用情况,保证物料供应。

10、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1、 认真填写装、运料记录。

12、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3、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料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料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按队部安排班次上班影响生产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运料工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运料工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不熟悉运输路线安全设施和信号,未检查封车质量,车辆连接绞车完好状况,盲目运输的,运料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未执行斜巷行车不 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运料工应负直接责任。

12、 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垛放物料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未保护好通风设施。破坏运输沿线的设施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完毕,未将安全设施恢复原位的,运料工负直接责任。

15、 未及时与分管队长沟通,造成 物料供应不及时的,运料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认真填写装运日志的,运料工负责直接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巷道维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巷道维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巷道维护支护机工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熟悉规程、措施中巷道维修的施工工艺、支护参数、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4、 上岗前,必须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维修工作前必须确保施工地段通风完好、常规支护材料齐备,支护工具、临时支护材料齐全;检查并加固维修地点周围的巷道支护,清理好工作现场,找好退路,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工作。

6、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巷道顶帮的浮石活矸,坚持使用好前探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7、 在支护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进行维修,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不准使用,保证支护质量。

8、 处理冒顶时,应由外向里敲帮问顶,长柄工具摘除危岩或矸,并加固周围支护,若发现支架断裂或支护严重变形,必须及时更换加固,确保道路畅通。

9、 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严格施工标准,确保一次完工。

10、 施工地点20m范围内的各种有害气体的各项指标不得超过有关规定;修复失修巷道时,更换支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1、 在巷道施工中,如遇顶板压力增大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汇报,及时按规程要求进行补强支护和改变支护方式。

12、 施工前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13、 巷道维护工对风运两巷的巷道支护、管路进行及时维护,并对维护质量负责。

14、 与材料员紧密配合,及时将回收各种管路、管线登记备案。

15、 对所需的材料设备配件及时运输到位并分类堆放达到规定要求。

16、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两巷维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17、 明确当班工作量及工作程序,对作业场所的安全环境做到心中有数,对失修的巷道进行套棚时,要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18、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9、 工作完毕,将工具放置整齐,安放牢固,整理好剩余材料,并清理好现场。

20、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2、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2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5、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道维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道维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道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支护变形或失效不采取措施处理,以及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提出的支护质量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0、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顶板事故或人身事故或影响生产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支护设计进行巷道维护或对巷道管线维护不到位的,巷道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12、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施工过程中造成材料损坏的,巷道维护工负主要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巷道维护工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巷道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清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清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和上班清煤工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清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4、 作业时,人员要在支架立柱和刮板输送机挡煤板之间,面向采煤机运行的方向并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5、 作业时,要经常注意刮板输送机溜槽中煤流情况,发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停机并协助刮板输送机司机处理。

6、 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拖移电缆被卡、压、挤或出电缆槽时,要立即发出信号,协助处理。

7、 清煤工对自身的安全和清煤工作质量负责。

8、 服从指挥、持证上岗,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9、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清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清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未注意刮板输送机溜槽中煤流情况,造成大溜压死等事故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10、 发现工作面大溜断链等异常时未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和刮板输送机司机,影响生产的,清煤工负主要责任。

11、 发现拖移电缆被卡、压、挤或出电缆槽未立即发出信号,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清煤工负主要责任。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作业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13、 工作面浮煤不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清煤工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井下维护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井下维护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维护钳工必须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工作面各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并会日常维护,对所属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负责。

3、 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操作环境的安全工作负责。

4、 对工作面所属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数量、用途及正确操作方法作到心中有数。

5、 吊挂支撑物前要检查顶板的支护安全情况,工作前要对所用工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6、 在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

7、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8、 服从指挥、持证上岗,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9、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0、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1、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2、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3、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4、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维护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维护钳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井下维护钳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井下维护钳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井下维护钳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井下维护钳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机械事故或由于判断失误延长影响生产时间的,井下维护钳工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维护钳工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井下维护钳工负重要责任。

12、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井下维护钳工应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皮带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皮带维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皮带维护工必须熟悉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胶带输送机的工作原理、结构,并会日常维护,对所属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负责。

3、 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操作环境的安全工作负责。

4、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检修)维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5、 和上班皮带维护工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危及皮带安全运转及自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6、 负责当班托滚的管理,增挂、更换不合格的托滚,换下的托滚要及时放在指定的地点。

7、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8、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9、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0、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维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维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维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皮带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皮带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皮带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机械事故的,皮带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照《综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检修)维护工作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皮带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皮带维护工负重要责任。

12、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皮带维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支架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支架检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液压支架在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支架检修工必须掌握熟悉避灾路线安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液压支架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动作原理、完好标准,并会日常维护,对所属范围内的支架检修质量负责。

3、 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操作环境的安全工作负责。

4、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支架检修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5、 和生产班支架工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危及自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6、 保持设备完好,严禁串、漏液现象的发生,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及时整理各种管路,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卡。

7、 更换或检修液压元件时,必须在无压状态下进行。

8、 根据工作面的采高,及时调整立柱机械加长段,尽量避免支架不接顶或压死支架的现象发生,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9、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10、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7、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架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架检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支架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支架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支架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支架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液压事故的,支架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检修工作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支架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支架检修工负重要责任。

12、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支架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泵站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泵站检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泵站在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泵站检修工必须熟悉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泵站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动作原理、完好标准,并会日常维护,对所属范围内的支架检修质量负责。

3、 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操作环境的安全工作负责。

4、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泵站检修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5、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上一班泵站司机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危及自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6、 对泵站的检修质量及泵站的安全运转负责。

7、 确保管路、蓄能器、卸载阀等保护装置的完整有效,否则要停泵,必须在无压状态下及时更换或修复。

8、 严禁随意调整安全阀或卸载阀的整定值。

9、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10、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7、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泵站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泵站检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泵站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泵站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泵站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泵站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液压事故的或由于判断失误延长影响生产的,泵站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照《综采工作面泵站检修工作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泵站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11、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泵站检修工负重要责任。

12、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泵站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支架安装、回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支架安装、回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支架安装、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支架安装、回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切实做好开工前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对起吊点进行加固。

4、 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保持现场文明生产动态达标。

5、 认真学习安装、撤除技术标准,全面掌握安装撤除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严格按照安装、撤除顺序及安装、撤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

6、 保证支架安装、回撤后达到完好标准要求,不留隐患。

7、 安装、撤除设备时,所装车辆必须完好,对装车、封车要绑好、扎牢。

8、 班前,认真听取值班人员布置安全工作及个人负责工作的注意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9、 设备起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起吊。

10、 搞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安装、撤除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拖拉设备状况及起吊工具等要认真检查。

11、 施工完毕,将工具、材料集中保管,做好所用设备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1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章作业、听从指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支架安装、回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15、 所有液压管路的连接必须准确无误,防止误操作伤人。

16、 人员操作液压支架时要站在安全地点。

17、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8、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9、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20、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1、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2、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23、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4、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架安装、回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架安装、回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安装、撤除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支架安装、撤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活动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安装的设备未达到完好标准的,支架安装、回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支架安装、回撤工负直接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支架安装、回撤工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支架安装、回撤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支架安装、回撤工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支架安装、回撤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三机”安装、回收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三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安装、回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设备安装、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三机”安装、回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切实做好开工前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对起吊点进行加固。

4、 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保持现场文明生产动态达标。

5、 认真学习安装、撤除技术标准,全面掌握安装撤除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严格按照安装、撤除顺序及安装、撤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

6、 保证支架安装、回撤后达到完好标准要求,不留隐患。

7、 安装、撤除设备时,所装车辆必须完好,对装车、封车要绑好、扎牢。

8、 班前,认真听取值班人员布置安全工作及个人负责工作的注意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9、 设备起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起吊。

10、 搞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安装、撤除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拖拉设备状况及起吊工具等要认真检查。

11、 施工完毕,将工具、材料集中保管,做好所用设备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1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章作业、听从指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15、 人员操作液压支架时要站在安全地点。

16、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7、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8、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9、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0、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1、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22、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3、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三机”安装、回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三机”安装、回收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三机”安装、回收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活动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安装的设备未达到完好标准的,“三机”安装、回收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三机”安装、回收工负直接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三机”安装、回收工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三机”安装、回收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三机”安装、回收工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三机”安装、回收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大型设备装卸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大型设备装卸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设备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装卸工必须熟悉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切实做好开工前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对起吊点进行加固。

4、 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保持现场文明生产动态达标。

5、 认真学习装、卸设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大型设备装卸工作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6、 保证装、卸后达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7、 安装设备时,所装车辆必须完好,对装车、封车要绑好、扎牢。卸车时,要确保起吊设备完好,卸车后设备堆放整齐。对车辆的支设情况及设备装卸车的受力情况,绑车情况必须心中有数,确保安全。

8、 班前,认真听取值班人员布置安全工作及个人负责工作的注意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9、 设备起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起吊。

10、 搞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安装、撤除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拖拉设备状况及起吊工具等要认真检查。

11、 施工完毕,将工具、材料集中保管,做好所用设备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1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章作业、听从指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3、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 人员操作液压支架时要站在安全地点。

15、 处理设备故障时,要与其它工作人员和本组人员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6、 服从指挥,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7、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8、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9、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0、 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动态达标。

21、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2、 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大型设备装卸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大型设备装卸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设备装、卸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活动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装、卸过程中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大型设备装卸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大型设备装卸工负直接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大型设备装卸工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大型设备装卸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大型设备装卸工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大型设备装卸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爆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爆破质量和爆破安全负责。熟知爆破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爆破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严格执行区队制定的‘放炮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中放炮的规定。

3、 必须熟练掌握“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爆破工作的内容及其要求。

4、 熟悉施工工艺、放炮地点附近巷道的布置、通风情况和和避灾路线,了解并掌握所用火药、雷管的种类性能、效能、运输及使用、保管方面的知识。

5、 上岗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6、 装药前必须认真检查火药、雷管、水炮泥、黄炮泥、竹签、炮杆、放炮母线、发爆器、巷道支护、作业环境、工作面电器设备、警戒设置及通风、防尘情况,确认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7、 装药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在顶帮有良好支护下装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8、 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降尘水幕的综合防尘设施,放炮后要洒水降尘,佩戴防尘用具。

9、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存在警戒线以外的木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上锁保管,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远离电气设备地点。

10、 按规定装配引药,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进行。电雷管只能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扎眼。

11、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级信号”和“放炮三保险”制度。

12、 放炮后进行验炮,炮响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立即进入工作面,由外向里检测情况、如发现瞎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13、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4、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拒接放炮,在工作中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15、 严格进行火药领、退制度,做到领、用、退的数量相吻合,杜绝炸药、雷管丢失。

16、 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工作完毕要将爆破母线整理盘好,并将工具放置整齐,清理好现场。

17、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班遗留问题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8、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

19、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0、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21、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爆破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爆破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爆破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爆破工应负主要责任。

9、 没有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和保管制度,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爆破说明书要求装药量、装药结构、爆破顺序装药、放炮,造成顶板、人身等各类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11、 由于各种放炮制度执行不好,违反规程规定放炮作业造成各类事故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

12、 由于放炮后检查不细,造成火药、雷管混入煤流或矸石内,爆破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现场交接班执行不好,对本班遗留问题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不清造成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15、 对安监人员或只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放炮作业中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爆破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爆破工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爆破工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熟知打眼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打眼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施工图表中的有关数据、参数,打眼要做到准、平、直、齐,达到规定要求。

4、 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不准戴毛巾、手套。

5、 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管路连接、巷道支护、工作场所。确认机具各部位机件完好,压风、压水、润滑油量正常,管路连接牢固符合要求规定,巷道支护良好,打眼地点顶帮、工作场所无隐患;退路畅通后,方可开钻工作。

6、 严格按照规定位置布置钻眼,间距安排恰当,并正确掌握钻眼方向、角度和深度。

7、 打眼过程中发现卡钻、塌孔、出水、推进困难、气体变化、温度骤变、异常声音、压力增大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得退出钻杆,并立即向队跟班队长或值班室负责。

8、 工作完毕,要将钻具放置整齐、安放牢固,整理盘好管路,并清理好现场。

9、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跟班队长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打眼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打眼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顶板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不现场交接班,工具乱放或丢失,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打眼工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6、 本班出现问题及存在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采队注油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注油工负责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注油,确保各注油点油质及油位适当。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必须经过培训,积极参加公司、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能掌握机械润滑的基本原理、油的分类、各种常用油脂的性能特点、存储使用的要求、注油和清洗等操作规程。

3、 注油过程中要注意进行自保、互保,确保安全注油。

4、 班中认真检查各注油点油量、油质,发现有漏油、变质现象要及时添加剂更换,查明原因,及时向跟值班人员汇报。

5、 严格按设备说明书进行换油。要保证各种注油工具的清洁、完好,确保注油质量。

6、 注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并与其它岗位协调一致。

7、 负责定期从设备中抽取油样,送进行检验。

8、 正确使用综采队的注油、清洗、装油的工具和容器,井下油脂实行挂牌管理,分类存放,写清油号,不同油品、不同厂家的油脂不准混用。

9、 协助废油的回收工作。

10、 了解设备润滑情况,发现设备漏油、漏液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包机人员迅速处理,确保不漏不渗。及时向队领导、材料保管员汇报井下油脂消耗情况。

11、 油脂库必须确保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护可靠、通风良好,油脂库必须按规定配备沙箱及灭火器,有专门防灭火措施,

12、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4、 履行好师徒合同。

15、 认真填写注油记录。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注油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注油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注油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注油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注油工应负主要责任。

6、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注油工应负主要责任。

7、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不按设备说明书注油的,注油工应负直接责任。

9、 到换油周期未更换的,注油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工具乱放乱丢或丢失,油脂存放混乱、混用的,注油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不协助油脂保管员抽取油样送检的,注油工负主要责任。

12、 油脂存放处不符合规定,未有防火设施的,注油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注油工负重要责任。

14、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注油工负主要责任。

15、 未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注油工负直接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队领导的,注油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综掘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支部书记是本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掘队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配合队长组织综掘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注和技术规范、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深入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定期分析职工的思想状态,排查安全薄弱任务,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情绪,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安全生产。

3、 协助队长制度“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组织管理制度:教育职工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并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4、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本队事故分析处理工作,严禁隐瞒事故。

5、 经常开展谈心走访,关心,理解,尊重职工,帮助其解决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并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6、 参加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7、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工长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9、 组织进行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0、 监督本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11、 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综掘队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掘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4、 在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综掘队支部书记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不能及时参加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综掘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6、 未制定、落实“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组织管理制度”的,综掘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7、 职工不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综掘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8、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综掘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9、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10、 综掘队师徒合同执行不合格,综掘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1、 在综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综掘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党内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技术主管是综掘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综掘队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一、岗位职责

1、 积极配合综掘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煤矿“三大规程”。在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和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全队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跟班期间对所盯迎头的安全工作全面责任。

2、 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写本队各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各类施工措施,杜绝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已审批的规程措施要按“十个环节”要求及时传达贯彻道职工中去,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3、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4、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协助队长制定本队验收制度和验收办法,提高巷道工程质量。

5、 负责综掘队职工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6、 要深入现场,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监督规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7、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8、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综掘队技术主管应要及时向上级技术部门汇报,并负责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9、 定期对综掘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10、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1、 负责对本队掘进工程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2、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化,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续接的准备工作。

13、 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4、 负责及时搜集、分析本队各种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15、 负责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每周一课时间,搞好职工技术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16、 及时上报本队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7、 外出期间,指定专人代行技术主管职权。

18、 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本队的技术管理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未及时组织进行综掘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处的重大隐患为制度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 在综掘队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掘队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5、 在编制的综掘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综掘队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7、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掘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8、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综掘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9、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生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综掘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党内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生产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生产副队长应协助综掘队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所跟班的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综掘队生产副队长必须掌握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在队长的领导下,作好跟(值)班期间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3、 协助队长制定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指导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好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4、 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坚持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5、 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每项制度、规程和规定,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到达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6、 组织职工开好当班的班前、班后会、对当班的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7、 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确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现和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8、 参加队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9、 支持安全、质量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大力支持安检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 协助队长搞好各项生产准备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全队生产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队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现场跟班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5、 在跟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6、 所分管范围或所跟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7、 对所分管或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8、 所分管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生产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9、 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0、 在所跟班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生产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

11、 未协助队长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2、 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3、 跟班时没有协助队值班人员组织好综掘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所跟班的工作重点,总结本班工作,生产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4、 跟班时未及时、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5、 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和损失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跟班时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7、 未组织好所分管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所跟班的班组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8、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分管的范围或所跟的班组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和只要责任。

19、 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的措施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0、 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生产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需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2、 分管的综掘队不能够协助工作,生产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党内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机电副队长应协助综掘队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所跟班的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综掘队机电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机电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把好机电技术关、及时解决机电技术问题,消除机电不安全隐患,对本队机电及分管的其它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在队长的领导下,做好跟班期间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4、 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落实。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班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好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5、 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坚持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6、 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每项制度、规程和规定,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到达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7、 组织职工开好当班的班前、班后会、对当班的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8、 坚持检修班跟班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机电技术方面的问题,做到不违章指挥。当工作现场发生各类大型机电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9、 搞好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计划和管理,严把质量关,对井下备品、备件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而影响安全生产。

10、 负责本队月度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安排机电技术员编制设备检修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机电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搞好机电工种业务培训。

12、 参加队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13、 主动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落实整改,搞好设备卫生,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14、 协助队长搞好各项生产准备和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全队生产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队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现场跟班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5、 对跟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6、 所分管范围或所跟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7、 对所分管的各类机电事故或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8、 所分管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9、 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0、 在所跟班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

11、 不能够保证所跟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所跟班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12、 未协助队长及时组织职工进行机电方面的安全学习,开展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组安全教育,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3、 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机电设备质量、设备完好率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4、 跟班时没有协助队值班人员组织好综掘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所跟班的工作重点,总结本班工作,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15、 跟班时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机电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6、 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和损失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7、 跟班时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8、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机电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程度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9、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分管的范围或所跟的班组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和只要责任。

20、 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的措施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1、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和只要责任。

22、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机电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需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3、 分管的综掘队不能够协助工作,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4、 本掘进工作面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落实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理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党内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工会主席是本队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者,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综掘队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队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积极配合、监督队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命令、规定、保证综掘队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 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跟班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是跟班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的集体责任者。

4、 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协助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所跟班的安全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

6、 跟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到达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

7、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和参与队行政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8、 建立综掘队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9、 经常组织本队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10、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11、 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热心群众工作,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解决实际问题,搞好家访谈心工作,全力为职工排忧解难。

12、 搞好党群关系,手机群众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党政领导抓好安全工作。

13、 参加队定期对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14、 参加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15、 参加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险。

16、 组织本队职工代表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17、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8、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9、 协助党政领导做好对安全薄弱人员和“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20、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工会主席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工会主席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 在跟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跟班时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 没有对队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队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综掘队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7、 综掘队新老工人签订的师徒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的保证新工人的安全的,综掘队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8、 综掘队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掘进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9、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0、 未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群众意见,或未能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职工思想波动,影响安全的,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1、 跟班时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和损失的,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2、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3、 所分管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综掘队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14、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需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掘队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15、 分管范围的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综掘队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16、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党内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技术员时是综掘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分管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综掘队技术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分管范围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熟练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在队长和技术主管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分工搞好技术管理工作,是技术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跟班期间对所盯迎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积极配合技术主管开展技术管理工作,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 协助技术主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5、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批报、传达、贯彻和监督执行。

6、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7、 搞好综掘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8、 要深入现场,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监督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9、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 地质条件 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11、 参加队定期对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负责制订措施并落实整改。

12、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13、 负责对分管的技术工程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4、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做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15、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6、 搜集本队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17、 搞好职工“每周一课”的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对岗位工进行培训。

1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 在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综掘队技术员对分管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6、 在分管技术范围内组织施工的过程中,以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掘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7、 所编制的综掘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综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 因个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综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1、 对分管范围的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综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值班期间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的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综掘队值班人员必须是队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坚守24小时值班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熟悉本队各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3、 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管理制度。

4、 负责安排、协调各掘进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5、 负责根据矿井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员上报的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表,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分析清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 负责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7、 负责及时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后会。做到班前会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安排好安全工作,班后会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并找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8、 检查“六不准”下井制度。班前会分工前要详细检查每一位的综合状态及对规程措施的学习情况,凡不符合“六不准”下井制度要求的必须禁止其下井,并及时向队长汇报。

9、 负责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0、 负责组织当班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11、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2、 负责值班期间每班的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13、 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岗,离岗期间必须明确队其他管理人员代理值班。

14、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职工反馈的信息,不留隐患。

15、 认真检查地面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抓好地面安全预防工作。

16、 认真执行队交接班制度。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掘队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值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1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值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 对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值班期间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掘队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值班期间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综掘队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7、 在值班期间对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8、 值班期间未对本队制定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9、 在值班期间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综掘队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 值班期间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或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11、 值班期间未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或者没有针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重要责任。

12、 值班期间的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掘队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值班期间未组织好综掘队的班前会、班后会,不能够认真分析工作重点、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和及时处理职工反馈的信息,留有隐患的,或没有执行好交接班制度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4、 值班期间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5、 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6、 值班期间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7、 值班期间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下井,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18、 组织进行施工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值班期间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9、 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重要责任。

20、 值班期间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21、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值班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掘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22、 值班期间综掘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掘队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23、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工长是所跟工作面(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所跟工作面(班组)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掘队工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在队长的领导下,对掘进迎头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是掘进迎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 协调好各掘进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4、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作业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5、 认真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清楚了解所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严格按规程、措施指挥生产。

6、 严格落实本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8、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前,必须备齐常规支护材料。

9、 在工作现场认真检查监督各项制度、规程、规定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10、 抓好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对矿及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对于不能整改的问题,计划向队领导汇报,防止隐患扩大。

11、 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12、 经常对所掘进巷道进行安全检查,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13、 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在抓好本班安全生产的同时,要为下一班工作做好准备,并协助值班人员开好班前、后会,并对各班的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14、 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确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15、 及时向队管理人员汇报本迎头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综掘队工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工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综掘队工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组织对分管的掘进工作面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所负责的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掘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6、 对分管的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7、 未按队制定的制度、规定进行考核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8、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综掘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9、 没有及时向队管理人员汇报本迎头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10、 分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没有组织好本队的班前、班后会及未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12、 未及时发现、整改所管辖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13、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14、 配合队管理人员组织进行施工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所管辖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掘队工长负主要责任。

16、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掘队工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掘队工长负直接责任。

17、 分管的综掘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掘队工长应负直接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核算员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核算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为本队职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落实上级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矿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各类数据的及时收集、填报。

3、 严格遵守队制定的计分考核分配办法,准确计算分数和分值严禁弄虚作假。

4、 做好工资、奖金的核算分配工作,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5、 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并及时报送,不得出现差错。

6、 负责月底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统计,并向队长汇报。

7、 帮助做好队办公场所的卫生清理工作。

8、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和有关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9、 端正工作态度,廉洁自律;使用文明用语,搞好微笑、热情服务。

10、 按时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队长搞好经营分析,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不能够认真遵守矿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3、 各类数据收集、填报不及时,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核算员应负主要责任。

4、 不能够严格遵守队制定的“计分考核分配方法”,或弄虚作假,造成计分、考核分配错误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5、 工资、奖金的核算分配不准确或没有及时张榜公布的,核算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对职工出勤情况统计不及时或者统计不准确,核算员应负主要责任。

7、 不能及时向队长反馈职工出勤信息的,核算员应负重要责任。

8、 不能及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的,核算员应负主要责任。

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验收员是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者,必须认真落实队制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和因质量验收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是本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者。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熟练掌握巷道的断面规格、施工坡度、支护参数及质量要求,对现场质量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质量安全负责。

3、 验收员必须严格按队制定的计分标准和验收扣罚制度进行验收扣罚,并做好记录,做到秉公办事,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登记并提出整改意见,反馈队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安排整改。

4、 负责锚杆拉拔力、预紧力试验并做好记录,负责顶板离层仪的数据读取并做好记录。

5、 必须及时校验激光、中线及腰线的准确性,对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有权责令班组长当班整改,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

6、 对队安排的质量整改项目,负责复查验收。

7、 负责现场“五图一表”施工牌板的安装、撤除及更换,保证牌板与现场相符,并保持清洁卫生。

8、 巡回检查外围巷道的支护状况,发现锚杆失效、钢带断裂、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大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值班人员,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9、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安全质量分析会、安全质量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建议。

10、 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错,做好隐患工程记录。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并按时参加对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2、 及时向队长、技术主管和班组长提供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3、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本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验收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 未及时组织对分管的掘进工作面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 所负责的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验收员应负重要责任。

6、 对分管的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7、 未按队制定的制度、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8、 锚杆拉拔力、预紧力试验不及时或各种数据读取、记录不合格的,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9、 不能按照作业规程、措施设计的中腰线和支护参数施工的,验收员应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10、 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没有很好地督促整改或没有计划司向值班人员汇报的,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 未及时发现、整改所管辖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12、 决策或指导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13、 没有配合队管理人员组织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所管辖的工作地点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验收员应负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14、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1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材料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材料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为施工人员做好后勤服务。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及矿和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材料、备品的及时供应;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

3、 物品领用要有计划,禁止在库房内积压物资;库房内的备品、备件及材料必须分类挂牌存放。

4、 库房内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化学品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管理。

5、 材料库房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用电规定要求”,严禁乱拉乱扯电线电缆。

6、 库房内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要求”建立防火制度,并按规定配齐防灭火工具、设备、设施。

7、 砂轮机、电焊机、钻床等设备,必须配齐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使用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眼镜(面罩)和防护手套,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8、 根据矿井生产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和队生产经营指标,认真做好各种材料的领用计划并报批,按时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经常向队领导汇报库存情况。

9、 严格执行发料手续,按计划、定额发料,并做好材料的领用发放记录,保持帐、卡、物相符。

10、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1、 协助队长搞好经营分析,并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和矿及队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坚守岗位的、擅离职守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3、 库房管理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而影响生产或造成损失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4、 物品领用计划不及时,造成库房内物资积压或备品、备件、材料缺少而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5、 库房设备、领料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消防制度不健全或消防器材不合格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发料手续不符合规定,帐、卡、物不相符的,材料员应负主要责任。

7、 没有协助队长做好材料控制、经营分析的,材料员应负重要责任。

8、 不能够及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的,材料员应负重要责任。

9、 由于本人失误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材料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事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事务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事务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为本队职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及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领取,足额发放。

3、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每天职工的出勤登记和上报工作。

4、 经常打扫本队管理范围的环境卫生,确保办公场所卫生达标,并及时换洗值班用的床单、被褥等。

5、 做好各种物资、资金的领取、发放工作。做到领取人签字(盖章)清楚规范,账目清楚、真实,严禁代领、冒领,并按规定做好张榜公布。

6、 负责及时更换办公室、会议室内的饮用水,确保下井职工喝水。

7、 协助队长控制好办公费等,保证队管理人员的办公用品及时供应。

8、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9、 协助队长做好“双基”建设、“安全评估”工作的分析、记录工作。

10、 端正工作态度,廉洁自律;使用文明用语,搞好微笑、热情服务。

11、 做好队各种费用的领取、支出记录,协助队长搞好经营分析。

12、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到矿各部门领取各种通知、报表等,按时做好各种报表的编制、上报和各种通知张贴下达工作。

14、 按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15、 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和矿及队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事务员应负直接责任。

2、 不坚守岗位的、擅离职守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事务员应负直接责任。

3、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的,事务员应负主要责任。

4、 办公场所卫生不达标或检查不合格,事务员应负直接责任。

5、 物资资金的领取、发放工作的不规范或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事务员应负主要责任。

6、 没有协助队长做好资金控制、经营分析的,事务员应负重要责任。

7、 没有做好有关的记录或不能够及时传达有关会议要求或通知,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事务员应负直接责任。

8、 不能够及时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事务员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本人失误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事务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在跟班队长的领导下,落实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的安全质量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3、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4、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5、 协调好综掘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6、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特长,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完成生产任务。

7、 每班巡回检查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处理,不准带着隐患施工。

8、 认真执行井下汇报制度,每班向矿调度、值班室两汇报,接班后汇报迎头安全、质量、生产情况,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下一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

9、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并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10、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值班人员。

11、 加强班组建设,按时参加队班组长安全例会及安全活动,及时向队反映职工意见和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带领班组全体职工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积极参加对红旗班组竞赛活动。

12、 支持本队安全群监组织、质量验收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支持安监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3、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4、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15、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16、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17、 本班组织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18、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风筒吊挂平直、无漏风、破口。

19、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20、 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安全情况、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21、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综掘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掘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4、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协调好本班各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6、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听从跟(值)班人员的指挥,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7、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综掘队班组长应负重要责任。

8、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综掘队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9、 未认真督促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综掘队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10、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1、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的,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2、 对于安全群监组织、质量验收员、安监员、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不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3、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4、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 未及时组织本班组接受安全教育,综掘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16、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7、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

18、 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而强行作业的,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19、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20、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综掘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掘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2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刮板运输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刮板运输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刮板运输机机头部分的完好情况、转载点挡煤情况、刮板螺丝是否齐全以及周围巷道的支护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刮板运输机操作规程》要求开机试运转。

3、 熟悉刮板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开机前,必须首先检查刮板运输机的完好和机头机尾固定、液力耦合器、难燃液、易熔合金塞、刮板、刮板链及其连接,行人过桥紧停保护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煤仓(溜煤眼)篦子和防护围栏完好牢固,照明、信号、瓦斯监测、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刮板运输机卫生干净,刮板运输机上禁止有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发信号试机。无信号试、开机发生事故,刮板运输机司机负全部责任。

6、 刮板运输机运行时禁止处理其它问题。工作中若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 拉出的大块煤煤(矸)时,必须及时停机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按规定进行处理。

8、 工作完毕要按照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清理好刮板运输机及其附近的卫生,并清理好现场。

9、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1、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2、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3、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4、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运输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刮板运输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刮板运输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饱和设施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刮板运输机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由于刮板运输机的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工作地点的温度、通风状况和安全距离(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机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8、 工作完毕,刮板运输机司机没有停电闭锁,各种照明、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的,刮板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耙装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耙装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练掌握耙装机性能、作用、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会维修保养耙装机及处理一般性故障,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开机前,必须首先检查耙装机,确保保护设施齐全,护绳栏牢固、齐全、有效,三角插板、卡轨器齐全紧固,钢丝绳无断股、打结、接头,刹车装置、尾轮、回头轮固定、安全防护、照明灯、信号、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耙装距离和安全间隙符合规定要求,耙装机前禁止有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

5、 耙装机严禁带病作业,操作中发现问题,听到异常声音,要立即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6、 耙装矸石严格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做好装岩洒水工作,使用好耙装喷雾等综合房车设施

7、 严禁擅离职守,司机离开耙装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

8、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耙装机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9、 工作完毕要按照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整理好耙装机及其附件,并清理好现场卫生。

10、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1、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2、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3、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4、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耙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耙装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耙装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耙装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耙装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耙装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耙装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耙装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耙装机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或设备、设施损坏的,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由于耙装机的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工作地点的温度、通风状况和安全距离(间隙)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机的,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耙装机司机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耙装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耙装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8、 工作完毕,耙装机司机没有停电闭锁,各种照明、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的,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9、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综掘队电气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信号系统及所使用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维护检修、操作方法和常见故障的判断、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携带齐全机电维修工具和绝缘用具。

4、 上岗后首先检查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电缆管线及吊挂、开关放置、喷雾及水压、照明灯、紧停保护、接地、检漏保护、安全装置(设施)、信号、瓦斯监测、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齐全完好有效,并符合规定要求。设备试运行良好,设备管线卫生干净,各种仪表、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看护。

6、 严格按照工艺进行装配操作,现场检修需提前检查环境的安全状况,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浓度和验电、放电后操作,开关闭锁并有专人看护。

7、 及时按规定给掘进设备加注油,并做好记录。

8、 所敷设的管路、电缆(线)必须平直,固定符合规定要求,管路接口严密无泄露,快速接头“U”销合格,无铁丝替代现象。

9、 工作完毕,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所检查维护(修)或操作的电气设备进行复核,防止出现失误。清理好机电设备及其附近的卫生,并清理好工作现场。

10、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现象发生。

11、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要将本班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要当班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12、 搞好设备的清洁卫生,各种电气仪表和信号显示窗口,保持干净清洁,杜绝拆、砸、压、埋现象。

13、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4、 每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机电、综掘机设备的综合安全保护装置,需加强检查和维护,搞好安全预防工作。

15、 每月检查一次各种电气设备、接线盒防爆性能,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以及各种电气仪表、电气保护装置的灵敏及可靠程度。

16、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7、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8、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气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电气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气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电气维修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机电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电气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及停送电制度,带电操作的,电气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电气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电气维修工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电气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检修等各种记录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电气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综掘队机械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掘进工作面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维护检修、操作方法和常见故障的判断、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携带齐全机电维修工具和绝缘用具。

4、 每班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在检修班检修时,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注重检查机械设备闸、保护栏、保护罩等安全装置,及时对运转部位注油润滑,搞好安全预防工作。

5、 工作中严格按照机械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程序及安全规定,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6、 熟练掌握各种掘进生产机械的原理,注意聆听各种机械运转时发出的声音,观察判断机械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维护。

7、 严格按照工艺进行装配操作,现场检修 需提前检查环境的安全状况,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浓度和验电、放电等操作,开关闭锁并有专人看护。

8、 按时、按规定给机械设备加注油,并做好记录。

9、 所敷设的管路、电缆(线)必须平直,固定符合规定要求。管路接口严密无泄露,快速接头“U”销合格,无铁丝替代现象。

10、 工作完毕,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所检查维护(修)或操作的机械设备进行复核,防止出现失误。搞好接线设备的清洁清卫生,每班对机械设备清扫一次,保持机械设备清洁。

11、 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机械设备完好。

12、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要将本班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告知下一班。

13、 搞好设备、管线卫生,杜绝拆、砸、压、埋现象。

14、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5、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6、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7、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8、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械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机械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械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机械维修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机电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机械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及停送电制度,带电操作的,机械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机械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机械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机械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检修等各种记录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机械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打眼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施工图表中的有关的数据、参数,打眼要做到准、平、直、齐,达到规定要求。

4、 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不带毛巾、手套。

5、 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管路连接、巷道支护、工作场所。确认 机具各部件完好,压风、压水、润滑油量正常,管路连接牢固符合规定,巷道支护良好,打眼地点顶帮、工作场所无隐患,退路畅通后,方可开钻工作。

6、 严格按规定位置布置钻眼,间距安排恰当,并正确掌握钻眼方向、角度和深度。

7、 打眼过程中发现卡钻、塌孔、出水、推进困难、气体变化、温度骤变、异常声音、压力增大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得退出钻杆,并立即向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汇报。

8、 工作完毕,要将钻具放置整齐、安放牢固,整理盘好管路,并清理好现场。

9、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打眼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打眼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顶板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不现场交接班,工具乱扔或丢失,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打眼工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锚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锚网支护工是掘进工作面支护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综掘队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支护(工)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锚网支护的施工工艺、支护参数、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坚持使用好前探支护,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6、 支护前,必须保证常规备用品齐全,并备齐支护工具、临时支护材料;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清理好工作现场,排除安全隐患后,才可进行支护工作。

7、 在支护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参数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不准使用,保证支护质量。

8、 在施工中,如遇顶板破碎、顶板压力大、淋水区等地质条件变化的特殊施工地点,必须及时向队领导或矿调度室汇报,按照值班领导指示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进行施工。

9、 每班必须随时观察外部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钢带断裂、锚杆失效,顶板下沉量大时,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0、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巷道顶板离层指示仪,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11、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 工作完毕,要将支护工具放置整齐、安放牢固,整理剩余支护材料,并清理好现场。

13、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4、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5、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6、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网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锚网支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扰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锚网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4、 不按照规定安装巷道顶帮压力检测仪器和顶板离层指示仪或安装不合格的,锚网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5、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锚网支护工应负重要责任。

6、 支护变形或失效不采取措施处理,以及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提出的支护质量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锚网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锚网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锚网支护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锚网支护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顶板事故或人身事故的,锚网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的,锚网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或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支护材料损坏的,锚网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14、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锚网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锚网支护工应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打眼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防尘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巷道通风防尘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防尘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负责掘进工作面各种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巷道粉尘冲刷,保证无积尘现象,杜绝煤尘事故发生,对本队综合防尘质量与相关安全工作负责。

3、 熟悉防尘设施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安装、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4、 掌握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综合防尘安全知识,熟悉作业规程中对各种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要求及质量标准,熟悉现场,能够及时发现处理“一通三防”问题。

5、 负责风筒的延接、吊挂和日常维护,风筒要及时编写,不得出现漏风现象,并负责风筒的交接与备用风筒的管理工作。

6、 对矿及各职能部门检查出来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负责落实整改。

7、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8、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个、放置整齐、安放牢固,并清理好现场。

9、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

10、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4、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防尘工应负重要责任。

5、 不按照规定安装、设置通风防尘设施或安装、设置不合格而影响通风防尘质量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6、 通风防尘设施设置不合格以及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提出的通风防尘问题不及时进行改正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9、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防尘工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通防事故或人身事故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要求进行洒水,造成巷道内积尘的,防尘工应负直接责任。

13、 由于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不当造成损失的,防尘工负主要责任。

14、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防尘工负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防尘工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防尘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喷浆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巷道通风防尘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喷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喷浆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喷浆机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上岗后必须在安全场所根据喷浆工作量严格按规定要求拌好料,备齐所用工具。

5、 喷浆前,首先检查喷浆机的完好情况以及周围巷道的支护情况,坚持敲帮问顶、找掉活石、补齐锚杆、洒水冲刷巷帮,喷浆是必须使用好锚喷除尘器等综合防尘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按《喷浆机操作规程》要求开机上料。

6、 开机前喷浆机必须完好、安放牢固、压风管、供水管、输料管连接牢固符合规定、喷雾、水幕齐全、完好有效、喷料均匀。喷嘴前禁止站人,巷道支护良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

7、 喷浆机的控制按钮、安全罩和信号设施必须完好、灵活、安全可靠,控制按钮要安放在不易备异物碰撞、且容易操作的地方。

8、 喷浆机及其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保证设备与轨道的安全间隙不少与0.5米。

9、 工作中上料要均匀,风、水调节合适,喷头移动和喷头距离合理,喷面光滑平整。必须严格按规定配比进行拌料,并搅拌均匀,喷浆手要控制好水灰比,掌握好各种工艺参数,降低回弹率。

10、 操作中发现问题,听到异常声音,要立即停止操作并停机、停电、停压风,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后,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送电送风时必须事先通知有关人员,以防发生事故。

11、 喷浆发生堵管时,必须设专人来看管喷头,并使喷头朝下,严禁对准他人,防止喷头突发喷射或管路跳动伤人。

12、 工作完毕,要按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的位置,整理好喷浆机及其附件,并清理好现场。

13、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服从班组厂领导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 发现事故隐患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5、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6、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7、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8、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喷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喷浆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喷浆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喷浆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喷浆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将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喷浆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喷浆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管路连接不合格或高压风造成伤人事故的,喷浆工负主要责任。

10、 处理堵管时,由于喷头突然喷射或管路跳动造成伤人事故的,喷浆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规程操作,造成机械事故或人身事故的,喷浆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不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中要求的工艺参数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13、 喷浆机在扣子按钮、安全罩和信号设施等不完好而强行作业的,喷浆工应负主要责任。

14、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喷浆工负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喷浆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喷浆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轨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轨道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轨道铺设与维修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轨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负责掘进工作面轨道的铺设和维修、运输安全设施安装和维护以及轨道质量标准化的全部工作。

3、 熟悉轨道铺设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轨道、道岔的铺设工序、方法、要求,能及时正确的处理轨道故障,按操作规程及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轨道铺设,并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工作前,必须首先检查应用的工具、巷道支护、工作量、工作场所和运输路线的安全环境和安全设施,清理好工作现场,排除安全隐患后,才可进行铺设和维修工作。

6、 严格按照轨道铺设标准施工,做到扣件齐全、紧固有效,轨枕有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7、 按照计划,对轨道运输线路的安全设施进行安设,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灵活可靠。

8、 听从班组长安排,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轨道或安全设施有安全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9、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安防牢固、并清理现场。

10、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轨道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轨道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轨道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不按轨道铺设标准施工,扣件失效、轨枕损坏、轨道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造成铺设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由于轨道运输线路的安全设施安设不齐全或安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和整改而造成铺设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2、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轨道质量问题及安全设施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轨道工负重要责任。

13、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轨道工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轨道工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轨道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装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装运料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装运料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运输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上岗后,必须首先检查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的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运输路线的通风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和各种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装料工作。

5、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 装运料工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路况、车厂情况、续经大巷时,及时和调度室等有关部门联系。

7、 斜巷运输时,要进一步检查绞车、钢丝绳、钩头、连接环、销子车辆连接、封车、信号设施及各种安全设施,确认齐全、完好,符合规定后、方可拉车。

8、 用电瓶车运输时,必须有专职司机且持上岗证。

9、 工作中要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和信号设施,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10、 运输过程中,如与其它单位运输工作发生冲突,必须尽力配合,相互谦让,不得出现其它安全问题。

11、 装卸物料前必须观察好工作环境,清理好退路,配足人力并相互协调、配合好,轻抬轻放。

12、 发现有故障破坏运输安全、信号设施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 物料码放在整齐、稳固安全;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现场,将各种安全信号、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4、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5、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6、 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7、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8、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装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装运料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装运料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装运料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装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装运料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装运料工应负主要责任。

综掘队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放炮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掘进工作面的爆破质量和爆破安全负责。放炮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放炮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规定。

3、 必须熟练掌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爆破工作的内容及其要求,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要求的装药量、装药结构、爆破顺序放炮。

4、 熟练掌握掘进施工工艺、放炮地点附近巷道的布置、通风情况和避灾路线,了解并掌握所用炸药、雷管的种类、性能、运输及使用、保管方面的安全知识。

5、 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6、 装要前,必须认真检查炸药、雷管、水炮泥、粘土炮泥、竹签、炮杆、放炮母线、发爆器、巷道支护、作业环境、迎头电气设备、警戒设置及通风防尘情况,确认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7、 装要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找掉巷道顶帮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装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8、 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降尘水幕等综合防尘设施,放炮后要洒水降尘,佩戴防尘用具。

9、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存放在警戒线以外的木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并上锁保管,钥匙分别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的地点。

10、 按规程规定装配引药,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电雷管只需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11、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三保险”制度。

12、 放炮前后要进行验炮,炮响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即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如果发现瞎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汇报。

14、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放炮,在工作中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15、 严格执行炸药领、退制度,做好“领、用、退”的数量相吻合,杜绝炸药、雷管丢失。

16、 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工作完毕,要将爆破母线、整理盘好,并将工具放置整齐,清理好现场。

17、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班遗留问题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18、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工作,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

19、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0、 按时参加公司、队组组织的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21、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2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放炮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放炮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4、 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放炮员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9、 没有严格执行炸药领退制度和保管规定,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10、 不按照爆破说明书要求装药量、装药结构、爆破顺序装药、放炮,造成顶、人身等各类事故,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11、 由于各种放炮制度执行不好,违反规程规定放炮作业造成各类事故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12、 由于放炮后检查不细,造成炸药、雷管混入煤流或矸石内,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现场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好,对本班遗留问题向下班放炮员交接不清造成事故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15、 对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的放炮作业中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放炮员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放炮员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卫生清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卫生清理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做好施工巷道等地点的煤泥、杂物的清理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卫生清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规章制度。

2、 经班组长多作业地点及清理场所、运输路线进行全面的检查,指定和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工作。

3、 熟悉清理工作的要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具备煤矿生产的基本安全知识。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不得系毛巾。

5、 上岗后,工作前首先检查好作业地点及沿线的巷道支护、作业环境、安全设施、运输路线、清理工具和了解清理工作量,选择并清理好退路,排除安全隐患后,才可进行清理工作。

6、 工作时必须做到检查到位,清理及时,不留死角,边远岗点不漏网,严格施工标准,确保一次做好,不留尾工。

7、 巷道中积水必须及时抽出,皮带下方的淤泥及时清理干净。

8、 做到料场和巷道内无大块煤和杂物存在,并及时清理干净。

9、 施工现场的临时物料架和杂物箱应及时往前转移,所有物料码放整齐。

10、 皮带机头、溜头等处各杂物箱内的杂物及时清理装车。

11、 认真完成队及班组长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

12、 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设备运转时,不得跨越和靠近,确需跨越时,待设备停止运转后从过桥上通过。

13、 在清理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汇报,及时进行处理。

14、 工作完毕,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安放牢固,并清理还现场。

15、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理,并对其质量负责。

16、 搞好和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7、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8、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9、 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20、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21、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22、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职责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卫生清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卫生清理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卫生清理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卫生清理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卫生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将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卫生清理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卫生清理工负主要责任。

9、 不按照规程和标准操作造成工作缺陷或人身事故的,卫生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搬运、迁移物料由于协调、配合不当造成事故的,卫生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卫生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卫生清理工应负重要责任。

13、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卫生清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14、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电瓶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兵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规章制度。

2、 和班组长共同对运输路线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

3、 熟悉电瓶车等运输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上岗后,首先检查电瓶车完好情况、行区间轨道及安全设施情况、所运材料及装封车、巷道支护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运行。

6、 电瓶车运行前,必须检查车辆连接情况和周围人员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运行.

7、 电瓶车运行时,司机手不离控制手把,精力集中、目视前方、加强观察、遇到行人、弯道或巷道口等情况必须减速并响铃示警,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8、 在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超速运行。顶车时前方应有人了望,否侧严禁开车。

9、 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10、 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路况、车场情况,需经大巷时,及时和调度室等有关部门联系。

11、 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车后,首先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严禁将电瓶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

12、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通知,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全工作。

1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4、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5、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6、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7、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瓶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瓶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电瓶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电瓶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电瓶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0、 装、运三超材料没有专项措施以及装封车不合格导致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1、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而造成各类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2、 摘挂车和停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掩设不合格、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人员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3、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电瓶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安检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运输环节中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电瓶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5、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电瓶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电瓶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电瓶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信号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信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规章制度。

2、 熟悉信号系统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并掌握把钩系统的技术特征,斜巷安全设施、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

5、 工作前,应全面检查操作系统,并和上(下)车场信号工、绞车司机联系,做好信号试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6、 上岗时,要保持充沛精力,信号发送要准确,手不离操作台,密切注视运行情况,车辆启动时,信号工应立即进入躲避硐内,底车场人员进入躲避硐内不准仰卧。

7、 操作时,要听清信号,掌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杜绝误发信号。

8、 信号工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按操作规程及信号传递规定进行操作。

9、 必须了解车辆的运行情况,发信号后,注意观察提升钢丝绳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必须打停点,通知绞车司机、把钩工和队值班人员,以便检查处理,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继续提升。

10、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蹬钩上下。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做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号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信号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信号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发出信号松拉车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物料装封车不合格而发送信号的,应负主要责任。

11、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作业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2、 摘挂车和停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和把钩工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3、 由于本人操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 安监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运输环节中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信号工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6、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信号工应负主要责任。

18、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规章制度。

2、 和班长共同对工作地点和运输路线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熟悉把钩系统的技术特征,斜巷安全设施的设置、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5、 斜巷把钩工,必须熟悉斜巷安全设施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上岗后,检查距勾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钩头、链环、插销、轨道、道叉、信号及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并用信号联系一次,确保无误后,方可工作。

6、 斜巷上车场的挡车棍、挡车栏,阻车器不提升时呈关闭状态,松车时,车挂好后,认真检查确认连接牢固无损,轨道畅通后,才能发出信号,待绞车启动后,方可打开挡车栏和挡车棍,目视矿车顺利通过便坡点后,才能扳倒阻车器,信号工进入躲避硐,底车场人员进入躲避硐内不准仰卧。

7、 提升时,上车场把钩工及早把钢丝绳从低道拾到高道的位置上,当矿车通过阻车器,其阻车器自动复位,待车停稳后,方可摘钩,严禁摘跑钩。

8、 提升时严禁跨越钢丝绳,严禁在非人行道一侧或拐弯处摘挂钩,运输大型和超长物料时,要有专项措施,报有关单位批准,并有人负责方可工作。

9、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制度,严禁蹬钩上下。

10、 平巷把钩工负责连钩、摘钩、倒车等工作,摘挂钩时,运输必须等车停稳后,打好车掩,注意两头车辆,通知司机后,方可进行摘挂,联系信号一哨声为指令“一停二进三后退”不准口头发命令,不准在弯道或安全间隙不够处摘挂钩,连钩时必须使用钩子。

11、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打好车掩,连接超长物料或特殊物料车时,必须使用专业连杆,特殊材料车不能直接续在电车上,要有一个矿车隔开。

12、 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的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3、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4、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5、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6、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7、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8、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9、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把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4、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把钩工应负重要责任。

5、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6、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把钩工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9、 由于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而造成辅助运输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0、 作业环境和各种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而造成各类事故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1、 摘挂车和停放车辆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掩设不合格、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人员相互协调配合不好造成翻车、跑车和伤人事故的,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12、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 安检人员或职能科室检查人员提出运输环节中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4、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把钩工应负主要责任。

15、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把钩工应负重要责任。

16、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把钩工应负重要责任。

17、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和班组长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的要求,方可开工。

3、 必须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设备完好标准,按小绞车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会操作、会检查、排除一般故障。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5、 上岗后,首先检查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的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运输路线的通风等必须达到完好或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6、 提升前,先空试绞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压趄柱、防跑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7、 绞车在运行过程中,要集中精力,手不离闸把,注意观察绳路,电机及电气控制系统,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停电,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 工作中严禁脱岗,并正确使用安全、信号设施。

9、 工作完毕,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安全设施恢复在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10、 搞好和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1、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3、 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守造成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将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小绞车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运输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2、 由于小绞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所运材料及装封车不符合规定、工作范围内的运输路线和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车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4、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5、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小绞车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7、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8、 工作完毕,没有停电闭锁、各种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不好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9、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胶带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胶带运输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胶带运输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胶带运输机的性能、结构原理,并能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机头部分的完好情况、皮带跑偏情况,皮带接头完好情况、清扫器挡煤板完好情况,以及周围巷道的支护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可伸缩胶带运输机操作规程》要求开机运转。

5、 皮带启动前应先检查消防设施、皮带六大保护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必须先处理好后,方可开机。

6、 胶带运输机运行时禁止处理其它问题及清理其机头机尾的卫生,工作中若发现问题及听到异常响声,必须立即停车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7、 运行间隙应定时检查胶带运行状况、滚筒轴承温度,托辊转动情况,发现危及安全运转问题时,因停止运转进行处理或汇报值班人员进行安排处理。

8、 工作完毕应按规定停车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清理好胶带运输机及其附近的卫生,并清理好现场。

9、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并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工作。

10、 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1、 搞好和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其它各种记录。

12、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3、 按时参加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4、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胶带运输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胶带运输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守造成事故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胶带运输机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运输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2、 由于胶带运输机的安全设施、保护设施、信号设施不齐全、完好,工作地点的温度、通风状况和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开机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4、 工作完毕,没有停电闭锁,各种照明、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的,胶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5、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胶带运输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日志的,胶带运输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7、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胶带运输机司机负重要责任。

18、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胶带运输机司机负重要责任。

19、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掘进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 熟悉掘进机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4、 开机前必须首先检查掘进机的完好状况,各部零件是否齐全、完好、坚固,油质油位内外喷雾及水压、截齿、照明灯及尾灯、紧停保护、信号、瓦斯、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齐全完好有效,并符合规定要求,巷道支护良好,掘进机卫生干净,掘进机两侧及前方、转载桥下禁止有人。确认无误后试车,进一步检查其动作情况和声音,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 截割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循环进尺进行截割,进行支护后可进行下一个循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6、 开机前,首先发出开机信号,待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开机、掘进机截割时,铲板前方和截割壁附近不准有人,掘进机运行时禁止处理其它问题。工作中若发现问题及听到异常声音,必须停电停机,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 工作完毕,将切割头落地,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清理好掘进机及其附近的卫生,并清理好现场。

8、 配合机电维修工对掘进机加注油。检修掘进机,严禁其它人员在掘进机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9、 用掘进机拉移胶带机机尾前,必须确认两者的连接状况良好,装载桥两侧和机尾附近无人,方可开机牵引。

10、 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设备质量、运转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司机交接清楚。

11、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长或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并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12、 如遇特殊地质构造或者发现其它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待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作业,并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 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4、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5、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6、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4、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5、 不持证上岗的,掘进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6、 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掘进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7、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掘进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8、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和停用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的,掘进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9、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掘进机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1、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截割,造成顶底板截割不平。巷道成型超欠挖,工程质量下滑,或与支护工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

12、 开机前未发出开机信号,运转中未提醒他人远离截割臂5m外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3、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或者掘进机不完好而强行开机的,掘进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4、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格操作损坏设备,或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清理不干净而盲目开机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5、 工作完毕,掘进机司机没有停电闭锁,各种照明、信号和安全设施没有恢复到正常位置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6、 不现场交接班,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下一班的,综掘队司机负主要责任。

17、 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掘进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18、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19、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掘进机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20、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综掘队油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掘队油脂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机电队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油脂管理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矿、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规章制度。

2、 油脂管理员应具有油脂润滑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机械润滑的基本原理,油的分类,各种常用油脂的性能特点,储存使用的要求,注油和清洗等操作规程。

3、 负责管理及保管本队的注油、清洗、装油的工具和容器,井下油脂实行挂牌管理,分类存放,写清油号,不同油品、不同厂家的油脂不准混用。

4、 负责向矿油脂小组领取各种油脂和保管本队油脂,做好油库的防火工作,并负责废油的回收工作,建立废油回收台帐,定期向油脂小组送交废油。

5、 油脂库必须确保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护可靠、通风良好且按规定备沙箱及灭火器,又专门防火措施,并关门上锁。

6、 及时编制用油计划,负责报批,并负责油脂的送检。

7、 油脂管理员要定期分析油脂的油质及消耗情况,发现设备漏油、漏液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包机人员迅速处理,确保不漏不渗。

8、 认真检查润滑卡片,了解设备润滑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汇报井下油脂消耗情况。

9、 服从班组长领导搞好与其它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联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 做好油库的管理工作,严禁人员随意进入。

11、 发生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队值班人员汇报。

12、 定期向分管队组汇报油脂的消耗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3、 按时参加队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4、 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 尽职尽责,地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油脂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油脂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油脂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4、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油脂管理员应负主要责任。

5、 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油脂管理员追究刑事责任。

6、 编写用油计划定额不合理,未及时上报计划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7、 未按设备实际润滑情况和换油周期及时安排更换油脂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8、 工具乱放或丢失,油脂存放混乱、混用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9、 不及时从设备抽取油样送交矿检验,不建立废油回收台帐,不及时向矿交废油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0、 油脂库管理不符合规定、缺少防火设施或未制定防火措施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11、 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各种油脂记录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2、 对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未向队领导汇报进行处理的,油脂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13、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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