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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7”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15 23: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2016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82万元。

二、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金山沟煤矿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违规同时向多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了爆炸。

三、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矿、依法生产、依法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系统、技术、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按规定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的规定,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大对技改矿井未按时开工和竣工行为的查处;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可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二)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资源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牒炭资源的源头管理,明确煤炭资源监管部门对煤矿超层越界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联合执法,进一步明晰煤炭资源监管、公安、电力、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以及税务等部门职责,明确由煤炭资源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完着定期例会、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统一决策、重大问题通报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政府和煤炭资源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重点打击煤矿超层越界、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和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規行为,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层越界查处的整改落实情况,煤芜资源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并下现场进行复查,严格验收程序,防止走过场。要研究完善对停产煤矿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标准和部门责任,完善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数量、程序等规章制度。落实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要改进现场检查方式方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基础上,利用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并采用查产量,查用电量查民用爆炸物品消耗量,查劳动用工等手段,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

(三)切实增强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題的能力,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有关工作程序开展相关许可和执法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二是要强化行政挑法监督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加强安全执法者核,明确考核的内容、时间、方式,并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三是要强化廉洁行政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四是要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大信息息共享,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加大失职失信惩戒力度,中介机构工作不能代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要规范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参与小煤矿管理设计等方面工作的行为,对参与小煤矿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设计或施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肃查处迫责。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深刻汲取这次事故反映出的复工复产验收走过场的教训,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人员数量、专业和程序,复工复产验收必须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严禁表过场确保工作质量。二是严格煤矿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市属牒矿由市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区(县)牒矿安全监管管部门组织验收、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的,不得交由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验收和签字验收结果要及时通知駐地煤矿安监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关于牒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图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17号),对辖区内应列入淘汰而没有淘汏的煤矿进行梳理。一是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不能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坚决淘汰,严防以技改名义逃避关闭是加快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退出进度。三是对列入去产能计划的煤矿,要立即停产停工,制定回撤设备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管部门要派专人严町死守,严防其违法违规生产;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一律不得留设“回撤期”。四是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鼓励其按国家规定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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