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最晚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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