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不办理完离职交接不予开具离职证明”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25 21: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其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工作交接并非开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规定“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则不开具离职证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则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员工存在拖延或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暂缓支付法定离职经济补偿金(若有);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