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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使解除权超过合理期限,被判违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2-25 21: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苗某于1988年12月在甲公司参加工作,工种为运维检修工。2014年11月8日,苗某驾驶轿车时,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3月13日法院判决苗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在苗某矫正期限内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苗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矫正期满后,2016年5月16日甲公司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苗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甲公司对苗某的处理决定》,甲公司与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苗某不服甲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甲公司对苗某的处理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甲公司对苗学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甲公司对苗某的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2007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能因一次错误便永远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超过一定合理期限而用人单位仍未做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可能认定用人单位不会再行解雇。在缓刑一年考验期满后,苗某已经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甲公司再行与苗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超出了合理期限,甲公司作出的决定有悖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然继续与苗某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却在苗某缓刑考验期满后,与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此时苗某不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甲公司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甲公司对苗某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超过合理期限,用人单位能否还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判决结果】

仲裁、一审:撤销甲公司对苗学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甲公司对苗某的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2007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在符合以上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提前预告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经过一定期限后再以劳动者曾经出现的事由作出解除决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是否行使解除权不能长时间处于未决状态,须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加以一定的时效限制。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对劳动者过错行为的接受和默许,视为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单方解除的权利。同理,劳动者也不能因为一次过错行为便永远陷入等待被解除的困境,时时刻刻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劳动者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将不再进行处理。因此,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形行使解除权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那么,所谓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目前国家层面及大部分地方并无明确规定,裁审机构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当中,仲裁、法院一般会根据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并结合违纪事实调查、内部处罚流程甚至外部审计等所需必要时间,以此判断用人单位的处罚是否超过合理期限。

当然亦有部分地区对此期限予以了明确,例如:辽宁省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追究员工违纪行为的时效为一年,《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天津则规定为“六个月”,《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案发生于河北省,员工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当苗某被判承担刑事责任时,供电公司解除苗某劳动合同的条件已经达成,但此时供电公司并未行使解除权。在苗某社区矫正期间,公司每月在反馈表上出具“服刑人员苗学明遵纪守法,改造良好”的意见,该行为亦表示了公司对苗某工作的认可。在苗某缓刑一年考验期届满后,苗某已经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状态,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更加充分。此时,供电公司再以苗某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作出解除决定,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超过了合理期限,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撤销原解除决定,供电公司与苗某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通过本案,笔者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当知晓劳动者过错行为时应当及时行使处罚权,避免因超过合理期限而导致处罚行为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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