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
矿所属各单位:
为强化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xx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
Xxxx煤矿有限公司xx煤矿
2019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
第二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7
第三部分 通风······················································62
第四部分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76
第五部分 采 煤··················································89
第六部分 掘进····················································124
第七部分 机电·····················································137
第八部分 运输·····················································192
第九部分 职业卫生··············································230
第十部分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294
第十一部分 调度和地面设施··································332
第一部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
为全面提高矿的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我矿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使我矿的各项工作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努力实现事故为零的奋斗目标,成立XXXX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及相关成员职责予以明确,组织机构如下:
一、机构建立目标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我矿实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针、目标和制度,负责各单位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
2、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矿内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
4、负责组织编制我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
5、对全矿安全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出停产整顿意见。
6、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发、偶发尤其是未知规律的重大隐患,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请求解决。
7、负责参与各类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评价。
9、负责矿井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绩效考核方案的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10、所有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11、组织和配合矿井事故的抢救与处理,对各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和分析认定。
12、负责制定、及时更新和修改工作任务、流程、职责、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总结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规律,不断提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
副 组 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分管副矿长、党委副书记
成 员:副总工程师、矿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
2、管理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部门(安监处),将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综合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安监处长负责对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监督管理及考核。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职责
1、领导组职责概述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党委书记根据党政同责,与矿长负相同职责,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中负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3)安监处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4)分管副矿长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5)党委副书记根据党政同责,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中负全矿安全培训工作。
(6)副总工程师及矿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7)基层单位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8)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9)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2、管理部门职责概述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负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组织开展,并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我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具体岗位及部门职责
1、矿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矿长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组长,是我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我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负全面责任。
(2)审核和批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文件。
(3)为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配备必要的资源。
(4)每年年底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六大灾害(瓦斯、水、火、粉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5)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次月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6)负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要有保障。
(7)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开展1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8)若发生死亡事故、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省内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进行,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党委书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党委书记根据党政同责,与矿长负相同职责,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中负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是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符合实际的安全教育规划,保证和促进全矿安全生产。
(3)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经常组织矿班子成员分析干部思想变化,解决安全思想认识上的矛盾,起到核心保证作用。
(4)认真传达贯彻公司党政的各项安全措施、批示和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掌握纠正出现的偏差。
(5)安排有关部门经常组织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安全思想教育,使安全教育工作达到制度化、经常化。
(6)经常与矿行政干部保持联系,协调工作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3、总工程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 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技术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负责对各类技术改造、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的制定与实施,从技术层面上对创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型矿井提供可靠保障。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辨识,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5)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由总工程师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开展1次专项辨识。
(6)负责 “一通三防”工作,重点突出瓦斯治理工程。
4、安监处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矿党政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三大规程”及公司、矿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安全监察权,对全矿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2)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排查各类现场安全隐患,消灭各类不安全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3)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积极组织抢险,认真追查、调查和结案,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协助上级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参与事故的抢险。
5、生产副矿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对安全生产(主要突出采煤)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型矿井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1次专项辨识。
6、掘进副矿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对安全生产(主要突出掘进)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型矿井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1次专项辨识。
7、机电副矿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对机电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矿机电运输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确保设备设施状态完好、防护齐全有效、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实现设备设施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1次专项辨识。
8、后勤副矿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矿环境保护、基本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基本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3)组织环境卫生、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4)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伤员救治、后勤保障、秩序维持、善后处理等工作。
(5)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每月组织对两堂一舍及地面其它地点容易发生安全风险的地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9、党委副书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全矿安全文化建设,重点抓好班组建设、群监员、青安岗、家属协管及全员宣传教育活动。
(2)协助党委书记开好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符合实际的安全教育规划,保证和促进全矿安全生产。
(3)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全矿职工培训工作。
(4)认真传达贯彻公司党政的各项安全措施、批示和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掌握纠正出现的偏差。
(5)安排有关部门经常组织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安全思想教育,使安全教育工作达到制度化、经常化。
(6)经常与矿行政干部保持联系,协调工作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10、财务总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系统安全工作负总责。
(2)保证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确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体系的顺利实施。
(3)经常督促、检查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对在管理当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严格兑现安全奖罚。
(4)在平衡资金上,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以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不拖欠。
(5)开展经常性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教育,做到业务保安万无一失。
(6)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解决抢险救灾的资金,并协助矿长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1、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采煤技术工作安全第一责任者。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采煤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
(4)当采煤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时,及时开展一次风险辨识。
(5)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做好达标工作。
(7)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难题,确保正常生产。
12、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掘进技术工作安全第一责任者。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掘进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
(4)当掘进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时,及时开展一次风险辨识。
(5)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做好达标工作。
(7)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难题,确保正常生产。
13、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通风系统技术工作安全第一责任者。
(2)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一通三防”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4)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开展1次专项辨识。
(5)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规划和日常管理措施。
(6)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做好达标工作。
(7)组织相关部门对通风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完好、灵敏、可靠。
(8)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亲临现场参加抢险、处理,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抢险救灾措施和计划。
14、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地测工作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对地测科的业务技术工作计划的管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各项技术工作按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负责地测专业的各种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上报;参与矿井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4)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5)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地测、防治水等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6)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难题,确保正常生产。
(7)负责组织开展地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矿井地测专业达标规划,组织对矿井地测专业达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5、安监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安监处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组织开展,并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抓好全矿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运行工作。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3)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4)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5)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矿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6)组织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组织系统系统性风险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内业资料。
(7)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8)负责矿井安全制度的制定、修订、完善。
(9)负责矿安全管理体系的考核评分。
16、生产技术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措施。
(2)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相关要求设计编制矿井采掘、技术改造等方案。
(3)负责收集、整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的内业资料。
(4)组织基层相关干部、员工进行采掘、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并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并落实。参与矿组织的系统性危险源辨识。
(5)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
(7)完成对本矿内不安全行为、不符合项指标的实施管控措施。
17、机电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日常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防护齐全有效、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实现设备设施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相关要求编制矿井机电运输设备操作规程。
(3)负责收集、整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的内业资料
(4)组织基层相关干部、员工进行机电、运输、供排水等专业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并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并落实。参与矿组织的系统性危险源辨识。
(5)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机电矿长汇报。
(7)完成本系统不安全行为、不符合项指标实施管控措施。
18、地测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相关资料,参与矿组织的地测防治水专业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
(2)组织基层相关干部、员工进行采掘、地测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并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并落实。参与矿组织的系统性危险源辨识。
(3)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向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
(5)完成本系统不安全行为、不符合项指标实施管控措施。
19、矿调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生产协调调度指挥工作,保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一致。
(2)负责协调矿内的人力、物力,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落实,实现安全均衡生产。
(3)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矿领导有关本质安全方面的通知、指示、命令、并监督各单位落实。
(4)负责生产调度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并执行。
(5)完成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不符合的各项指标,配合安监处实施管控措施。
20、矿党政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及实施。
(2)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内文件的分发控制及拟办落实工作。
(3)负责矿井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及实施。
(4)组织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文化活动等相关事宜。负责党、政、工、团以及家属协管各项工作的危险源辨识以及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并执行。
(5)负责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要求的收集,建立和及时更新适用法定要求清单,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标准。
(6)配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部门(安监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制度评审、危险源辨识和不安全行为管控等工作。
21、安全培训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与实施。
(2)对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3)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4)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并执行。
22、综采队、准备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危险源,及时消除,进行登记,发现重大危险源及时汇报安监处长和生产矿长。
(2)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3、掘进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本队巷道掘进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危险源,及时消除,进行登记,发现重大危险源及时汇报给安监处长和掘进矿长。
(2)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运转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排水系统、高压供电系统、主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到设备安全运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2)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负责井上下固定电话、调度电话及通信设备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25、运输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主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主运输系统安全可靠。
(2)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6、机电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系统供水、排水、做到设备安全运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2)负责本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7、通风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建设工作。
(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设计、管理与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更稳定可靠,实现通风系统、设施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落实“一通三防”的相关要求,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5)负责建立健全本队职工的安全生产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瓦斯防治、瓦斯监测、抽放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
(4)排放瓦斯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
28、救护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在矿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救护队日常工作。
(2)负责矿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救护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
(3)开展好矿井应急演练工作。
29、信息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保证矿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系统的畅通,保证矿安全监控系统处于可靠状态。
(2)保障信息化管理的通畅,并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落实“一通三防”的相关要求,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30、财务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资金保障。
(2)负责组织经营、财务方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管施并执行。
31、人力资源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和定级工作,增强员工学技术,学安全知识的自觉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掌握职工身体状况,组织职工身体检查,对身体不适应工作岗位条件人员要及时调换。
(3)正确掌握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2、机电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修旧利废和井下加工件制作,为机电设备本安管理提供保障。
(2)负责本区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3、物管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负责矿井井下材料的供给工作,为井下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负责本科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4、洗煤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负责本厂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5、班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2)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36、岗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1)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2)岗位人员负责保证作业过程中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1 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分级依据、辨识范围、辨识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1.1 安全风险分级办法
1.1 .1评估方法
对找出的风险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管控的重点。安全风险评估采用D=LEC公式计算风险分值(单位:分),其中:
D — 作业地点、关键环节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L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 — 人员接触危险环境的频率
C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表1:L值的确定
分数值
事故发生可能性(L)
10
完全可能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表2:E值的确定
分数值
分数值
人员接触危险环境的频率(E)
10
连续接触
6
每天工作时间接触
3
每周一次接触
2
每月一次接触
1
每年几次接触
0.5
非常罕见的接触
表3:C值的确定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3-9人死亡
15
1-2人死亡
7
危重工伤
3
伤残
1
轻伤
1.1.2、风险等级
按照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警示。同时,及时关注风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随时对警示等级进行变更。
一级红色风险:发生事故将难以控制,会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需集团公司和矿各级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重点管控。
二级橙色风险:发生事故较难控制,会造成多人伤害或发生死亡事故,后果严重,需矿各级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重点管控。
三级黄色风险:有发生严重伤害事故的风险,需部门、队组逐级落实措施、重点防控。
四级蓝色风险:有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需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加强防范、正规操作。
表4:风险等级标准
风险分级
级
等级
D(值)
危险程度
一级红色风险
重大
D(值)≥270
重大风险防控
二级橙色风险
较大
270﹥D(值)≧140
较大风险
三级黄色风险
一般
140﹥D(值)≧70
一般风险
四级蓝色风险
低
70﹥D(值)
低风险
1.2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
辨识范围主要包含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辨识应结合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辨识范围包括煤矿所有系统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和地点。
1.2.1 作业场所方面
(1)矿井:矿井井(上下)所有作业区域。
(2)采区:西一采区整个区域。
(3)采煤工作面:包括运顺、工作面、回顺整个区域的所有作业地点。
(4)掘进工作面:从拉门口至工作面整个区域的所有作业。
(5)安装工作面:包括运顺、工作面、回顺整个区域。
(6)撤出工作面:包括运顺、工作面、回顺整个区域。
(7)巷修工作面:所有需要巷修的巷道区域的所有作业。
(8)提升作业:主要包括主井、副井提升、斜巷乘人装置。
(9)运输作业:包括机车运输、绞车运输(两米绞车、无极绳绞车)的所有作业。
(10)起吊作业:起重机进行的起吊作业。
(11)检修作业:包括各类机械电气设备、供电线路的检修维护作业。
(12)其他作业:采煤、掘进、巷道维修工作面以外的地点,主要包括拉底、调道、找顶、挖水沟、处理掉道车、抬运物料等各项作业。
1.2.2 生产系统系统方面
主要包括: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
1.2.3 设备设施方面
包括主提升设备、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斜巷乘人装置、运输设备、采掘设备、供电设备、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工具器械、物料等。
1.2.4 输送管线方面
包括瓦斯抽采、供水、排水、压风、液压传导等管路和供电线路的接设、拆除、维护。
1.2.5 操作行为方面
包括《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
1.2.6 矿山采空区方面
包括回采中的采空区、回采结束后封闭的采空区、盲巷密闭等。
1.2.7 安全管理方面
包括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安全措施及现场管理等。
1.3 安全风险辨识方法
针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和曾经发生过的重特大事故,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安全风险辨识方法。
1.3.1 预先风险分析
在进行某项工程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生产、维修等)之前,在系统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主管科室和施工单位,对系统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发生的条件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宏观、概略分析,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防止这些风险发展成为事故,避免考虑不周造成损失。
表1 预先风险分析表
风险因素
诱导因素
事故后果
风险等级
管控措施
分析步骤如下:
①熟悉各个系统的基本情况。
②从系统中分析有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③推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险、危害程度。
④确定风险后果,划定风险等级。
按照风险可导致的事故及危害程度,将风险划分为四个危险等级,见下表。
表2 风险程度分级表
风险评价指数
风险程度
低风险
安全的,不需评审即可接受
一般风险
临界的,处于事故状态边缘,暂时尚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较大风险
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是不希望的风险。
重大风险
会造成灾难性事故,不可接受的风险
1.3.2专业评议
由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科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通过预先风险分析得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辨识、评估,结合多年安全管理实践经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办法进行分级,最后确定风险的类型、等级、管控措施。
1.4 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由矿井主要负责人或系统分管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业务科室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召开专门会议,针对矿井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的种类,然后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可控程度和难易程度,分析危害程度和后果,最后组织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并有计划、有组织的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检验管控措施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或效果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对管控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直至安全风险在管控允许范围之内。
补充完善
表一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2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安全风险是指煤矿井下作业客观存在的危险,如果管控不利,就会引发重大事故。安全风险是针对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的,不一定是本工种作业存在的直接危险,但却是普遍存在的潜在的危险。
2.1 年度辨识评估
2.1.1 辨识内容
对矿井有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重点辨识瓦斯、水灾、火灾、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火工品风险。
2.1.2 辨识时间及责任分工
(1)时间。每年底由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科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2)分工。此项工作由矿长亲自组织,安监处长负责运作,安监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科室和队配合。其中有关瓦斯、火、煤尘风险管控措施由通风队及救护队提供,水灾风险管控措施由地测科提供,顶板风险管控措施由生产科提供,提升运输系统风险管控措施由机电科提供。
2.1.3 工作任务
(1)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2.2 专项辨识评估
2.2.1 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专项辨识
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 1 次专项辨识,有关要求如下:
(1)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瓦斯、粉尘、自然发火等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地测科具体实施,有关业务科室配合。其中,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火灾风险管控措施由通风队提供,有关顶板风险管控措施由生产科提供,有关地质条件和水灾风险管控措施由地测科提供,有关运输系统风险管控措施由机电科提供,最后由生产科汇总,形成辨识评估报告。
2.2.2 生产系统、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专项辨识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 次专项辨识,有关要求如下: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此项工作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具体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生产系统、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采煤系统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掘进系统由掘进副矿长组织,生产科负责具体实施,机电运输系统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负责具体实施;
(2)主要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负责具体实施;
(3)重大灾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具体实施。其中,通风方面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配合,通风队负责具体实施。地测防治水方面,由地测副总组织,地测科负责具体实施;顶板方面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掘进副矿长配合,生产科负责具体实施;机电运输方面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机电科负责具体实施。
2.2.3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等专项辨识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开展 1 次专项辨识,有关要求如下: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科队)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此项工作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具体实施,责任分工如下:
(1)启封火区、排放瓦斯作业实施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配合,通风队负责具体实施。
说明:启封火区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启封密闭,如果闭内气体中瓦斯浓度大于3%,也必须进行;排放瓦斯指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大于3%的有计划排放,如果小于3%,可不进行辨识。
(2)过构造带作业实施前,由地测副总组织,地测科具体实施,有关业务科室配合。其中,有关瓦斯爆炸风险管控措施由通风队提供,有关顶板风险管控措施由生产科提供,有关水灾风险管控措施由地测科提供。最后由生产科汇总,形成辨识评估报告。
(3)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由所在系统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和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由生产副矿长组织,生产科具体实施,机电科、调度室、安监处、地测科、通风队配合。
2.2.4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专项辨识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 1 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有关要求如下: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此项工作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责任分工如下:
(1)发生的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系统的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科室配合。
(2)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哪个系统范围内的,由哪个系统的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科室配合。如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水灾事故,由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顶板事故,由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提升运输事故,由机电副矿长负责人组织。
(3)所在系统完成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后,报安监处,安监处初步审核后,报矿长审阅,最后经矿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报告。
2.3 工作要求
年度辨识和专项辨识,必须编制报告,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辨识时间、辨识内容、参加人员、辨识结果、安全评估、管控措施。
3 安全风险管控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3.1 工作方案
3.1.1 安全风险的监控
⑴矿长在每月初的安全办公会上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的检查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由安监处负责组织制定《矿井月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与管控效果检查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和责任分工;
⑵分管矿领导在每旬系统会上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进行检查分析。确认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形成《系统旬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检查分析报告》;
⑶岗位安全风险由岗位工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安全确认方式进行监控。负责单位干部在走动巡查过程中,对岗位安全风险进行随机监控。
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走动巡查对生产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⑸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必须在制定矿井定员方案时设定作业人数上限,信息中心要根据设定的人员上限调整人员定位系统的报警设置,有效监控重大风险区域定员情况。
⑹矿领导带班时,负责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1.2 安全风险的控制
⑴重大风险,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标准、管控单位、管控负责人。分管矿领导负责监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执行。同时,积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评估;
⑵较大风险,由分管矿领导组织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标准、管控单位、管控负责人。并负责监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执行。同时,积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评估;
⑶一般风险,由主管科室正职组织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标准、管控单位、管控负责人。相关基层单位正职负责落实执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同时,积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主管科室负责人组织验收、评估;
⑷低风险,由基层单位正职组织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标准、管控负责人。基层单位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执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基层单位正职组织验收、评估。
3.2 重大风险区域
生产科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风险区域定员制度,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管控措施如下:
1、xx煤矿西一采区10#综放工作面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该工作面甲、乙、丙班定员均为35人;
2、xx煤矿西一采区5#运顺掘进工作面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该工作面甲、乙、丙班定员均为20人;
3、xx煤矿西一采区5#回顺掘进工作面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该工作面甲、乙、丙班定员均为20人。
4、矿井乙班入井人员总数控制在390人以内;甲班和丙班入井人员总数各控制在200人以内。
3.3 定期检查
3.3.1月检查
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3.3.2旬检查
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3.4 现场检查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5 公告警示
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4保障措施
4.1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4.2教育培训
4.2.1培训内容
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2培训安排
由培训中心负责,安排专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 1 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要求
5.1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业务分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⑴对于不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
⑵没有在岗位上悬挂安全风险告知牌板的单位,每处给予单位正职罚款100元。
⑶单位未向员工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每人次给予单位正职罚款50元。
⑷员工没有随身携带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2 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和岗位人员必须履行安全风险监控的责任。
⑴对于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不到位的责任者,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给予罚款100~500元。
⑵由于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风险等级上升的,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给予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1000元。
⑶由于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根据《xx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及安全奖罚规定》处罚。
5.3 生产科室要协助分管矿领导按时完成好本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按照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和管控措施;及时形成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报告》;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于组织、执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力的,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给予100元~1000元罚款。
5.4 对于及时发现、报告、消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减少、消除事故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由矿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控,及时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辽宁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xx煤矿矿长对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xx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二个层级(即矿级、队级),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各层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员工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合式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xx煤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监处长 生产矿长 掘进矿长 机电矿长 党委副书记 后勤矿长 财务总监
成 员:采煤副总、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安监处 机电科、生产科、 矿调度 、地测科、人力资源科、企管科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副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督办、验收等日常业务。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责分工
煤矿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分工负责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职责分工如下:
(1)矿 长:矿长对xx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系统不能自行整改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和报告。
(2)矿党委书记:矿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助矿长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
(3)总工程师及矿党政副职对矿长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每旬组织分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负责对本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本系统整改不了的,要及时向矿长汇报,保证本系统无重大事故隐患。
(4)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矿长及总工程师负责,按照职责和分工,协助分管矿长及总工程师做好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5)安监处长:在矿长的领导下,行使安监处长职责,负责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全矿井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大排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人员进行复查验收。
(6)工会主席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发挥群众监督职能,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7)各职能科室(安监处、生产科、机电科、地测科 调度)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安监处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管理,负责统计、分析、上报、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监控、闭环管理。
(9)生产科科长: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负责采掘维、顶板、火工爆破管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副职及科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10)机电科科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管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副职及科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11)调度室主任: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系统管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地测科科长:在地测副总的领导下,负责采矿设计、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管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副职及科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13)安监处常务副处长: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安全监察与复查工作。其它副职及系统监察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定期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4)矿工会副主席: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职工代表、群监员上岗检查。
(15)矿团委书记:负责青安岗员上岗检查。
(16)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兑现。
(17)财务科科长:负责事故隐患治理费用提取、保管、使用。
(18)企管科科长:负责事故隐患治理物资材料购置。
(19)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安全培训教育。
(20)保卫科科长:负责地面检查。
(21)矿办、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矿所属各基层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基层单位队长(厂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员工报告隐患)记录,落实整改的本单位隐患。
(23)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基层区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正职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全面责任。对上级和本矿自检自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落实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整改。
(24)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与行政正职同责,要积极协助行政正职做好本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基层单位副职: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要认真落实正职安排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保证按期整改。日常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组织处理,不得带着隐患作业。
(26)基层单位技术主管、技术员: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27)基层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带领班组工人积极处理事故隐患,保证按期整改,不得带着隐患作业。
(28)基层单位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不得带着隐患作业。
二、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1、事故隐患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是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建立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
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因基层单位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而报矿组织专业队伍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2)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管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成系统分管领导按照“五落实”要求组织整改,职能科室负责督办和验收。并实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除上述事故隐患外,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及问题。一般事故隐患由矿管控。问题由基层区队管控。
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干部走动管理、全员安全确认为重点的实时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排查方式:
基层单位自检、矿职能科室每日走动巡检、矿职能科室每旬专项检查、及矿长组织联合全面隐患排查。
(1)各基层单位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查;每一名岗位作业人员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2)基层单位要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以班组长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升井后填写到本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中。
(3)安监处、每天安排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走动巡检,安监处管理人员每天升井后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并跟踪整改完成。
(4)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要详细记录,并跟踪整改。
完成后报安监处备案。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测科、调度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检查完毕详细记录,并跟踪整改。
(6)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3、 隐患排查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员工按章操作和遵章守纪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机电运输设备、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各种保护装置的安全情况,顶板管理、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管理上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方法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管理松懈。
4、事故隐患的治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隐患的处理:
(1)检查出的问题的处理:
检查出的问题由单位或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整改或安排当班安监员现场监督整改。现场安监员负责整改验收。当班不能整改完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科室分管人员负责整改验收。
(2)检查出的一般隐患的处理:
①一般隐患要限期整改,各单位行政正职接到本单位隐患通知书(以C类问题跟踪整改联系单形式下发)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验收复查。
②安监处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查清产生原因、责任者,进行处罚,整改单位对需要列计划整改的二级以上隐患同时上报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③顶板、放炮类事故隐患:生产科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机电、运输类事故隐患:机电科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类事故隐患:通风队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水害类事故隐患:地测科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地面、防火灾类事故隐患:保卫科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其它类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和分工分系统负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
④上级、公司、检查中提出隐患的整改方案和验收结果,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公司安监局备案存档。对于列计划整改隐患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公司安监局案存档。
(3)重大隐患的处理
① 重大隐患根据矿井安排,严格落实计划、制定措施,在最短的时间整改。
②重大隐患由分管系统科室负责制定整改计划,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③ 重大隐患由分管科室组织追查,查清产生的原因、责任者,并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④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完成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并由矿长签署验收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
⑤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上报公司,同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且措施必须规范化,会审人员要签字,下发到有关人员和事故隐患单位,安监处严格监督检查。
(4)矿长每月在隐患治理办公会议上,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① 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治理,不得拖延;
② 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③ 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④ 一般隐患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⑤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各职能科室和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单位要委托临时人员代办,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事故隐患报告工作机制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并以通报、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告相关单位。
(一)、安全事故隐患的收集
1、各基层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及时记录排查人、隐患内容、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
2、安监处每天对安监员(单位)隐患班排查、矿组织的联合排查隐患进行收集、分类、登记,各系统管理科室每天对本系统的日排查、旬排查隐患进行收集、分类、登记。
(二)、事故隐患的记录及上报
1、矿组织事故隐患集中排查、各科室组织专业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由各科室汇总后打印,上报安监处。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上级各级组织到矿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以执法文书形式保存,制定整改反馈表,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检查部门反馈,同时将问题上传到公司安监局。
4、事故隐患记录的报告机制
①矿对每天对各类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收集、分类、登记、筛选、建档。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b.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c.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d.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②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c.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d.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e.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f.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③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备案,矿相关业科室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5、事故隐患安全监控工作机制
(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时监控,直至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矿领导、安监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和单位队长定期巡查,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监员每天跟踪检查,查看事故隐患变化情况,掌握危险程度,以防事故隐患演变为生产安全事故。
(2)实行事故隐患闭合管理,没处理完不得闭合。
(3)建立事故隐患告知机制,在有事故隐患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
(4)、井下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5)要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6)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矿井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和监测,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7)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本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矿应当向集团公司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北监察分局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其他单位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其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五、隐患督办验收工作机制
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机制,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
1、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矿长督办,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整改,到期后组织业务科室验收。
2、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由业务科室督办和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业务科室要及时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安监处通报,安监处及时派人复查,做好记录。
4、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检查人验收或指派专人验收。
5、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
6、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
7、对于公司和上级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的公司处室和上级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考核奖惩、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等保障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奖罚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单位、本岗位或其他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向矿领导、安监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监处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⑴ 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或隐患扩大者,给与100—1000元奖励。
⑵ 职工在处理重大突发险情安全事件时,积极主动,避免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者,给与100—1000元奖励。
⑶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工作,排查结束后认真及时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不按规定及时填写者每次罚款50元。
⑷ 对出现人身事故的场所,除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施工现场及沿线检查的管理人员的责任。
⑸ 对现场检查走马观花、不严不细、不负责任、制度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问题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的管理干部,给予罚款直至免职。
⑹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不及时签字接收、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罚行政正职50元。
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突发性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必要时要撤出人员,设置警戒,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进行汇报和处理。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安全措施,跟踪处理。
2、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保障制度: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2)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不足时,可由矿井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中提取,以保证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3)业务科室负责,每年对本系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隐患轻重、性质、整改难易程度,测算出所需奖金及物质种类、数量、人工费用等。
(4)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需要,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通报监督保障制度
⑴ 矿长每次排查出的隐患向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通报。安监处负责,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单位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
⑶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4、 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基层各单位定期向员工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⑵在井口或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隐患,有权向矿领导、安监处及相关业务科室举报。
⑷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经核实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举报人。
举报电话:
安监处: 024- 62549029
5、 事故隐患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6、事故隐患考核奖惩保障制度
(1)对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的人员,按照按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奖励。此外,对发现重大隐患者按制度给予重奖。
(2)未按照规定对提报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认定的,罚安监处主管人员100元。
(3)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500元。
(4)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未按照规定对较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未按照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200元;
(5)未按照规定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复查闭合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6)未建立隐患排查组织机构,给予单位正职罚款200元。
(7)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不履行隐患排查整改职责的,给予罚款200元。
(8)科室、基层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科室负责人和党政正职每人300元;查出的隐患未进行登记、建档或登记、建档不规范或未实现封闭管理的,罚款100元。
(9)因不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处罚。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违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及省政府、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按其处罚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矿井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矿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五定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定标准)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煤矿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有隐患不进行整改,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煤矿职工及其它人员有向矿领导或上级行业管理进行举报的权利。
2、举报人员对进行举报的情况应真实,可靠,不允许慌报、无故列造事实或扩大事实真相。
3、举报人员的举报方式可采取投信或电话举报,举报时应说明隐患存在地点,隐患的类别,以及隐患的危害程度做一定的评估。
4、矿领导或安监处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查明,确认事实情况与举报情况一致,应对隐患整改不及时区队或个人采取重处重罚,绝不姑息手软。
5、对举报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煤矿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6、隐患举报联系电话:024-62549029。
第三部分 通 风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1、爆炸物品装卸要由专人负责,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和践踏。
2、爆炸物品装卸现场由2名以上保卫人员负责警戒,警戒区域30米内要切断电源,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矿灯、手机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打电话、生火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3、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数量装卸、摆放爆炸物品。地面要铺设防静电胶皮,运输要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爆炸物品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含保卫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含内衣),严禁非专业人员装卸爆炸物品。
4、装卸爆炸物品前,要认真检查专用车是否完好,专用车内不许存放或同时运送其它物资。
5、严禁同时装卸炸药、雷管,严禁混装、混卸。
6、严禁在暴风雨或雷雨天气时装卸爆炸物品。
7、运输车辆到达地点卸车后,押运员还要对专用车进行检查,防止遗漏。
8、交接双方先对入库的爆炸物品进行查验无误后,再将爆炸物品运送到规定的壁槽内。
9、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安机关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运送爆炸物品。
10、爆炸物品入矿前,保卫科提前派两名以上保安到现场进行警戒。
11、爆炸物品入矿后,接收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安排运输调度做好爆炸物品入井专罐和运送列车等准备工作。
12、装车后,要及时将爆炸物品运至井下。除人员入井高峰时间外,其他时间必须优先将爆炸物品送入爆破器材仓库。
13、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罐笼上下层运送。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进出罐笼时,必须由人力推动爆炸物品专用车。
1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15、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16、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不准转交他人保管,炸药应由背药人员在安全员监护下运送。严禁一人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炸药和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兜及专用箱内,不准放在其它容器内运送。严禁运输在中途逗留,运送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含内衣)。
17、在运输爆炸物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信号工;
18、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 m/s;
19、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机车前后设“危险”标志,运行列车速度不超过2m∕s;
20、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物品时,机车应断电;
21、每人一次运送雷管不得超过规定领取的数量、炸药原包装一箱;到达作业地点后,爆破员、安全员及班组长认真清点所领取的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无误后装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严禁混放,并派专人看护;
22、用手推车运输爆炸物品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公斤,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放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措施。
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严格按照规定的容量储存爆炸物品,严禁超储;
2、井下爆破器材仓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设有明显的标牌,标明品种和数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和其他无关物品;
4、井下爆破器材仓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其线路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5、雷管导通室要设在爆破器材仓库内的专用硐室内。保证仓库的两个出口畅通;
6、严禁在储存炸药、雷管的壁槽附近安装照明灯;
7、保持爆破器材仓库合理温度,防止潮湿;
8、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水源,安装通讯等设备;
9、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册,做到及时登记,准确无误,帐物相符。
爆破材料发放、返还制度
1、保管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四不入”、“四不发”;
2、发放前,保管员必须认真查看爆破员、安全员作业许可证是否有效,确认是否本人领取,严禁代领和冒领;
3、保管员必须认真查看爆破员、安全员所填写的爆炸物品领取单,认真核对备案笔迹,检查领取单上填写的数据是否清晰、规范,审批是否合格;
4、发放前,保管员开箱对发放的爆炸物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认真查看运送爆炸物品的专用容器是否完好;
5、发放时要将炸药、雷管分开放置距发放口5米以上位置,且炸药和雷管之间要在3米以上。发放期间两名保管员不得离开发放区域;
6、发放工作结束,由2名保管员核对帐物无误后,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回壁槽内;
7、严格执行一人一卡限额发放雷管数量规定。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取、双人返还、双人签字、双人检查;
8、保管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写出入库等各种台帐,写清发放和返还的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及编码。双方双人在发放和返还台帐上面签字;
9、保管员在接收爆破员返还单时,要认真核对爆破员、安全员笔迹,认真查对炸药、雷管的数量及编码;
10、保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对发放和回收返还的爆炸物品录入信息;保管员之间要相互检查发放的爆炸物品数量和填写的台帐;
11、保管员发现爆破员、安全员有违反领取、返还规定的要立即停止发放,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情况。
12、爆破员、安全员要将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如数返回爆破器材仓库,严禁将爆炸物品转借、转送他人或者留存工作面。认真核对返还的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填写爆炸物品返还单;
13、爆破员、安全员如违反领取、返还规定,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接收;
14、爆破员和安全员在领取、返还途中,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登记制度
1、电雷管电阻检查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大于50毫安。工作前,检查仪表工作电流及线路(指示灯、数安显示仪)是否稳定,电雷管的电阻检查要有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机号)。
2、电阻检查必须在安全防护罩下进行工作。存放电雷管要有专用箱,其它地方不准存放电雷管。
3、电雷管检查硐室内定员不超过3人,操作台及地面应铺有柔软性材料,严禁将矿灯带入操作室,以防止产生杂散电流。
4、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代存的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废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并建立台帐。
5、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门硐室进行,硐室门口要悬挂防静电的帘子,操作台下面要铺有金属网并接地,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6、电雷管箱必须在硐室外开启,一次只能开一箱。每次最多取100发在导通室进行全电阻检查。未做电阻检查的电雷管不准发放。
7、库管员将雷管编码记录到发放记录单上,专号专用,严禁串号发放,退库的电雷管由炸药库代存。下次领取爆炸材料时一并发出
“一炮三检”制度:
1、装药前、起爆前、起爆后,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
2、装药前、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不准装药、爆破。
3、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准作业。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至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2、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3、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规定地点设置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
3)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5S后进行起爆。
4、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即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爆破停送电制度
1、井下高沼气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及回风流必须切断一切动力电源。
2、对放炮时必须停电的工作面,在作业规程中对切电范围、时间、警戒等做出具体规定。
3、放炮前,由采掘班(队)长负责通知电工将规程所规定范围内所有动力电源全部切断,并将开关上锁,然后由班(队)长、放炮员、电工共同在瓦检手册上签字,瓦检员、安监员检查一切符合规定后,方可允许放炮。
4、放炮后,必须由瓦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班(队)长一同到工作面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情况后,经瓦检员同意,电工才可以送电。
5、不认真执行放炮停送电制度者,一次罚200元。
爆破撤人、设置警戒制度
一、爆破撤人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崩大块矸时,不小于75m,拐弯爆破不小于75m。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不得小于100m,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不小于12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爆破时,当巷道拐弯掘进时,煤巷距离不小于100m,岩巷、半煤岩巷小不于100m,并保证拐弯后不小于10m。大于10度的上山掘进爆破撤人距离应撤到拐弯平巷。
3、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1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二、放炮撤人、警戒设立
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瓦斯不超限和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符合放炮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撤出人员,清点人数,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经检查工作面20米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在规定范围内,风量满足放炮需求,安全检查工检查警戒到位情况、装药连线等情况,确认符合规定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后,准备爆破。
三、放炮管理规定
1、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100米以上。
2、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4、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5、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四、放炮后管理规定
1、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队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原主,撤回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爆炸物品现场存放、引药制作制度
1、严格按照规定的容量储存爆炸物品,严禁超储;
2、井下爆破器材仓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设有明显的标牌,标明品种和数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和其他无关物品;
4、井下爆破器材仓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其线路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5、雷管导通室要设在爆破器材仓库内的专用硐室内。保证仓库的两个出口畅通;
6、严禁在储存炸药、雷管的壁槽附近安装照明灯;
7、保持爆破器材仓库合理温度,防止潮湿;
8、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水源,安装通讯等设备;
9、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册,做到及时登记,准确无误,帐物相符。
10、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专用地点,并符合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金属导电体、警戒线外、且处于全风压新鲜风流中。爆破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1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面附近进行,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和损坏脚线绝缘层。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1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残爆、拒爆处理制度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对于放炮后,现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5、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员都到场时严格按规定进行。
6、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7、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8、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水管冲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9、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10、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矿成立“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领导工作。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掘进矿长 安监处长 机电矿长 采煤副总 掘进副总 通风副总 地测副总
成 员:各生产辅助单位及生产科、机电科、安监处主要负责人。(上述人员职务更换时,由担任同职务的领导干部递补。)
三、为加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在通风队设“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风副总
成 员:通风技术副队长 通风技术员 救护技术员
四、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即矿井通风系统,瓦斯管理,矿井防火、防尘,安全监测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通三防”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负责在编制矿井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 必须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6、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矿井每年至少一次救灾演习。
7、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通风系统审查,发现不合理通风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8、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通风例会,专门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的问题,安全部署“一通三防”工作。
9、矿井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10、在审查和确定矿井生产安排和接续计划同时,要同时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安措工程计划,做到“一通三防”工作与采掘同步进行,当发生矛盾时,要坚持生产服从安全,以风定产,以瓦斯定产,采取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组织措施。
11、负责组织审批和签发重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各类技术文件(包括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矿井排放瓦斯措施,矿井防火、防尘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等)。
12、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 “一通三防”检查,监督“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13、负责监督和检查“一通三防”有关人员学习“一通三防”基础知识和业务理论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情况。
14、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装备和仪器仪表的安装、保养、维护、发放和使用情况,确保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15、积极推广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一通三防”装备和管理水平。
五、各基层单位、职能科室的职责任务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2、通风队和救护队为“一通三防”工作的专业队伍,通风队负责全矿井部分“一通三防”工作,通风队负责每月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3、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在验收生产准备工作的同时,验收“一通三防”设施。“一通三防”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准开工生产。
4、“一通三防”措施执行不好的工作面不能为优良品,“一通三防”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作面不能定为合格品。对“一通三防”工作不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5、矿“一通三防”领导组织机构必须经常分析“一通三防”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门会议。
六、各级人员“一通三防”职责
1、矿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主持生产工作中,要亲自听取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派专人处理,切实解决问题。在办公会议上,把“一通三防”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
2、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要亲自审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和安措工程,组织落实、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
3、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负责全矿或本系统“一通三防”设备的审批、安装、维护的组织领导工作,保证“一通三防”设备稳定可靠使用。采掘副总、采煤队长、掘进队长、准备队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设备及设施的安装、维护,保证由本单位负责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矿、队(科)各级副职协助正职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并完成正职委派的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一切事宜。
5、安监处、生产科、机电科、地测科、通风队、矿调度室等职能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实行业务保安。入井检查工作时,要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违反“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责令其处理。
6、各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一通三防”规定,并有权拒绝“一通三防”违章指挥,有检举揭发“一通三防”违章指挥的义务。
7、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分担区(或检查巡视的采区及工作面)“一通三防”的情况。
第四部分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际观测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开采,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开始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的特点,熟知巷道所处煤层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按要求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开拓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并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按时编制提交开拓地质说明书。
四、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五、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区域地质图及巷道素描图,并及时收集工作面内的煤厚资料,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地质预报。
六、充分分析回采说明书及已开采的相邻工作面地质规律;对回采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做好回采面地质素描,分析预测隐伏构造及薄煤层延展变化趋势,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七、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质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升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及时向地测副总及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八、各种图纸,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正确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地质工作用图(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日常手头用图等)要求随工程进度,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
九、按要求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年报应于1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要求预报内容准确,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账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十一、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或报出。
十二、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预测预报制度
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不清楚时,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过断层、钻孔时30m 前应下发地质预测预报。
2、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或其他灾害时,应立即下发预测预报,并采取措施。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方存在老巷、钻孔及积水区等水害隐患时,要提前 30m 下发水害预报通知书,并采取探放水措施。
4、井下石门等巷道在见煤前 30m下发见煤预报。距见煤小于 10m 时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边探边掘。
5、掘进巷道在接近积水区警戒线时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并采取探放水措施。
6、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要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并由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下发至矿各相关单位。
7、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内容完整,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地质问题描述准确,具有可执行性。各单位在接到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内容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地测防治水事故的发生。
8、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编制水害分析预测年度报表。
9、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表,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10、根据采、掘施工进度,每周提前编制矿井水害周分析,对本周内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并配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11、各采掘工作面每年的全部水害预测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所有水文预测预报资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
12、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煤(岩)巷掘进地质、采煤地质综合地测资料,分析在掘进及回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质异常情况,编制地测回采及掘进年度报表。
13、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掘进及回采地质月度预报表,分析采、掘前方存在的地质异常情况,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地测防治水部门安全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矿安全生产例会结束后,如遇特殊情况次日补上。
2、安全办公会议由地测副总主持,要求有地测、机电、通风、调度及队技术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议内容:
1)传达矿安全办公会议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
2)总结分析本月地测专业安全生产情况,找出存在问题,确定安全工作重点。
3)研究确定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及措施。
4)研究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办法。
5)研究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及对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
4、设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设计、施工部门需要地测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2、矿井技术改造、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 1年通知地测科,地测科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编制有关地测资料,经领导审批后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作为设计依据。
3、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 3 个月通知地测部门,编制报公司审批后在正式设计前 3 个月交付使用作为采区设计的地质依据。
4、各类掘进巷道所需地测资料或说明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在设计前 10天内交矿总工程师审批使用。
5、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或说明书应在采面掘出来后 10天内提交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其中综采、综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须经公司审批。
6、工作面采后总结应在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已结束的采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采区的采后总结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7、凡是重大地质工程,勘探工程、防治水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动、各类煤柱变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方案进行审批。
8、地测部门向本矿其它单位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科长或矿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提交或报出。
9、地质测量工作成果,包括图件、报表和文件等均需业务主管和科长审核、签字。
10、地测工作规划、计划和设计等文件需经专业科长和科长审批,重大设计需报总工程师审批。
11、井巷工程验收单和井巷贯通通知书以及工程联系书、地质预报经专业科长审核签字即可报送。
12、上报的地测文件和图件必须经总工程师(必要时经矿长)审核签字。
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1、图纸审核是保障矿图质量的先决条件,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科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对外提供。
2、各类图纸资料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不断充实积累完善各类图纸和资料,以提高其使用价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地测科内部所有图纸的打印需经科长同意后方可打印,并做图纸打印记录。
4、各单位打印图纸时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并写图纸打印申请单,经科长同意后打印,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
5、科里所有工作人员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
6、各单位(包括矿级领导)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然后由科长通知有关业务人员,准备所需相关图纸资料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间,才可提供资料。
7、公司及公司外单位来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矿总工程师批
准,并经地测科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否则一律拒借。
8、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
9、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科研项目附图每年应移交矿档案室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10、对收回的旧图纸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经科长批准及时销毁。
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资料收集整理制度
1、所有地质测量资料,应定期分析、整理、研究。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结束后,应做好资料的总结。
2、按规定要求对各类图纸资料进行定期修改、填绘工作。施工用图做到天天填绘,随时修改补充,正确指导施工。
3、各类资料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技术档案、保密工作规定和该业务的管理制度,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地质测量资料要做到档案化管理,对各类图纸、台帐、卡片等都要按细则规定进行编号,并建立目录、索引。资料台帐必须有目录页码以供查阅。所有资料都要分门别类入柜保存,为查找方便,柜内应贴附与资料相符的标签。
5、为加强图纸资料的保护,要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尘、防鼠、防虫、防盗等项工作。
6、定期对全部图纸资料的保管状况和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7、本组人员使用资料时,需经保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取用,用后要及时归还,禁止随便乱取乱放。提供、发放的资料必须有批准手续和登记记载。
8、对外提供的一切图纸、资料、报表等,均需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9、凡是大型地质测量工程,如勘探工程、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岩移观测工程以及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
10、设计、施工、回采等部门需要地质测量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并提交有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图纸、内容、时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个别临时工程可事先联系确定提供时间。地质测量组接到委托书后,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提供。
二、资料定期分析制度
1、每月应对地测的图纸资料进行三次全面审查、分析、修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每半年对应用于生产的地质测量资料、图纸进行一次集中分析、研究、修改。查问题、找原因,以便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3、每年必须按规定对本组的图纸、资料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研究、修改,不完善或漏填的资料要及时补上。
4、对提供的新开拓区域的地质测量资料,必须在集中审查后,方可提供使用。
5、每月要对全矿各采区、各工作面的储量进行一次计算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单位汇报、反映情况,确保工作面接替、提高回采率。
6、会议要有记录。对影响生产的问题要专人负责,限期解决。会议决定每个工作人员都要遵照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三、资料保管制度
1、基本矿图资料要有专人按密级分柜加锁,妥善保管。
2、各类图纸资料要登记、造册,目录清晰,便于查找。
3、各类图纸、资料借阅、抄录、发送、销毁均要登记。
4、本组人员使用图纸、资料时,由保管人员提供,用完后交保管人员存放。
5、矿属单位人员借用图纸,需经科长同意,方可登记借给。
6、外单位人员借用图纸、资料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登记借给。
7、测绘资料及档案的收存、移交,必须附有清册。必须严格清点,并履行签字手续、加盖公章和进行登记。
8、对测绘资料、档案、各种登记薄、统计图表等的收发、交接和销毁清册应长期妥善保存。
9、各采区所用图纸、日常绘制的各种卡片要分区、分工作面装订、编制目录,以便于查找使用。
四、资料提供制度
1、各类图纸资料的提交,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的内容、时间、审批程序执行。
2、各类图纸资料在提交前,提交人须将资料报请有关科室及人员审批后方可正式提交。
3、矿属单位需地质测量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写出委托书,经有关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提交。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确保煤矿长治久安,消除或减小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结合《xx煤矿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四章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监处处长、地测副总、机电矿长、通风副总。
成 员:地质测量科长、通风队队长、机电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防治水专职人员、通风专职人员、各队技术员 。
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组 长:全面负责组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开展,保证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技术
措施,重点负责隐蔽性调查工作的跟踪、督促检查,负责自己专业内隐蔽致灾工作日常业务安排落实 。
成 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共同开展完成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并负责编制专业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工作,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区队内的隐蔽致灾专业知识培训科室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帮扶区队人员共同提高专业知识。
三、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范围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