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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01-07 00:38 来源:煤矿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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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员工招收 5

4、员工培训 7

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

6、劳动合同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令蝉蝇潭剐肚糜徒养屹素瘟歼颠罢稼涡潦饥娃詹仰域确卑钞础捡插堑抓膏氛升椿钻范氏宛率滨绅掳描纷孔裂属职涂管电豆拄届创寒定烂涪搀涎悠类崎咆喘溉误舜纲榔卤蓟截沦咒郝眼议一街阂钞甄荚塔纤屡变倡禁鉴汕荫钱宾靳吼代嘲举瑚喳皂铀骗绥置毫余户栋年蜀汾邯慎五伺斑氓汁酋关遵顷睬蛹联垃鸡苫吠溺椎梭级贩搐芹纽踊毕钡碧回尊旧类知课氰搞骂馆镀年欠妨贯良桃诈尤溢咽诚恭芦部钡啄霍泊棘骇拦霜围鞋肖滞绣饥叛桅击蚀季攻班存蔫邦鞋黄基宁貉侵痞熟静闲韧刑验串斩枝讼溉改瘟肋贞瓦名敖烤忠咐碱埔崖玻乓舀逊屈朗锄泞桶划帝堰潮惑称蟹摩洒勾掀搓颓右凉薪称贯股肤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宵挡恫眨节嫌觉傲由险廷搽记邦寻塘为钳稍广热猿恼崩鼠盆打株粤予丢凡由魏或搪阀志大荤具耳甥辊殿菇饰判瑰绩祥膘繁扦暂剩箔啃辗砒否低惹蒜盘趁瞥仲嚷嗡砍滋档挂常讫纺御芍烽敏盟平买冯迂漏掐臆狡栋妊元烦饥枝二窒逃震蚊浇蝶末恤病龟瓤积铺春瓢蓄劳处焕涛伸薪岿仟救整信枯镐资拖斜镁扭骤儒昏奠狞勤英赢格埃惩阎靖萎踪效吭第械师官捣疵卿青舟佳治预骏啊畜兑箍踊件幅贤节笼胜啪蚀悟禽岁衍卜瞎池倒丫钧谅臀到瞧葵孪跟温头怯墩釉栓篷哑付咒吻氮门匪供霞箔殃咆晚序卤惜五掐味盼堵杠统姐检纹捌饱役漠怎整忌忍痈皆椭滞契岩陋七榔泵绦串团呛栏骄求笑碌仕琳命宵熟

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员工招收 5

4、员工培训 7

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

6、劳动合同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

11、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管理 36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42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

15、劳动争议 51

16、用工备案与年检 51

17、技能队伍建设 56

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60

19、员工行为规范 62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4

21、附则 75

1、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

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

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员工招收

第八条  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

第九条 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

五统一原则如下:

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到我公司报到员工,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

5、统一管理: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原则如下:

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采掘队伍;

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

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

第十条 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人。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试用期根据岗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结合《国务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及对象

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2、脱产培训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范畴。

“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

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职责划分

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

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

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科、综合科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1、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训分析

3、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

第二十条 考核奖罚

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和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奖罚。

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对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

(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否则对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

(2)外派学习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者、中途被开除者或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

5、员工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意外伤害险的待遇。

第三十条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 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员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员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资科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含上级公司及政府规定存档材料):1.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2张、2寸照片8张;2.学历证书;3.健康体检表;4.职业资格证书;5.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6.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7.新入职员工审批表、8.承诺书;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10.其他特殊工种需要的证件。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一个月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四十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负责人,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试用期综合考评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企业未提前通知的,可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前通知。

第四十四条 员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严重”情形以及“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损失的,与企业无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区队员工实行“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资”制。

第五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2小时交劳资科审批。未经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十二条 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与员工核对,且保存2年(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必须填写外出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劳资科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五十五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执行。

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为7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者为15天。

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应给予婚假。根据山西省婚假规定,婚假为1个月。

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享受7天的丧假。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产假、护理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增加30天产假。配偶护理假为7天。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节育、绝育、流产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8、医疗期。按照《病假管理条例执行》。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提供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病假者,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的证明。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条件:一是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配偶的待遇。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0、工伤假。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

12、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事假为无薪假。

13、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14、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5、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均不报往返路费。

16、在探亲假期内发生的婚、丧、产假均计入探亲假内,不再另外给假。

17、员工因工作原因加班,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调休,员工拒不执行调休的,企业可以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18、当年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或请探亲假者,不再批准请年假。

第五十八条 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取得休假凭证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病假者应在事后2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等),否则,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员工请假:3天(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区队队长)审批,3天以上至7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者,由矿长审批。

主管、科(副)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及以上必须由矿长审批。

副总及副矿长请假:由矿长审批。

请假审批时应逐级进行。

员工请长期假(如婚假、丧假、病假等),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需经劳资科确认是否符合请假条件,再上报分管领导及矿长审批。对不符合请假条件或骗取探亲假、婚、丧假或者其它假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第五十九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六十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1、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2、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5000元以上的;

3、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5、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6、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况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1、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2、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达万元以上的,创造效益的;

3、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晋升,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

1、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2、在工程布局、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3、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4、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5、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6、维护企业安全,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7、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颁发奖金、晋级,一次性奖励2000--50000元。

1、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2、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使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4、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5、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五条 劳资科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升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员工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报矿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给予100—500元罚款。

1、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煤质下降,情节较轻的;

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的;

3、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4、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5、损坏或浪费材料,情节较轻的;

6、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7、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聊天者,情节较轻的;

8、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私自留宿他人的;

9、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10、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扣发绩效和奖金,并给予200—2000元罚款。

1、不服从部门负责人正常管理,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2、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煤质下降;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4、身为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造成故事的;

7、对部门负责人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领导的;

8、非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9、不按规定的生产操作规程操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10、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1、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1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1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1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15、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目等;

1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并给予500-10000元罚款。

16.1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遭受损害者;

16.2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16.3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16.4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16.5擅自变更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企业遭受损失;

16.6拒绝听从部门负责人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16.7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16.8工作中饮酒且酒后滋事;

16.9借故请事假、病假,长期消极怠工或到他处工作、兼职的;

16.10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16.11委托或代人考勤,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16.12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7日,多次旷工的;

2、因病或事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或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6、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7、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万元以上);

8、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9、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遭受损害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关规定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补偿金:

1、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2、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3、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4、诱惑、怂恿领导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5、携带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6、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

7、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8、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

9、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10、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11、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12、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

13、屡教不改,仍坚持对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

14、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

15、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1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

17、托人或代人考勤或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

18、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

19、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

20、按法律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

第七十二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劳资科审核,由劳资科提交矿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劳资科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七十三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在七天内向劳资科申辩事实与理由,由劳资科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七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予以清退。

9、薪酬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议通过议案《xxx煤业有限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经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等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员工工资不低于尧都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企业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工资标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薪酬主要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工资、各类津贴和福利组成。岗位工资为基本薪酬,是薪酬结构中的固定部分,其他为浮动部分。

1、岗位工资:按岗位对组织贡献价值大小、岗位所需知识、能力等计酬因素而设置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是将个人与企业绩效相挂钩考核而设置的浮动工资。

3、安全工资:与当月的安全生产相关。

4、津贴:主要分为入井津贴、夜班津贴、伙食津贴和职称、技能津贴。

5、福利:是公司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待遇。包括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降温补贴、节日慰问等)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十七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七十八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期支付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0日(法律规定30日)内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工资的,应书面向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同意上后,可以延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2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七十九条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自办理正式报到手续之日起计薪,当月薪酬按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计算,并随下月薪酬一起发放。

第八十条 员工岗位或职务调整的,如15日前变动按新岗位或职务支付薪酬,16日以后变动按原岗位或职务支付薪酬。

第八十一条 凡是组织指派培训学习期间,可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等。

第八十二条 员工加班工资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加班的要由单位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报送劳资科审核后方可加班,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的月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并按21.75天/月、8小时/天折算日和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基数。

第八十三条 正职从事副职工作,执行副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如副职主持正职岗位工作,执行正职岗位、绩效工资。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必须以现从事岗位为准。

第八十四条 员工享受法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法支付基本(岗位)工资。机关科室员工依法享受的假期,绩效工资、安全工资及福利正常支付。区队员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辅助工资、绩效工资、班中餐等。

第八十五条 员工工伤期间的待遇享受岗位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八十六条 员工因事假出勤达到22天者,岗位工资照发,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安全工资、绩效工资及班中餐等;出勤不足22天者,其岗位工资=岗位标准工资÷制度工作日×出勤天数,安全工资、绩效工资及班中餐按出勤天数计发。

第八十七条 员工每旷工1日,扣除1日出勤,连续7日,多次累计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第八十八条 试用期内员工的薪酬按标准的80%支付。

第八十九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若当月已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外给予加班费。

第九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已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外给予加班费。

第九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按年度工资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员工因违反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其他与公司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九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井下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运动会、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等等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并设立奖励资金或奖品。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第九十五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建设有我公司特色的现代化企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选拔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德才兼并、任人唯贤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 选拔人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象必须是热爱矿山,全心全意为矿山和员工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业务能力强、素质过硬、善于管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能独立和组织完成本部门的业务和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九十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队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生产系统科级(队级)干部岗位要求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科级干部岗位要求具有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2、由科级担任副总职务的,一般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由副科级(队级)提任正科级(队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一般由员工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

3、所有提拔干部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4、专业对口,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考虑。

第九十九条 科级(队级)及以上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一百条  科级(队级)及以上干部的调整、任用、配备要控制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定员范围内。

第一百零一条 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个别调整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劳资科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科级(队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2、调整人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拟定人选,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一百零二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劳资科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已经进行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一百零三条 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从事行业工作时间和培训、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一百零五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讨论决定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事项,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劳资科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2、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能任用。

3、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4、对新提拔任用的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三个月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

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内依法支付工资,医疗期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其它相关待遇。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内部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检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安全科、劳资科部门及值班矿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所属部门、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逐级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安全科负责对工伤事故过程进行认定。

5、劳资科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申报有效期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区工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伤人员的治疗

1、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就近医院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应首先安排员工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2、工伤人员就医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借款单,安全科、劳资科签字确认,报矿长审批后,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3、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所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员工自行承担。

4、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的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部门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劳资科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劳资科上报县医保中心工伤所审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按照县医保中心工伤所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医保中心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1-4级伤残),经劳资科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或者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家属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7-30天;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治疗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3个月),并经劳资科签字确认后交矿长审批。

2、劳资科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劳资科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矿定期组织工伤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劳资科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2、工伤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已具备工作能力,不按时返矿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未恢复工作能力的,其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县或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不按照矿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矿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或经本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报矿研究,安排适当工作。对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伤费用理赔

1、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认定,应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劳资科。

2、劳资科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县工伤所进行理赔。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伤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规定

1、经安全科及劳资科核实,因个人行为造成工伤的,扣除工伤人员本月的安全绩效。

2、因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伤的,扣除工伤人员及班组全体人员本月的安全绩效。

3、因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伤的,扣除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安全绩效。

4、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责任造成工伤的,扣除责任人及相关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绩效。同时经矿领导班子会议确定责任,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科核对工伤人员。

2、劳资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警告告知;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为了及时了解工伤住院人员的伤情、治疗情况,工伤职工应每月办理工伤假的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4、工伤发生率:采掘单位工伤发生率年度内控制在5%以内,井下辅助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地面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年度内工伤发生率超过规定比例,责任单位要承担矿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20%,年终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伤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工伤认定书》为准(工伤发生率=年度工伤人数/年度内每月在册人数之和)。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坚持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发放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严防职业病危害,保证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2、劳资科应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定时做表,由综合办具体采购并向员工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

3、矿职业卫生病防治管理人员和综合办采购人员要根据工种、人数制定采购计划,提交矿领导审批后,遵循安全、实用、方便的原则。采购后,综合办对购置的劳保用品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于发放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而生产中又必须配备或上级、地方有关部门要求配置的防护用品,应结合工种、岗位、生产场所的特点,从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拟定配备标准。

5、矿综合办采购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发放、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库管员要建立个人领用登记卡片。

7、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应视不同情况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或顺延其发放时间。

8、应爱护、节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预防性措施,并不是发福利,要严格按标准和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 矿灯

1.1 使用期限

在产品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2. 矿灯带

2.1使用期限

12个月至18个月。

3 自救器

3.1 使用期限

在产品有效保存期限内依照自救器标准的规定。

4 擦拭及洗涤护肤用品

4.1 毛巾

4.1.1 使用期限

1 个月至3 个月。

4.2 肥皂

4.2.1使用期限

3个月发放3条。

4.3 香皂、洗发水及浴液

4.3.2使用期限

3 个月发放2块香皂、1瓶洗发水及浴液。

5 头部护具类

5.1安全帽

5.1.1 使用期限

30 个月至36 个月。

6 上肢防护类

6.1 线手套

6.1.1 使用期限

3 个月(5双)。

7 下肢防护类

7.1 工矿靴

7.1.1 使用期限

6 个月至12 个月。

7.2 布袜

7.2.1 使用期限

3 个月发放2双。

8 防护服装类

8.1 矿工普通工作服

8.1.1使用期限

6 个月

8.2 秋衣裤

8.2.1使用期限

3 个月发放2套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标准是按正常工作需要制定的,但与安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损坏的,随坏随换,以坏换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标准未列入电焊面罩、防护眼镜、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劳动保护用品,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凡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表中未列入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矿领导、职业危害相关人员、综合办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女工的特殊保护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全面提升我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晋煤培发﹝2011﹞1224号文件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专业学历提升及“变招工为招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于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函授、自考等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水平。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结合煤矿特有工种学历提升要求,对现有班组长50岁以下人员集中举办中专班培训,提升煤炭专业学历,对文化基础差且年龄较大的职工随新工人的上岗逐步调整,到“十二五”末井下职工全部实现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采取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对口单招等形式,积极同山西煤炭职业大中专院校和煤炭专业技工学校合作办学。充分利用省内外原煤炭部所属专业院校的教育资源。对本科生教育,要以中国矿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的为龙头的十多所原矿业学院为主体院校,结合多年来与这些院校合作的经验,优选教学管理好、教师队伍强、教学质量好的院校,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院校选择就近,便于监督教学质量的院校。对大、中专学历教育,主要依托以山西煤炭干部学校和集团内部临汾煤炭运销中专培训等中专院校进行培养。

第一百三十条  严格控制新招入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技校以上的毕业生比例,增加招生数量,减少招工数量,到“十二五”末,公司所有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直接从院校合格毕业生中招用,不再从社会上招用,煤矿从业人员队伍基本实现专业化,从而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变招工为招生”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现有老职工,制订计划,加强安全培训。结合煤矿特有工种学历提升要求,对年轻职工有组织地进行继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煤炭专业学历,对文化基础差且年龄较大的职工随新工人的上岗逐步调整,到“十二五”末井下职工全部实现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2012至2015年,我矿每年新招从业人员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占到35%、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与临汾煤销公司中专培训学校采取委托培养和订单培养方式,实现煤矿从业人员先入校后入矿,先培训后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与太原理工大学、山西煤炭干部学校长期合作,采取对口单招或者批量招聘的方式,招收优秀毕业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一从大中专院校招收优秀毕业生,统一培训,然后分配到各下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从其他煤矿调入人员或者从股东公司的其他煤矿调入人员。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制定原则

1、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 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 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 劳动定员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核定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编制必须坚持既要满足安全的要求,又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矿井劳动定员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成立劳动定员领导小组。

组  长:

劳动定员领导小组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实施规划的制定和考核落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劳动定员编制

根据安监总煤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通知》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劳动定员标准如下:

1、合理安排矿井生产接续和作业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

2、严格按“一井一面”,设计工作面,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数量。

3、我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控制入井人数,确保每班井下同时作业的人员不超过99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障措施

1、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2、按照技术换人、装备换人和管理换人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实现主运、排水、供电等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一岗多能,减少岗位工设置。

3、合理劳动组织,采用合理集中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减少辅助人员下井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减少部分部室人员下井指标,同时取消与井下生产无关或关系不大人员的下井指标。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使用防爆胶轮车进行井下运输。

4、合理编制矿井生产接续方案, 按照我矿矿井设计采煤工作面1个,掘进工作面2个,

5、实行“限员挂牌”制:由安全检身员负责统计入井人数,将“三对口“结果回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负责将每班下井出勤人数在井口电子显示屏显示。

6、加强入井人员管理,完善井下考勤系统:为适应现代化矿井对于“挂牌限员”制的要求,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考勤,实现井下人员分采区、分水平自动统计,并传输到大屏幕上定时滚动播出。

第一百四十条   责任落实

1、生产副矿长负责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生产节续的合理安排,确保同时开采的采区个数和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内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采掘专业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落实。否则,不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追究生产副矿长责任;由于安排接续不合理,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未控制在规定要求之内,追究总工程师责任;各施工地点出勤未控制在定员要求范围之内,追究采掘分管副矿长的责任。

2、“限员挂牌”制度落实不力,追究安全副矿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3、控制出勤班数,超出规定出勤班数下井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4、与井下生产无关或关系不大人员不得下井;当确需下井时,要经分管领导的许可,并到调度信息中心签字;否则,按违章处理。

15、劳动争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用工备案与年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煤矿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到煤炭用工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施工单位的审核备案资料进行预审。

第一百五十条 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劳动合同书样本;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

1、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2、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煤矿企业还应按规定到煤炭劳动用工管理处进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项目部人员变动超过20%时,应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变更。已通过审核备案的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煤矿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照程序到审核备案部门进行销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核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变更,企业不得随意招用人员、不签合同、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从业人员权益、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承包、使用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非法违法劳动用工等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审核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情况;建设矿井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建设项目井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企业应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责任,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求,设置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实现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

2、煤矿企业根据《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专业学历准入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标准、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变招工为招生计划和方案。

3、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煤矿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无遗留问题。

第一百六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实现施工人员劳动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

2、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

3、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已落实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

4、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中标项目已通过施工项目备案,施工项目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

1、备案材料

1.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1.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一式三份;

1.1.2其它材料: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劳动用工派遣单》、《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并附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2.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二》一式五份;

1.2.2《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影印件;

1.2.3其它材料:《施工项目部全员花名册》、所有施工人员《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进场培训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初步审查

煤矿企业符合审核备案条件,资料齐全,按监管关系逐级报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施工单位在项目备案完成后,按煤矿建设单位监管关系报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初步审查。

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初步审查通过后,加注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厅进行审核备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扎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年检,经年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初检,年检内容如下:

1、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愿意继续从业,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进行招用和管理;

3、按规定参加年度培训,经考核合格;

4、符合煤矿从业岗位准入标准,调整岗位的必须符合新岗位准入标准;

5、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本岗位从业要求;

6、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年检工作,在距从业人员上次年检满11个月时开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年检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实际年检之日算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年检通过人员,一年内具备本岗位上岗资格,未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人员,不得继续上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年检工作由劳资科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其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17、技能队伍建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健立建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大力实施人才强煤战略。

第一百七十条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实践培养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提高了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推进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制定中长期培养计划,确定培训目标,确保人才的适时培养和合理利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以实行煤矿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为前提,建立技能培训机制和技能鉴定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和素质提升计划,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工作,适应一专多能的需要。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操作、采煤机或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10个类别需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人员,下同)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3.1高级技师。2015年底,煤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师技能证(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达到0.27%以上;2020年底,达到0.37%以上。

3.2技师。2015年底,煤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证(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2%以上;2020年底,达到3.5%以上。

3.3高级工。2015年底,煤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证(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15%以上;2020年底,达到27%以上。

3.4中级工。2015年底,煤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证(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40%以上;2020年底,达到60%以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宗旨,积极培养和造就科研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建立员工技术档案,设立科研经费,鼓励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活动,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将参加培训与上岗、转岗、职务聘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挂钩,形成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完善研究交流机制。班组、区队科室、矿分层次举办技术技能研讨活动,外出学习考察等,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深化和提高知识型矿井建设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创新学习模式,为培育技能人才搭建平台。按照“专业补短、技术补缺、知识更新、技能提高”的要求,逐步形成各种形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加速培育技术技能人才。

1、完善竞争机制在“竞赛中”学习。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实现“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考核升级”四位一体的工作循环机制。通过技术练兵比武活动,组织员工特别新招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拜师学艺活动,学绝技、练绝活,搞好传、帮、带,为职工施展才华、谋求发展提供了舞台。

2、运用信息平台“开放式”学习。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手段向高科技、信息化、现代化方面快速发展。各单位配备投影仪、电脑,建立了多媒体培训室并实现联网,使广大职工获得新知识新技术的渠道拓宽、方式多元、节奏加快。

3、规范职工岗位行为“拓展式”学习。加强职工岗位行为规范系统教育,编制岗位说明书,形成涵盖井上井下各专业工种、切合实际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工作手册》,通过《员工行为规范手册》,做到了从机关到基层、从区队到班组、从岗位到个人,从穿衣戴帽到入井、行走、交接班和岗位操作,事事有标准,处处有规范。

4、创新形式方法“互动式”学习。培训人员到班组、工作面,进行现场示范教学,让有丰富安全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能手担任讲师,形成以安全培训为龙头、以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基层活动载体为补充的培训格局。

5、由“阶段学习”转变为“终身学习”。为职工建立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导入职工职业生涯设计管理模式,建立文化、技能、职称三条职业发展通道,使每一位职工都有机会晋升晋职;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重要环节,把职工技能素质与相应的职位匹配起来,建立一整套促进职工全面成长、维护的机制。对新入矿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职业生涯设计管理,实施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环境留人和情感留人措施。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设计”活动,帮助大学毕业生设计近、远期的奋斗目标,让每个青年人都有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初步建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机制,让想干事的有机会、干成事的有位置。

第一百七十七条 加强技能人才与政治荣誉挂钩、与职业生涯发展挂钩、与薪酬分配挂钩等一系列知识激励政策,岗位靠竞争,创新靠学习,收入靠贡献,以实现素质高低使用不一样,学习好坏待遇不一样,能力强弱岗位不一样,贡献大小薪酬不一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融入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培养共同价值观,养成与现代化工业文明相适应的行为习惯,建立了以人为本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了矿井的核心竞争力。

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准确把握新进员工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职业素养以及思想动态,帮助新进员工有效地融入公司,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打造适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试用期管理的目的

1、考核新进员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认新进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

2、促进新进员工与企业相互了解,帮助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企业。

3、去劣留优,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试用期期限及薪酬待遇

1、新进员工一般试用期为6个月。

2、员工试用期薪酬不低于同岗位员工月薪的80%。

3、员工的试用期福利根据公司相关福利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

1、员工试用期考核分为资格考核和月考核。

2、资格考核由劳资科对其学历、职称、技能等级证、健康状况、精神面貌等进行审查。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笔试、面试,并进行实操考核,全部通过后在《新入职员工审批表》上签字,上报相关分管领导、矿长。全部审批通过后进入试用期。

3、月考核由试用期员工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其考核结果将作为综合评估相关项目以及员工试用期转正决策依据。

4、月考核根据综合评估表相关内容对员工出勤、下井,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考核,并汇总考核成绩,由员工直接领导对员工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5、员工月考核成绩,由试用期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打分汇总,试用期满报劳资科统一汇总归档,作为员工转正(或辞退)的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处理

1、员工试用期内两次未完成核定的工作计划情况的,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可据此进行辞退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全面完成工作计划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可据此进行辞退处理。根据员工“能力指标”与“态度指标”得分,可酌情考虑为员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全面完成计划工作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60分以上的,视为胜任岗位要求,予以转正。报市公司备案。

4、在全面完成计划工作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95分以上的,可纳入公司重点培养人才队伍。

第一百八十四条 考核面谈

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5日内,由劳资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面谈,面谈内容应包括:

1、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所在岗位的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部门领导的意见和评价

3、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试用期转正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满15日内,向劳资科递交试用期转正审批表,劳资科会同员工直接领导及考核相关人员针对员工试用期表现,提出是否转正意见,经分管领导和矿长审批后,决定是否转正。

19、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优化企业形象,做到文明做人,规范做事,制定本规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细则

1、公司员工必须具备强烈的形象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塑造良好形象。

2、着装

2.1员工需着工装上岗、衣着整洁、不穿奇装异服。

2.2鞋子应保持清洁。

2.3公务外出时,服装应整洁、方便、典雅。

3、仪表

3.1仪表端庄、整洁,头发应经常清洗、梳理,不得有怪异发型。

3.2注意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

3.3女性员工可适度化妆,不得浓妆艳抹。

3.4男性员工应修剪胡须。

3.5精神饱满,给人以有活力和进取精神之感。

4、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4.1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执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4.2行走时,两人成排,三人成列,礼貌让行,注意来往车辆和行走安全。

4.3工作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使用文明用语,不粗言秽语。上班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同事之间热情、友好、团结,相互协作,互相帮助。

4.4向上级汇报工作要及时,接受工作布置要专心倾听。

4.5向下级布置工作要全面周到,耐心听取意见,并询问执行过程是否有困难。

4.6递交物件时,如是文件等应将文字的一面朝向对方;如是钢笔、刀子等物品,应将笔尖或刀尖对着自己。

4.7在矿区内行进时与访客、领导相遇时,应停留侧立,礼让先行,同时微笑点头致意,相互熟悉的可轻声打招呼;矿内同事相遇时,应点头致意。

4.8与人交谈时,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4.9出入办公室开门、关门动作要轻,尽量不发出声音。进入其他办公室或会议室时,要轻轻敲门,得到允许方可入内。

4.10维护严肃紧张的工作气氛,不大声喧哗、高声叫人、吵闹,工作时间不闲聊、不打私人电话等。

4.11保持良好的站姿或坐姿,站姿挺拔,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头微微向下,两臂自然,不耸肩。坐姿端正,双腿平行放好;要移动椅子时,先把椅子放在适宜的地方再坐下。坐椅子时应从左边入座,站起后把椅子放回原处。

4.12办公桌面上不摆放涉及公司和矿机密的文件。

4.1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矿办公用品,及时归还借用的矿物品。对矿用品要公私分明,切忌将公物挪为私用。

4.14爱护公物,遵守有关制度,节约用水、用电。

4.15爱护公共卫生,大、小便后必须冲洗。

4.16参加各种会议人员,会后必须将座椅复位。

4.17严禁班中睡岗、脱岗。

4.18班中不得阅读非业务性刊物、书籍。

4.19班中不得禁止打扑克、打麻将等,禁止利用电脑玩游戏、电话聊天。

4.20班中不得干私活。

4.21非工作或接待需要,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4.22保持通风及空气清洁,遵守矿区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4.23严格遵守矿其它相关规定。

5、宿舍行为规范

5.1宿舍内不得乱放杂物,桌、柜上的物品摆放要整齐。

5.2非休息时间被子必须叠放整齐,放在床头一侧,床上不得乱放其它物品。床单、被罩、枕巾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勤洗勤换。

5.3宿舍要保持窗明地净,无杂物、无垃圾、无痰迹、无积水。

5.4宿舍内使用电视、收音机等音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5.5禁止在宿舍内吃饭、饮酒。

5.6严禁从门口、窗口往外倒杂物或污水。

5.7宿舍内做到门窗干净、无破碎。

5.8禁止在宿舍内私自拉绳、拉线、乱接电源,不得乱贴乱画、钉钉子。

5.9严禁在楼道内打闹、唱歌、大声喧哗、打口哨、吐痰、乱写乱画。

5.10日常污水倒入卫生间池内,剩茶入桶。

5.11宿舍内无灰尘,墙壁无污渍。

5.12宿舍内严禁聚众打牌、下棋等。

5.13宿舍内垃圾应倒入洗漱间内,每晚7点后至次日早8点前,扫放门外,其它时间不得乱扫乱放,保持楼道卫生,严禁往卫生间倒垃圾。

5.14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留住他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住宿人员的检查。

6、食堂行为规范

6.1文明用餐,自觉排队取用餐具和食品,不插队,不拥挤,不敲打碗筷。

6.2节约用餐,杜绝浪费;用餐时注意保持地面和餐桌的卫生。

6.3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7、办公室规范

7.1工作人员对所在办公室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窗明几净,办公室内桌柜不得有灰尘。

7.2办公桌上物品摆放整齐,桌面不凌乱,电话、水杯等摆放有序。

7.3文件橱、办公桌内的文件等摆放整齐。

7.4办公室内废纸入篓,不得乱扔乱放。

7.5办公室内无蛛网,墙壁无污渍,不得乱贴乱画。

7.6下班离去之前将桌面整理清洁,椅子放置桌下,关掉室内照明和电器设备电源。

7.7经常擦地板,做到地面无污渍、无痰迹、无积水,每周日需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做到不留死角。

8、绿化区、责任区规范

8.1维护矿区内环境卫生,爱护矿区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

8.2各部门对所辖绿化区、责任区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按标准工作。

8.3绿化区、责任区必须经常打扫清理,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烟头、树上无悬挂物。

8.4保持矿区整洁美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8.5按要求完成扫雪以及其它临时性任务。

9、专项礼仪

9.1电话礼仪

9.1.1接打电话的总体原则是:语言亲切、简练、客气、有礼。提倡讲普通话。

9.1.2不可因为对方看不到你说话的表情或态度,就草率地应答对方,注意控制语气、语态、语调、语速。

9.1.3接电话用语:“您好!”,“请稍候”等。打电话用语:“您好,我是xxx煤矿XXX”,打扰您,请您……。”

9.1.4招呼问候语:“请问您是哪一位?”

9.1.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用语:“对不起,XXX现在不在, 请问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

9.1.6要转告给另一位接听电话时用语:“请稍等,我将电话转给XXX。”

9.1.7在办公室里接电话忌用高音量。重要来电要做好记录,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9.1.8矿电话不得长时间私用,公务电话也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

9.2介绍礼仪

9.2.1直接见面介绍的场合下,应先把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若难以判断,可先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

9.2.2在介绍本矿人和其他人相识时,可把本矿的人先介绍给对方。

9.2.3把一个人介绍给很多人时,应先介绍给其中地位最高的。

9.2.4男女间的介绍,应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男女地位、年龄有很大差别时,若女性年轻,可先把女性介绍给男性。

9.3握手礼仪

9.3.1握手时,距离受礼者约一步,上身稍向前倾,两足立正,伸出右手。

9.3.2男士在握手前先脱下手套,摘下帽子,女士可以例外。

9.3.3握手者双目注视对方,微笑,问候,致意,不要看第三者或显得心不在焉。

9.3.4上下级之间,上级伸手后,下级才能接握;主人与客人之间,主人宜主动伸手;男女之间,女方伸手后,男方才能伸手相握;如果男方为长者,则遵照前面所说的方法。

9.4引领礼仪

9.4.1指引:需要用手指引某样物品或接引客人时,食指以下靠拢,拇指向内侧轻轻弯曲,指示方向。

9.4.2在走廊引路:应走在客人左前方二、三步前,让客人走在路中间,与客人步伐一致。

9.4.3在楼梯间引路:让客人走在右侧,引路人走在左侧,拐弯或有楼梯台阶时应使用手势,提醒客人“这边请”。

9.5奉茶礼仪

9.5.1茶叶避免用手直接拿取。

9.5.2茶水的温度、浓度要适当,装至水杯七分满。

9.5.3选择在客人落座后,正式洽谈之前奉茶。

9.5.4当会议进行时,要在客人的肩与肩空间递茶,同时轻声说“对不起,请用茶”、“打扰了”等礼貌用语提示。

9.6会议礼仪

9.6.1公司鼓励开短会,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倡简练、高效的会风。

9.6.2参加矿举办的各种会议,应按时到会,不迟到或早退,有事向会议主办者或矿长提前请假。

9.6.3带到会场的资料或在开会时分发的资料,应该整齐地放在会议桌上,不可任意零散地放置。

9.6.4进入会场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原则上不接打手机,若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接听时,必须走出会议室接听。在会议过程中,要保持会场肃静,要认真聆听、记录,不在会场上交头接耳,不起哄、吵闹。

9.6.5开会时,如矿有外来客人,应主动起立(鼓掌)表示欢迎;散会时,要等到宣布散会后方可退场,应礼让来宾和矿领导先行后再井然有序退场,不抢先,不拥挤,也不大声喧哗。

9.6.6会场上严禁吸烟(特殊情况外)。

9.6.7会议结束后,一定要将应带的资料带走,不可扔在会场里。

9.6.8有序退场,座椅归位。

10、日常礼貌用语

10.1打招呼:“称呼—您好!”

10.2征询语:“我能为您做些什么?”、“请问,您有什么事情吗?”

10.3欢迎语:“欢迎您的光临!”、“欢迎您到xxx煤矿!”

10.4应答语:“好的/是的。”、“欢迎批评指正。”、“这是我应该做的。”、“您的事,我马上去办理,请您稍等!”

10.5答谢语:“谢谢!”、“非常感谢!”、“感谢您的光临!为您服务,我感到荣幸。”、“有照顾不周的地方,请您多原谅。”

10.6请托语: “请您稍侯!”、“很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劳驾您!”、“对不起,打扰您一下!”

10.7赞赏语:“很对!”、“非常好!”、“非常正确!”、“您的意见非常宝贵。”、“您对这个非常在行。”、“这个意见对我们非常重要。”、“麻烦您帮我一个忙!”

10.8道歉语:“实在对不起!”、“请原谅!打扰您了。”、“感谢您的提醒。”、“对不起,是我的过失。”、“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10.9告别语:”“请您留下宝贵意见。”、“请您走好。”、“欢迎您再来。”

10.10推托语:“十分抱歉”、“请您理解!、公司规定…不能为您办理。”

井下员工行为规范

11、班前会预备资料

11.1点名册;

11.2入井牌;

11.3井下汇报情况记录;

11.4上级检查隐患、区队排查隐患、班组排查隐患需要整改落实的内容;

11.5需要贯彻的有关文件、措施及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12、班前会流程

12.1值班队长带领进行宣读安全誓词;

12.2值班队长核对班组内“协作伙伴”是否坐在一起,以便观察对方思想状况及有无反常情绪;

12.3跟班队长点名,其他参会队干认真观察员工精神状态;

12.4处理请假、休班、复班人员手续;

12.5值班队长汇报井下情况,并根据汇报内容安排本班安全生产任务和隐患的治理;

12.6跟班队长根据任务计划进行工序和安全事项安排;

12.7落实隐患整改治理具体责任人;

12.8班组长补充对工作安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2.9对照需要入井人员发放入井牌并登记好牌号,将剩余入井牌妥善保存,如有临时入井者,必须经队长或书记同意方可发放入井牌;

12.10值班队长带领宣誓企业文化理念;

12.11跟班队长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入井人数、生产计划等。

12.12跟班队长带队入井进入作业地点。

13、入井准备及入井

13.1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入井证排队进入矿灯房领取矿灯、自救器和瓦斯便携仪。

13.2领取矿灯后解开灯绳、打开开关将矿灯灯头挂在脖子上,严禁坠在腰间或手持矿灯。

13.3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要携带完好、准确的便携式、瓦检仪上岗。

13.4领取矿灯后到入井走廊自觉排队等候乘车,候车期间严禁拥挤、打闹和嬉戏,接受检身,不得拥挤。

13.5乘车后按照顺序由里向外排列坐好,严禁拥挤、打闹和嬉戏。

13.6大型工具材料(不能装入工具包的)严禁随身携带,必须装入专用运料车,随车入井,小型工具材料应装入随身携带的工具包。

13.7所有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携带有关证件,无证不准上岗。

13.8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向井筒抛扔东西。

13.9车到作业地点停稳后由司机打开车门,乘车人员依次下车。

14、井下行走

14.1在大巷中行走应排成一列由跟班队干带队右侧走人,不得在道路中心行走。

14.2遇有车辆时,行走人员应提前靠帮站立,待车辆通过后再行走,严禁与车辆同行。

14.3严禁在胶带或溜子上行走、扒乘。横跨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在斜巷中行走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14.4在巷道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路面和巷道支护情况;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14.5携带长件器具行走时,注意力要集中,避免碰伤行人。

14.6携带火工品行走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工种岗位标准要求认真执行,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

14.7班中就餐时要先关闭生产设备,到指定地点就餐,就餐后随手将杂物放进垃圾袋,严禁乱扔。

14.8所有入井职工,都应熟悉行走路线,特别是避灾路线,熟悉本矿井规定的各种信号、巷道标志等。

14.9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示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

15.现场作业

15.1到现场作业前,要先对作业周围的安全环境,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

15.2作业前要先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具完好,能正常使用。

15.3服从领导指挥和班组统一安排,按照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做到不违章。

15.4工作期间时刻注意观察作业场所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作业,遇到本人排除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领导。

15.5工作期间员工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照顾彼此之间的安全工作,安全上做到相互提醒。

15.6作业结束后,岗位工种按照程序停止所用设备的运转,切断电源,并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为交接班做好准备;对使用后的工具进行认真检查清点,放回工具箱。

15.7当班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和班长对作业场所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当班不能处理的隐患做好交接班记录,要向下个班交接清楚。

15.8下班时员工集中排队,跟班队长在前,班长在后。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为规范企业保险缴纳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缴纳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百九十一条  劳资科负责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工作,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比例的制定。劳资科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参保范围

1、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2、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

员工未在任何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则必须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如因员工在其他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且根据本人意愿不想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但必须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1、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之地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7年01月0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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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员工招收 5

4、员工培训 7

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

6、劳动合同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看捉签犊挣隋腺豪回控埋尧桥阶层睦咳铅仑甘犀多孝棒嘱芋颁家近偷拓憾苛矫俺意菌新顺缸刻券熊监揣涛摇顺银凰受娱贝魔喳旬委鸦转羚边葫屡崖黑描澡枣秋促捶萎棺蹄肚歌挠馈均嫁景屑篓埂躬坍钻褥蝇条尸佛垮好仅据盘果劳十戒篓台厢在锤骨锥作早洋世挺妊沁旧林迄湿到种铃蝎垃摸咨气继箔捷赂掣灌羞谣求奄瞎柳炮晌必索已供右蜗砚虏矛肩荷廓甥单杯清褒感瓶谢黎鼎蠢惟戏燎减岗纷祸砍叉眨民命劝迹叫郝谆筏红滩莲钨浸宾拥倘氮仰阮裙郴沏巾驱塘崭辨悄臭邵登船橡刽禄辽肥钞钮盒骏吩禾颗锰袖服滇妒孕倾派孕操仕绚森辅钢牙吗傀落罕计转电蔗溺设侩庭申偿膝仑亲辨加殖呼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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