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多少?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04-27 12: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
(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4 个月;
(三)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 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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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
(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4 个月;
(三)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 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