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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一名员工在产假后申请哺乳假,公司可以不批吗?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05-15 20: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

不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据上海市卫生局的发文,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形有:1)产后抑郁症;2)全子宫切除术后;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6)双胎及以上;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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