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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07-21 17: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及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1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工作面放炮前,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 爆破工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循环进度要求。

第9条 爆破工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10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下井使用。

第11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2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3条 领取掏勺、木炮棍或竹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4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硝胺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

第15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非电导爆管。

第16条 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爆材料应执《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规定。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6.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7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

2.炸药、电雷管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等其它物品存放箱内。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给他人。

第18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爆破工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火工品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硬拽管体或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平端顶部揉软,用木锥或竹锥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第19条 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三.放炮操作 第20条 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不得强力冲击。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21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第22条 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第23条 设警戒 :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爆破工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同一煤层中两平行巷道间距小于20米时按贯通巷道管理)。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24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通风、瓦斯、支护等再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长度不够。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25条 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联线必须由爆破工本人操作。

3.母线未和雷管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雷管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爆破工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26条 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爆破工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喊:“要放炮啦”。

2.爆破工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27条 炮后检查:

1.爆破工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第28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29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清情况。

第30条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通知方可撤警戒。

四.收尾工作 第31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33条 向下班爆破工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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