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3号),制定本制度。
(二)一般规定
1.带班领导必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熟悉井下各生产系统。
2.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
4.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5.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三)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如实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四)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安委会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不能完成规定带班次数的,给予罚款处罚。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带班时间不足8小时的,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给予罚款处罚。
(五)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下井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
2.下井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当面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提前通知接班领导到现场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工作,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下井记录、档案应一一对应。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5.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损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1.下井带班人员应在井口和调度室显著位置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公示内容:当天(班)公示带班领导的姓名.带班班次.区域。月底公示当月带班领导带班次数及班次。
3.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4.领导下井带班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矿安委会办公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