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 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