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侯矿“3·1”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日约12时 15分,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蔚州公司)单侯矿井下东二采区皮带巷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9.74万元。
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事故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于2016年3月3组织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3·1”顶板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富在维修巷道掏底处理巷帮喷浆体过程中,巷帮喷浆体突然塌落,将王富砸压致死。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职工现场违章作业。王富身为巷修组组长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维修巷道施工过程中采用掏底处理巷帮的方式作业。
2.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遵章守纪观念不强,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会制度落实不严格,重点工作布置不突出,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够;现场安全确认不认真,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跟班干部对当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够,没有及时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环节;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
4.安全管理不到位。郑沟湾矿对巷修队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监督检查效果差;单侯矿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5.安全生产管理不协调。蔚州公司对郑沟湾矿在单侯矿的巷修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不够。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1.王富,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组长,安全自保意识差,遵章守纪观念不强,现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黄华山,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工人,安全互保意识差,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芳,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工人,安全互保意识差,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闫俊,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巷修队井下现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确认不认真,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其撤销班长职务、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唐玺磊,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技术组技术员,巷修队早班跟班干部,负责事故当班巷修队井下安全生产督导工作,干部下井跟班制度执行不认真,事故当班未参加班前会,对当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够,没有及时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环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6.李峰,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大班长,负责巷修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前会制度落实不严格,重点工作布置不突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杨兴红,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副队长,负责巷修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贺建国,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队长,负责巷修队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没有发现并处理班前会、干部下井跟班、现场安全确认等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穆功,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安全技术科副科长,分管郑沟湾矿安全检查工作,对单侯巷修队安全检查效果差,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尚财,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副总工程师兼安全技术科科长,分管郑沟湾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单侯巷修队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毕向阳,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副矿长,分管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巷修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肖凤全,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郑沟湾矿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苏迎江,中共党员,郑沟湾矿矿长,全面负责郑沟湾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苏迎江处2015年度收入90641元百分之三十计27192元的罚款。
14.赵墨堂,中共党员,单侯矿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王建文,中共党员,单侯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单侯矿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周杨立,中共党员,单侯矿矿长,督促检查单侯矿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的安全工作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徐振利,中共党员,蔚州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全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的生产安全管理协调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对职工进行深入细致安全思想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遵章守纪保安全观念深入职工内心深处,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安全意识。
(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改进现场确认形式,保证领导参与、现场有关人员人人参与,注重确认效果,防止确认走过场,把隐患处理在开工前。跟班、盯班管理人员,加强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现场盯守,提高现场管控效果。
(三)加强基层区队安全管理
要及时分析全面工作,做到工作重点重点布置;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使每个职工都能清楚重点工作、重点环节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保安要领;严格落实干部下井跟班盯班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检查指导;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四)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立即按照人员、机构相统一的原则,理顺主体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基层区队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