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10-04 10: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1、厂区、重介主厂房及材料库、配电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介质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并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3、煤仓和原煤准备、筛选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³。
4、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6、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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