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一概 述
一、为正确处理公司的各种事故,保障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经济不受损失,使生产顺利进行,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和惩处,而制定本办法。
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交接班和检查设备的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发挥部门经理和基层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安监员、兼职群监员的职能作用,通过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守纪律,执行公司所颁发的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和业务水平,增强职工责任心,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3、奖罚分明。对安全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三违”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给予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罚款;事故较为严重的还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直至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一旦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对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拿出今后预防措施不放过)。认真调查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四、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调查、讨论、整理材料上报。对隐瞒事故、推脱责任或姑息迁就不真实反映事故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重处理。
五、凡发生较大事故时,任何人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和假造事故现场,特别是责任不清的事故现场更要保护好。否则谁破坏谁负全部责任。
六、事故调查完后,经公司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准处理事故现场。
二、事故分类
一、按照事故性质原则上可分为二大类:
1、人身事故:死亡、重伤、轻伤、微伤;
2、设备事故: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时,工长、值班经理等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报告厂部和公司有关领导。
二、凡发生设备损坏、人身伤害及其它灾害等,不论构成事故与否,都要在例会上汇报,不及时汇报或逾期不报者,视为隐瞒事故。
三、各班组要健全安全活动记录及事故登记薄,建立和完善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凡发生三级和轻伤以下事故,要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送到公司,对事故延期或隐瞒不报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填写事故报告时,必须情节真实,实事求是,以便从中吸取真正的教训。如发现事故报告填写得不真实,除追究填写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当事人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凡发生重大、死亡和重伤事故,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赶现场,组织并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或修复被损坏的设备,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做好以下事故调查工作:
1、勘察现场绘出现场示意图,特殊事故要由测量人员精确测量,绘出事故现场图、录像和拍照,并做好原始记录。
2、对事故地点进行详细检查,对地形的自然状况、天气情况、设备状态应做好记录,如有设备因机件破损而造成事故时,应保存其实物。
3、对事故有关人员应调查,由本人或第一见证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时的前后情况,写出书面材料。
4、对重大事故、特殊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讨论、分析、领导的讲话结论要进行记录,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存档。
三、凡发生重大、一级和死亡、重伤事故,公司要会同事故调查组进行研究,并负责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者,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凡属厂外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由公司职能部门配合公安、交通、保险部门进行处理。
五、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参照国家关于人身事故类别而确定。
五、事故处罚
一、为把公司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按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做出如下处罚规定。
二、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因违反各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均接受本规定处罚。
三、对违章指挥,无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指挥者的责任,视其程度给予处罚。如管理人员迫使、纵容、包庇所属人员造成后果的,要令其停职检查,视其检查情况重新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撤岗,予以重新培训或解除合同,决不姑息迁就。
四、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减发效益工资20-50%,如一个班(工长管辖范围内)内本月发生2次一般事故,对工长减发效益工资20%,值班经理减发效益工资10%。
五、发生三级事故,对责任者减发效益工资50-100%,减发该班工长效益工资30%,值班经理减发效益工资20%。一个班当月有两次三级(轻伤)事故减发该班工长效益工资50%,值班经理减发效益工资30%。
六、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者减发效益工资60-100%,事故责任者又是受伤者,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七、发生二级事故,对责任者减发效益工资100%,并下一次书面备忘录。减发事故责任者工长效益工资60%,值班经理发效益工资50%,减发厂长效益工资30%;一个班当月出现二次二级事故,不发该班工长效益工资,不发值班经理效益工资,减发厂长效益工资50%。
八、发生一级事故或重伤,对其责任者提出一次书面严重警告,并予经济处罚,不发工长效益工资,不发值班经理效益工资,减发厂长效益工资50%。
九、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者予以罚款直至解聘。工长和值班经理给予罚款并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厂长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十、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扣发当班工长、值班经理三个月效益工资,扣发厂长当月效益工资并予罚款,扣发当班全体员工当月效益工资,扣发总经理当月效益工资50%。
十一、凡一级(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上级调查组,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十二、同时有两种以上事故,分别确定处罚合并执行。事故涉及多人要按责任大小处理。
十三、新入厂员工或因工作需要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否则不得上岗,如有违反追究领导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从重处罚。
1、屡犯;
2、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态度恶劣,不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工作的;
3、知情不报徇私舞弊,有意掩盖真相或作假证的;
4、姑息迁就,为事故责任者开脱责任或说情的;
5、事故上报不及时有意拖延者;
6、对事故处理不得力或拖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范围和损失的;
7、工作时间胡闹、打架斗殴者。
十五、厂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参照“××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十六、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无法找出责任前,不发和减发有关人员的效益工资,直至查清后,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十七、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有权随时完善补充。
十八、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公司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