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
应急管理厅
二〇二〇年七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 号)、《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为促进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和生产基础工作建设,更好地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应急管理厅 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简称《指南》),提出了煤矿企业 13 个主要部门和 143 个主要岗位的责任
制,梳理了 17 类 155 种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列出了 102 个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编制范本,供煤矿企业参考。
各煤矿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可借鉴《指南》各项责任制、制度编制要点和格式,完善细化编制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切忌照搬照抄《指南》作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单。
各煤矿企业上级分公司、集团公司可参照《指南》,重新编制完善分公司、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指南》中遗漏与不足恐难避免,还望读者修正。
编写组
目 录
目录
第一编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清单编制指南 1
1.1 矿安委会安全职责 1
1.2 调度室安全职责 2
1.3 安全监察科安全职责 2
1.4 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4
1.5 通风科安全职责 5
1.6 机电运输科安全职责 6
1.7 地质测量科安全职责 7
1.8 防突办公室安全职责 8
1.9 矿办公室安全职责 9
1.10 劳资科安全职责 9
1.11 供应科安全职责 10
1.12 财务科安全职责 10
1.13 矿工会安全职责 10
2.1 管理岗位安全责任 11
1. 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 11
2. 矿长安全责任 13
3.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安全责任 15
4. 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5
5. 生产副矿长安全责任 17
6. 机电副矿长安全责任 18
7. 安全副矿长安全责任 21
8. 工会主席安全责任 22
9.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23
10.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24
11.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25
2.1.26 矿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 38
2.1.27 劳资科长安全责任 39
2.1.28 供应科长安全责任 40
2.1.29 财务科长安全责任 40
2.1.30 采煤队队长安全责任 40
2.1.31 采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42
2.1.32 掘进队队长安全责任 42
2.1.33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43
2.1.34 采、掘队机电副队长安全责任 43
2.1.35 机电队队长安全责任 44
2.1.36 机电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45
2.1.37 运输队队长安全责任 46
2.1.38 运输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46
2.1.39 机修车间主任安全责任 47
2.1.40 机修车间副主任安全责任 48
2.1.41 通风队队长安全责任 48
2.1.42 通风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49
2.1.43 抽采队队长安全责任 49
2.1.44 抽采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50
2.1.45 救护队队长安全责任 51
2.1.46 救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52
2.1.47 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责任 53
2.2 调度员、安监员、技术员、班组长等岗位安全责任 53
1.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责任 53
2. 安全监察科采掘安监员安全责任 55
3. 安全监察科“一通三防”安监员安全责任 55
4. 安全监察科机运安监员安全责任 56
5. 安全监察科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安全责任 57
6. 安全监察科安全值班人员安全责任 57
7. 安全监察科内业人员安全责任 58
8. 通风科内业资料员安全责任 59
9. 机电运输科资料员安全责任 59
10. 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安全责任 59
11. 机电运输科安全防爆检查员安全责任 60
12. 抽采现场管理员安全责任 61
13. 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责任 61
14. 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责任 62
15. 通风技术员安全责任 64
16. 机电运输科运输技术员安全责任 64
17. 机电运输科机电技术员安全责任 65
18. 地质测量科地质技术员安全责任 66
19. 地质测量科测量技术员安全责任 66
20. 防突办公室技术员安全责任 67
21. 采煤队技术员安全责任 68
22.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责任 68
23. 采、掘班(组)长安全责任 69
24. 地质测量测工安全责任 69
2.3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70
1. 安全检查员安全责任 70
2. 瓦斯检查员安全责任 71
3. 井下电工安全责任 72
4. 井下爆破工安全责任 72
5. 瓦斯抽采工安全责任 73
6. 防突工安全责任 74
7. 探防水工安全责任 74
8. 安全监测监控工安全责任 75
9. 提升机司机安全责任 76
10. 采煤机司机安全责任 77
11. 掘进机司机安全责任 78
2.4 其他作业岗位(工种)安全责任 79
1. 采掘类安全责任 79
第二编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编制指南 116
1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116
1.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16
1.2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17
1.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18
1.5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120
1.6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122
1.7 安全检查制度 123
1.8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124
1.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29
1.10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134
1.11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36
1.12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137
1.1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38
1.14 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 140
1.15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141
1.1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142
1.17 图纸及资料管理制度 145
1.18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146
1.19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147
1.20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制度 148
1.21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考核制度 150
1.22 紧急情况停产(停工)撤人制度 151
1.23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及审批制度 152
1.24 班组安全建设制度 154
2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70
2.1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70
2.2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72
2.3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174
2.4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制度 175
2.5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75
2.6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76
2.7 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 177
2.8 风筒管理制度 178
2.9 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 179
2.10 密闭管理制度 180
2.11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81
2.12 反风演习管理制度 182
3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83
3.1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83
3.2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84
3.3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185
3.4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86
3.5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187
3.6 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188
3.7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89
3.8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91
3.9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192
3.10 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制度 195
4.1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95
4.2 粉尘检测制度 196
4.3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197
5.1 防突计划管理制度 198
5.2 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199
5.3 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201
5.4 防突分析制度 201
5.5 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 202
5.6 防突工作保障制度 203
6.1 煤仓防火管理制度 204
6.2 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 205
6.3 木料厂防火管理制度 206
6.4 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207
6.5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208
6.6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210
6.7 电气焊审批制度 211
6.8 火区管理制度 212
7.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214
7.2 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制度 217
7.3 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218
7.4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218
7.5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220
7.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221
7.7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223
第三编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 349
1.1 采煤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349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351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 0.5m 351
1.2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353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354
第 27 条 放炮: 359
第 28 条 炮后检查: 359
1.3 风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360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361
1.4 攉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364
1、攉煤前先拣出矸石,丢入采空区; 367
2、大块矸石要砸碎,搬动矸石时注意是否有裂缝或疏松,以防搬动时掉下伤人; 367
3、无法丢入采空区的矸石,要实行矸、煤分运。四、收尾工作 367
1.5 采煤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7
一、上岗条件 367
二、安全规定 367
三、操作准备 368
四、正常操作 369
1.6 采煤机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71
一、上岗条件 371
二、安全规定 371
三、操作准备 372
1.7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74
一、上岗条件 374
二、安全规定 374
三、操作准备 375
四、正常操作 375
五、特殊操作 376
六、收尾工作 376
1.8 移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77
一、一般规定 377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10 条 准备: 378
三、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 379
四、综采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 380
1.9 运料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385
1、变电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破材料库附近 5m 以内; 385
2、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损坏或不齐全处; 385
3、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人行处。 385
1.10 单体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91
一、一般规定 391
二、准备、检查及处理第 9 条 准备: 392
三、缓倾斜、倾斜工作面基本支护操作 393
四、工作面特殊支护操作 397
1.11 人工假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400
(一)铺底网 401
(二)挂顶网 403
(三)网下补网及其它 403
1.12 回柱放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06
一、一般规定 407
1.13 回柱绞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413
二、安全规定 414
三、操作准备 415
1.14 回采巷道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417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10 条 准备: 417
1.15 采空区充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422
二、安全规定 422
1.16 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4
第 7 条 工作面每采过一个子风眼后必须及时封闭严实。 425
1.17 综采、普采设备安装、回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425
1、安装、撤除内容,各种设备的安装、撤除数量及大型部件的质量等; 426
2、设备安装、撤除顺序; 426
3、设备运输路线和安装、撤除运输提升设备的布置情况及布置图; 426
4、设备安装、撤除方法及标准要求; 426
6、安装、撤除中的顶板管理措施。 426
第 37 条 起吊前的准备工作: 431
1.18 综采工作面清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5
1.19 液压支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6
一、上岗条件 436
二、安全规定 436
1.20 液压支架安装回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1
一、一般规定 442
二、液压支架的安装程序 442
三、支架地面解体和井下组装程序 442
四、液压支架撤除程序 443
1.21 液压支架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5
一、上岗条件 445
二、安全规定 445
1.22 乳化泵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7
1.23 综采维修电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449
1、测试仪表应每年效验一次,使用时应在效验有效期内; 451
2、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51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 1%以下; 451
4、测试仪表的档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451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451
6、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三、操作准备 451
第 1 条 砂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 2 条 检查 549
第 1 条 刨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551
第 1 条 车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554
第 1 条 铣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556
第 1 条 弓锯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准备 561
第 1 条 接班准备及检查: 571
第 65 条 进行质量检查及现场的安全检查。 643
4.11 通风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44
一、适用范围 644
4.12 洒水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46
一、适用范围 646
4.13 隔爆设施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649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649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649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二、上岗条件 649
4.14 井下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52
一、适用范围 652
二、上岗条件 652
4.15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61
一、适用范围 661
4.16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69
一、适用范围 669
4.17 煤层注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673
1、注水钻孔的封孔和压力表、流量计的安装; 673
2、煤层注水; 673
3、主要用于掘进巷道迎头煤层注水治理瓦斯。二、上岗条件 673
4.18 自救器维修发放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77
一、适用范围 677
4.19 气体监测采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1
一、适用范围 681
二、上岗条件 681
4.20 气体化验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4
一、适用范围 684
4.21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92
一、适用范围 692
二、上岗条件 692
4.22 风筒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95
4.23 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00
一、适用范围 700
4.24 监测监控值班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703
1、保证监测监控机房设备正常运转; 703
2、巡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故障处理结果; 703
3、监视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703
4、记录瓦斯变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703
5、收集整理、保存计算机数据库资料; 703
6、清洁机房及设备卫生。二、上岗条件 703
4.25 火区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05
2. 检定器在有效期内。 706
3. 温度计完好准确。 706
5 地质测量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709
第 1 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编录的内容包括: 721
第 17 条 测回法一个测回操作步骤如下: 732
第一编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清单编制指南
1主要部门(机构)安全职责
1.1矿安委会安全职责
1、煤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矿长为安委会主任, 党委书记、常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为副主任,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各副总工程师、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规定,矿长、党委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并通过各单位、各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3、安委会主任负责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防止重大事故例会,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通报和总结上周(月)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安排布置下周(月)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向上级公司汇报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和决定企业安全工作重大举措,审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安全表彰事宜等。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组织评估生产安全隐患,并督促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
7、审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向各单位通报矿及上级公司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
求各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1.2调度室安全职责
1、在生产副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是全矿调度系统管理职能部门。
3、及时掌握采掘工作面生产动态,平衡解决矿各队安全生产中所需的人、财、物。
4.负责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按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6.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7.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8.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监控系统的畅通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9.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组织检查落实领导值班制度。
10.落实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2.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安全监察科安全职责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奖惩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资料并上报。
4.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组织每月安全仲裁会,并对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在本职范围内行使奖罚权力。
6.负责安全信息通报,组织本单位安全业务学习,检查、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上级指令和文件,组织查处各类“三违" 行为,受理各类安全管理、操作行为举报,并查实处理。
8.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组织落实定期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井下炸药运送、发放工作。
9.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 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1.督促落实煤矿炸药库、油库、瓦斯抽采泵站等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1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督促落实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
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4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1.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组织制定生产方面有关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4.组织编制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确保抽、掘、采平衡。
5.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并对贯彻学习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采掘工作面单项(单位)工程的施工设计或专项设计,并监督按设计进行施工。
7.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生产副矿长或总工程师报告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1.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2.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5通风科安全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
2.负责煤矿“一通三防”、防突、抽采等技术措施编制,预测验证、抽采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积极推广使用“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新技术,开展技术攻关, 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技术水平。
4.建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每日对“一通三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5.负责督促检查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6.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安排布置设置通风设施和通风构筑物,确保正常生产。
7、负责组织启封、瓦斯排放准备、封闭、通风系统调整、防灭火的施工工作。
8.组织或参与“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
9.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按规定组织对煤矿进行测尘、测风、检查瓦斯等工作。
11.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12.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正常使用等工作。
1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4.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5.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6机电运输科安全职责
1.在机电副矿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生产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
3.负责井上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各种机电工程图纸的绘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规划、计划编制并督促落实。
5.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组织落实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修、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运行。
7.制定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8.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机电运输设备保护检测检验等管理工作。
9、负责机电运输科直接管理的班、组人员的安全工作。
10.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1.做好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淘汰(报废)等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台账。
12.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1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参加应急救援
工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7地质测量科安全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负责矿井地质、测量、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矿井储量管理、矿图绘制、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4.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为矿井生产及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随时掌握采掘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测技术问题。
7、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做好月度、年度地质预测预报,坚持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贯穿、过巷、揭煤、停采线、临近未保护区等下发通知单制度。
8、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提交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生产补充勘探等各类地质报告,编制矿井“三个”煤量及储量报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实行业务监督。
9、参加各种工程设计,负责检查、验算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测量放线,及时掌握各项贯通工程的进度并下达贯通通知单。
10、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
11、负责利用先进物探手段,为矿井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12、负责编制“地测”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
13、负责定期对矿井涌水量、异常涌水点进行观测,参与矿井雨季 “三防”检查。
14、负责对仪器、设备、材料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管理工作。
15、负责绘制生产所需各种比例的生产施工原图,按规定填绘施工进度,放准导线。
16.组织调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 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7.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8.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8防突办公室安全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
2.对矿井防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3.负责编制防突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完成各项技术测定的总结及资料整理上报工作。
4.负责编制防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对编制的作业计划的落实进行检查验收。
5.负责推广应用防突先进技术设备和现场管理经验。对各类仪器、仪表的使用、保养、维修负责。
6.负责组织防突的施工工作。
7.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落实各类培训工作。
8.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9矿办公室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2.协助煤矿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并按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3.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协助做好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备案存档。
5.负责单位车辆的安全运行、调度、维修等工作。
6.负责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检查、验收指导等工作。
1.10劳资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2.组织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4.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工伤鉴定等工作。
5.负责安全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奖励等工作。
6.组织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调配工作。
7.负责特殊工种的配备工作,配齐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8.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9.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1.11供应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和调配等工作。
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等供应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4.负责按煤矿安全生产规定采购物资设备,保证质量。
5.负责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物资采购、流转程序。
1.12财务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2.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会计核算与监督、财务管理与控制、物资与成本等经营管理。
3.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费用、劳动保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落实。
4.负责矿井经营成果(利税、生产总成本、单位成本等)核算、分析,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6.筹备资金,确保煤矿工资、奖金按时兑现。
1.13矿工会安全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群监网活动的开展。日常工作由矿工会办公室负责,其安全职责应包括:
1、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负责监督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对严重“三违"的群监员、职工进行帮教,并做好记录。
3、负责制定各基层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抓好群监活动的组织、思想建设和群监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责任制落实。
5、负责对安全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负责组织开展群监工作“创先争优”竞赛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7、负责对安全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8、负责组织开展群监工作“创先争优”竞赛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主要岗位安全责任
2.1管理岗位安全责任
1.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
1.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和支持矿长行使各自岗位相应的决策、指挥等职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得非法违法生产。
3.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健全跟班带班制度。
5.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等,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督促安全检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8.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煤矿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9.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如实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0.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工队伍, 确保安全生产。
11.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计划;强化企业安全 生产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经营决策中,落实到生产计划中,落实到每个职工的作业过程中; 在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时,同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备案登记。
13.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4.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矿长安全责任
1.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 总支、支部)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落实。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带头并督促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6.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
组织力量解决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7.负责煤矿的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8.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
9.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10.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2.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3.负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4.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5.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如实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17.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8.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建立和维 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19.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1.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
事故扩大。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2.积极在煤矿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 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和机械化水平。
3.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安全责任
1.党委(总支)书记是煤矿安全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督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4.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6.积极支持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7.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9.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下井带班制度。
4.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总工程师是煤矿的技术决策人和指挥者,负责煤矿全面技术工
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3.负责建立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 提升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4.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治理各种灾害的规划、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5.负责组织对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修编,组织编制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替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替正常。
6.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
7.组织编制、审查煤矿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并批准和督促落实。
8.审查批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审查批准并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10.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 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5.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6.协助矿长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5.生产副矿长安全责任
1.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生产计划、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安排、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参加编制和审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
7.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8.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确保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四量”
平衡,保证均衡生产,正常接续。
10.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 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11.组织或参与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 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1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矿长报 告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13.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 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4.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5.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6.机电副矿长安全责任
1.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3.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制定矿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7.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机运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9.组织机电、运输事故中设备的检修和恢复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10.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11.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 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
15.及时参与指挥事故抢救,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7.安全副矿长安全责任
1.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和本矿的规章制度,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奖惩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6.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7.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并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8.负责组织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组织安全动态检查,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督促落实煤矿炸药库、油库、瓦斯抽采泵站等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12.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4.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指挥事故抢救,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8.工会主席安全责任
1.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4.组织经常性的群众安全检查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6.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监督煤矿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8.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9.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0.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下井带班制度。
9.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
2.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指导,协调落实好相关工作。
4.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参与对煤矿的生产部署、开拓方案及接替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抽、掘、采平衡。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7.根据采、掘、抽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8.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灾害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落 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贯彻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2.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 取相应治理措施。
13.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
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0.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工作。抓好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3.负责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机运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6.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7.组织机电、运输事故中设备的检修和恢复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负责日常机电、运输安全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批机运安全技术措施。
10.加强设备管理,组织制定设备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11.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并将合理化建议付诸实施。
12.抓好岗位技术练兵活动,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13.贯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1.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的技术工作。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认真做好地质测量和防治水方面的安全工作。
3.组织开展矿井瓦斯地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4.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确定矿井开采界限和安全煤柱界限,及时提供回采、掘进区域的地质说明书。
5.掌握接近地质构造、水体、采空区、积水区、老窑、煤层和巷道贯通的施工进度,提前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6.负责探放水的管理,编制探放水计划和安全措施,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监督执行情况。
7.及时安排对井下掘进巷道进度、采煤工作面推进度进行测量, 及时填绘图纸,保证矿井有完整的地质资料。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贯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2.采煤、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采煤、掘进副总是矿井采煤、掘进系统安全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采、掘系统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及采掘接替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采掘正常接替。
4.协助总分工程师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5.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订。
6.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参加调度例会和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7.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8.参与审查矿井延伸、采区方案和采区施工组织设计。
9.负责抓好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技术指导和使用。
10.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时参与事故抢救,协助总 工程师制订救灾方案。
13.调度室主任安全责任
1.在分管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相关的政策、计划,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
2.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3.掌握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4.掌握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接续、采掘设备使用等基本情况,确保矿井正常生产接续。
5.落实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负责接受和传达领导以及上级下达的通知、通报、命令和工作安排,并检查督促落实。
7.负责协调生产单位和其它辅助单位的关系,确保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8.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人员及时解决。
9.组织或者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10.经常检查调度系统工作情况,按月召开调度工作会议,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同时,对今后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11.负责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工作,按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每月进行检查验收。
12.负责向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提供情况。
14.调度室副主任安全责任
1.协助主任做好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共同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调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掌握矿井的年、季、月生产工作安排。协助主任协调、指挥生产,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和生产动态。遇现场重大问题和事故发
生时,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
3.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接续以及安装工作面的施工进度,掌握采掘设备的调配使用情况,了解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转状况。
4.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 及时处理。
5.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调度命令和有关会议精神,跟踪落实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要及时做好汇报。
6.参加有关的调度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安排的相关事项,对生产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现场研究分析研究,并提出分析材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7、组织采掘工程竣工验收和采煤面安、撤工程协调,平衡各单位所负担的工作。
8、负责完成矿领导以及调度主任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主任不在家时,行使主任权利,确保调度工作的正常进行。
15.安全监察科长安全责任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指令、文件和有关安全会议精神。
3.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计划,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安全生产动态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活动,制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5.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8.督促落实煤矿炸药库、油库、瓦斯抽采泵站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9.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10.组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核。
11.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进行案 例宣传警示教育。
12.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 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3.督促落实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6.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安全责任
1.在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监察科长的领导下,对全矿机运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各类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执行。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指令和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并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值班人员每天的工作完成
情况:包括检查当天值班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疏理当天安全重点、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复查和电脑台账情况;对基层单位班前会会议质量进行抽查、当班出入井人数统计考核、基层三员及带班人员汇报考核等,并在当天班前会上通报)。
4.负责组织每月各队和每季度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考核;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5.负责井口矿领导入井记录、人员定位系统记录、入井人员统计管理工作及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协助工伤办理等相关工作。
7.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8.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管理。
9.参加安全事故的抢救,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参与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7.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责任
1.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生产组织、协调、管理及技术工作,协助有关矿领导抓好全矿的安全工作,是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组织所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参加、组织各种会议,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
4.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组织完成全矿原煤、掘进、打钻、抽放、通风、巷修、机电设备安装和管路安装等工作计划。
6.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并监督学习和落实情况。
7.负责采掘工作面单项(单位)工程的施工设计,并监督按设计进行施工。
8.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平衡解决所需人、财、物。
9.督促各队制定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按措施、作业规程组织生产;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8.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责任
1.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协助抓好安全技术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参加、组织各种会议,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
3.组织完成各项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编写及审核工作,协助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平衡解决所需人、财、物。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不得违章指挥。
6.督促各队制定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按措施、作业规程组织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7.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8.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报告。
9.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9.通风科科长安全责任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管理工作。
2.参加、组织各种会议,对“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3.组织制定通风、瓦斯抽采、防突、防灭火等工程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煤矿“一通三防”、防突措施编制、预测验证、抽采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5.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组织制定有关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和办法,按措施、规程组织作业。
8.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推广应用“一通三防”、防突措施、预测验证、抽采装备、新技术,开展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煤矿防突出、预测验证、抽采工作水平。10.对“一通三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11.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12.负责各类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保养、维修负责。
13、负责组织启封、瓦斯排放准备、封闭、通风系统调整、防灭火的施工工作。
14.按规定组织对煤矿进行测尘、测风、检查瓦斯等工作。
15.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0.通风科副科长安全责任
1.在通风科长领导下,协助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一通三防”、防突措施编制、审查及预测验证、抽采安全技术等管理工作。
3.针对“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解决处理。
4.制定“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和办法,按措施、规程组织作业,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5.负责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一通三防”具体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立即组织整改。
7.组织、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调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8.负责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护管理,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9.负责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设施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10.负责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
11.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工作。
21.机电运输科科长安全责任
1.在机电副矿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
3.负责组织编制、会审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4.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组织落实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运行。
6.制定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7.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及机电、运输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做好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淘汰等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台账。
10.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1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
12.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保障安全生产。
13.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2.机电运输科副科长安全责任
1.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运输工作。
2.检查机电运输岗位工种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监督检查矿井提升、运输和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
4.审查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5.建立机电运输设备台帐。
6.检查矿井供电、提升、运输系统、排水系统、抽采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状况。
7.负责开展机电运输设备、材料检测检验工作;防止非防爆、不延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入井。
8.监督检查雨季“三防”工作。
9.落实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机电运输系统专项检查。
10.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1.参加审查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指导矿井停产检修工作(机电运输)。
12.参加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检查作业前安全确认执行情况。
13.检查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14.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机电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5.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3.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责任
1.在煤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按时、准确组织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填绘各种地
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
4.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组织制定本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7.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9.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10.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1.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 落实解决措施。
12.及时发出贯通、揭煤、探水等各类通知单,并按相关程序报送。
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24.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安全责任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等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协助科长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4.建立健全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具体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协助科长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7.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组织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9.协助科长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0.协助科长组织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并落实解决措施。
11.及时发出贯通、揭煤、探水等各类通知单,并按相关程序报送。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25.防突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
1.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和技术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对矿井防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防突施工工作,并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防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瓦斯抽采和防突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查。
5.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落实各类培训工作。
6.负责矿井煤与瓦斯防治防突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7.负责矿井防突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处理措施的编制和现场处理监督检查。
8.负责推广应用防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增强矿井的抗灾能
力。
9.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
10.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参与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6.防突办公室副主任安全责任
1.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
4.对防突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对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5.负责编制矿井防治突出专项设计工作。
6.做好本系统防突培训工作,并对全矿防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7.经常深入一线,做好突出原始资料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保存工作。
8.做好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工作。
9.每月定期组织各个系统综合防突工作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各项措施的执行和现场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10.协助矿长或总工程师召开好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解决防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1.做好防突材料管理工作。
12.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
13.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2.1.26矿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
1.矿办公室主任是煤矿行政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煤矿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 并按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2.协助做好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3.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备案存档。
4.负责单位车辆的安全运行、调度、维修等工作。
5.负责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检查、验收指导等工作。
6.组织检查落实领导值班制度。
7.对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发放。
2.1.27劳资科长安全责任
1.劳资科长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3.负责新入职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落实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工伤鉴定等工作。
6、负责安全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奖励等工作。
7.组织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调配工作。
8.负责各类特殊工种的配备工作,配齐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9.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10.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2.1.28供应科长安全责任
1.供应科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物资供应的负责人,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和调配等工作。
4.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等供应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5.负责按煤矿安全生产规定采购物资设备,保证质量。
6.负责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工作。
7.严格执行物资采购、流转程序。
8.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2.1.29财务科长安全责任
1.财务科长是煤矿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会计核算与监督、财务管理与控制、物资与成本等经营管理。
4.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费用、劳动保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落实。
5.负责矿井经营成果(利税、生产总成本、单位成本等)核算、分析,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7.筹备资金,确保煤矿工资、奖金按时兑现。
2.1.30采煤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行使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日常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自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平衡、协调解决本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5.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贯彻,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生产,安全完成生产任务。
6.组织本队跟班值班制度落实,组织召开班前会。
7.负责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强行放顶、回撤安装、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处理冒顶等重点工作施工的现场跟班指挥工作。
8.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采煤工作面及其相关联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瓦斯、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0.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11.负责落实本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
15.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31采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矿、队安排的安全生产任务。
4.负责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的落实整改。
5.参与本队跟班值班,组织召开当班班前会。
6.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负责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强行放顶、回撤安装、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处理冒顶等重点工作施工的现场跟班指挥工作。
8.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9.协助队长负责采煤工作面及其相关联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瓦斯、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0.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11.负责落实班组长和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1.32掘进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日常的安全质量自查自检工作,并作好记录。
4.平衡、协调解决本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5.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贯彻, 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6.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
7.负责巷道贯通等重点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8.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
9.组织本队跟班值班制度落实,组织召开班前会。
10.负责本队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33掘进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负责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的落实整改。
4.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5.协助技术员检查质量原始报表和隐蔽工程记录。
6.参与本队跟班值班,组织召开当班班前会。
2.1.34采、掘队机电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2.抓好现场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杜绝
电气失爆。
3.现场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当班发生各类人身事故,险情和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组织指挥处理,并及时汇报安监处,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调查,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预防措施。
4.协助队长制定全队机运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队发生各类机运影响或人身事故,及时汇报安监处,并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调查,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预防措施。
5.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处理解决。
6.组织召开班前会、有针对性强调各类安全注意事项,按时参加矿、队学习会、平衡会及队干碰头会各类安全会议等。
7.认真履行好现场跟带班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开好当班班前会,有针对性的强调当班安全注意事项,进班后严格按制度执行,做好现场掘进工作面、斜坡提升安全条件确认及班中安全巡查工作并签字和汇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设备、作业机具、管路完好可靠;开工地点安全环境符合规程、措施、标准要求;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对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达到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对排查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及时处理整改的, 要分别向矿调度室和队地面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8.督促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矿长授权书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和隐患地点的人员并及时上报。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1.35机电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负责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对设备运转质量负责。
4.组织机电职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机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5.负责编制设备使用计划,配件采购计划。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施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7.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召开好班前会,有针对性地交待当班安全注意事项。
9.平衡、协调解决好全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10.强化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并做好日常的安全达标自检、自查、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
11.制定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36机电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经常深入现场,负责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的落实整改,重要问题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4.加强设备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及重大机运事故的发生。
5.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停产检修,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6.参与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督促措施和隐患的落实、整改,
组织生产事故追查处理。
7.组织召开班前会,针对性地交待清楚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
8.负责对本队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2.1.37运输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对全队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规程教育。
3.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4.组织编制运输生产、轨道和设备维修、劳动组织计划、调整和配备各种运输设备设施。
5.定期检查分析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掌握材料配件消耗定额,劳动分配情况。
6.组织召开好班前会,有针对性地交待当班安全注意事项。
7.经常深入现场,并做好日常的安全达标自检、自查、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
8.制定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38运输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质量等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和隐患,做到具体落实整改。重要问题,重大隐患及时报告。
4.加强煤矸运输、排矸设备管理,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可靠,保障生产。
5.参加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督促措施和隐患的落实、整改,组织生产事故追查处理。
6.组织召开班前会,针对性地交待清楚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
7.负责对本队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2.1.39机修车间主任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日常的安全质量达标自检、自查、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
4.平衡、协调解决本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搞好安全、质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负责全矿大、中设备的检修、安装调试和验收。
6.熟悉本队各工种业务及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
7.组织召开好班前会,有针对性地交待当班安全注意事项。
8.强化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并做好日常的安全达标自检、自查、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
9.制定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0.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40机修车间副主任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经常深入现场,负责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的落实整改,重要问题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4.加强设备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及重大机运事故的发生。
5.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停产检修,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6.参与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督促措施和隐患的落实、整改,组织生产事故追查处理。
7.组织召开班前会,针对性地交待清楚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
8.负责对本队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2.1.41通风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平衡、协调解决本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4.熟悉本队各工种业务及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
5.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分配,有害气体及防灭火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系统调整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6.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
7.参加各级安全检查,并负责落实检查查出的隐患。
8.负责组织好安全学习,参加安全现场办公会。
9.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检查,掌握全队安全工作的重点。
10.召开好班前会,有针对性地交待当班安全 注意事项。
11.负责本队干部、职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42通风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2.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禁止违章指挥。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分配,有害气体及防灭火情况,能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按措施调整通风系统。
4.熟悉本队各工种业务及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 负有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
5.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负责落实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
6.参加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
7.组织召开班前会,针对性地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负责对各工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43抽采队队长安全责任
1.对本队的瓦斯抽采和防突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对本队安全生产有管理协调指挥权,负责本队劳动力调配和劳动组织。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日常的安全质量自查自检工作,并作好记录。
4.平衡、协调解决好全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确保抽采系统稳定可靠。
5.熟悉本队各工种业务及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
6.熟悉矿井抽采系统、各钻孔分布、施钻地点、抽放泵等瓦斯浓度、负压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及时调整,发现异常,立即汇报、组织处理, 并及时到现场采取措施。
7.坚持地面 24 小时值班制,按时参加矿各类安全会议,并组织召开班前会、学习会及队干碰头会各类会议等,有针对性强调各类安全注意事项。
8.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贯彻, 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9.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质量活动,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出的隐患。
10.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本队安全事故的追查处理。
11.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当班发生各类人身事故,险情和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组织指挥处理,并及时汇报安监处,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调查,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制订预防措施。
12.负责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1.44抽采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队瓦斯抽采和防突工作。
2.组织或参加班前会,接受矿、队安排的安全生产任务。
3.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贯彻,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作业。
5.熟悉本队各工种业务及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生产
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
6.熟悉矿井抽采系统、各钻孔分布、施钻地点、抽放泵等瓦斯浓度、负压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及时调整,发现异常,立即汇报、组织处理, 并及时到现场采取措施。
7.组织召开班前会,有针对性强调各类安全注意事项。
8.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贯彻, 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9.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11.作业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立即停 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2.1.45救护队队长安全责任
1.负责全矿的抢险救灾、启封密闭、瓦斯排放等工作,是救护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接受救护大队业务指导。
2.领导全队做好战斗准备,组织中队指战员学业务、学技术、演习训练,不断提高中队的技术水平和作战能力。
3.根据上级和大队的要求,制定本队的学习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4.负责检查本队的战斗准备、救护车辆、小队和个人装备、器械的完好情况,掌握电话值班制度及内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组织、管理好交接班工作。
6.检查各小队的出勤情况,审查小队记录和各种登记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7.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本队人员的思想状况,帮助队员解决好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8.有计划的组织人员下井预防性检查,全面熟悉通风系统,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9.严格执行《煤矿救护规程》、《救护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本队指战员认真学习,维护队容风纪,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10.参与灾区抢险救灾方案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方案的制定, 负责编制救护队抢险救灾行动计划,并组织落实。
11.严格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的规定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12.负责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3.督促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按矿长授权书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和隐患地点的人员并及时上报。
2.1.46救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
1.协助队长搞好全矿的抢险救灾工作。
2.领导全队做好战斗准备,组织中队指战员学业务、学技术、演习训练,不断提高中队的技术水平和作战能力。
3.组织、管理好交接班工作。
4.有计划的组织人员下井预防性检查,全面熟悉通风系统,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5.严格执行《煤矿救护规程》、《救护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并参与本队指战员认真学习,维护队容风纪,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6.严格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的规定进行
现场抢险救灾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7.协助队长对本队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8.督促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按矿长授权书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和隐患地点的人员并及时上报。
2.1.47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责任
1.负责全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业人员作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3.负责制定年、季度、月员工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通知相关专(兼) 职教师进行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员工要害工种员工上岗培训、年审培训,办理要害工种合格证(矿内、外培训)以及新工人入矿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考试。
5.负责各类培训的点名、考勤和考核,并对专(兼)职教师培训补贴按规定提出申请报相关领导审定后下放。
2.2调度员、安监员、技术员、班组长等岗位安全责任
1.调度室调度员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命令。
2.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责。
3.负责掌握矿井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当日生产数据和安全生产信息的整理汇总、数据上报、传输。
4.熟悉上级领导机关对矿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5.负责接收、转发、下达上级以及本企业内部通知、通报、命令、指示、文件,并严格按收、转、发规定要求和批示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6.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对井下人员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出汇报的 A 级隐患以上及工作停产, 要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并对问题的处理进行追踪调度。
7.掌握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避灾路线,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 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然后按事故回报程序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调动一切力量,协助领导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8.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生产发展趋势和分析安全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和采掘工作面接续作专题调度,督促各生产单位完成生产作业计划,掌握各单位生产进度。
9.根据领导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相关资料和数据报表。
10.掌握煤炭洗选、发运和存煤情况,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矿井生产正常。
11.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行小结,对重点问题、重要事项和未处理完的问题、事项交接清楚,做到问题不落地,处理有着落。
12.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安全监察科采掘安监员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指令,对全矿采掘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熟悉并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的操作及采掘工作情况,狠反“三违”, 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重点检查,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在现场督促整改,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3.参与采掘头面及其它工程的开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每周、月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5.参加启封、排放、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6.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7.工作中必须尽职履责,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8.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3.安全监察科“一通三防”安监员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指令,对全矿 “一通三防”实施监督检查。
2.熟悉并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的操作及“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重点检查,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在现场督促整改,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3.参与采掘头面及其它工程的开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原始资料
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抽采钻场的开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日常抽采钻孔进尺、质量的日常检查及每月抽采钻孔工程质量有效进尺上报工作。
6.参加启封、排放、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7.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8.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9.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4.安全监察科机运安监员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指令,对全矿的机电运输实施监督检查。
2.熟悉并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的操作及机运工作情况,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重点检查,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在现场督促整改,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3.参与采掘头面及其它工程的开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5.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6.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5.安全监察科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思想上, 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员工教育工作。
2.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务安排制定教学计划,钻研业务吃透教材, 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写好跟踪调查报告。
3.熟悉教育对象,服务于矿山安全生产建设,探索煤矿员工教育特点,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授课,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
4.课堂教学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逻辑性,紧扣教材,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抓住关键,讲练结合。
5.为人师表,加强教师自身建设和自我修养,团结同志,至诚相待,成为情操高尚的楷模。
6.注重检查教学效果,作业及时适量,认真批阅,严格考试制度,及时讲评,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员工培训试卷准备、监考、阅卷工作,把好员工培训、考试质量关。
8.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员工安全技能培训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安全监察科安全值班人员安全责任
1.负责全矿当天全矿各类安全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当班各类安全隐患、处罚、安全事故、隐蔽工程验收及入井人员(井口登记、调度统计、矿灯房统计、人员定位统计四对口)的收集、统计并在第二天班前会上通报。
2.每天每班抽查不少于 2 个基层队班前会的召开情况,认真统计
登记管理人员现场对职工应知应会抽问情况,梳理安全隐患。
3.负责每班地面检查人车乘车人员座姿、安全防护及井口检身工作。
4.负责填写“三违”队别、时间、地点、违章事实、处罚条例、处罚标准、处罚内容。
5.负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清查是否到期,是否延期,提醒施工队安排落实。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治。
6.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得出现空班。
7.负责每班所有安全事故、隐患的收集、掌握,根据当天安全重点,合理安排带班人员现场督促检查。
8.负责每班各队放炮、防失爆检查、带班人员的汇报记录。
9.负责每班机关、基层单位“三员”跟带班人员出入井、履职尽责的考核。
10.每天将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及时更新安全信息系统,向矿副科级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发布安全信息。
7.安全监察科内业人员安全责任
1.负责安全办公会、内部学习会、月度安全会等各类会议记录、签到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2.认真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建帐工作。
3.负责公司及矿的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报表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经相关领导审定后报上级公司。
4.负责每周、月安全总结,包括各队各类安全考核、上周安全存在问题及下周安全工作重点等。
5.负责处内所有内业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8.通风科内业资料员安全责任
1.在通风科副科长的领导下,做好通风系统其相关业务范围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负责月度通风系统分析例会、内部学习会等各类会议记录、签到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3.负责各类通防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报表、资料的统计工作;负责对每天瓦斯日报表、通风巡检报表的签字并整理归类工作,经相关领导审定后报上级公司。
4.负责通风科各类材料领用、发放、保管工作。
9.机电运输科资料员安全责任
1.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机电运输科各种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机电、运输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井上下机电、运输设备技术档案。改进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种图纸资料。
4.负责矿井节能计量工作。
5.负责各类资料、图纸的分类归档工作。
6.对大型设备进行一台一档规范管理,并进行电子归档。
7.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0.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安全责任
1.对设备完好率不达标、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出现重大机电事故隐患等管理负责。
2.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负责
检查、督促设备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进行处罚。
3.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台帐、五小电器台账、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参与设备选型、验收等工作。
4.建立矿井在用设备和备用设备台帐,无论入井设备还是升井设备都必须保证不缺件、不失爆。
5.要坚持入井制度,按时清点现场使用数量,认真填写在用和备用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6.要在各区队设立机电设备兼职管理员,定期组织召开设备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全矿设备使用和备用情况,闲置设备要及时升井和维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7.严格执行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制度,对丢失零配件的设备要及时通知检修单位配齐,保证备用设备能起到备用作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设备的折旧、报废和盘盈工作, 并和财务部门进行对照。
9.根据矿井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向供应部门提供设备、配件的购置计划,不得影响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
10.根据矿井设备的在用情况,编制矿井设备的大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11.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情况,积累设备运行情况,如有隐患及时提出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2.定期组织并参与设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
11.机电运输科安全防爆检查员安全责任
1.在机电运输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必须熟知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按规定配戴专用工具,遵守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熟悉矿井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布置,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 电气设备性能并配戴瓦斯检测仪器,清楚检查地区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5.负责对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气)、三大保护、照明信号综合保护、“风电、瓦电”闭锁、电缆悬挂等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复查。
6.配合设备管理员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检查,检查合格发放防爆入井合格证,否则不准入井。
12.抽采现场管理员安全责任
1.负责抽采钻场的开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负责日常抽采钻孔进尺、质量的日常检查工作。
3.参加启封、排放、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4.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
5.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13.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责任
l.在科长或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对所管业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2.随时了解掌握各队施工情况,当采面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并负责上报工作,与有关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采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4.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煤各队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初审和上报工作,并负责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检查现场施工作业图表和防突牌板,组织好各队的正规循环作业。
6.负责矿采煤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7.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督促检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8.具体负责采煤方面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材料。
9.负责采煤部分资料编制、收集和整理。
10.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并参与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
11.负责所管业务系统各类设计、作业规程、技安措施、生产计划等资料的归档管理。
12.参加矿井顶板、生产等方面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13.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14.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15.发生顶板事故及发现重大隐患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和现场调查处理。参加矿井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14.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责任
l.在科长或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对所管业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2.随时了解掌握各队施工情况,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并负责上报工作,与有关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掘进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4.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掘进各队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初审和上报工作,并负责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检查现场施工作业图表和防突牌板,组织好各队的正规循环作业。
6.贯彻执行掘进生产技术规范,结合现场生产实际,编制合理的掘进施工方案及作业计划。
7.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督促检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8.具体负责掘进方面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材料。
9.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部分资料编制、收集和整理。
10.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并参与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及月度掘进支护材料的考核。
11.负责所管业务系统各类设计、作业规程、技安措施、生产计划等资料的归档管理。
12.参加矿井顶板、生产等方面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13.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14.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15.当发生顶板事故及发现重大隐患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和现场调查处理。参加矿井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15.通风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通风科科长或副科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
2.参与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现场“一通三防”、火工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负责对现场“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指导。
4.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报表、报告,绘制各类相关图纸。
5.按时参加“一通三防”例会,组织参与“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攻关, 解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7.按时参加“一通三防”安全会议及事故追查分析会,参加“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
8.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16.机电运输科运输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分管科长的带领下,负责抓好机电运输科运输专业技术业务、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矿井运输的技术管理工作。
4.参加矿井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运输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设备完好检查、考核、评定。
5、掌握设备状况,编制每月运输工作计划和检修计划。
6.设计或参与设计运输方面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改造工作。按规定绘制运输系统图。
7.编制和审核运输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8.组织、参与运输设备的验收和技术性能测试、测定工作。
9.负责提升系统“一坡三挡”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10.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生产现状,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积极配合科长搞好其它工作。
1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7.机电运输科机电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分管科长的带领下,负责抓好机电运输科机电技术业务、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地面供电系统和井下供电系统的管理以及机电安全技术工作。
4.负责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试验、测试、检查工作。
5.负责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并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6.编制和审核电气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7.参与机电安装工程的技术指导、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8.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生产现状,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负荷增减审核等工作。
10.参加机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检查、考核工作。
11.积极配合机电运输科科长搞好其它工作。
12.按时完成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8.地质测量科地质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分管科长的带领下,负责矿井地质工作。
2.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指令、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会议精神,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负责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的现场调查观测、写实及编录工作。
4.负责主管采区及分配的技术工作的资料整理、分析、台帐卡片的填写等工作。
5.编制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地质、水文地质预报书及采煤工作面采后总结,同时绘制相关地质基础图件。
6.在井田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对可能影响采掘的水体,编制探放水说明书。
7.掌握矿井瓦斯、煤尘、煤层结构、顶(底)板岩性及变化规律情况。
8.负责基础图件的编制与修改。
19.地质测量科测量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分管科长的带领下,负责矿井测量工作。
2.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煤矿测量及有关技术规程,并在工作中具体落实,每项测量工序都要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规范和工程要求。
3.井下主要基本控制导线的选点、埋设、观测、计算、绘图、一般仪器检校等都应亲自参加,处理日常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对测量专业中解决不了的重大技术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工程师请示汇报。
5.对新开巷道和工程测量,首先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测量元素的校核,
确认尺寸、方位、座标等无误方可向测量小组、队测量人员布置标定工作,并交待清楚注意要点、安全措施等。
6.负责提供图纸(主要是施工图、交换图及工程图等)资料(包括工作联系单),坐标成果要严格复核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
7.加强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管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达到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8.积极学习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交流工作经验,并协助地测组长搞好测量工作的业务学习。
20.防突办公室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主任的领导下,做好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业务工作。
2.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及公司、矿有关防突工作的决定。
3.负责编制采掘工作面防突方案和防突措施,防突钻孔施工设计, 指导防突队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按设计检验、施工。
4.负责了解井下防突工作面的变化情况,检查各防突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瓦斯地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反馈信息、填写台帐、记录。
6.掌握和现有的防突技术手段、分析、总结防突措施的作用和效果, 提出完善防突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7.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
8.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21.采煤队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队采煤技术工作。
2.指导采煤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系统内日常安全质量自查自检工作,并作好记录。
3.平衡、协调采煤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
4.参加矿各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出的隐患。
5.参加矿井顶板、生产等方面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6.负责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强行放顶、回撤安装、处理冒顶等重点工程的现场蹲点督导。
7.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8.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22.掘进队技术员安全责任
1.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队掘进技术工作。
2.指导掘进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好系统内日常安全质量自查自检工作,并作好记录。
3.平衡、协调掘进队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
4.每周六下达次周各施工队的掘进进尺计划,并督促计划的兑现、考核、奖罚。
5.负责掘进计划完成考核、分析和总结。
6.参加矿井顶板、生产等方面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贯彻落实。
7.经常深入井下,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排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验收工作,制止“三违”。
8.参加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培训。
23.采、掘班(组)长安全责任
1.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对本班(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做好全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劳动组织管理。
3.协助队长组织当班班前会。
4.协助值班队长平衡当班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所需的人、财、物等。
5.严格按“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
6.坚持“三人联锁放炮制”,负责放炮前布岗、撤人、停电和放炮后撤岗、送电工作,负责放炮前后的请示汇报工作。
7.当发生灾害事故时,负责组织现场自救互救。
8.负责本班(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4.地质测量测工安全责任
1.在测量组长领导下,积极完成任务,严格执行测量质量标准与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协助组长完成施测、计算、填图等任务,测前负责准备仪器和工具。工作中做到安全携带仪器,收工后认真清点、擦拭仪器、工具。
2.负责记录工作,应将测帐内规定项目填全,不可漏填,记录人员
要与施测人复读,如有误,不得擦改,用笔将错误数字划掉,重新在一边或一格里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在现场绘出工作草图和必要的记录, 仪器搬站前,记录人员对观测数据检查无误后,通知施测人迁站,升井后要负责对井下记录数据重新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小组长汇报, 以便安排及时查找核实。
3.负责前视选点工作,应确保点间通视良好,便于安置仪器,周围支护牢固安全,尽量避开顶板滴水,适当加大边长,准确量点上、下、左、右帮,及时报给记录员,并协同丈量导线边长,升井后协调组长做好计算和填绘图等工作。
4.负责打后视点人员,在丈量边长时,应照看、保证尺不打卷、不被人踩、不和其它物体触接等,量取后点上、下报给记录员,其它与前视相同。
5.负责计算时,应执行对算制度必须在严格检查外业观测数据无误后方可进行抄录,起算数据(须经严格核实)计算完毕后,二人将成果校对无误后签字,方可使用。
6.负责每月工程验收填写报表及填图工作。
7.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3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1.安全检查员安全责任
1.对当班作业区域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当班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检查当班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4.持证上岗,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并做好记录,严禁脱岗。
5.坚持现场跟班检查,及时督促处理现场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督促班组严格执行放炮作业的相关规定。
7.作业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8.熟悉所管区域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一旦发生灾变,协助组织撤离灾区人员。
2.瓦斯检查员安全责任
1.对当班责任区域瓦斯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度、标准。
3.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
4.熟悉责任区域通风系统、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情况,负责检查各种通风设施、防突装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发现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或异常,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停电布岗,并立即报告。
6.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情况。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0.严格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防突管理制度。
11.熟悉所管区域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一旦发生灾变,协助跟班队干撤离人员。
12.持证上岗,在规定地点交接班,严禁脱岗。
3.井下电工安全责任
1.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矿井责任区的机电设备、井下电气负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2.熟悉掌握分管范围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原理和维修标准,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
3.负责供电系统的日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4.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供电,以及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安全运行,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6.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检修、施工安全措施, 无措施不施工。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9.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台帐。
4.井下爆破工安全责任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放炮,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做到自主保安和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时,脚线与母线的联接、爆破网络测试及放炮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严禁多人操作。
3.严格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 ,负责当班放炮所需的炸药、雷管领用和退库工作。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和火工品消耗数量的原始记录。
4.保管好放炮器和放炮电源、开关钥匙。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严格验炮制度,爆破后,与班长、测气员共同进人工作面进行验炮,发现瞎炮及时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6.严禁停风、停水、瓦斯超限及异常情况下进行爆破工作。
7.负责爆破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携带,存放要符合规定要求,领退、使用、存放帐目清楚,帐物对口。
8.在防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突管理规定。
9.自觉遵章守纪,有义务制止和举报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10.认真填写放炮原始记录和放炮日志,严格按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按时参加班前会和交接班会。
5.瓦斯抽采工安全责任
1.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瓦斯抽采相关规
定。
3.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供水及水压情况,钻孔进度及出水出
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科队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4.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方位角、仰角、长度组织施工。
5.加强钻机的检查维修,每班开班前全面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 严禁带病运行。
6.每班填写好钻进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防突工安全责任
1.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2.熟悉掌握防突知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3.认真学习防突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学习防突方面的相关知识, 确保防突工作顺利开展。
4.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煤尘、水、火、顶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根据工作面进度进行预测预报,防治突出事故的发生。
6.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7.严格预测数据申报、签审,作好防突档案的资料建档工作。
7.探防水工安全责任
1.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探放水工程设计》、《防治水规定》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中有关探放水安全的规定。
3.熟练掌握各种探放水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技术要领,经常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各部件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熟悉钻孔的相关技术参数,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和地质技术员的指导要求施工,确保探放水钻孔的施工质量。
5.每班必须对探放水设备固定进行检查,使设备固定牢靠,严禁设备带病运行。熟练掌握探放水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按照规定做好钻探进尺、涌水情况、有害气体涌出情况探孔进度, 方位、倾角等钻孔观察记录,做好探放水标志点工作。
7.探放水过程中发现探孔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探,向调度室汇报。如遇险情时立即通知受危险人员撤离。
8.加强现场管理,同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矿调度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未弄清水情以前不得擅自施工。
9.熟练掌握透水预兆及应急处理方法;熟悉水灾避灾路线,掌握逃生避难常识。
10.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所探放水地点探孔的进度、是否有出水预兆等情况。
8.安全监测监控工安全责任
1.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2.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调校等方面的工作。
3.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4.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5.熟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矿井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矿井气体指标和超限时的处理方法,瓦斯监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6.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7.了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以及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知识。
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类会议、安全活动和业务培训。
9.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和擅离岗位。
10.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禁止关闭系统声光报警等装置。
11.保持工作场所、仪器的清洁卫生。
12.爱护室内设备和设施,不得损坏、丢失。
1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9.提升机司机安全责任
1.提升司机必须经安全操作技术的专门训练,经主管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随时注意观察各仪表指数、信号及设备运转情况。当发现异常时,要立即停车检查并报告有关领导。
3.作好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电气、机械部件的温度、声响及润滑情况。
4.开车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绞车起动、停止要平稳,不得超速运行。
5.机电检修工在井筒检查装备时,司机操作台应挂“不准动车”牌。
6.停送高压电时,要穿高靴,戴绝缘手套。
7.绞车房要保持清洁、肃静,上班时间不能看书报,不能擅离岗位。非本车间有关人员禁止进入车间。参观人员要有领导陪同,并填写登记簿。
8.绞车运行如发生紧急停车、卡罐、过卷等事故时,要立即停车, 并汇报有关领导,待采取措施后方能动车。
9.每天早、中班司机要上井架检查天轮运转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
汇报,及时处理。
10.车间的常用备品、工具和消防器材应保护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充或修复。
11.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要交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及存在问题,接班司机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字交接。
12.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10.采煤机司机安全责任
1.采煤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开机。
2.司机应坚守岗位,时刻注意工作面的进展速度及电缆、水管的拖移情况。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机组运转情况,必须向下班交代清楚,否则接班司机拒绝接班。
4.经常检查各部位紧固螺丝是否松动及缺件。运转中发现有异常声音或颤动时,坚决停机检查,严禁带病运转。
5.机组电动机冷却水路畅通、电缆夹齐全、不出槽、电缆水管不受力。无水时不准割煤。
6.无特殊情况,停机严禁使用“紧急停车”。
7.采煤机摇臂升降必须灵活可靠,千斤顶无磨损,不自动降落、不渗油。否则不得开机。
8.采煤机在割煤过程中,发现负荷大,机身不前进时。坚决停机检查,等故障排除后,方能继续割煤。
9.采煤机正常运行中,司机要随时观察瓦斯探头的数值变化情况, 发现瓦斯达到临界状态时,要立即停车。
10.采煤机滚筒上的截齿必须保持齐全锋利,发现磨损和缺少,要及时更换补齐。前进中机组必须和前探梁、顶梁保持适当距离,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
11.当班司机严禁让他人操作机组。每班开机前,先试转 10 分钟, 无问题时,才能正式开机。
12.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不违章蛮干,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免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确保采煤机割煤正常, 做好本职工作。
11.掘进机司机安全责任
1.掘进机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掘进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不准擅自离岗、睡岗,不得将掘进机交给无关人员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3.熟悉掌握掘进机的构造、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开机前,必须提前 3 分钟发出警报,只有在产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以及掘进机后方 6m 范围内无人时,方可开动。
5.切割电机要空载启动,严禁带负荷启动。
6.掘进机切割作业时,必须开启内外喷雾有效降尘。
7.切割头割底时,禁止抬起铲板。
8.更换掘进机截齿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器控路开关,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断开隔离关设专人监护。
9.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及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10.掘进机应定期保养、检修,易损部件要及时更换。
11.对掘进机机身周围附近的浮煤要及时清理,保持环境卫生,搞好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12.严格遵守区队有关规定,严禁“三违”现象发生。
13.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2.4其他作业岗位(工种)安全责任
1.采掘类安全责任
2.4.1.1打眼工安全责任
1、熟悉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对本岗位上的安全工作负责,严禁违章操作。
2、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班前会和技术培训。
3、熟悉《作业规程》的规定,严格按其规定进行施工,工作面支护未搞好,未找净煤帮伞檐或碛头危岩不得进行打眼作业,打眼过程中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严禁空顶作业。
4、了解施工地点的煤岩性质,严格掌握炮眼深度、炮眼间距、角度。
5、工作面多人作业时应互相关照,注意他人安全。搞好个体防护、湿式作业和综合防尘工作。
6、在防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突管理规定。
7、自觉遵章守纪,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2.4.1.2爆破警戒员安全责任
1、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为警戒员,不能由未经培训的工人担任, 也准许由放炮员兼任。
3、警戒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不准打盹睡觉、打闹、闲唠,更不准脱岗。
4、一名警戒员不准同时警戒两个通路。
5、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接绳等标志。
6、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支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必须超过本矿规定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
7、未撤除警戒前,警戒人员禁止其他人进入警戒线内。
8、放炮地点较远或贯通时,班组长要多派一个人巡视警戒的设置情况,待警戒就位后此人返回通知班组长,才能下放炮命令,人未返回之前,不准放炮。
9、放炮后,警戒人员要接到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不准以事先约好的某种信号便私下撤回。
10、一般贯通巷道相距 20 米,若其中一个头放炮,必须同时撤除两个掘进头的人员,并在所有通往两个掘进头的路口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11、放炮后,警戒人员要接到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不准用约好某种信号和私下撤回。
2.4.1.3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责任
1、泵站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隐患整改负责。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具体规定。
3、开停泵必须和工作面对应人员联系好,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
4、经常注意观察泵站运转情况,注意曲轴箱油位和过滤器、压力表的读数,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泵站压力,确保综采泵站压力不小于30MPa(普采泵站压力不小于 18MPa)。
5、经常保持乳化液的清洁,做到无杂物、无悬浮,综采乳化液配比浓度达到 3%~5%(普采乳化液浓度达到 2%~3%),并经常检查过滤器是否堵塞,管路摆放整齐。
6、发现漏油漏液必须及时处理,防止漏油漏液及检修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
6、按要求进行检查、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2.4.1.4支柱工安全责任
1、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单体支护工作。
2、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板、煤壁是否有冒顶片帮的危险,单体柱、铰接梁支护是否牢固可靠,严禁空顶作业。
3、单体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初撑力符合规程规定。
4、铰接梁卡在单体柱的牙槽内,铰接梁严密接顶,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采用木料背实,所支单体柱要成一条直线。
5、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单体柱、铰接梁和柱鞋。失效或漏夜支柱及时更换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支单体柱时,三用阀平行与煤壁,柱距、排距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升柱后要及时拴好防倒绳,顶板破碎或掉渣地点要采用加强支护措施。
7、密集支柱和丛柱的规格、数量、排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班前会和技术培训,确保业务、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2.4.1.5支架工安全责任
1、支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隐患整改负责。
2、严格执行支架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3、搞好交接班工作,保证支架、高压胶管及联接销完整无缺、牢固、可靠,出现漏液、断销现象及时处理。
4、操作支架应做到快、匀、够、直、正、稳、严、净,保证工
程质量,支架姿态良好。
5、推溜前认真检查溜槽各部位联接情况,推溜时要注意不要损坏电缆及水管,溜子弯曲段大于 15 米,工作面保持“三直”,操作完毕后手柄必须回“零”位。
6、保护好液压支架高压胶管,不准拉坏或挤压,搞好工作面支架上的文明生产。
7、认真观察顶板和工作面压力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给班长积极维护处理,严防发生冒顶事故。
8、工作中与采煤机司机相互配合,确保安全生产。
2.4.1.6攉煤工安全责任
1、攉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攉煤工必须在完好支护的保护下攉煤,检查清楚攉煤地点附近顶板,煤帮和支架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只有处理好了方可工作。
3、攉煤时如遇大矸石时,必须捡到采空区,不得清到溜子里。
4、攉煤中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长汇报。
5、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6、采煤机割煤时,严禁进入机道攉煤,严禁站在运输机内攉煤。
7、从采空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使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进入采空区。
8、发现拒爆的雷管、炸药,必须立即通知班长和爆破工协助处理。严禁手拉、镐刨、铁锹挖的方法往外掏药。
9、超过规定的伞檐要及时进行处理。
2.4.1.7端头支护工安全责任
1、熟悉本工种的操作技术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端头支护工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端头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征和使用方法。
3、推移机头,机尾之后,要及时补齐超前支护。
4、支护时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松动顶板岩石必须经处理后才能正常支护;所有架设的棚梁支柱,必须符合要求。
5、超前出口的支护方式和支护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浮煤、杂物清理干净,确保上下安全出口畅通。
6、推移机头、机尾时,必须把浮煤、浮矸清理干净。
7、保证机头、机尾顺利移够步距,并要与工作面保持一条直线。
2.4.1.8三机维护工安全责任
1、三机维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隐患整改负责。
2、严格执行各种关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采煤机、液压支架检修维护的有关规定。
3、负责三机设备的定期维修和日常检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三机设备的正常运转。
4、负责做好三机设备的检修记录,各种配件的计划、废旧配件的回收工作。
5、做好本队设备的拆除、安装,管线的吊挂、拆除,除锈刷漆等工作。
6、负责本岗位设备的清洁卫生和管理范围内的文明生产。发现漏油漏液必须及时处理,防止漏油漏液及检修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
7、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
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
2.4.1.9维修电工安全责任
1、熟练掌握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基本原理”,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性故障”。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设备保养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3、必须持证上岗,不准私自离开岗位,保证做到安全供电。
4、每班都要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
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人员必须有专人负责联系,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标志牌,上好闭锁螺栓并设专人看管,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有权取下牌子送电。
6、按规定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及各种仪表、断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7、保持电气设备清洁卫生。
8、每班对电气设备表面清洁一次,随时清理设备周围的矸石和杂物。
9、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各种电气设备的检修与运行记录。
2.4.1.10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责任
1、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刮板输送机。
2、认真参加矿、队组织的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经常检查当班所操作刮板运输附近的帮、顶和支架等安全情况, 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班组长,妥善处理后,方准作业。
4、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
必须停止运行刮板输送机。
5、不允许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以外的设施和物料,禁止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
6、开动刮板机前必须检查机头机尾压柱是否完好,观察刮板机身中间是否有人员站立或物料,机械运转部位是否有人员,在确认无问题时,发出开车信号,点动二次后,方可正式启动。
7、熟悉本作业场所的避灾路线。
2.4.1.11移溜工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熟知刮板输送机性能、液压泵、移溜器结构性能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移溜顺序为自下而上,分段跟机推移刮板运输机。
3、推溜工作要在班长统一指挥下进行,推溜时,要同时启动三台千斤顶,要保证溜子推顺,推直,不能出现“死弯”。
4、用切顶支柱移溜千斤顶拉架时,要密切注意顶板和支柱的状态, 若有异常,必须停止拉架进行处理。
5、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停止刮板运输机运转。移后在机头机尾要及时打上牢固的压柱。
2.4.1.12带式输送机司机安全责任
1、带式输送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隐患整改负责。
2、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熟悉带式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按完好标准保养带式输送机。
3、司机必须确认信号,按规定信号开、停带式输送机。起动前必须先发出信号,然后点动二次,再正式运行。
4、在运行过程中,随时注意运行状况,经常检查部件温度、声音。及时清理浮煤 、矸石及杂物,保持正常洒水喷雾。带式输送机的机电部件运行部位及胶带有异常情况必须停机,妥善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5、加强安全防护设备维护和管理,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扫浮货。
6、作好交接班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2.4.1.13掘进支护工安全责任
1、熟悉“三大规程”,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2、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进行支护, 控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3、工作面的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架设。
4、负责掘进工作面及所施工巷道的支护质量,临时支护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5、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应由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一人敲帮问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 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员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6、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它人员进入。
7、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2.4.1.14耙斗装岩机司机安全责任
1、耙斗装岩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自觉遵章守纪,做好自主保安工作,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3、操作耙斗装岩机前必须首先检查耙斗机各部件是否完好,钢丝绳是否符合规定,滑轮桩是否牢固可靠等,有隐患必须先处理后再作业。
4、耙矸机两侧必须装设防护栏,防止耙斗甩出伤人。
5、耙矸机运行中,严禁其他人员在的耙斗运行中行走,如有人通过,必须停机。
6、搞好文明施工,做到机头清、底清、帮清、不留浮矸。
7、不得将机器交与不会使用的人员作业。
8、工作完毕必须切断开关电源,并把手把打至零位。
9、在防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突管理规定。
2.4.1.15挖掘式装载机司机安全责任
1、挖掘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设备安全负责,确保生产安全进行。
4、加强责任心,做到“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的作用原理)。
5、服从值班队长、班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指挥人员不到位时严禁开始作业。
6、负责挖掘机的保养,精心养护设备,保证不漏油,做到设备清洁。按要求正确使用设备。
7、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抓斗伤人或与吊桶碰撞。抓岩时必须观察周围情况。
8、应积极协助机电维修人员在井下排除挖掘机故障。
9、如在施工中出现与安全有关的情况时,必须与当班班队长报告及时处理。
10、挖掘装载机停机后应保证运货槽无矸石存留,挖掘斗落地并切断电源闭锁,司机方可离开。
2.4.1.16锚杆支护工安全责任
1、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和质量标准要求。
2、应熟悉作业地点环境,熟练使用支护工具,并做到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
3、对所施工的锚杆支护质量负责。
4、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过期失效的支护材料。
5、施工前、支护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摘除危岩悬矸, 严禁空顶作业。
2.4.1.17锚喷支护工安全责任
1、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和质量标准。
2、应熟悉作业地点环境,熟练使用支护工具,并做到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
3、积极做好锚喷支护前后的准备工作。
4、熟悉锚喷支护工正规操作程序,并在现场严格执行。
5、安装锚杆时,锚网紧贴煤岩壁,钢带应紧贴锚网,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6、锚杆必须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记录牌板显示。
7、对所施工的锚杆支护及喷浆质量负责。
8、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过期失效的支护材料。
9、严禁喷头对准人员;处理堵塞管路时应采用敲击法疏通料管。
10、喷浆司机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 并懂得一般性的故障处理及维修保养方面的常识,熟练掌握喷浆技术。
2.4.1.18锚索支护工安全责任
1、熟悉锚索支护原理,锚索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熟练使用支护工具,熟悉锚杆机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做好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
2、支护前,检查并处理工作地点的不安全隐患和施工所需风、水、电,备齐机具及有关材料。
3、打锚杆(索)孔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浮矸危岩找尽,严禁空顶作业。
4、打锚杆(索)孔必须使用临时支护,并确保临时支护牢固可靠。
5、锚杆(索)规格、型号、锚固剂数量、预紧力、抗拔力等技术参数都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2.4.1.19架棚支护工安全责任
1、熟悉支架型号、结构及其支架配件。
2、熟悉架棚支护设计或作业规程的支护参数要求以及架棚质量标准。
3、熟悉架棚正规操作程序并在现场严格执行。
4、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支架。
5、严禁空顶作业,棚式支架的滞后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放炮崩到、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摘掉危岩悬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进行。
7、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摘除掉危岩悬矸,确保施工安全。
2.4.1.20砌碹工安全责任
1、按要求准备齐全砌碹施工工具以及有关支护材料。
2、检查支护材料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检查水泥、黄砂、碎石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模板、碹胎的规格、质量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若砌钢筋混凝土碹时还应检查钢筋排列数量、直径、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施工所需的风、水、电情况。
4、掩护好风筒、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机电设备要安设到安全地点。
5、施工前应先检查施工段支架和顶帮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6、及时将中腰线延放至施工位置,根据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尺寸,凡达不到要求的部分都必须进行刷帮挑顶。独头巷道进行刷帮挑顶时,在施工段以里不得有人工作。
7、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砌碹。
8、砌碹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施工中所剩余的材料、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分类分层堆码整齐。
9、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地方必须进行处理。
10、清理好现场,搞好施工区域内的文明生产。
2.4.1.21人力运料工安全责任
1、必须对运料线路进行检查。
2、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工作。
3、熟悉人力运料工的正规操作并在现场严格执行。
4、运送特殊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有相应的特殊措施。
5、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稳运送,并时常对车辆、材料捆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1.22推车工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2、作业前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及矿车试运转,严禁使用不完好的车辆。
3、推车前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轨道、道岔、坡度、巷道宽度、高度及巷道支护情况。
4、推车时两脚站在道外,不准在车辆前方及两侧推车,并注意防止巷道两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人。
5、推车时要戴好矿灯,抬头注视前方,不准低头推车。
6、严禁蹬车、放飞车。一次只准推一个车,不准推串车。
7、开始推车、停车、接近道岔与巷道口、前方有人及障碍物、接近弯道与巷道狭窄处、接近风门等时,要大声喊“车来了”,并控制车速。
8、车推到位后,应用木楔子楔稳,阻车器、挡车栏必须处于经常关闭状态。
2.4.1.23机车司机安全责任
1、严格按照保安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定开车,杜绝责任事故,达到安全开车。
2、严格执行三不开车制度。(1)、灯、铃、闸、撒沙装置不全、不好用不开车;(2)、行车保护装置不全,不好用不开车;(3)、不经培训合格,没有合格证不开车。
3、熟悉电机车的构造和性能、原理,精心保养,熟悉行车区间的线路,距离、间隙、弯道,交叉口信号等基本情况,不得超速运行, 车辆运行中不准随意上、下或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准超速行车。
4、严格执行电机车操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机车行驶必须开灯鸣铃, 随时检查排除运行中的故障,禁止机车拉人。
5、不得随意离开机车,确因工作需要离开时,要切断电源,刹紧车闸,取下控制手把,但不得关闭车灯。
6、除专人外,不允许他人随意开车,开车必须持有操作证。
7、上班必须带上工具检查维护,排除机车故障,做到工具齐全、记录清楚。
8、保证机车清洁卫生,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清机车当班运行情况。
2.4.1.24小绞车司机安全责任
1、小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熟知小绞车的性能、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和完好标准。
3、坚守岗位,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好小绞车,确保安全提升。
4、熟悉设备一般性的维修、故障处理,平时注意小绞车的保养, 经常保持小绞车完好。
5、搞好岗位整洁卫生,对提升区段内的文明生产负责。
6、严格执行(1)、小绞车不完好;(2)、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固;(3)信号不灵、不清;(4)绞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5)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6)小绞车没有保护板;(7)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8)绞车排绳不好等八不开车制度。
7、熟悉该提升区段巷道的坡度、长度、绞车提升车量的规格、数量。
8、小绞车司机必须在车房内交接班,要把当班小绞车提升情况及问题交接清楚;接班后并作一次全面检查,无问题方可开车。
2.4.1.25巷道维修工安全责任
1、巷道维修工必须要有 3 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负责全井下所有巷道的管理、检查、维修。
2、熟悉所用工具(如风镐、风钻、电钻)的构造、原理。
3、掌握矿井防火的一般知识;火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架设、更换各种支架的方法。
4、严格执行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要求,了解各种巷道维修的质量要求,了解有关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修护前必须要备齐临时和永久支护材料,作好安全保险设施和警戒岗哨,临时支护未有效支护到位不准施工。
6、施工过程中随时加强敲帮找顶和支设临时支护,并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
7、施工完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8、认真参加相关业务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各种巷道维修技能, 不断提高知识和业务水平。
2.4.1.26小绞车信号把钩工安全责任
1、必须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并持证上岗。
2、熟知本系统业务知识,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规定准确收发信号,确保安全提升。
3、必须掌握所在工作地点的提升运输线路及巷道技术参数,熟悉所使用车辆、挡车设施及信号设施的结构、使用性能及每钩所挂车辆数。
3、每班必须对作业范围内安全情况做好仔细检查,认真检查声光信号是否灵敏可靠,轨道、岔子、钢绳、钩头是否完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绞车道必须使用好“一坡三挡”设施,并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5、严格做到六不发信号制度:(1)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高、超重、捆绑不牢不发信号;(2)提升大型设备等特殊物料的车辆无安全提升措施不发信号;(3)安全设施不健全、信号不畅通时不发信号;(4)、连接装置不合格、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不发信号;(5)不挂保险绳、车尾不发信号;(6)不经定期培训或复训、考试不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7、处理矿车掉道时,必须先与轿车司机联系好、配合好,司机开车稳妥。
8、严格按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2.4.1.27队群安员安全责任
1、在当班队干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工作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对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班组长汇报,并协助进行处理。解决不了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遵章作业,坚持原则,抵制“三违”行为,并做到本人无“三违”。
5、对发生事故,积极参加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6、尽职尽责,认真填写记录,接受安全培训,按时参加群安网员例会。
2.4.1.28反井钻机司机安全责任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定地点反井施工作业。
2、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掌握《作业规程》主要内容,熟知煤仓的施工参数,及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3、熟练掌握反井钻机的操作要领,了解反井钻机的工作原理。
4、作业前,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隐患未处理严禁作业。
5、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做好临时支护。
6、做好防尘工作,严禁干打眼。
2.4.1.29质检员安全责任
1、负责当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工程督促施工班组进行整修。
2、正确使用和维护检查验收,掘进头工程质量进度的量具和仪表, 带齐验收所用工具,持证上岗。
3、能熟练掌握煤巷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考核办法, 对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进行检验和评定。
4、熟练填写检验原始记录,能利用简单的工具在短距离内延长标准中线和腰线。
5、按时参加矿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6、熟悉本作业场所的避灾路线。
1.机电运输类安全责任
2.4.2.1井下电钳工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矿和队下达的各项任务。
2、领用设备、材料、电缆时,必须进行检验,严格遵照“完好标准”检验合格后,填好记录,方可下井完成安装。
3、检查要求:
(1)领用电缆下井敷设前,必须用摇表检查相间绝缘,相对地线间绝缘和每根芯线通断情况,检查合格后并填写记录方可下井敷设。
(2)领用设备时,必须检查内、外的完好情况,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螺栓、垫圈等是否完好,铭牌、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3)有电机的设备,必须先进行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入井。
4、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6、必须经常对责任片区进行检查,维护所属片区的电缆悬挂、硐室、设备的清洁卫生。
7、严格执行各项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8、认真学习煤矿电器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合理使用各类专用电器设备。
9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停电检修要坚持验电并张挂工作警示牌。
10、井下电工当班遇到的问题,不准往下一班推,特大疑难的问题,必须配合下一班继续处理。
11、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搞好机电硐室的清洁卫生。
2.4.2.2井下机修工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负责维护所管范围内的风钻、风镐、耙矸机、水泵、绞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
3、加强维护检修,确保所管设备随时处于完好运行状态。
4、掌握设备搬迁、变化及运行情况,熟悉设备技术性能,加强定期检修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
5、作好本工作所需材料、配件准备和自制件加工工作。
6、在防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突管理规定。
7、自觉遵章守纪,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8、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班前会和技术培训。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3水泵司机安全责任
1、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了解排水系统,掌握排水设备和启动控制电气设备,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3、应了解矿井的涌水量,水仓的容积和水泵的排水量,做到适时排水。
4、加强对排水设备运行、如电动机、水泵运转是否正常,出水口出水量是否正常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个人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5、负责对水泵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如轴承润滑、更换盘根线、定期清刷吸水笼头罩、清出杂物、确保水泵正常运转,正常排出水量。
6、加强同检修工和电工的工作联系,并协助其日常检查、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排水设备安全运行。
7、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做好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加强对供电线路和设备漏电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断电、报电工处理。
8、严格遵守劳纪律、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做到不空班,不漏岗。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4带式输送机(主要运输巷道内)司机安全责任
1、坚守自己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将设备交给无关人员操作。
2、持证上岗,佩带工具齐全,正确及时处理运转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
3、对当班所负责的机身、机头积煤、浮煤、煤尘、杂物及时清理。
4、熟知设备性能和构造,会操作、保养、排除一般故障。
5、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及时清理机头前后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持文明生产。
7、对本部机头设备、配件严格看管,不得丢失。
8、严格交接班制度。对安全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10、明确自己的职责,强调不安全、不生产。
2.4.2.5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责任
1.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2、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4、开机前检查机头、机尾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5、试运转一周,检查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断链、搭链时,应及时处理,找清原因。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7、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拣出。
8、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转载点的卫生。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10、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要认真、如实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2.4.2.6机车充电工安全责任
1、熟悉交直流电的基本理论和充电知识,熟悉掌握操作技术。
2、负责新的蓄电池拆装、充电,维修保养和配制电解溶液等工作, 保证完成充电任务。
3、按技术规定和工艺要求制作,维修电瓶,换配极板;工作时要精
心操作,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
4、掌握充电设备能力,在充电作业时,确定联结电瓶数量和充电联结方法,保证稳流,恒压充电,并掌握好充电时间。
5、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交接班制度,负责填写每台电瓶的技术条件记录;回收废旧极板,联结电极,电瓶壳等物资,保护环境,做好再生利用工作。
6、负责充电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保养,使充电特性经常符合技术要求。爱护劳保用品,不得丢失,工作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7、遵守充电作业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妥善保管危险物品,预防事故发生。
8、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10、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7矿灯工安全责任
1、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矿灯发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灯发放管理制度做到不错发,并有发放记录。
3、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充电架的基本工作原理。加强检修制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检修。
4、保持矿灯房和灯架卫生良好,每天应擦拭一次,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集中管理。
5、经常检查灯架的充电情况及矿灯的完好率。如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 严禁发放。
6、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矿灯房。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详细向接班人员交待本班情况,做到
接班不到不许走人。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8电焊工安全责任
1、熟悉电焊、气焊的有关技术知识,认真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搞好焊接工作。
2、在井下、高空或特殊环境中作业时,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和设备是否齐全,有异状时不得使用。
3、焊接时要保证焊接质量。焊缝应平整,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和砂眼。在焊口上重复焊接前,应把焊件上的焊皮清除干净,然后再焊接。
4、电焊、气焊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氧气瓶和乙炔瓶,然后详细检查现场一遍,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工作地点。
5、使用的设备应认真进行保管,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6、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7、具体要求:
(1)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2)工作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所有设备和工具的性能。
(3)焊接原件要保质保量。
(4)保证自己和同场地人员的安全、注意引燃它物。
(5)做到安全操作,文明生产。
(6)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2.4.2.9信号工安全责任
1、信号工由责任心强,精力充沛、具有一定井口工作实践经验、经过正规培训、熟悉本提升设备、信号设施等情况,经考试取得合格
证的人员担任。
2、集中精力按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3、提升容器在运行中,一律不准进行交接班,须待得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才准交接。交接班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
4、信号工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它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完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5、在上岗期间,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信号工有责任监视车辆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6、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好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应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7、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破材料的信号。
8、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9、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
10、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1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0小绞车司机安全责任
1、小绞车司机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开车前,必须详细检查绞车和钢丝绳与零部件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得开车。
3、操作时要精力集中,严禁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开车时要打清信号,严禁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车。
5、开车时要与信号工取得联系,没有联系或联系不清楚时不得开车。
6、负责绞车清洁和绞车附近环境卫生,保持设备零部件完整,圆满完成任务。
7、每班开车前检查绞车固定是否牢固,如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问题处理后方可作业。
8、非本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1电机车司机安全责任
1、机车司机要经安全操作技术的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并发给合格证方准担任此项工作。
2、司机要熟练掌握电机车的构造、原理、性能,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行对号开车。
3、接班时,要检查灯、闸、铃、换向和操作手把、电机连接装置,
4、撒砂装置等部件要灵活,同时要正确填写电机车运转日志,双方同意后方可准交接班。
5、开车时要精力集中,当遇到行人、过道、岔、弯道、两车相会时要打铃、减速。当遇到障碍物要停车处理。
6、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向值班人员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想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7、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柄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 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8、开车时不得把头部、身体探出车外。当途中掉电,要把手把拉回零位,等送电再启动机车。操作时不许突然加力,防止全压启动或烧坏胶木轮。
9、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10、行驶时,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向前瞭望,按信号指令行车,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凡遇特殊地段以及机车错车时, 一定要减速鸣铃示警。
11、司机离开电车时要切断电源,扳紧手闸取下手把,但不得关闭车灯。
12、电机车严禁乘座人员,发现有人爬车时,司机要坚决制止。
13、电机车同向单轨行驶时其间距不少于 100m,以防追尾事故发生。
14、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2跟车工安全责任
1、熟悉运输线路的道岔和各运输线路,配合电机车司机搞好运输车辆调配。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求,按规定车辆挂车,不超车,顶车须先前哨开路。
3、积极主动调运好车辆,提高矿车的周转率。
4、负责检查不合格车辆,时刻注意车辆运转情况,发现不合格破损车应立即调出,做好标记上井待修。
5、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3钉道工安全责任
1、 钉道工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的专门培训,经有关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轨道工应熟悉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3、钉道工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4、装卸轨道要集中精力,注意本人和他人安全。
5、平巷抬运钢轨要坚持喊号,防止撞人,用车辆运送钢轨时要前后有专人监护。
6、斜巷运钢轨,必须先和把钩工联系好,用专用车辆装运,捆绑牢固,严禁钢轨直接滑行运送。
7、 斜巷施工,轨道要用绳扣栓牢,防止下滑伤人,换下的钢轨要及时运走。
8、 铺设、维修轨道要符合质量标准,维修轨道不准单人作业
9、 轨道线路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时两旁不准打撑子,前后要设置警戒,同时注意来往车辆。维修后,要清理好施工地点,不准影响安全行车。
10、 斜井的保护装置要勤检查,保证灵敏可靠。地滚齐全,确保斜井运输安全。
1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4井下装车工安全责任
1、井下装车工根据井下放煤地点不同,放煤采取的设施不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装车工必须熟悉放煤地点的环境、设施和工作方式,按要求进行放煤。
2、井下装车工每放完一车煤后,应及时关严闸门,将巷道浮煤打扫干净。
3、井下装车工使用临时放煤设施放煤或用固定设施放煤,或用调度绞车调车放煤,都必须做到装车均匀,不洒煤,不漏煤。
4、井下装车工用调度绞车调车拉车放煤时,必须熟悉调车性能, 钢丝绳拉车联结要可靠,不发生拉车掉道事故。
5、井下装车工在放煤时,突然发生溜煤眼(上山)堵塞,无法放煤时,严禁一人进入溜煤眼去处理堵塞。
6、井下装车工处理溜煤眼或煤仓堵塞时,应从上方进入处理,进入时要采取防坠安全措施。
7、井下装车工在放煤时不能将煤仓放空,避免煤仓上部突然有水冲击或大量煤冲下,造成放煤闸门损坏伤人事故发生。
8、井下装车工每次接班时都要检查放煤闸门、螺栓是否完好,螺帽是否缺失。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5翻矸工安全责任
1、翻矸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检查翻笼各部件和钢丝绳(电动的)的性能及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3、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搞好当班的文明生产,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清洁、整齐。
4、加强工作责任心,密切配合推车工,确保操作时的安全。
5、遵守劳动纪律,按要求交接班,认真做好当班的运行记录。
6、接班时,要检查信号、灯具、阻车器是否完好,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和掉道车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区值班人员汇报,向矿调度汇报。
7、对本班所出现的问题,本班要尽量处理好,以免影响下班的工作。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6振动筛司机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操作前作好如下准备工作:检查筛板有无断裂和脱落现象;检查三角传动带是否完好;排除机房和筛箱附近的障碍物;信号是否清晰。
3、准备工作做完后试车、开动振动筛。振动筛运转过程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思想集中,注意听视机器的声音和运转情况。发现故障要立即停车,发出停车信号,找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4、坚守工作岗位,防护装置穿戴整齐,持证上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5、负责本区域的文明卫生及达标工作,搞好自主保安,做到“三不伤害”。
6、自觉遵章守纪,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7、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班前会和技术培训。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7翻笼工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制度,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严格按《翻笼司机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检查卸载轨道、钢丝绳、压绳轮、装载机构、翻笼等,确保设备、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严禁带病运转。
3、熟悉设备性能、构造、原理、掌握运输路线情况,正确判断故障,当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立即 发出停车信号停车,防止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发生。
4、坚守工作岗位,穿戴整齐,持证上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5、负责本区域的文明卫生及达标工作,搞好自主保安,做到“三不伤害”。
6、自觉遵章守纪,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和拒绝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7、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班前会和技术培训。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8给煤机司机安全责任
1、必须熟悉给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懂维护、会保养,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2、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格执行信号联系制度,信号不清或无联系信号时不准开动给煤机。
4、溜煤口堵塞时要停机处理,处理时要有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发现有大块物料、矸石、铁件等,必须立即停车处理。
5、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6、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7、运行中,接到停机信号应停机,问清情况;发现胶带停运应立即停机;无煤停机后,应与其他司机联系。
8、每班工作结束后,清理设备及环境卫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 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19压风机司机安全责任
1、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安
全生产决策、部署。
3、负责空压机操作工作。
4、掌握空压机操作规程、管路布设、冷却系统管路布设、设备性能和工作原理。
5、能进行空压机等系统设备常规性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
6、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7、严格落实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设备硐室, 不得让其他人员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将专用工具随意借与他人。
8、熟悉作业现场的避灾线路、自救互救、职业病危害防治等防护措施。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10、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0主要通风机司机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当班通风机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
2、坚守工作岗位,遵章作业,班中不得离开岗位。
3、严格执行每小时一次设备巡查制度,并作好记录。
4、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设备。
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定人、定机”持证操作制度。
6、积极搞好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工作,配合检修人员检查和修理所操作的设备。
7、认真搞好设备及室内外环境卫生。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写交接班记录。
9、每月对通风机倒换一次,并作好记录。
10、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操作规程规定采取措施,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等候处理。分析事故时应如实说明经过, 对违反操作规程等主观因素所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1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1便携仪发放工安全责任
1、负责便携仪收发、维护、标校工作。
2、上班穿工作服,举止文明大方,服务热情。
3、遵守通风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 保持室室内卫生清洁整齐,交班前必须打扫卫生。
4、认真学习掌握便携仪器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按时标校仪器,负责填写各种工作记录。
6、认真填写仪器收、发记录、标校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要求数据准确,字迹整齐规范。
7、交回的仪器检查有无损坏,清洁后方可进行充电。
8、经常巡回检查仪器的充电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仪器完好正常。
9、发放仪器检查仪器的完好零点及充电情况正常后方可发放,绝带病使用。
10、发现便携仪器有故障或丢失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不得发放已经挂失的仪器。
11、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12、交接班时要交代清楚当班仪器发放、标校情况,要清点仪器, 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
2.4.2.22地面装载机司机安全责任
1、地面装煤铲车司机经驾驶管理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驾驶证, 专门负责煤矿地面装煤的专职司机。
2、地面装煤铲车司机要熟记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做好车辆检验、登记、核发牌证、车辆保修、技术监督等车辆安全管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地面装煤铲车司机装车时,必须精神集中,眼看铲车前、后方, 铲车悬臂前伸、悬起、放落都要准确装入车内,防止意外伤人。
4、地面装煤铲车司机好做好车辆保养,开车行驶时要注意行人和路面,做到安全驾驶。
5、地面装煤铲车司机不准将车钥匙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操作。
6、地面装煤铲车司机在工作中遵章守纪,遵守劳动纪律,能出色完成本职任务,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章肇事要追究责任。
2.4.2.23地面选矸工安全责任
1、选矸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应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适应作业环境,要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所在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2、选矸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对由此引起的人身事故要负主要责任。
3、工作时要认真细心,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脱岗所引起的煤质事故及设备故障应负主要责任。
4、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安全措施进行作业,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人身安全。
5、努力提高自保互保意识,做到三不伤害,杜绝“三违”。
6、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4污水处理工安全责任
1、熟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掌握污水处理厂设备以及各种管道、阀门的功能和用途。
2、熟练掌握矿内处理设备的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方法。
3、负责本岗位值班中的开停机、加减负荷,正常操作及事故和异常情况的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上报,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
经济运行,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4、负责本岗位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信号装置、工器具、操作台桌椅、记录用品、标志、报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及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
5、负责做好设备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和有关安全措施;检修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和监护工作;参加修复后的验收试机工作。
6、负责本岗位生产有关的对内、对外联系,并做好记录,负责领取本岗位所需物品。
7、主动发现和消除跑、冒、滴、漏,并做好记录,搞好本岗位室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8、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操作记录和岗位交接班记录,书写无污迹涂改,并保持整洁,严禁做假记录。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10、遵守安全规程、工艺技术要求,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11、对于检修后性能不合格的设备、电气、仪表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有权拒绝试机或移交使用。
12、发生紧急事故时,有权先处理后汇报。
13、对外来人员有权询问,对没有合法手续的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生产现场。
2.4.2.25瓦斯发电司机安全责任
1、负责本班发电房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2、负责本班设备油、水使用与管理工作及电气、电路、气路的检查与维护。
3、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负责一般机械、电、气故障的处理和零部件更换,随时掌握设备运转情况。
4、及时汇报分管设备情况,协助搞好发电房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5、按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置机房的废油、废水,防止环境污染。
6、负责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和报表。
2.4.2.26制氮工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制氮机操作规程》,切实做好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2、热爱本职工作,爱护机器,熟悉各设备构造性能,原理,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熟练领会、掌握操作规程的各项操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要做到“三勤”:勤看、勤检查、勤汇报。
6、认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设备运行必须做到:
(1)密切注视仪表(如压力表、润滑油压表、电流电压表)情况,(注意注油器是否正常)不准超过规定。
(2)勤听机器运转声是否正常。
(3)勤测各部温度(如气伐、电机、轴承等)。(4)勤检查机器各部紧固情况。
(5)勤放风包中的油和水。(6)各项保护是否完好。
(7)制氮机运转时,司机必须认真监护。
(8)发现设备隐患、故障,立即汇报维修人员及有关领导,认真填写记录。
7、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7瓦斯抽采泵司机安全责任
1、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按章作业。
2、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负责抽放瓦斯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
4、负责记录瓦斯泵抽放参数。对于反映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间隔 1 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 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
5、掌握瓦斯泵的结构、性能;熟悉抽放瓦斯系统的工作原理。
6、掌握抽放瓦斯系统中设备的操作等有关规定。
7、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采瓦斯的有关规定。
8、每班检查维护抽放系统各种计量装置、阀门和安全装置等,保证灵活可靠。
9、抽放泵停机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10、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 并履行台账签字手续。
1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8地面变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
1、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主动配合班长完成本班相关的各项工作和班长的指定任务。
3、接班后,要认真检查总开关、分路开关、各仪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安全运行。
3、严格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操作高压时,必须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并保证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5、爱护设备、绝缘工具、消防器材,保持室内设备清洁卫生。
6、搞好变电所保卫工作,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对参观、检查人员要认真进行登记。
7、变电所电压超压 10%或欠压 5%时,应立即向主管技术人员汇报。
8、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29车工安全责任
1、负责备品配件的车削加工。
2、熟悉图纸和工艺,按图纸和工艺要求加工零件,发现问题及时回报,待疑点研究处理好再施工。
3、班终做到机床、工具擦净,工作场所打扫干净,半成品堆放整齐,锁好工具箱。
4、对工具、量具、图纸妥善保管,不丢失不损坏。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岗位,服从领导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6、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转,发生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
7、工作中应做好劳动保护,确保自身安全。
8、节约原材料,利用旧料代新料。
9、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2.30提升钢丝绳检查工安全责任
1、检查工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并掌握钢丝绳的检查方法。
2、了解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检查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5、应对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和调整,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6、检查工实行专绳专人检查制度,严禁漏检或替检。
7、认真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向提升机司机通报。
8、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9、检查工必须持证上岗。
10、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1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其他类工种(岗位)安全责任
2.4.3.1一般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掌握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意识,全面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认真履行国家、企业赋予从业人员做安全生产的权力与义务, 遵守企业各规章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业务技能。
3、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学习、了解、掌握自身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搞好工作中的联保互保、自我防护工作,做到“四不伤害”。
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做的工作,履行好岗位责任制。
5、听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员的指挥。
6、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7、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2.4.3.2澡堂看守工安全责任
1、负责更衣室职工衣物的看管工作,发生失盗现象立即报告。
2、负责池水的更换、调温,做到池水干净,水温适宜。
3、负责更衣室浴池内外卫生打扫工作,做到地面光,墙壁净,门窗清洁。
4、及时制止违反澡堂管理制度的现象,如有不听劝说者,及时向
班长反映,立即作出处理。
5、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开始工作。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第二编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编制指南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实现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在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以企业名义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同时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目标、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区队的指标、各基层区队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情况。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应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企业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矿井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 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签订一次。职工安全承诺与本人工资挂钩兑现。
四、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
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五、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
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
六、煤矿企业每年年末要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1.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 号)的要求(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 15 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
低于 30 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 50 元)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 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四、明确安全投入资金的用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
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
五、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 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
六、每年年终,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
七、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
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坚持“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二、明确执行部门。安全奖惩工作由公司(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三、明确奖惩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奖罚标准,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四、明确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五、明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应有从重处罚措施;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处理)。
1.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二、明确要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三、明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报批程序与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明确煤矿企业内审的方式、会审工作主持人、会审组织部门, 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核责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五、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和考试,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并考试,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和学习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六、明确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七、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八、明确提出紧急情况时立即撤出人员的措施,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
1.5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培训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格执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二、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
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三、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明确规定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的培训时间、时长,以及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九、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6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频次。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主持与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 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议题。安全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得将其它工作列入主题,保证会议质量。
四、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令等;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上月或前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点”。
五、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责任落实表,按照“五定”
(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的原则落实到位, 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严格监控管理。
六、会议记录与纪要。矿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确定的安排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1.7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措施。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
三、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必须召开隐患整改会议,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五、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群监网员、青安岗员查出隐患同样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六、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
七、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视具体情况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权, 在检查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九、安全隐患整改后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
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做到闭环管理。
1.8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明确责任人。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一)明确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所需人员、技术、资金等的有效投入。
(3)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负责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
(5)利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6)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 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
(8)其他相关工作。
(二)明确副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
(3)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 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评估。
(4)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
(5)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完成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明确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
(3)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
(4)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5)完成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明确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为煤矿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标准, 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其它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三、明确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可划分为:准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检查分析及改进。
(一)准备工作。煤矿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制度。对煤矿领导成员进行责任划分,根据业务分工划分各自的辨识单元,组织工作组人员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相关知识,收集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案例、隐患排查记录及档案等)。
(二)危险源辨识。煤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做到无遗漏。
(三)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等级,确定重大安全风险。
(四)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五)检查分析及改进。矿长每月、分管矿领导每旬对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评估不准确应及时进行完善,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应及时进行改进。
四、划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应重点辨识待设计水平、采(盘)区、工作面地质条件,以及潜在的重大灾害因素。
(2)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高危作业、待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复工复产时存在以及带来的安全风险。
(4)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以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区。
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
(一)安全风险辨识方法。可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专家评议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方法综合判定。
(二)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分级。一般为四级:重大风险(1 级风险)、较大风险(2 级风险)、一般风险(3 级风险)、低风险(4 级风险), 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三)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的绘制。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绘制矿井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一般采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绘制。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成后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估结果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二)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三)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四)启封火区、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
(五)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八、公示公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
九、持续改进。矿长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存期限,存档备查。
十一、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的内容应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煤矿领导带班过程中,严格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煤矿其它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十三、处罚原则。对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给予罚款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
(二)安全风险辨识不认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管控措施落实不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
1.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定义。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其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二)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四)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
(五)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
三、排查计划、方式、时限与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和存档。
(一)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
(二)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三)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六)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隐患台账管理。
(八)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 定期归档。
四、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一)判定依据。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第 85 号令)执行。
(二)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五)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六)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区(队)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
五、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督办、验收销号和公示监督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指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升级成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升级成由矿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督办。
(三)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
号;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
(单位)。
(四)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采用公告专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QQ 群等媒介,及时公示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
六、资金保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留设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七、宣传教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八、统计分析。矿长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措施。
九、考核落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行落实。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矿办公楼, 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二)举报要求
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举报受理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并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四)举报奖罚
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举报事故隐患 的经查实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举报并经查实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对 虚假举报,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做到替举报人保密。
十一、信息化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不能被篡改或删除;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立卷归档。
1.10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二、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
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11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强制规定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检身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制止该人员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二、对检身员工作态度、工作内容、记录等事项提出要求。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明确入井、出井人员清点、记录。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1.12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核定人数。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核定人数的依据。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四、考核。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五、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
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六、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1.1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煤矿必须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带班人员范围。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如: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二、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个。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在制度中必须明确。
三、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四、带班纪律。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五、带班人员职责。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必须做到
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如实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六、考核及相关规定。由矿安委会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 报矿长审定后执行。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不能完成规定带班次数的,给予罚款处罚。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 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给予罚款处罚。
七、下井带班交接班规定。下井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职责。下井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当面进行交接班, 严禁电话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提前通知接班领导到现场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 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工作,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下井带班记录与档案管理。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内容包括: 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下井记录、档案应一一对应。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损毁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下井带班公示。下井带班人员应在井口和调度室显著位置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公示内容:当天(班)公示带班领导的姓名、带班班次、区域。月底公示当月带班领导带班次数及班次。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领导下井带班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矿
安委会办公室举报。
1.14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
为更好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全员安全防控作用, 根据《煤炭法》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群防群治参与人。每位职工都应自觉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关心现场的作业环境和隐患整改,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安全员,积极配合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发动群防群治工作的形式。采用宣传、教育培训等措施不断强化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提高群防群治的效能;充分发挥职工家属的安全协管作用,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二道防线;组织签订家属安全承诺书、员工联保互保责任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每个班组必须按规定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群众安全监督员。煤矿工会要不断强化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及管理,认真执行群众安全监督员井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整理、分类、反馈、监督整改工作。
四、青年安全监督岗。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建设。把优秀的青年职工吸纳到青年安全监督岗队伍中,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工素质提升,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工的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训练。
五、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揭险情、订措施、堵漏洞,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班组每日上班前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事故隐患分析和安全状况讲评;定期开展无事故竞赛活动。
六、职工应做到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有权停工并撤出危险区域。
七、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的人员要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对违章作业者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形成一个群防群治的良好环境。
1.15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基本要求中“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班组安全建设中“建立安全承诺制度”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人员范围。实行安全承诺的范围为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所
有人员。
二、安全承诺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矿长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 区队长向本区队职工公开承诺,班组长向本班组职工公开承诺,承诺书应进行公示;安全管理人员向矿长书面承诺,职工向班组长书面承诺,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内容。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 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一)矿长安全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安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的安全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保证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四、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 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每年 1 月份签订,有效期为 1 年。
五、安全承诺书由煤矿统一印制,承诺书最后应印有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六、罚则。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促进全矿井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炭企业(矿井)必须制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目的
二、管理机构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成员包括煤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区队负责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和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小组。
三、工作职责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指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煤矿达标规划,提交月度和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工作;对各专业进行达标验收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新活动;整理保管日常记录、台账,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等。
3.专业组:制定、实施本专业年度达标规划;提交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健全本专业各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范围、标准及评分办法
1.参加考核评级的专业为十一个,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
2.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各专业质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况,则根据工程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部门和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组人员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机电管理部门、通风管理部门、调度室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4.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实行动态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要将每次检查的记录及时存档管理,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
5.对于每次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由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统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明确创建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执行。
2.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纳入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
(2)用于整改各类隐患;
(3)用于表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
3.考核奖惩
(1)经考核验收达到目标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对领导小组及专业组人员给予奖励,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2)年度实现保持的,对领导小组及专业组人员给予奖励,未实现保持的予以重罚。
1.17图纸及资料管理制度
为保证图纸及资料的完整,防止图纸损坏、丢失,各企业(公司、矿井)应制定图纸及资料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图纸收集存档的责任人。
二、规定图纸资料收集范围及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建设资料、地质资料、测量资料、设计文件、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等,项目竣工资料、验收资料等。矿井生产资料、各类鉴定资料、各专业图纸, 各类规章制度、矿井管理制度、生产统计数据、劳动组织情况、财务数据、财务报表,隐患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作业规程、培训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组织机构、各级各类任命文件、人事档案;各类专项治理档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三、明确归档要求。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企业(公司、矿)形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代、册、盒),归档。
四、资料管理员必须保证资料图纸目录与资料图纸对应,保证随时能借阅、查询。资料员需定期检查与核对图纸资料情况。检查内容: 查看图纸资料有无霉烂,虫蛀等现象,也包括对图纸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
五、明确借阅规定。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资料室相关资料的需要由相关负责人或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其他人员不经领导同意无
权借阅资料。查阅资料后需放回原位,原则上借阅的图纸资料不得外 带,如需要,须办理借阅登记。借阅人员借阅资料前需在资料借阅登 记本上签字,并详细标注借阅图纸资料名称、份数,以备归还时核对。 借阅人员归还资料时必须由资料管理员检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或损坏, 待检查借阅资料完整归还后存入资料室,并进行登记。
六、资料室要设专人负责资料的保管工作,应备齐必要的存档设备(档案盒、档案夹、资料目录)。资料室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无关物品。资料室要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工作。
七、认真做好图纸、资料的保密工作。
八、地质资料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按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制度相应规定执行。
1.18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煤矿企业(公司、矿、矿井)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确定事故统计部门,按事故类别建立事故统计台账。
二、事故统计台账要将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现场状况、 损坏程度、影响范围、处理过程、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录清楚。
三、各部门要根据统计资料加强对事故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统计应明确时间(月、季、半年、年),及时统计,分段汇总,按段分析,及时通报。切实做到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月统计报表和年统计报表由相关部门报送给企业
负责人。
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对事故统计分析的结果要通报到全矿各班组,各班组要组织集中学习传达到各岗位人员。
六、事故专题分析会,由企业(公司、矿、井)分管负责人主持。七、安委会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针
对事故类型、特点深入分析,查找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八、安委会(管理部门)每年底对事故统计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次年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1.19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公司(矿井)的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职能,落实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含:
一、安委会的组成。集团公司层级安委会组成应明确到子公司各部门,公司(矿井)级安委会组成应明确到部门人员。安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业主(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安委会成员,安委会成员分工明确。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 安委办要设专门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业务上直接受安委会管理。
二、安委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传达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及时布置、落实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公司(企业、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查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部署各部门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决定安全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提取资金有缺口时);审议安全奖罚标准;事故调查分析;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三、安委会成员的职责。明确安委会成员的职责:包括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也包括组成安委会的各部门。
四、安委会会议制度。明确规定安委会会议制度,至少每月上旬由安委会主任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委办全权负责安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人员通知工作,以及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室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安委会主任传达近期监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要求等,分析公司(企业、矿井)安全形势。安委会副主任通报公司
(企业、矿井)近期的安全状况。安委会各成员(常务委员)汇报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讨论当前存在的隐患问题或上级文件精神,最终形成决议并具体执行。安委会各参会成员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决议认真执行自己所辖范围的任务,并汇报完成情况。安委会讨论形成的决议,由安委办负责呈文,经安委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安委办负责安排落实执行。每次安委会会议或安委办会议,安委会主任都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评价,并给予奖励和惩罚。
五、安委会办公室职责。除上述工作外,安委办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各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生产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并向安委会反映。考核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收集、分析各部门安全活动日情况并备案。
1.20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制度
为了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职责明确,构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企业(公司、煤矿、矿井)
应制定操作层面的安全责任落实考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适用范围
明确提出考核办法适用于对企业负责人、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
二、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及目标考核的归口管理。
2、班组长对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各科、队对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4、各部门负责人对科、队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4、公司(煤矿、矿)安委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5、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班子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的考核状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资料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企业(公司、煤矿、矿井)相关考核办法执行,与收入挂钩。
三、考核方式
1、实行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考核分三级制,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科队对班组进行考核;班组长对岗位员工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1、考核按照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目标进行考核。
2、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职责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 100 分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9—81 分为合格,8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奖惩
1、考评优秀的和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核实后,按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2、对安全生产职责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了使煤矿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得到贯彻执行,煤矿应制定制度执行考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成立管理制度执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和考核。
二、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对考核对象关于煤矿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总整理。
三、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发现违反管理制度或执行管理制度不力的人和事必须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单,并监督其改正。
四、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22紧急情况停产(停工)撤人制度
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煤矿应建立紧急情况下停产(停工)撤人制度,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含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停止作业,以下简称停产) 撤人措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紧急处置
矿长必须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在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 不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将现场作业人员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等事故。
(二)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
(三)出现地震、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
(四)作业地点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
(五)井下作业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七)发生明火,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火势不能控制;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八)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强化制度落实
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按指定的制度落实,形成 常态化机制。明确调度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停产撤人再报 告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 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 令的决策权、处置权;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煤矿企业不得因从 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矿长要签署紧急情况停 产撤人授权书,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三、强化监督检查
明确公司(矿)安委会监督检查频次,对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矿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调度值班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将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奖惩逗硬。
1.23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及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为全面落实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和审批,企业应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
括:
一、目的。
(1)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保障矿井
安全生产。(2)作为事故处理和抢救人员的行动纲领。(3)便于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防止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明确责任。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制度中要明确编制牵头部门、参与(或协助)的部门甚至细化到人员。
三、编制提纲。
结合本矿井实际,明确矿总工办应预先编写《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提纲》,编制提纲应由矿长负责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编制提纲的要求。编制提纲应随矿井具体情况的变化、国家相关规程、规范的变化、政府文件下发情况等及时修改补充完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井概况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灾害预防和处理
(四)自救互救
(五)分区行动计划
(六)安全培训教育
(七)学习贯彻和要求
(八)矿井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
(九)地面器材库、井下消防库等消防设施汇总情况
(十)技术图纸及附件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扉页应载明编制负责人、审查批准人、实施负责人并签字盖章(企业公章),标明编制时间、有效
时间。因情况的变化而修改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填写时间。四、编制、审批和贯彻。
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采掘、地质、通风和机电等技术人员,根据矿井实际组织编制,经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明确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矿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专项培训教育,学时不少于 24 小时,培训内容包括:矿井概况、避灾路线、各类事故征兆及自救互救知识等。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下井作业。矿井情况一旦变化,应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全部从业人员学习考试。培训考试必须留下档案备查。矿井必须按照《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并形成演习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已批准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 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1.24班组安全建设制度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是煤矿企业为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效能,通过制定和实施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推动实现班组安全生产、质量达标、职业健康绩效目标的管理工程。制定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应包含:
1.24.1班组班前会制度
1、每班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队领导要分头参加各班组班前会,班组全体成员要准时参加,迟到的必须处罚, 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上班。
2、班前会必须点名,点名时班组成员要起立答“到",待点到下一人时,自动坐下。
3、队领导和班组长要注意观察每名员工的安全思想状态,对有情绪波动、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情节的不准上班。
4、班组长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 会议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指示;
(2)贯彻有关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上个班工作完成情况、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因素; (4)布置当班工作,强调具体工作要求、 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协调
处理的事项;
(5)征求员工对当班工作安排的意见,听取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6)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互保联保与安全防范措施等。
5、入井前安全宣誓
由班组长带领,所有参会人员应起立,脚跟并拢,脚尖分开呈 60 度,挺胸、抬头、收腹、腰直、肩平, 右手握拳举起, 进行庄严的安全宣督。
(宜誓词:为了自己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团圆,为了企业稳定发展,我一定时刻注意安全,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 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安全生产做贡献。)
6、班组长负责做好班前会记录,并适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做到“谁主持、谁负责、谁记录、谁落实”。
1.24.2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1、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参加班前会,对布置、安排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等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
2、班组长下井跟班,必须坚持做到与员工同上同下,严禁迟下早上。下(升)井时,班组长带队,班组成员列排行走,做到秩序井然。
3、进入作业现场后,班组长必须查看交接班、 巡回检查等记录, 详细掌握上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排査工作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并安排落实整改措施。
4、班组长必须依据班前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保证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5、当班工作时间内,班组长要巡视全部所管理的岗位, 检查各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等要求的执行情况;生产、工作现场集中的班组,要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主要工作或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督;班组生产、工作岗位不集中的,班组长要做到班前、 班中班后进行检查;要及时掌握、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并协调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当班结束后,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对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必须填写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1.24.3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1、当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现场无大隐患,无严重“三违”,无安全事故。
2、推行"两票三制”和“手指口述”,进一步安全确认,搞好文明生
产,规范职工行为。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品以上,优良品率不低于 50%。
4、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齐全,综合完好率达到 95%及以上,待修率在 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防爆率 100%,小型电器合格率 95%以上,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 100%。
5、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程》规定。
6、施工图板、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危险源辨识、重大安全风险公告等牌板齐全完整,填写准确,清晰洁净。
7、班组长日志、班前会议记录、“五好班组”活动记录,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8、作业现场卫生整洁,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1.24.4班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査治理制度
1、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隐患信息通知卡或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2、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3、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4、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调度室。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
扩大。
6、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调度室,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7、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8、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9、班长升井后,要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
况。
1.24.5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1、推行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是为了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和判断班组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及时发现、消除和治理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一般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承担,
必要时也可组织全班人员参加。
3、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分为班前安全评估,班中安全评估与班后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要点主要有:
(1)作业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员工出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证上岗; (3)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带整齐;
(4)机电设备是否完好,保护装置是否可靠,运转是香正常; (5)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6)规程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工作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 (8)工程质量是否动态达标;
(9)文明生产是否达标; (10)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4、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子以整改,消除隐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1.24.6班组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长要在最短时间内向跟班队长、调度室、值班队长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2、班组长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事故发生后,班组长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情况的,
从重处罚。
1.24.7班组安全检査制度
1、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或由班组长、班组安检员、班组群监员联合组织检查,对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及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班级安全检查必须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每班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变化规律安排检査时间,落实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要特别注意检修设
备、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检査必须全面査找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4、班组安全检査形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按人员分为自检、互检、专人检査,也可按时间分为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或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査等。
5、班组安全检查必须对照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标准、 精细化管理标准等相关的标准要求严格进行。
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班组长亲自组织及时整改,班组不能整改的,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7、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给子相应处
罚。
8、班组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全而掌握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台账
要有相互制约的签字手续。
9、月末班长负责组织召开班组月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和布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1.24.8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1、班组安全奖惩制度是针对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实行安全否决权,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员工搞好安全生产。
2、奖励
对于在以下方面做贡献的员工应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包括给予荣誉奖、物质奖,也可向上级申报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措施, 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
(2)敢于制止“三违"行为,并帮助后进人员取得明显进步的; (3)主动排除事故隐患, 避免事故发生的;
(4)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沉着冷静、处置得力,对防止事故扩大做出贡献的;
(5)在安全生产上有革新发明,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 (6)在安全竞赛或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的;
(7)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或矿采纳应用的; (8)在“师带徒"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3、惩罚
对于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的员工要给予处罚,惩罚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检讨和罚款,同时也要向上级申报惩罚。
(1)不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规程措施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出现“三违”行为的。
4、挂钩
班组要把员工个人的先进、晋级、奖励等与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挂起钩来,凡受到惩罚达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事故的,不得评先进和发安全奖。
1.24.9班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制度
1、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的目的: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勇于创新、建功立业,成为企业技术尖兵,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培育一流人才,创出一流业绩。
2、积极组织参加公司、矿、队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活动。组织要制定详细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细化岗位练兵与
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取得实效。
3、设置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的科目,认真做好量化考核及评分标准,确保公开、公平、 公正,力求达到练兵活动的目的。
4、开展各岗位业务及技能竞赛,以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技能比赛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检验员工在各岗位学习业务和技能的成果。
5、各工种应熟练掌握本职工作业务和技术,切实增强参加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信心和责任感。
6、参赛选手要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要领,成为本职工作当中的行家里手。
7、对岗位练兵活动要进行总结,在业务竞赛的基础上,评选先进业务能手,并进行表彰奖励,并报名参加上级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成绩。
1.24.10班组交接班制度
1、按矿井工作制度,坚持八小时(或六小时)工作制度, 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跟班队长、班组长及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交接班的,严肃处理;其他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3、交接班前,交班班长必须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四不走”,即:存在隐患不走、隐患处理不彻底不走、没有给下班交待清楚不走、施工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走。
4、交班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以下问题必须由交班班长在现场向接班班长交代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1)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的指示;
(2)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未完成的主要工作; (3)没有整改的隐患;
(4)现场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5、交接班中,交接双方班长必须认真检查、验收现场安全质量,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班长应当上报跟班队长协调处理。
1.24.11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 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 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 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
1.24.12安全举报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全员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矿主要领导(矿安监科)和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3、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定金额现金或物质奖励。
4、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 (4)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 (5)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
(6)领导带班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提前升井的; (7)员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
(8)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 (9)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5、受理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认真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认真做好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月底兑现,多人联名举报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具他署名人领取,在安全奖中支付。
8、受理单位或个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査处。
1.24.13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始终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 25 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
项目.共 20 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 15 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 40 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 分以上(含 95 分)为“明星员工";
(2)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先进员工”;
(3)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合格员工";
(4)80 分以下(不含 80 分)为“不合格员工”。
8、绩考奖罚
各单位对评为“明星员工”、"先进员工”进行奖励; 对评为“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罚。
9、绩考资料
由区队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10、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计划和具体组织工作,党群、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24.14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1、班组安全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班前会要及时组织安全培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每月必须考核一次。班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定班组学习计划,队长监督执行。
2、班组学习培训由班长亲自组织和讲解,或由技术员代讲, 全体成员共同参加,实行实名考勤。学习培训有记录,考核有试卷。3、班组学习的内容应包括: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技术措施、“三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急救援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4、大力组织开展“师带徒”活动,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促使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全面提高实际操作技能。5、员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参加班组学习培训合格,否
则不得上岗:
(1)转换工种的;
(2)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验收员等关键岗位上岗前;
(3)休三个月及以上长假需复工的;
(4)出现“三违”行为被停工学习的;
6、班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1)出现严重“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
(2)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3)作业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4)员工出勤率低,满足不了安全生产的;
7、班组学习培训考核必须严格,不得弄虚作假。十五、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班组员工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必须全面落实班组权力和班组责任。
七项班组权力的具体内容为:
(1)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安全均衡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命安全或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岗位,并及时汇报。
(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错误命令,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表彰奖励。
(5)对严重违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员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呈报处理意见。
(6)对企业各级领导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向职代会或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
(7)对企业发展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活动有建议
权。
七项班组责任的具体内容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命令、企
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要求。
(2)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好现场交接班、班前会、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各项工作。
(3)全面完成班组承担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做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生产现场文明作业。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高效、文明作业。
(5)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的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管理图表。
(6)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
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7)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搞好互助互济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不断陶冶员工情操,培育班组特色。
2、全面落实班组员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1)带班领导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领导早升井,工人有权早升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 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
工;
(9)不配齐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开
工;
(10)避灾路线未标示或标示不清,工人有权不下井。
3、明确班组长的主要职责,突出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班组长的主要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及
其他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制者;
(2)实行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方法,最大限度的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管理、生产经营技
术指标;
(3)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谈话活动;
(4)与技术员一起拟定班组达标升级规划,带领班组全员职工积极参加班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组织好班组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自觉接受群监网、群安岗监督员的安全监督,支持监督员搞好岗位督查;
(6)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账、图标等的记录情况。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
(1)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
(2)有检查员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权;
(3)有对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资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
(4)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4、企业(公司、矿、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班组员工权益的教育宣传,保障班组员工行使权利。
5、班组员工的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其权益是企业的共同责任,企业(公司、矿、井)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班组安全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1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一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
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和兼做主要行人巷;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使用。
四、煤矿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通风工作例会,总结安排年、季、月通风工作,并有记录。煤矿每月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通风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五、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煤矿各区域内通风设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工负责日常检查;施工单位对
本区域内通风设施负管理责任。
六、煤矿准备采区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相关人员会审,煤矿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七、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 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反风演习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
煤矿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
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八、矿井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煤矿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井下全面测风,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九、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煤矿全负压通风的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负责人和煤矿分管领导批准。
三、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 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应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功率、风筒长度、风机的吸风量、安装时间以及负责人;局部通风机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现场交接班,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 至少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
五、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的使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 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 严肃处理。
六、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因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七、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八、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
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九、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十、瓦斯检查工要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或风筒脱落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瓦斯检查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撤人并设置警戒。
十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2.3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及时填写测风旬报和月报,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三、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测风人员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 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
四、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仪表必须经
过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五、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 10m 内无风流分支、汇合;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 4m,应有明显标志。
六、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2.4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结合相关要求,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
进行计量检验。
二、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三、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2.5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相关要求, 为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防治贯通事故,巷道贯通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巷道贯通前应制订贯通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
队及有关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安检人员、通风人员必须进行贯彻学习, 否则不准进行贯通作业。巷道贯通前,两巷道距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距离时提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向通风、施工区队下发贯通通知书。
二、施工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相向掘进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工作,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工作正常进行。
三、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 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四、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布置警戒,且必须有测风员进行现场测风。
五、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 方可恢复生产。
2.6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并结合相关要求,为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设施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采掘布署和矿井通风系统的需要,由通防技术员按要求下发通风设施安设通知单,通风队负责按要求对井
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施工和维护,并完善附属设施(栅栏、检查牌、禁止牌、检查箱等),做好记录,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每组风门必须联锁,任何人不得将同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
三、不用的通风设施,通风负责人应安排及时拆除。
四、通风设施的安装和拆除由通风队负责,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井下风桥、密闭、调节风窗等通风构筑物。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处罚。
五、瓦斯检查工负责每班对瓦斯检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通防队每旬进行一次旬检,并认真填写检查牌板和记录,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六、在用通风设施必须全部绘制在通风系统图上,做到图纸与现场相符。
七、通风设施必须进行牌板管理和台账管理。牌板要将在用设施的构筑时间、位置、质量、用途填写清楚;台账要把井下所有设施逐一进行登记,要将设施构筑时间、竣工时间、竣工验收结果、位置、用途和拆除或报废时间记录清楚。
八、调节风窗在风量调好后,必须固定,保证风量分配合理。
2.7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相关要求,为杜绝或减少无计划停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主要通风机司机、调度人员要填写无计划停风记录。记录应注明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等。
三、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人员进行认真追查,查明无计划停风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四、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账”,
形成会议纪要。
五、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处罚结果进行全矿井通报。
2.8风筒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为加强风筒管理,落实要求、细化标准、明确责任,风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二、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 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 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四、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五、风筒实行编号管理,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
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入库。
2、风筒编号工作由专人负责编号及维护,新铺设的风筒在该风筒开始供风的第一个班内完成编号工作。
3、风筒编号由交叉风筒后的第一条起向出风口方向按自然数依次编号,编号从1开始,数字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的“阿拉伯数字”填写在行人侧便于看到的位置,字迹工整,便于识别。
4、当规定的风筒接头编号填写处有淋水时,编号填写在距淋水边缘50cm-90cm处,确保编号清晰,不被水淋,当淋水大,覆盖整条风筒时在该风筒上方用风筒布或其他设施遮挡引流,或通过挂设编号牌板的方式确保风筒至少有一处可填写编号。
5、发现风筒编号不清应重新填写清楚。
2.9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
为加强盲巷管理和巷道启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m)的巷道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二、临时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恢复通风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和排除瓦斯工作。
三、长期不用的巷道,停风后必须及时封闭,在密闭前必须断开轨道、风水管、电缆;瓦斯检查工应定期在墙外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四、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编号管理。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
样和检查瓦斯,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 5m,能进行有效的扩散通风,进入栅栏检查前,要测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要求方能进入。
五、盲巷内如果有涌水,砌密闭墙时,应根据水量设置流水口并设反水池,保证不漏风。
七、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密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密闭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通风队负责井下密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对井下所有密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所有密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三、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样和检查瓦斯,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四、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说明拆除
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
五、密闭构筑质量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六、井下永久密闭必须留设温度观测孔、瓦斯观测孔和设置导水管(槽);每隔 10 天进行观测一次,由通风技术员配合瓦斯检查工进行观测,做好数据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采取措施处理。
2.11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为加强主要通风机管理,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确保 24 小时现场值班,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通风机的性能,风机的操作及反风操作,风机事故的排除等有关知识。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一台正常连续运转,一台完好备用。
三、机电队要按规定进行倒机,每次倒机前必须通知通风队, 通风队按时派人进行测风。
四、需要调整风量,改变主要通风机频率或前导器角度必须由通风队写出书面申请,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节, 同时通风队进行井上、下测风,确保风量满足要求。
五、矿井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反风演习,检查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效果。
六、煤矿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
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七、主要通风机一旦因故停风,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启动备
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备用风机不能正常启动,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打开防爆门,采取自然通风。
八、调度室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汇报后,要立即通知井下各施工地点的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掘进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全负压通风地点后将局部通风机停掉,并指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警戒, 禁止人员进入。
九、主要通风机因故停风,矿值班领导、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力争在最短的时期内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各施工地点严格按有关
规定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和送电。
2.12反风演习管理制度
为加强反风演习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反风演习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主要下内容。
一、生产煤矿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煤矿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二、反风演习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并报煤矿审批。
三、反风演习前,必须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人员对风井和井下的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反风演习前,必须召开反风演习专题会议,落实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
五、反风演习时必须由矿长担任总指挥,总工程师协助,通风、机电、生产、调度、救护等部门人员密切配合。
六、反风演习时间不少于2 小时,必须测定反风时的煤矿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
七、反风演习结束,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检查煤矿各作业点的通风、瓦斯情况。
八、反风演习后编制反风演习报告。
3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3.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结合相关要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瓦斯检查工。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及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按照《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
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工作面20m内的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大于50m。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四、瓦斯检查工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五、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 凡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
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现场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三对口”。
六、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七、瓦斯检查工出井后将填写完整并签字齐全的瓦斯检查手册, 交通风值班人员审核整理存档,存档时间不小于2年。
八、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九、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
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3.2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
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三、交接班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五、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六、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七、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3.3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要求,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
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二、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
时。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
4、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三、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四、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
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3.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并结合相关要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 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二、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管理部门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
术措施进行排放。
四、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
3.5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相关文件及要求,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二、若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按照《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分级
处置管理办法》分级追查。
三、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五、对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六、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3.6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瓦斯检查日报必须送矿长、煤矿总工程师审阅”, 为确保审签程序的规范运行,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总局86号令)第八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的规定,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瓦斯检查日报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并有记录。
二、瓦斯检查日报的内容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一炮三检”等情况。
三、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在审核瓦斯检查日报时, 要将当天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呈报瓦斯日报时,要将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矿长、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分别审签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 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五、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瓦斯检查日报提供的信息,对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进行批示和签字。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将每天的煤矿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一份, 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七、经领导审阅后的瓦斯检查报表,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要按月整理存档并研究分析当月井下瓦斯赋存规律和涌出量变化。
八、瓦斯检查日报审签过程中,煤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如遇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通风管理部门副职审签;煤矿总工程师出差由生产矿长审签;如遇矿长出差由其委托的副矿长审签。
九、如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应及时逐级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应针对各级领导对瓦斯日报的批注意见及时安排落实,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
3.7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为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相关要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瓦斯治理抽采工程应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达到抽采条件的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施工, 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工作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三、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岗位责任制、抽采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四、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要求。
五、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运行和备用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换1次。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向调度室报告。
六、抽采瓦斯系统因检修、管路维护和切换、闭锁实验等原因有计划停运时,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七、瓦斯抽采必须纳入生产接续计划,根据抽采接续计划制定生产接续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八、抽采单位必须定期对抽采系统、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有检查记录。
九、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十、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要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十一、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十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十三、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十四、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3.8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 (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三、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3.9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为规范瓦斯抽采达标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结合相关要求,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明确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等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的主要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设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三、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四、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及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五、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六、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 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数量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s。
七、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八、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九、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
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第十一条要求的;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第十八条要求的;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第十九条要求的;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十一、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3.10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二、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4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4.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八十七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四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三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
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 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六、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 次,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七、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八、煤矿应当为接触粉尘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4.2粉尘检测制度
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86号令)第七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的规定,粉尘检测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按要求配备测尘设备和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采样点布置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二、测尘人员负责煤矿粉尘浓度的测定,及时填写数据,按要求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
三、测尘人员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四、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次,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五、及时分析粉尘浓度变化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
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六、测尘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熟练、记录详细, 数据准确。
七、测尘人员在测尘的同时应检查井下综合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对煤尘进行爆炸性鉴定工作,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生产煤矿每延深一个新水平, 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二、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三、隔爆水棚的设置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的要求。
四、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棚区长度、断面、棚距、水袋数、水量等参数。
五、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规定。
六、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巷道刷浆。
5防突管理制度
5.1防突计划管理制度
为加强防突工作的计划管理,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预防突出事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防突计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煤矿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煤矿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二、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发展规划的同时, 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突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三、防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同期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四、根据季度计划安排,每月月底之前应编制下月的防突措施月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长审批下发实施。
五、根据采掘计划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安排。
六、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防突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确保抽、掘、采平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七、石门(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5.2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为加强防突管理,预防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防突措施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治突出措施,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在编制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
4、防突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瓦斯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区域验证(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爆破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组织措施,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图、保护关系图、防突技术措施设计图、通风系统图。
二、防突措施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好的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严重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按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3、如现场因地质构造等发生变化,已审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满足生产安全实际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人员)提出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
序重新审批。
三、防突措施的贯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由主管队长组织学习贯彻,由工程技术人员认真进行讲解,学习贯彻后组织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试卷、成绩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备查;补充修改措施,由施工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贯彻考核,要有相关记录备查;凡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严禁上岗。
2、除施工单位以外的其它有关单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贯彻。
3、在每班的班前安全会上,值班领导要组织负责实施防突措施的人员学习措施,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特别注意事项进行重点讲解。
4、防突管理部门、防突区队、防突工、瓦斯检查工、安检员等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生产、安检、机电管理部门以及施工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5、各分管副矿长必须按防突措施的要求安排防突工作,凡是防突工作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施工。
6、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防突管理部门等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定期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杜绝违章行为。7、施工单位每班都要开展与本队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
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背、护质量,“三专两闭锁” 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瓦斯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以及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查出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5.3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为加强防突管理,预防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防突部门、地质部门在实施防突措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收集现场地质资料、瓦斯资料和防突措施的参数等资料。
二、在煤矿每次发生突出、压出和喷出等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后,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突出的煤(岩)量、涌出的瓦斯量、突出孔洞的形状、突出地点的煤层情况及地质构造等资料, 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三、收集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作一些必要的现场素描示意图。四、收集资料出井后,要将收集的资料整理成台账或卡片。
五、区域或工作面建立防突措施实施的资料台账或突出台账和卡片,进行归档。
六、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5.4防突分析制度
为加强防突管理,预防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防突分析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突部门、地质部门在实施防突措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收集现场地质资料、瓦斯资料和防突措施的参数等资料。
二、在煤矿每次发生突出、压出和喷出等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
后,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突出的煤(岩)量、涌出的瓦斯量、突出孔洞的形状、突出地点的煤层情况及地质构造等资料, 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三、收集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作一些必要的现场素描示意图。四、按区域或工作面建立防突措施实施的资料台账或突出台账和
卡片,进行归档。
五、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5.5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防突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确保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做好防突措施工程的现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部门、防突职能部门及防突工程现场验收人员对防突工程施工的三级监督验收机制,保证防突措施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分析并督促整改。
三、防突业务部门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日常安全检查内容, 定期或不定期对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防突机构人员要随时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
移动现象,掘进(回采)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牌板吻合等。
四、区队长、技术员根据煤矿防突跟班规定,做到防突措施施工全程现场跟班,及时解决防突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现场瓦斯检查工、安检员对防突措施施工、措施效果检验环节进行监督。
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现场无人员跟班、防突施工设备不完好、防突钻孔未按设计参数施工,要采取补孔、停止作业等整改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6防突工作保障制度
为使防突工作所需的资金、材料、物资和人员得到保障,确保防突措施的落实,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防突工作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突机构和配齐防突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煤矿每月在安排资金、材料计划时,必须下达防突措施资金、材料计划。
三、根据实际需要配齐防突所需的钻机和防突仪器仪表及装置。四、供应部门必须按防突工作计划和每月防突工作分析会的要求,
对防突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和零配件及时保证供给。
五、在安全费用中列支防突专项资金,资金由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六、防突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设计要求,按照防突所需设备、材料的年度、
季度、月度计划严格使用。
6防灭火管理制度
6.1煤仓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仓防火管理,预防煤仓火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煤仓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煤仓使用照明灯必须为煤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煤仓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采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堆放垃圾杂物。
二、在煤仓上口装设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实时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含量、煤仓温度,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煤仓周围必须装设消防管路及三通阀门,三通上连接的软管必须能覆盖煤仓周围。消防水带必须使用耐高压材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四、设置专用的防火器材存放点,配置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等, 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五、原煤仓应保持一定的存煤,尤其在停产期间,必须保留原煤仓三分之一的储存量,不可放空通气。
六、每班必须由专人负责对煤仓进行全面巡视一遍,记录好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甲烷浓度,以及消防管路、灭火器材完好情况。
七、地面煤仓需进行电气焊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气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仓。
6.2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矸石山防火管理,预防矸石山自然发火,根据《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 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 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矸石山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的主导风向上风侧,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二、对矸石山堆积的矸石,要作封存处理,尽量减少外露,避免火灾发生。
三、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六、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
七、设置专人负责对矸石山进行管理和巡查,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分管领导, 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灭火。
八、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
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九、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
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十、对矸石山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6.3木料厂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木料厂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 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 木料厂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木料厂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二、木料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三、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四、木料厂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暖火炉。
五、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 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六、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七、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八、木料厂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50m有三通、闸阀。九、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
6.4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的规定,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二、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五、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六、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
燃材料上。
七、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八、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 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线及插座。
九、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6.5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井下自然发火的监测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的规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严格按照煤层自燃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二、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风队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五、当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
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六、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八、回采、掘进工作面出现温度和一氧化碳超过规定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做好调压后有关参数的观察和记录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九、防火密闭以内的气体、温度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流水温度也要进行测定。
十、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必须立即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
十一、对全矿井自然发火危险区进行定期、系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 观测内容为:CO、C02、CH4、0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十二、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每7天取样一次进行化验室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煤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 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十四、教育煤矿职工了解煤层自然发火的征兆,如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6.6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具体由通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五、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嘴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六、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清原因后进
行维修和更换。
七、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 要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要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
置。
八、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九、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 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十、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拴、室外消火栓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一、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
6.7电气焊审批制度
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电气焊审批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三、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
四、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五、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六、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七、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 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八、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九、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6.8火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火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
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二、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三、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四、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五、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六、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七、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八、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
九、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十、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7.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 计算机应用技术、电气防爆技术和控制技术等多种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领域应用的产物,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机电设备的利用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矿在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设置甲烷、一氧化碳、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火焰(抽采)、流量(流采)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
二、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
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四、监控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断电控制设备时,安装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
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电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五、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宜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监控分站(断电仪)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内,安设时应垫支架, 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七、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八、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 1 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 15 天至少 1 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功能每 15 天至少测试 1 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
1 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九、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 6 个月,必须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 8h 内对 2 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 24 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
(一)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
1、开机前检查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
4、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项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5、做好设备清洁工作。
(二)周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
2、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
3、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
(三)月维护的主要工作:
1、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
2、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
3、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
(四)年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
2、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
3、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
4、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
5、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
7.2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制度
煤矿制定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面监控室(中心站)
1、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实行双机热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 分钟内自动投入工作。
2、监控室(中心站)必须实行两回路电源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监控室(中心站)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并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监控室(中心站)应设置录音电话;
6、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二、 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监控室(中心站)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每天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2、监测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监控室(中心站) 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人员,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
3、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
4、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瓦斯超限、误报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
7.3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巡回检查,是保障安全监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煤矿在制订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持证的人员担任。
二、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 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巡检记录。
三、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四、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 100%,线路吊挂、设备清洁等符合规定。
五、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六、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严禁违章作业。
7.4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值班工作是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监控
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制订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三、值班人员必须拒绝非机房人员或不相关管理人员进入机房; 对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被删除。
六、值班人员不得携带光盘和 U 盘上机运行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八、值班人员有权阻止非机房人员上主机操作。
九、值班人员每天必须打印监测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
十、监控主机必须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转,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十一、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显示屏的各种信息;遇到报警情况,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矿领导。
十二、值班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
十三、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 并签字确认。
7.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号的准确性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任何异常情况均有可能造成安全风险陡增,及时排除异常和分析异常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制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上报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收集工作,实时监测煤矿甲烷浓度、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瓦斯抽采泵运行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闭和重要设备馈电等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矿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报告,同时须将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上一级监中心)。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当班值班员是矿井甲烷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 12 种:
1、甲烷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机;
3、局部通风机停机;
4、风门开启未关闭;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级监中心)上传数据的;
7、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传感器设置位置不当;
9、出现异常未向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四、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甲烷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 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上级监控中心)并同步电话录音,书面报告须有煤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监控系统值班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煤矿有关领导,及时报告“指令”执行情况。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制, 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负责。
7.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资料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验推广、事故分析最原始的依据。煤矿在制订安全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监控系统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
二、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日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签字。监测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所测物理量名称;
5、平均值;
6、最大值及时刻;
7、报警次数;
8、累计报警时间;
9、断电次数;
10、累计断电时间;
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
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所测物理量名称;
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
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四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
3、传感器设置地点;
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
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6、校准气体(标准气体)浓度;
7、断电测试结果等。
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修改。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 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六、安全监控系统每3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七、图纸和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7.7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具有实现对煤矿井下人员实时跟踪定位, 移动目标监测查询、人员安全保障及统计考勤等功能。人员定位系统, 能够清楚掌握每个人员在矿井下的位置及活动轨迹,可利用系统的日
常考勤管理功能,对全矿井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同时,也可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科学依据。煤矿在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装、使用
1、矿井各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
入方向的要求。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识别卡的备用数量不少于正常使用数量的 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二、维护、检修
1、 为保障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分站、读卡器、线路及相关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 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巡检记录。
3、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巡检, 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 100%,线路吊挂、设备清洁等符合规定。
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严禁违章作业。
三、值班
1、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3、值班人员必须拒绝非机房人员或不相关管理人员进入机房;对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4、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
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5、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被回收。
6、值班人员不得携带光盘和 U 盘上机运行操作。
7、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8、值班人员有权阻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或上主机上操作。
9、值班人员每班认真填写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日志。
10、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显示屏的各种信息;遇到报警情况, 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矿领导。
11、值班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
12、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 并签字确认。
13、人员定位系统每 3 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
质保存时间不少于 2 年。
8矿井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8.1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 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 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二、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一台加 20%的备用量。
三、煤矿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存入换衣箱内。
四、煤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量程最大为 100%甲烷浓度的便携式光干涉甲烷检测仪。
8.2风速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风速表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低速风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
二、下井前首先对风速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要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不要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三、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检定。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速表,必须统一送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检定。
8.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井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
二、矿井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具有电压显示功能。
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
四、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 7
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
五、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 15 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六、仪器精度校准。各煤矿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工具,每 10 天对其进行一次标校。对仪器的定期调校、仪器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七、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浓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仪器量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八、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
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九、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应按维修、标校的工作量的大小配备; 便携式仪器的收发应设专人发放。
十、仪器到货后,矿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 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十一、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价进行赔偿。
8.4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自救器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自救器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二、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 5%~10%的备用量。
三、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和标重的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气密 性和称重进行验收,到货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每年由具备资质的安全 仪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检验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5%~10%。
四、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五、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矿井应建立自救器
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 0~45℃ 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
六、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七、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与发放人员一起进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损伤的检查。发现损坏时,应让维修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还发放室, 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二)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
(三)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四)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五)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
八、矿井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8
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 30 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九、地面仓库存放超过 5 年或井下携带超过 3 年的自救器应予以
报废处理。
8.5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粉尘采样器的配备、化验室的装备按规定执行。
二、粉尘采样器的维护:
(一)入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
(二)上井后应将仪器擦净,进行充电。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 应由专职修理技工负责检修。
(三)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倍加爱护。
(四)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环境测尘采样,粉尘采样器在现场工作时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
三、粉尘采样器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检定部门进行计量检定。
8.6通风、瓦斯仪器仪表调校检验制度
煤矿在制订通风、瓦斯安全仪器仪表调校检验制度时,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包括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对于在用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依照检测检验规定和相关检定规程以及检验报告要求的周期及时送检;对于维修后或使用中因某种原因可能改变其安全性能和计量特性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2、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主要包含计量性能检定和安全性能检验。矿用机械式风速表等未涉及电气安全的仪表,应检测其计量性能,必
须按检定周期,及时送经计量授权的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未经取得检测检验或计量检定合格的矿用风速表、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不得入井使用。对于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粉尘采样器、防突预测预报仪等的检测检验和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合理安排检测各类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验; 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4、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是矿井安全标准化工作之一,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5、矿井每年的安全费用中应有对安全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的费用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
6、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设备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 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对于人为损坏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标识者,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追查和处理。
9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制度
9.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是煤矿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煤矿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煤矿地测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管理部门,地测部门配备满足需
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煤矿地测部门每年、季、月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地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相应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及水患现状调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按时更新;当煤层赋存条件出现大的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相应报告。
四、各煤矿必须备齐区域与矿区地质资料及图件、台账,还应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五、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并提出防范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七、煤矿应每 3 年至少组织或安排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 次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
八、煤矿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9.2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
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是煤矿安全生产重要地质保障,对煤矿防范杜绝煤矿地质灾害和透水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2、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3、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 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4、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二、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2、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3、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
4、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区、老窑位置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5、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三、为有效控制超前钻孔和突出危险性预测距离及范围,对于每次超前钻孔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起始(终止)点,必须进行标注和挂牌上锁管理,杜绝超尺超掘。
掘进工作面标注超前钻孔和预测预报起始点,回采工作面标注预测预报终止点,两个标记点挂牌上锁进行管理,简称“两把锁”管理。
在每个超前钻孔标记点位置配备一把皮尺测量长距离,在每个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起始(终止)点配备一把钢卷尺测量短距离,便于随时测量和监督检查有效的控制距离和范围,简称“两把尺”管理。
四、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起始点标记牌和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应悬挂固定在开始打钻和预测预报的地点,并上锁进行管理。回采工作面防突预测预报终止点标记牌应悬挂固定在工作面运输或回风顺槽预测预报终止点位置,并上锁进行管理;超前钻孔起始点标记牌应注明超前钻孔标记点位置(桩号)、钻孔最小有效超前距、允许掘进距离、施钻终孔时间等内容;掘进(回采)工作面预测预报起始(终止)点标记牌应注明标记点位置(桩号)、预测超前距、允许掘进(回采)距离、预测时间等内容。
五、每次预测预报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束时,必须填写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应记录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位置(桩号)、预测孔数量、预测孔深度、各预测孔参数指标值、预测时间以及预测人员、验收(监督)人员等内容,并将预测预报起始(终止)点进行标记和挂牌上锁管理。
预测预报结论必须上报通防副总工程师审核,符合开工条件即下发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允许采掘通知单,不符合开工条件重新补充防突措施打眼预抽,直至各项措施指标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下发允许采掘通知单进行采掘作业。
六、超前钻孔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起始(终止)点标记牌 “两把锁”的钥匙不得交由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必须统一由煤矿的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指定的通风技术员进行管理,挂锁位置必须牢靠,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挂锁的管理牌。
七、如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强富水区、导水断层或有采空区存在积水、未解放带、断层、薄基岩、小窑、采空区、发火区等隐患时,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解除威胁后方准恢复施工。
八、地测部门在雨季来临前做好煤矿范围内的地表水、山洪、塌
陷区、山体滑坡、井上下联通的钻孔、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分析、预测、预报,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9.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是煤矿基础地质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审批将促使煤矿进一步完善地测相关成果资料、报告,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有地测图纸及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提供其他部门使用。
二、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等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地质预报、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年度、月度及临时性水文地质分析预报报告、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技术措施、验收总结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地质基础资料如大中型地质构造台账、井巷地质素描图以及专用原始记录、测量基础资料与原始记录,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采掘工作面超前物探、钻探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五、各项重要工程测量方案、重要贯通误差预计、重要工程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等由地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七、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9.4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是煤矿企业地质资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测部门建立填图、打印、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保管、销毁等台帐,认真记录,规范程序。
二、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由专业组技术负责人审查, 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对外提供。
三、各类图纸资料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地测部门内部图纸的打印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打印, 并做好记录;煤矿其余部门打印图纸时必须首先填写图纸打印申请单, 经地测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打印,并应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
五、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地测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
六、煤矿各部门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向地测部门负责人联系,然后由负责人通知资料保管人员准备所需相关图纸资料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间,才可提供资料;索取资料人员事先必须本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才可带图纸资料出室,并做好记录。
七、煤矿外单位来煤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
八、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
查找方便;图纸存放在金属橱柜内保管,防潮、防霉,保管室内配备一定数量防火器材。
九、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科研项目附图每年应移交煤矿档案室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对经常使用图纸的单位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及时回收图纸, 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记,注明原因。对上级单位反馈来的交换图、煤矿领导退下来的旧图纸,建立登记记录。收回图纸经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经地测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销毁。
9.5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是煤矿企业地质基础资料获取的重要手段,也是煤矿地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测部门必须建立地质资料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地质资料。
二、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应进行地质编录, 绘制地质素描图。特殊地质现象(小构造、煤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三、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 应立即发出水情水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将数据立卡建账,归档保存。
四、煤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煤矿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
料,建立相应台账。
五、应充分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煤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相应台账。
六、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出井后必须及时整理完毕,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
七、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地面有关的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详细分析和总结,如有疑难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八、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紧密围绕煤矿主要地质因素,积极推广并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综合分析成果应如实反映在相应地质报告及图纸资料上。
九、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十、对有关部门所需的地质资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复核、校对。
十一、对地测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存柜,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各项工作。
十二、地测资料的保管应做到目录索引、提取方便;在提取资料和入柜时须小心,以免撕角。
十三、各种原始记录、观测成果资料及总结,一律不得索取,如确需借阅和抄录,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且办理登记手续。
9.6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三、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四、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 5 m 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 断层富水性等。
五、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 30 m 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
作。
七、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 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八、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 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九、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 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十、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十一、根据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进行隐蔽致灾因素评价与分析,说明所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具体情况(基本查明、尚未查明、无法查明),根据查明情况对矿井未来三年内开采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预测预报,并综合评估矿井所受危险性。
十二、针对矿井存在的各类隐患,提出矿井隐蔽致灾防范措施。
10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
10.1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安监技装〔2018〕23 号),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
正常生产矿井应当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三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
二、煤矿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
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 24 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三、煤矿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 应当确定停采期。
四、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 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应当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五、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问责。
10.2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复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操作,使作业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的要求,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复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
四、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煤矿生产和建设企业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做好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 采用计算机编制。
六、煤矿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七、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煤矿作业规程编制之后,应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八、煤矿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通风、地测、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供应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文本要按企业或地区行业管理区划分进行统一编号,并在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备案。
九、煤矿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之前完成;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学习,应由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考试合格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并签名。
十、煤矿作业规程应由主管负责人(大中型矿井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小型矿井为矿长)签字并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10.3顶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煤矿应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对新开采煤层、采区进行围岩(矿压) 观测,定期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地质构造的变化,及时填图分析, 及时提供地质资料,进行地质预报。要定期对员工进行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
二、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技术员必须编制符合本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根据工作面顶底板情况及围岩(矿压)观测情况进行支护设计,计算工作面支护强度,合理选择支护参数,确定工作面支柱密度。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及时编制补充措施。
三、作业规程中应确定工作面回采时顶板控制方式和特殊支护形式。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离、放顶步距、采空区处理、伞檐规定、破碎顶板铺网、抬棚、戗柱(棚)、丛柱、木垛、贴帮支柱的支设及临时支护、挡矸等要求。
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六、采煤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七、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 1.8m,其它工作面不低于 1.6m;上下安全出口距工作面 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0.8m。
八、采煤工作面两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
10.4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
为杜绝采、掘工作面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发生大面积冒顶和垮面压架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现场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监测工作,搞好采、
掘工作面的顶板安全管理,煤矿应制定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
一、成立矿压观测小组,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领导下, 组织完成有关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所用仪器仪表、设备配备数量和维修检测资金计划。
三、组织实施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对特殊地点进行专项研究。对采煤和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富水区、破碎带、交叉点、沿空巷道,编写专题观测方案,进行矿山压力专项研究,对观测进行分析总结,对特殊地点的顶板控制提出超前预防措施,严防重大冒顶事故的发生。
五、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六、对相关的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技术资料、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等进行存档管理。
10.5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为加强顶板管理,杜绝顶板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开工前,班组长或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二、井巷掘进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或指派有经验的
专人负责。
三、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的工具,敲帮问顶工作要由外向内进行。
四、掘进巷道在施工锚杆、索、支工字钢架、铺网等工作之前都必须做好敲帮问顶工作,确保以上工作都能安全顺利进行。
五、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六、掘进工作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及两
帮、支护情况等,当发现顶板和煤壁有松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敲帮问顶要求达到标准、清除顶帮伞檐及所有松动煤(岩) 块,无煤(岩)块明显裂缝出现和煤(岩)层暗里脱层(清音混沌) 情况出现。
八、敲帮问顶工作必须在有支护的条件下进行,禁止空顶作业。敲帮问顶时使用长柄工具或钢钎操作。
九、掘进工作面,超前空顶距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打眼、清渣前先进行敲帮问顶工作。
十、如果发现有活矸,应及时进行处理,如有冒顶危险,处理后方能继续进行工作。
十一、采煤工作面人员在进入工作面,必须先敲帮问顶,检查所有支架是否牢固,煤壁有无片帮,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开始工作。
十二、检修工在进入工作面维修之前,必须先检查顶板和巷道两帮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矸和支架变形,立即进行处理,只有在处理完, 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继续进行工作。
十三、回柱工作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按回柱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回柱作业。
10.6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
为加强乳化液泵站管理,保证工作面支架(柱)初撑力和工作阻力达到规程要求,煤矿应制定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乳化液泵调定压力要保证支架对顶板的初撑力符合要求。普通机采和炮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 18MPa,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 30MPa。
二、乳化液泵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乳化泵站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交接班时,向接班司机交清情况,并填写运转和交班记录。
三、乳化液泵站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应安装在顶板完整、无淋水的安全地点,如果不能避开淋水时,要妥善遮盖; 供液管路要吊挂整齐,保证送液,回液畅通。
四、泵站运转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工作面联系,停泵处理; 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应停泵,关闭主管路截止阀,不准带压修理或更换各种液压元件。
五、泵站需加油时,应采用同一牌号、同一厂家生产的乳化油配制乳化液,专桶专用,使用自动配液器配液。定期化验水质,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
六、乳化液泵站要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做好记录。
10.7井巷维修制度
为加强井巷维修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
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井巷维修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编制巷道维修工作计划,加强井下巷道维修和管理,
确保巷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的需要。
二、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要采取月度井巷失修情况专项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排查,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通知巷修单位。
四、巷修单位技术员根据平时和集中检查情况,在每月底将在籍巷道失修情况及失修率,书面报煤矿领导(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及相关科(部)室,在月度安全办公会上专题汇报。
五、每月在编排采、掘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巷修计划,确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对冒顶、片帮影响通风的地段,维修要及时、迅速,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七、井巷维修工程结束后,要指定煤矿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10.8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及初采初放、收尾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采煤工作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杜绝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
一、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初采、初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放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2、工作面的初采、初放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3、初次放顶前,领导小组必须到现场跟班落实工作面支护及生产工艺等情况,严防支护不力或造成死柱等。
4、初放期间,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5、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对工作面及超前支护的支柱初撑力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6、初次放顶结束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二、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工作面收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面收尾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采煤工作面收尾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3、采面回收前,上、下安全出口回柱必须与采面放顶线放齐,严禁超前或滞后回收。
4、回收期间,派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
5、回收期间,派专职安全员现场严格监督,对“三违”现象严格制止。
6、回收期间,每班必须有一名跟班领导现场指挥并负责安全工作。每班巡回检查工作面的顶板、支护,有断柱、缺柱、迎山角度不够, 松柱、歪柱等必须现场处理。
7、回收期间,必须保证后路畅通。
8、回收过程中,若顶板冒落严实造成回收区域内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安设好风机正常供风后方可继
续回收。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
9、采煤工作面收尾结束必须经领导小组验收。
10.9顶板离层监测管理制度
为规范井下各掘进、回采中锚网支护的煤层巷道中顶板离层仪的安装,顶板离层数据的观测、记录、统计、分析与处理,使顶板离层观测真正服务于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巷道支护齐全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顶板离层监测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
一、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二、技术科为煤巷顶板监测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顶板离层指示仪的计划、选型、验货、安装、测读等工作。
三、技术科矿压观测员做好现场顶板离层仪的测读、牌版记录, 要确保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四、必须建立顶板离层监测记录台帐,将每次观测的数据及时填写登记,定期汇报全矿顶板离层观测信息。
五、技术科负责日常顶板离层信息的统计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矿地测科和总工程师,确保顶板控制安全。
11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11.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防治水技术人员理论实践水平、装备程度的具体体现,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防治水科长对所管辖防治水具体工作负责。
地测防治水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一名水文地质人员分管矿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煤层控制钻探、构造探查等。
二、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规程、细则的要求。
四、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和进行水害评价。
六、地测科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七、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对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和台帐。
八、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 300 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空区积水量等。
九、边界煤柱及井田内落差较大的断层煤柱等各类防隔水煤柱严禁开采。
十、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
十一、钻探及注浆管理:1、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钻探施工的劳动组织和进度进行管理;2、根据施工情况,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地测防治水科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
十二、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不定期对探水队施工人员进行钻探和注浆培训;矿按有关规定三年内至少组织防治水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一次,以提高防治水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素质。
11.2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 充分发挥地质先行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质测量组按相关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二、地质测量组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某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
三、地质测量组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某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四、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
时,地质测量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五、各施工单位分管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
六、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反馈现场情况。
七、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 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八、地质测量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九、《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 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并根据预测预报的资料成果确定探水线基线,并进行标注和挂牌上锁管理。在每次探放水钻孔打钻地点附近设置探放水钻孔基准线标记牌。
十、预测预报基本内容: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11.3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杜绝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的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
产,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
二、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三、对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
四、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下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的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五、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 30m(煤巷)或 20m(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六、矿井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必须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及时填绘和补充。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 100m 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七、对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
八、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
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九、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砌筑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十、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方可开采。
十一、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十二、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排查隐患,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
十三、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十四、矿井防治水设施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雨季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特殊情况下要加密检查或观测。检查要建立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 时制定措施安排解决
十五、地测防治水部门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领导和各专业组队长。
十六、隐患级别确定遵照矿内规定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由地测部门指定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重大隐患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内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
11.4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雨季“三防”工作是煤矿防治水工作——地表水防治的重要组成部
分,尤其是煤矿多位于山区,工业场地位于沟谷附近,雨季“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建立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雨季“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挥工作,解决雨季“三防”所需的人、财、物等。
二、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每周召开一次雨季“三防”工作例会, 由矿长负责组织召开。
三、加强雨季期间矿井地表水体、塌陷、裂缝、积水区和周边环境及输电线路的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汇报处理。
四、加强汛期矿井涌水量观测、各类防水设施和防水煤柱的排查, 搞好疏水与排水系统检修维护,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调度管理。对矿井水害隐患威胁的地点,要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组织生产,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五、加强井下防水设施及生产区积水的管理工作,要责任到人。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矿井全方位的水情水害专项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标准限期整改;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地面水患排查,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五落实”。
六、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及预案。受水害威胁重点监控采区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雨季受水威胁严重的区域要严禁生产或有人员进入。
七、制定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要对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学习,成立防洪队伍。
八、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当连续降雨达到或超过
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矿主要负责人、“雨季三防”领导组全部人员必须在岗在位,立即停产、撤人。
九、暴雨期间安排专人巡查各井筒范围外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雨季“三防”期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调度人员 24 小时公司
值班兼防汛值班制度,确保 24 小时调度指挥信息畅通,严格强化汛期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和突发情况,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11.5探放水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矿开展水害超前探测、治理的有效手段,对水患威胁区域煤炭资源开采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严禁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
二、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 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岩溶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三、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掘进工作面专门探放水设计必须设定最小有效超前距和安全屏障(即掘进保留超前距,至少不低于 20m)。
四、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填写探放水钻孔施工记录牌, 并悬挂在打钻地点附近。
五、必须确定探放水钻孔基准线,并进行标注和挂牌上锁管理。
在每次探放水钻孔打钻地点附近设置探放水钻孔基准线标记牌,固定悬挂在巷帮,实行“两把锁”管理。
“两把锁”中的一把锁及钥匙由县级监管部门驻矿监督员负责管理, 另一把锁及钥匙由煤矿分管防治水工作领导负责管理。
六、每次探放水钻孔按设计施工结束,必须由“两把锁”双方管理人员同时到现场开锁,方可移动探放水钻孔基准线标记牌至下一个探放水钻孔打钻地点附近。
七、在每次探放水钻孔循环内,由当班安全员负责在每班掘进前拉尺,控制该循环剩余允许掘进长度,掘进队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确认。当班安全员负责现场填写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孔施工记录牌版中“允许掘进距离公示牌”栏中相应内容,当班班组长在相应地点签名确认,并由安全员负责向调度室汇报剩余允许掘进长度,调度室要做好详细记录。
八、每个探放水钻孔标记点位置配备一把皮尺,便于随时测量和监督检查已掘进距离。发现超进尺掘进,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九、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在预计水压大于 0.1 MPa 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
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钻孔内水压大于 1.5 MPa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矿(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十、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十一、井下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编制。内容应包括探放水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探放水巷道开掘方向、施工顺序和支护形式;充水区域积水量、积水范围、水压;确定积水线、放水线、警戒线;探放水钻孔组数、方向、深度、角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等。
十二、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矿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分公司值班调度员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安全检查工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 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及时处理。
十四、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1.6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是煤矿防治水各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煤矿建立完善煤矿水害事故预防机制,最大限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二、矿井出现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当出现暴雨天气可能造成洪水涌入井下时;
2、当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时;
3、探水钻进过程中,发现煤体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等异常状况时;
4、当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危及本矿的生产安全时;
5、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危及生产安全时;
6、井下发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现突增,水泵无法排出来水,水位迅速升高时;
7、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影响矿井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
8、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其它水患威胁险情时;
9、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指令立即停产撤人的,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三、重大水患撤人注意事项:
1、撤人时现场指挥人员要迅速召集作业地点全部人员,点清人数, 按预先安排好的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2、各作业地点人员撤离时要切断与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排水系统无关的电源,开启工作面所有水泵排水;
3、在撤退沿途和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 以引起救护人员的注意。
4、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
5、如已发生突水,撤退时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主流,并注意躲避水中矸石和杂物;当迷失行进方向时, 遇险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6、来不及撤出时,保持镇静,设法在安全地点躲避,等待水势减缓再撤离;
7、调度室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密切注意撤退情况,并保持与中央水泵房及其它外排水泵房、各区队跟班领导的联系。
8、全部人员升井后由井口考勤处、灯房、调度室共同核对人数。四、实施紧急避险撤人后,必须由公司或矿长在确认隐患已彻底
消除后,方可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
五、矿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必须掌握矿井各类灾害的避灾方式与避灾线路后方可上岗。
六、各矿井要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防治水基本知识,同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紧急避险撤人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7矿井涌水观测制度
矿井涌水量观测是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础,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矿井水水源、补给通道、主要水患类型等分析也有指导作用,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二、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
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 3 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 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 1~3 次。
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 1 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 1 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 1~2 h 观测 1 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 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
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 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 10 m,应当观测 1 次涌水量;
揭露含水层时,即使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 1
次涌水量。
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三、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 1~2 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四、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及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同时,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12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2.1爆炸物品贮存制度
为加强煤矿爆炸物品贮存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爆炸物品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过程控制,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浪费、被盗现象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煤矿应制定爆炸物品贮存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爆炸物品贮存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爆破材料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库设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内清洁,通风良好。
四、爆破材料入库后,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必须对其进行验收,杜绝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库。
五、爆破材料库要建立详细台帐。收、发、存各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账目、实物相符。
六、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
12.2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爆炸物品领、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煤矿应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制定使用部门当月爆炸物品供应计划。生产班组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确认。
二、根据当班报批的爆炸物品数量,由爆破工携带三联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
三、爆破工到库房登记办完领取手续后,必须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清晰。
四、爆破工应在爆破物品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物品,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未使用专用炸药箱、雷管箱的,严禁发放。
五、开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做好记录,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根
据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处理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务后和班(组)长、安全员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字,由爆破员在当班将剩余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将当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带入其它地方保存。
七、爆破员应及时记录每班领用爆破物品和现场爆破情况,详细记录每次领取爆破器材的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等,由当班安全员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八、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员代交库房,不得销毁挪做他用,发现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
12.3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为了加强爆炸材料运输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煤矿应制定爆炸物品运输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二、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
四、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
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五、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12.4“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工作,预防爆破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装药前、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准继续作业。
三、“一炮三检”必须由瓦检工执行,并将“一炮三检”内容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
四、“三人联锁放炮制”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执行换牌制度。
1、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和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 瓦检工持爆破牌。
2、爆破前,爆破工将放炮器钥匙交给瓦检工保管;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
派人在规定地点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牌和放炮器钥匙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5s后进行起爆。
3、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五、爆破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1、巡视爆破地点。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2、洒水降尘。爆破前打开水幕;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处理拒爆。发现并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 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的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4、撤回警戒。警戒人员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
5、发布作业命令。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按规定撤回,瓦斯未超限,影响作业安全的隐患均被整改的情况下,班组长才能发布人员进入工作面正式作业的命令。
六、放炮前后,爆破工认真填写放炮记录卡及爆炸物品使用情况, 经班组长、安全员、爆破工签字后保存。
13煤矿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13.1提升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
提升运输设备“健康”与否,事关提升运输安全。煤矿在制订提升
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的状态检测技术,按设备运行状态合理确定检修周期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时间。以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设备的日常检修
1、设备日常检修为每日强制检修制。检修时间根据生产班次确定。
2、日常检修应做好主要设备的擦拭、清洁工作,紧固易松动的螺丝。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音、漏油、漏气等现象。维护和保持设备状态良好,保证每日生产的正常进行。
3、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工作要实行区域性负责制,并作好检修记录备查。
4、运行设备要建立严格的润滑制度,坚持进行日常润滑工作,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设备的润滑必须有专人负责。
5、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日常检修要保证有每天不少于 2 小时的检查、
维修、保养时间。若发现设备故障在 2 小时内无法排除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三、设备的定期检修、检测
1、设备定期检修、检测计划的内容及时间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定期检查内容和试验内容;
(2)根据设备制造厂家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定期检修内容;
(3)根据运行记录、维护检查记录和技术监测数据所发现的问题;
(4)上次检修发现的问题,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而列入本次检修的。
2、制定检修检测的项目、时间、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报调度、业务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设备定期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检修质量由机电部门进行考核, 建议列入绩效考核中,做到保质、保量、保工期。
4、设备定期检修后电气设备要保证能够连续正常生产使用一定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矿实际情况确定)。
四、设备的停产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精度、性能进行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降低,应进行调整或列入停产检修计划。
2、节假日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日常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检修项目、时间、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并报调度、技术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停产检修后应对设备作空、轻、重负荷的运转和性能测定,并按照设备相应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验收。验收记录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在设备履历表内。
13.2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煤矿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环节多,相应安全设施的是否完好,直接关系提升运输安全,故煤矿在制订提升运输安全设施、试验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升装置装设的安全保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要求。
二、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应采取“包机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每班运行前,应对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阻车器、挡车栏、跑车防护装置、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绳头(钢丝绳连接装置)、车场轨道及道岔、车场照明、安全警示牌(装置)等逐一检查,确认是否完好,任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开机运行。
四、阻车器、挡车栏应为常闭状态,只有当矿车通过时才能打开; 信号装置,必须是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 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1 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五、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
六、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七、每日至少对整个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装置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越位等保护和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等情况。
八、机车每趟运行运行前必须检查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九、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 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 1 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 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 20m。
十一、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要求。
13.3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运输轨道管理,搞好轨道线路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不断提高轨道线路的质量,煤矿制订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采取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
二、机车司机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向调度室报告。三、机电科每周组织不少于 1 次对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
提交隐患通知单。
四、轨道线路检查内容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 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
五、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维修区域两端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六、轨道进行维修时,行人、车辆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 七、因维修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 4 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
导批准。
13.4主提升机(绞车)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主提升机(绞车)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提升绞车完好标准”要求,矿机电科每年组织对提升绞车检修一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绞车检修工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确保提升绞车安全正常运行。
二、检修工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维护工作,时间一般安
排在交接班间隙等(具体检修时间根据矿实际情况确定),对安全控制系统和保险装置部分按照“完好标准”要求调整、维护。
三、担负运送人员的提升绞车操作每班应有主、副司机两人同时上岗,主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要持证上岗,上岗要全神贯注,集中精力,做到“五不准”,即:喝酒后,精神不振或有视听力障碍不得上岗操作;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不得在操作台上换司机;信号不明确不开车;没有看清上下钩不开车;启动不正常不得开车。
四、检修工每天要对滚筒、主轴减速器、联轴器、电动机、电压表、电流表、变配电装置等各部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检修工每天对钢丝绳、天轮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钢丝绳弯曲部位和断丝股情况。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六、绞车司机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应提前 10~15
分钟到达,交班人向接班人详细说明本班提升机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七、司机上岗后不准看书看报,不准吃零食,不准会客,不准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情。
八、不准乱拔转换开关,包括过卷开关,防止松绳抖绳事故,防止误操作和过卷事故。
九、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室,即:声音不正常,气味不正常, 起动困难,信号不全或不清等。原因未查清,隐患故障未排除不准盲目开车。
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运行日志、要害场所登记、事故处理以及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等。
十一、保持电气系统图、提升系统图和制动系统图等资料的完整。十二、室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四无”、“两不漏”,即:无油污、
无积水、无尘土、无杂物、不漏电、不漏油。
13.5小绞车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小绞车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小绞车的安装:
1、安装位置:由生产技术科依据采掘生产所需,提出使用地点及安设位置。
2、小绞车房位置及布置。
(1)小绞车房必须设在顶板好的地点,如顶板不好,必须加强支护。
(2)由生产技术科与地测科共同给出绞车安设中心。
(3)绞车房布置必须合理,绞车安设后,设备距帮壁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0.5m,以方便检修。
3、小绞车基础:由技术科提供原始数据,如运输距离、巷道坡度及绞车位置的底板岩性等情况,如果需要打基础,由机电科给出基础图。
4、小绞车稳固后,安设单位必须将基础螺栓紧固好,上齐二次保护,二次保护必须处于有效锁紧状态,所有锚链或钢丝绳强度必须满足要求;绞车戗压顶子按要求安设。
5、小绞车电气系统:
(1)提升信号:必须声、光俱全,灯、铃、打点器等五小件必须上板,并合理吊挂,便于司机、把钩工观、听信号,信号、照明电缆吊挂整齐。
(2)行人、行车信号:行人信号要明显区别于提升信号,悬挂“ 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行车时,以信号红灯做标志,行人时,以信号绿灯做标志。
(3)小绞车操作开关、信号综保等设备必须摆放整齐。
(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杜绝失爆。
6、小绞车安装竣工后,由安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7、小绞车安装验收:实行验收单会签制,由机电科、安全科、技术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将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会签后,将验收单交安全科。对于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整改后,将信息反馈到安全科。未经验收的小绞车,严禁私自投入运行。
二、小绞车使用:
1、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每班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小绞车未经安全确认,不得运转。
3、小绞车运行过程中出现隐患及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及时处理,处理不了时,要汇报相关人员,待隐患、故障排除时,方可作业。4、小绞车停转后,司机将操作开关停电加锁,照明不准停(长期
停车除外)。
5、长期停转(一个月以上)的小绞车恢复运转前,必须请示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否则严禁运转。
13.6钢丝绳使用、管理、检验、检查、维护制度
煤矿在制订钢丝绳使用、管理、检验、检查、维护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 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存放时间超过 1 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 3 种试验, 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 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 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 (三)所要求的检验。
二、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 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
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
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
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
±10 %。
三、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四、钢丝绳检查中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新绳:
(一)1 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为 10﹪;
(二)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 10﹪;
(三)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四)钢丝绳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 0.5﹪以上;
(五)钢丝绳在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六)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五、对钢丝绳的维护保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钢丝绳的检查必须由维修钳工负责,并懂得钢丝绳的种类和钢丝绳的性能及各项指标。
(二)钢丝绳检查人员必须每天按规定时间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认真细致地全面检查一遍。
(三)查绳时绞车的提升速度应不大于 0.5m/s,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记录不得涂改。
(四)每天的检查过程必须由本班岗位工监督并在钢丝绳检查记录上签字,如遇停产时钢丝绳可不需每天检查,但在开工之前必须认真检查一遍,并在记录内注明停产、开工时间。
(五)钢丝绳在运行中突然停车或出现掉道等受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六)钢丝绳检查人员每天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次, 钳工班班长每星期对钢丝绳检查一次,分管领导不定时的抽查钢丝绳 的实际技术参数与检查记录数据是否相符,复查人员检查后在钢丝绳 检查记录上签字。
13.7倾斜井巷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煤在制订倾斜井巷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二、把钩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1﹚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2﹚联系不清不挂;﹙3﹚“四超”(超宽、超长、超高、超重) 车辆无措施不挂﹙4﹚;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5﹚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6﹚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三、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1﹚绞车不完好不开、﹙2﹚ 钢丝绳不合格不开、﹙3﹚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4﹚超挂车不开、﹙5﹚信号不清不开、﹙6﹚“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四、斜巷运输严禁蹬钩,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运输物料期间人员严禁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五、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六、斜巷运送“四超”(高度、宽度、长度、重量)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七、斜巷运输严禁使用机车在上车场向斜巷内顶车,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掉道时严禁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小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八、新建矿井斜巷巷道、各车场、各甩道及峒室必须有施工设计, 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九、轨道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联合布置时,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十、斜巷内必须设有水沟,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十一、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
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十二、小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40 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十三、绞车附近 30m 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防噪声干扰)。
十四、斜巷多水平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红色警示灯,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十五、斜巷轨道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 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十六、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 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十七、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十八、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十九、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二十、斜巷向下掘进时,碛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装载机尾不超过 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
列车长度加 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装载机前移。
二十一、斜巷向上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 5m 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离迎头或装载机尾不超过 15m 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二十二、轨道质量: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二十三、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标注有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的标志牌。
二十四、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13.8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架空乘人装置每班运人前,应空转一圈,当班司机(检修工) 要检查机头和机尾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托绳轮转动是否灵活及牵引丝绳有无脱落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二、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三、架空乘人装置运料时须向安全科申请并制定保护措施,所带物料的长度、重量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的限制。
四、架空乘人装置各部润滑要定期注油,每周检查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乘车地点排队乘车;非乘车地点正常情况下不准上下人员。
(二)在运行中,乘坐人员要坐稳扶牢,双手紧握吊杆,双脚蹬在踏板上,严禁乘车人员熄灭矿灯和打盹。
(三)乘坐人员不得人为晃动吊椅。
(四)在运行中人员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座椅以外的)。
(五)每天至少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验。
(六)乘坐人员有权制止一切违规行为。
13.9带式输送机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带式输送机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及操作培训,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并考试合格,方可按规定上岗。 不同型号带式输送机司机岗位调整时,必须重新培训,严禁一证通用。
二、带式输送机司机、维修、试验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岗位安全确认。开机前必须进行状态确认,带式输送机线上的除铁器应先启动, 通过信号及扩音通讯联系,确定无问题后,发出开机预警信号,延时开机。
三、现场操作或集控人员作业时应集中精力, 发现信号消失、突发或不明情况立即停机,情况不明或事故未排除严禁开机。
四、每班应进行一次巡检,检查各部位、保护及防护装置、输送带接头、控制仪表及参数等,保证带式输送机正常完好。
五、现场操作或集控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停机后及时切断电源,并将开关闭锁,认真及时填写设备运行、巡检、故障等记录。六、带式输送机运行时严禁人员进入防护栏内检查、清理、维修
作业,现场操作、巡检人员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或持器件接触设备旋转部位。
七、发现异常现象需清理、处理、检修时,必须停机、闭锁、加锁、挂牌。在有逆止和自动张紧装置的带式输送机上作业时,还必须将上、下胶带张力完全释放,制定针对性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可伸缩带式输送机移动机尾前,必须清理杂物、积煤,检查轨道、液压系统、油缸等是否完好、行走轮是否掉道等,并安排专人对机尾周围进行观查作业。
九、带式输送机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试验,建立试验记录。
十、带式输送机试验时,必须在安全的条件和环境下作业,特殊试验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带式输送机保护试验方法及周期
(一) 驱动滚筒防滑保护:
(1)电磁式速度传感器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绝缘板遮挡霍尔元件,电磁信号阻断并保持 10S 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滚轮式速度传感器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人为用绳通过滑轮拉起滚轮,人为使其脱离胶带停止转动并保持 10S 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3)驱动滚筒防滑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每周由维修
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二)堆煤保护装置:
(1)电极式传感器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将电极传感器与煤体或接地的金属体相接触,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电感式接近开关传感器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人为用金属导体轻触接近开关使其动作,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 否则不正常。
(3)激光式传感器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物体遮挡激光传感器发射头,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4)堆煤保护装置每班由当班司机现场试验一次;每周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三)防跑偏装置及跑偏保护:
(1)防跑偏装置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推动调偏或调心架, 检查其完好、灵活情况。
(2)跑偏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扳动跑偏传感器活动杆,并延时 10s 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3)防跑偏装置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
(4)跑偏保护每班由当班司机现场试验一次;每周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四)温度保护及自动洒水装置:
(1)温度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不低于 55℃水保温袋放在驱动滚筒边缘处,遮挡红外传感器发射头,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同时自动洒水装置能自动洒水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温度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每月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五)烟雾保护及自动洒水装置:
(1)烟雾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 1.5%浓度的烟气标样,并连续 2s 对烟雾传感器喷烟,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同时自动洒水装置自动洒水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烟雾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每月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1)液压式自动张紧装置的张紧力下降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 空转中,人为调低液压站输出压力,使其张紧力≤80%设定值,并连续保持 10S 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重锤式自动张紧装置的张紧力下降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人为推压行程开关或用金属导体接近电感式接近开关,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3)张紧力下降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每月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七)防撕裂保护装置:
(1)压电式防撕裂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专用工具 在压电式防撕裂传感器上放入 200g/立方厘米的物料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光电式防撕裂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矿灯直射光电式传感器接收装置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3)翻板、拉绳式防撕裂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用专用工具人为触动翻板、拉绳的位置或行程开关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4)防撕裂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试验一次。每周由维修工
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八)沿线急停保护:
(1)沿线急停保护实验。带式输送机空转中,拉动急停拉线或按下急停开关时,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报警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沿线急停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试验一次。每周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九)断带保护装置:
(1)断带保护实验:机械式断带抓捕装置在停机状态下扳动断带抓捕装置,抓捕机构动作为正常,否则不正常。机电一体式断带抓捕装置在停机状态下对任意一个断带抓捕装置的速度传感器进行试验。首先使速度传感器滚轮脱离胶带,人为向上带方向转动滚轮,然后反方向快速转动滚轮,以断带抓捕装置电磁阀动作,抓捕机构实施抓捕为正常,否则不正常。
(2)断带保护每天由维修工现场巡检一次。每月由维修工现场试验一次,每次检修后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十二、矿井必须建立带式输送机点检及预防性检修制度,配置相关点检仪,司机每班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工每天进行一次日常巡检, 区队每周进行一次定期点检,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定期点检、每季进行一次专业点检、每年进行一次精密点检,填写点检记录,并依据点检状态做好预防性检修。
十三、坚持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合理确定主要部件预防性检修周期,主要带式输送机向预知检修和专业检修发展。
十四、钢丝绳芯输送带:钢丝绳发生抽动或断绳时(接头按搭接全阶对应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10°行人的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接头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0%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一个接头长度内钢绳芯抽动
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0%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2)≥±10°非行人的带式输送机,接头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5%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一个接头长度内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5%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3)≤±10°行人的带式输送机,接头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5%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一个接头长度内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15%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4)≤±10°非行人的带式输送机,接头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20%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一个接头长度内钢绳芯抽动或断绳超过总数量的 20%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5)胶带接头间距应>50m。
十五、钢丝绳芯胶带带面出现损伤时,必须及时进行修补;出现鼓包或起皮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或修补,防止撕带、钢丝绳芯锈蚀、接头抽动。
(1)≥±10°的带式输送机,接头处鼓包或起皮达到接头面积的 10%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在一个接头长度内鼓包或起皮达到接头面积的 15%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2)≤±10°的带式输送机,接头处鼓包或起皮达到接头面积的 15%时,必须重新制作;胶带在一个接头长度内鼓包或起皮达到接头面积的 20%时,必须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3)胶带带面多处或连续出现磨损露绳、断绳,过煤量及寿命超过设计等,应更换。
十六、PVG、PVC 输送带:
(1)接头穿条不得超出胶带边沿,接头及胶带边沿出现撕裂时, 必须立即停机处理,防止撕带;
(2)接头损伤超过总宽度的 10%时,必须重新制作接头;
(3)胶带带面出现大片脱胶,带芯出现松散、腐烂时,必须重新制作接头或局部换带。
十七、煤仓口、溜煤眼及导料槽上口现场应备有防护网、安全带, 检修作业时必须对上口防护,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十八、2.0m 及以上登高空作业必须采取措施,系安全带。
十九、带式输送机运行时禁止进入防护栏网内,禁止清理驱动滚筒、折返及机尾滚筒上及其附近的浮煤,块煤或异物进入滚筒需要处理时,必须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13.10机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机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根据机车牵引能力、轨道坡度,在保证刹车距离的情况
下,确定牵引矿车数量。
二、电车司机应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一)笛声信号: 一声表示停车
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二)固定信号灯:
红色信号灯表示通行,绿色信号灯表示许可通行。
(三)矿灯可以作为行车信号,使用方法:
红光上下,表示停车;灯光左右,表示前进;灯光划园圈表示后退(个别矿与上述信不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明确规定)。
(四)自动信号:
绿灯表示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并黄灯表示自己发送信号准确,本车可以通行,其它车不能行驶。
三、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红灯、绿灯或笛子,不得以口头命令代用。
四、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车前是否有其它障碍物。
五、司机操纵电机车及行车时,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目视前方, 不准背脸开车,身体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车外和在车下开车。
六、机车启动时应严格按机车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七、列车运行时,机车上必须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灯,在最后一辆车上要挂一红色尾灯。
八、机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严格遵守信号指挥,注意轨道及架线情况,加强瞭望,注意尾灯。
九、司机在行车时,必须注意电机各部分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或有特殊气味等。
十、蓄电池车司机在行车时,根据运转时间,牵引次数,照明灯光亮度的强弱,判断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时,要及时更换电池,不得使电池放电超限。
十一、当两辆电机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 100m 的距离。
十二、机车运送人员时速度不得大于 4 m/s。
十三、用机车运送大件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其运行速度不得在于 1 m/s。。
十四、用机车运输火药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雷管不要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及与电机车之间都要用三个空车隔开。
(二)设专人护送,除跟车护送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都要坐在尾车内。
(三)装有火药的列车,不准同时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十五、机车行驶到架线或轨道维修等处,必须听从维修人员的指挥。
十六、当机车行驶在坡度较大的下坡道及弯道、交叉道口和行人较多地点时,应减低速度行车,并且在 40m 以外响铃示警。
十七、当机车双线行驶,两列车将近会车时,空车司机应减速行驶并打铃。
十八、在行车时,发现下列情况立即停车:
(一)架线或轨道有障碍物时。
(二)拉受电弓,电机车集电器跳架线时。
(三)车辆掉道或脱勾时。
(四)车载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报警时。
十九、机车靠近停车地点时,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利用惯性减速并响铃示警,在列车到达制动距离范围时应立即停车。
二十、摘挂车时,司机必须停止运行,扳紧手闸,等挂勾人员安全操作完毕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准开车。
二十一、列车的制动距离,运送物料时不超过 40m,运送人员时不越过 20m。
二十二、机车有下列情况禁止使用:
(一)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者;
(二)联接装置有损坏者;
(三)制动装置有损坏者;
(四)撒沙装置损坏或沙箱中无沙时;
(五)前后照明不亮时;
(六)警铃(喇叭)损坏;
(七)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地方,机车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二十三、机车除调车或特殊情况准顶车外,平常运行中,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部。
二十四、机车除车场调车外,禁止顶车作业。
二十五、倒车时,必须等机车完全停止后,才准搬动逆转手把, 在停车过程中,绝对禁止以逆转代替车闸制动。
二十六、如机车或列车在运行中遇有脱轨现象,禁止硬拉,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
13.11斜坡提升“一坡三挡”检查制度
“一坡三挡”就是指为保证煤矿提升安全,防止发生跑车事故而采取的预防和防止手段,包括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一坡三挡”检查管理制度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责任
1、 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一坡三挡”管理工作;专业副总工协助机电副矿长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2、煤矿机电科是矿井“一坡三挡”管理的职能科室,在机电副矿长和专业副总工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一坡三挡”行使管理职能。
3、使用单位是“一坡三挡”的现场管理、并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运行等负直接责任。
二、“一坡三挡”安装
1、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3、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 1 列车长度的地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接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4、在变坡点下 40~60 米与下部车场两挡之间视其实际长度及坡度安设一定数量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具体数量根现场情况计算确定)。
5、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一坡三挡”装置安装完成,必须经过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三、检查、维护
1、煤矿应明确对“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护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2、机电运输科技术管理人员对井下全部“一坡三挡”作不定期(每周的检查次数不得低于一次)检查。
3、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只有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
4、每班在正式提升前,当班信号工、把钩工、绞车司机,联合对“一坡三挡“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完好、“一坡三挡“是否稳固以及”一坡三挡“动作是否灵活、关闭是否准确等。
5、当班提升任务完成后,把钩工应检查阻车器、挡车栏、跑车防护装置是否处于关闭状态,“一坡三挡“是否稳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1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14.1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停送电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变电所停电必须提前申请,大范围停电,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安排各有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并准时停电送
电。小范围停电,应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申请(电话或书面),由调度室通知工作地点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准时停送电。送电前,应先向受电单位电话通知,受电单位同意后,方可送电。
二、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专人联系,专人停送,专人摘挂“停电工作牌”,在一个停电系统统一停电时间里,有几个项目需要同时工作,则各自办理停电手续和各自挂“停电牌”。工作完毕后要各自摘牌, 并由最后一个摘牌者送电。
三、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或分管科长签字。
四、停送电人员必须熟悉本系统接线方式、配电所执行操作票制度。操作时监护人唱票,操作人员复诵。
五、凡有两路供电的高低压设备在停电检修中,尤其要注意反送电的可能性。一路停电检修时,除打开闭锁挂停电牌(“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设临时接地线外,对另一路的联络刀闸也应闭锁,挂好停电牌。
六、凡供电系统不是按常规方式接线,而是“倒供”的隔离开关等要悬挂警示牌。工作票特别注明。
七、为防止发生瓦斯事故,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采煤工作面供电实行甲烷电闭锁。如果掘进工作面停电,再送电时,必须先送风,检查甲烷浓度小于 0.5%后方可送电。
八、主要通风机停运时,严禁向井下供电。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行
15min 后,经瓦检员下井检测,合格后方可通知送电。九、停送电注意事项:
(一)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
(二) 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领导报告。
(三)正常停电时,应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分柜,后停总柜。送电时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送总柜,后送分柜。
14.2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煤矿在制订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备安全运行必须以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各生产单位
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设备的检修计划
二、每月召开一次月末检修会议,安排好检修的人员,项目及所需的配件,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三、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修三类。到期大修的设备由矿机电科负责,中、小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必要时机电科负责技术指导。
四、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坚持定期检修制度,每班有维护保养时间, 每天安排检查维修时间,每周安排中型检修,每月安排大型停产检修。五、采掘,运输设备实行周期性轮换检修,轮换检修在更换工作
面时进行。
六、设备检修要严格质量验收,凡进厂检修设备必须按 “进出厂验收制度”执行,大型设备停产检修由检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联合验收。
七、大型固定设备除节假日检修外,每月要有一天检修时间,每年每台设备停产检修日不得少于 12—15 天。
八、设备计划检修兑现率要应达到 90%以上。
九、设备检修后的质量验收执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标准》。十、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要达到 90%。
14.3电气试验测试制度
煤矿在制订电气试验测试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井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力电气
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确定试验范围,编制试验计划。
二、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包括高压线路、电缆,高压开关的各项试验,继保整定,绝缘油、绝缘用具的耐压试验,避雷器打压试验, 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验收试验,低压开关过流继电器刻度校验及无压释放试验,电表的校验等,应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外委或矿检),编排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三、各项电气试验均应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应出具试验合格证,合格的仪表应加铅封。试验报告记录和合格证由机电科存档。
四、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仪表及绝缘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五、井下电气设备试验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六、对于复杂的电气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
七、电气试验工作不应少于2人,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详细向全体参加试验人员贯彻试验安全措施、被试验设备部位和试验程序。
八、低压电器检修后,应对设备摇测绝缘电阻,测量三相电流平衡、触点三相接触同期性。
九、电气试验期间,试验人员不许随便换人,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人员要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十、设备在试验期间若发现重大隐患,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机电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隐患排除后,应重新试验至合格为止。
十一、全部需试验设备试验完毕后,试验单由主管人员签发后存档。
十二、电气试验内容及周期如下:
(一) 变电所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就地实验,每日 1 次。
(二) 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 1 次。
(三)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 1 次;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
(四)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 6 个月 1 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
(五) 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 1 次。
(六)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 6 个月 1 次.
(七)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 1 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八)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 1 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皮有无破损。
(九) 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耐压试验,每年 1 次。
(十) 所有试验均应做好记录。
14.4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设备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 全矿机电设备严格实行图、牌、板齐全,编号、挂牌、建帐、建卡、建档的科学管理制度。
(二) 矿井设 1 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
的领用、交接、验收等工作。
(三) 设备的交接、领用必须与设备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合格证,否则不准下井和投入使用。
(四) 设备转移或互相调配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调拨移交手续。
(五) 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所有设备都要升井进行检修,不得迁移使用,特殊情况经设备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和有关领导批准,方能迁移使用。
(六) 机电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七) 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机电科和设备管理员组织进行事故追查,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查清责任,并根据设备价值和损坏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八) 对机电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要认真追查,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九) 机电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应统计、分析设备运行状况。二、机电设备的完好管理
(一) 每月由机电科组织设备使用单位机电分管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设备检查。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 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机电设备检查记录表》,由设备管理员收集存档。
(三) 运行中的大型设备,要求台台完好;采、掘、运主要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 90%以上。
三、机电设备领用、移交、回收制度:
(一) 设备的领用,交回,必须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或交销手续。
(二) 生产过程中撤除和需要回收的设备、材料、零部件,使用单位要集中运到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椟。如果发现移交设备丢失、损坏,移交单位负全责。
(三) 使用单位设备需要移交其它队组时,使用单位办理《机电设备验收移交清单》,经有关单位移交并签字后,办理设备转帐手续。
四、机电设备报废管理
(一) 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其一次修复费用超过重置价值的 80%以上者,可以申请报废。
(二) 设备报废由使用、检修单位提出意见,报机电科。机电科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有经验的电钳工对报废设备进行鉴定。
(三)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4.5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煤矿在制订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验员对防爆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检查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设备运输单位,对无“防爆合格证”的防爆设备,应拒绝承运入井。
三、防爆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有关人员入井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按完好标准要求检查是否完好。
(二)是否存在失爆现象。
(三)接地装置材质、规格、埋设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各种保护是否灵活可靠,整定是否合理。
(五)电缆是否悬挂整齐。
(六)设备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七)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4.6电缆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电缆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机电管理部门对矿井电缆统一管理,并进行建帐、编号。二、各使用单位要对所属维护与管理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缆绘制
电缆布置图,图上应注明电缆规格、截面积、长度、用途、编号,并与实际相符。
三、高压电缆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包括新高压电缆)和全面检查。高压电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测试结果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机电科存档。
四、地面高压电缆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五、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至少进行 1 次。每周
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六、铠装电缆有铠带松动、脱落,连接装置接地线松断等现象, 应立即组织处理。
七、井下高压电缆连接必须用合格的高压电缆连接器,并要灌注合格的填充物。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
八、对出井后的电缆应组织检查、检修,分规格挂牌盘放。检修电缆要作好记录,铠装电缆两端要密封,防止受潮。
九、对导线截面在 10mm2 以上、长度在 25m 以上的动力电缆都应编号管理(在电缆两端 2 米处编号)。
十、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类型的电缆不能直接热补联接。对于同类型的电缆必须使用硫化热补或同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热
补或冷补的材料应使用不延燃性材料,修补后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载流试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对橡套电缆的热补、冷补、连接头,必须印有明显的标志, 以便和芯线末断的热补、冷补进行区别。修补后的接头与接头间距不得小于 15m,修补后的橡套电缆 100m 的长度内严禁有四个以上的修补接头,对于芯线未断的修补处,每 10m 不超过四处。
十二、凡因过载发热造成芯线粘连的电缆,当剥除护套和分离粘连芯线后,绝缘即遭损坏,此电缆不允许再修补,必须报废。
十三、对井下橡套电缆的应急冷补工作要求:
(一) 在井下电缆修补的无法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和载流温升试验,但必须用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对于芯线绝缘未损,只是护套损坏的电缆进行应急冷补后, 允许该电缆一直使用到所在工作面采完为止。
(三) 对于芯线断,绝缘损坏的电缆,进行应急冷补后,在 24
小时内要更换上井,在此期间应采取对接头进行监护措施。
(四) 对于芯线绝缘损坏,但未断芯的电缆,经冷补浇铸工艺进行修补后,此电缆可一直使用到该工作面采完为止。
十四、矿井高低压电缆禁止超其额定电压运行。
十五、高、低压电缆敷设必须有适当的松弛度(低压电缆 10%, 高压电缆 5%),不得用张紧装置拉紧;在敷设有电缆的巷道等地施工必须制定防损坏电缆的措施。
十六、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电缆超载运行,但在处理紧急事件时, 电缆短时允许超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kV 及以下的电缆只允许过载 10%,且不得超过 2 个小时。
(二)10kV 电缆只允许过载 15%,且不得超过 2 个小时。
(三)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电缆吊挂应整齐,保证做到“四线”(高压线、低压线、通信线、管线)分开,多余的电缆不准盘线或盘“8”字形供电(采掘面电缆除外),不准用铁丝挂电缆(防止损伤电缆)。
十八、移动变电站电缆、采煤机电缆允许在电缆车和电缆架上盘放,但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纳入作业规程执行。十九、使用中的电缆不得随意切割、分断,特殊情况应得到当日
值班领导允许,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作好记录。
二十、新购的矿用电缆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MA” 证等相关证件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缺少任何一个证件或无性能测试报告的不得下井使用。
14.7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电器的选型、布置、建帐及编号管
理。各区队设兼职的五小电器管理员,负责检查各单位五小电器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井下小电器的安装布置由机电科设计规划,并将规划要求写入工作地点的作业规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井下小型电器均应安装上牌板,并标明用途。
四、各单位小型电器实行包片管理,包机人负责小型电器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五、新入井和出井返修的五小电器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六、机电科应定期对各单位五小电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应安排立即整改。
七、各单位对暂不用的小型电器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受潮或损坏。
长期不用的交矿物资库保存。
八、各单位小型电器实行帐册管理,要记录五小电器使用状态。九、小型电器安装和设置必须规范、可靠,标志牌内容齐全。
14.8油脂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油脂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机构
(一) 矿在机电科设油脂管理组,其职责是编制全矿油脂计划及销耗定额,负责油脂的存储、分发、过滤、抽样检查,废油回收及处理工作。指导各单位油脂用油。
(二) 各单位设 1 名兼职油脂管理员,其职责是编制本单位油脂计划及消耗定额,掌握设备润滑状况的换油周期,抽样检验,废油回收等工作和情况,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润滑教育。
二、技术培训。矿油脂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本矿所有的油脂工的技术学习,使他们普遍掌握机械润滑的简单原理,油的分类,各种常用油脂的性能特点,以及储存、使用的要求和注油、清洗等操作规程。
三、油脂储存、运输
(一) 煤矿必须设专用油脂库房,严禁露天存放油脂。
(二) 油桶在油库中必须分类放置,桶上明显标记,注明油号、牌号、产地和进货日期。必须注意油脂的储存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油脂能否继续使用,须由化验结果判定。
(三) 所有存放油脂的容器,必须清洁密封,不得敞口,用后盖紧。
(四) 取油设专用抽油机或手动注油泵,用完后要放在特制的箱内,防止落上灰尘。
(五) 油脂的运输,除专用油罐车外,其它车辆在雨雪天运油时
要加盖帆布。
(六) 搞好油脂库的防火工作。四、油脂的使用
(一) 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设备出厂技术要求使用合格油脂。矿油脂管理组和各使用单位,要建设备润滑卡片。卡片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各注油点的用油品种、牌号和添油、换油周期、日期、数量及负责人。
(二) 油脂不准随意代用,特殊情况必须代用时,须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 不同的油品,不同生产厂或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脂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
(四) 向采工作面设备送油应采用密封塑料桶,桶上应有明显标记,并写明油号、油桶由油脂组统一编号管理。装油前进行检查清洗、油脂工领油时,办理借桶手续,用完后,交回油脂组。
(五) 设备加、换油由专职或兼职油脂工进行,使用过滤手泵向机器加油、注油或换油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油液清洁,综采工作面不得存放抗磨液压油。
(六) 注油用的加油器,应定期进行清洗,每次使用完毕将注油嘴包好,并应注意经常保持其清洁。
(七) 油脂工应经常定期取样进行检查,采煤机用抗磨液压油每天抽样检查一次。检查方法一般是把取油样与适量新油装在两个透明容器中进行比较,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告油脂小组并按规定换油。
外 观 气 味 措 施
1、不混浊、不透明 变化不大 换新油
2、变成黑褐色 有刺激性气味 换新油
3、有可见金属颗粒
或悬浮物
微带刺激性气味 冲洗液压系统后
再换新油
4、滤纸试验有明显
的环形斑痕
更换新油
注:滤纸试验是把所取抽样与新油分别滴在试验滤纸上,停 2-3
小时观察滤纸上的斑痕情况。
(八)采煤机牵引部换油时,先将旧油放出,然后用 20#透明油冲洗,再用少量新油冲洗,然后加入一定数量的新油,使液压系统进行空运转,待系统中的旧油排出后,把此定量的新油放掉,才可重新注入新油。在向采煤机牵引部加油时,注油用的加油器、油嘴和设备上的油口,要用绸布或泡沫塑料擦干净,不准用棉纱擦洗。
五、油脂回收
(一) 要节约用油,油脂工要掌握油脂消耗情况,发现设备漏油时,应督促设备组组长迅速处理。
(二)设备进行换油时,旧油要全部回收并交回油脂组。
(三) 换油时收集的旧油要妥善保管,不得混入其它油品,并在油桶加盖。
(四) 矿油脂小组应组织旧油再生复用工作,将旧油沉淀,过滤等净化处理后进行化验,然后按油脂化验情况降级使用于润滑要求不高的设备上。
(五)严禁随意丢弃报废油脂。报废油脂交相关处理公司处理。
14.9机电配件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机电配件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配件计划
(一) 机电科配件管理组每月 25 号将全矿各单位下月所需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二) 生产各单位必须在每月 20 号前将下月配件计划报机电科配件管理组,对漏报配件计划而影响生产的,由漏报单位承担责任。
(三) 各单位所报配件型号、规格、数量要力争准确、无误,对规格、型号不详者,不准上报。
(四) 配件管理组对各单位新报配件计划应认真审核,全面平衡, 做到既不会因计划少而影响生产,又不会过多积压资金。
二、配件购置
(一) 对机电矿长审批后的配件计划由物资采购部门购置。
(二) 配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货。
(三) 购置的配件,必须经配件管理组严格质量验收,如质量不合格应作退货处理。对因配件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的应追究购置人员和验收人员责任。
三、配件发放
(一) 物资部门在发放配件时应做到全面平衡,计划发放。未经配件管理组同意,配件仓库不得发放。
(二) 各单位所需配件必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到配件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凭领用单发货。
(三) 仓库配件发放,必须按领用单上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
(四) 领用配件时必须先开领料单后领料,无领料单的一律不准
发放。
(五) 对生产中急需领用的配件,必须经调度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用,但领用单位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配件管理组补办领用手续。
四、配件回收和修复
(一)配件回收实行“交旧领新”,发动职工做好回收复用工作。
(二)积极开展“喷、镀、焊、镶、补、胀、缩、改、粘、接、配” 的十一字修旧利废方法修复零配件,努力降低配件消耗。
14.10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阻燃胶带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阻燃胶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胶带
阻燃合格证。
二、阻燃胶带在入井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技术人员严格检查, 严禁不合格阻燃胶带入井使用。
三、阻燃胶带在安装前,必须对胶带机机架、架体、托滚等进行检查,避免尖锐物件刮伤皮带。
四、阻燃胶带安装时必须按照给定中心铺设,皮带接头对口必须平直,防止胶带因跑偏而损坏。
五、胶带投入使用后必须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
六、存放胶带场所要求避免水淋、日晒,并且上台挂牌管理。 七、领用时必须经过机电科、分管矿长审批后方可领用(着重审
查是型号、规格等);回收的旧皮带要求按指定的地点存放,禁止私自挪用。
14.11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杂散电流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全矿井的杂散电流管理、日常检查及检测。
二、杂散电流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 了解并掌握全矿井各种避雷、接地等装置是否齐全、合理、可靠,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处理。
三、每年雨季前,必须按规定对地面的各种避雷装置、接地极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四、加强井下杂散电流的管理,对井下主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漏电保护、电话线、放炮器材、矿灯等易产生杂散电流的设施要重点检查、定期测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五、使用架线机车的矿井,要特别加强架线系统的杂散电流管理。要坚持每天检查轨道绝缘阻值、绝缘子、架线的整流供电设备接地极等设施的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直流架线轨道与采区及绞车道、井口连接处,要加设不少于两处的绝缘道夹板,间距不小于一列矿车的总长度,斜井不小于一次提升矿车的总长度。严禁管路等金属导电材料与轨道级架线接触,防止杂散电流扩散。
六、建立杂散电流的定期检测制度,检测不合格的设施,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七、杂散电测试管理
(一)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正规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小于 10uA 方可入井;
(二)加强井下各馈电开关的继电整定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装置的整定细则》,确保井下各馈电开关保护装置安全、灵敏、可靠,馈电开关各技术参数要与所馈负荷相匹配。
(三)加强井下各供电电缆的运行维护工作,强化电缆运行前的绝缘
泄漏的测试工作,杜绝电缆有挤、碰的外部隐患,要求电缆条条上钩, 电缆的弯曲半径要符合电缆的弯曲规定。
(四)井下电器设备电缆连接器要台台接地,接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
(五)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确保检漏继电器动作灵敏、可靠。要求检漏继电器每天试验一次。在 瓦检员的配合下应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六)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各运行电器设备要台台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七)加强入井职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坚决杜绝职工的违章操作。严禁带电设备检修。
(八) 做好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试和整改工作,确保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值。
(九) 机电队每季度要对井下通过高压电缆的巷道口杂散电流测试一次,每次不准少于五个地点,每季度对轨道绝缘测试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十)井下轨道接地要符合下列要求。
1、下列地点的杂散电流值应不大于 60mA: (1)采区内各巷道中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2)采煤工作面内的金属网假顶对总接地网间;
(3)采区内上、下山的轨道与运输大巷连接处的第二道绝缘夹板相连接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4)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巷道内任何地点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5)掘进巷道的轨道与运输大巷连接处的第二道绝缘夹板处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6)采区煤仓对轨道间;
(7)井下爆炸材料库铁门对轨道间。
2、采掘工作面 380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分相屏蔽阻燃橡胶电缆,减小三相对地电容不平衡。
3、加强对低压电网的维护及绝缘监视,网络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规定。每天必须检查一次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动作情况,每班在使用之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保护动作情况检查一次。
4、网络额定电压(V) 1140、660、380、127,最低绝缘电阻值(kΩ)
不能小于 60、30、15、7.5。
5、对轨道的要求 除应符合其他标准与法规性文件对电机车运输时轨道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回电轨道的接缝应进行电气连接,连接方法如下:采用长度不小于 600mm、截面积不小于 50mm2 的铜线或截面积不小于 255mm2 的铁线进行焊接,焊接点的面积应不小于 255mm2。或采用具有等同效果的其他方法。有条件时可焊接成长轨。对于与其他相连的轨道,其焊接长度应适当控制。
(2)不同规格轨道接缝电阻值,应不大于下表的规定。
钢 轨 规 格
kg/m
18
22
24
30
33
38
43
轨道接缝电阻
值 10-3Ω
0.24
0.21
0.20
0.19
0.18
0.17
0.16
(3)回电的平行钢轨间,每隔 50m 应用截面积不小于 300mm2 的钢板进行电气连接。
(4)回电的轨道在道岔处导轨和主轨道之间应进行电气连接,连接电阻值与轨道按缝电阻值的要求相同。
(5)不回电的轨道和回电的轨道相连时,必须加以绝缘。第一道绝缘设在两根轨道的连接处,架线末端不应超过第一道绝缘。第二道绝
缘与第一道绝缘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第二道绝缘不回电侧的轨道与回电侧轨道之间不被列车等形成电气连接。
(6)平巷与斜巷间的轨道分别设置两道绝缘,两道绝缘间的距离应大于一列串车的长度,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第二道绝缘处不回电侧轨道与回电侧轨道之间不得被串车等形成电气连接。
(7)牵引网络的回电线,应采用带绝缘护套的导线,禁止与总接地网相接。回电线与钢轨回电点的连接,必须焊接,其焊接面积应不小于 255mm2,回电线的断面应不小于 100mm2。
(8)测定周期
1)规定的井下各生产地点的杂散电流值,通过杂散电流测定仪与矿井环境监测系统联网监测,将监测结果报给调度室。当不具备联网监测条件时,用携带式杂散电流测试仪等每周测试一次。
2)架线的漏泄电流值可每季度测试一次。如发现漏泄电流变化较大时,应加强观测,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测定周期。
3)有架线运输巷道的轨道接缝电阻值,根据情况,定期测试。
(9)必须按下规定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检查。
a)大巷杂散电流 6 个月/次
b)架线泄漏电流 6 个月 /次
c)轨道接缝电阻 6 个月 /次
d)轨道绝缘夹板 6 个月/次
e)大巷管线杂散电流 3 个月 /次
f)采掘区队杂散电流 3 个月 /次
g)采掘区队防杂散电流设施 1 个月 /次
h)轨道绝缘夹板及采掘区队防杂散电流设施每天由分片电工检查1 次。
14.12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设备包机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包机组由各班司机(运转人员)和维护人员组成。
二、包机组实行包生产出勤、安全经济运转,设备完好、环境清洁。
三、包机组内部须明确分工,每台设备、电缆、管线,安全保护装置及环境卫生都落实到每个成员,做到“岗位固定,分工包干,挂牌留名,责任到人”。
四、每个岗位都制订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每种设备都有操作规程、完好标准、维护质量标准,做到任务明、责任清。
五、包机组有以下权利
(一)对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附件、工具等负保管责任;
(二)不符合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的指示,可以拒绝执行;(三)安装检修后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可以拒绝接管;
(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油脂可以拒绝领用。
六、为了使包机制能够全面有效地执行,对安全与经济运转作出成绩的实行奖励。
七、每周召开一次设备运转分析例会,对前期设备状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认真研究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维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14.13机电设备司机交接班制度
为规范机电设备司机交接班管理工作(本交接班为需要手上交接班的),煤矿在制订机电设备司机交接班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交接班必须在工作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 20 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确认, 方可进行交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不接班:
(一)设备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交代不明;
(二)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相关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三)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四)设备和场所卫生不清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一)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检查者,记录不完整不得交班。
(二)发现接班人喝酒或精神状态不好。
(三)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调度室通知者。
五、双方交接班后,当班岗位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特殊情况另作分析)。
14.14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煤矿在制订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巡回检查是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主要方式,各单位岗位工及机电维修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
二、设备巡回检查时要按预定的路线进行,各岗位要现场张挂巡回检查路线图,并详细标示检查的项目、内容、周期。
三、巡回检查方法一般采取看、摸、听、嗅、试、量等手段: 看:从外观检查,看仪表指示。
摸:用手摸,感触其振动、温度或用手锤敲击,检查其紧固程度。听:听其音响,有无异声。
嗅:用鼻闻是否有异味。
试: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量:简单量具测试。
四、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五、巡回检查内容
(一)机械部分
1 、紧固件
(1)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
(2)螺栓拧入螺纹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合金件等不小于螺栓直径的 1.5 倍)。
(3)螺母扭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 1~3 个螺距,不得用增加垫圈的办法调整螺纹露出长度。
(4)键不得松旷,露出键槽的长度符合规定。
2、联轴器
(1)端面的间隙及同轴度符合规定。
(2)弹性圈柱销式联轴器弹性圈外径与联轴器销孔内径差不应超过3mm。柱销螺母防松装置齐全完好。
(3)齿轮式联轴器齿厚的磨损量不超过原齿厚的 20%。键和螺栓不松动。
(4)蛇型弹簧式联轴器的弹簧不应有损伤,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厚的
10%。
3、轴和轴承
(1)轴不得有表面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
(2)滑动轴承轴径与轴瓦的顶间隙符合规定。铜瓦滑动轴承温度不大于 75℃,合金瓦滑动轴承温度不大于 65℃。
(3)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或油链转动灵活。压力润滑系统油路畅通,不漏油。
(4)滚动轴承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响。润滑脂合格,油量适当, 占油腔的 1/2~2/3,不漏油。轴承温度不大于 75℃。
4、减速器
减速器壳体无裂纹和变形。结合面配合严密,不漏油。润滑油符合设计要求,油量适当,油压正常。
5、基础
(1)基础不得有裂纹、剥落和松碎现象。(2)基础坑内无积油和积水。
(3)地脚螺栓不得有松动。6、密封件
(1)各部密封件齐全,性能良好,不漏油。(2)密封表面无损伤,油封骨架不变形。
(3)各结合面的石棉垫、耐油胶垫应平整,无折皱,眼孔一致,符合原设计的尺寸和材质。
7、“五不漏”规定
(1)不漏油:静止结合面不允许漏油。运动结合面原则上不允许有油迹,擦干后 3min 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非密闭传动部位,不甩油 (可加罩)。
(2)不漏风:空气压缩机、通风机、风管等静止结合面不漏风。距
泄露 100mm 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3)不漏水:设备、设施各接合面不漏水。
(4)不漏汽:锅炉、汽动设备、管路及附件的静止结合面不漏汽; 距泄露 200mm 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5)不漏电: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8、绞车滚筒、制动装置等各部位完好。
9、钢丝绳固定牢固、排绳整齐、缠绕层数符合规定;钢丝绳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 电气部分
1、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防爆接合面等符合规定要求。设备外壳无变形,无开焊,无锈蚀等现象。
2、高、低压电气设备的过流、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接地线压接不松动、螺栓不锈蚀、不缺少弹簧垫圈,接地线及接地极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等符合规定。
3、电气接线有可靠的强度,连接可靠。
4、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符合要求。
5、电气设备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可靠。
7、绝缘用具齐全可靠,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8、电缆吊挂整齐,电缆的连接、绝缘、接地符合要求,无超负荷运行现象。电缆穿孔套管齐全,密封良好。电缆沟内电缆敷设规范, 无杂物。
9、电气设备标志牌、设备铭牌要与图纸保持一致。
10、完好牌、标志牌、防爆合格证齐全完好、内容正确,三证张贴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三)其他
1、设备按照“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的原则进行润滑,润滑记录按规定填写。
2、机房(硐室)清洁,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 工器具、备品备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点,安放整齐。
3、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处顶板必须支护完好。
4、地面变电所挡鼠板安装符合规定。
5、水泵房水仓或泵池水位正常,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6、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按规定检查。
7、设备电压、电流、压力、温度、流量等运行参数正常。
8、设备各转动部分防护罩、裸露带电区域遮拦安设符合规定,警示牌按规定悬挂。
9、机械、电气设备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周期试验。六、设备巡回检查周期
(一) 电气设备运行电压、电流等参数每小时 1 次(有人值守变电所执行此规定),1 小时记录一次。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每天由分片负责人员检查 1 次。
(二) 电气设备运行温升情况每小时检查 1 次。
(三) 开关运行情况每小时检查 1 次。
(四) 低压馈电开关保护试验每天 1 次。
(五) 照明综保保护试验每天 1 次。
(六)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 1 次 ,每日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
(七)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 6 个月 1 次, 负荷变
化时应及时整定
(八)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 1 次。
(九)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 6 个月不少于 1 次。
(十)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 1 次,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并做记录。
(十一)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 1 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 1 次外皮有无破损。
(十二)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 1 次
(十三)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十四) 设备润滑部位定期注油、换油 按照设备润滑周期执行。
(十五) 机械、电气设备各项保护试验按照设备试验周期试验
(十六) 各岗点运转机电设备巡回检查每小时 1 次, 2 小时记录
1 次。
14.15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要害场所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牌。
二、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人员、技术员、设备维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有矿或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
三、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的,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 10 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四、要害场所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经矿领导批准。
五、要害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六、值班人员必须保管好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或丢失。
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让非工作人员入内;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带入工作场所。
14.16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煤矿在制订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是确保各要害场所岗位责任制得到贯
彻执行的一项保证措施,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干部上岗查岗应对员工上岗、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各项记录进行审查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当面交待值班人员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安排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
三、查看设备运转情况,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设备不出事故。
四、查看各种消防器材及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可靠,对不齐全、不可靠者,应及时更换。
五、检查卫生情况,机房应窗明几净,设备无积尘油垢,零部件、工具存放整齐,地上无杂物。
六、认真检查规章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应认真填写, 记录无误。
七、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八、重要备用件是否齐全,若发现丢失或不全,责令补齐或给于处罚。
九、干部上岗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处理果断认真严肃,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检查出勤及“三防”情况:检查下属各单位出勤要正常。上班无干其它工作,并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好本部门防火、防盗工作。
14.17机电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为了规范的机电技术资料,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发挥设备的性能,提高设备开机率,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煤矿在制订机电技术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电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各种机电设备的采购资料。
2、各种机电设备的随机资料,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等相关证件以及说明书、技术图纸、备件手册以及各种软件等电子资料等等;
3、各种机电设备的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图纸、安装合同、试运转报告、安装测试实验报告、验收报告、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等;
4、各种机电设备的检修资料,包括检修记录、大修计划、大修报告等等;
5、各种机电设备的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整定记录、实验记录、标校记录等等;
6、以及其它和机电设备安装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等。二、管理要求
1、资料室必须备有详细的分类图书、图纸、技术文件、档案等清单及目录,并有严格的资料入库、保管、查阅、借用手续,保证资料存放安全、查阅方便,做到资料管理标准化、科学化。
2、资料室必须做好机电技术资料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虫等工
作,确保所有技术资料都能够被妥善的保存。
3、必须保证新购置机电设备的资料图纸、装箱单、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备件手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井下防爆设备煤安标志(复印件)等都要齐全,并交由机电科资料室存档。
4、任何机电设备开箱验收,必须及时将随机资料交资料室存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料丢失损坏,要追究验收人责任。
5、全矿的各种机电设备验收必须经过资料管理员签字确认已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后,方可办理验收工作。
6、资料管理员在验收机电设备技术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不得刁难符合验收条件的厂商,也不得放纵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厂商。
7、各类机电设备的技术档案由各级使用单位建立,各类专业机电设备的技术测试、安全保护装置的装设情况,以及新增设备的安装验收、投入使用情况由各单位分别填报,同时交资料室存档一份。
8、各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资料室管理人员工作, 搜集、整理、完善各类机电技术资料,促使资料服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9、一般资料到资料室直接借阅,重要资料必须经过机电队主管领导的批准方可借阅,机密资料必须经过分管矿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15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5.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区和劳动者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 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工区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追究责任。
三、制度应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主管职业病危害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的责任制。
15.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警示标识采用反光材料制作。
四、每旬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五、煤矿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
行告知,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煤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七、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八、煤矿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煤矿应在煤矿办公区和行人井井口设置公告栏,公布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煤矿办公区的公告栏,主要公布煤矿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栏, 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十、煤矿应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15.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等;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对象与方式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2、煤矿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煤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15.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有效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洒水除尘系统(防尘水池、防尘管路、防尘水幕、防尘喷头等);风流净化系统(主要通风机、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等);设备消音、吸声设施。
二、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四、设备检修人员负责实施检修。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六、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实施。计划检修应由煤矿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
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七、生产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煤矿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煤矿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九、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十、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验收,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收集、保留存档。
15.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仓库统一管理,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
三、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煤矿仓库负责全矿井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和健全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五、劳动者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六、班组要对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七、煤矿班组在组织劳动者安全教育时,帮助劳动者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鼓励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监管和教育新工人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班组劳动者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八、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井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九、发给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劳动者本人按要求定期保养; 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应保持整洁,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15.6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装备, 建立粉尘分析化验实验室,开展粉尘、噪声、热害和化学毒物的监测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的监
测计划,报煤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测应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执行。
四、煤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煤矿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5.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应明确健康监护的对象。
三、接触粉尘、噪声的劳动者、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以及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应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五、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认真组织,精心
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
六、根据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反馈的健康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劳动
者到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要进一步复查确认, 直至确诊或排除。
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5.8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二、煤矿收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煤矿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四、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承担。
六、煤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煤矿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15.9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投入,搞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在煤矿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二、按需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和使用。
四、财务科由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进行管理。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应用范围包括: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所需费用。
2、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所需费用。
3、应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投资。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费用。
5、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考试费用。
6、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配置费用。
7、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档费用。
8、职业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
9、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费用。
10、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费用。
六、严格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资金使用,必须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健康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职业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二、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三、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管理好、使用
好职业卫生档案。
四、根据煤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内容。
五、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等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六、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有关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八、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 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九、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职业卫生档案室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室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一、需要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
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5.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
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二、煤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密闭等)设置事故报警装置、紧急避险系统、警示标识和应急逃生的避灾线路。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按程序迅速向分管领导和矿长汇报。
四、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承担所需费用。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六、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15.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三、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并审查。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煤矿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煤矿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七、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 八、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
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6.1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有效应对紧急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监测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
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二、应明确事故监测重点范围。
三、应加强对事故危险源监测的分析评价。四、明确重点事故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
五、在事故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必须预警。
六、事故监测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应急管理系统中,明确事故监测与预警管理机构办公室、设立预警报告接警专用电话。
七、有预警条件需要报告预警信息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具体内容、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作业内容、人员分布等。
八、调度员接到预警汇报后,立即按照预警电话通知顺序,通知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通知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
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报告,矿长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危险的级别和需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明确事故预警报告基本情况、汇报内容、通知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一、电话形式的预警报告要做好电话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预警预防措施以相关专业及领导签发的通知单或措施形式下达。紧急情况可先执行电话或口头通知,电话或口头通知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事后需补签书面通知单或者专项措施。
十二、发现明显事故预兆,现场人员都应立即向煤矿调度报告, 请求救援。煤矿调度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进行报告,按照要求请求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处置。有预兆时可先下达处置意见,再
行报告。现场人员在发现明显事故征兆时,要立即汇报并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的一切准备。
十三、凡煤矿所属任何员工均有预警处置权力和义务,发现事故预兆必须按要求和程序进行预警报告和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或者有发现预警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按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6.2应急值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和突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值守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煤矿应急值守,煤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煤矿应急值守。
二、参与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
三、煤矿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煤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五、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煤矿带班领导汇报。
六、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七、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煤矿应急值守室值班。 八、应急值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应及时向有关
部门或领导汇报,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九、应急值守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离开值守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人员替班。
16.3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建立应急信息员队伍。信息员由副队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员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二、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四、信息员要向煤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或事件情况,对煤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五、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人
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人员撤离、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任何人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七、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 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
八、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九、发生事故或灾情时,现场人员(或信息员)应立即向调度室
(应急值守人员)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 接到各单位事故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
十、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 向应急总指挥或者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2、发生事故,调度室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4、发生事故后,及时请求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5、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十一、执行国家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 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三、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6.4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准确的做出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二、要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与距离最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与专业矿
山救护队取得联系,请求救援。
三、财务部门要保证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四、调度室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五、医疗卫生保障。与距离最近的县级及以上医院签订救援协议,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刻与医院取得联系,请求救援。
六、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七、人员防护。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 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八、应急演练。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九、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组织有关部门, 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 增强员工的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栽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5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煤矿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煤矿应急预案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全矿井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三、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 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修订后,经矿长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评审一次。
五、预案培训。针对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对各专业应急人员、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应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危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在学习和考试后,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演习。应急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六、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16.6应急演练制度
为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评估煤矿应急准备状态、应急能力,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演练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二、应急演习可采用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模拟演练在内的多种演练类型。
三、应成立应急演练指挥策划小组,根据选定的演练类型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包括下列事项:确定演练时间、目标和演练范围、演练方式,确定演练现场规则,指定演练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编写书面报告,演练人员进行自我评估,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
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价总结,编制演练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下列效果: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 应急预案的经济性及有效性。
五、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指挥策划小组应对演练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确定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纠正方法、纠正措施及完
成时间,指定专人负责对演练中发现的不足项和整改项的纠正过程实施追踪,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进展情况。
六、演练结束后,要针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保持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
16.7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理制度应明确兼职救护队的主要任务。
二、救援队伍值班队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当接到事故电话立即出动。
三、值班期间,对救援装备进行全面检查,必须保证呼吸器合格、完好,处在备战状态,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值班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动进行救援。四、电话值班员不得请他人代替,必须听清记清事故电话,及时、
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
五、值班人员发现通讯有故障,应立即向电话维修人员汇报,及时处理,以保证通信畅通。
六、装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八、学习、训练及考核。
九、为提高兼职救护队处理各种灾害的整体水平,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进行总结讲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不断提升兼职救护队的作战技术与水平。
十、材料装备库房管理。
十一、按主动预防事故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小队下井熟悉巷道, 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工作中必须按照小队领导的布置,认真完成任务。
16.8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管理制度
为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突发事故时开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二、按规定配齐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三、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
特殊情况须经煤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四、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五、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
16.9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
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
三、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四、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五、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
室管理员协助。
六、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七、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八、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九、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 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 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二、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
硐室内。
16.10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应急救援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煤矿应制定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附图),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
二、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档案资料。
三、专职档案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按标准进行整理,分类、编目、统计、保管,进行数据化管理。
四、专职档案员要对各部门档案资料的归档进行监督指导。
五、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经相关手续后可以销毁,建立档案资料销毁清册。
17矿井通信管理制度
17.1矿井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矿井应急广播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落实部门负责对矿井上下所有的通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严格执行验收、报废手续。
二、负责所有的通讯、通信设备,如调度台、传真机、交换机、
电话机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负责对公用通讯设备安装、使用和保管。
四、负责监督执行通讯设备安装、使用等有关制度,加强设备管理力度。
五、保证每天 24 小时有一名通讯维修员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六、保持仓库内存有备用设备及配件,供突发情况使用。
七、应急广播使用人员及使用部门,严格尊守矿规矿纪,遵守调度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保证井上下应急广播的畅通。
九、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发现应急广播有失暴现象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十、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应急广播安装位置,严格按照操作规定。
十一、应急广播使用程序及使用范围
1、应急广播使用程序,从下达指挥指令及井下可向调度呼救信号
(互联)严格遵守调度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应急广播必须保障畅通,保障井下使用地点作业人员向调度指挥中心呼救及保障调度指挥中心向井下下达人员应急工作指令。
3.应急广播安设必须覆盖井下所有区域保障调度指挥工作顺利 开展。
4.应急广播安设区域范围井上调度指挥系统、井下采煤工作面及进风回风流、掘进工作面、中央变电所、各转载点、严格按照规定安装。
5.应急广播的使用过程指令及信息,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便于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井下广播系统的作用是从矿调度室及时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重要场所、人员作业地点、避灾线路进行广播各种信息。还可在紧急时刻以扩音喊话的方式作为调度系统的备用通信工具,对现场进行疏散和疏导,指挥现场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危险区域,最大程度
减少灾害救援过程中的次生影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其中(包括扩音电话、移动电话等)建立联系,不受被叫摘机、占线等限制(必须具备“强插”、 “强拆”等调度功能),并可以随时与上级调度建立互联。
7、维护人员对设备及线缆应每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8、井下广播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 2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
应停止作业;矿井某一作业点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 8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
9、调度交换机、广播主机必须做到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主板、话筒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5min 内投入工作。
10、调度中心站应 24 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11、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8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12、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17.2通信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通信系统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
故障登记表。
二、维护人员应掌握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机操作。
三、调度控制中心应 24 小时值班,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四、若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 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五、通信系统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存,备份数据和图纸、技术资
料至少要保存 2 年以上。录音应当保存 3 个月以上。
六、设备运行管理员每天都要对运行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七、严禁无关单位和不相关人员使用调度电话,以免影响工作。
17.3通信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煤矿在制订通信设施巡检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设备的日常维修。
1、设备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有潮气、淋水、积水的工作地点。
2、定期清除设备灰尘、油污和潮气,擦拭、调整各个触点:螺钉应紧固,触点接触应良好,送、受话器通话效果应良好,铃声应响亮。3、更换设备、话盒、听盒、接线盒等工作可在井下进行,其他修
理工作应在井上进行。在井下打开机箱之前,应通知调度值班员,待更换完毕修复后,再通知调度值班员恢复正常使用。
4、为使设备保持完好通话状态,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维护,每天不少于 1 次,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二、接线盒的使用维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并做到:
1、接线盒要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支持重量。
2、定期处理盒内的灰尘和潮气,检查进线压紧装置的胶垫是否老化或损坏,并测试其接线端子排的绝缘状况。
3、在运行中不用的进出线孔应用挡板密封。
三、井下电(光)缆的敷设与连接维护(包括无线通讯系统)。
1.井下应使用允许用于井下的电(光)缆,井巷内放电缆因长度所限、必须有中间接头时,可将接线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不应使接头承 力。
2.电(光)缆必须吊挂整齐,不得吊挂在水管或风管上。如果电缆与水管、风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吊挂在管子上方,并离开0.3m 以上的距离。
3.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4.电(光)缆敷设不得过紧,应略有弛度,盘线圆圈应吊挂在躲避硐内。
5.要定期巡查电(光)缆,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有无撞伤或挤压、掉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光缆连接应使用连接盒及光纤套管,连接盒及光纤套管应密封良好,抗外力挤压。
7.井下使用或光纤熔接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四、地面电话、电缆维修。
1.节假日前对重要部门电话实测一次,调度、安监、井口急救站等用电话每月实测一次。如需要检修时,应装备用机。
2.每月按区段沿线路徒步巡查一次,检查以下内容并填写巡查记录: 线杆有无歪斜,拉线撑铁是否有效,垂度是否合适,挂钩是否松动, 树木、房屋是否与电缆摩擦,塌陷地段是否积水,电力线是否威胁安 全,各处分线箱有无变化。
3.线务维修必须遵守各项外线作业安全操作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登杆必须带好防护用品,一人蹬杆,一人杆下监护,工具材料严禁扔上、投下,严禁违章作业。
4.用喷灯封合热缩管时,加热火焰要在热缩管表面来回反复移动, 不要停留在某一点上不动,以免烤伤或使包管变质。
5.每月查核一次用户名称、电话号码,配线号和电缆序号应一致。
第三编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
1采煤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1.1 采煤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 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 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 3 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保护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功能的电钻。
第 4 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地点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6 条 在复合煤层开采的工作面,禁止在夹矸中打眼。
第 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4、打眼过程中突遇顶钻或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且严禁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时;
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9、抵抗线小于 0.5m(岩石 0.3m)时。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8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
第 9 条 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
(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10 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 11 条 电钻、钻杆及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及电缆。第 12 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 0.5m
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 13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桥上,桥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4 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 15 条 开眼时,煤硬时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时可直接用钻头点位。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 16 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位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 17 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 19 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
第 20 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搪瓷溜槽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
第 21 条 机组运转时,一般不许在机道打眼。若有防止牵引设施弹碰伤人的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平行作业。
第 22 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 23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 0.3m 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炮眼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四、收尾工作
第 24 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
第 25 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电缆要盘成 8 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第 26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炮
眼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1.2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 2 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爆破材料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 3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 长、瓦检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 4 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 5 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第 6 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
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 7 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 8 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至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
第 9 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 10 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
→撤警戒)→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 11 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器下井使用。
第 12 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第 13 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 14 条 领取掏勺、木杆或竹抨、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 15 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 0.5% 的硝胺炸药、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及过期或变质的炸药。
第 16 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第 17 条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公司、煤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 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 2 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第 18 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爆破材料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第 19 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 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杆或竹抨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第 20 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
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 20m 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 0.3m 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即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及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 0.6m 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的炮眼;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三、放炮操作
第 21 条 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 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
0.03~0.04m 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第 22 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 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 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m。
第 23 条 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第 24 条 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通,在相距 15m 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进行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司、煤矿的规定。第 25 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检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存在第 20 条 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 24 条 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 50m;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正。第 26 条 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络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 27 条 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 “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 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 “放炮啦“,等待 30s 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氛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 28 条 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检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 20、25 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 5min、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 15min 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 29 条 办法处理。第 29 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到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 0.3m 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 30 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 31 条 须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放炮员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
四、收尾工作
第 32 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第 33 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
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第 34 条 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第 35 条 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1.3 风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风镐工应了解和掌握风镐的结构、原理及维护使用方法, 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 2 条 风镐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与支护工、攉煤工协同作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工作面的工程规格质量;
2、空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停止作业,支护符合要求后, 方准继续操作;
3、采高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留顶煤和底煤,开帮做到煤壁平直,不留伞檐,没有局部明显突出部位;
4、按规定刹好帮顶;
5、严禁在工作面拆卸、检修风镐,不准将润滑油以外的其它液体注入风镐。
第 3 条 风镐工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材料→运送和存放工具)→检查→处理→作业(接进风管→试转→拆帮顶刹杆→开口→推垛→透垛→检验)→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4 条 领取风镐时应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机体无裂纹和破损;
2、套箍、头部及镐柄弹簧完整灵活;
3、滤风网无堵塞,螺丝、固定销齐全无损。 第 5 条 领取钎子时应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钎子尖锋利,钎子尾部平整无缺口并和钎子中心轴垂直;
2、钎尾与风镐套接正确牢固;
3、要领取足够的钎子和备用钎子。
第 6 条 领取胶管时,要在工具房接上风镐和钎子进行试转,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 7 条 领取足够的润滑油。
第 8 条 风镐、钎子、风管应分别携带,风管应盘成圆圈手提或肩扛,避免碰撞,不准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
第 9 条 备用风镐、钎子、油壶等应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在倾斜及急倾斜煤层工作面,要将其捆扎牢靠,以防下坠伤人。
第 10 条 检查和处理:
1、基本及特种支护应齐全合格、无折损;
2、顶、底板及煤帮应无冒顶片帮的危险,否则不准作业;
3、超过控顶距离,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处理;
4、工作面主风管安设合格,无漏风、风嘴灵活,符合规定。第 11 条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风管(胶管)与干线风管接好后,要慢开风门向无人处吹风,排除风管内杂物,然后再接风镐,并拧紧接头。操作中随时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以免脱扣伤人。风镐在使用前及使用中要注油;
2、要将支护及刹帮顶的材料准备齐全,并顺着巷道的溜槽边或人行道摆放整齐,不得乱堆,妨碍行人;
3、检查工作面的中心划线或拉线,决定开帮的宽度。三、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2 条 风镐落煤前,应先找好退路,以防片帮或煤矸掉落伤人。第 13 条 风镐开口、推帮、透帮都应在较软弱的煤分层或层理、
节理较发育处掏挖煤槽,接着打落顶层煤,再打落底层煤。
第 14 条 落煤时一手握镐柄,一手托住镐体,用力向煤壁推压, 不要硬顶强冲,不要与煤壁成 90°推压,以减轻手臂震动和损坏风镐尖。
第 15 条 水平或向上作业时,握镐体的手臂应靠近身体以增加力量。作业时应随时注意输送机及下方,避免输送机开动时块煤、坑木伤害下方人员。
第 16 条 复合煤层的工作面,其夹石厚度达到规定分采界限时,
必须分层操作,不准煤矸一齐卸落,必须单独采下夹矸并扔入采空区。第 17 条 注意事项:
1、注意风镐顶部弹簧、滤风网、横销及接头的松紧,防止脱落;
2、镐尖卡住时,可往复摇动风镐或处理镐尖周围煤岩,松动后再拔出;
3、磨钝的镐尖要及时更换;
4、工作间歇时,风镐要放在安全、干燥处;
5、胶管不得绕成锐角或折曲,使用时必须放直或形成慢弯。第 18 条 中厚煤层金属支架工作面的风镐操作:
1、在顶板好、煤质硬、不片帮的工作面,可隔一个梁挂一个梁, 再由下往上拉底打柱和补梁;
2、顶板和煤壁较正常时,一次可连续挂八根梁,由下往上拉底打柱,刹好上方堵头,顶梁必须依次挂上并及时刹顶;
3、在顶板破碎、煤质松软片帮的工作面,采用掏梁窝方法,随挂梁随刹顶。如采用六根梁拉门时,先打中间第三、第四根支柱,接着往上打第二、第一根支柱,最后打第五根、第六根支柱,边打支柱边刹帮,并刹好上方堵头。然后采用一根梁推帮和一根梁透帮方法操作。压力大地点透帮时,要打临时支柱。完工时不准缺支柱。
第 19 条 急倾斜工作面的风镐操作:
1、应设好牢固的脚手板、挡煤板、脚手架,并经常进行检查,以防松动和掉落;
2、应配备足够的备用风镐、钎子、透平油、铅丝及其它小工具, 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3、应选择层理、节理发育,煤质松软的小分层由上往下拉煤槽, 再先采顶煤,后采底煤。薄煤层可在煤层的中部或靠底板处掏槽;中厚煤层则尽可能靠近顶板处掏槽;若煤层太厚,一个台阶同时用两台
风镐落煤时,靠顶板的一台先采,靠底板的一台后采,两台风镐沿倾斜必须错开 1.5~2.0m;
4、操作时应站稳、有依靠。在采透顶、底煤时,必须一手抓紧支柱,一手落煤、两脚站稳,风管应拴牢,并随时检查镐体、头部弹簧、活接头等是否牢固,以防伤人;
5、剥落下的大煤块,必须砸碎,以免打掉支柱与伤人;
6、在工作面行走时,必须手扶稳才起脚、脚踩稳才松手;
7、工作面无支柱处,不得用风镐落煤;
8、工作中要上下互相照顾,做到上喊下应、下喊上应。四、收尾工作
第 20 条 按工作面中心线检查开帮进度,找直煤壁,经班(组)长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收工。
第 21 条 关闭干线风管上的阀门,卸下供风软管,拆下风镐,堵好进风口、卡套孔,盘好软风管,将工具送回工具房。
第 22 条 向下班的风镐工交待本班工作情况及注意事项。
1.4 攉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攉煤工与支护工、风镐工、采煤机司机协作时,应具备以上工种的基本知识,共同搞好工作面的工程规格质量及安全生产。
第 2 条 攉煤工只能在支护完整和安全的地方攉煤。若由采空区向外扒煤时,必须使用长把工具,严禁将头、手伸进采空区内。在攉煤中,如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同时向班长、队长汇报。
第 3 条 发现有瞎炮,必须找班长、放炮员处理,不准自行掏挖瞎炮。在煤堆中发现炸药、雷管,拣出后必须交给班长、放炮员,不
准丢入刮板输送机、采空区或私藏。第 4 条 操作顺序:
准备→处理→攉煤→配合支护工等搞好工程规格质量→清扫浮煤。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5 条 上岗前准备好铁锹、大锤、尖镐、靶子等工具,并检查各工具的牢固性。
第 6 条 攉煤前要检查并处理好下列事项:
1、放完炮后,上好梁刹好顶,敲帮问顶,在顶板不好处先及时打临时支柱,在临时支护的可靠保护下作业;
2、煤壁有伞檐或有片帮危险的必须及时处理;
3、攉煤地点周围不合格的支护必须修好补齐;
4、作业范围内的刮板输送机、搪瓷溜槽必须稳固牢靠,信号装置灵活可靠;
5、清除作业范围内从煤帮到放顶线的障碍物,物料要码放整齐, 浮煤要清扫,以保证工作中自身安全及通风、行人的通畅;
6、倾斜工作面攉煤前,要设好上下挡煤板。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第 7 条 操作:
1、握紧锹把,先从煤堆边从上往下把煤顺势推入溜槽内,再逐步由溜槽边向煤帮,沿底往溜槽内攉煤;
2、攉煤时要上下照顾,不要乱扬,应稳当地装满锹,准确地将煤装入溜槽内;
3、攉煤时要攉净见底,要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若打在浮煤上则应先打替柱。在靠近煤壁侧挖柱窝时,应防止片帮伤人;
4、极薄煤层躺着攉煤时,应先攉人行道的煤,后攉开帮煤;
5、大于 0.4m 的煤块要砸碎。应先装碎煤,后装块煤,以免块煤
滚动伤人。
第 8 条 往刮板输送机装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砸坏弄断电缆、照明线、信号线等;
2、停机时不准装煤;
3、刮板输送机超负荷不能启动时,应扒出溜槽内的煤,不准强制开机;
4、刮板输送机满槽、飘链、链子跑偏时不准装煤。第 9 条 往自滑溜槽装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分段打闸或设挡煤板,看闸口的人必须在护身板的保护下工作;
2、溜槽满时,不准装煤。溜槽内的煤不得放空,以免煤块飞溅伤人;
3、修理搪瓷溜槽时,应和上方联系好,停止放煤矸或设好严密挡板;
4、禁止跨着输送机槽装煤;
5、输送机槽嘴被煤块卡住时,禁止用手直接搬动煤块,应用铁锹等长把工具,由上往下处理;
6、溜煤眼闸口被卡住时,可站在眼的一边,由下往上捕,但不准将身体探入眼内,也不准手握锹柄顶端捕,以免煤块冲力大,打飞铁锹伤人。
第 10 条 机采工作面追机清扫浮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在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挂梁、临时顶长度内进行攉煤;
2、要随时注意牵引绳、锚链的摆动,以免伤人,不准骑跨牵引绳、锚链攉煤;
3、随时注意顶板、煤帮,发现顶板有裂缝掉碴,伞檐和片帮等危险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 11 条 保证煤炭质量,实行煤矸分装。
1、攉煤前先拣出矸石,丢入采空区;
2、大块矸石要砸碎,搬动矸石时注意是否有裂缝或疏松,以防搬动时掉下伤人;
3、无法丢入采空区的矸石,要实行矸、煤分运。四、收尾工作
第 12 条 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后,要与支护工、班(组)长等一起检查工程规格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不得留有伞檐,不得丢失顶煤和底煤、浮煤要清理干净。按规定留出炮道或机道。
第 13 条 经班(组)长和验收小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收拾工具和收工。
1.5采煤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采煤机司机必须熟悉采煤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 善于维护和保养采煤机,懂得回采工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 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 2 条 采煤机司机要与工作面输送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等密切合作,按顺序开机、停机。
第 3 条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和机器转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后,发出开机信号或大声喊话,方可接通电源。
第 4 条 严禁采煤机带负荷启动、频繁启动、带病运转,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采煤机。
第 5 条 严禁采煤机滚筒截割支架前梁和运输机铲煤板等物体。
第 6 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隔离开关或断路器断电停机(紧急情况除外)。
第 7 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开启喷雾装置喷雾降尘。
第 8 条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司机离开采煤机或检修时,还必须切断电源,断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 9 条 补换截齿时,必须停止采煤机,摘开滚筒离合器、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
第 10 条 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其防滑装置要安全可靠。
第 11 条 严禁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否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准备
第 12 条 备齐扳手、钳子、螺丝刀、锤子、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工具仪器及截齿、销子等备用配件。
第 13 条 全面检查煤壁、采高和顶底板变化以及支护情况,了解上一班工作、检修及相关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汇报, 妥善处理。
第 14 条 对采煤机进行运行前检查:
1、先检查采煤机隔离开关是否处在切断电源位置,再检查连接螺栓、截齿是否齐全、紧固,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各部油量是否符合规定,各种密封是否完好、不滴漏,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拖缆装置及电缆、水管是否完好不刮卡;冷却和喷雾装置
是否齐全;水压、流量是否符合规定;滑靴的磨损量是否超过规定;
3、检查齿轨固定是否牢靠,齿轨上有坚硬物必须清理掉;行走轮与齿轨啮合是否良好;
4、检查采煤机截齿是否齐全锋利、安装牢固;
5、内外喷雾装置是否完好,雾化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上述各项检查完毕并对发现的问题处理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 15 条 检查采煤机前后 20m 范围内瓦斯浓度。
第 16 条 合上采煤机的隔离开关,按启动按钮启动电动机。电动机空转正常后,停止电动机,在电动机停转前的瞬间合上截割部离合器,并固定好离合器手柄。
第 17 条 解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发出开动刮板输送机的信号。等待刮板输送机空转 2min 并达到正常运转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 18 条 打开进水阀门供水并喷雾,调节好供水流量。
第 19 条 发出启动信号,启动采煤机,并检查滚筒旋转方向及摇臂调高动作情况,把截割滚筒旋调到适当位置。
第 20 条 采煤机空转 2~3min 并正常后,打开牵引闭锁,然后缓慢加速牵引,开始破煤作业。按作业规程选择适宜的牵引速度,操作采煤机正常运行。
第 21 条 遇地质构造需进行爆破作业时,采煤机必须离爆破地点
50m 以上,并严格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第 22 条 割煤时随时注意牵引机构运行情况,采煤机前方有无人员或障碍物、有无大块煤、矸石或其他物件从采煤机下通过,电缆拖移装置是否完好。若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牵引和切割, 并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进行处理。
第 23 条 割煤时采煤机司机要精力集中,注意顶底板、煤层、煤质变化和刮板输送机载荷的情况,随煤层起伏及时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高度,要减少采面起伏坡度,严禁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要按直线
割直煤壁,不得割碰顶梁或割破顶网。
第 24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采用紧急停机方法及时停机进行处理:
1、瓦斯浓度超限时;
2、有冒顶、片帮严重或透水预兆时;
3、割煤过程中发生堵转时;
4、采煤机内部发现异常震动、声响和异味,或零部件损坏时;
5、刮板输送机上发现大块煤、矸、杂物或支护用品时;
6、牵引手柄或“停止”按钮操纵失灵时;
7、采煤机脱轨或拖缆装置被卡住时;
8、电缆护套破损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 紧急停机时,应操作急停开关或停止按钮。第 25 条 正常停机的操作程序:
1、对于液压牵引采煤机,把牵引调速手柄打回到“零”位;对于电牵引采煤机,按下牵停按钮,停止牵引采煤机;
2、将滚筒放到底板上,待滚筒内的煤炭排净后,用停止按钮停止电动机;
3、关闭进水截止阀;
4、断开离合器、隔离开关、关闭进水总截止阀,断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切断电源。
正常停机时,不得采用紧急停机方法停止采煤机。五、特殊操作
第 26 条 双滚筒采煤机进刀方式:采用端头斜切进刀方式。
1、采煤机在机头(机尾)沿工作面运输机弯曲段向机尾(机头)牵引进刀,使采煤机前、后滚筒截深均达到采煤机设计截深后停止牵引;
2、推移输送机,使其逐步成为一条直线;
3、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牵引采煤机向机头(机尾)割通三角煤, 到机头(机尾)后停止牵引;
4、调整采煤机前、后滚筒,牵引采煤机向机尾(机头)通长割煤, 端头斜切进刀不低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 27 条 停机操作结束后,清扫清扫采煤机上浮煤(矸),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煤拉净及推移完刮板输送机后,发出停止刮板输送机的信号。
六、收尾工作
第 28 条 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采煤机运行状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1.6采煤机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应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第 3 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 4 条 应熟悉所检修采煤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和电气部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 5 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 6 条 上岗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 7 条 修理采煤机时,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的各项规定。第 8 条 检修前,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停机、断电、闭锁,液压支
架停止作业,并通报有关人员。
第 9 条 修理前除原有装置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第 10 条 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修理采煤机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作业。应清理煤壁、顶板悬浮煤岩,在煤壁、顶板之间加设防护措施。
第 11 条 当修理现场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时,严禁送电试机;达到 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 12 条 在机身上检修其他部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第 13 条 对泵、液压马达、各种阀组等液压元部件按实验报告进行效验,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三、操作准备
第 14 条 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 15 条 修理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系统、电控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
第 16 条 对采煤机进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尘等污物。第 17 条 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第 18 条 井下检修工作地点周围要洒水灭尘,要有足够的照明。四、操作顺序
第 19 条 清理修理现场,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第 20 条 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第 21 条 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
示牌。
第 22 条 关闭冷却水路。
第 23 条 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第 24 条 修理故障部位应遵守如下原则: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五、正常操作
第 25 条 拆装时,敲击应使用铜棒。
第 26 条 拆装锈蚀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第 27 条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工具箱内,不准随处乱放,以防污染。
第 28 条 更换零部件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核实后方可使用。第 29 条 浮动油封的密封环不得有裂纹、沟痕,且必须成对使用
或更换。
第 30 条 O 型圈密封圈不得过松或过紧,装在槽内不得扭曲切边, 保持性能良好。
第 31 条 骨架油封的弹簧松紧适宜,按相关规定调整。
第 32 条 零部件装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须擦洗干净,涂上清洁的润滑油。润滑和液压系统的清洗应用干净的棉布,不得用棉纱。零部件装配后,各润滑处必须注入适量的润滑油。
第 33 条 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
第 34 条 修理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第 35 条 恢复送电前,修理人员应清理现场,拆除工作帐篷,清
点工具,撤到安全地点。修理负责人向相关人员发出送电开机的命令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试机。
第 36 条 对于液压牵引采煤机,牵引部的液压系统在井下修理时,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 37 条 液压件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措施。
第 38 条 更换滚筒和截齿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
第 39 条 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第 40 条 采煤机电气部分的修理,按电气设备修理操作规程进行。六、收尾工作
第 41 条 修理结束进行全面试机,观察是否有异常。 第 42 条 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并妥善放好。第 43 条 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修理场地。
第 44 条 井下修理完成后,应在采煤机运转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并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1.7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顶板支护的基本知识,善于维护和保养转载机、破碎机,会处理故障,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 2 条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必须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司机密切配合,按顺序开机、停机。
第 3 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信号,确定对人员无危险,点动 3 次后方可正式启动。
第 4 条 转载机、破碎机的安全保护网或安全装置损坏或失效时, 严禁开机。工作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发现有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第 5 条 有大块煤、矸在破碎机的进料口堆积外溢时,应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转。若大块煤、矸不能进入破碎机或有金属物件时,
必须停机处理。
第 6 条 检修、处理转载机、破碎机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确认设备不再运转后方可工作。
第 7 条 转载机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或易爆片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用木头或其他材料代替。
三、操作准备
第 8 条 备齐扳手、钳子、螺丝刀、小锤、铁锹等工具和各种必要的短接链、接链环、螺栓、螺母、破碎机的保险销子等备品配件及润滑油等。
第 9 条 检查转载机、破碎机处的巷道支护是否完好、牢固。
第 10 条 检查电动机、减速器、液力偶合器、机头、机尾等各部分的联接件是否齐全、完好、紧固,减速器、液力偶合器有无渗油、漏液现象,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 11 条 检查电源电缆、控制线、监控线是否吊挂整齐、有无受挤压现象,信号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置是否完好。
第 12 条 检查刮板链松紧情况,刮板与螺丝齐全紧固情况及转载机机尾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搭接情况。
第 13 条 检查转载机桥身部分和倾斜段的侧板和底托板的固定螺栓是否紧固,行走小车是否平稳可靠。在空载情况下开机时,各部件的运转应无异常声音,刮板、链条、连接环有无扭挠、扭麻花、弯曲变形等。
四、正常操作
第 14 条 确定人员离开机械转动部位后,发出开机信号,先点动
3 次,再启动试运转,正常后对转载机、破碎机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 15 条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时要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柄扳到断电位置锁定,然后挂上停电牌。
第 16 条 发出开机信号,待接到开机信号后,打开喷雾装置,然后点动 3 次,再正式启动运转。
第 17 条 运行中要随时注意机械和电动机有无震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转载机的链条是否一致(在满负荷情况下,链条松紧量不允许超过两个链环长度),有无卡链、跳链等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发出信号停机处理。
第 18 条 结束工作前将机头、机尾和机身两侧的煤、矸清理干净。待工作面采煤机停止割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内的煤全部拉完后,再向控制台喊话,停止破碎机、转载机,关闭喷雾阀门。
五、特殊操作
第 19 条 移动转载机前要清理好机尾、机身两侧及过桥下的浮煤、浮矸,保护好电缆、水管、信号线、液管等,并将其吊挂整齐。检查各液管是否有漏液现象,所用压柱(老汉木)打紧、打牢,压柱(老汉木)是否有防倒措施,拉移大链松紧度调整的是否合适。检查巷道支护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转载机。
第 20 条 拉移转载机时必须由三人协同操作,所用信号要明确可靠,一个在转载机头观察跑道情况,一个在机尾观察,一人操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拉移。
第 21 条 移动转载机时要保持行走小车与带式输送机机尾架接触良好,不跑偏,移设后搭接良好,转载机机头、机尾保持平、直、稳、油缸活塞杆及时回收。
六、收尾工作
第 22 条 清扫各机械、电气设备上的粉尘。
第 23 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的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1.8移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工作面移刮板输送机工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刮板输送机、液压泵、推溜器的结构、性能和本工作面作业规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方可操作。
第 2 条 移刮板输送机后必须补齐和打好规定的支柱。
第 3 条 移刮板输送机时,煤帮侧和机头、机尾附近的人员,都必须撤离。
第 4 条 新移刮板输送机距煤壁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第 5 条 移刮板输送机应达到“三平”、“三直”、“一稳”、“二齐全”、
“一不漏”、“两不”的要求。
“三平”:刮板输送机槽接口要平,电动机和减速器底座要平,对轮中心接触要平;
“三直”:机头、刮板输送机槽和机尾要直,电动机和减速器的轴中心要直,大小链轮要直;
“一稳”:整台刮板输送机要安设平稳,开动时不摇摆; “二齐全”:刮板要齐全,链环螺丝要齐全;
“一不漏”:接口严密不漏煤;
“两不”:运转时链子不跑偏,不漂链。
第 6 条 一般工作面机头与转载机搭接处高度不小于 0.3m,综采工作面不小于 0.5m。
第 7 条 移机头时,顺槽刮板输送机最后一部必须停电闭锁,严禁用顺槽刮板输送机顶拉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打好压戗柱方可送电。
第 8 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停止移刮板输送机并妥善处理:
1、移溜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撑支柱(戗柱)松动时;
2、追机移刮板输送机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时;
3、发现刮板输送机槽出现死弯脱节或缺插销、刮板,槽、挡煤板损坏变形时;
4、出现片帮或冒顶时;
5、支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煤帮有人工作时;
6、移溜器发生故障或油管漏液时;
7、发现断链或链子出槽时。
第 9 条 使用移溜器推移刮板输送机时,人员必须站在移溜器的上方。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10 条 准备:
1、工具:改锥、扳手、钳子、套管、撬棍、锒头、绳套(钢丝绳)、干斤顶、倒链等;
2、配件:刮板、链环、链条、螺钉、铅丝、密封圈、油管、溜槽等。
第 11 条 检查与处理:
1、检查挂梁和扁销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开帮宽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检查刮板输送机道内浮煤及杂物是否清理干净,如果底板凹凸不平,要刨平或垫平;
4、检查溜槽和溜槽弯曲部分是否有脱节或链子出槽;
5、与液压泵司机取得联系,开动液压泵检查移溜器是否损坏,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液,手把是否灵活可靠;
6、检查电缆、水管和油管是否在线架内或悬挂好,防止移溜时挤压;
7、检查移溜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撑支柱(戗柱)是否牢固可靠,移溜器后座的顶柱必须使两根以上的支柱同时受力,严禁一根支柱受力;
8、整体推移刮板输送机前检查煤帮点柱是否齐全牢固,符合质量要求,煤帮侧刮板输送机道点柱是否回撤完毕。
发现问题不能单独处理时,必须汇报和配合班(组)长、电钳工、支回柱工等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工作。
三、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
第 12 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的顺序根据采煤工艺的不同可选择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或从中问向两侧推移。
第 13 条 自上而下推移刮板输送机的顺序:
1、打好移溜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支撑支柱,设好移溜器,移溜器应垂直并顶住溜槽的凹处;
2、撤出移刮板输送机段内煤帮所有人员,与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开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
3、回撤机尾压柱,将机尾移溜器手把打到伸缸位置,使机尾移到位置后立即将移溜器手把打到中间位置,并打好机尾压柱;
4、开动两个以上移溜器交错顶移,从上而下每一个移溜器将溜槽移到位置后,都应立即将移溜器手把打到中间位置;
5、当移到距刮板输送机机头 15~20m 时,停止移刮板输送机并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回撤机头处煤帮侧支柱和机头戗柱;
6、移机头时顺槽最后一部刮板输送机要停止运转,切断电源;
7、检查电缆、水管和油管是否在线架内或悬挂好,防止移溜时挤压;
8、检查移溜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撑支柱(戗柱)是否牢固可靠,移溜器后座的顶柱必须使两根以上的支柱同时受力,严禁一根支柱受力;
9、开动移溜器,将刮板输送机槽剩余部分和机头同时移到规定位置后,将移溜器手把立即打到中间位置;
10、将机头支稳,打上机头特种支护和机头压戗柱;
11、回撤移溜器后座的顶柱或后撑支杆,将移溜器手把打到收缸位置。
自下而上或从中问向两侧推移刮板输送机的操作方法和上述相同。第 14 条 普采工作面随机移刮板输送机的随机距离应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
四、综采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
第 15 条 综采工作面移刮板输送机时应按以下规定操作:
1、采煤机割煤后,应距采煤机后滚筒 10m 以上距离进行推移刮板输送机工作;
2、移刮板输送机后,要保持刮板输送机、支架和煤壁成直线;
3、缓倾斜工作面,采煤机采用双向割煤时,可采用随机推移刮板输送机;煤层倾角大的综采工作面,采用单向割煤时,为防止刮板输送机下滑,应采取以下措施:
(1)调倾斜推进方法:下端头超前上端头;
(2)机头应打两根斜撑柱防止刮板输送机下滑,然后由下向上单向移动刮板输送机;
(3)采用防滑机头架防止刮板输送机下滑;
4、移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时必须距采煤机后滚筒 15m 距离,进刀后,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一次移够步距;
5、移刮板输送机后,刮板输送机起伏不平或超过采高,需要吊刮板输送机垫平时应该用液压千斤顶吊刮板输送机链条,不应吊挡煤板或铲煤板。
第 16 条 移机头的方法如下:
1、回柱绞车移机头:按回柱绞车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必须点开绞车。严禁使用绳钩直接拉钩机头,必须使用钢丝绳套,拴好机头后再用绳钩钩住绳套进行;
2、液压移溜器移机头:必须使用两个以上移溜器同时推移。五、解体拆移刮板输送机
第 17 条 解体拆移刮板输送机的顺序如下:
1、切断顺槽刮板输送机的电源;
2、在机头处用撬棍拨松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上链子,将上链拆开, 使溜槽和机头断开;
3、将机头整体移到新的工作地点;
4、从机头往上把上链分段拆开并放在新刮板输送机道侧;
5、将刮板输送机的上槽拆开,铺在新刮板输送机道内垫平支稳, 并与机头用插销连接牢固;
6、将原刮板输送机里的下链铺在新铺的底槽内摆顺拽直;
7、将机尾按挂线移到位置并与底槽连接;
8、将原底槽拆开放在新铺的底槽上并用插销连接牢固;
9、将分段拆开的链子铺在上槽内并连接牢固;
10、将机头、机尾压、戗柱按规定打好,用紧链器紧固链子;
11、试车时,应先点动电机检查转向,若转向不对,应调整开点相序,最少试转两圈。同时检查链子和刮板是否齐全紧固。
第 18 条 移机头时,除按整体推移刮板输送机移机头的方法操作外,还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1、机头自身牵引:在机头新工作地点煤帮侧打好牢固的支柱、挂好滑轮,将钢丝绳栓在机头处齿轮上并与滑轮连接。一人监视钢丝绳点柱和移机头位置情况,一人用撬棍推移,还必须由刮板输送机司机掌握开关按钮,用点开的办法,慢慢地将机头推移到适当位置;
2、千斤顶、倒链移机头:用钢丝绳套拴住机头并固定牢固,将千斤顶、倒链固定在机头新工作地点煤帮侧的斜上方,用干斤顶的链钩钩住绳套,拉动起动小链慢慢将机头移到适当位置,必须有一人监视, 一人操作起动小链,一人用撬棍推移机头。严禁千斤顶、倒链超负荷使用;
3、用撬棍推移机头时要用二根以上撬棍倒替推移机头。第 19 条 拆移刮板输送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移机头时要专人看管戗柱、滑轮,保证牢固可靠;
2、拆链子、抬溜槽时,两人要配合协调,动作一致,以防碰伤。五、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的延长和缩短
(一)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第 20 条 准备工作:
1、刮板输送机上的煤要全部运完;
2、原机尾处与新安机尾处之间的煤、矸、杂物要全部清理干净, 新机尾处的底板应略低于原来底板,清理干净刮板输送机底部的全部煤和矸石;
3、检查新旧机尾段内支护,确认无冒顶危险;
4、准备好手动葫芦、撬棍、锤子等拆移工具;
5、机头用闸对轮,打支杆或用紧链器等方法,将刮板输送机上链在机头处掐开,使掐开处链条松弛,便于使溜槽脱开。
第 21 条 注意事项:
1、信号、开关、按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工作中的全过程都必须使用规定的信号联络,不准用口喊、晃灯、人接传递信号等方式指挥工作;
3、掐链、接链时点开刮板输送机,必须由刮板输送机司机或经过机电专业培训过的人员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4、架、抬溜槽时,两人必须行动一致,跨越溜槽时,防止滑倒, 放下溜槽时,叫清口号防止碰手挤脚;
5、若用刮板输送机往外运溜槽时,必须预先与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专人看管,溜槽要摆正,防止歪倒,必须有人在溜槽后边跟随。取出溜槽和溜槽过刮板输送机机头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
(二)工作面延长和缩短机头的操作第 22 条 延长机头:
1、先清除机头附近的障碍物,加固支架,改掉妨碍工作的柱子。正对机头打好拽机头的固定柱子;
2、用紧链器挂在机头架上,溜子反转,解开上链;
3、正开取下紧链器,使链条与链轮牙齿脱开;
4、用长度适当的锚链,一头拴在固定柱子上,一头搭在链轮上(锚链所拴的高度应与机头轴线高度一致);
5、利用机头反转或正转,把机头牵到要求的位置;
6、机头拽出的距离要稍大于所延长的距离,所接的链条长度应为所延长溜槽的两倍;
7、将延长的溜槽底链穿上,插好销子,上下对正,高度一致,铺好上链,挂上紧链器反转对接紧链;
8、紧链后,链条的长度要适当,再进行试运转。第 23 条 缩短机头:
1、用上述方法解开上链,在过渡槽上一节处脱开溜槽;
2、挂手拉葫芦(倒链)吊脱溜槽,去掉应缩短的溜槽;
3、在脱开溜槽上方(5m 左右)打上牢固的支杆(一头打在链条的刮板上,另一头打在顶板上),反转点开刮板输送机,使机头向上缩与溜槽对接;
4、掐去多余的链条,用紧链器接,上链条;
5、试运转。
(三)工作面延长和缩短机尾的操作第 24 条 延长机尾:
1、挂紧链器解开上链,每股链用一条 20mm 的螺丝杆代替链环重新接上,去掉紧链器;
2、正转开刮板输送机,把螺丝杆从机尾返上来 3~4m 停机,去掉螺丝杆,回掉机尾压柱;
3、用撬棍或手拉葫芦(倒链)将机尾拉到所要求的位置;
4、铺上所延长的溜槽,底链装入溜槽内;
5、接上链条,在机头处紧链;
6、延长的机尾,链子长度要适中,机尾不掉道,上槽不出链,溜子不卡劲,打好机尾压柱。
第 25 条 缩短机尾;
按照上述方法在机尾解开上链后,拆除要缩短的溜槽,上链接好后,在机头紧链,试运转。
(四)顺槽掐机尾的操作第 26 条 操作方法: 1、解开上链;
2、把手拉葫芦(倒链)牢固地吊挂在完整的支架上,钩头挂在应掐开处的溜槽沿上,掐去溜槽;
3、把掐掉的溜槽靠放在不影响工作的一侧;
4、开关打反转点开,将机尾用溜子链条牵到所需要的位置后,找正方向,对好溜槽,插好销子;
5、用紧链器紧好链条,长短要适当,打好机尾压柱。第 27 条 试运转和正式运转。
按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转和正式运转。
六、收尾工作
第 28 条 全面检查所移或延长、缩短机头、机尾的刮板输送机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刮板输送机试车最少转两圈,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 29 条 将所有移溜器手把打到收缸位置。使用液压千斤顶的工作面还应将千斤顶竖立并挂在点柱上。
第 30 条 清点工具、备件等。
第 31 条 向班(组)长汇报,与接班人员详细交班。
1.9 运料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材料规格质量下料,不准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工作面。
第 2 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设备考试合格证的运料工方准操作刮板输送机、小绞车等。
第 3 条 下列地点禁止堆卸料:
1、变电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破材料库附近 5m 以内;
2、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损坏或不齐全处;
3、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人行处。
第 4 条 装运柱帽、模子等小件物料时,应用绳索捆绑结实,以防运送过程中散失。
第 5 条 运料工的操作顺序:
准备、检查及处理问题→装料→运料→卸、堆料→往工作面送料
→工作面接收料→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及处理 第 6 条 准备:
1、带齐绳索、铁线等工具;
2、认真听取下达的工作任务,了解工作面所需材料情况;
3 分别到采区储料场、工作面上口及工作面调查存贮材料的品种、数量与规格;
4、所需材料车数量及存放地点。第 7 条 检查与处理:
1、运料线路的巷道支护情况,轨道、道岔的质量;
2、材料车是否完好,损坏失修的材料车禁止使用;
3、工作面上口 5m 之内无其它杂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不准作业。三、装卸料
第 8 条 装车前,把道心及其两旁清理干净,将车停稳,用木模把车轮掩好,以防车自动滑行伤人。
第 9 条 搬取物料时,先取上层,从上往下逐层搬拿。不准先抽取中、底层,悬空顶层;禁止放垛取料,以防垛倒伤人。
第 10 条 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
第 11 条 装料时一般不得超过车沿高度,若巷道顶或棚梁距离车沿净高 0.6m 以上时,可超过车沿高度装料,但最多不超出车沿 0.3m。所有物料必须用绳索或铁丝绑牢。
第 12 条 装卸、运送金属支柱时,不准乱扔乱放。摩擦式金属支柱,要将柱心插入套柱内,打紧水平模;单体液压支柱,要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柱收缩到位。
第 13 条 二人同时装卸料时,必须互叫互应,要先起头或先放一头,不准盲目乱扔。
第 14 条 装拱型支架时,两边必须用木墩或木模挤紧,防止滚倒。
第 15 条 装卸料时,应站在垛的一端,不许站在当中,以免材料滚下伤人。
第 16 条 材料必须卸在指定地点,不许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须在水沟上卸料时,水沟上应横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铁道,不许将料扔在水沟里。
第 17 条 卸料时要小心,不许砸坏水管、电缆、电话线等。
第 18 条 堆放材料场要保持整齐清洁。码放材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料垛要下宽上窄,每码放一层要横放两块木板或笆棍, 以防滚动。料垛的边沿至轨道的边沿不得少于 0.5m。
四、平巷、斜巷运料
(一)平巷运料
第 19 条 推车时不准将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层或车帮,必须臂向前伸,不准将头伸入车的上方,以免挤伤。
第 20 条 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时刻注意前方,不要低头推车,应使头上矿灯照射前方, 使前方人员看见;
2、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喊“来车了”;开始推车时,巷道拐弯前,坡度较大处,前方有人或有车辆,风门前;
3、过风门时不准硬用车顶开风门,应先打开风门、车过后将风门关好。必须过一道风门随即关闭上,不准二道风门同时打开;
4、严禁放飞车;
5、到石门口,巷道交岔处,进入电车道时都要停车观察,认为安全后,方准继续推车;
6、二车前后问隔不得小于 10m,坡度大处不得小于 30m,同时车速要放慢。
(二)斜巷运料
第 21 条 斜巷小绞车运料,必须执行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的操作规程。
五、刮板输送机运料
第 22 条 极薄煤层或溜煤眼离棚梁、顶板距离小于 0.3m 的工作面不准用刮板输送机运料。
第 23 条 机组下面禁止过料。必须用刮板输送机运料时,有专人在离机组上方 3m 处停机取料,然后用人力传送,通过机组后,再放入刮板输送机内运输。
第 24 条 弯度较大的物料,宽度大于溜槽宽度的物件,不准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火药、雷管。
第 25 条 运料前,要先和工作面人员、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 使用地点必须有人取料或有人跟随取料。
第 26 条 放料安全间距的规定:
1.5m 以下的坑木为 5m;2.5~3.2m 的坑木、单体液压支柱为 8m; 金属网卷为 5m;成捆的柱帽、模子、小杆、荆条、竹笆为 2m。
第 27 条 放料时,木板梁、金属绞接顶梁平面朝下,大头在后; 金属网卷放入刮板输送链板中;摩擦式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柱筒朝前,柱锁、柱阀朝上,顶在链板上。
第 28 条 从刮板输送机上取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取料前,要选择好取料的地点及存放料的位置,做到心中有数, 操作不忙乱;
2、取料时,应站在刮板输送机边靠采空区一侧,面朝刮板输送机运煤方向下方,稍弯腰,做好取料准备;
3、取木料时,双手卡起木梁运行方向的后端二分之一处,将料拖出溜槽外,斜放入人行道,放稳并摆设整齐;
4、取铰接顶梁时,抓住铁梁后端提起,斜放入人行道内,取完后, 将铰接顶梁立着放在适当地方;
5、取金属网时,双手将金属网后部抓起,拖出溜槽外,斜放到人行道内,并摆齐放稳;
6、2m 以上木料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停刮板输送机后取出,并摆齐放稳。严禁开机时取料。金属支柱要立放整齐。
7、取料时,必须拿料的后端,抬起拖出溜槽,严禁靠着棚子和面迎着来料,抓拿料的前端。
第 29 条 运煤运料同时进行时,一般要求溜槽内煤的高度为溜槽的 1/5 至 2/3 为宜。
第 30 条 不准倒开刮板输送机运料。
第 31 条 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顺槽刮板输送机外运回收材料或破损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各台刮板输送机必须信号齐全,灵敏可靠;
2、平巷各台刮板输送机应该单独操作;
3、若一台刮板输送机长超过 40m 时,中途必须有人看管,在每台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处都必须有专人看守和倒料,遇有“阻卡”时要及时发出信号,停止刮板输送机;
4、两台刮板输送机非直线搭接时,必须停机倒料;
5、已压劈裂的废料运出时,必须按刮板链前进方向,将废料大头及劈端放在后边。
六、倾斜、急倾斜工作面运料
第 32 条 倾斜与急倾斜工作面下料时,在其传料线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否则应停止下料。
第 33 条 运料前要检查所用的绳索是否结实,若有破损,应立即处理好或更换。
第 34 条 下料前必须检查下料的周围支架、脚手、拉条是否齐全牢固,若有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得下料。
第 35 条 自上往下运料时,人不准站在柱子的正前面,要站在料的旁边,人不准超过材料前端。
第 36 条 工作面要存料时,必须在其下部拦好栅栏,码放材料时、材料不得超过栅栏高度。
第 37 条 急倾斜工作面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在准备班运料;
2、自上而下由运料工上递下接地传料;
3、传递料时必须上喊下应,下边接稳后,上边方可松手;
4、根据工作面所需材料或当班规定数量的材料,按运料工人数多少进行分次分段备料堆码;
5、每分段的料应横放于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摆设整齐,不得影响通风、行人和下煤;
6、运料工在传料、扛料、挤、料、码料时,都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并随时注意上方滚下的煤矸、料等;
7、禁止从上口一次放料到下口,以防撞倒支架、窜入采空区、砸伤人员等。
七、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 38 条 用绳拉料时要拴紧大头,距顶端至少 0.3m,不得拴活扣,以免脱落伤人。
第 39 条 在缓倾斜工作面由下往上拉料时,二人相距不少于 10m。倾斜及急倾斜工作面不得二人同时背扛材料,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 40 条 由上往下背料,应注意周围是否有易碰落的东西,如短木、斧子等,以免碰落伤人。
八、收尾工作
第 41 条 本班运料任务已完成并经班(组)长验收同意后,方可收工。
第 42 条 收工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必须将材料车、矿车内的材料卸净,并按规定码放整齐;
2、卸空的材料车、矿车应推到指定地点,不得阻塞其它车辆的运行及影响行人与通风;
3、工作面上口的材料应码放整齐。刮板输送机内的材料要卸净, 不得在刮板输送机内存料;
4、检查、清点储料场的存料品种、规格、数量,向下班运料工或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1.10单体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支护工必须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征,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经考试考核合格,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本规程的规定持证操作。
第 2 条 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 3 条 随时注意(听和看)工作面的动态,若发现异常现象(如; 有巨大轰隆声或支架突然大量折损或钻底顶等),立即撤离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待顶板稳定后,再进行处理。
第 4 条 工作面的基本支架和特殊支架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1、所有支架必须按统一编号有序架设,必须拉线支设,柱距、排距和控顶距等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支架迎山有力,迎山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顶梁必须与顶板紧密接触,不得张口,若顶板不平必须用模子或背板等背实;顶板破碎时,应密背护顶;局部冒顶造成梁上空顶时, 要用木料在梁上摆成三角形或“井”字形使之接顶背实;
4、支柱与底板要全面接触,不准打在浮煤、浮矸上。坚硬底板要凿柱窝或打麻面,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鞋,其规格和材料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5、支柱要打紧,可在柱顶上加模,不准打重模。
第 5 条 单体液压支柱的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的 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的 0.2m,当采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相应高度的支柱。
第 6 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性能的支护,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 7 条 工作面支护工要和回柱工、风镐工、攉煤工、采煤机司机等工种协调操作,并注意以下事项:
1、落煤后,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平行作业距离及时支护;
2、采煤机割煤、风镐工落煤等超过规定控顶距离时,支护工有权要求停止采煤,支齐支柱或放顶后,方可继续采煤;
3、注液枪在注液前必须将枪口内脏物冲出,严禁将脏物注入阀内。第 8 条 架设支柱时,其下方不得站立人员,防止挂梁时脱落伤
人。
二、准备、检查及处理第 9 条 准备:
备齐锤、铁锹、尖铺、撬棍、铅丝、卸载手把,液压升柱器、斧子、锯、量具等工具。所有工具应牢固可靠,铁锹、尖铺、斧子和锯
应锐利,液压升柱器应无断裂,横模、U 形夹、连接螺丝、旋转爪、压杆等要齐全、灵活可靠。
第 10 条 检查与处理:
1、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检查单体液压支柱时,发现三用阀失效、漏液、变形、弯曲、活柱表面锈蚀、两个以上小爪或子柄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3、检查铰接顶梁时,发现两端接头损伤裂纹,各部焊缝开裂、弯曲、变形、耳子变形、连续缺"牙"不能卡住支柱、销子弯曲或无销时, 应立即更换;
4、检查注液枪时,发现漏痕、损坏、变形、无密封圈或出液不正常时,应该立即配合有关人员修补或更换;
5、应经常敲帮问顶,发现活矸、伞檐、顶板离层、顶板破碎、冒顶或片帮危险时,人员要站在斜下方用长把工具撬落或及时架设临时支护进行维护;
6、滑移支架移架前应检查支架有无歪斜、倒架、咬架现象;每架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规定,顶梁与顶板有无接触不严的现象;柱腿有无漏液,支架有无缺柱现象等。
三、缓倾斜、倾斜工作面基本支护操作
(一)单体液压支护操作
第 11 条 带帽点柱操作及注意事项:
1、操作顺序:
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点柱→用注液枪冲洗注液阀煤粉
→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给柱带帽→供液升柱;
2、注意事项:柱帽应用 0.3×0.1×0.05m 的木板或半圆木,用半圆木时平面朝上。每根柱只准带一个柱帽,严禁带双柱帽。
第 12 条 铰接顶梁与单体液压支柱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1、操作顺序:
挂梁→插调角模→背顶→清理和定柱位→立柱→供液升柱(使用顶网的工作面应先挂网后,再按其顺序进行操作)。
(1)挂梁。一人站在支架完整处两手抓住铰接顶梁将之插入已安设好的顶梁两耳中,另一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顶梁圆销并用锤将圆销打到位;
(2)插调角模。将顶梁托起,由下向上插入调角模,使梁与顶板留有 0.1~0.15m 的间隙;
(3)背顶。按规定数量与上架棚子背顶材料交叉背好,并用锤打紧水平模;
(4)清理和定柱位。根据作业规程的规定确定柱位,清扫柱位浮煤,凿柱窝或麻面,需穿鞋时,将鞋平放在柱位上;
(5)立柱与升柱。一人在倾斜上方抓支柱的手把将支柱立在柱位上,另一人拿好注液枪站在支柱下方,转动支柱使注液阀向下,然后冲洗注液阀内煤粉,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开动手把供液升柱, 使柱爪卡住梁牙并供液达到规定初撑力为止,退下注液枪并挂在支柱手把上,并使支柱与梁连成一体。
2、注意事项:
(1)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并确保一梁一柱,严禁单梁单柱支护;
(2)挂铰接顶梁时,顶梁应摆平并垂直于煤壁;
(3)跟机挂梁时,人应站在两支柱间空档内进行操作,当采高大于 2.0m 操作有困难时,人员可站在专用站台上进行操作,而且必须在已挂好的顶梁掩护下操作,应随时敲帮问顶;
(4)挂梁后应及时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柱,如发现顶板破碎、压力大时,要立即通知机组司机停机,待处理好顶板后割煤;
(5)追机支护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采用预挂顶梁维护顶板的炮采工作面,每次放炮后,要及时挂梁控制顶板或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柱;
(7)调角模必须水平插入顶梁牙口内,不允许垂直插入,正常情况下的插入方向是小头朝工作面上方,禁止用木模或其它物品代替调角模;
(8)升柱时,应用手托住调角模并随升柱而及时插紧,当支柱升紧后,必须用锤将调角模打紧;
(9)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未架设好,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10)顶板破碎、片帮严重地点,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
(11)支护时要注意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各种管线,要按规定留出炮道或机道;
(12)放炮后崩倒的支架,必须及时支设好。
(二)木支护操作
第 13 条 带帽点柱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1、清理柱位、凿柱窝或打麻面,将柱粗端朝上,细端插入柱窝, 将柱和柱帽朝工作面倾斜上方斜立向下,用锤由轻到重硬打结实;
2、柱帽使用 0.3×0.1×0.05m 的木板或半圆木,用半圆木时平面朝上,木柱要拉鸭嘴和半圆木严密接触;
3、每根柱只准带一个柱帽,严禁打双柱帽。第 14 条 顺山棚子的架设及注意事项:
1、根据作业规程规定一梁二柱或一梁三柱,由上往下进行支护, 上下梁采取沿倾斜方向直线对接,不得留有空隙,以免发生抽条;
2、每根梁上背双数的背板,荆条等背材,模子要打在梁面上,不准打重模子;
3、工作面出现较大的平行煤壁的顶板裂隙时,要在顺山棚子下面打上走向棚子,不准在悬空的裂隙顶板下工作。
第 15 条 走向棚子的架设及注意事项:
1、按工作面拉线及开帮宽度扶走向棚子,找好柱窝,立棚腿,上顶梁,用模子背紧棚子,片帮严重需背帮的应背严煤壁。二人操作要互相配合好;
2、采用对接式或连锁式走向棚子,沿倾斜和走向棚腿都要打成直线,不得歪斜。
(三)滑移支架操作
第 16 条 移架操作:
1、将前梁所挂的两根柱腿,用手把卸载提腿;
2、用注液枪向梁上的水平缸注液,使前梁向前移动(移距 0.7m);
3、用注液枪向前梁两根柱腿注液支撑前梁,使支柱达到要求的初撑力;
4、将后梁所挂柱腿卸液提腿;
5、用注液枪向梁上水平缸注液,使后梁向前移,靠近前梁;
6、用注液枪向后梁支柱注液,支撑后梁,使支柱达到要求的初撑力。
第 17 条 移架注意事项:
1、移架时,不可同时移相邻的两架支架。凡相邻支架必须移完一架再移下一架;
2、必须一次移完整架支架,严禁只移前梁不移后梁;
3、如果采空区垮落的矸石紧跟支架或梁头顶板破碎,移架时必须二人操作,其中一人操作,一人观察;
4、工作面支架要成排成行,支柱达到初撑力;
5、移架过程中,如果顶板凹凸不平,必须用木材把梁垫平,保证顶梁受力均匀。
四、工作面特殊支护操作
(一)木垛
第 18 条 操作方法:
1、根据作业规程要求,确定垛位,清理垛位的浮煤、矸石;
2、选用合格的材料,在基本支柱的上方顺走向码放底层,然后再顺倾斜底层上码放第二层,按此顺序一层一层地码到接紧顶板为止;
3、在靠顶板的二或三层间打好加紧模子。第 19 条 注意事项:
1、不准使用圆木、三棱木、拌子、腐烂木料、破损及变形的木料打木垛;
2、木垛应选用规格长短一致的木料打成方形或三角形。若材料长短不齐,要求靠工作面一侧沿倾斜必须打齐;
3、木垛层面必须和工作面倾斜面一致,迎山角应与基本支架的迎山角一致;
4、木垛各层的接触点上、下必须在一条直线上;
5、木垛长度不得小于排距,一般应不小于 1.2m;
6、木垛搭接后伸出的长度应不小于 0.15m,而且要求互成 90°;
7、码木垛时,应先检查该处支架情况,如有支架折损、不齐全者, 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架设木垛;
8、架设木垛必须超前回柱 15m 以上;
9、在断层或裂缝处码木垛时,木垛必须分别架设在断层或裂缝的两边,不准在其正下仅打一个木垛;
10、倾斜、急倾斜工作面的木垛下方必须打好护柱。在架设木垛前应在垛位上方设好挡板。
(二)密集支柱或丛柱
第 20 条 密集支柱或丛柱的操作和要求与点柱相同。第 21 条 注意事项:
1、密集支柱或丛柱的数量、排、柱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打密集支柱时,每隔 3~5m 留一安全出口,以便回柱放顶时出料和撤人;
3、使用木支柱时,其直径不得小于基本支柱的直径。 (三)抬棚或戗柱
第 22 条 抬棚或戗柱的操作顺序和质量要求与基本支护的操作顺序和质量要求相同。
第 23 条 注意事项:
1、抬棚或戗柱的位置和数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抬棚必须和基本支架接实,若有空隙,必须用木模紧固。木棚腿必须拉鸭咀;
3、支设抬棚必须超前放顶 10m 以上;
4、戗柱应与工作面线垂直倾在切顶排支柱的柱头,其倾角与工作面顶板垂直线成 40°左右;若使用金属支柱和顶梁时,戗柱的柱头使用木柱帽;
5、戗柱的柱脚应有柱窝或蹬在第二排切顶柱的柱根上。 (四)端头四对八根长钢梁
第 24 条 操作方法:
1、清理缺口支柱位的浮煤、浮矸、准备好支柱和背料;
2、在溜子道靠煤壁侧成对的另一根钢梁上,挂上移梁器、托住被移钢梁;
3、一人缓慢卸载降柱约 0.1m,同时一人扶住支柱,一人扶住钢梁的外端,迅速将钢梁前移;
4、将钢梁放在准备好的支柱上,当钢梁移到位后,将顶背好,支柱补齐升紧。其余钢梁操作顺序同上。
第 25 条 注意事项:
1、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移溜时可一梁二柱,移溜后应及时补齐;
2、必须同时有 3 人以上协同操作;
3、钢梁要交替迈步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4、支柱时柱爪必须卡住长钢梁牙;
5、支柱升紧后必须用铅丝拴好柱头;
6、变形的钢梁必须及时更换;
7、禁止在缺口内无支护的情况下空顶作业。五、急倾斜工作面支护
第 26 条 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的操作与缓倾斜、倾斜工作面基本支护操作相同。
第 27 条 木支护的操作:
1、根据支护的排、柱距的要求,清理梁位浮煤,将底梁放好;
2、将支柱放在底梁上,斜立顶住顶梁;
3、用锤将支柱打牢;
4、起梁和背顶均和基本支柱的操作相同。第 28 条 注意事项:
1、每排支柱必须用绳索逐根套住柱头,以防落下伤人;
2、不使用底梁的工作面,架设好支架后,必须在人行道两侧支柱的根部,用相应的木料垂直煤壁搭成台阶,从而起到防滑作用;
3、支柱人员两脚要站稳,下锤时要由轻到重;
4、支柱前应在本段的上方设好挡板,以防上方煤、矸或其它物品滚落伤人。
其它注意事项应符合基本支护要求。六、收尾工作
第 29 条 将剩余的支柱、梁或背顶材料等,码放在工作面一侧, 将失效和损坏的柱或梁,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第 30 条 经班(组)长或质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工。
1.11 人工假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人工假顶工要通晓各种人工假顶的工艺操作,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本操作规程,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后,方能操作。
第 2 条 各种人工假顶的铺设要做到:
1、周密:不得漏铺及留有空隙;机头、机尾及上下巷道都要铺设齐全;
2、齐直:网边对齐,铺成直线,搭接符合要求,没有卷网现象, 荆笆没有错位现象;
3、平整:紧贴顶板或底板,平整,不出现凹凸不平及波浪式的紧松、稀密不均的现象。
第 3 条 在铺设过程中随时注意检查顶板、煤帮、支护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要停止铺设,处理好后方能继续工作。
第 4 条 严禁铺设假顶和回柱平行作业。铺设假顶必须超前回柱
20m 以上。水平分层工作面,禁止回柱与铺设假顶同时作业。第 5 条 铺设假顶后必须及时向采空区内洒水或注泥浆。第 6 条 铺底网或荆笆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移溜后,立即铺网,可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连续铺设;
2、搭接长度,沿倾斜金属网不小于 0.2m,竹、荆笆不小于 0.3m; 沿走向金属网不小于 0.15m,竹、荆笆不小于 0.2m。
第 7 条 笆、网、底梁等假顶材料在工作面内都要摆放整齐,不得杂乱堆放,影响行人及工作安全。摆放完假顶后,剩余材料都要运出工作面,整齐地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扔在工作面内。
第 8 条 金属网应堆放在无水干燥处。二、金属网的铺设
(一)铺底网
第 9 条 准备:
1、工具:钳子、铺、铁锹、联网钩;
2、材料用品:本班足够用的金属网,14~16 号镀铸铁丝。第 10 条 检查:
1、工作地点的顶帮支架是否合格,有无妨碍工作的支柱;
2、铺网巷的浮煤、矸是否已清理,底板是否已找平。第 11 条 处理:
1、与支柱、回柱工处理好不合格的支柱;
2、将网道和上一个循环的网边的浮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将网边露出;
3、下底梁时,按规定挖沟。第 12 条 运金属网:
运送金属网前应先和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每捆间隔 5m 运送。工作面内要有人卸网,卸下网后顺放在靠空巷侧的输送机边。
第 13 条 铺网:
无论是单层网还是双层网,铺网时应网边对接,网边交错,必须对好上一个循环的网边,网卷之间的网头也要分别对齐接好。
铺双层网时,先铺一卷或数卷下层网,再及时铺上层网。先将网头的网边同上一个循环的网边固定起来,然后开始展网,铺平铺直后, 及时联网。
第 14 条 联网:
联网用 14~16 号约 6m 长的镀镑铁丝或尼龙绳,折成双股,弯成60~80°的钩,穿过网边的网孔,用联网钩,拧够三圈,按前进方向将刷头铅丝压下,如此一道紧接一道地联网。交错铺网时,必须联够双层三片网边,双道联接(网头接头处相同)。对接铺网时,必须联够双层四片网边,单道联接。联网卷接头处四层四片,双道联接。
第 15 条 先铺网后支护法:
1、铺网前先扶好临时棚子和贴帮点柱。挂好悬臂梁,收净浮煤, 找平底板,然后进行铺网工作。若需下底梁,则先下底梁后铺网;
2、网铺平后,先稀联,待打上支柱后再密联;
3、网上的支柱必须穿鞋,以免压坏网;
4、铺双层网时,上下两层网的搭接沿走向不得少于 0.1m,沿倾斜不得少于 0.3m。双缝要双联;
第 16 条 先支护后铺网法(包柱法):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排、柱距要求作业,误差不能大于士
0.1m;
2、包柱的联网距离不宜过大,柱孔两端要联接牢固。联网孔距柱边不大于二个网孔;
3、如柱距、排距偏大,网不能搭接时,要用 10 号镀钵铁丝缝网, 缝网时必须把铁丝扭牢以免抽出;
4、如因补柱而包网困难时,可先在网上打临时支柱,换下妨碍铺网的柱子。
第 17 条 要向煤帮伸延铺网,超出所铺柱根 0.1~0.2m。
第 18 条 金属网下铺底梁的要求与竹、荆笆下铺底梁的要求相同。
(二)挂顶网
1、金属支柱、铰接顶梁的挂网
第 19 条 挂网的操作顺序与铺底网的操作顺序基本相同。
第 20 条 挂网一般是自上而下依次吊挂,一卷一卷地往下依次挂设。
第 21 条 挂网前先准备好吊挂和托网的挂钩或托棚。
第 22 条 挂网时只稀联几扣,然后用悬臂梁或托棚托住后再按联网要求联网。
第 23 条 网下的柱头必须有帽或托板。
第 24 条 必须将局部冒顶处的空顶接严实,确认安全后挂网,然后再托悬臂梁或连锁棚。
2、液压支架的挂网
第 25 条 挂网工应在移架、推溜后,刮板输送机停转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展网;新金属网压在垂挂的金属网的煤壁侧,其搭接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联网:用联网钩将 0.6m 长的双股 14~16 号镀铸铁丝将前后二片网拧紧,三圈儿接头往下压平,扎结点按二片网的边线三角形布置。
拉网;支架前梁下设挂网钩,联网后,将网折挂在前梁下,以便采煤机正常沿顶割煤。
放网;采煤机割过后,将折挂的网放下放顺,为移架作好准备。垂挂在煤壁的金属网长度一般为采高的二分之一左右为宜。
(三)网下补网及其它
第 26 条 补网前要准备好大小适宜的网片。
第 27 条 在有坡度的工作面补网时,人员要站在补网的上方,先
联网片的上边,然后依次往下联结。
第 28 条 采煤过程发现坏网时,补网人员要紧靠支柱由上往下操作,禁止靠煤壁补网。
第 29 条 网破坏严重时,必须先架设棚子用托梁托住网片,然后方可补网。
第 30 条 当工作面调斜调向,支柱排距大于网宽时,应增网补严并联网,防止缺网漏联。
三、竹笆、荆笆的铺设
第 31 条 笆片的铺设顺序和金属底网的铺设顺序基本相同。
第 32 条 铺单层笆时,沿倾斜两柱间的空隙,一般要用符合其面积大小的笆联结。小笆与左右二巷每边最少要用二道铁丝联结牢固。
第 33 条 笆下铺底梁的规定:
1、底梁要铺平,并与工作面坡度一致,各底梁的高度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高低不平;
2、拉底梁槽时,要保证底梁下不能有空隙,若不刨底梁槽时,两底梁间必须用浮煤填平;
3、底梁方向可垂直工作面或成 45°夹角,底梁铺设不得弯曲,要成一直线。两排底梁头要对接、对齐;
4、铺双层笆时,靠底梁头一层要垂直工作面,上层要平行工作面;
5、笆间要用铁丝联结,再用板皮将接头压住,板皮两端用铁钉钉在底梁上。若排距太大,笆不够长时,必须补底梁或补长笆使笆能钉牢固;
6、发现笆帘腐朽或笆编制过松、铁丝拧的不紧、松乱不齐时,不准使用。
四、菱形网的铺设
第 34 条 联网的穿条应比网片宽度长 0.2m。穿条穿网后,两端必
须扭弯,以防窜脱。螺旋穿条的长度约 0.4~0.5m,螺距应等于长边方向相邻两孔的中心距。螺旋联网必须每孔相联,不准漏孔。
第 35 条 挂网时,短边对接,长边的搭接长度不少于两孔的距离。第 36 条 割煤前,剩余网片长度不小于 1.5m,否则必须接网。第 37 条 移架前必须放下网片,防止撕网。移架到位后,及时吊
网。
第 38 条 挂网结束后,应将剩余螺旋穿条及网卷清理干净,送到指定地点保存。
五、采空区洒水、注浆
分层开采的工作面都应在每一上分层的采空区进行洒水或注浆。破碎的泥质页岩顶板洒水后易粘结形成再生顶板的,进行洒水即可; 顶板岩性坚固,呈大块冒落,或有自然发火倾向的,宜采用黄泥浆注入采空区。
(一)采空区洒水
第 39 条 由工作面向采空区洒水:
1、准备
(1)工具:牙钳、钳子等;
(2)备件;管箍、连接头、铁丝、7.5~10m 长的小胶管。
2、检查
(1)采区内洒水干线至工作面的管路闸门无损坏及漏水;
(2)工作面顶板冒落稳定;
(3)洒水地点的顶帮支架安全可靠。
3、处理
(1)水源处(采区泵房)联系给水,或将静压供水的主干线的阀门打开,并处理好漏水;
(2)要求班(组)长、支柱工等处理好支护,确认安全后方准洒水。
(3)移设洒水干管;将工作面的洒水干管(2 寸或 2.5 寸)、胶管移至新刮板输送机道靠采空区侧(在放顶前移设好),并和上口的洒水管接好。
4、洒水
一般从下到上,每隔 1.5m 左右,用 0.5~l 寸小胶管与洒水主胶管接上。
(1)打开水门,从下到上每个棚档中向采空区由顶板逐步向底板均匀喷射压力水,直至湿透为止;
(2)洒水过程中应间断地去下顺槽观察,使洒水既能湿透,又不造成下顺槽被淹或淤塞,否则应立即适当减少洒水量;
(3)洒水到上风巷后,要关好水门,将水管盘好,放在指定地点;
(4)升井后要向调度汇报当日洒水情况并填写洒水日志。
(二)采空区注浆
第 40 条 采空区注浆操作顺序和向采空区洒水的操作顺序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向采空区注浆时应不少于 2 人配合作业;
2、送浆前,要用电话与注浆站联系,先用清水冲洗管道,后送黄泥浆;
3、一人掌握浆管喷头,均匀周密向采空区灌洒黄泥浆,另一个人配合移设、检查管路及信号联系;
4、如发生管路崩裂、堵塞时,应立即联系停止供浆,处理妥善后, 方可继续作业;
5、采空区已全部注完浆后,立即联系停止供浆,并放出清水冲洗管路,以防泥浆沉淀堵塞管路。
1.12回柱放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回柱放顶工要由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并由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支护工担任。
第 2 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中顶板管理方法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回柱放顶。
第 3 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木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 4 条 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收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
第 5 条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移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准回柱放顶。
第 6 条 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不准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 7 条 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进行,分段距离不小于 15m。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顺序。严禁提前摘柱或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 8 条 回柱放顶时至少有二人配合作业,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和回柱人都要站在支架牢固的斜上方安全地点进行操作;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回柱人要听从观察人的指挥。
第 9 条 回收出的支柱应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准堵塞人行道和安
全出口或埋入煤矸石。
第 10 条 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柱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 11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回柱放顶:
1、浮煤、矸没有清理干净,退路不畅通时;
2、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洒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时;
3、对于歪扭不合格的支架没有提前维护或整修时;
4、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移设时;
5、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6、难回支柱或压死支柱没有处理时;
7、回弧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急倾斜工作面放顶区的下方没有设挡板时。
第 12 条 先支后回的操作顺序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支好基本支柱;
2、超前支设特种支护,后回收原有特种支护;
3、需要拆除附近支护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护。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13 条 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和用品。第 14 条 检查与处理:
1、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顶板是否有冒顶危险或窜矸现象;
3、放顶区域内的材料、浮煤、矸、移榴器等,是否安放整齐和清理干净;
4、各安全出口是否有障碍物,高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5、放顶前检查特殊支架是否按规定移设牢固可靠;
6、顶板冒落情况及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
7、回柱放顶用的支护材料、挡矸帘等是否备齐;
8、使用绞车回柱时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信号工应检查信号是否灵敏可靠,信号电线是否有损坏或挤压现象;
(2)看滑轮工应检查滑轮戗柱、绳套和滑轮是否符合要求;
(3)绞车司机应检查绞车,绞车压(戗)柱、钢丝绳、绳钩和电缆、按钮等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三、操作
第 15 条 人工回柱放顶的方法和顺序: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在分段开口处的中问打上半排收尾柱;
3、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4、在需回梁的煤帮侧梁上从下往上插好扁销,并要打紧;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6、回梁时,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锤打脱扁销后再将梁的插销打脱,使该梁脱离连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种背板材料,码放到指定地点后,方可继续放顶。第 16 条 工作面分段回柱放顶的要求:
1、分段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
2、分段开口应选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
3、分段开口处必须打上半排收尾柱;
4、如工作面倾角较大,放顶前必须在下方设好挡板,以防伤人。第 17 条 绞车回柱放顶的方法和顺序: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 发出停止信号;
4、用小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钩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护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 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和梁码放到指定地点;
6、回梁时,用锤敲打梁的圆销,使该梁脱离连接;往外拖梁时与回柱操作相同;
7、用铁钩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四、操作注意事项
第 18 条 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 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 19 条 回不动的木支柱可用斧子砍口后,拉断回收出来,工作面无法使用的木料要及时运出,不得堆在工作面或扔入采空区。
第 20 条 当采高大于顶梁长度时,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扁销和梁的圆销,使顶梁落下并拖出。
第 21 条 当采高小于顶梁长度时,应先退出顶梁圆销,后回柱,
落柱时同时落下顶梁并一起拖出。
第 22 条 回柱中,若有柱子被压入底板,可用锹、铺将煤矸清理干净,并顺回收方向从柱脚挖沟取出或用绞车拉出。
第 23 条 遇难回、难取的支柱和梁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第 24 条 难回支柱的处理:
1、顶板压力大,支柱一松马上压下时,要打上临时支柱以控制顶板,然后采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严禁放炮进行回撤;
2、当支柱顶着岩块不能下缩,岩块又不好处理时,待顶板稳定后, 将柱腿用斧刨开,用撬棍来回转动直到将柱回出。
第 25 条 拴柱或拴梁前要详细检查顶板周围情况,判断安全后, 方可近前拴柱梁,并迅速将小绳套挂在大钩上,严禁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
第 26 条 回柱时回柱工应站到支柱的斜上方支护完好处,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水平模。
第 27 条 使用回柱绞车回收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每台绞车回收,至少由三人进行操作,一人监视,一人拴绳回收,一人发信号。解绳时,应严密监视周围顶板、采空区及支架情况;
2、绳道要直,不能鳖支柱;
3、不准拉大网回柱,应采用多绳套按顺序少拉和慢拉细放的操作方法,严禁绞车超负荷运转;
4、联系信号要及时准确,分工要明确。信号联系规定:“一声停, 二声开,三声倒车松绳”。传送信号不准用喊声代替,司机听清信号后, 方准操作;
5、将要开动绞车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离绳道,距钩头不少于 5m, 信号工才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 28 条 不准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手柄卸载,更不准用锤砸油缸、活柱或三用阀。若活柱下不来时,也可用螺丝刀将注油孔螺丝取下,降柱后再将注油孔螺丝拧紧。
第 29 条 如支柱三用阀损坏或活柱被压不能卸载时,不准生拉硬拽,必须采用挑顶、卧底或打临时木柱支撑顶板将单体液压支柱回出。第 30 条 回收的支柱,必须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
承载。
五、移设回柱绞车的操作
第 31 条 移回柱绞车前,要选择顶板、支架完好,无淋水,空间宽敞、有利于安设和回柱工作的地点,安设好牢固的牵引柱,并清理好绞车移动的通道。
第 32 条 移回柱绞车必须两人操作。拴好牵引绳;人员撒到安全地点后,再发出开车信号。移动时要慢速牵引,要严密注视牵引柱的牢固性和被移动的绞车是否碰撞、挤压巷道支架、电缆或其它设施, 绞车开关电缆是否拉紧,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处理好后再移动。
第 33 条 绞车移好后,将开关打到零位,再打好压柱和戗柱。两根压柱要打在绞车尾部两侧,与顶、底板垂直;两根戗柱打在绞车前面两侧,与底板呈 750 角。各柱下头均需打在绞车底盘上,上头支在顶板柱窝内,当顶板破碎或复合顶时,应加柱帽。若戗柱支在顶梁上, 梁与梁间必须加撑木。底板松软要下底梁。
第 34 条 绞车要安装平、正、牢。经试车主绳拴柱带足劲,确认绞车稳固无问题,方可使用。
六、上、下顺槽支护的回收
第 35 条 回收上、下顺槽支护至少有二人进行操作。回收顺序由采空区向煤壁,先柱后梁依次进行。最大滞后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36 条 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收支柱。
第 37 条 按规定补齐新切顶线一排应支设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种材料,应当班清理、码放至指定地点。
七、收尾工作
第 38 条 回收的柱、梁和背顶材料都要按规定支设或码放整齐, 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
第 39 条 若有推棚、倒柱、片帮等现象发生,在下班前必须处理好后,方可收工。
第 40 条 清点回收柱、梁的数量,如有丢失、损坏的应如实汇报, 并及时补充。
第 41 条 将回收出的折梁、断柱、废料或失效柱梁等要及时运出工作面并码放整齐。
第 42 条 对放顶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窜矸处,必须用背顶材料背好。
第 43 条 向接班人员或班长交待工作情况及柱、梁数量。
1.13 回柱绞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回柱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 2 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进行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 3 条 必须掌握工作地点的相关情况,如巷道长度、坡度、变坡地段、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状况、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二、安全规定
第 4 条 回柱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回柱绞车管理牌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等)。
第 5 条 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 6 条 在操作过程中,一律听从信号指挥。听不清信号,不准开车,绞车附近及绳道内人员要及时躲开。
第 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车:
1、绞车移动时;
2、导向轮移动或看守导向轮人发出信号;
3、其他不安全情况或有人喊停车时;
4、绞车附近、绞车与导向轮间有人时;
5、钢丝绳钩头距绞车或导轮小于 1.5m 时。第 8 条 滑轮及滑轮柱要符合下列规定:
1、滑轮柱小头直径不小于 200mm。使用时大头向下,小头向上;
2、滑轮柱顶端要有柱窝,深度不小于 500mm,顶板破碎要加深柱窝,窝底加垫帽。底柱窝深不小于 100mm,底板破碎或松软要穿铁鞋;
3、滑轮柱与底板成 60~75°。方向视两绳的合力方向而定;
4、滑轮必须栓在滑轮柱的下部,最高不得超过底板 0.5m,上边缘必须与绞车滚筒成一直线;
5、滑轮底部应用半圆木或木板垫平,防止回柱时上下摆动;
6、栓滑轮的钢丝绳必须是直径不小于 18mm 的新绳,不得使用旧钢丝绳;
7、滑轮的位置要保证钢丝绳的一端对绞车中心,另一端和回柱方向成直线;
8、滑轮的滑动销子、轮夹、轮轴必须齐全,滑轮沟槽直径最小要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4;
9、在滑轮靠工作面一侧,应加打一对支柱,防止断绳伤人及拉倒工作面支柱。
第 9 条 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按信号操作。开车时不得远离绞车,必须站在护身柱后方。
三、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备齐小锤、长柄工具等工具及油壶、螺丝等备品配件。第 11 条 检查绞车附近的顶帮、巷道位置是否支护完整牢固、安
全,有无杂物堆积影响操作。
第 12 条 检查绞车安装是否牢固,压柱、戗柱是否符合作业规程; 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排绳是否整齐,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是否超过原钢丝绳总断面面积的 10%。
第 13 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摆设稳固适宜、操作方便。
第 14 条 检查绞车设备各部件、螺栓、垫圈、护罩是否齐全牢固, 常用闸是否灵活,减速箱和轴承的油质是否合格,油量是否充足。
第 15 条 检查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四、正常操作
第 16 条 先进行 2~3 次的正反车试转,并与信号工用信号联系, 试验其准确性。
第 17 条 集中精力,听取信号,按信号进行开车、停车、倒车等操作。
第 18 条 电动机、轴承温度达 60℃时,要停车找出原因,等温度下降后方准开车。
第 19 条 看滑轮工应在滑轮柱上方 0.5m 以外工作。松主绳时, 在滑轮下方钢丝绳外侧密切配合向下给绳,以防咬绳。
第 20 条 看滑轮工必须用哨子或矿灯与回柱绞车司机联络,发现滑轮卡绳、柱子松动、咬绳、销子松动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吹哨停车。
第 21 条 不论开车或停车,看滑轮工都必须集中精力,目住工作范围动态,严禁打盹或离开岗位。运行时,滑轮内侧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 22 条 信号工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精力集中,密切注意钢丝绳运行方向,当发现钢丝绳运行方向有误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并重新发出正确的信号。发信号要迅速、准确。
第 23 条 信号工始终要和操作人员位置保持 5~8m 距离,随工作位置变化而改变工作位置。
第 24 条 工作结束后,把钢丝绳全部缠在滚筒上,把开关把手打在断电位置,锁紧闭锁螺栓,切断电源。
五、特殊操作
第 25 条 移回柱绞车前,要选择顶板及支架完好、无淋水、空间宽敞、有利于安设的地点,安设好牢固的压、戗柱,并清理好绞车移动的通道。
第 26 条 移回柱绞车时应至少 2 人操作。拴好牵引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发出开车信号。移动时要慢速牵引,严密注视牵引柱的牢固性和被移绞车是否碰撞、挤压巷道支架、电缆或其他设备,绞车开关电缆是否拉紧,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处理好后再移动。
第 27 条 绞车移到位后,将开关打到零位,再打好压柱和戗柱。四根压柱要与顶、底板垂直。两根戗柱打在绞车前面两侧,与底板呈60~75°。各柱下头均需打在绞车底盘下,上头支在顶板柱窝内,当顶板破碎或为复合顶时,应加柱帽,底板松软要下底梁。
第 28 条 安装绞车要保证其平、正、牢。经试车,确认绞车稳固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六、收尾工作
第 29 条 收拾好工具,向接班人员、班(组)长汇报运转情况、出
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等,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1.14 回采巷道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巷道维修工应由熟悉顶板管理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掌握风镐、风钻、电钻等操作方法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操作。
第 2 条 确保工作面上下顺槽的畅通,保持维修后的巷道符合规定要求。
第 3 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规格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第 4 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第 5 条 维修巷道时,随时注意顶板,防止顶板落石伤人,必要时应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大冒顶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
第 6 条 维修巷道每组最少二人操作,不准一人单独作业。
第 7 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堆乱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及安全。
第 8 条 禁止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拉棚子或柱子。禁止使用损坏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
第 9 条 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要用木板或溜槽掩盖严密或移设。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10 条 准备:
1、备齐所需的各种材料;
2、将工作地点的管线和设备加以掩盖或移设。
第 11 条 检查与处理:
1、要详细检查维修地点周围安全情况,如发现折梁、断柱、片帮、冒顶等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
2、维修工作与其它工种发生矛盾时,必须与班(组)长或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后,方可开工;
3、上、下山巷道维修还应进行下列检查处理:
(1)存放的材料是否有下滑的可能;
(2)同时施工的两组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挡板是否安全可靠;
(3)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后,方可开工;
4、检查维修地点的通风、瓦斯和安全退路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妥善处理;
5、支护工作未完工,不准中止工作。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工作面超前处理工作第 12 条 操作方法:
1、在预回撤棚子的外侧架设好临时支架,支护好顶帮;
2、在原棚梁下打上临时支柱,松动原棚子的顶和帮,撤两帮棚腿, 扩帮至规定宽度;
3、回撤原棚梁;
4、及时按作业规程的布置方式架设新的支护棚子,背好帮顶;
5、将回撤棚子及时运出工作地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清理工作地点后方可继续回撒下一架棚子。
第 13 条 注意事项:
1、架设临时支架要牢固可靠,严禁一梁一柱;
2、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动顶帮时,人员应站在支护完整牢固处;
3、从原棚梁下打上临时点柱开始,到没有架设好新的支架时,禁止人员通过;
4、在刮板输送机道工作时,必须首先与刮板输送机司机取得联系, 并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
5、使用回柱绞车时按回柱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6.卧底或挑顶需要放炮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7、挑顶工作事先应按规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时,要拆一架补一架,一架未完工前,不准拆除下一架,严禁空顶作业;
8、使用木梁金属支柱(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架设新的支护时, 应一梁三柱并留有宽 0.7m 以上的人行道;
9、使用铰接顶梁或十字铰接顶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铰接梁或十字梁要相互铰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
(2)铰接梁或十字梁要挂平,悬空处要用旧料填实背牢;
(3)铰接梁或十字梁的方向要与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要随时注意调整梁的悬挂方向;
10、超前工作面处理的距离不少于 3m,所有支柱柱头必须拴好, 防止倒柱伤人;
11、上棚梁时人员必须口号一致,手不准扶在梁的上面,要扶在侧面。头部要在安全一侧。
(二)工作面超前支护工作
第 14 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 20m 范围内应加强支护。第 15 条 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三)更换棚腿或棚梁工作
第 16 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都必须及时更换。
第 17 条 换棚子时,必须拆一架补一架,支设稳固后再拆另一架,
严禁空顶作业。
第 18 条 更换棚腿时,要先在该棚子所换棚腿侧的梁下打上 1~2
根鸭嘴柱、摩擦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好顶梁后再换棚腿。
第 19 条 更换棚梁时,要先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后,方可去梁。但在去梁前应先将棚腿用塘材,板皮等背好,以防换梁时倒柱。
(四)整修旧巷、处理冒顶巷道
第 20 条 整修旧巷时,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特别是独头巷道的整修,必须经瓦检员随时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撤出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21 条 整修旧巷操作顺序:
在预回撒棚子的外侧架设临时支架→松帮回撤棚腿→凿掉两帮活碴→回撤原棚梁下支护点柱→将梁回掉→凿顶扩帮→给新棚子→刹背护顶→将新支架两帮背紧。
第 22 条 处理冒顶的操作方法:
1、巷道局部冒顶,但还未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的操作方法:
(1)加固冒顶处两侧支护,在紧靠塌冒处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点柱,必要时把靠近塌冒处的支架用长钢梁联成牢固的一体;
(2)先清理巷道两帮塌冒物,清理到够作一架棚子的空问时再挖腿窝,其深度不准超过邻近腿窝深度;
(3)棚子的梁、腿、刹背材料要事先准备好,其材质、规格及棚距要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立棚腿、上梁要迅速、准确,并立即刹顶背帮,然后清理巷道中间的塌冒物;
(4)按上述方法逐架往前做,直至做通为止。如塌冒处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则需用背接材料与顶板接实;
(5)塌冒区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丰富经验的老工人处理。若需码木垛接顶,必须先用 1.2m 以上的长把工具把上方、两帮活块找下来,
必要时在棚梁上打上临时点柱,确认安全后,再用板梁、道木或圆木在棚梁上码成井字型垛与顶接实,刹好周帮;
(6)从维修开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艺要求操作外,还必须设一专人观察顶帮动静,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将人员撒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7)要经常检查瓦斯含量,确保空气符合规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的操作方法:
(1)加强通风,风量要适当,确保有害气体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2)塌冒处两侧支护加固方法同上;
(3)将直径 12cm 左右的半圆木小头削尖,在最靠近塌冒处加固的棚子处打杆子,杆子插入 1m 为好,杆子密度视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两帮塌冒物,到够作一架棚子空间时挖腿窝,中间的塌冒物尽量不动,腿窝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着上梁。如遇大块,杆子插不进去,可用钢钎凿碎,如实在凿不碎,可将大块适当下放,找出缝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尽量不让顶帮塌冒物往下冒,把维修工程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4)其余操作方法同前。
3、局部巷道已冒岩,压力不稳定且还在塌冒时的操作方法:
(1)按上述方法,确保塌冒处两侧安全,使危险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待压力稳定,听不到冒落声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四、收尾工作
第 23 条 工作完毕后,要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绑挂整齐,设备按要求移设好。
第 24 条 待质量验收员验收,规格质量合格后方可收工。
第 25 条 应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
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
1.15 采空区充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充填工应熟悉作业规程内容,掌握充填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 2 条 在充填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柄工具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并补齐缺失支柱。
第 3 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顶板动态,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发出警报,并撤出所有人员,待顶板压力稳定后,由班(组)长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 4 条 充填带的规格尺寸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
第 5 条 充填带要下宽上窄垒成斜面,大块矸在外,小块矸在内, 中间要填满接实,严禁用煤炭或其它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 6 条 垒砌矸石带(墩)要在支护区内作业,随垒随回临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顶板破碎处可先支木支柱或托板梁,将正规支柱替换下来。回柱时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7 条 工作面倾角在 15°及以上时,应在矸石带下方紧贴矸石带支设走向拦碴密集支柱。
第 8 条 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炮崩的方式处理大块矸石。第 9 条 垒砌矸石带与其他工序的间隔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
定,必须与工作面推进速度相协调。三、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备齐锨、镐、锤、注液枪、卸载手把等工具,并检查工
具是否完好,性能可靠。
四、垒砌矸石带(墩)作业
(一)工作面内矸石带(墩)充填
第 11 条 充填作业每组至少两人,一人监护安全,一人操作,作业人员要在可靠的支护下作业。作业中要随时进行敲帮问顶和处理安全,作业点的上方要作好走向密集支柱,防止煤块和物料下滑伤人。
第 12 条 充填前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好充填位置,走向拦碴密集支柱的间距、柱距、倾斜角度、充填高度、接顶厚度等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参数进行设置。
第 13 条 充填前要清理好充填基础和人员紧急避险退路,将码砌矸石带(墩)处的底煤、碎矸、木料等清理干净。
第 14 条 搬运矸石时要前后观察,相互配合,防止矸石砸伤人员。第 15 条 矸石带的厚度和倾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按自下而上的
顺序垒砌矸石带,垒砌时下侧要首先接顶,然后自下而上逐步接顶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宽度(厚度)。
第 16 条 禁止在采空区内取矸码墩。
第 17 条 采取挑顶或卧底取矸石码墩充填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打眼要在有支柱(架)掩护下进行,发现顶板有危岩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2、炮眼深度、角度、间距、炮眼装药量和每次放炮个数、放炮警戒、放炮距离、放炮位置等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等管理制度;
4、取矸时必须由里向外仔细检查顶板并使用长柄工具去勾取矸石。
(二)采后子风眼封闭
第 18 条 采后子风眼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封闭。
第 19 条 将子风眼内残留的浮煤清理干净,检查顶板安全状况,
掺补齐支柱,清理好人员避险安全退路。
第 20 条 封闭时要在眼口先设置一排挡柱,并在挡柱上铺一层笆片,其设置参数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 条 充填用的矸石要预先准备好,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内取矸。
第 22 条 充填矸石带沿倾向方向的充填厚度、接顶宽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为防止漏风,必要时要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砌筑。
五、收尾工作
第 23 条 垒砌完成后,要把周围剩余矸石清理干净,未用完的矸石可堆放在矸石套子内或机巷待用。不得将矸石装入输送机内。
1.16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上、下安全出口设专人维修。上、下安全出口的支护和净断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2 条 使用溜子且采高大于 0.8m 的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应采用“四对八梁”的特殊支护。对梁距工作面第一棚(支架)不大于 0.7m, 靠巷道的第一架棚距两巷支架距离不大于 0.5m,对梁与对梁的间距不大于 0.8m,每组对梁的间距不大于 0.3m。当工作面采高低于 0.8m 不能使用“四对八梁”特殊支护时,应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特殊支护安全措施执行。综采工作面两端头的液压支架距巷帮的距离不得大于 0.5m, 超过时,必须架设长钢梁成对支护,对梁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 0.3m; 机巷采用浇灌砼墙沿空护巷的工作面,其端头支护可采用长钢梁成对支护,支护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3 条 自工作面煤壁线不低于 20m 范围内的支架完好无缺,并进行超前加强支护。距煤壁线不低于 10m 的加强支护范围内打双排支柱,超过 10m 的加强支护范围内打单排支柱,巷道高度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 4 条 下出口需做超前子风眼的工作面要遵守下列规定:
1、倾斜工作面自煤壁线起应至少保持二个超前通风行人眼;急倾斜工作面自煤壁线起应超前二至三个通风行人眼;
2、通风行人眼(含下煤眼)间的煤柱尺寸、支护形式要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规定;
3、通风行人眼口(含下煤眼)与巷道衔接处支架应使用锁口棚, 并根据情况还应增设戗柱。
第 5 条 锁口棚和对梁下都必须是“一梁三柱”支护。第 6 条 维修上、下安全出口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前要把电缆、管线分类悬挂好,不能把管线夹在支架和顶帮之间;
2、维修断梁折柱时,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清除危岩、活矸,清理好安全退路,作好临时支护,先支后撤,严禁在未进行支护前松动受力支柱;
3、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并严禁人员通行。
第 7 条 工作面每采过一个子风眼后必须及时封闭严实。
1.17 综采、普采设备安装、回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参加综采设备安装、撤除的各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安装、撤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作业规程进行,无审批后的设计和作业规程严禁作业。
第 3 条 工作面安装、撤除前,矿组织有关单位对工作面安装、撤除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撤除。
第 4 条 安装、撤除综采工作面设备应根据工作面设计和现场具体情况,提前 10 天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经矿技术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详细传达、组织实施。
第 5 条 施工作业规程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1、安装、撤除内容,各种设备的安装、撤除数量及大型部件的质量等;
2、设备安装、撤除顺序;
3、设备运输路线和安装、撤除运输提升设备的布置情况及布置图;
4、设备安装、撤除方法及标准要求;
5、安装、撤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装、撤除中的顶板管理措施。
二、设备运输线路及安装、撤除条件的一般要求
第 6 条 综采设备通过的巷道必须支护状态良好,断面尺寸和轨道质量满足装载设备的车辆通过要求并畅通无阻,巷道两侧和上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运输综采支架及其他大型设备前,必须在整个运输路线上试运模型车,检测并维修巷道使其线路畅通无阻。
第 7 条 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受矿山压力影响较大,需要采用分段刷大断面、分段安装支架的工作面,要强化控制顶板,严防顶板冒落。
第 8 条 井下各组装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方式要达到设计要求。
第 9 条 综采设备运输线路中使用的各种绞车及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好,符合规定。
第 10 条 运输综采设备的轨道规格符合规定,满足运输物件的质量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密枕或更换重型钢轨等保障措施,以确保运输
安全顺利地进行。
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 11 条 设备安装准备工作:
1、凡下井的综采设备必须进行地面安装调试,经调试有问题或质量不过关的设备部件不准下井。以保证各部件安装合适,配合无误;
2、准备井下使用的各种绞车、平板车及其他需用矿车,须经检查、检修达到完好;按绞车型号、运输设计长度缠绕好直径匹配、长度合适的钢丝绳,装车准备下井;
3、检修好临时泵站:一般两台液压泵一个泵箱。准备好所使用的各种高压胶管;
4、准备好施工所使用的各种工具,装入工具车准备下井;
5、将调试合格的设备配件装车准备下井。液压支架、采煤机等设备经解体拆下的部件按顺序单独装车编号下井;
6、按绞车布置位置,安装好各种型号的绞车,并将绞车调试好;
7、在工作面顺槽内的规定地点安设临时泵站并调试好;
8、将顺槽轨道延铺到切眼内规定位置,铺设好顺槽内车场;
9、备足安装所需的材料及用品;
10、暂不升井的设备,在进入工作面安装前要逐台进行检查和一般的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 12 条 设备撤除准备工作:
1、准备好各种通用及专用工具、装车用具和起吊工具;
2、准备所需的绞车、平板车,并检查达到完好,绞车要缠好钢丝绳;
3、准备并检修好临时泵站;
4、将所有支架改为本架操作,并检修好选定的支架;
5、敷设各种所需电缆管线,安装好撤面所使用的各种绞车;
6、在工作面顺槽内的规定地点安设临时泵站并调试好;
7、停面后,在规定地点安设支架起吊硐室,并将轨道铺至硐室处。四、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撤除施工的一般顺序
第 13 条 安装顺序:
1、先安装工作面前后部刮板输送机的溜槽和底链,然后安装液压支架;
2、在工作面安装完 10 余组支架后,可随后同步依次安装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及后驱动架的驱动装置。采煤机、带式输送机、移动变电站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同步安装;
3、液压支架安装完后,安装刮板输送机的前驱动架、驱动装置和上链;
4、供电后紧上链、上齐刮板;
5、调试,试运行。 第 14 条 撤除顺序:
1、一般先撤除可伸缩式带式输送机;
2、在进行以上撤除施工时,可同步撤除采煤机、移动变电站和泵站;
3、撤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
4、最后撤除工作面液压支架。五、设备装车、运输
第 15 条 综采设备装车要求:
1、装车必须使用合格的平板车、架子车;
2、装车前,先找好设备重心,在平板上垫防滑旧胶带或薄木板, 装车要平稳;
3、装车选用符合规定的钢丝绳或特殊的锁紧装置,要确保装车牢固安全;
4、对于易损坏、怕碰撞的设备必须采取加皮子或垫木板等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碰坏。
第 16 条 专用车辆的宽度和轨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和线路曲率的要求:装在车上的设备,其两侧超出车盘部分的宽度不得大于 200mm, 否则要将设备解体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应根据装运综采设备的外形尺寸、质量、结构、性能及对运输的要求,校对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巷道的断面、电机车架空线的高度、轨道的坡度及曲率半径等,以此决定上下井的设备是否需要解体。
第 17 条 综采设备装运前,应详细校对运输线路及安装顺序,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前后顺序。
第 18 条 提升综采设备的绞车、钢丝绳绳卡、钩头、连接环等都要事先根据综采设备提升的最大质量进行计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19 条 综采设备安装和撤除用的运输、提升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通讯、信号系统必须清晰、灵敏、可靠。
六、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第 20 条 根据设备的装车情况,准备好一般和特殊的连车工具及其有关用具,并要全面检查其完好情况。
第 21 条 检查设备装车情况,有无滑动部件和没有固定好的小件, 无问题后方可运送。
第 22 条 检查阀组、立柱和各种千斤顶、胶管等液压元件的进出口是否封堵好(对仪表和易损部件要派专人运送,以免损坏丢失)。
第 23 条 检查运送的设备顺序号是否符合设备编号要求。
第 24 条 地面和井下大巷机车,运送较长设备和液压支架时,使用特制连杆连车,车速不得超过 2m/s,并且要运行平稳,无特殊情况不准急刹车,防止碰撞。
第 25 条 井筒、斜巷、顺槽中运输前,必须检查通讯、信号装置, 保证其完好、灵敏、可靠。
第 26 条 运送设备前要对轨道、钢丝绳、绞车的连接装置、钩头装置、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时,方可运送。
七、设备运输
第 27 条 在井筒和斜巷中使用绞车运送综采设备时,必须配备技术熟练的专职绞车司机、把钩工和信号工,绞车开动后,其他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避免断绳伤人。
第 28 条 在井筒和斜巷中一律慢速输送,必须找好重心。第 29 条 使用的绞车应按规定进行可靠的固定。
第 30 条 运送超高、超宽、超长设备要有专项措施。
第 31 条 在运输中,需要两台绞车接替运送、更换钩头时应用可靠的挡车装置,后一部绞车的钩头必须挂好并张紧后才可取下原来提升绞车的钩头。
第 32 条 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整齐,无断丝和绳鼻子现象。钢丝绳跑偏时要有安装牢靠的抗绳轮或回头滑等排绳装置。所有绞车松车时严禁有余绳,严禁处理工作中的钢丝绳。
第 33 条 运输途中处理车辆掉道或物件歪斜等问题时,要制定针对性措施。绞车司机刹好闸把,在对车辆进行可靠的撑挡后,方可进行其他的处理工作。斜巷运输发生以上问题时,还要在车辆下方打好趄柱,人员要站在上方处理,要有人统一指挥,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第 34 条 平巷或起伏不平的小坡度巷道使用两台绞车对拉时,信号必须明确,两台绞车松、拉速度必须密切配合,严防断绳事故发生。
第 35 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第 36 条 斜巷运输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八、综采设备起吊
第 37 条 起吊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起吊设备的质量、几何形状和性能;
2、选择起吊工具、吊挂装置和索具,其安全系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确定具体的起吊方法;
3、选择符合规定的起吊点,并对起吊点的支护状况进行检查,起吊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起吊信号;
4、检查起吊工具、索具的完好情况,确保起吊安全可靠; 第 38 条 起吊捆绑及其他注意事项:
1、起吊重物时,吊索捆绑应按箱上的标记、设备上专用的吊装部位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
2、设备应捆绑稳固,找好被起吊物的重心,以防脱扣和倾倒。起吊形状不规则物体或大型设备要采取多点起吊的方法;
3、捆绑易变形的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变形;
4、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的部位,应垫以软质垫料,以防设备和吊索损坏;
5、设备上滑动的部件应予以固定,以防滑动后碰撞;
6、不准把设备的外凸处,如手柄接线盒易损部位等做吊装挂绳之用;
7、严禁任何人员随同吊装设备或机具升降;
8、开始起吊时,先慢慢拉紧,观察各处,确认无误后,再行起吊。起吊过程中要均匀慢拉,防止设备打滑倾斜突然落下。起吊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观察顶板、起吊梁,操作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设备、起吊梁滑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点,其他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
9、吊装设备时,禁止任何人在设备下方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不得将手、脚伸到可能被挤压的地方;
10、起吊设备时,应垂直起吊,如受环境或机具的限制不得不斜
向上升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11、设备在起吊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停止作业,指挥人员和起吊机具的司机更不得离开岗位。确实需中途停顿时,必须采取措施将起吊物下垫实、垫牢,防止歪倒;
12、设备起吊到位后,应放置稳固,对重心高的设备,应先采取防止其摇动或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吊机具;
13、在井下利用棚梁或液压支架做承力点起吊设备时,要对棚梁进行加固,必要时对承力件进行计算,方可进行起吊;
14、井下利用绞车和滑车进行起吊重物时,要对绞车的负荷量、钢丝绳的承载能力、滑车的额定负荷进行校核,并对绞车基础或稳固情况及滑轮支承点防倒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时,方可起吊。不同规格的起吊用具,在作为主要承载工具时不能混用;
15、使用焊接链条起吊重物时,只准垂直起吊(即零度起吊),不准用双链夹角起吊,不准用麻绳、棕绳作为起吊捆绑器具使用;
16、不得使用作为支护的锚杆、锚索、金属网、钢带等作为起吊点。
九、采煤机安装、撤除
第 39 条 一般注意事项:
1、采煤机在运往井下综采工作面安装或从综采工作面撤除运出时都要进行解体,把采煤机拆卸成若干部分进行运送;
2、根据运输巷道的断面尺寸、提升能力等决定拆卸件数的多少;
3、用电机车运输时要注意部件不能在途中散开,用钢丝绳或其他材料捆扎时不能使部件受损或变形,对其他裸露部件应加防护罩;
4、液压管在运输或存放时要有防尘装置;
5、电气设备必须密封盖好;
6、小零件必须装箱后运送;
7、采煤机等重要设备,在运输途中应派专人跟车;
8、井下安装、拆除采煤机,都要在专用拆装硐室或指定地点内进行;
9、安装、拆除采煤机前,应先检查拆装地点的支护状况、起吊梁及吊装机具。
第 40 条 采煤机井下组装的一般程序:
1、从里向外依次吊装,按截割部、牵引部、电控箱的顺序,然后安装左右滚筒;
2、连接各部分之间的管线,安装供水管、电缆、电缆卡、护板装置等附属装置;
3、配齐滚筒截齿和喷嘴;
4、向各部注以合格的油脂,油量达到要求位置;
5、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接通电源和水源,安装调高油缸。第 41 条 采煤机拆除顺序:
1、先拆除左右滚筒和调高油缸连接销,将调高油缸完全缩回;
2、停电停水,拆除穿过或跨越各部分联接面间的管罩、管子、电缆及落煤护板等装置;
3、从外向里依次拆除外面的截割部、牵引部、电控箱、里面的截割部;
4、撤除工作面采煤机电源、供水管和电缆卡。第 42 条 安全注意事项:
1、采煤机拆除安装中的起吊、装车和运输等,要按照本规程的有关部分执行;
2、在拆除中对于各部接合面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碰、砸、撞伤;
3、在拆、装滚筒过程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滚筒翻滚伤
人;
4、在坡度较大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十、液压支架安装、撤除
第 43 条 一般规定:
1、工作面液压支架安装撤除中的顶板管理工作和工作面液压支架安装撤除中的标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按照《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或撤除作业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2、第一组支架安装位置要根据《综采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或测量部门给定尺寸确定。
第 44 条 液压支架的安装程序:
工作面液压支架的安装方法,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条件,运输设备的不同,特别是顶板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一般程度如下:
1、在支架正式安装前,将安装支架所需空间支护牢固,把安装用的滑板运到第一组支架安装所需的位置上(坚硬底板,可不使用滑板);
2、把支架车拉到工作面轨道与滑板交接处停车稳固,拆除固定支架的装置;
3、把支架车继续向前拉,使两前轮脱离轨道,支架滑向安装滑板上,如不能全部滑下平板车,可用绞车将支架拖到滑板上;
4、在滑板上将支架调位。调至安装规定位置并与煤壁垂直,安好前梁和尾梁,如需铺网,可在支架顶部铺网;
5、将支架升到距抬棚 100mm 处停下。固定被安装支架,抽出滑板,撤除支架顶部抬棚;
6、升起支架,达到初撑力,支撑顶板,连接推拉装置;
7、拆除供回液管,改棚、调整安装用滑板,准备安装下一组支架;
8、一般最后两组支架的运输方向与前面的支架相反,下道后利用绞车直接拖到位。
第 45 条 液压支架撤除程序:
根据不同条件的工作面,选用相应的撤除方法,一般程序如下:
1、给支架接上供回液胶管,降下前梁,前移适当距离,让支架在抬棚下调架,把支架调到与工作面平行的距离,顺工作面拖向装车点, 以后以此类推;
2、装车:把撤出的支架用绞车拖到装车点的专用平板车处,给支架供液将支架升起,用专用的吊挂钩挂住支架两边的适当位置,降架, 支架靠立柱的降架力将自身吊起,将装支架的平板车顺轨道推上,至支架下方合适的位置后固定,拆除吊挂钩,将支架降到最低位置,拆除供回液胶管,将其运走。
1.18综采工作面清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清煤工进入工作面后,必须向上班人员了解上班设备工作情况和遗留问题。然后检查工作地点的液压支架完好情况,不得有漏液现象。
第 2 条 清煤作业时,单人作业一般采用追机作业方式;工作面倾角小于 250 两人以上作业时,采用分段作业方式。
第 3 条 清煤人员作业时应处于支架前立柱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挡煤板之间,面向采煤机前进的方向,并同其保持不小于 15m 的距离, 同时距运输机推移弯曲段 5~15m 之间。
第 4 条 清煤时将铲起底板上的浮煤装入运输机内,并要求将支架底座与运输机挡煤板之间的浮煤全部清理净,底板残留煤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 5 条 当工作面因片帮、漏顶等原因造成局部浮煤、浮矸堆积, 清煤时应集中清理以免影响移架。
第 6 条 当底板不平、移架困难时,清煤工要配合移架工吊架。
吊架时清煤工将单体柱打在底板与支架前梁之间,由移架工落架使支柱受力,移架工继续落架将底座吊起并移到位,然后升架,由清煤工将单体支柱回掉。
第 7 条 在清煤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运输机溜槽中煤流是否正常, 发现涌煤时,应立即通知停机并及时处理。
第 8 条 发现采煤机拖移电缆被压、卡、挤或出槽掉道时,要立即发信号,停机协助处理。
第 9 条 清煤工作业时,要随时注意煤壁及顶板安全状况,防止煤壁片帮或支架之间掉煤矸。
第 10 条 清理上、下端头浮煤前,必须仔细检查顶底板、端头特殊支护、工作面溜子的稳固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清理浮煤。
第 11 条 工作完成后,要负责清理工器具,把工器具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地乱丢。
第 12 条 下班前清煤工要将整个工作区域检查一遍,除输送机弯曲段 15m 以外其余支架底座前不得有浮煤堆积。
第 13 条 向接班人员汇报本班工作情况并协助接班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1.19液压支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液压支架工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特性及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作业规程及工作面顶板控制方式,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液压支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 2 条 采煤机正常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当支架与采煤机之间
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应当要求停止采煤机割煤,及时超前拉架或勾顶。
第 3 条 必须掌握好支架的合理高度:最大支撑高度不得大于支架的最大使用高度;最小支撑高度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使用高度。
第 4 条 严禁在井下拆检立柱、千斤顶和阀组。整体更换时,应尽可能将缸体缩到最短;更换胶管和阀组液压件时,首先关闭高压管路截止阀,待更换件的工作腔压力释放后方可拆开。
第 5 条 拆除和更换部件时,必须及时装上防尘帽。严禁将高压管口对着人体。
第 6 条 备用的各种液压软管、阀组、液压缸、管接头等必须用专用堵头堵塞,更换前用乳化液清洗干净。
第 7 条 检修主管路时,必须停止乳化液泵并采取闭锁措施,同时关闭前一级压力截止阀。
第 8 条 严禁随意拆除和调整支架上的安全阀。第 9 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移架顺序移架。
第 10 条 采用邻架移架操作时,应站在上一架支架内操作下一架支架;本架操作时必须站在安全地点,面向煤壁操作,严禁身体探入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内或脚蹬液压支架底座前端操作。
第 11 条 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 5m 内不得有其他人员工作。移动端头支架、过渡支架时,必须在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操作。移端头支架过程中,必须注意观察支架前方的支护情况,防止推倒端头支护。
第 12 条 移架受阻时,必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操作。第 13 条 必须保证支架紧密接顶,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 14 条 处理支架上方冒顶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操作。
第 15 条 支架降柱、移架时,要开启喷雾装置同步喷雾。三、操作准备
第 16 条 备齐扳手、钳子、螺丝刀、套管、小锤等工具及 U 形销、高低压液管、接头、密封圈等备品配件。
第 17 条 检查支架有无歪斜、倒架、咬架,支架前端、架间有无冒顶、片帮的危险,顶梁与顶板接触是否严密,架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支架是否成一直线,顶梁与掩护梁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等。
第 18 条 检查结构件。检查顶梁、掩护梁、侧护板、互帮板、千斤顶、立柱、推移杆、底座箱等是否开焊、断裂、变形,有无联结脱落,螺钉是否松动、压卡、扭歪等。
第 19 条 检查液压件。检查高低压胶管有无损伤、挤压、扭曲、拉紧、破皮断裂,阀组有无滴漏;操作手柄是否齐全、灵活可靠、置于中间停止位置;管接头有无断裂,是否缺 U 形销子;推移千斤顶与支架、刮板输送机的联接是否牢固(严禁软联接)。
第 20 条 检查电缆槽(挡煤板)有无变形,电缆、水管、照明线、通讯线敷设是否良好;挡煤板、铲煤板与联接销是否牢固,溜槽口是否平整,采煤机能否顺利通过;照明灯、信号闭锁、洒水喷雾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活可靠。
第 21 条 检查收尾工作面,铺网的质量是否影响移架,联网铁丝接头能否伤人。坡度较大的工作面,端头过渡支架及刮板输送机防滑锚固装置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 22 条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支架有可能歪架、倒架、咬架而影响顶板控制的,应准备必要的调架千斤顶、短节锚链或单体支柱等,以备下一步移架时调整校正。
四、操作顺序
第 23 条 正常移架操作顺序:
1、上下各 1 组支架的推溜操作手柄扳到推溜位置;
2、收回伸缩梁、护帮板、侧护板;
3、操作前探梁回转千斤顶,使前探梁降低,躲开前面的障碍物;
4、降柱使顶梁略离顶板。降柱时要先降后柱,再降前柱,降柱范围 100~200mm;
5、当支架可移动时立即停止降柱,使支架移够规定步距;
6、调整支架状态,使推移千斤顶与刮板输送机保持垂直,调整侧护板,使支架不歪斜,中心线符合规定,全工作面支架排成直线;
7、升柱同时调整平衡千斤顶,保持顶梁与顶板严密接触接顶后继续供液 3~5s,使支架达到规定初撑力;
8、伸出伸缩梁使护帮板顶住煤壁;
9、将各操作手柄扳回“零”位。
第 24 条 过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带及压力大时的移架操作顺序:
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及时支护或超前支护,尽量使顶板缩短暴露时间、缩小暴露面积;
2、一般应采用“带压擦顶移架”即同时打开降柱及移架手柄,及时调整降柱手柄,使破碎矸石滑向采空区,移架达到规定步距后立即升柱;
3、过断层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严格控制采高,防止压死支架;
4、过下分层老巷或溜煤眼时,除超前支护外,必须确认下分层老巷、溜煤眼已充实加固后方准移架;
5、其他同正常移架顺序。
第 25 条 工作面端头过渡支架的移架顺序:
1、2 人配合操作,1 人负责前移支架,1 人操作防滑、防倒千斤顶;
2、移架前将防倒、防滑千斤顶全部放松;
3、先移里面的一架,再移外面的一架,最后移中间的一架;
4、移中间一架时,应放松其底部防滑千斤顶,以防被顶坏;
5、其他操作同正常移架顺序。五、正常操作
第 26 条 清除架前障碍物,检查本架管线不被刮卡、上下相邻两组支架推移千斤顶处于推移状态时,即可移架。
第 27 条 移架操作时要掌握八项操作要领,做到快、匀、够、正、直、稳、严、净,即:
1、各种操作要快;
2、移架速度要均匀;
3、移架步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支架位置要正,不咬架;
5、各组支架要排成一直线;
6、支架、刮板输送机要平稳牢靠;
7、顶梁与顶板接触要严密不留空隙;
8、煤、矸、煤尘要清理干净。
第 28 条 采煤机的前滚筒到达前应先收回护帮板。带有伸缩前探梁的支架,割煤后应立即伸出前探梁支护顶板。
第 29 条 降柱幅度低于邻架侧护板时,升架前应先收邻架侧护板, 待升后再伸出邻架侧护板。移架受阻达不到规定步距时,要将操作阀手柄置于断液位置,查处原因并处理后再继续操作。
第 30 条 工作面遇断层、硬煤、硬夹石等需要爆破时,必须把支架的活柱、管线、通讯设施等掩盖好,防止损坏。
第 31 条 移完支架后,将各操作手柄都扳回“零”位。六、特殊操作
第 32 条 对工作面冒顶的处理可采用以下方法:
1、主顶梁前端顶板破碎局部冒顶时,将顶梁用半圆木刹顶,再升
柱使其严密接顶;
2、支架上方空顶有倒架危险时,应用木料支顶空间。处理时先在顶梁上打临时支柱护顶,人员站在安全地点,用方木或半圆木打木垛。木垛最下一层的两端要分别搭在相邻两支架顶梁上并与顶梁垂直。移架时注意交替前移,以保持木垛完整;
3、煤质松软片帮时,要在支架与煤壁间支棚刹顶帮,以防止继续片帮造成大冒顶;
4、当支架上方与前方有较大面积的片帮冒顶时,可采用撞楔护顶方法处理:
(1)在冒顶两侧各架设 2~3 架棚子,棚子高度应大于支架高度,其中第一架应大于支架 0.5m 以上;
(2)棚子间距 0.6~1.0m,要挖柱窝 0.2~0.3m,迎山合适有力,背实、背牢、稳固;
(3)将削尖的半圆木平面朝下,从第二架梁下斜穿入第一架梁上打入,用大锤撞击半圆木,随打随用长钎子捅出前阻的煤矸,若大锤打击力不足,可采用 0.2m 直径的坑木用粗绳吊挂在棚梁上进行撞楔;
(4)撞楔间距约 0.25m,撞楔间隙用木板背严;
(5)移架前应在煤帮侧打上抬棚托住棚梁,以便拆除阻碍移架的棚腿。
七、收尾工作
第 33 条 清理支架内的煤、矸及煤尘,整理好架内的管线,清点工具,放置好备品配件。
第 34 条 向接班的液压支架工详细交待本班的支架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1.20液压支架安装回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液压支架安装、回撤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第一组支架安装位置要根据《综采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或测量部门给定的尺寸确定。
二、液压支架的安装程序
第 3 条 工作面液压支架的安装方法,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条件, 运输设备的不同,特别是顶板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一般程序如下:
1、将安装支架所需空间支护牢固,把安装支架用的滑板运到第一组支架安装所需的位置上(坚硬底板,可不用滑板)。
2、支架车拉到工作面轨道与滑板交接处停车稳固,拆除固定支架的装置。
3、利用绞车按作业规程要求连接好支架底座,待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开动绞车将支架拖到滑板上,并继续将支架运送至安装位置。
4、将支架调至安装规定位置并与煤壁垂直,安好前梁和尾梁,如需铺网,可在支架顶部铺网。
5、将支架升吊到距抬棚 100mm 处停下。固定被安装支架,撤除支架顶部抬棚。
6、升起支架,支撑顶板达到初撑力后,连接推拉装置。
7、拆除供回液管,改棚(调整安装用滑板),准备安装下一组支架。
8、一般最后两组支架的装车方向与前面的支架相反,下道后利用绞车直接拖到位。
三、支架地面解体和井下组装程序
第 4 条 地面解体。
1、支架的解体由运输条件决定,一般轻型支架只需拆除前梁、尾梁的千斤顶连接销,将其垂下固定好即可。若支架超重时,可根据情况拆除前梁、尾梁和前梁、尾梁千斤顶直至顶梁;
2、地面解体要用专设的解体工具起吊;
3、顶梁的拆除方法:先拆除顶梁与其他部位连接的胶管,并把拆除的接头、接口密封,用专用起吊梁的吊架稍微吊起顶梁,用专用工具(丝杠)拆下顶梁与后掩护梁连接的两个大销子,拆下四个立柱与顶梁支间的四个连接销,把顶梁吊起另外装车;
4、前梁、尾梁的拆除可参照顶梁的拆除方法。第 5 条 井下组装程序。
1、井下组装要在专用的组装硐室内进行;
2、顶梁的安装方法:
(1)利用行车或吊顶梁专用吊架吊起顶梁,移动到底座上方,把顶梁放到底座上;
(2)对准顶梁和后掩护梁连接的销孔,插入两个大销子,并固定;
(3)把四个立柱与顶梁固定的销子上好;
(4)连接全部胶管;
(5)把支架在平板车上移正位后固定好、运往工作面安装;
3、前梁、尾梁的安装可参照顶梁的安装方法。前梁、尾梁与顶梁、掩护梁连接好后,运往工作面调定支架后,再连接前梁、尾梁的千斤顶。
四、液压支架撤除程序
第 6 条 根据不同条件的工作面,选用相应的撤除方法,一般程序如下:
1、如采用“前进式”掩护撤架法,撤架前先在开始撤架端调转 2~3
架支架作撤架时的掩护支架用;
2、给掩护支架的第一个支架供回液管路,降下前梁,前移适当距离,让支架在掩护支架的前梁或抬棚下调架,把支架调到与工作面平行的位置,顺工作面拖向装车点;
3、交替前移掩护支架到撤架处,准备撤第二架,以后以此类推;
4、当支架撤到最后四架时,开始在掩护支架的顶梁上走向放符合规定的圆木或工字钢梁;
5、当撤到最后两架支架时,掩护架顶梁上要有不少于 5 排的相距
700mm 的工字钢或圆木梁;
6、撤除中间的掩护架,在撤除位置支上抬棚,再撤除靠采空区侧的掩护支架,撤除后立即打上木垛;
7、在靠煤壁侧梁子的伸出端架设抬棚,把掩护架上的 5 根梁子撑住,撤除最后一架掩护架;
8、最后撤除的两架支架,采取相互掩护的方法,用安装在巷道内的绞车拖出;
9、支架撤除完毕,由里向外将工作面端头及出口外的单体液压支柱、工字钢等有用材料回撤至规定地点装车回收,必要时在三角处打上木垛支护,最后放落三角区。
第 7 条 液压支架撤除装车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自吊自装车法”、装车硐室“起吊架装车法”等。
“自吊自装车法”整体装车的操作程序如下:
1、液压支架是在专用的设在工作面或巷道内的装车点装车;
2、把撤出的支架用绞车拖到装车点的专用平板车处;
3、给支架供液将支架升起;
4、用专用的吊钩挂住支架两边的适当位置;
5、降架,支架靠立柱的降架力将支柱自身吊起(起吊器物时下方
严禁有人);
6、将装支架的平板车顺轨道推上(平板车前进到支架的下方合适的位置后固定);
7、升架,支架落在平板车上;
8、将支架固定在平板车上,拆除吊挂钩,将支架降到最低位置, 拆除供回液胶管(将支架顺平板上的轨道拉出运走)。
1.21液压支架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必须熟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中的液压支架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的液压支架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 3 条 熟知液压支架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 4 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 5 条 检修前先检查工作区段的顶帮支护等情况,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只有在确认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开始作业。
第 6 条 大的零部件检修时,要制定专项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到人。
第 7 条 当检修地点 20m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 8 条 检修时各工种要密切配合,必要时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要闭锁、停电、挂停电牌,以防发生意外。
第 9 条 检修支架前应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 第 10 条 检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应安全可靠。三、操作准备
第 11 条 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支架工作情况。
第 12 条 准备好足够的备件、材料及检修工具,凡需专用工具拆装的部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 13 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 14 条 需更换液压锁及关键的液管时,为防止发生意外,支架自降时必须及时在支架下方架设临时支护。
第 15 条 检修阀组类元件时,为防止掉入煤尘颗粒,应提前在支架顶端吊挂篷布护顶。
第 16 条 冲洗支架外面的煤尘、岩尘等污物。检修场地应清洁, 无其他杂物。
第 17 条 检修支架顶部时,应搭好牢固的工作台。四、正常操作
第 18 条 支架液压系统的各种阀、液压缸不准在井下拆卸和调整, 不允许随意更换液压系统的管路连接件。若阀或液压缸有故障时,要由专人负责用质量合格的同型号阀或液压缸进行整体更换。
第 19 条 在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高压软管时,应在各有关液压缸卸载后进行。
第 20 条 在更换管、阀、缸体、销轴等需要支架的承载件卸载时, 必须采取防降落、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 21 条 向工作地点运送的各种软管、阀、液压缸等液压部件的管路连接部分,都必须用专用堵头堵塞,只允许在使用地点打开。
第 22 条 液压件装配时,必须用乳化液冲洗干净,并注意有关零
部件相互配合的密封面,防止因碰伤或损坏而影响使用。
第 23 条 处理单架故障时,要关闭本架的断路阀;处理总管路故障时,要停开泵站,不允许带压作业。
第 24 条 组装密封件时,应注意检查密封圈唇口是否完好,加工件上有无锐角或毛刺,并注意密封圈与挡圈的安装方向必须正确。
第 25 条 管路快速接头使用的 U 型卡的规格、质量必须合格,严禁单孔使用或其他物件代替。
五、收尾工作
第 26 条 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
第 27 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将液压支架认真动作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第 28 条 检修时卸载的立柱、千斤顶要重新承载。 第 29 条 检修完工后,各液压操作手把要打到零位。第 30 条 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1.22乳化泵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必须熟悉乳化泵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知道其保养和维护方法,同时要掌握其操作要领和操作程序;司机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 2 条 乳化泵必须有专人管理和维护,在放置时必须水平,保证其良好的润滑条件。
第 3 条 启动前的准备和检查:
1、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无损、表针是否回零、各接头是否松动、手动部分是否灵活、过滤网是否堵塞、吸、排液管是否曲折和被挤压;
2、液压箱内注入浓度为 1~3%(综采乳化泵箱内注入浓度为 2~
5%)的乳化液,液位应在液标管 2/3 以上;
3、乳化液泵起动前,应先检查润滑油的油质、油位,油位不应低于油表的 1/3,不得高于 1/2(泵起动后位置),后检查各部件,各紧固件是否松动,是否有渗漏现象等;
4、打开手动卸载阀,拧开泵头放气螺栓至出液为止,然后拧紧;
5、启动电机,看电机转向是否与箭头方向一致,否则要改变转向;
6、检查管路系统是否良好;
7、投入工作后要注意油池和泵体温度,不许超过 65℃(综采乳化泵不得超过 80℃)。液箱内乳化液的液位不能低于乳化泵吸液口高度,防止吸空,造成系统压力紊乱,卸载异常。液温不许超过 40℃,防止沸腾生成气泡;
8、综采乳化泵应每班倒换一次。综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闭路循环系统;
9、使用中的乳化泵,每累计工作时间达到 100h 后,检修人员务必检查连杆组件里面的背母并进行拧紧,以防止滑块与连杆球头之间的联动松动。
第 4 条 确认无故障后,按下列顺序启动:
打开拉阀→打开手动截止阀→启动电机→拧下放气螺钉→拧上放气螺钉→关闭手动截止阀。
第 5 条 乳化泵起动后,拧松放气螺钉,空载运转 5min,观察排出水柱是否连续,水柱能够连续喷射 3min 后,拧上并拧紧放气螺钉。保证运转平稳,无任何异常振动和噪音,无管道泄露现象。
第 6 条 乳化泵卸载后,才能停泵,否则会造成机械传动系统反转,进而损坏零部件。
第 7 条 在工作中要注意柱塞密封是否正常,柱塞上有水珠是正常现象,如发现柱塞密封处漏液过多,要及时更换。注意缸套处的大
背母是否松动,要及时拧紧。
第 8 条 乳化泵起动或停止时应打开液箱上的手动截止阀,正常工作时关闭。
第 9 条 如系统的压力需要调整时,可以通过卸载阀调定,调整后的最大压力不得高于额定压力。
第 10 条 配液板上的过滤网 3 天必须清洗一次,乳化液箱下面的
过滤网芯 5 天必须清洗一次。
1.23 综采维修电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 2 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规定。第 3 条 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
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分布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 4 条 必须清楚采区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 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 5 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基本知识。二、安全规定
第 6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 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 7 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合格。
第 8 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电气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
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 9 条 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
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 1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 11 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 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 12 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行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 13 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 应断开上一级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 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 14 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 15 条 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不准约时送电。
第 16 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 17 条 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测电笔进行测试,确
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1)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2)放电前,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极)上,接地必须良好;
(3)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线放电。
3、放电后,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 18 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 19 条 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应每年效验一次,使用时应在效验有效期内;
2、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 1%以下;
4、测试仪表的档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三、操作准备
第 20 条 准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 21 条 停电检修前与工作面其它需要用电人员联系,并告知预计检修完成时间,以便于其它工作的展开。
第 22 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 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四、操作顺序
第 23 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第 24 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电操作。
第 25 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 26 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 27 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五、正常操作
第 28 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 29 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或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 30 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观。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 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 31 条 维修电气设备需要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入设备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
第 32 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 33 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测试合格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 34 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
倒转。
第 35 条 采煤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移动电缆的检查与维护,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 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 36 条 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 37 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 38 条 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 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巷道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六、特殊操作
第 39 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 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 40 条 发生电器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立即切断就近电源, 使用电器灭火器材灭火,严禁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 41 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为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七、收尾工作
第 42 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纪录。
第 43 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故障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故障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并处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掘进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2.1 掘进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掘进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 2 条 钻眼前应清除完工作面余渣,露出实底。
第 3 条 按测量给定的井巷中线、腰线延伸至工作面,并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第 4 条 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度。
第 5 条 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装药前应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污水。第 6 条 检修钻具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
卸和检修钻具。
第 7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打眼过程中, 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并立即向上级汇报。在妥善处理后,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
1、碛头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岩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附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9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
二、其它要求:
第 10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临时支护等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打眼;
2、打眼工在操作前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1 条 两人打眼操作时,一人在凿岩机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握紧手把操作。
第 12 条 开眼时,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启动开关二、三次,使钻头钻进岩体。
第 13 条 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钻头钻进岩体后,适时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需均匀用力,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
第 14 条 打够眼深后,移除钻头或钻杆并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
第 15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处理瞎爆炮眼时,在距瞎炮眼至少 0.3m 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炮眼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 16 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收好钻头,然后切断风源。
第 17 条 将钻具、风水管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的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需检修的钻具等要运到指定的检修地点。
第 18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具体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2.2放炮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放炮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二、领、退、运雷管及炸药的规定
第 2 条 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取、退还雷管、炸药。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或批次的雷管及炸药。
第 3 条 运送途中“七不准”:
1、严禁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
2、不准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3、严禁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严禁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严禁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严禁与旁人打闹、戏耍;
7、严禁在途中逗留。
第 4 条 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 5 条 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全部退交库房,不准私自借用或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也不准带出井口;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
第 6 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 30m 以外、顶板完好、支护可靠、通风干燥、远离电话、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 7 条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 8 条 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 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严禁使用。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 9 条 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拣出,严禁拉住脚线乱拉出;也严禁手握管体硬拉,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
第 10 条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后才开始装药。
第 11 条 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岩(煤)粉,待检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严禁不掏粉末,严禁使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第 12 条 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密接触。
第 13 条 装药时,要将雷管脚线悬空而扭接短路,严禁脚线触及电缆或金属物体。
第 14 条 炸药装好后,再装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浮砂、木材等其他物资代替粘土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
的炮眼严禁放炮。封炮泥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短于 0.6m,严禁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在 0.6~1.0m 之间,封炮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 1/2;
3、炮眼深度在 1m 以上,封泥长度不短于 0.5m;
4、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在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3m。
7、严禁放糊炮。五、放炮
第 15 条 放炮前应将放炮地点的设备、设施如电缆等搬开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受破坏。再次检查瓦斯合符要求后,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予他人。
第 16 条 班组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段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点,设置警戒标识,警戒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未接到放炮结束的通知,严禁擅离警戒点或麻痹大意。
第 17 条 临时铺设带绝缘的放炮母线时,应远离电缆和金属导电物。不准使用固定母线,严禁用电缆、钢轨、溜子或大地作回路。
第 18 条 将放炮母线端头扭结短路后,分别连接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脚线,接头必须悬空,再由放炮员逐个检查其联通情况,确保其接触良好、导通,应确认放炮员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的人员。
第 19 条 一切就绪后,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待全部人员搬离至安全距离以外地点后,经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三方确认清点无误后(直线 100m 以外,曲线 80m 以外),由班组长向放炮员和警戒人员发出明确的放炮指令。放炮员将母线联在发爆器桩头上,发动
发爆器,检查导通情况,再等待 10s 钟后,再分 3 次提醒现场人员”放炮啦!”,方可采用钥匙旋转发爆器放炮。严禁不清点人数放炮;严禁边撤人边连接母线在发爆器上;严禁使用其他物件替代钥匙来启动发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准将钥匙留在发爆器匙孔中);严禁用发爆器以外的任何电源放炮。
第 20 条 当班装的炮眼,应当班放完。如放不完,应由班(组) 长和放炮员向下一班的班(组)长和放炮员现场逐一交代。
第 21 条 操作发爆器后,炮不响,可再启动发爆器,如再不响, 放炮员应将钥匙取下,从发爆器桩头解下放炮母线,将其短路联接, 再等 15min 后,才能沿母线查找原因。
第 22 条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会同瓦检员共同进入放炮作业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征兆,必须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如掺好放炮轰倒的支柱等)。
第 23 条 待工作面放炮完成后至少等待 15min,待炮烟吹散、隐患排除后,才能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下达撤回通知,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六、瞎炮和残爆的处理
第 24 条 处理瞎炮和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的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的班(组)长、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 25 条 由于连接线不良导致的瞎炮,待检查无误后,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第 26 条 在距瞎炮至少 0.3m 处另外施工同瞎炮眼(残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第 27 条 严禁用工具挖、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加深;严
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缩空气吹这些炮眼。
第 28 条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从炸落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
第 29 条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段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作业。
七、放炮“五不准”
第 30 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准放炮。第 31 条 放炮地点附近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及以上
时,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 32 条 在放炮地点 20m 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设备设施等阻塞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时,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 33 条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或有穿水、透老空等象征时,凡有上述情形之一,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并逐级上报,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停止作业,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 34 条 无发爆器不准放炮,发爆器无钥匙不准放炮。
2.3 砌碹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砌碹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碹墙的基础,应清理浮矸直到实底,基础槽内不得有流水和影响砌体质量的积水,砌墙时应立标杆、挂边线。
第 3 条 碹胎的架立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碹胎架立应与巷道轴线垂直;
2、碹胎两侧的拱基应在同一水平上;
3、碹胎的架立,必须牢固,碹胎的下弦不得作为工作台使用;
4、碹胎之间应设拉杆;
5、碹胎的间距,宜为 1.0~1.5m。碹胎和拱板的强度,应能满足荷载的要求;
6、碹胎、碹板重复使用时,应进行整修和清理;
7、在倾斜巷道中架立碹胎,应有适当的迎山角。
第 4 条 砌拱时,应由两侧的起拱线同时向中间对砌,砌块间的灰浆应饱满。最后封顶的砌块宜位于正中。
第 5 条 砌体与岩帮之间的空间应充填严实。当拱部砌体与岩顶之间的空间高度在不超过 0.5m 时,可采用矸石充填,等于或小于 2.0m 时,应砌 0.5m 厚的缓冲层,当其空间高度大于 2.0m 时,应砌 0.8m 厚的缓冲层,其余空间部分可用矸石或袋装炉渣充填,也可用木垛接顶。缓冲层可用砂浆片石、砂浆矸石或毛石混凝土等砌筑。
第 6 条 碹胎的拆模时间不宜少于 3 天。
第 7 条 浇筑混凝土支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模板应安设准确、牢固,板面应平整;
2、碹胎宜用槽钢制作,木制碹胎的厚度不得小于 30mm,跨度大于 5.0m 时,碹胎双层木板的结合应用螺栓连接;
3、拱顶部分的充填,应在混凝土初凝后进行;
4、拱胎的拆模时间不宜少于 5 天;
5、每天配料前应对配料的计量器具标定一次,并对计量器具进行零点校核;
6、经过水洗和雨后的骨料,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依据测定结果, 调整拌和用水和骨料的用量;
7、在混凝土搅拌地点,每班应作三次混凝土坍落度试验,作为调整水灰比的依据;
8、碹胎的架立及壁后充填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第 8 条 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门设计适合泵送工艺所需的流动性、不离析、少泌水的混凝土配合比;
2、泵送混凝土水泥用量的最小值为 280kg/m3 混凝土;
3、石子的粒径不宜大于 40mm;
4、坍落度不应小于 100mm,允许误差±30mm ;
5、水灰比宜为 0.4~0.6;
6、砂率宜为 38%~45%。二、操作注意事项:
第 9 条 进班前,要在井口装好砌碹所需的砌块和材料。装车时, 有规则地轻放,以免碰撞,或造成矿车重心过高,在斜井发生翻车等事故。不符合规格与质量要求的砌块不得装运下井。
第 10 条 到达作业点,首先检查作业点的安全状况。若有危岩,应处理好后才能动工;其次检查巷道毛断面,是否符合砌碹的要求,如果接着上一班的碹体继续砌,要检查上一班所砌的碹体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 11 条 找准巷道中、腰线,定好基墙边界线。先按边界线修巷道毛断面的两帮和碹顶高度的顶板,必要时可打眼放炮,开帮、炸棚或抬底,再按基墙边界线要求清除浮砂,掏实顶板、两帮及底板。
第 12 条 砌基墙必须根据作业规程和施工图纸等的要求;基墙的第一轮基石要安在符合深度的硬底板上,打平座缝,做到不拱、不跛、不刀、不翘、不扭腰、不搭桥,每轮碹石必须抹、注砂浆灰,严禁瞎缝、重缝、干缝。
第 13 条 安好基墙并校正中线后,再搭拱架。拱架要搭牢固,防止翻倒伤人。
第 14 条 按左右各一块的顺序,逐块将碹石搬上拱架,碹石之间垫设减压块(薄木板或旧皮带制成的减压块);碹块结合面如有凹凸,应修平整,以免应力集中,降低寿命。砌最后一块刹尖石时,要做到接触严密,受力良好。如果发现刹尖石过大、过小,要逐块调整碹石, 除砌碹尖子外,不准任意减小刹尖石的体积,严禁不拓宽顶棚,以减薄碹石来将就砌碹。
第 15 条 拱基线或腰线的误差应不超过 3mm,拱中心线与巷道中心线的误差不超过 5mm。凡使用拱板砌碹的巷道,应错缝安砌。错缝长度不少于碹块长度的五分之二。
第 16 条 需要灌浆砌筑的拱,应按规定的比例调制砂浆,现用现配,边砌边灌浆,保证砂浆均匀分布于每个结合面上。
第 17 条 碹背应采用砂块充填密实,与顶板密切接触,不准留空隙。
第 18 条 砌好碹后,收净流砂,保持水沟畅通。
2.4 锚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锚杆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锚杆的孔深和孔径应与锚杆类型、长度、直径等相匹配, 在作业规程中应明确其规定,金属锚杆的杆体在使用前确保杆体平直、除锈和除油;
第 3 条 安装锚杆时,当围岩为块状或破碎岩石时,锚杆轴线与巷道的轮廓面的夹角应≥75°,当围岩为层状岩石时,锚杆轴线与岩体主结构面或滑移面的夹角应≥75°,当岩体主结构面与水平面夹角为
-15°~+15° 时,不受此限。
第 4 条 锚杆孔内的积水和岩粉应清理干净。
第 5 条 锚杆尾端的托板应紧贴岩面或初喷面,未接触部位应背紧。宜采用力矩搬手拧紧螺帽,扭矩应不小于设计规定。作用于同一范围内的各锚杆螺帽的扭矩差,不宜超过设计值的 10%。
第 6 条 锚杆的抗拔力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值的 90%。二、操作注意事项
第 7 条 打眼前首先要“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场地的安全状况, 如发现顶板破碎有危岩、片帮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打眼。
第 8 条 锚杆的间、排距应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用尺量标记定位,顶板破碎处,应适当加大锚杆密度。
第 9 条 打眼时,要严格控制钻孔深度,深度要小于锚杆长度60mm~80mm,防止钻孔过深过浅。钻孔打好后,用锚杆体送至锚杆眼底,并检查锚杆眼孔是否畅通,孔深是否合格,不合格的钻孔必须重新补打。
第 10 条 每个锚杆孔在钻好后,应采用压风吹扫干净钻孔内的岩屑、岩粉和积水等,以保证树脂胶泥固化后,把岩石与锚杆胶结在一起,起到锚固作用,没有清理的锚杆孔严禁安装锚杆。
第 11 条 树脂锚固剂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结块或变硬)的锚固剂严禁使用。
第 12 条 安装锚固剂时,启动安装机升降器,用杆体锚头将锚固剂缓缓送入孔底,待锚固剂前端刚好接触孔底时,启动搅拌器并全速旋转搅拌,同时启动搅拌计时,升降器匀速将杆体推进到孔底。搅拌时间为 8~15s。
第 13 条 待达到搅拌时间后需立即停止搅拌,待安装机升降器维持上升状态直到卸下安装机,搅拌结束卸下安装机前,应在孔口将杆体楔住,等待时间(10~60s)之前禁止杆体位移和晃动,达到等待时
间后即可上紧螺母和托盘。
第 14 条 树脂锚杆的安装操作应一次完成,途中禁止停息后二次完成安装。
第 15 条 锚固剂表面在使用前不得沾有油垢,若沾染上油垢,可采用干净布片、纸壳等擦拭干净后再使用。
第 16 条 锚固剂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摔撞,严禁放在有淋水的地方。对未用完的锚固剂必须装回用塑料桶或箱内封闭好,以保证锚固剂的质量。
2.5凿岩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凿岩机操作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凿岩机操作工进入工作地点后,应先“敲帮问顶”,检查工作面支护及顶帮完好情况,检查压风、供水管路、凿岩机及其连接是否完好,并进行试运转。
二、正常操作
第 3 条 掌钎工站需在钻机一侧,两手抓稳钻杆,对准标好的眼位,向操作者发出明确的开机信号。
第 4 条 开眼时,把钻机操纵阀开到轻转位置,待眼位固定并钻进 20~30mm 以后,打开水阀门,掌钎工两手松开,退到机身后侧监护,操作者把操纵阀板到中转位置钻进,当钻进 50mm 左右,全速钻进。
第 5 条 打眼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帮顶,发现有片帮、冒顶征兆或者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要经常检查风、水管路的连接头及钻眼机具运转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 6 条 当杆体钻进至设计深度时撤钻,关闭水阀门,小开风阀
门,同时收缩气腿,使钻杆在旋转中退出钻孔,关闭风阀门。
第 7 条 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封护好,防止煤岩块把钻孔堵塞。
第 8 条 依次打完眼后,关闭风、水管路,将水管、风管从钻机上卸下来,打开钎卡,取下钻杆。
2.6锚喷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锚喷支护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2 条 原材料:
1、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32.5MPa;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 2.6;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石,粒径不宜大于 20mm;
4、速凝剂或其他外加剂的掺和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 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 10min;
5、混凝土的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
的相应规定。
第 3 条 混合料的配合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均为±2% ,砂和碎石均为±3% 。
第 4 条 干混合料宜随拌随用,不掺加速凝剂的混合料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h,掺加速凝剂的混合料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0min。
第 5 条 混合料在运输、存放过程中,应严防雨淋、滴水及石块等杂物混入,装入喷浆机前应过筛,保证粒径满足使用要求。
第 6 条 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足够的光照亮度。
第 7 条 喷射前应清除墙脚的岩(煤)渣,清除浮石等,基础达
到设计深度,冲洗受喷岩面,对遇水易潮解、泥化的岩层,应采用压风吹扫岩面。
第 8 条 喷射前应设置控制喷厚的明显标志。
第 9 条 分层喷射时,后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 当间隔时间超过 2h,应先用风、水吹洗湿润喷层表面。
第 10 条 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边墙不应大于 15%,拱部不应大于 25%。
第 11 条 喷射的混凝土终凝 2h 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喷水的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潮湿状态。
第 12 条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2、钢筋网不得外露,保护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20mm;
3、钢筋网应与锚杆或其他锚固装置联结牢固;
4、钢筋网间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5、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第 13 条 钢支架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喷射钢支架与岩面之间的混凝土,后喷射钢支架之间的混凝土;
2、刚性钢支架宜喷射混凝土覆盖,可缩性钢支架应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二、操作注意事项
第 14 条 执行国家现行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50086-2015)的有关规定。
第 15 条 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 16 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支护地点的电缆、风管、水管、风筒及机电设备进行保护。
第 17 条 喷射前应采用巷道中、腰线检查掘进断面的尺寸,并埋设喷浆厚度标志点。
第 18 条 喷射混凝土前,必须对锚杆、金属网的质量进行检查, 确保达到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第 19 条 巷道过断层、破碎带及进老空区等特殊地段时,必须加强临时支护,并派专人负责观察顶板等情况。
第 20 条 喷浆机运转时,严禁手或工具进入喷浆机内。第 21 条 喷射混凝土注意事项:
1、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分次喷射,但复喷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h,否则应用高压水冲洗受喷面;
2、遇有超挖或裂缝低凹处,应先喷补平整,然后再正常喷射;
3、严禁喷头对准人员;
4、喷射过程中,如发生堵塞、停风或停电等故障时,应立即关闭水门,将喷头向下放置,以防水流入管内;处理堵管时,采用敲击法疏通料管,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人;
5、在喷射过程中,喷浆机压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摆动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6、喷浆时严格执行除尘及降尘措施,喷射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乳胶手套和眼镜;
7、喷射工作结束后,喷层在 7 天以内,每班洒水一次,7 天以后, 每天洒水一次,持续养护时间 28 天。
第 22 条 喷射混凝土的骨料应在地面拌匀。
第 23 条 定期进行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地段必须进行补强支护。
第 24 条 锚喷支护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等;
3、执行掘进钻眼工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水泥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检查临时支护,清理浮矸煤,平整施工场地;
6、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据中腰线确定锚杆眼的眼位,做出明确标记。第 25 条 喷浆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风管、水管、电缆是否完好,有无漏风、漏水、漏电现象;
2、检查喷浆机是否完好,并送电空载试运转,紧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风;
3、检查锚杆安装和金属网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输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弯,接头必须严紧,不得漏风。严禁将非抗静电的塑料管做输料管使用;
5、喷浆前,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尺寸,清基、挖地槽,并安设喷厚标志;
6、有明显涌水点时,打孔埋设导管导水。第 26 条 锚喷支护操作顺序:
备齐施工机具、材料→安全质量检查,处理危矸→初喷→打锚杆眼→安装锚杆→复喷→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第 27 条 处理工作面危岩、浮矸后,应立即进行初喷等临时支护。第 28 条 打锚杆眼执行锚杆支护工的规定;
第 29 条 安装锚杆分别执行锚杆支护工的规定。第 30 条 喷射混凝土:
1、配、拌料:
(1)利用筛子、斗检查粗、细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3)按设计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机,上料要均匀;
(4)检查拌好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团,松开手似散非似散,吹无烟;
(5)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掺入量在喷射机上料口均匀加入速 凝剂。
2、喷射:
(1)开风,调整水量、风量,保持风压不低于 0.4MPa;
(2)喷射手操作喷头,自上而下冲洗岩面;
(3)送电,开喷浆机、拌料机,上料喷射;
(4)根据上料情况再次调整风、水量,保证喷面无干斑,无流滩;
(5)喷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墙后拱的顺序进行喷射;
(6)喷射时喷头尽可能垂直受喷面,夹角不得小于 70°;
(7)喷头距受喷面保持 0.6~1m;
(8)喷射时,喷头运行轨迹应呈螺旋形,按直径 200~300mm、一圆压半圆的方法均匀缓慢移动;
(9)应配合两人,一人持喷头喷射,一人辅助照明并负责联络, 观察顶帮安全和喷射质量。
3、停机:喷浆结束时,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电,最后关风的顺序操作。
第 31 条 喷射工作结束后,卸开喷头,清理水环和喷射机内部的灰浆或材料,盘好风、水管。
第 32 条 清理、收集回弹物,并将当班拌料用净或用作浇筑水沟的骨料。
第33 条 喷射混凝土2h 后开始洒水养护,28 天后取芯检测强度。
第 34 条 每班喷完浆后,将控制开关手把置于零位,并闭琐,拆开喷浆机清理内外卫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
2.7支架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支架支护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支架应按中线和腰线架设,支架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支架立柱埋入底板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放在浮渣上。
第 3 条 支架的顶部及两帮应与岩面背紧。
第 4 条 金属支架之间应加设 3~5 根拉杆,木支架之间应加设 2~ 4 根撑杆。
第 5 条 倾斜巷道支架之间应设拉杆或撑杆。
第 6 条 支架与岩面之间不得使用易自燃的材料作充填物。
第 7 条 可缩性支架节点连接的螺栓,应用力矩扳手按规定的力矩拧紧,各节点拧紧螺栓的力矩应基本相等。
第 8 条 可缩性钢支架不宜使用密集的钢筋混凝土背板。
第 9 条 倾斜巷道的支架架设,应有适当的迎山角。迎山角的数值,可参照以下参数确定。倾斜巷道支架迎山角。
巷道倾角 5°~10°、10°~15°、15°~20°、20°~25°
支架迎山角 1°~2°、 2°~3°、3°~4°、 4°~5°
二、正常操作
第 10 条 架设支架前首先要“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场地的安全状况,如发现顶板破碎、片帮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先处理完毕后再作业。
第 11 条 架设支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应先按巷道中线、腰线和设计支架间距确定柱腿柱窝边线位置,按设计要求挖够柱窝深度见
实底。
第 12 条 架立柱腿、梁腿结合部加上垫板、接着架梁。
第 13 条 按验收标准调整支架梁水平度、支架梁扭距、支架间距、立柱斜度、棚梁接口位置。
第 14 条 按设计要求安设背板,背帮接顶严实后,安装上撑(拉) 杆。
2.8混凝土喷射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准备工作
,第 1 条 混凝土喷射机操作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2 条 检查风水管路、输料管、喷浆机及其连接的完好情况;
对喷浆地点的电缆、管线、风筒及各种设备器材要妥善保护、遮盖; 用高压风、水将受喷面吹洗干净。
第 3 条 全面检查巷道断面尺寸、中腰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设置好五道喷浆边线。
第 4 条 人工搅拌的混合料必须均匀,配比正确,两次过筛。第 5 条 开机前准备:
1、检查机器各部分的联结紧固是否正确可靠;
2、启动电机检查旋转方向是否与箭头方向相同;
3、检查施加于橡密胶封板和夹紧力,先用手锁紧装置杆的螺母, 直到压紧为止,然后再使用扳手上紧 2~3 圈,直到橡胶密封板处不漏气为止。弯折输料管,打开风路阀门,压力大约在 0.4MPa 时,橡胶密封板处没有风压泄出,说明压紧程度正好。
二、正常操作
第 6 条 喷射机操作:先开风后给水,调整好风压和配水量,最后送电给料;停止时,先停料,待料缸中的存料喷完后,再停电,最
后关水停风。
第 7 条 喷头操作:先开水后开风,及时调整水灰比,适宜的水灰比介于 0.4~0.45,尽量使喷头与喷射面保持垂直,并与喷射面保持1m 左右距离;喷射顺序应由下而上呈螺旋轨迹移动,轨迹直径为 200~
300mm,一圈压一圈,严格按照所挂边线施工,先顶后帮。
第 8 条 喷后喷射砼的表面应平整、湿润,发现砼的表面干燥松散、下坠、滑移或裂纹时,应及时清除补喷。
第 9 条 待混凝土终凝 2h 后应喷水养护。三、收尾工作
第 10 条 交班前,将残料刮吹干净,并用水清洗有关喷浆设备, 最后将风、水、电开关关好,准备交班。
2.9掘进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 2 条 司机必须熟悉机器的结构、性能、动作原理,能熟练、
准确地操作机器,并懂得一般性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知识。
第 3 条 必须坚持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的压力。
第 4 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开关, 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 5 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第 6 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第 7 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
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第 8 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3 兆帕,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 兆帕;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3 兆帕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 9 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 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 10 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 11 条 、各种电气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按钮、指示仪表等要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
第 12 条 机器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
第 13 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 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
第 14 条 切割头变速时,应首先切断截割电机电源,当其转速几乎为零时方可操作变速器手柄进行变速。严禁在高速运转时变速。
第 15 条 司机工作时精神要集中,开机要平稳,看好方向线,并听从工作面人员指挥。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
二、操作准备
第 16 条 接班后,司机应配合班组长认真检查工作面围岩和支护、通风、瓦斯及掘进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
第 17 条 开机前、对机器必须进行以下检查:
1、各操纵手把和按钮应齐全、灵活、可靠;
2、机械、电气、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应正常可靠,零部件应完整无缺,各部连接螺丝应齐全、紧固;
3、电器系统各联接装置的电缆卡子应齐全牢固,电缆吊挂整齐, 无破损、挤压;
4、液压管路、雾化系统管路的管接头应无破损、泄漏。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将所有延长的电缆、水管沿工作面准备好,悬吊整齐, 拖拉在掘进机后方的电缆和水管长度不得超过 10m;
5、减速器液压油箱的油位、油量应适当,无渗漏现象,并按技术要求给机器注油、润滑;
6、转载胶带机应确保完好、托辊齐全;
7、切割头截齿、齿座应完好,发现有掉齿或严重磨损不能使用时, 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控制回路开关,打开隔离开关,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在顺槽开关箱上挂停电牌后再进行更换;
8、装载爬爪、链轮要完好。刮板链垂度应合适,无断裂丢销现象, 刮板齐全无损,应拧紧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动。转载机的胶带和接口无破裂,胶带松紧程度适当;
9、履带、履带板、销轮保持完好,按规定调整好履带的松紧度;
10、水雾化(喷雾)装置系统、冷却装置、照明应良好。水质,水压, 流量应符合规定,喷水管路、喷嘴应畅通。
第 18 条 、经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 方准合上电源总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禁止带负荷启动。
三、正常操作
第 19 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合上隔离开关,按机器技术操作规定顺序起动。一般起动顺序是:液压泵→-胶带转载机→刮板输送机(装载机)→截割部。
第 20 条 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切割工作,根据不同性质的煤岩,
确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第 21 条 岩石易破碎的,应在巷道断面顶部开始掘进;断面为半煤岩,应在煤岩结合处的煤层开始掘进。司机要按正确的截割循环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1、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截割煤,后截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况下,应从工作面下部开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须考虑煤岩的层理,切割头应沿层理方向移动,不应横断层理;
4、切割全煤,应先四面刷帮,再破碎中间部分;
5、对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对较破碎的顶板,应采取留顶煤或截割断面周围的方法。第 22 条 、截割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岩石截割煤、岩时应防止截齿触网、触棚;
2、司机应经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机体两侧的浮煤(岩),扫底时应一刀压一刀,以免出现硬坎,防止履带前进时的越垫越高;
3、当油缸行至终止时,应立即放开手柄,避免溢流阀长时间的溢流,造成系统发热;
4、掘进机向前掏槽时,不准使截割臂处于左、右极限位置;
5、装载机、转载机及配套运输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6、注意机械各部、减速器和电机声响以及压力变化情况,压力表的指示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7、风量不足,除尘设施不齐不准作业;
8、截割电机长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却水,应等电机冷却数分钟后再关闭水路;
9、发现危急情况,必须用紧急停止开关切断电源,待查明事故原
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机。四、收尾工作
第 23 条 按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操作顺序停机后,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并将装载铲板、截割臂放于底板上,关闭水门,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 24 条 清除机器上的煤块和粉尘,不许有浮煤留在铲板上。第 25 条 在淋水大的工作面,应将机器垫高,确保电机不被淹没。
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机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 26 条 将所有操作阀、按钮置于零位,放松离合器,切断电源, 关好供水开关。
第 27 条 全面检查掘进机各部件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有问题时应记录在册。
2.10掘进机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并持证上岗。
第 2 条 维修工必须熟悉机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机械、电气基础知识,掌握维修技术,掌握本区域供电系统。
第 3 条 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并挂好停电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 4 条 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护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第 5 条 维修前必须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等情况,以确保工作区域安全。电气设备检修时,首先要进行验
电和放电工作。二、准备
第 6 条 带齐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及有关维修资料和图纸。三、正常操作
第 7 条 严格按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 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 8 条 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牌号必须符合规定,油量合适, 并有可靠的防水、防尘措施。
第 9 条 液压系统、喷雾系统、安全阀、溢流阀、节流阀、减压器等必须按照使用维修说明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并将其调整到规定的压力值。
第 10 条 机器要在井下安全地点加油,油口干净,严禁用棉纱、破布擦洗,并应通过过滤器加油,禁止开盖加油。
第 11 条 需用专用工具拆装维修的零部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严禁强拉硬扳,不准拆卸不熟悉的零部件。
第 12 条 油管破损、接头渗漏应及时更换和处理。更换油管时应先卸压,以防压力油伤人和油管打人。
第 13 条 所有液压元件的进出油口必须带防尘帽(盖),接口不能损坏和进入杂物。
第 14 条 更换液压元件应保证接口清洁。螺纹联接时应注意使用合适的拧紧力矩。
第 15 条 液压泵、马达、阀的检修和装配工作应在无尘场所进行, 油管用压风吹净,元部件上试验台试验合格后戴好防尘盖(帽),再造册登记入库保管。
第 16 条 紧固螺钉(栓)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应按规定力矩拧紧。采用防松胶防松时,必须严格清洗螺钉及螺钉孔。
第 17 条 在起吊和拆、装零部件时,对接合面、接口、螺口等要严加保护。
第 18 条 电控箱应随掘进机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各电气元器件、触头、接插件联接部分,接触要良好。
第 19 条 隔爆面要严加保护,不得损伤或上漆,应涂一层薄油, 以防腐蚀。
第 20 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 21 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
第 22 条 在机器下进行检修时,除保证机器操作阀在正确位置锁定外。还应有至少一种机械防尘装置。
第 23 条 机器在中、大修时,应按规定更换轴承、密封、油管等。第 24 条 设备外观要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
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 25 条 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对掘进机进行日常和每周的检查及维护工作,特别是对关键部件须经常进行维护与保养。
第 26 条 应经常检查和试验各系统的保护和监控元件,以确保正常工作。
四、收尾工作
第 27 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 28 条 清理好机器表面,并将工具及技术资料整理好,放置在专用工具箱内,妥善保管。
第 29 条 维修人员应将机器存在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2.11耙矸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耙矸机司机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进入作业地点后,清理工作环境杂物,敲帮问顶,检查工作地点及工作面支护情况,安设好固定楔,挂好尾轮;检查导向轮、尾轮悬挂是否牢固,钢丝绳磨损是否超过规定,闸带松紧是否适当、卡轨器是否紧固可靠。
二、正常操作
第 3 条 发出开机信号,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打开闭锁,开空车试运行。
第 4 条 把空矿车推入耙矸机卸矸槽下。
第 5 条 司机站在操作手把一侧,压紧主绳操作手把,使主绳牵引耙斗耙取岩石,当岩石卸入矿车后,松开主绳操作手把,压紧副绳操作手把,使空耙斗返回工作面岩堆。
第 6 条 在耙装过程中,司机应时刻注意机器各部的运转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 7 条 耙装工作结束后,将耙斗开至耙矸机前,摘下尾轮挂在耙矸机上,操作手把放在松闸位置,切断电源,闭锁开关,卸下操作手把。
2.12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准备
第 1 条 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掘进碛头的煤(渣) 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第 2 条 掘进车辆使用前,检查其车箱是否完好,车门闭合及车
辆润滑等情况。
第 3 条 了解掘进碛头的作业规程,据实制定当班的排矸运渣作业计划。配合支护工完成支护材料的备料运输。
第 4 条 准备好掏扒、撮箕、口哨等工具用品,在班(组)长或钻眼工的带领下进入作业现场。
第 5 条 认真检查掘进碛头附近 40cm 内的支护完整情况,发现异常时提请班(组)长处理。
第 6 条 清理井巷轨道两旁有可能妨碍排矸运输的杂物用品。并对可能阻塞的水沟采取掩护措施。
二、排矸作业
第7 条 除临时轨道落后碛头5m 以上和断面积在6m2 以上的掘进碛头以外,原则上采用自掏、自运、自卸的单人掏渣作业方式。
第 8 条 炮烟未散及班长未处理完碛头安全事项时,禁止入内掏渣。
第 9 条 进行装药作业时,碛头上 5m 以内禁止掏渣。第 10 条 禁止对向掏渣和 2m 以内前、后掏渣。
第 11 条 因距离远需传递接渣时,只能相互手上交接,禁止抛渣传递。
第 12 条 矸石渣车的装满系数按矿井规定办理。
第 13 条 原则上要求从后向前沿着巷道底板和轨道进行清理掏渣, 防止跑底渣。
第 14 条 水沟侧的渣子必须掏至沟底,发现跑坡时,要报告班组长处理。
第 15 条 在掘进区内推车,要用矿灯连续观察前方路况并慢速前进。发现前方有人工作或通行时,必须连续鸣哨并随时准备停车。
第 16 条 掘进渣车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把渣车停在矿井的
运输主干线上。
第 17 条 如果在爆破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爆破(含残炮、瞎炮),在掏渣时要清理回收未引爆的雷管、炸药。
第 18 条 半煤岩掘时,应当分爆、分装和分运,每次岩渣必须掏尽,掏煤炭时要注意分选混入煤中的岩矸。
三、收尾工作
第 19 条 清理掘进区内的井巷和运输巷道,保持巷道整洁和运输畅通。
第 20 条 清理排水沟,悬挂好因掘进而位移的电缆、风筒。第 21 条 清理个人工具用品,跟随班(组)长出井。
2.13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推车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情况及巷道支护等状况。
第 2 条 一人只准推一个车,不准推串车或一人一手推车,一手拉车。多人同方向分开推两个以上车时,推空车上坡(3%~7%)的间距为 5m;推重车下坡(3%~7%。)的间距为 15m;大于 7%。且潮湿道滑的重车为 30m。前车停时要发出信号通知后车。
第 3 条 严禁蹬车、放飞车。在有自滑坡度的平巷推车时,要先将车后轮掩住,利用前轮运转,以减小自滑速度。
第 4 条 推车时要手扶矿车端头的拉手,不得扶车沿和车帮,也不准将头伸进车上,防止挤伤。
第 5 条 在坡度大处停车时,要用木模掩住,卡牢。
第 6 条 推车时要头戴矿灯,抬头注视前方,不要低头推车。遇下列情况要大声喊“车来了”并控制车速。
1、开始推车与停车时;
2、接近道岔与巷道口时;
3、接近弯道与巷道狭窄处时;
4、前面有人或障碍物时;
5、接近风门或车速过大时。 第 7 条 推车工操作顺序如下:
接受任务→准备→检查→处理问题→推空车→装煤→推重车到车场→工作结束。
二、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8 条 从区、队长或班(组)长处接受本班出煤的任务,以此领取车牌。
第 9 条 领取铁锹、撬棍、木模、大木棒等工具。第 10 条 检查:
1、检查推车线路中的巷道支架完整情况,有低矮、狭窄不合格的, 要汇报班(组)长;
2、检查推车路线的轨道,道岔是否合格。
3、检查推车线路的风水管路、电缆、电话线的悬挂是否妨碍推车, 不合格的要汇报班(组)长;
4、装车地点及沿路的铁道是否清理干净,有无杂物淤泥,妨碍推车;
5、矿车车箱是否变形破损,连接环是否损坏;
6、检查车轮是否完好及车轮运转情况;
7、检查矿车前轮轮轴的固定情况。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矿车要推到旁道或升井处理,其它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得作业。
第 11 条 推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开始推空车要慢,临近装车口时要慢;
2、空车(单轨时)经溜子下口或漏斗嘴时上方要停溜放煤,推车工不得直接在装车口下经过,必须从铁道外侧推空车进入空车道,并刹住车;
3、装煤口推重车不停溜子时,要用后边空车轻撞重车,开始要慢放(并高声通知周围正在推重车),将重车推到重车道或车场内;
4、推车时若发现后边车声增大,应躲开身子,招呼后边车放慢速度或停止;
5、在车场或调车道停放矿车时,停放的矿车不准压道岔,必须过道岔 1m 以上;
6、若在巷道分段接车,接车地点不得在拐弯处,以防看不清误操作伤人;
7、在有摘挂钩地点倒车,要首先和专职把钩工联系好。不准自行摘挂钩;
8、过道岔时,要停车,先扳道岔,矿车经过时速度放慢,车通过后要将道岔扳回原位。
第 12 条 车掉道后恢复上道的操作:
1、先将矿车刹住,先抬一头后抬另一头;
2、要用小铁道,撬棍进行复位,严禁一人操作;
3、抬扛矿车时,人员只准站在矿车的前后和外侧宽处,不要站在里侧狭窄处;
4、多人操作时要互相呼应,动作一致,注意安全。三、收尾工作
第 13 条 经班(组)长同意,将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存煤拉空后, 可以收工。
第 14 条 收工时要将空重车分别稳妥停在空、重车道上,不准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同时把沿途溅洒、漏下的浮煤清扫到矿车内,
不准将煤矸扫入水沟。
第 15 条 进行交接班时,应向班(组)长汇报。
2.14 铺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准备
第 1 条 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轨道铺设的技术要求,按工作量需要准备好钢轨、鱼尾板、连接螺栓和轨枕、道钉等铺设材料。
第 2 条 准备好搬道器、钢钎、卡轨尺和钉锤、撬棍等常用工具。第 3 条 平巷里推运钢轨时,钢轨两端应用元丝捆扎在一起,推
车人只能手扶推进,防止车箱与钢轨连接处砸手,推运时应用矿烟边连续照明前方,并发出警告哨音。遇有弯路、行人等要慢行通过。
第 4 条 采用斜坡运送钢轨时,按规定应用专制材料车,如需用矿车时应当用元丝把钢轨固定在矿车上。
第 5 条 每一掘进碛头均应准备好相当于正常 1/2 和 2/3 的两对临时钢轨。
第 6 条 铺轨前(包括临时轨和永久轨)应根据腰线和后方轨道认真检查巷道底板坡度,不合格时应督促掘进班组返工处理后再铺新轨。
二、铺轨作业
第 7 条 轨枕埋设应满足设计的坡度和密度,木枕轨间距按 0.8m
埋设。
第 8 条 采用水泥轨枕时,在钢轨接头处应铺设木轨枕。所有木轨枕均应将大面朝下,但小面的小宽度不得小于 10cm。
第 9 条 所有轨道接头均应使用与轨型一致的鱼尾板,保证接头平整,缝隙不超过 5mm,安装鱼尾板连接螺钉时应注意把固定螺帽安排在内侧,其长度以能装两个半螺帽为宜。
第 10 条 加工弧形轨时,搬道器应安放平稳,并按照”一顶二拉” 的原则进行施工。”一顶二拉”指的是这次顶的位置恰好是下次抵(拉) 的位置,保证弧形自然。
第 11 条 铺设正规道岔应严格按图纸施工,牛尾道岔施工时应由活动轨(牛尾巴)的尺寸确定岔尖位置,并尽可能保证主线处于直线进行位置。岔尖一定要安装在面宽 20cm 以上,长度能满足两条轨道铺设的长枕木上。
第 12 条 卡轨按矿车实际的平均轮距(最大加最小的一半)用30×30mm 角钢加工。使用标准矿车时,卡轨尽净宽 605mm。
第 13 条 碛头上不足一根正常轨长位置时,可安装临时轨,但轨枕应按永久轨道要求铺设。为便于拆卸临时轨,永久轨枕可间空固定。
第 14 条 铺设弯道上的钢轨时,应满足外轨超高(根据半径确定, 一般取 10mm-20mm) , 轨距加宽( 也根据半径大小取值, 一般取5mm-10mm)等施工技术要求。
第 15 条 提升井巷铺轨时,必须保证轨道中线不偏移提升中线
±10mm ,坡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绞车道坡度大于 45 度时,应对轨枕采取防滑等安全技术措施,可以固定在底板上,也可大部分相互连接,间隔与底板固定。
第 16 条 钢轨铺设完成后,应将轨枕垫实,校正线型、坡度等, 直到试车符合要求。
三、收尾工作
第 17 条 清理巷道两侧岩渣,保证巷道平整畅通。第 18 条 清理巷道水沟,保证水流畅通。
第 19 条 清理铺轨工具,除卡轨尺、钉锤等随身携带外,搬道器、钢钎等应运交回原定地点存放。
第 20 条 把未使用完的鱼尾板、螺栓、道钉等带出归库。
2.15巷道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并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 2 条 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支护应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进行维修。
第 3 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类气体的浓度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 4 条 在有车辆运输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设置警示标志,注意来往车辆。
第 5 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 6 条 对支架进行维修和更换时,要事先对该地点进行加固, 可靠安全长度不低于 10m。具体施工可按“支护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7 条 更换支架时,新的支架支护强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
好状态时)的支护强度。
第 8 条 在维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时,必须按照爆破工操作规程操作。
第 9 条 在维修巷道中,要保证安全出口,由外向里施工。
第 10 条 备齐所需工具,如风镐、风钻、电钻、锯、铁锨等,长把工具的携带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 11 条 根据“安全规定”中的要求,检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条件。
第 12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支架
→清理现场。
第 13 条 梯形棚(铁、木)支架的维修:
梯形棚(铁、木)支架的维修一般有换 1 条腿、2 条腿、棚梁和全部更换等以下主要几种情况:
1、换 1 条腿时:
(1)先在断腿的邻近处打 1 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支撑原来的棚梁;
(2)在顶梁上要设拉木,刹满刹牢,以防止顶梁滑动;
(3)小心的处理大块的浮石、浮煤;
(4)开挖巷道帮(如果未变形,可以不进行此项工作);
(5)挖柱窝,更换新的棚腿;
(6)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刹紧、背实;
(7)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2、换 2 条腿时:
(1)先在两帮的原来棚腿邻近处各打 1 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顶梁;
(2)其余方法与更换 1 条腿时的操作一样,但要先换 1 条腿后,
再换另外 1 条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够,可以参照“换全部支架”和“支护工”等的操作方法;
(4)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刹紧、背实;
(5)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3、换顶梁时:
(1)如原来的支架棚腿未动、未损坏的,可以不更换棚腿;
(2)用拉条、撑杆加固棚腿;
(3)用几排串钎贯穿于两架完好的顶梁之上,挡住上部浮石;
(4)更换顶梁,保证做到亲口吻合;
(5)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刹紧、背实;
(6)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4、换全部支架时:
(1)加固临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维修棚梁上部冒落较高,浮石较大,应在施工地点设置小型木垛,并进行瓦斯检查;
(3)然后按照换棚腿、换顶梁的方法,逐项操作。
5、换金属支架时,要防止金属撞击产生火花。第 14 条 U 型钢拱型支架巷道维修:
1、U 型钢拱型支架的更换:
(1)在坏棚处,打 1 根支柱,支撑到拱形的最高点的顶梁上。如果连续几架棚子损坏,应架设抬棚,并将所有损坏棚子的顶梁托住;
(2)用手镐掏空棚腿处的煤矸;
(3)拧松卡缆螺栓,撤下棚腿;
(4)检查 2 节U 型钢搭接处是否有劈裂、变形,如有需要更换整个支架;
(5)换上新的卡缆螺栓,接上棚腿;
(6)确认卡缆螺栓拧紧后,撤下先前安设的支柱;
(7)棚腿与梁搭接处的曲率半径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调整;
(8)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刹紧、背实;
(9)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2、U 型钢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换,应参考上面的规定进行。第 15 条 砌碹巷道的维修:
1、按规定准备好材料,并停电、保护好电缆、水沟、管路等。
2、加固临近巷道,确保安全出口。
3、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
护挡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滚动伤人。
4、砌碹巷道维修方法有 3 种:
(1)拆除旧碹体,浇筑新碹体。当有较大区段砌碹巷道遭破坏而需翻修时,采用该方法。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①拆除旧碹体应自拱顶开始向两侧拱基和碹墙进行,直至墙基;
②及时清掉顶帮的浮矸;
③打临时木柱或架木支架(当顶压大时,可架工字梁或槽梁金属支架;
④如拆除碹体后,巷道断面不足,需刷帮处理至巷道轮廓基本符合要求;
⑤拆除一定距离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砌碹巷道施工操作规程进行;
⑥不回收的临时支架与顶帮的空隙要用碎石或低标号混凝土填塞充满;
⑦当碹墙完好而碹拱遭破坏需翻修时,应先自拱顶向两侧拆除拱顶至拱基,并在碹墙上架设临时木支架,至一段距离后,即可架设模板按照普通砌碹巷道方法进行浇注。
(2)裂缝修补法:
①加固支护;
②将裂缝扩大、加深;
③填充水泥浆(比例为 1 :1)。
(3)局部修补法:
①加固支护;
②将原来的碹体挖出;
③清理、冲洗处理部位;
④加钢筋网,浇筑混凝土。第 16 条 锚喷巷道的维修:
1、拱顶、两帮小面积脱皮,可以采用补喷的办法;
2、拱顶、两帮脱皮面积超过 2m2,脱深为 0.3 ~0.5m 时,可以采用补打加长锚杆挂网联合补喷的办法;
3、大面积冒落,连续失修巷道长度超过 5m、冒落高度超过 0.5m、锚杆松脱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碹维修或其他联合支护的方式;
4、塑性变形大、位移量大、原来喷层脱落但未冒顶的,可以采用锚喷网加拱型支架联合支护的方法;
5、锚喷巷道的维修操作,可以参考掘进锚喷支护的操作规程。第 17 条 大冒顶巷道的维修:
1、观察分析顶板、瓦斯等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在冒落区周边打临时支柱,将冒落处的顶板托住;
3、逐步向冒落区推进,清理冒落矸石(煤);
4、依次由一端架设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顶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顶;
5、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收工。
第 18 条 开岔门处抬棚的维修,首先检查维修、加固周边的支架, 然后再进行抬棚更换。具体施工操作方法,应按照“支护工”的有关规定和架棚巷道的支护等章节进行。
第 19 条 进行木垛盘式反井维修时,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配齐安全装置:
1、检查维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盘锁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装一个锁口盘,支撑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顶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风之用,需在锁口盘上放置遮挡物,以便接住上部坠落物;
4、检查维修井中各垛盘时,应由上向下逐架检查维修;
5、维修人员操作时,必须佩带保险绳。
第 20 条 水沟的维修:
1、控制水流;
2、加固水沟临近的柱腿;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设或砌筑新的水沟。
第 21 条 进行检查,清理现场,保持现场整洁,支护完好。
第 22 条 带齐工具,做好交接班工作,按要求填写维修记录台账。
3机电、运输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3.1提升机(绞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第 1 条 提升机(绞车)司机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提升机(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二、接班时的检查:
第 3 条 接通控制室内电源,检查电器仪表是否正常。
第 4 条 检查绞车主机、辅机各部位,以及钢绳、天轮、车场情况等是否正常。
第 5 条 检查信号系统是否清晰、准确。第 6 条 检查液压系统压力是否正常。
第 7 条 检查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灵敏可靠。
第 8 条 以上任意一项不正常严禁开车。
三、提升操作:
第 9 条 听清信号后,确认提升方向。
第 10 条 先以低于每秒 0.5 米的速度收紧钢丝绳。
第 11 条 松开闸,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推(拉)向启动低速档位,待绞车卷筒徐徐旋转。
第 12 条 监视电流表和钢绳伸张情况,如无异常则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慢慢推(拉)向高速档位,使绞车投入正常运行。
第 13 条 根据深度指示器显示,待提升容器达到减速位置时, 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由高速档慢慢推(拉)向低速档减速。
第 14 条 根据深度指示器显示,待提升容器达到停车位置时, 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由低速档推(拉)到零位,并闸紧工作闸。
四、紧急停车操作:
第 15 条 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迅速推(拉)向零位,迅速拉紧工作闸;实现紧急停车。
第 16 条 按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上的红色紧急停车按钮或脚踏紧急停车开关实现紧急停车。
五、发生异常情况的操作;
第 17 条 发生断绳跑车事故,紧急刹车,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第 18 条 发生带绳跑车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将提升机主
令控制器手柄推(拉)到零位。慢慢操作工作闸,慢慢合闸限速直至停车。严禁用提升机反向运转来实现减速。
第 19 条 提升机运行中突然断电,迅速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推(拉)到零位,拉紧工作闸,关闭电源开关。
第 20 条 工作闸失灵:逐档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推(拉)到零位,使运行中的提升容器减速,再缓缓合上安全闸。
第 21 条 电流表示值突然上升或钢绳异常振动,应立即将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推(拉)向零位,按提升机主令控制器手柄上的红色紧停车按钮或脚踏紧急停车开关实现紧急停车。
六、绞车司机应做到“六不准”、“五不开车”
第 22 条 六不准:
1、不准擅离岗位;
2、开车时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非专职司机开车;
4、不准闲杂人进入机房;
5、斜井坡上不准任意停车;
6、不准空钩开车。 第 23 条 五不开车:
1、故障未排除不开车。
2、无信号不开车。
3、未听清信号不开车。
4、超负荷不开车。
5、物料未装好、扎牢不开车。
3.2主排水泵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排水泵司机:
第 1 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 3 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熟悉掌握排水设备的构造、性能、技术特点、动作原理,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二、操作前的准备:
第 4 条 水泵起运前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
(1)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2)联轴器间隙应符合规定,防护罩应可靠;
(3)轴承润滑油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环转动平稳、灵活, 强迫润滑系统的油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吸水管道应正常,吸水高度应符合规定;
(5)接地系统应符合规定;
(6)电控设备各开关手把应在停车位置;
(7)电源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5% 范围内;
(8)盘车 2~3 转,泵组转灵活无卡阻现象。
三、主排水泵启动运行:
第 5 条 启动主排水泵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排空气:
(1)排水泵有底阀时,应先打开灌水阀和放气阀,向泵体内灌水, 直至泵体内空气全部排出(放气阀不冒气),然后关闭以上各阀。
(2)若采用无底阀排水泵时,应先开动真空泵或射流泵,将泵体 、吸水管抽真空(真空表稳定在相应读数上),再停真空泵或射流泵。
(3)若采用正压排水时,可直接打开进水管上的闸门。
(4)若采用潜水泵排水时,要保证吸水井的水位在潜水泵逆止阀以上 2.5~3 米以上。
2、启动水泵电动机:
(1)启动高压电气设备前,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
(2)鼠笼型电动机直接起动时,合上电源开关,待电流达到正常
时,打开水泵出水口阀门;
(3)绕线型电动机起运时,应先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启动"位置上,启动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合上开关,待起动电流逐渐回落至规定 值时,逐级切除电源起动电阻,使转子短路,并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 运行"位置,电动机达到正常转速。最后将启动器手把扳回"停止"位置;
(4)鼠笼电动机用补偿器起动时,先将手把推到起动位置,等电动机达到一定速度,电流返回时,由起动柜自动(或手动)切除全部电抗, 电动机进入正常运行;
(5)排水压力表指示正常后,缓缓打开出水阀门,排水设备投入正常运行。
3、运行中的检查:
(1)各紧固件及防松装置应齐全,无松动。
(2)各发热部位的温度不超限(滑动轴承不大于 65℃、滚动轴承不大于 75℃,电机温度不大于规定温度),强迫润滑油泵站系统工作应正常。
(3)盘根松紧应适度,(不进气、滴水不成线)。
(4)电动机、水泵无异状、异响或异震。
(5)电流不超过规定值;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值的±5% 。
(6)压力表,真空表指示应正常。
(7)吸水井积泥面距笼头底面距离不小于 0.5 米。
四、停机:
第 6 条 缓缓关闭水泵的出水阀门。
第 7 条 切断电动机的电源,电动机停止运行。
3.3主要通风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司机必须专职、专责。
第 2 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第 3 条 司机应熟悉通风机一般结构、工作原理、技术特征、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和各风门的用途。
第 4 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以及《通风机岗位责任制》。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 5 条 通风机的启动,必须有矿调度的许可命令。第 6 条 通风机启动前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 1.轴承润滑油油量合适,油质符合规定。
2.各紧固件及联轴器防护外罩齐全、紧固、牢靠。
3.电动机碳刷完整,接触良好。滑环清洁无烧伤。
4.保护整定合格,各保险装置灵活可靠。
5.电器及电动机接地良好。
6.各指示仪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各启动开关手把应都处于断开位置。
8.高、低压电器完好,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
9.风道内无杂物。
10.选择要进行启动操作风机相应的稀油站,启动油泵,观察油量、油温是否正常。启动循环水泵,观察上水量是否正常。
11.对要进行启动操作风机的启动柜进行检查,确认其开关是
否在拉开位置。
12.前导器可调的风机前导器在停机位置,叶片可调的风机叶片在停机位置。
第 7 条 人工手动盘车 2~3 圈,应灵活无卡阻现象。第 8 条 正确开启风门。即将通往井下的进风门打开。第 9 条 正常启动操作
1、绕线式异步电动机采用串级调速时的启动操作:
(1)依序投入高低压柜、逆变柜、启动柜。
(2)将串调柜上选择开关打到“串调”位置。
(3)将串调装置投入运行。
(4)将调速旋扭旋至规定转速位置。
(5)轴流式风机打开风门。
(6)按下启动按扭启动风机。
2、鼠轮式异步电动机采用变频调速时的启动操作:
(1)风叶静可调的风机调整风也角度至正常运行位置。
(2)依序投入高低压柜、变频柜。
(3)调整变频器至规定值。
(4)轴流式风机打开风门。
(5)按下启动按扭启动风机。3、同步电动机的启动操作:
(1)将励磁柜上的转换开关打到调试位置。
(2)调整励磁输出电压和励磁输出电流按扭,将励磁电压和电流调整到要求的规定值。
(3)按实验按扭,看是否正常。
(4)将励磁柜上的转换开关打到工作位置。
(5)轴流式风机打开风门。
(6)按下启动按扭启动风机。
4、同步电动机允许连续启动两次,如需进行第三次启动,必须查明前两次未能启动的原因及设备状况后,再决定是否启动。
5、离心式通风机启动稳定后进行以下操作:
(1)规定进行有关的风门操作。
(2)开前导器至规定位置;风叶动可调的风机调整风叶至规定位置。
第 10 条 正常停机操作1.接到矿调度的停机命令。
2.先停相应通风机操作高压开关的断路器,而后拉开隔离开关。
3.关闭所停风机的风门。
4.拉开电抗器柜的开关。
5.根据停机命令决定是否启动备用通风机。
6.如需要启动备用通风机,则应提前按第6条进行检查,一切正常后,向矿调度汇报。接到矿调度启动备用通风机的命令许可后按第9条启动备用通风机。
7.若不启动备用通风机,则要根据矿调度命令决定是否打开防爆盖和有关风门,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 11 条 通风机紧急停机操作1.直接停电停机。
2.立即向矿调度、主管领导和部门汇报。
3.按矿调度及有关领导、部门的决定,关闭和开启有关风门。
4.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应先停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并立即向矿调度、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结束, 经允许后方可启动。
第 12 条 通风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停机后向矿调度汇
报:
1.各主要传动部件有严重异响或意外震动。
2.主电动机单项运转或出现冒烟、冒火。
3.负压急剧变化且持续 10 分钟不能恢复正常。
4.电动机电流指示急剧增高且没有恢复正常的趋势。
5.电控系统出现冒烟、冒火或有异常焦味且原因不详。
6.各润滑、冷却部位温度急剧升高,超过警戒温度且原因不详。
7.供电电源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时,应先断开运行风机相应高压开关的断路器,后向矿调度汇报。
8.出现其它紧急事故或故障。第 13 条 通风机的反风操作:
1.矿井的反风应在矿长、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指挥下进行。
2.用运转的通风机进行反风操作。
(1)按第 10 条停正在运行的通风机。
(2)各风门保持原状态不变。
(3)根据反风要求通过机械调整叶片到反风角度。
(4)将防爆盖的固定锁紧螺栓紧固。
(5)按第 9 条启动通风机进行反风操作。3.用备用的通风机进行反风操作。
(1)按第 10 条停正在运行的通风机。
(2)关闭运行通风机的风门。
(3)根据反风要求通过机械调整备用风机叶片到反风角度。
(4)打开备用通风机的风门。
(5)将防爆盖的固定锁紧螺栓紧固。
(6)先按第 6 条检查,而后按第 9 条启动备用通风机进行反风操作。
第 14 条 通风机运行时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1.巡回检查的时间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的内容是:
(1)各转动部位有无异常声响。
(2)轴承温度、电机温度是否超限。
(3)冷却水泵运转是否正常,水压是否正常。
(4)主电机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或异味。
(5)负压指示是否正常。
(6)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特别是主机电压应在额定值的± 5%范围内,否则应经主管技术人员审核,确定是否继续运行;主机电流指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7)风门及其操作机构完好、灵活可靠。
(8)高、低压供电系统;启动柜等电控系统应无异常。
3.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填入通风机运行记录。
第 15 条 通风机司机的日常维护检查内容:
1.轴承日常运行中要及时加油,经常保持所需油位。
2.禁止不同油质、油号的油混杂使用。第 16 条 备用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1.按《备用设备定期倒机制》中的有关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倒机轮换运行。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0 天,但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2.倒机轮换运行的备用通风机超过一个月时应空转一次,且 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以保证备用通风机正常完好状态,可以在 10 分钟内投入运行。
第 17 条 通风机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规定和《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等。
1.司机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前禁止喝酒,接班后不准睡觉、打闹、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司机不得随意变更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3.操作高压开关、设备时应用绝缘工具,并注意操作时的先后顺序。
4.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无请示停机。
5.机房内不得有明火,必须生明火时要按照生明火措施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
6.开、关风门时,如使用电动装置,则必须将手动的摇把打到分开位置,以免伤人。
7.在进行倒机或做备用通风机空转试验时,需按现场指挥的 正确指令进行,发现指挥有误时,司机有权说明情况并要求重发指令。
三.收尾工作
第 18 条 如实填写并保护好各种记录。
第 19 条 工具、备件、防火用具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的卫生。
3.4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空气压缩机司机。第 2 条 空气压缩机司机应完成下列工作:
1、保证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转。
2、空气压缩机发生故障时,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部门。
3、观察、巡视空气压缩机运转情况,作好空压缩机运行记录。
4、清洁机房及设备卫生。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空压缩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空气压缩机司机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规定。
2、熟悉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原理和空气压缩机的主要性能指标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空气压缩机管理和开停的有关规定。
4、掌握空气压缩机正常操作和日常维护保养知识。
5、了解矿井供气系统。
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
1.1倍。
2、使用闪点不低于 215℃的压缩机油。
3、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 6 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130℃, 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 7 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储气罐内的油垢。
2、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 1.5 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
力做水压试验。
3、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 倍。第 8 条 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应避免阳光直晒。储气罐内的温
度应当保持在 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起运前的准备和检查,要求做到:
1、各紧固螺栓无松动。
2、传动皮带的松紧适度,无断裂、跳槽及翻扭现象。
3、护罩安装牢靠,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4、各润滑油腔油脂油量合适,油路畅通,油质洁净。
5、冷却水畅通,水量充足,水质洁净,水压符合规定。
6、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7、各指示仪表齐全可靠。
8、电机碳刷、滑环接触良好无卡阻,无烧伤。
9、隔离开关、断路器等启动设备应在断开位置。
第 10 条 盘车 2~3 圈,无卡阻,无异响但停车时间不足 8 小时者可免做。
五、操作
第 11 条 空气压缩机起动运行(空气压缩机必须无负荷起动)。
1、起动(或操作)辅助设施:
(1)开启冷却水路、观察回水漏斗有充足的水流过。
(2)打开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间排气管道上的闸阀。
(3)对卸荷器进行人为卸荷,有压力调节器的将三通阀接通大气,使气缸余隙解除封闭。
(4)用手摇油泵将润滑油打入气缸、十字头轴承及曲轴轴瓦等处。
2、启动电动机:
(1)同步电动机异步起动后,增速至额定异步转速时,及时励磁牵入同步,同磁可以调至过激,以改善网路功率因数,但过激电流、电压应符合所用励磁装置的工作曲线。
(2)绕线式异步电动机采用变阻器启动时,电机滑环手把应在 "启动"位置,起动前应将电阻全部投入,待起动电流开始回落时,逐步将电阻缓缓切除,直至全部切除,电动机进入正常转速,然后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运行"位置,将启动器手把返回"停止"位置。
(3)感应电动机用频敏电阻启动时,启动完成后必须将频敏电阻全部切除,电动机进入正常转速运行状态。
3、当空气压缩机达到正常压力时,应立即解除人为卸荷,对于压力调节器,将三通阀切断大气通路,闭合余隙阀。
第 12 条 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行后,司机应定期巡回检查(一般为每小时一次)。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巡回检查内容如下:
1、各发热部位温升情况,并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2、记录各检测点风压、油压、水压、电压、电流等数值。
3、电动机、空气压缩机运行情况。
4、注油器、压力调节器工作情况。
5、冷却系统、供油系统、排气系统工作情况应无严重的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第 13 条 空气压缩机正常停机(必须无负荷停机)。
1、停机步骤:
(1)人为卸荷。
(2)停止电动机运转。
(3)解除人为卸荷。
2、停机后,待气缸温度降至室温后,关闭冷却水。如周围温度低于 0℃时,停机应放尽机体内残存冷却水,以防冻裂设备。
第 14 条 空气压缩机紧急停机。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空气压缩机或电动机有故障性异响、异震。
(2)冷却水不正常,出口水温超过规定。
(3)电动机冒烟、冒火或电动机电流表指示超限。
(4)油泵压力不够,润滑油中断或压力降到 0.1 兆帕以下时。
(5)保护装置及仪表失灵。
(6)其它严重意外情况
2、紧急停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若发生故障时,可直接断电停机(情况允许可卸荷停机)。
(2)因电源断电自动停机时,应断开电源开关。
(3)上报主管部门。
(4)在冬季停机时,当气缸温度降至室温以下时,关闭冷却水,同时放掉机体内全部冷却水。
第 15 条 空气压缩机的日常维护。
1、每班把储气罐内的油(水)放 1~2 次。
2、每班试验安全阀和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一次,并做好记录。
3、每周试油压超温保护装置及压力调节器一次,并做好记录。
4、每运行 100~150 小时检查气缸吸、排气阀一次,必要时加以更换。
第 16 条 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操作高压电器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要戴绝缘
手套,穿绝缘靴,垫绝缘垫。
2、司机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3)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良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4)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5)在设备运行中,禁止紧固地脚螺栓。
(6)气缸、储气罐有压情况下,禁止敲击和碰撞。
4、在处理事故期间,司机应严守岗位,不准离开机房。
六、收尾工作
第 17 条 如实填写并保存记录。
第 18 条 工具、备件等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3.5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架空乘人装置司机:
第 1 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 3 条 实行手上交接班,提前半小时上班,向交班人交情况、交任务、交设备、设施,然后从上而下逐点检查托轮、压轮、挂钩、坐凳等的全部情况,以及主、辅机、钢绳情况,确认无误后才接班。
二、日常检查:
第 4 条 经常检查驱动、从动轮胶垫的磨损情况和钢绳的紧张
情况,如有故障、隐患,立即处理。
第 5 条 经常检查各紧固件是否紧固、可靠,检查应加油润滑的部分是否有效润滑。
第 6 条 经常检查防爆电气的防爆性能,杜绝电气失爆。
三、运转:
第 7 条 有人上、下时,按“启动”按钮,使架空乘人装置投入运行。
第 8 条 当最后一个乘员达到终点后,按“停止”按钮停止运行。第 9 条 无人上、下时,不得让架空乘人装置空转。
第 10 条 值班员不准在开启或停止架空乘人装置后,擅自离岗。
四、注意事项:
第 11 条 运行中如发生异响、异常振动摆动、钢绳松弛,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第 12 条 值班员有义务指导乘员正确使用架空乘人装置:
(1)上车时,双手抓着吊杆,用力曲臂,使臀部坐到坐凳上, 双脚随着踏上脚踏杆。运行中头、手、脚不能乱伸乱摸;
(2)下车时,双手着力,先引伸使臀部离开座位,然后下垂身体,使脚着地,然后松手脱离吊杆;
(3)下车后不得将吊杆抛离悬垂姿态。
第 13 条 值班员有权维持架空乘人装置正常秩序,不准争抢座位,不准超乘、超载,不准在架空乘人装置上与步行人拖拉打玩, 不准带危险品(雷管、炸药等)和超长、尖锋、利刃工具乘坐架空乘人装置。
3.6小绞车绞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一般要求
(1)小绞车(指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 1.2 米的运搬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小绞车司机必须了解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及完好标准等,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
(3)必须了解该绞车所在斜巷的基本情况。如斜长、坡度、变坡位置,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的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 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每次的最大牵引车数;
(4)小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牌板应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钢丝绳直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坡度等);
(5)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间水平车场等处安设警示灯,由绞车司机操作,开车时红灯亮,停车时红灯灭;
(6)小绞车司机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集中精力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无关的工作,工作时不得与他人交谈。
第 2 条 开车前的检查
(1)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帮支护必须安全可靠, (2)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压紧支柱应无松动、腐
朽变质等,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的小绞车要检查地锚,基础螺栓无松动、变位,视察滚筒中心是否与斜巷中心一致,安装在巷道一帮
的绞车,其最突出的部位应距轨道外侧不小于 400 ㎜;
(3)检查小绞车制动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小于 4 ㎜,铜或铝锚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超过 2 ㎜, 表面清洁平滑,无明显痕迹,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 30~40 度即应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其它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 2/3~4/5,此位应闸死);
(4)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曲变形、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 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端要固定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松绳至应在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小于 3 圈, 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可靠的护绳板;
(5)检查小绞车的控制开关。操纵按扭、电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并,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6)试空车,可松开离合闸,压紧自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7)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待处理后才能开动绞车。
第 3 条 起动
(1)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准备提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空车运转; (2)缓缓压紧离合闸,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
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挡板后进行操作,严禁在侧面或滚筒前
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另一手处理爬绳;
(4)下放矿车时,应与把钩工配合好,边推车边放绳,不得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时突然加速而崩断钢丝绳;
(5)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第 4 条 运行
(1)小绞车运行中,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 如收到不明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采取紧急措施;
(2)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以下情况时,采取措施, 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A、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B、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驰; C、稳压支柱松动;
D、有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E、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
F、突然断电或有其他险情时。
(3)司机应根据提放煤、矸或其它设备、材料等载荷不同,根据斜巷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运行速度,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第 5 条 停车
(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 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停车停电;
(2)上提矿车,车过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3)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绞车),应拉灭指示红灯; 司机离岗时必须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
第 6 条 其它规定
(1)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
(2)矿车掉道,禁止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3)因处理事故或其他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手不离闸把,严禁脱岗;如需松绳处理事故时,必须先由施工人员采取措施,固定好矿车后再松绳;
(4)如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技术措施执行。
第 7 条 绞车司机应做到“五不准”: 1、不准擅离岗位;
2、不准边做其他事边开车;
3、不准任意将车停在斜坡上;
4、不准空钩开车。
5、不准放飞车(不带电下放提升容器) 第 8 条 绞车司机应做到“六不开车”: 1、故障未排除不开车;
2、无信号不开车;
3、未听清信号不开车;
4、超负荷不开车;
5、物料未装好、扎牢不开车;
6、有人搭乘不开车。
3.7变电所值班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变电所值班电工:
第 1 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
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二、巡视检查
第 3 条 每小时对变电设备、设施逐台逐件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入原始记录。
第 4 条 低压配电屏、高压柜的检查内容:
(1)通断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停、送电的通知规定;通过负荷与额定容量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规定;指示灯与运行情况是否一致;
(2)盘面各仪表(电流、电压、功率、有功、无功)的指示值是否正常、可靠;
(3)各操作机构、开关把手、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4)母线、导线、电缆的绝缘情况,有无接地、短路象征,各接头、连接点、触头灭弧罩有无过热、烧灼现象;
(5)熔丝、熔丝座、熔断器与所通过的负荷是否经过整定无闪路、烧灼破损情况;
(6)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低压空气断路器、接触器与石板闸、胶盖闸、铁壳开关等是否完好有效;断路器的油质油位是否正常;交流接触器运行有无异常;
(7)电容屏的自动切换装置是否灵活、可靠;电力电容器有无过热、变形、渗漏现象;
(8)各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与通过负荷是否匹配,是否完好、可靠;
(9)各种互感器是否有效,有无过热现象。
第 5 条 变压器应检查运行温度、油位:有无渗漏现象;高低压端瓷套管有无过热、烧灼痕迹,是否清洁。
第 6 条 高压电缆应检查有无过热、接地,外表有无损伤,挂
牌是否齐全,以及将会造成损伤的隐患。
第 7 条 接地系统应检查是否完好、有效。电缆终端盒与穿墙套管应检查完好、清洁状况。
二、停、送电操作:
第 8 条 高压设备停、送电操作程序:
(1)操作高压设备必须戴、穿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绝缘手套、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台上操作;
(2)计划停、送电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严格按操作票操作;
(3)临时送电操作时:先合电源侧隔离开关,再合负荷侧隔离开关。操作时首先检查联锁机构,确认断路器处于断开状态后,然后合断路器,严禁带负荷合闸;
(4)临时停电操作时:先断断路器,再断负荷侧隔离开关。最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
3.8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井下电工:
第 1 条 井下电工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井下电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防爆设备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 3 条 井下电工严格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二、井下检修作业:
第 4 条 井下严禁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
第 5 条 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第 6 条 工作前,先检查工作环境的通风情况和岩层支护情况,
确认安全,才能开展工作。
第 7 条 如果要在斜井作业,必先向调度室汇报,待绞车停运后设置故障,方可进入。
第 8 条 停电时,应指定专人在拉下的闸上挂“有人作业,禁止供电”的警示牌,只有在检修结束之后,才能取下警示牌,开始供电; 警示牌必须是谁挂牌谁取牌,先停电后检修。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找他人带信,传呼停、送电。
第 9 条 井下设备检修时,必须按:停电、检查工环境瓦斯浓度符合要求后、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开始检修作业。
第 10 条 在井下检修电器,要保护好防爆面。如发现防爆面损伤,无法保证防爆性能时,应注明情况,送地面修复。
第 11 条 维修完毕要清点工具,清点更换下的零配件,清理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9钳 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钳工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 2 条 凡检修设备时,要仔细检查下列项目:
1、首先检查环境状况,将检修的设备是否处于危岩、危房之下; 离火源、易燃、易爆物资的安全距离;有无积水、有毒、有害气体、液体伤害;是否因检修而造成垮塌、坠落等,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接近检修设备。
2、检查需检修设备的安装、稳固情况,是否因拆卸而造成倾倒、断裂、毁损、滚动。
3、检查需检修设备与电源线路距离、接触情况,预防因拆卸造成电路绝缘损坏,或零部件翘起触及导线;有无导通触电危险。
4、检查需检修设备与水管、油管、天然气、煤气等容器管道之间的距离与联系,会不会因检修而造成这些容器管道的损坏。
5、需检修设备的位置与上下作业人员、过路群众等是否会造成危害。
6、检修设备时,对其他工种有何影响,应该互通信息。只有当经过详细检查、确实无害时,或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后,才能开始检修。
第 3 条 凡检修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作好明显标志,专人负责,未检修完毕,绝不允许任何人去操作开关供电。第 4 条 对检修的设备,必须详细阅读说明书和图纸,透彻了
解其性能和构造原理,并知道其要害部位和易损件的确切部位,还要向操作人员了解故障情况。
第 5 条 拆卸设备时,要按一定的程序由表及里,从外到内, 从上到下逐件拆卸。对必须定位安装的零部件,要打上相对位置的记号,辩明回松方向。拆卸下的零部件应按顺序放在洁净的地点, 螺栓、螺母、垫片、销子、键等和一些精密、细小零部件,应用适当的容器单独盛装,不允许乱丢乱用,不必拆卸的零部件尽可能不拆卸。
第 6 条 拆卸轴承套子、皮带轮、齿轮、车轮和飞轮等,尽可能利用压力机或专门的工装,或使用冷、热装工艺,不允许乱敲乱打,拆装时,要在对称方向两边平行用力。
第 7 条 对需要敲击的零部件,或用冲子、或用适当材料垫者, 切忌直接用锤在工件表面敲击,尽量不造成损伤。
第 8 条 对有油污或需要清洁的零部件,要先用绵纱等擦去污
垢,再放入清洁液中洗涤。对内孔形状复杂的零部件或轴承等,要仔细用毛刷清洁内部,必要时,可轻轻敲击,或用铁丝扭成特殊状伸入内部清除污物。
第 9 条 大型、较重的零部件,要使用起吊设备。首先检查悬挂起吊设备的横梁、三叉等能否承受起吊重量,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再检查起吊设备的完好、可靠程度,捆绳要结实,要系牢、挂实。
起吊之后,悬挂重物之下,不可站人或放置精密零部件,如需长时间检修,最好将起吊物垫实或放在清洁地上,禁止使用砖头或泡石等易碎物来垫设备。
第 10 条 拆卸不脱的锈死螺栓,可用油浸或加热方法来拆,不可乱用加力杠杆,以免搬断螺栓。
第 11 条 对折断在螺栓孔内的残栓,可用手提钻重新钻孔、攻丝的办法来弥补。
第 12 条 组装设备时,要按顺序逐件组装,各零、部件要装配到位,达到平、直、正的要求,并做到“三无五保”,即无杂音、无滴漏、无异常现象、保质量、保运转、保安全、保性能。
第 13 条 新换润滑油要保证清洁。润滑油要加到油位的上、下限之间。润滑脂不可加得过多过盈,满了反而造成异常升温,切不可混入铁屑等杂物。
第 14 条 检修完毕,要清理工具和更换下的零部件。不得将工具、零件误装入已检修好的设备中。
第 15 条 检修完毕,必须试车。试车时,要待人员确实离开被检修的设备一定的安全距离之后,才能开车。不准约时开车,不准传呼或带口信开车。先试空车,用手点动开关,待设备刚转动,立即停车,经检查无异常,再作稍长时间的空运转,然后再试重车。
只有经试重车合符要求后,才能报请验收。
第 16 条 设备检修完毕,应交与操作人员试操作验收。一般的大、中修,要有车间以上和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签字之后,方可投运。
第 17 条 设备零件磨损后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修理的经济性:更换与修理二者之间的维修费用比较:
2、修理的适用性:修后能否保证原有的状态、尺寸影不影响原设备性能;
3、修理的可靠性:修后能否保证原有强度、硬度对其他部位会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4、修理的时效性:即修理与更换新的,哪种情况停机时间最短、恢复生产最快;
5、修理的可能性:本矿的装备、技术水平能否修复。
3.10电气防爆检查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防爆检查员
第 1 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防爆设备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 3 条 井下电工严格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二、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
第 4 条 入井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
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第 5 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 6 条 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
第 7 条 严格执行《防爆设备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防爆检查。
第 8 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 9 条 瓦斯浓度在 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 10 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 11 条 检查工作完成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3.11通讯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通讯维修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执证上岗。应掌握有关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测试、调整、检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
第 3 条 应熟悉并遵守有关通讯线路、交换机、电话机的有关
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能独立工作。 第 4 条 掌握电气事故处理办法和紧急救护知识。
第 5 条 身体适应本工种工作,无影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 6 条 必须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
第 7 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 8 条 防爆电话(含本质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性能要求。
第 9 条 严禁带电作业,当在不能断电的整流器或直流配电屏内、电池组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必须有防止触电,防止金属器件或长柄金属工具滑脱掉入机柜内,避免电池组自环的措施, 避免短路或极性接反烧毁设备。
第 10 条 通讯线路和交换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可靠,通讯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 11 条 通讯线路的吊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 12 条 通讯线路外线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外线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第 13 条 井下通讯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 14 条 通讯机房必须设有合格的防灭火设施。四、操作准备
第 15 条 维修组要配齐以下资料:通讯设备说明书、工作原理
图、配线图、工作日志、故障记录、测试记录、工具材料登记表、岗位责任制以及其他单项记录。所有记录本必须编号,不准缺页和随便带出工作场所。
第 16 条 周期性维修必须申报作业计划,主要内容是:目的要
求、工作任务、起止时间、劳动组织安排、安全防护措施、材料计划、验收标准和注意事项等。较大的工程和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 事先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 17 条 了解当日维修任务及影响范围,并通知有关用户。第 18 条 工作前要认真清点、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备件、
工具。安全用具必须完好、可靠。
第 19 条 在井下检修隔爆电话机前要通知调度室,禁止对相关支路呼叫、通话,必要时应挂牌或闭锁。
第 20 条 在进入人孔、电缆沟之前首先应进行自然通风,然后检查氧气的浓度,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入内。
五、正常操作
第 21 条 隔爆电话机的修理。
1、电话机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零部件齐全、无锈蚀,外壳应无损伤。所有防爆面间隙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对防爆面性能的有关要求。
2、绝缘要求:127V 及以下不低于 0.5MΩ。
3、各部位螺钉、弹簧垫、垫圈等应齐全完整。
4、拧卸凹窝内的螺钉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5、按线路图校对电话机接线,接线应正确,连接应良好,元件、导线应齐全无损。
6、将以上检查结果、安装日期、使用地点填入记录簿内。第 22 条 隔爆电话机的日常检修。
1、电话机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有潮气、淋水、积水的工作地点。
2、定期清除话机灰尘、油污和潮气,擦试、调整各个触点。螺钉应紧固,触点接触应良好,送、受话器通话效果应良好,铃声应响亮。
3、更换话盒、听盒等工作可在井下进行,其他检修工作均应在井上进行。在井下打开机箱之前,应通知值班调度员禁止呼叫、通知,并加闭锁。待更换完毕修复后,再通知值班调度员恢复正常使用。
4、为使话机保持完好通话状态,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维护,每月不少于 2 次,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第 23 条 矿用防爆接线盒的使用维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做到:
1、防爆接线盒要两端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支撑重量。
2、定期处理盒内的灰尘和潮气,检查进线压紧装置的胶垫是否老化或损坏,并测试其接线端子排的绝缘状况。
3、在运行中不用的进出线孔应用挡板密封。第 24 条 井下通讯电缆的敷设与连接维护。
1、井下通讯应使用允许用于井下的通讯电缆,井巷内放电缆因长度所限、必须有中间接头时,可将接线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 不应使接头承力,电缆吊挂钩的宽度应不小于 25mm。
2、电缆的断头应及时封补, 以免芯线受潮。
3、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不得吊挂在水管或风管上。如果电缆与水管、风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吊挂在管子上方,并离开 0.3m 以上的距离。
4、通讯电缆不能与动力电缆交叉混挂,它们之间至少要有 0.1~
0.2m 以上距离。
5、电缆敷设不得过紧,应略有弛度,并且每 100m 内应有 1~
2m 余量。盘线圆圈的曲率半径不小于该电缆外径的 30 倍,盘线圆圈应吊挂在躲避硐内。
6、要定期巡查电缆,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有无撞伤或挤压、
掉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屏蔽层、接地线应可靠连接并接地。第 25 条 调度电话
1、检修调度专用通讯设备时,应先取得调度员的同意。
2、调度电话在交接班前应进行通讯试验,如有故障不通时,调度员应将情况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尽早恢复通话。
第 26 条 总配线架。
1、总配线架每年清扫一次,线对和跳线的焊接每年检查和校核一次。弹簧排压力每年试验调整一次。
2、暂不用的用户线一定要用绝缘片隔开。
3、配线架接地电阻每年测试 2 次,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4、配线架跳线必须按跳线表、配线表、电话号码表进行,不准随意改变跳线。
5、夏季雷雨前,必须抽查一次热圈放电管(避雷器),按 10%抽查,发现一只不合格,要全部进行测试,必要时更换全部热圈放电管(避雷器)。
第 27 条 市话电话机维修。
1、电话线必须登卡,卡片内容为:用户名称、用户号码、电话机型、线路绝缘电阻、用户环阻、安装日期。所有用户话机每年查测两次,直观听试。拨号应准确,振铃清脆,送、受话符合要求, 处于完好状态,耳机绳、桌机绳和话机内部布线无活动、断股和接触不良等现象。
2、节假日前对重要部门电话实测一次,调度、安监、救护等用电话每月实测一次。如需要检修时,应装备用机。
3、每年实测一次拨号盘,断续比为 1.6:1,脉冲个数为 10 次/s
(±10% )。
4.、当外线出现故障时,及时与电信部门联系维修。第 28 条 地面通讯电缆维修
1、每月巡查一遍矿区内的市话线路。
2、线务维修要配齐以下技术资料:矿区电话线路图、电话分布图、配线表、电话号码配线对照表、接线盒配线表、故障记录、线路测试记录、常用工具、安全作业规程等。
3、各处电缆配线箱、接线盒应编号,每年清扫一次,所有接头每年检查一次。配线架、分线箱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4、每月查对一次用户名称、电话号码,配线号和电缆序号应一
致。
第 29 条 蓄电池维修
1、蓄电池应经常检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每个电池的温度。极板有无变形、弯曲、短路、脱落,隔离板、弹簧板、绝缘端子不应有位移,连接线应接触良好,没有腐蚀现象,外壳完整没有裂纹等。
2、蓄电池每年进行一次容量试验和核对放电试验,放出保证容量的 50%~60%,然后单独充电。
3、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每 2h 记录一次电压、电流,放电时 10h
记录一次。
第 30 条 自动交换设备维修
1、交换设备的测试和检查维修时间:记发器单周测试每日 1~2 次;继电器清检,标志器测试,各级熔丝触点每季一次;信号架每班一次;接线器清扫、传输测试每年一次;机架清灰、继电器清检两年一次。
2、接线器、继电器调整只准使用专用工具,夏季不准用手触摸继电器。
3、公共设备的障碍,不准采取闭塞方式解决。
4、铃流、听拨号音、观测接通率每班测 10%。第 31 条 全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维修
1、机房温度、环境湿度、供电电源、接地电阻一定要符合说明书要求。
2、软件故障可按复位键消除。
3、不可带电插拔插件。
4、两次开机时间间隔在 3min 以上。
5、若有硬件故障,可换入正常的备用板,故障板可寄回厂家维修。
6、系统设定一般由维护终端操作进行,也可通过调度话机进行一些常用的、比较简单的设定。重要设定操作在维护终端上闭锁,禁止调度员通过调度话机设定。
7、数据至文件是指将所有的设定数据以文件的形式保存到计算机中,以防主机数据丢失时恢复(无需重新设定)。
8、当出现故障时,首先要对故障现象进行分析、测试(设备测试、网络测试),以确定故障性质和类别,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9、当两台程控交换机之间或外线中继出现中继故障时,应先在交换机维护终端上查看中继线路的状态,如果发现状态不对时(正常状态应该是 0、1),先在维护终端修改状态并保存,然后打开程控交换机机箱门,观察中继板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如果状态指示灯显示正常,则故障排除,如果状态指示灯常亮,则说明中继线路被拥塞导致吊死,可按中继板上的复位按钮使其复位,排除故障。
六、收尾工作
第 32 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要清理维修现场,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
第 33 条 井下隔爆电话检修结束后,通知值班调度员可以对该
路呼叫,并解除预设的闭锁。
3.12运输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检查
第 1 条 接班时要检查推车经过的巷道的支护情况,有无垮塌、崩帮、堵塞,如发现垮碹、危岩、支架折损,应及时报告处理后才能通过。
第 2 条 检查轨道状况:轨道、轨枕、夹板、接头是否牢固, 道岔、副道是否完好,道路、水沟是否通畅,有无流砂、物料阻碍, 如不畅通,要处理好后才能操作。
第 3 条 路途中的通风设施(风门、风障、风袋、局扇)、机电设备(电缆、开关)等等是否完好,位置是否适当,如有问题亦应处理好后才能通过。
第 4 条 所推矿车及其附件(插销、三环链)是否完好、灵活; 车内是否清洁;物料卸完否;如有坏车,应及时报告,修复后才能用。
二、推车作业:
第 5 条 推车作业做到五必须、六慢行、七发信号、四刹车、四应该、七严禁。
1、五必须:
(1)必须手握推车把手;
(2)必须抬头、两眼平视前方;
(3)必须装运完当班的材料和货物;
(4)进出车必须与绞车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联系好,统一形成一条龙联运;
(5)巷道坡度大时,必须带好刹车棒。
2、六慢行:
(1)能见度差慢行;
(2)过风门慢行;
(3)过弯道慢行;
(4)过岔道慢行;
(5)过交叉巷口慢行;
(6)过硐室出口慢行。
3、七发信号:
(1)矿车启动前发信号;
(2)能见度差时发信号;
(3)进风门前 15 米发信号;
(4)巷道拐弯前发信号;
(5)发现有行人时发信号;
(2)过交叉巷道前发信号;
(7)过硐室出口前发信号。
4、四刹车:
(1)前方有障碍物刹车;
(2)前面有车辆掉道刹车;
(3)前面行人躲避不及刹车;
(4)迎面来车时刹车。
5、四应该:
(1)掉道、坏车应该处理好后才能离开;
(2)前后车应该保持 20 米以上距离;
(3)应该将本班所需物料运完;
(4)应该检查装车点支护情况。
6、七严禁:
(1)矿灯不亮或无矿灯严禁推车;
(2)严禁埋头推车;
(3)严禁手扶车角推车;
(4)严禁将头伸入车厢内,或身体置于车厢侧推车;
(5)严禁将坏车、掉道后丢车逃离现场。
3.13把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把钩工:
第 1 条 把钩工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把钩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交接班制度》、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防爆设备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二、上班时的检查:
第 3 条 检查工作环境(包括房屋、围岩、支护、地表、排水沟等)安全状况。
第 4 条 检查设备、设施(包括轨道、道岔、挡车器、钢绳、保险绳、信号、照明、三环链、插销、地滚等)的完好状况和可靠程度,设备、设施不得带病运转。
三、摘连车:
第 5 条 车辆停稳后方可摘连车,严禁摘连活车。
第 6 条 连车时要先检查钢绳和绳头、矿车插销和三环链的完好状况,保证无误后再连车。操作顺序是:先将绳头连接处在最前的矿车,再将矿车与矿车相连,最后连上保险绳。连车时,绳头扣
和三环链要嵌入矿车头接孔中,矿车插销要插到位,插销上有定位销的要扭转到位。
第 7 条 连好矿车,再检查一次钢绳、保险绳、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情况,确认无误后,退到躲避洞或安全位置后方可按规定发送信号。
第 8 条 必须按规定数量连车,不准超挂。
第 9 条 在躲避洞(井底)或安全位置(井口)的把钩工发送信号后,手不离信号发生器,监视斜井拖运情况,若有异常,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 10 条 运输大型设备和物料(如钢轨)必须检查捆扎牢固程度和重心高低,要确认无误才准升降。
第 11 条 运送炸药等危险物品时,要单独挂运,专人护送、接车,不得与其它物料混装、混挂。
第 12 条 发生掉道、坏车、翻车、跑车事故后,应首先将扔在道上的矿车掩好,制止其自重下滑,然后再将脱离轨道的矿车设法复位与在轨道上的车逐个相连。处理完毕连接好后,检查无误,待斜井内的人员全部撤离,把钩工进入躲避洞(井底)或安全位置(井口)才发信号给绞车工,收紧余绳,然后正常投运。
第 13 条 向井下送空车、物料车时,连接好,经检查无误后, 发送下井信号。同时打开挡车器,缓缓助推,促使下行车慢慢向下滑行,待其尾车通过挡车器后,随手关闭挡车器。
3.14轨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实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要有人巡查工作范围内(井口
车场、斜井、井底车场和电机车运行的干道)的轨道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 3 条 无论在井口、斜井、井下维修轨道时,首先要向井口运输工、把钩工、绞车司机或电机车司机取得联系,在维修未完工之前,禁止行车。其次,要在维修现场的前后,做好明显阻车警戒标志,禁止行车。只有在轨道维修完好后,才能拆阻车警戒标志, 联系有关人员恢复行车。
第 4 条 维修前要充分准备好更换的钢轨、枕方、道岔以及岔尖、摆尖、副道、夹板、道钉等等材料。
第 5 条 用矿车运送钢轨,要捆扎牢固,钢轨头翘起不得高于巷道顶棚最低处,不允许钢轨打摩装车。在井下人力搬运钢轨时, 长度超过 5 米,必须二人抬运,从肩上卸下钢轨要约好信号,同时卸落,不准乱抛、乱扔。
第 6 条 维修、更换轨道要按巷道中腰线保证标准化,两股道之间的距离、高差和道与道连接的间隙、高差均应符合标准化要求。更新的半节道要先打好穿鱼尾板的螺栓孔。
第 7 条 巷道转弯处的轨道,要随巷道弯度成圆滑弧形,保持与巷道中线向对应,而且外侧轨道略高于内侧轨道,不准将弯道做成曲线;不准在转弯处连接轨道。
第 8 条 枕方要按标准化要求的距离铺设,要将轨道钉紧,枕方下要填实,做到不歪不斜不空虚。
第 9 条 工完场地清。维修轨道完毕,回收旧材料,收拾好工具,收净流砂,疏通水沟。
3.15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机车司机:
第 1 条 机车司机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司机在开车前的检查:
(1)驾驶室应完好;
(2)各部连接装置、各紧固件连接可靠;
(3)手闸、风闸、电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警铃音响清晰、红亮;
(5)通讯装置正常;
(6)控制器的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可靠;
(7)按规定进行电气防爆的检查;
(8)润滑应良好;
(9)保护装置的整定符合规定。
二、机车启动时的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
第 3 条 机车启动时的操作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上自动开关,将换向手把按上;
(2)接到开车信号后,将换向手把按扳到所需的行车方向;
(3)响铃警示,然后将车闸松开;
(4)把控制器手把自零位推到“1”位,使电机车慢慢启动,等全部车辆启动后速度不再上升时,再将控制器手把均匀地增加速度, 推到 1、2、3……等位置上,使车速达到合适速度。
第 4 条 启动中的注意事项:
(1)除将控制器手把推到两个电动机串联最后位置和并联的最
后位置可以长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2)禁止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位置中间或推动一个位置以上的加速方法。
(3)启动困难时,应切断自动开关找出原因,处理好之后再按顺序启动,不得强行行车。
(4)如遇轨道太滑,坡度较大,不能启动时,应撒砂以增加摩擦力。
三、操作机车正常时注意事项:
第 5 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方。
第 6 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
第 7 条 机车司机操作时的正确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 2~3 圈的范围内有效制动。
第 8 条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第 9 条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第 10 条 机车运行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前方,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器仪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 11 条 司机不准擅自离开座位,离开座位必须切断机车电源, 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四、正确使用车闸:
第 12 条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 13 条 在运行中禁止使用车闸调整车速;
第 14 条 制动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把转动回“零位”,禁止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第 15 条 制动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准突然给闸过急、过猛、过紧。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 16 条 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在制动的同时要撒砂。第 17 条 列车在预定停车地点停车时,司机可根据坡度大小、
牵引车辆的多少,适当地用闸减速。
五、在行车中遇有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 18 条 行车中,必须注意机车各部运转情况,如声音不正常或有特殊气味,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第 19 条 在行车中,如遇可能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可紧急停车。
第 20 条 车内电器着火、短路时,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 21 条 列车接近风门、巷道门、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行车途中因故停车措施
第 22 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主管部门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区段,应首先对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
七、列车占道路停留应符合的规定:
第 23 条 在道岔警标位置以外停车。
第 24 条 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3.16架线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机车司机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司机在开车前的检查
第 2 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开车前(即每班开车前)司机必须做如下检查:
1、驾驶室应完好;
2、各部连接装置、各紧固件连接可靠;
3、手闸、风闸、电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警铃音响清晰、洪亮;
5、通讯装置正常;
6、集电器起落应灵活;
7、控制器的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可靠;
8、按规定进行电气防爆的检查;
9、润滑应良好;
10、保护装置的整定符合规定。
三、电机车启动时的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
第 2 条 电机车的启动时的操作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上自动开关,将换向手把按上;
2、接到开车信号后,将换向手把按扳到所需的行车方向;
3、响铃警示,然后将车闸松开;
4、把控制器手把自零位推到“1”位,使电机车慢慢启动,等全部车辆启动后速度不再上升时,再将控制器手把均匀地增加速度, 推到 1、2、3……等位置上,使车速达到合适速度。
第 4 条 启动中的注意事项
1、除将控制器手把推到两个电动机串联最后位置和并联的最后位置可以长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2、禁止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位置中间或推动一个位置以上的加速方法。
3、启动困难时,应切断自动开关找出原因,处理好之后再按顺序启动,不得强行行车。
4、如遇轨道太滑,坡度较大,不能启动时,应撒砂以增加摩擦力。
第 5 条 司机操作电机车时注意事项
1、电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
2、电机车司机操作时的正确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 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 2~3 圈的范围内有效制动;
3、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4、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5、机车运行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前方,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器仪表的显示,细心操作;
6、司机不准擅自离开座位,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机车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 6 条 司机应正确使用车闸
车闸是为停止机车和车辆而设的,是保证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完好,操作灵活可靠,有问题要及时处理, 不可带病运转,必须按如下要求正确使用:
1、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2、在运行中禁止使用车闸调整;
3、制动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把转动回“零位”,禁止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4、制动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准突然给闸过急、过猛、过紧。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5、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在制动的同时要撒砂;
6、列车在预定的地点停车的制动距离,司机可根据坡度大小牵引车辆的多少,适当地用闸减速。
第 7 条 司机在行车中遇有异常情况的处理
司机在行车中,应时刻保持头脑清醒,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冷静对症处理:
1、架线或轨道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车检查,或向有关部门汇报,听候指示。
2、电机车集电器跳脱架线时,要立即停车处理。
3、在行车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制动停车,等送电后再重新启动。
4、行车中自动开关跳开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重新合上,再行开车。第二次跳开时,应停车检查,问题处理好后, 方可送电。
5、行车中如因本车造成停车,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施闸停车,收回集电器,检查问题所在,处理好后方可送电,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6、行车中如一个电动机发生故障时要停车,向主管部门汇报, 并按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7、行车中,必须注意机车各式各部运转情况,如声音不正常或有特殊气味,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8、在行车中,如遇可能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可紧急停车, 电闸、手闸一起使用,同时撒砂制动,但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
车”的方法制动机车。
9、车内电器着火、短路时,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 8 条 操作脉冲调速电机车的司机应注意事项:
1、接通电源一定要注意正、负极性。一旦电源极性接反,司机操作合闸到调速位时,机车仍不能启动,此时切不可将手柄推动到 “全压”位,要认真检查电源极性并调整。
2、确定行车方向。将换向手柄由“0”位转到“向前”或“向后”位, 注意不可用力太猛。
3、斩波器代替了启动电阻,它仅在启动时短时使用,在调整位不可长期使用,因烽硅元件散热条件所限,不可长期在“斩波”条件下工作。
4、机车在运行时,若反向运动,需将操作手柄回“0”位施闸停车,再将手柄换向手柄反向。切不可突然反向使机车进入制动状态, 此时制动电流很大,可能损坏设备特别是电子元器件。
第 9 条 行车途中因故停车措施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主管部门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区段,应首先对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
第 10 条 列车必须减速行驶的情况
列车接近风门、巷道门、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 11 条 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的规定:
1、在道岔警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3.17带式输送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带式输送机性能及构造原理, 通晓本操作规程,按照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带式输送机,懂得生产过程,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2 条 任何人不得乘坐带式输送机,不准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设备和笨重物料。
第 3 条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有消防灭火及喷雾灭尘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 4 条 带式输送机的电动机、开关附近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5 条 准备:
1、工具:扳手、钳子、手锯、铁锹等;
2、备品配件与材料;螺栓、皮带卡子等;
3、润滑油脂等。
第 6 条 检查与处理:
1、机头、机尾及整台带式输送机范围的支护完好、牢固,无浮煤、杂物。否则必须经班长,支护工处理安全后,方准进行工作;
2、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开关手把扳到断电位置并锁好,挂上停电牌,然后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
(1)机头及储存带装置部所有连接件和紧固件应齐全,牢靠, 防护罩齐全,各滚筒、轴承应转动灵活;
(2)液力偶合器的工作介质液量合适,易熔塞和防爆片应合格;
(3)制动器的闸带和闸轮接触严密,制动有效;
(4)减速器内油量适当,无漏油;
(5)机身各托辗齐全,转动灵活,托架吊挂装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6)承载部梁架平直,承载托辗齐全,转动灵活,无脱胶;
(7)机尾滚筒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
(8)带式输送机的前后搭接符合规定;
(9)输送带接头完好,卡子无折断、松动(硫化热补接头无开胶现象输送带无撕裂、伤痕;
(10)输送带中心与前后各机的中心保持一致,无跑偏,松紧合适,挡煤板齐全完好
(11)动力、信号、通讯电缆吊挂整齐,无挤压、刮碰;
(12)煤仓上口的栅栏、筐子应完整牢固;
(13)防打滑、堆煤、跑偏、溜煤眼满仓、超温洒水、烟雾等保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喷雾防尘设施齐全有效。
第 7 条 开机时,取下控制开关上的停电牌,合上控制开关, 发出开机信号并喊话,让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先点动二次,再转动一周以上,然后检查下列各项:
1、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输送带有无跑偏、打滑、跳动或刮卡现象;输送带松紧是否合适和张紧拉力表指示是否正确;
2、控制按钮、信号、通讯等设施是否灵敏可靠。
上述各项经检查与处理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运行。
三、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8 条 司机必须确认信号,按规定信号开、停带式输送机。每次起动前,必须先发出信号,通知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 然后点动二次,再正式运行。未使用集中控制的多台带式输送机联
合运转时,应按逆煤流方向逐台起动。
第 9 条 不准超负荷强行起动。发现闷车时,先起动两次(每次不超过 15 秒),仍不能起动时,必须卸掉输送带上的煤。待正常运转后,再将煤装上输送带运出。
第 10 条 在运转过程中,随时注意运行状况;经常检查电动机、减速器、轴承的温度;倾听各部位运转声音;清理机头、机尾的煤尘;保持正常洒水喷雾。
第 11 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1、输送带跑偏、撕裂、接头卡子断裂;
2、输送带打滑或闷车;
3、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
4、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偶合器内的工作介质喷出;
5、输送带上有大块煤、长材料等;
6、危及人身安全时;
7、信号不明或下台输送机停机时。
第 12 条 点动开车和处理输送带跑偏时、严禁用手、脚直接触动输送带。
第 13 条 输送带运转时,禁止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煤粉。不许拉动输送带的清扫器。
第 14 条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时,应戴手套,面部躲开喷油的方向,轻轻拧松几扣后,停一会,待放气后再慢慢拧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或代用品。
第 15 条 在带式输送机上检修、处理故障或做其它工作时,必须锁闭输送机的控制开关,挂上“有人工作,不许合闸”的停电牌。除了处理故障,不许开倒车运转。
第 16 条 在检修煤仓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时,必须将煤仓上口挡严。
第 17 条 除了控制开关的接触器触头粘住外,禁止用控制开关的手把直接切断电动机。
第 18 条 带式输送机的回缩储存;
1、开动输送机将煤运净,扳动控制开关手把到断电位置并锁闭, 挂上停电牌,准备开储带装置拉紧绞车;
2、拆除中间架,用千斤顶或绞车把承载部连同机尾一起向前牵引直至与所剩余的中间架相对接,调整机尾部与中间部的中心使之在一条直线上;
3、根据机尾部发出的信号,开动储带装置绞车,将多余的输送带卷入储带仓内并张紧输送带;
4、输送带缩回后,将千斤顶活塞杆收回,阀的控制手柄放在切断位置,将储带装置绞车关闭锁好:
5、摘去停电牌,根据机尾部发出信号,再按程序起动带式输送机。
第 19 条 拆除输送带:
1、开动输送机将煤运净,扳动控制开关手把到断电位置并闭锁, 挂上停电牌;
2、松开储带装置绞车,将储存的输送带一端割断,按需要长度切割多余输送带后,将其运走;
3、将输送带二端接好,开动储带装置,绞车将输送带张紧到合适程度;
4、摘下停电牌,按程序起动带式输送机。
四、收尾工作
第 20 条 班长发出收工命令后,将带式输送机上的煤完全拉净。
上台输送机停机后,将控制开关手柄扳到断电位置,锁紧闭锁螺栓。第 21 条 关闭喷雾、灭尘水的截止阀。
第 22 条 清扫电动机、开关、液力偶合器、减速器等部位的煤尘。
第 23 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带式输送机运转情况, 出现的故障,存在问题等。升井后按规定填写本班带式输送机工作 日志。
3.18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通晓本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保养刮板输送机,懂得回采基本知识和本工作面作业规程,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2、作业范围内的顶板支护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及时
报告班长,妥善处理后,方可作业。
3、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
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不允许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以外的设施和物料。禁止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
5、开动刮板输送机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全部离开机器转动部位,点动二次后,才准正式开动。
6、多台运输设备连续运行,在未装集中控制时,必须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按顺煤流方向逐台停止。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准备:
1、工具:钳子、小铁锤、铁锹、扳手、紧链器、专用工具等;
2、备品配件、材料:保险销、圆环链、刮板、铁丝、螺栓、螺母等;
3、油脂等。检查与处理
1、机头、机尾处的顶板支护完整牢固。
2、机头、机尾附近 5m 以内无杂物、浮煤、浮矸,洒水、冷却系统设施齐全无损。
3、机头、机尾的电气设备处有淋水,必须妥善遮盖。电缆敷设必须符合规定。
4、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的搭接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应找班长、电钳工处理后,方能操作。
5、刮板运输机与支架连接要牢固可靠。
6、各部轴承、减速机和液力偶合器中的油(液)量符合规定,无漏油(液)现象。
7、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无损,电缆悬挂整齐。
8、各部螺栓紧固,联轴器间隙合格,防护装置齐全无损。联接筒间隙合格,抱闸盘是否完好可靠。
9、检查通讯,信号系统是否畅通,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
10、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联锁是否完好可靠。对上班遗留的问题与检查发现的问题,都必须逐项妥善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求班长或有关人员处理解决后,才能进行正式操作。
三、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试运转:发出开机信号,并喊话,先点动两次,再正式起动, 使刮板链空负荷运转一周后,细听各部声音是否正常,检查溜槽上的刮板链,同时检查牵引链松紧程度,是否跳动、刮底、飘链等。
空载运转无问题后,再向采煤机司机发出开机信号。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与班长、电钳工共同处理,处理问题时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置于断电位置并锁好,然后挂上停电牌。
正式运转:司机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操作,发出开机信号,点动两次开动,等刮板输送机运转后,然后打开洒水龙头。运转中要注意:
1、细听信号,信号不清不准操作运行。
2、电动机、减速机等各部运转声音正常,是否有剧烈震动,电动机、轴承是否发热(电动机温度不超过 80℃,轴承温度不超过70℃),刮板链运转是否平稳无裂缝。
3、经常清扫机头、机尾的浮煤。
4、经常观察链子,链接环、分链器、护轴板等状态,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严禁链条倒转,运煤时不准拉运其它物品,如确需输送机运大件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6、起动困难或负荷突然增大时,必须停机,不可强制起动,应找出原因,处理后方可开机。
7、注意机器运转及煤流情况,有大块和杂物必须停机处理,随时清理头尾存煤,坚持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8、运转时人员不要靠近运转部位工作,防止伤人。正常运转要注意刮板的变形损坏情况,严重时停机处理。
9、刮板输送机运转时,不准人员从机头上部跨越,不准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板链。
10、注意刮板输送机头尾与过渡槽的搭接状况,保持搭接良好。
四、运转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立即停机妥善处理后方可
继续作业。
1、超负荷运转,发生闷车时;
2、刮板链出槽、飘链、掉链、跳齿时;
3、电气、机械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
4、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或其油(液)质喷出时;
5、运输巷转载机停止时;
6、工作面工作人员发出停机信号、信号不明或发现有人在刮板输送机上时。
五、收尾工作
1、班长发出收工命令后,将刮板输送机内的煤全部运出,清扫机头、机尾附近的浮煤,方可停机,然后关闭洒水、冷却系统。
2、将控制开关手把置于断电位置,并闭锁。
3、清扫机头、机尾各机械、电气设备上的煤尘。
4、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 存在的问题。出井后按规定填写好刮板输送机工作日志。
3.19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电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工作前接好电源线,输出、输入电缆必须压接牢固, 戴好面罩,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将需要施焊的工件放在平整、便于操作地点,注意防止因焊接造成工件失去平衡,坠落、滚动伤人。第 3 条 清除施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如在装过挥发物的
容器上施焊,应当事先清洗至无气味,并敞开器口。
第 4 条 接触过有毒、有害物品或油漆的工作,应事先清洗刮除净后,才能施焊。
第 5 条 对封闭容器施焊前,必须敞开器口。进入大型容器中施焊,要有专人在外监护,并有强制通风措施。
第 6 条 必须掌握图纸要求之后,才能施焊。正确判断工件材质,选用适合的焊条型号,并根据焊缝要求,选择匹配的电流。对成批工件,可先作焊接性能试验。
第 7 条 施焊时,要正确掌握电弧稳定燃烧,调整间隙与施焊速度。
第 8 条 在焊接时,如发生电弧偏吹,应采取如下措施纠偏:
1、适当改变焊件接地线部位。
2、适当调整焊条角度,或使焊条向偏吹一侧倾斜。
3、采用分段退焊法。
第 9 条 焊接前应检查工件形状,如有变形,需校正后才能划线。对两个互相脱离的工件施焊时,应先摆好相对位置,分段点焊, 使之固定。
第 10 条 对薄件、长件进行施焊时,应采用在对称部位分点点焊、间隙点焊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等办法,尽量避免因过热而使工件变形。
第 11 条 多层焊接时,在焊接每层焊缝以前,应对前一层焊缝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夹渣、气孔和裂纹时,应将缺陷部分除净再焊。
第 12 条 停焊间隙,应将焊钳置于不接地位置。
第 13 条 未装无功自停节电器的焊机,在较长时间停止工作时, 应切断电源。
第 14 条 工作完毕,应检查工作场地,拆除电源线,收拾工具, 清洁环境。
3.20氧气乙炔焊割工
第 1 条 氧气乙炔焊割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氧气与乙炔气瓶,必须单独斜立存放,不可放在高温、火源、易燃、易爆、油脂物附近,不可平放、倒放,使用时氧气、乙炔气瓶不可置于烈日下;向氧气瓶上装减压阀时,要检查氧气瓶口:减压阀口不可有油脂、污染,不可有灰尘杂物。
第 3 条 当检查氧气与乙炔气源有足够的气压时,才能分别接上输气管进行工作。输气管头要装牢扎紧,防止滑脱、漏气。
第 4 条 焊、割炬点火前,应先打开氧气闸,待稍排气后,再打开乙炔气阀,然后点火。最后调整火焰的性质(氧化、还原)和大小。要调整好氧气与乙炔压力,严防回火。如发生回火,应沉着采取紧急措施。
第 5 条 焊、割工件要放在稳妥的地点,不因焊、割脱落而坠落或滚动伤人。
第 6 条 焊、割盛过汽油等易燃、易爆的容器时,应先用水与清洁液洗净至无气味后,才在不封闭容器口的情况下作业。
第 7 条 焊、割表面有油漆或盛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物件时,应洗刷干净至目测无痕迹无异味时!才能在通风处作业。
第 8 条 在大型封闭容器中施焊时,必须要有人在外监护,并要有人工强制通风。
第 9 条 注意焊、割环境,避免火花引燃木屑、干草和其他易燃、易爆物。
第 10 条 在高处施焊、割时,作业人员要拴保险绳,还要主要落下的火星伤人或酿成灾害。
第 11 条 施焊、割完毕,熄灭焊、割炬时,应先关乙炔气,后关氧气。
第 12 条 焊、割炬与输氧、乙炔胶管要放在通风、干燥、不污染油脂、腐蚀物的地方。
第 13 条 使用乙炔发生器,要先检查器身是否完好;保险栓、防爆栓、压力表是否有效可靠。检查无误后放入清水,再将块状电石加入盛栏中(切不可将碎块或粉状电石加入盛栏中)。
当封闭好顶盖后,慢慢放下盛栏,待产生的乙炔气排尽混入发生器和管路中的空气后,才能焊接、割炬点火使用。
工作时,乙炔发生器应远离高温火源,不得在烈日下爆晒。 工作完毕,放掉发生器中的残渣,灌满清水冲洗,然后开盖存
放于稳妥处。严禁不放残渣!不冲洗净!严禁乱放。严禁用自制的简易乙炔发生器。
第 14 条 实施焊、割时,要穿戴好劳护用品。
第 15 条 操作时,注意输气管不能触及刚焊、割过的工件。
3.21砂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砂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 2 条 检查
1、首先从外观上检查砂轮机部件是否齐全;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是否牢固;其中重点检查砂轮机地脚螺栓、砂轮的夹持和护罩是否牢固。
2、检查设备电源、开关、电动机的完好状况。
3、检查砂轮是否装正、装平,有无受潮、淋水、过薄、缺损、裂纹、凹凸等情况。
4、检查轴承有无发烧、缺油状况,应每半年换一次润滑脂。第 3 条 各项检查正常后,才能开机,试空车 3 分钟,如有异
响和异常振动,需报请修复后才能使用。
第 4 条 砂轮工需戴好护目镜,手持磨削工件,站在砂轮机正
面,两脚叉开不丁不八,双膝微曲,全身放松,呼吸调匀,待砂轮运转正常后,轻轻将工件触接飞速旋转的轮缘,按所需要的角度, 操持工件磨削。
第 5 条 严禁磨削过重过大的工件,严禁工件撞击砂轮,或用力将工件顶在砂轮上。
第 6 条 使用中的砂轮,应保持左右两块砂轮的直径大致相同, 最大相差不超过直径的 20%。
第 7 条 砂轮机不可长期负载,一个周期的持续时间为 10 小时。第 8 条 更换新砂轮,必须由有经验的技工安装,左右两块砂
轮要保持平衡,砂轮与砂轮轴要同心,砂轮与砂轮夹持盘间的软垫要装妥贴。倒顺螺母松紧适度,过松砂轮会被离心力甩脱,过紧会造成砂轮碎裂!
第 9 条 冷却磨削的工件时,注意不要把冷却液弄在砂轮上。第 10 条 砂轮机十不准:
1、无护罩;
2、在异响;
3、有异常振动;
4、砂轮受潮、淋水;
5、砂轮过薄或缺损、裂纹;
6、砂轮未装平、装正;
7、工件过大、过重;
8、正面有人;
9、磨屑、灰尘未清除;
10、未带护目镜。
3.22刨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刨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1、首先检查刨床各部位完好状况,再检查电机 、传动皮带、电源开关、线路、控制回路的完好状况。
2、需加润滑油的各部位的清洁情况和润滑状况。
3、用手动使滑枕(牛头刨),工作台(龙门刨)作 1-2 个行程运动之后,确认无异常后,才能接通电源试车,先试滑枕往复运动, 速度由慢而快,行程由短而长;再试刀架上、下、左、右进刀,先手动后电动;最后试工作台左、右、上、下的运动是否灵活可靠, 是否水平。
4、如果在试车中发现问题,必须排除故障后才能运转,不可带病作业。
第 3 条 操作刨床“四必须”
1、必须掌握刨床的构造、性能;
2、必须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简单故障;
3、必须掌握图纸要求;
4、必须检查待加工件的材料和尺寸。
第 4 条 根据加工件的形状、大小、加工要求,选择适合的夹
具
1、工作台装夹具的地方,必须清洁,尽可能靠近工作台中央和
床身前壁,工件不能伸出钳口悬空过长。
2、夹具的着力点应尽量利用杠杆原理使工件稳固,但不能妨碍走刀、检查、观察和测量,一般不要把螺丝撑装在承受切割力的方
向。
3、先选好工件的基准面,再找正加工面。如果工件形状不规整, 应利用不同形状的垫铁使之夹牢。
4、已加工面,应用薄铜片等垫着上夹,以免夹伤。
5、在工件上按尺寸划加工线,需注意余量和公差。
6、重量超过 5 ㎏的工件,需采用起吊设备装卸。 第 5 条 根据加工件质和加工要求来选择适当的刀具
1、刨刀的形状要精心研磨,对前、后角、偏角等重要参数,最好用样板来卡量。
2、刨刀在刀架上不能伸出太长。
3、刨刀平面应与刀架、拍板座处于中间垂直位置。
第 6 条 根据加工件材质、加工要求、刀具情况,合理选择切削深度、走刀量和切削速度。
第 7 条 通常刨销的操作
1、用手动移动滑枕,使刀具接近工件。
2、手动调整工作台或刀架,使工件的始切端接近刀刃。
3、开动滑枕,先用手动走刀试切,然后停车检查吃刀深度,直到符合要求,即正式投运。
4、调整工作台、机动横进给时,必须使进给动作在滑枕回程使进行。
5、刨完一个加工面或一个加工程序时,应停车检查,再用量具找正之后,正确装夹后,才能进行另一个加工面或加工程序的操作, 此时装夹准确找正两个加工面的相对位置。
6、在刨不通槽时,前端应先钻孔。钻孔的直径等于或稍大于槽宽,孔的深度比槽稍深,避免拆断刨刀。
7、刨削薄板的刨刀前角和后角应比一般刨刀大些,过渡刃和修
光刃要小些,主偏角应小些,这样刨削时走刀抗力较小,以免将工件顶弯,而吃刀抗力较大,可将工件压紧在工作台上。
第 8 条 量具应井井有条地放在顺手的固定位置,不准乱放、混放,不准用量具作他用。测量工件必须在停车后进行测量。
第 9 条 注意事项
1、在旋紧曲柄摇杆手柄之后,才能开动滑枕。
2、不允许刀架碰撞工件或夹具。
3、禁止在运转时作变速调整。
4、工作台上下移动时,必须先松开工作台底面支架的手柄旋帽, 工作台固定后,也必须先旋紧手柄旋帽。
5、刨削比较精密的工件时,应待刨床滑枕运行一定时间,达到工作温度后,才开始加工,以避免温度误差。
6、作业中发生异响、异臭、异常振动,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操作。
第 10 条 加工完毕后,要将铁屑杂质清除干净,再向各润滑部位加一次润滑油,才停车锁好电源。
第 11 条 调整各部间隙,要有相当资格的熟练工操作。第 12 条 刨床“八不开”
1、不懂操作。
2、不懂图纸。
3、有故障。
4、无润滑。
5、不清洁。
6、工件未夹牢。
7、刀具未磨好、装稳。
8、未穿戴劳护用品。
第 13 条 作好原始记录。
3.23车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车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1、检查车床各部位完好状况,再检查床体、动力、传动、电源、控制开关等完好状况。
2、向需润滑的各部位加注清洁的润滑油。
3、接通电源试车,一般顺序是:
⑴、主轴由低速到高速,反、顺旋转。
⑵、拖板箱前后行走。
⑶、刀台纵、横、进、退刀。
⑷、冷却油泵开、停。
4、试尾座顶针尖与主轴三爪夹头中心线是否吻合。
5、拖板箱左端超负荷保险机构的灵敏程度。第 3 条 一般规则
1、车削过程中需保持车床各部位的润滑和润滑油的清洁。
2、按工件的材质、加工要求选择刀具,正确选择好吃刀深度、走刀量和切削速度。
3、车削工件必须选择适当的夹具,并调正夹紧。
4、重量大于 3 ㎏以上工件,需由两人操作上下夹头或采用起重设备。
第 4 条 螺纹的车削操作程序
1、选择磨好刃的车刀(或丝锥、板牙)。
2、正确计算、调整挂轮,变换手柄位置。
3、调整拖板。
4、普通的螺纹可以采用一次完成。精度要求较高的螺纹,可分为粗车和精车两次完成。
5、发生乱扣,可加装乱扣盘或采用开倒顺车的操作方法。第 5 条 特型面和复杂零件的加工操作
1、对特殊形状工件的加工,可以采用双手纵、横同时进刀车削, 或用样板刀、靠模等加工方法,也可采用专用工装进行加工。
2、对细长的轴类工件,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进行加工。较大批量的车削,采用对刀切削法:即在中拖板上装设刀架,并反装一把刀的加工方法。
3、对形状较复杂的工件,采用花盘和三角铁进行夹紧。第 6 条 盘绕弹簧的操作
1、根据弹簧的节距,调节走刀箱手柄位置和挂轮。
2、安装心轴时,将盘绕的钢丝末端插入心轴外园小孔中,另一端夹装在刀架上的槽形铁块中,并采用适当的压力。
3、按下闸瓦,开动主轴进行盘绕。
4、盘到需要的长度,即刻停车,锯断钢丝。锯断钢丝时,必须采取预防因弹力回松时伤人的措施。
第 7 条 工件的测量
1、测量工件,必须停稳车后进行测量,精密件的测量应待工件冷至室温后进行测量。
2、量具轻轻触及工件,持正、持平,不可歪、斜、用力。
3、量具必须整齐摆放在方便取用、固定的地点。
4、不允许用量具作与测量无关的用途。
第 8 条 工件加工完毕后,彻底清除车屑,收拾冷却液(冷却液箱中的渣滓要定期清除)。尤其在变换用冷却液和不用冷却液的加
工件时,必须彻底清除车屑,然后加注润滑油,关好车床,锁上电源。
第 9 条 车床各部件间隙的调整,必须由熟练工人进行操作。第 10 条 车床十不准:
1、未理解图纸不准开车;
2、不熟悉操作不准开车;
3、车床有故障不准开车;
4、未穿戴好劳护用品(女工戴女工帽、盘上辫子)不准开车;
5、润滑不良不准开车;
6、不清洁不准开车;
7、工件未夹紧不准开车;
8、刀具未装稳、磨好不准开车;
9、不准戴手套开车;
10、不准直接用手去排屑或刹车。第 11 条 作好原始记录。
3.24铣 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铣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检查
1、铣床的各部位和铣头的连接、安装是否完好、紧固;
2、设备的供电、控制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3、铣床的转动、滑动部位的润滑和清洁是否符合要求;
4、铣刀的规格、型号与需要铣削工件加工要求是否匹配;
5、铣刀、装配架、工装、夹具是否牢固、可靠;
6、冷却系统的完好状况,冷却液是否足够和清洁。
第 3 条 完成各项检查后,开始试车,同步加注润滑油:首先试刀心轴正反转和各转速,再试铣头各进给方位、进给量;其次试工作台的纵向、横向动作,升降台上下降动作,最后试冷却液泵, 有故障要排除后方可投运,严禁带病作业。
第 4 条 根据工件的材质和加工要求,选用铣刀的型号、规格和几何形状,并正确刃磨铣刀,磨好前角和后角,再用 10 倍放大镜来检查刀刃的锋利程度和裂纹、缺陷情况。新刃磨的铣刀,需在刀体上安装后进行调整,确保各刀齿尖的位置在允许的径向跳动和轴向窜动的范围内。
第 5 条 通常铣削的操作顺序
1、读图:详细、全面地了解图纸上加工件的各项信息,确定铣削的工艺步骤和方法。
2、安装铣刀:
⑴、安装刀轴时,将刀轴凸缘盘上的槽和主轴前端的传动块进行配合,并用扳手拧紧螺杆,使刀轴紧固。
⑵、先在刀轴上装刀轴垫圈,然后装上铣刀,再在铣刀的另一侧套上刀轴垫圈,待装上挂架后,用扳手拧紧刀轴螺母,避免发生刀轴变形。安装铣刀时,铣刀应尽量靠近床身,保证铣刀刀齿的切削刃应与主轴旋转方向一致。
⑶、安装挂架时,挂架应尽量靠近铣刀。如果是洗齿轮,则应安装分度头和尾架,正确选择和调整分度盘和分度叉。
3、装夹工件
⑴、检查待加工坯件的各部尺寸。
⑵、选择适当的夹具。
⑶、在工件夹紧后,用量具校正,调整好工件的夹持姿态。
⑷、装夹工具时,需保证工件与夹具的钳口紧密接触。如一面
是光面,另一面是不规则的毛面时,采用在不规则的凹凸面侧加圆棒或撑板进行夹持,也可在工件下垫物,保持待加工面预想的角度, 可以用铜锤或木锤轻敲击工件,使工件夹持牢固。必须保持装夹工件的待加工面露出夹具的端面,避免铣削伤及夹具。
4、根据工件的材质、硬度、加工要求、铣刀的质量和形状等诸多因素,正确选择切削宽度、切削速度和进给量。
5、安置适合的自动停止挡铁。
6、完成以上步骤后,方可开车工作。
7、在铣齿轮时,需先试铣,即在待加工坯件上铣出全部齿数的刀痕。停车检查刀痕数目是否合符加工要求,并根据刀痕的切深调整总的切削深度。
第 6 条 注意事项
1、当工件或分度头重量超过 5 ㎏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吊装。
2、工作台和主轴不能用锤大力敲击和振动。
3、保证工具、量具整齐、有顺序地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固定位置, 不得随意乱丢乱甩,不得将工具、杂物和待加工件堆放在工作台上。
4、在进行某一方向进给时,需把其他方向的运给滑动固紧。
5、可在冷却液中加添加剂或采用喷雾法来提高冷却效率。但在使用硬质合金刀具和加工铸铁、青铜时,不应直接使用冷却液。
第 7 条 为保证工件的精度,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要爱护计量器具,使用时应轻拿、轻放。测量时轻触工件,不可用计量器具做排屑等与测量无关的用途。精密的测量要待加工件冷至室温后进行测量。铣齿轮时,铣完一个齿后与铣完数个齿后,都要分别进行全面测量,以核实加工件与图纸尺寸的允差是否相符。
第 8 条 铣工“十不准”
1、不熟悉铣床性能和各手柄作用不准开车。
2、未戴眼镜、袖套,女工未戴女工帽的不准开车。
3、润滑油不清洁不准开车。
4、未加注润滑油不准开车。
5、冷却液质量无保证不准开车。
6、不准戴手套开车。
7、不准靠近旋转着的工件和床身其他转动部位。
8、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正在加工的工件表面。
9、不准用手直接清除刀屑。
10、不准用手去刹住转动的刀轴。
第 9 条 排除故障和调整滑动,转动间隙,必须要有资格的熟练工操作。
第 10 条 作好原始记录。
3.25钻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钻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
第 2 条 检查如下部位,如有异常,应报修,不准带病作业。如无异常,可试空车 5 分钟后投运。
1、钻床各部位的连接是否紧固,转动、升降部分是否灵活、可靠,工作台是否保持水平;
2、需加油润滑的部位是否有充足的润滑油;
3、设备电气系统是否正常,控制开关是否灵活、可靠,旋转方向是否符合要求。
第 3 条 先将工件固定在工作台上,在需钻眼部位打上样冲眼, 再将适配的钻头磨好,固紧在钻床主轴的夹头上,然后移动主轴或工作台,使钻花顶部横刃中心落在样冲眼中心,待钻头横刃切出基
坑后,才适当施加压力钻孔。手动与机动进刀的钻床均根据工件材质、孔径大小和钻床的最大扭转力矩和最大送刀抗力来考虑进刀量, 严禁过负荷操作。
第 4 条 各方位的操作
1、主轴垂直移动的操作:转动装在手柄上的齿轮轴传给主轴套上的齿条,使主轴达到手动直线移动。
2、主轴水平移动的操作:转动装在手轮上的齿轮,传给四轴上齿轮,使四周上齿轮沿齿条滚动,主轴就会与主柱保持平行的姿态横向移动。
3、主轴沿立柱上、下移动的操作:用手柄转动带有伞齿轮的伸出方头,传给装在螺母上的伞齿轮螺母开始转动,沿丝杆移动使主轴沿主柱升降移动。
4、主轴绕水平线回传的操作:用手柄移动带有方头的蜗杆,传给因定在横臂上的蜗轮,使装有主轴的横臂沿主柱作圆周运动。
5、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调整主轴相对于立柱的夹角(即主轴可呈不与地面垂直状态钻孔)。
第 5 条 根据工件材质、钻孔大小进行磨削钻花,合理选择转速(一般孔越大,转速越慢)。
第 6 条 钻通孔时,需保持均匀用力,以免损坏钻头。第 7 条 钻盲孔时,应在主轴上量好下降深度。
第 8 条 采用钻床攻螺纹作业时,应选用慢速档。螺纹攻完后, 按反转按钮退出丝锥(有的钻床带有自动退丝锥功能)。
第 9 条 在钻孔作业中,发生异响、异臭、异常震动、钻花拆断、钻削发蓝时,应立即停机进行处理。
第 10 条 操作钻床应做到“六不开”:
1、故障未排除不开。
2、无充足的润滑不开。
3、钻花未磨锋利不开。
4、钻花未夹持牢固不开。
5、工件未紧固不开。
6、按钮失灵不开。
第 11 条 配套变速装置的钻床,不允许在运行中变速。需变速操作时,为保证齿轮齿合,可采用手转动主轴。
3.26弓锯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弓锯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第 2 条 准备
1、接通电源。
2、向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
3、保证液压油池有充足的液压油。
4、保证冷却池有充足的冷却液。第 3 条 试车
1、将转换开关柄置于断开位置,使冷却泵不随主电动机运转。
2、按启动按钮,主电动机启动,检查各齿轮轴承和锯弓、滑枕在转动、滑动时有无异常响声和发热现象。
3、调整液压泵的安全阀,排除混入系统的空气,使液压最高工作量不超过标准。
4、从“无作用、升、降、慢、快”各个位置操作旋转手柄,观察滑枕运行情况。
5、由短而长变换锯弓的往复行程。
6、开启冷却油泵,观察运转情况。
当以上各项试车无误后即可投运,如有故障应排除,严禁带病运转。
第 4 条 锯料操作规程
1、首先将工件夹紧。切割大料时,应保证工件位于锯弓行程中心,保持锯床平稳。
2、根据工件的材质和形状,选择适配的锯条进行安装。
3、开动锯床,先将旋阀手柄置于“降”的位置,使锯弓下降,锯条快与工件接触时,将旋阀手柄迅速转到“慢”的位置上。如果试锯的情况良好,则转动手柄达到最佳进刀量。
第 5 条 注意事项
1、工件为薄料时,应选择小锯齿。如果料的的厚度小于锯齿距离,则应将几片薄料重叠起来增加厚度,应降低进刀量,将旋阀手柄转到“慢”位置。
2、工件为小料时,工件不能迅速离开回程时,容易打坏锯条, 应有人照管,待快锯断时,迅速将旋阀手柄转到“升”位,使锯条及时上升。
3、保证锯条拉紧、装牢和锯齿锋利。如果锯断的片面与母线中心不垂直,锯口发生过大的倾斜时,必须立即锯条,避免弓锯变形。
4、保持液压油的纯度和清洁,不含酸性,不被污染。
5、电器开关保持清洁,无杂尘、无油污。
6、长期使用时,需注意电机和各部轴承温升情况。
第 6 条 锯床的修理和各部间隙的调整,必须由有资格的熟练工进行调整。
第 7 条 锯床“五不准”:
1、未加充足的润滑油不准开。
2、润滑油不清洁不准开。
3、冷却液数、质量不合符要求不准开。
4、工件未夹紧、中心不稳固不准开。
5、不熟悉操作规程,不懂得构造原理不准开。第 8 条 作好原始记录。
3.27木工园盘锯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操作前必须穿好劳保用品,保持工作现场畅通。
第 2 条 打开电源开关,观察机器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第 3 条 按切割厚度标准切割木材,尽量做到量材使用。
第 4 条 操作中手部不得过分靠近锯子,必要时需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
第 5 条 当木材直径过大时应两人同时操作。
第 6 条 严禁在挡板缺损或全无的情况下使用园盘锯。第 7 条 操作人员操作期间严禁吸烟。
3.28电缆耐压试验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电缆耐压试验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
第 2 条 所有参加电缆耐压试验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 3 条 必须在规定的试验场地内进行电缆耐压试验。试验场地需设置安全隔离栏,并装设“高压危险”等警示牌。所有电气设
备和操作台部位的地坪上,必须铺有绝缘胶垫。
第 4 条 进行试验前,必须检验试验设备、仪器及测量线路是否正常。
第 5 条 按照要求进行试压设备接线,并确认断开电源。操作人员在安全距离以外的位置,做摇表检查电缆绝缘电阻,并做好记录。
第 6 条 将电缆线两端悬空,按规定接好高低压电缆的接地线。第 7 条 检查后,确认试验设备、仪器的接线无错、漏,试验
场地已清场,方可送电进行试验。送电试验开始,渐进升高电压至电缆额定电压的规定倍数,持续时间为 1~2 分钟。在电缆送电试验后,电缆无放电、击穿现象时,则判定电缆试验耐压合格。
第 8 条 若采用人工热补的电缆头,还要对接头作浸水耐压试验,持续时间为 2 分钟。
第 9 条 试压操作必须有三人在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一人记录。
第 10 条 电缆耐压试验结束后,需立即断开电源开关。先进行合球放电,再进行人工放电,验明无电后,再拆除电线,清理现场。
3.29压力试验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压力试验机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
第 2 条 操作前应检查液压油面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若缺油, 需加到位后才能操作;试件要对正,保持在同一中心线上,垫块要平整,并具有一定的刚度和强度。
第 3 条 操作程序:
1、表计指针调零对正,调好压力档位。
2、关闭升压阀,打开回油阀,再启动油泵。
3、试验开始关闭回油阀,缓慢开启升压阀,到试验结束。
4、试验完成后,打开回油阀,关闭升压阀。第 4 条 操作中,试验行程不得超过 90mm。
第 5 条 作好试验结果记录。
第 6 条 试压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 7 条 搞好场地卫生,保证设备清洁。
3.30变电站变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倒闸操作必须得到电气负责人的命令或根据工作票的要求进行,按命令要求及工作票内容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票内容要清楚、具体、准确。
第 2 条 执行操作应由二人执行,其中一人监护,宣读操作票, 另一人执行监护人宣读的命令,操作人重复命令,做到有“呼”有“应”。
第 3 条 送电操作顺序
1、高压柜送电的操作顺序:打开闭锁→手柄旋至工作位置→分开接地刀→合上隔离→合下隔离→合上断路器。
2、高压开关送电的操作顺序:拆除停电牌→合隔离小车→合断路器。
3、送电原则是注意不能带负荷合刀闸,先送高压电源侧,再送低压负荷侧,最后合设备开关,并拆除停电警示牌,填写好记录。
第 4 条 停电操作顺序
1、高压柜停电的操作顺序:先分断路器→把手柄旋至分断闭锁
装置位置→分下隔离→分上隔离→合上接地刀→进行闭锁。
2、高压开关停电的操作顺序:分断路器→拉开隔离小车并闭锁挂停电牌,严禁带负荷拉隔离。
第 5 条 操作是:操作人员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穿好工作服,高压绝缘靴,使用操作机构分合闸时,要戴好绝缘手套,每次操作执行后,做好记录。
第 6 条 事故情况下,可不填写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在事后就操作的原因及过程详细记录在操作本或值班记录本内,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 7 条 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应做好安全设备工作, 即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组织措施为:
①、工作票制度;②、工作许可证;③、工作监护制度;④、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 8 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
① 停电;②、装设接地线;③、设栅栏;④、挂标志牌。
3.31电缆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电缆修理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 3 条 电缆试验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试验地点应设防护栏,并悬挂警示牌。
第 4 条 电缆修理工应建立电缆修理、试验等台账。第 5 条 准备材料、工具、试验用具及测量仪表。
第 6 条 根据修补电缆的外径尺寸,选用合适的热补模具。第 7 条 检查热补模具,试送电源。
第 8 条 升井维修的电缆,用仪表或测试台找出故障点并标出故障点部位。
第 9 条 需修补的电缆,凡是断线或芯线铜丝折断 15 %以上时必须用冷压方法重新连接芯 线,除掉压接管的“飞边”,进行绝缘处理和硫化热补。
第 10 条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除进行硫化热补修补外,也可用冷补工艺进行修复,电缆护 套修补必须用阻燃材料。
第 11 条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必须进行芯线绝缘检查后,再进行电缆修理。
第 12 条电缆放入模具前,应在模具内均匀撒入滑石粉。
第 13 条热补器压紧电缆后,合闸送电,使热补器加热,加热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温度的变化情况。
第 14 条修补的长度超过模具长度,应分几次进行逐段硫化。在每段硫化之间应有一段重叠 长度,以保证结合处的硫化效果。
第 15 条电缆热补后,进行外型修整,剪去毛边,并用木锉锉平。然后做外观检查,若不符 合要求再次硫化热补。
第 16 条在芯线接头的电缆修补后必须做加载试验。如修补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 补并进行试验。
第 17 条补过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发现异常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 18 条修补屏蔽橡套电缆时,必须处理好半导体屏蔽层或金属网屏蔽层,以保证屏蔽层的 作用。
第 19 条凡修补过的屏蔽电缆,必须对屏蔽层测试。如有中断的屏蔽层必须查找断开点,重 新修补。
第 20 条在井下冷补过的电缆升井后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如果冷补处的温度超过规定值 时必须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 21 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缆撤回升井后,必须进行检查、干燥处理,经浸水试验和 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没有经过检查的电缆不许下井使用。
第 22 条电缆修补、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长度测量,对长度有变化的电缆,要重新压号, 并更改账卡和图板上的数据。由电缆管理组签发合格证,入库储存待用。
第 23 条下班前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清除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电气设备停电 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3.32地面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地面电工应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高压工作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前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
第 3 条 高压操作时必须两人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严禁 移动带电设备。
第 4 条 电气设备未经验明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
第 5 条 高压设备上、线路上检修,必须停开关、刀闸及互感器,并用与电压等级相适应、 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放电,无电后接地线。 打接地线时,先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时相反。
第 6 条 禁止带电作业。
第 7 条 在工作中断、转移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 8 条 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工作服穿戴整齐,扣紧袖口。第 9 条 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需送电试机时,必须清点人数,
清除故障物,保证万无一失。
第 10 条严禁在互感器与接端子之间回路上工作,不允许断开互感器接地线。
第 11 条在带电互感器上工作必须带绝缘手套。
第 12 条高空作业时,必须带经检查合格的保险用具和蹬高用具,以防坠落。
第 13 条高压停电时,应先停断路器,后停刀闸。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跌落或熔断器停送 电按规定操作。
第 14 条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停电时,必须断开断路器停电,至少有一个明显断开点。
第 15 条杆上操作跌落保险时,必须有人监护,使用合格绝缘用具,在无负荷操作时,先拉 中相,再拉背风相,最后拉迎风相, 送电相反。
第 16 条电气巡查:
1.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6kV 大于
0.7 米。
2.套管、刀闸、母线、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等设备瓷质部分应清洁无裂纹和闪络现象。
3.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充油设备油面、油色、油温应正常。外壳应清洁,无渗油漏油 现象。
4.接头、刀闸口接触面良好,试验腊片不应有溶化现象。
5.传动机构及设备线夹等变电金具应无裂纹、变形、锈蚀现
象。
6.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等声音正常,无异响。
7.变电架构,基础及避雷针无下沉、倾斜、裂纹或锈蚀现象。
8.设备外壳接地牢固,无断股锈蚀现象。第 17 条 变压器巡视项目: 1.防爆管膜完好,法兰下部无积水。
2.冷却系统正常,风扇无摆动或异常声音,各散热器应满足运行要求,变压器温度正常。
3.瓦斯继电器无气体,吸湿器正常。
4.瓦斯继电器,温度表接线盒无进水现象。第 18 条 断路器巡视项目:
1.内部无放电声。
2.索引及托架绝缘子无损伤及裂纹。
3.安全阀不应有油流出或喷油现象。
4.位置指示器应指示正常。
5.缓冲器不应漏油。
6.压力表在温度变化时应指示正常。
7.引线和软铜片应无损伤和挫断。
8.机构箱、端子箱应密封良好。第 19 条互感器巡视项目: 1.电流互感器不应有烧焦气味。
2.根据仪表指示判断互感器运行情况。
3.检查吸湿器硅胶受潮情况。
4.放电间隙距离,应正确安装牢固。第 20 条刀闸、熔断器巡视项目: 1.刀闸消弧角不应弯曲、变形。
2.熔断器不应有裂纹和破损。
3.熔断器应接触严密、表面无腐蚀现象。
3.33带式输送机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接班准备及检查:
1.检查变速箱回轴有无定位螺丝,如缺少应及时配上。
2.检查液力偶合器是否漏水或漏油。
3.检查电动机负荷电缆是否破损,接线盒的防爆性能,接地是否良好。
4.检查电动机的风扇叶子是否完好。
5.检查胶带张紧程度是否合适。
6.检查胶带扣是否完好。
7.检查胶带托辊是否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8.检查胶带是否跑偏。
9.检查带式输送机滚筒的运转情况及胶带托架的完好情况。第 2 条 检查及试运转的注意事项:
1.检修时所控制的带式输送机开关必须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板。
2.打开变速箱,检查齿轮啮合情况是否有损伤,变速箱是否缺油,防止煤渣进入变速箱内。
3.试运转时,要打信号,确保带式输送机上没有人员作业时, 先点动确定正、反转,然后将带式输送机运转起来,运转一圈后设备没有问题,方可装载。
第 3 条 检修后的工作标准及收尾工作:
1.带式输送机传动部分无异常声音。
2.胶带无跑偏现象。
3.将更换的零件回收至地面工房。
4.搞好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的卫生。
5.将检修后的结果报区队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
4通防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4.1 测风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测风员。第 2 条 测风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测定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
2、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及时提出风量调整方案基础参数和执行风量调整方案;
3、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湿度、所需检测气体的浓度;
4、及时准确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及牌板;
5、计算矿井通风参数:有效风量率、外部漏风率、等积孔等;
6、监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时,测定有关参数和做好资料汇总工作;
8、通风构筑物的漏风测定;
9、协助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
10、协助进行局部通风机风压的测定;
11、协助瓦斯检查员处理局部瓦斯超限。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测风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测风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测风的规
定;
2、所有风表和其他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熟悉测风方法、程序、注意事项;
5、掌握测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方法;
6、掌握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的方法;
7、掌握测定井下某一工作区域的气候条件(即温度、湿度、风速等)方法;
8、掌握测量井巷的点压力(静压、速压和全压)和一段巷道的通风阻力(压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10、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11、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矿井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 6 条 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能大于 10 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包括吸入风量和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全风压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 10 天。掘进工作面风量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的测定,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定;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定,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 3~ 5 次,取其平均值。
第 7 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 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 8 条 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入井前必须根据测风任务带好所用的风表、秒表、瓦斯检定器及皮尺、记录本、有关仪器等。携带和使用仪器时,必须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第 10 条 入井前应对所用的仪表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表开关、回零装置和指针灵活可靠,外壳及各部位螺钉无松动、异常,风表校正曲线吻合;
2、秒表的开关和指针灵活,计时准确;
3、瓦斯检定器部件完整、电(气)路畅通、气密完好、光谱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无堵塞,压差计的玻璃管无破损、刻度尺清晰,各零件、螺丝、胶皮管齐全,各旋钮灵活可靠,注入仪器内的液体合乎要求,补偿式微压计的反射镜及指针完好。
第 11 条 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
1、测风地点应选择在: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井下爆破材料库和主要机电硐室, 以及其他需要测风的地点;
2、主要进回风巷道(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中的测风工作应在测风站内进行;
3、在无测风站的地点需要测风时,要选择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 10m巷道内无障碍物、无淋水、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 12 条 根据巷道的风速大小,合理选用风表种类(如高、中、微速或采用烟雾法测定)。
风表的适应风速范围:微速风表 0.3~0.5m/s,中速风表 0.5~10m/s, 高速风表适用于 10m/s 以上,风速低于 0.3m/s 以下时用烟雾法测定。
五、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下井测风→测温度
→测定气体浓度→填写测风手册(测风原始记录)→填写测风记录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写测风报表。
测压、测空气相对湿度及测空气密度以及反风时的操作,应参照上述操作顺序,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六、正常操作
(一)测风
第 13 条 用侧身法测风时,测风员在测风断面内应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风表将手臂向风流垂直方向伸直,风表叶片迎风风流并与风流垂直,在断面内均匀移动。为消除人体对风速的影响,应将所测得的风速乘校正系数。校正系数按式(1)计算:
K=(S-0.4)/S (1)
式中:K—校正系数;
——测风巷道断面积,m2;
——测风员人体所占面积,m2。
第 14 条 风表测风的方法有定点测风和线路测风二种。
1、定点测风:巷道断面在 10 ㎡以上时测 120s;巷道断面为 4~
10 ㎡时测 60s;
2、线路测风:风表在测风断面内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60s、
120s)匀速移动。根据断面积大小线路分四线法、六线法、迂回八线法,如图 1。
图 1 风表测风移动路线图
第 15 条 测风时,应先将风表记数器指针回零或记下始读数,待风表叶轮转动 30s 左右稳定后,同时开动风表记数器和秒表进行测定。这时计数器指针开始转动,将风表沿预设好的路线按选用的测定时间均匀移动,待风表移动到终点,到测定时间时,同时关闭风表的记数器指针和秒表,本次测定结束。
第 16 条 根据测得表速在风表校正曲线上查得对应的真风速。第 17 条 在每个测风断面测风应至少测 3 次,取其平均值。3 次
测量误差不应超过 5%,如果误差大于 5%,说明测风结果不符合要求, 需追加一次测风,直至满足要求。
第 18 条 用烟雾法测风,即用长 100~120mm、内径 2~4mm 的玻璃管,用胶皮球把空气送入管内,放出白色的烟雾(可以选用四氯化锡、四氯化钛),随风流动进行测风。测风时选一段长 10m、断面规整、无弯曲的巷道,一人在起点放出烟雾,另一人在终点用秒表记录下烟雾移动这段巷道所需时间,则风速按式(2)计算:
V=KL/t (2)
式中:L——起点到终点的巷道长度,m;
K——修正系数,0.8~0.9;
t——时间,s。
第 19 条 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量按式(3)计算:
Q=VS (3)
式中:S——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m2;
V——计算的巷道风速,m/s。
第 20 条 测风时风表不能距人体及巷道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 200mm 以上距离。
第 21 条 各类风表要配有长度 0.5m 左右的非导电表把。
第 22 条 在倾斜巷道测风时,要注意使叶轮与风流方向始终保持垂直。
第 23 条 在遇列车和人通过或风门开启等情况时,要等待一定时间,待风流稳定后再进行测风。
第 24 条 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测风时,风表与架空线要保持 100 ㎜以上的距离,以防触电。
第 25 条 及时记录和换算测定结果,发现问题应重新测定。
第 26 条 测风时要同时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所测结果都应及时填入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测定数据应立即记入测风原始记录中。
第 27 条 风表叶片不得和其他物体接触、倒转或用嘴吹,风表用后应放入盒内,轻拿轻放,不得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第 28 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10d 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通防部门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测风结果按旬报通防室、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和其相关人员。
第 29 条 严格按规定把风表送有资质的仪器计量站进行检定。第 30 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量用下述方法测定:
1、在风硐内测风时,可使用自动测风仪表或超声波风速仪。也可采用皮托管和单管倾斜压差计测定风流的动压,在测量断面上按等面积布置 4~8 支皮托管,各自连接一台单管倾斜压差计,读出动压值, 计算出平均风速;
2、在主要通风机出口测定时,轴流式通风机测风断面应选在环形扩散器断面,用等面积环的原理在断面内布置测点,测 3~5 次后,取平均值。
第 31 条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用下述方法测定:
1、在用风表测定时,先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 10m巷道内(如图
2 中A-A 断面)用风表测风速,求得风量值;再在局部通风机后 5m 巷道内(如图 2 中 B-B 断面)用风表测风速,求得风量值,A、B 断面的风量差即为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量;
图 2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测定布置图
2、用皮托管和压差计测定时,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加一节风筒作测风段(图 3),测定断面选在 A、B 处。为求得平均风速,可用等面积环原理在测量断面内布置 6~10 个测点,测出速压值后,用式(4) 计算平均风速:
n
h vi
V 均
2 i1
n
(4)
式中:V 均——断面平均风速,m/s; ρ——测点的空气密度,kg/m3; hvi——各测点测得的速压值,Pa; n——同一断面内布置的测点数。
图 3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测定布置图
3、在局部通风机的进、出风口直接用高速风表测定时,应手持风表紧靠防护网按绕线法在吸风口全断面内均匀地移动 1min 而测得。测风人员须站在一侧,不可正对吸风口。
第 32 条 测定全风压供给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时,测点应选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 10m 的进风巷内,如图 2 中的A-A 断面。
第33 条 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测定应在风筒出口以外10~20m 的巷道内进行,如图 2 中的 C 断面;也可在风筒内C断面(图 3)用皮托管、压差计测得。
第 34 条 测定风筒百米漏风率的测点布置情况如图 3 所示,先用皮托管、压差计分别测得 B、C断面的风量。风筒百米漏风率按式(5) 计算:
P100= Qf Q 100 100
Qf L
(5)
式中:P——风筒百米漏风率,%;
f——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量,m3/s;
Q——掘进工作面风量(风筒末端风量),m3/s; L——风筒长度,m。
第 35 条 矿井有效风量按式(6)计算:
Q有效=ΣQ采i+ΣQ掘i+ΣQ硐i+ΣQ其他(6) 式中:Q有效——矿井有效风量,m3/s;
ΣQ采ⅰ——各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之和,m3/s;
ΣQ掘ⅰ——全风压供给各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之和,m3/s; ΣQ硐ⅰ——各独立通风硐室实测风量之和,m3/s;
ΣQ其他——其他用风地点实测风量之和,m3/s。第 36 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按式(7)计算:
E= Q有效 100 (7)
Q总进
式中:E ——矿井有效风量率,%;
Q有效——矿井有效风量,m3/s;矿井有效风量是指井下各用风地点实际得到风量的总和;
Q 总进——矿井总进风量,m3/s。
第 37 条 矿井外部漏风量的计算可按式(8)进行:
ΔQ外漏=ΣQ主通ⅰ-ΣQ总回ⅰ(8)
式中:ΔQ外漏——矿井外部漏风量,m3/s;
ΣQ主通i——各台主要通风机排风量之和,m3/s; ΣQ 总回ⅰ——各回风井的风量之和,m3/s。
第 38 条 矿井外部漏风率按式(9)计算:
L= Q外漏
Q主通i
100 (9)
式中:L ——矿井外部漏风率,%;
ΣQ外漏——矿井外部漏风量之和,m3/s;
ΣQ 主通ⅰ——各主要通风机排风量总和,m3/s。
第 39 条 矿井等积孔的计算,可以按式(10)或(11)计算:
A 1.19
Q (10)
h
式中:Q——实测矿井风量,m3/s;
h——矿井的通风阻力,Pa;
A 0.38
Q (11)
h
式中:h——矿井的通风阻力,mmH2O。
第 40 条 计算矿井有效风量、漏风量时,风量应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风量,可按式(12)计算:
Q = Q 测 (12)
测 1.2
式中:Q标——标准状态下的风量,m3/s;
Q测——测定地点的风量,m3/s;
ρ测——测定地点的空气密度,kg/m3; 1.2——标准状态下矿井空气密度,kg/m3。
(二)测压
第 41 条 按测定要求准备测压仪表、工具、材料等。
第 42 条 入井前应检查测压仪表。空盒气压计应经过标定,外壳玻璃应无破损,刻度及温度校正表应齐全、量程合乎要求;压差计或补偿微压计应不漏气,并装有酒精;精密气压计应充足电,且其读数
显示要稳定;皮托管不堵塞,胶皮管气密应良好。第 43 条 选择测压仪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测量绝对压力时用空盒气压计、精密气压计;
2、测量相对压力或压差时用U型水柱计、单管倾斜气压计、补偿微压计;
3、测量静压差时,也可用精密气压计;
4、用精密气压计测定时,要同时测测点的标高和空气密度。
第 44 条 用空盒气压计测压时,应将仪器盒面平行于风流方向放置,等待 10~20min,一面注意指针位置,一面用手轻击气压的玻璃, 至指针稳定后,直接读出测点的大气压力。
第 45 条 U型压差计或U型倾斜压差计在测压前应注入蒸馏水或酒精,U型管两侧的液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第 46 条 操作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测压时,应配备皮托管和胶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对风流方向;
2、测定时,先将仪器调平,把三通旋钮转到测压位置,用短胶管排除积存于仪器中的气泡,把仪器的液面调到零位。确定仪器的校正系数k 值,然后把上风侧测点皮托管“-”端连到测压仪的“+”端,把下风侧测点的皮托管的“-”端连到测压仪的“-”端,稳定后,读出刻度数;
3、将测得的读数记入记录本,同时记下测定时仪器的校正系数 k
值,读数乘以k 值即为两测点间的压差。
第 47 条 使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时的注意事项:
1、测定时,应防止水、杂物堵塞胶皮管,防止车辆、设备、行人挤压坏胶皮管;
2、仪器和胶皮管的所有接点要严密,防止漏气影响精度;
3、携带压差计行走时要小心,防止损坏和溢出酒精。
第 48 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测压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操用前的准备工作:1.将电源开关拔到“电源通”位置,接通电源;2.将压差分档置于“0”位置,选择开关拔到“电池”位置,此时显示的值为电池的电压,该值小于规定的值时,应更换电池或进行充电; 3.电池电压正常后,将选择开关拔到“气压差”位置,仪器通电 15min 后, 可开始工作;
2、测量绝对压力时,应将压差分档置于“0”位置,选择开关拔到“气压”位置,此时仪器上显示的数字与仪器本身标注基数的代数和即为该测点的绝对压力(注:显示数字前无符号为正值,有“-”时为负值);
3、测量静压差时,将压差分档置于“0”位置,选择开关拔到“气压差”位置,转动气压调节旋钮,使数字显示零值,再将仪器移到下一个测点,仪器显示值即为两测点间相对的静压差,正值说明第二点高于第一点,负值说明第二点低于第一点。若数字显示器上只亮小数点, 说明差值超过仪器测量范围,这时将压差分档旋到“+”200 或“-”200 位置,实际压差应为:-P 气压差=±200±p′气压差(p′气压差为显示的气压差值)。
第 49 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时的注意事项:
1、接通电源后,至少 15min 后仪器才能工作;
2、由于气压变化使气压差示值来回跳动时,读数应取示值跳动范围内的平均值;
3、测定流速较大气流的静压时,静压管应尽可能与气流方向平行;
4、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将电源开关关闭,切断电源;
5、若仪器发生故障,应送修理部门检修,不要随便更换元件。
(三)其他参数的测定
第 50 条 空气相对湿度 Q(%)可用手摇湿度计或风扇湿度计测定:
湿度测定仪的 2 支温度计应完好,盒中钥匙、纱布、滴水管、查对相对湿度的牌板应齐全。
1、手摇湿度计有 2 支相同的温度计,用净水润湿的纱布包裹在任意一只温度计的水银球外面;测定时手握摇把,使其以 120r/min 的转数匀速旋转 1~2min,待读数值稳定后,读出干、湿两支温度计的读数;根据干、湿温度计的读数差和干温度计的读数,从相对湿度查对表上查得相对湿度值;
2、使用风扇湿度计时,用发条开动风扇,以形成风速为 2m/s 的气流,待湿温度计的数值稳定后,读出干、湿温度计的读数,然后查湿度表即得相对湿度值。
第 51 条 操作湿度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人员不能对着仪器呼吸;
2、必须在温度计数值变化稳定后再读数;
3、旋转风扇湿度计的发条时,不要过紧、过猛,以防止上断发条。
(四)空气密度的测算办法
第 52 条 用空盒气压计测定空气的大气压力,用湿度计测定空气的干湿度和相对湿度,根据简化公式(13)计算空气密度,即:
=(0.003458~0.003473)P/T (13)
式中:ρ——空气密度,kg/m3
P——大气压力
——空气绝对温度,K; —干温度计读数,℃)。
(五)反风演习时的测量
第 53 条 明确人员分工,每个测点安排相应的测风员和瓦斯检查员。
第 54 条 将测定各测点和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停止运转、反转、再停止运转、恢复正常运转的时间计划进行详细记录并携带下井。
第 55 条 准备好各种仪器仪表。第 56 条 进行测定:
1、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时的测定,要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
20min 测定,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2、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时间和主要通风机反转的时间;
3、主要通风机反转时,应每隔 10min 测定 1 次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4、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时间和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的时间;
5、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第 10min、30min 进行 2 次测定, 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第 57 条 测定过程中,要及时向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测量结果。第 58 条 收好各类仪器仪表。
第 59 条 汇总各测点的测量数据,填写反风测风报表。第 60 条 协助完成反风演习报告。
七、收尾工作
第 61 条 填写各类牌板、报表、台帐,做好上报工作。
4.2 瓦斯检查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瓦斯检查员。第 2 条 瓦斯检查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2、及时准确填报各种记录;
3、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协助测定有关参数及做好有关
记录;
4、每班校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
5、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6、负责分管范围内抽放系统的放水、抽排放钻孔等验收工作。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4 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了解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煤矿避灾路线;
9、熟悉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10、了解抽放系统工作原理和钻孔施工参数。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 6 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 7 条 采煤工作面需要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煤壁、顶板、底板各 200mm 和以采空区切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
4、工作面回风流;
5、局部高冒区域和相关硐室;
6、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第 8 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 10m 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5、掘进巷道硐室。
第 9 条 爆破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
20m 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 20m 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第 10 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 2 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 3 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 3 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决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内的检查次数。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
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 11 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 12 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 13 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四、操作准备
第 14 条 准备仪器: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棍(探杖)、胶皮管、温度计、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粉笔及圆珠笔等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 15 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光瓦)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 16 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短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长管)内装的钠石灰(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使用氯化钙),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 3~5mm。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 17 条 气密性检查。首先检查吸气球:用手捏扁吸气球,另一手捏住吸气球的胶管,按后放松吸气球,吸气球 1min 内不胀起,表明吸气球不漏气。其次检查瓦斯检查仪是否漏气:将吸气球胶皮管同瓦检仪吸气孔连接,堵住进气孔,捏扁吸气球,松手后 1min 内不胀起, 说明瓦斯检查仪也不漏气。再检查气路是否畅通: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球,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如果漏气、气路不畅通, 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 18 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条纹是否
清晰。
第 19 条 对仪器进行效正:简单的方法是,将光谱的第 1 条 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 5 条 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否则应对仪器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 20 条 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每班在进入工作在点前,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接近(温差不超过 10℃)的新鲜空气中按压吸气球5~6 次,清洗气室。
第 21 条 调整零位:按下测微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一条或两条黑线中的任意一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五、操作顺序
第 22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填牌板→电话汇报。
六、正常操作
第 23 条 将调整零位瓦斯检测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入口的橡胶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测定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 5~6 次,使得待测气体进入气室。
第 24 条 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顶板或棚梁以下 0.20m 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要将橡胶管伸入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不得伸入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 25 条 按动粗读数按扭,观看目镜,查看原来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 26 条 按动精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零位黑线移动到整数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 27 条 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 28 条 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 0.2m 处检查。第 29 条 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
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 30 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 0.955 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 31 条 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
第 32 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在待测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 2~3 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出气端插到插孔中后, 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拨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样送到检定器内,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样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 要避开爆破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 33 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然后填入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 34 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 35 条 巡回检查其他地点,具体操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 36 条 每次检查完后,向通风安全值班调度汇报所测数据及有关情况。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
七、特殊操作
第 37 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 应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并做到:
1、检查采煤机前后 20m 内,距煤壁 300mm、距顶板 200mm 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 2%或采煤机前后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瓦斯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 300mm、
距顶板 200mm 范围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 2%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 20m 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 1.5%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调度室报。
第 38 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写的措施进行。
第 39 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第 40 条 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及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调度室汇报。
第 41 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爆破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42 条 在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 2 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 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 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 24h 内进行封密。
第 43 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检查,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 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 44 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 0.5m3,浓度达到 2%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 45 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 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 46 条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受到破坏),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 47 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定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48 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时的瓦斯检查,需按照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八、收尾工作
第 49 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 50 条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4.3测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测尘工。第 2 条 测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粉尘浓度;
2、提出控制粉尘的意见;
3、负责仪器的送检、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送检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测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4 条 测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防尘的规定;
4、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5、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
6、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 6 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 3 次。
第 7 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地点每 6
个月测定 1 次。
第 8 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变
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 1 次。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使用光电测尘器时,要检查电池电压,当低于使用电压时应按要求进行充电。
第 10 条 根据该班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的仪表、工具及附件。
第 11 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要事先选择合适的滤膜并认真进行称重:
1、准备滤膜,常用的滤膜直径为 40mm 和 75mm 两种,若是大张滤膜可自行剪裁;
2、称重滤膜要用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放在分析天平上称量,并进行编号,记录下重量;
3、滤膜称重后放入滤膜盒内,要求滤膜不得有褶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
4、若采样地点估计粉尘浓度最大不超过 200mg/m3 时,选用直径为 40mm 的滤膜。
滤膜固定:先拧开滤膜固定盖,并用酒精棉球擦净,再用镊子夹取已称重编号的滤膜,对准底座圈(使滤膜的粗糙面向上)平铺在螺丝底座上,然后放上锥形环使之压住滤膜,再将固定盖套上拧紧。检查滤膜有无褶皱与漏缝,若有时要重新固定;
5、若采样地点估计粉尘浓度大于 200mg/m3 时,应选用直径为
75mm 的滤膜纸,并固定成漏斗形。
滤膜固定:将滤膜固定圈擦干净后,用镊子将滤膜对折两次成 90° 的扇形,然后张开成漏斗形状,放在固定圈内,使滤膜紧贴在固定圈内锥面上;用锥形环压紧滤膜,将螺丝底座拧入固定盖内,用圆头玻
璃棍将滤膜漏斗的锥形顶推向对侧,使其在固定盖内形成滤膜斗。 装好后的滤膜边缘,不能从固定盖的内锥面上脱露出来,滤膜斗
要无漏缝,否则重新装好。
第 12 条 对采样器进行全面检查,合格时方能下井。采样器流量计要保持清洁,检查锥形管和浮子球是否被油、尘埃玷污,玷污时要用汽油或酒精进行清洗。
第 13 条 使用光电测尘仪时,要有足够的滤膜纸带。明确测定的地点和个数,下井应带足够量的滤膜纸,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交给非测定人员管理。
五、操作顺序
第 14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准备滤膜
→现场采样→分析采样→填写数据报表→整理仪器。六、正常操作
第 15 条 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2、采样高度设在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般为 1.5m 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 4~5m 处进行;
4、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 10~
15m 处进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
10~15m 处采样;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 3m 处进行;
7、在其他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 16 条 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 17 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
1、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 5min 后再进行采样;
2、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一)粉尘采样器操作
第 18 条 采样时首先调节好所需流量(一般 15~30L/min),并检查保证无漏气,然后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
第 19 条 采样中应注意保持流速稳定,并根据估计的滤膜上的粉尘重量(一般在 1~20mg,但不小于 1mg)来决定采样时间的长短。要详细记录采样地点、作业工艺、样号、流速及防尘措施等,同时记下采样开始和终止时间。
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 1000W
CQ
式中:T——采样时间,min;
(1)
W——粉尘应达到的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m3;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第 20 条 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样盒内,要求受尘面向上、不要摇晃振动,然后带回实验室称重、分析。
第 21 条 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箱内干燥 1h,然后再进行称重;如采样现场有水雾或发现滤膜表面有水珠,湿度过大,要先将滤膜放在温度为 60~65℃的烘干箱内烘干 2h,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干燥30min,最后将其置于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 1 次,以后每干燥 30min 称重 1 次,直至达到恒重(前后 2 次称量的差值不超过 0.2mg)为止。应记录所称重量。
第 22 条 测尘地点的粉尘浓度按下式计算:
C W2 W1 1000
QT (2)
式中:C——测尘地点的粉尘浓度,mg/m3; W2——采样后滤膜的重量,mg; W1——采样前空白滤膜的重量,mg;
Q——通过滤膜的流量,L/min; T——采样持续时间,min。
两个平行样品粉尘浓度偏差率不超过 20%时为有效样品,并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
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计算:
f a b 100%
a b
2
(3)
式中:f——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
a、b——两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mg/m3。
滤膜在采样前后的称重间隔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 23 条 采样地点空气中有油雾时,滤膜要先进行除油。具体步骤是:
1、将 120 号溶剂汽油装入蒸馏瓶中,置于插有 200℃温度计的坩埚中,并连通冷凝管,最后接通电源,使油温保持在 110℃左右,最高不超过 120℃,这时就有汽油被蒸馏出来,用清洁的试剂瓶收集备用;
2、把 3 个称量瓶编号,并倒入已蒸馏好的 120 号溶剂汽油;
3、用镊子、止血钳子将采集的带油雾的滤膜对折 3 次,用止血钳子
将折好的滤膜边缘夹紧。在第 1 号称量瓶中摇动 2min,之后再在第 2 号
称量瓶中摇动 2min;
4、把除油的滤膜放在清洁的玻璃板上,并用镊子打开滤膜,让除油剂挥发 30min 称量;
5、把第一次脱油的滤膜再按上述方法放在第 3 号瓶中进行第二次脱油,称重结果若是递减,应再进行脱油称重,直至恒重为止。
滤膜上的粉尘和机油浓度按下列式子计算:
含油粉尘浓度= 采样后滤膜重- 采样前滤膜重? 1000 (4)
流量×时间
粉尘浓度= 除油后滤膜重- 采样前滤膜重? 1000 (5)
流量×时间
机油浓度=含油粉尘浓度-粉尘浓度(6)
(二)光电测尘仪的操作
第 24 条 校正仪器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并按照仪器的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第 25 条 每个测尘地点连续测定的数据不少于 3 个,并取其平均值。
七、特殊操作
第 26 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若采样后的滤膜被污染或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采样。
第 27 条 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在 55℃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八、收尾工作
第 28 条 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第 29 条 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月报,并及时上报。
第 30 条 检查仪器、仪表,擦拭干净。
4.4瓦斯抽放检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瓦斯抽放检测工。第 2 条 瓦斯抽放检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瓦斯抽放系统中各抽放参数的定期观测、调整、计算和统计工作;
2、协助抽放系统中辅助设施的安装、维护;
3、负责抽放钻场钻孔参数测定、调整及协助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瓦斯抽放检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 4 条 瓦斯抽放检测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下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2、熟悉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原理;
3、掌握瓦斯抽放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熟悉瓦斯抽放管网的布置;
4、掌握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及系统性能;
5、掌握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及配件的安装、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
6、了解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和规律;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按规定设置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要求,并保存完好。
第 6 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要求。
第 7 条 抽放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 8 条 如需进入栅栏内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前后同行,距离不超过 4~6m,在拐弯巷道要互相能观察到人身。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汇报。
第 9 条 抽放管路都应设置放水器、通气孔(自动放水器或者手动汽水分离器)和观测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的装置(孔板或导流管)。第 10 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安设通往调度室的直通电话,并保证
完好。
第 11 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安设瓦斯抽放泵站时,除了必须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外,还要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装置。
第 12 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 13 条 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带全所需工具、仪器,并按规定认真检查工具和仪器,保证完好。正常使用检定合格的负压表, 负压表必须完好准确。
五、操作顺序
第 14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打开测定接口→连接管路→测定参数(负压、压差、瓦斯浓度、温度等)→填写原始记录→填写瓦斯抽放管理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写报表。
六、正常操作
第 15 条 按照工作程序安排,进行巡回检查、观测、检查维护和汇报工作。
第 16 条 孔板流量计参数测定:
1、要使用 0~10%和 0~100%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先采用 0~100% 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测量,如发现瓦斯浓度小于 10%以下时,改用 0~10% 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测量;
2、光学瓦斯检定器的吸气端必须与高负压瓦斯采样器的出气端连接,而高负压瓦斯采样器则与孔板流量计上的连接孔连接;
3、确认连接完不漏气后,用双手推拉高负压瓦斯采样器的活塞手把,根据负压大小,连续推拉 8~10 下,最后一次推到位的瞬间,立即将高负压瓦斯采样器的吸气口从孔板连接孔上拔出,读取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数值;
4、检查时必须检查 2 次以上,发现差别较大(一般大于 2%)时, 应查明原因,重新进行检查。
第 17 条 用 U 型水柱计观测负压、压差:
1、 U 型水柱计内按需要添加液体,并选择合适的量程;
2、观察时,要将 U 型水柱计垂直放置,使两水柱凹面持平;
3、用 U 型水柱计测定抽放负压或压差时,应按规定将水柱计的胶管与管道上孔板流量计的压力连接孔连接,并使其稳定 1~2min,然后读取压力值或压差值;
4、在测定负压时,如 U 型水柱计内液面跳动不止(负压不稳定、波动大),应检查管路积水情况,并采取放水措施,或者将钻场闸阀关小,将 U 型水柱计与孔板流量计连接孔连接好后恢复闸阀的正常开启状态。
第 18 条 用真空表(即负压表)观测负压、压差:
1、真空表量程必须在 0~-0.1MPa 之间;
2、真空表的接口必须与压力连接孔垂直连接,且不能漏气、堵塞;
3、测定负压时,测定孔板流量计靠钻场侧一端的压力值读数,即是该管道内的负压值;
4、测定压差时,分别测定孔板流量计两端压力孔内的压力读数, 两个压力值之差即为该孔板流量计两端的压差值。
第 19 条 使用 CJZ70 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测定时:
1、操作步骤:打开电源开关→通入样气→操作按键;
2、在安全场所(一般在地面或其他全负压通风地点)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仪器预热 30min;
3、将随机配的引流装置装入待测气路(确保气流方向正确);
4、严格按照导流管上的气体标注方向和气体实际流向,将气体管路连接到导流管上;
5、仪器初始化完成后,自动进入主菜单界面,主菜单有四个子菜单,分别为“1、测量”菜单、“2、数据”菜单、“3、标定”菜单、“4、设置”菜单,每一菜单前有一数字标号,可以通过按键盘区相应的数字标号即可进入对应菜单,也可以通过按箭头区的方向键来移动光标到需要进入的菜单项,这时该菜单项背景为白色,然后按“确认”键即可进入;
6、在设置菜单内选择要测量的管道内径(管道内径选择有 DN25、DN50、DN80、 DN100、DN150、DN200、DN300、DN500 等),仪器
能够自动保存上次的设置,如果测定的管道内径不同时,必须更改管道内径选项;
7、假设选择流量量程后,按数字“1”键进入测量菜单,此时仪器内的抽气泵自动打开并抽气测量,等数据稳定后,按“确认”键,即提示是否存储数据,显示器中第二行是待用户要输入的管道编号(根据
各工作面的名称 2 位、钻场编号 2 位及钻孔编号 2 位共 6 位数进行编排号码,以方便记录查询)。用户可以直接操作数字键来输入。第三行提示存储数据条数。输入完毕后按“确认”键即存储当前测量数据并返回测量菜单,按“取消”键放开存储并返回主菜单“测量”,每测定一个数据如无特殊情况都必须保存上井储存至计算机;
8、测量完毕后,存储后按“取消”键退回主菜单;
9、测定完成后,关闭仪器电源,整理仪器升井,数据入库。
第 20 条 严格按规定对抽放管路及钻孔进行抽放参数测定和调节。第 21 条 瓦斯抽放钻场内必须悬挂瓦斯抽放管理牌板和钻孔竣工
说明牌板。
第 22 条 定期观测抽放系统中的放水、除渣装置,手动放水或除渣时:
1、关闭隔离阀门,切断抽放负压;
2、打开进气阀门,使得水箱内外压力平衡;
3、打开放水阀门,放空水箱内的积水或煤渣;
4、正常抽放时,应关闭进气阀门、放水阀门,打开隔离阀门,使得管路内的水或煤渣可以流入水箱内;
5、采掘工作面巷道内自动放水器和汽水分离除渣装置由瓦斯检查员每班进行巡回观测、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修工要定期对放水器和除渣装置进行清理杂物和维护。
第 23 条 使用临时瓦斯抽放泵时,应配合瓦斯检查员定期检查瓦斯排放口稀释后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要及时停机进行处理。并检查瓦斯排放口外一定距离设置的安全防护栏,防止其他人员、设备车辆通过。
第 24 条 必须经常清理和润滑瓦斯抽放管路的阀门,以确保阀门使用灵活。
第 25 条 对所负责地区的抽放系统及设施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漏气、断管、埋管、积水等问题应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 26 条 需要更换管路、钻孔连接时应按照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修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殊操作
第 27 条 当抽放管路中瓦斯浓度急剧变化时,应及时调节钻孔、钻场或支管的抽放负压,并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 28 条 回采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预先对本煤层或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放。所有钻孔在施工完后,要及时封孔连抽,确保抽放时间达到要求。
第 29 条 抽放钻孔或管路的拆除,必须提前申请,报矿相关部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30 条 抽放钻孔或抽放钻场瓦斯管拆除期间及之后,必须采取防止瓦斯外泄的措施,钻孔涌出瓦斯时,可以用黄泥、水泥浆或聚氨酯封堵。
第 31 条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整主干管路的抽放负压。第 32 条 抽出的瓦斯进行利用时,抽放泵司机或通防抽放相关人
员还要定期经常检查系统中的防回火、防回气、防爆、防静电装置, 确保其完善可靠。
八、收尾工作
第 33 条 检查、清理操作现场,带齐工具、仪器上井。
4.5 瓦斯抽放泵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瓦斯抽放泵司机。第 2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瓦斯抽放泵和给排水泵的停、开、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巡回检查;
2、负责运行参数(抽放负压、压差、浓度、温度、正压、大气压等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
3、负责瓦斯抽放站分管范围内的卫生打扫等工作;
4、定期向高、低位循环水池倒放净化药品;
5、负责地面抽放系统“四防设施”、管路、阀门的检查。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4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瓦斯抽放泵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2、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
3、掌握瓦斯抽放系统中设备的操作等有关规定;
4、熟悉瓦斯抽放系统工作原理;
5、了解有关煤尘、瓦斯爆炸的知识;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排瓦斯的有关规定。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地面泵房的建筑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50 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 m 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 1 套备用,且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4、地面泵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6、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种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 6 条 地面泵房必须有符合防回气、防雷电的安全装备和防管路回火装置或水封式防爆器。必须配齐通讯设备和必要的检测仪表, 检测仪表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第 7 条 采用地面瓦斯抽采的,其管路应尽可能敷设在回风巷和风井中,管路离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并相对稳固,尽量减少弯头和直角弯。必须安装管路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第 8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第 9 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 10 条 瓦斯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抽放负压、压差、浓度、温度、正压、大气压等参数)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每一小时测定一次并作好记录,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测定、记录、汇报。
第 11 条 抽放司机经常检查维护泵站内抽采系统各种计量装置、阀门和安全装置等,保证灵活可靠。
四、操作准备
第 12 条 检查抽放系统进出气侧阀门、进出气侧排空阀门、进出气侧防爆设施、利用阀门。
第 13 条 检查抽放泵地脚螺栓,各连接螺栓以及防护罩,要求完
好不松动。
第 14 条 检查供排水阀门,水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 15 条 检查电机温度、泵体轴承温度,温度符合规定要求。第 16 条 电流、电压、功率表正常工作,无异常。
第 17 条 防爆桶、气水分离器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第 18 条 每班用手转动备用泵轮 3~5 周,保证泵体内无障碍物。第 19 条 检查高、低压配电设备,必须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 20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操作顺序:交接班---检查---开机---停机。六、正常操作
第 21 条 接到启动命令后,按启动顺序开启瓦斯抽放泵:
1、用手转动泵轮 3~5 周,要求泵内无障碍物,配电设备完好;
2、打开进气排空阀门,打开进气阀门、出气排空阀门;
3、打开供水系统闸阀,向瓦斯抽放泵供水;
4、启动排水泵,打开排水泵的排水闸阀;
5、启动瓦斯抽放泵;
6、待瓦斯抽放泵运行正常后,调节各阀门,使抽放泵工况点达到合理范围。
第 22 条 抽放泵启动运转正常后,应及时观测抽放正、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轴承温度、电气参数,并监听泵运转声音。
第 23 条 当抽放泵抽放的瓦斯浓度达到 23%以上时,向通防工区和调度室汇报,并准备向瓦斯发电厂输送瓦斯。
第 24 条 向瓦斯发电厂送气操作顺序:
1、先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 23%以上;
2、向瓦斯发电厂送气前必须先与瓦斯发电厂联系好;
3、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送气;
4、打开瓦斯发电厂进气管路上的总闸阀;
5、关闭抽放管路出气侧排空阀;
6、观察负压、压差、浓度、正压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通防工区;
7、若瓦斯浓度下降不能发电时,瓦斯抽放站值班人员通知瓦斯发电厂停止发电;
8、迅速打开抽放管路出气侧排空阀,关闭瓦斯发电厂进气管路上的总阀;
9、瓦斯抽放站值班人员汇报通防工区和调度室。第 25 条 抽放泵的停泵操作顺序:
1、开启出气侧排空阀门、开启进气侧排空阀门、关闭总供气阀门, 使抽放泵运转 3~5min,将泵体内和部分抽放管路的瓦斯排出;
2、操作电气系统,停止抽放泵运转;
3、停止供水;
4、抽放泵停止运转后,按规定将管路和真空泵中的水排完,然后关闭排水泵的出水和进水闸阀,停止排水泵运行。
第 26 条 互换抽放泵的操作顺序:
(一)当瓦斯浓度达到 23%时:
1、通知瓦斯发电厂,使发电机处于待机状态;
2、开启备用泵:
①打开进气阀门和出气排空阀门;
②打开供水闸阀,启动排水泵,打开排水泵上的排水闸阀;
③启动瓦斯抽放泵。
3、关小备用泵排空阀,打开瓦斯发电厂供气阀;
4、停止原瓦斯抽放泵运行;
5、关闭备用泵上的排气阀;
6、调整备用泵的流量。
(二)瓦斯浓度小于 23%时:
1、直接启动备用泵(操作方法与启泵操作方法相同);
2、按照停泵顺序停止原抽放泵运行。第 27 条 抽放泵并联运行时的顺序:
1、启动一台抽放泵,待运转正常后,再启动另一台抽放泵;
2、抽放泵运转正常后,再进行带负荷操作。
第 28 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 29 条 对于反映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静压差、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应一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
第 30 条 要经常检查维护抽放系统各种计量装置、阀门和安全装置等,保证灵活可靠;每天对全部设备的外表进行一次擦洗。
第 31 条 瓦斯抽放泵运转过程中其轴承温度不超过 65℃,电机温度不超过 65℃,工作液温度不超过 65℃。若出现温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同时向通防工区和调度室汇报,并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 32 条 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台帐签字手续。
七、特殊操作
第 33 条 如遇紧急情况停电停泵时,必须首先迅速将总进气阀门关闭,然后将所有的放空门打开,并关闭抽放泵进气阀门。
第 34 条 抽放泵每次倒泵和停泵必须有计划,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停泵后必须及时汇报工区和调度室。
第 35 条 抽放泵需要互换运行时,抽放泵司机必须向工区和调度
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互换操作。八、收尾工作
第 36 条 抽放泵司机每班对全部设备及卫生进行检查和交接。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
4.6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防突考察工。第 2 条 防突考察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有关防突参数的测定;
2、收集、整理突出资料;
3、协助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治突出计划;
4、协助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及科研项目的各类参数测定。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防突考察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4 条 防突考察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防突考察工应由在突出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 3 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熟悉本矿突出预兆的人员担任;
2、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内容,了解本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和规律, 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3、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
4、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5、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操作人员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突设计或措施施工。
第 6 条 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 7 条 打钻时,随时观测煤、岩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喷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 8 条 防突考察工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才能工作。
第 9 条 打钻作业地点要安设瓦斯传感器,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第 10 条 必须实行间歇作业,为实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时间。第 11 条 防突预测仪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1 次检定。第 12 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
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工作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 13 条 建立“四图板、四台账和一卡片”:
1、四图板:瓦斯地质图板、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动态图板、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板、现场防突施工图板;
2、四台账:突出煤层实际考察的基本参数台账、煤柱台账、瓦斯抽采台账、防突设备仪表使用及完好台账;
3、一卡片:发生突出后的煤与瓦斯突出卡片。四、操作准备
第 14 条 入井前,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
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第 15 条 使用瓦斯突出预测仪,使用前按说明书要求将仪器加满液体或充足电、并试操作 1 遍,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带仪器下井工作。第 16 条 入井前,必须对瓦斯解析仪、流量计、胶囊封孔仪、打
气筒、秒表、弹簧秤、称量桶、0~100%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以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确认仪器仪表完好、准确、可靠、齐全后,方可下井。
第 17 条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将电源送到工作面作业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和设备的防爆检查。
第 18 条 测试前,应明确记录负责人、参数测定负责人。五、操作顺序
第 19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表——测试参数——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分析数据——填写牌板——报表。
六、正常操作
第 20 条 使用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指标 K1 值和钻屑量方法:
1、到达现场后,瓦斯突出预测仪放置要平稳,人员分工明确。
2、具体操作如下:
(1)接通电源,预热约 10min,并将仪器调零;
(2)向仪器内输入本矿的 K1 值和 Smax(最大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输入上下限临界值;
(3)在煤层内选择好钻孔位置,用钻机打眼,钻孔孔径 42mm, 打钻速度控制在 1m/min 右左。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75 条规定,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 2 个直径 42mm、孔深 8~10m 的钻孔,钻孔每钻进 1m 测定
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每钻进 2m 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 或△h2 值;
(4)测定时,用 1~3mm 的筛子筛取煤样,将筛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头,同时按下采样键,仪器即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5)5min 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K1 值。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6)全部煤样 K1 值测完后,按预报键,输入 Smax 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7)井下全部煤样(不超过 25 个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8)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微型打印机和瓦斯突出预测仪连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上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3、操作时注意事项:
(1)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动瓦斯突出预测仪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2)仪器长期不用时(10 天以上),必须每 10 天充 1 次电;
(3)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
(4)仪器要防止碰压,保持清洁,专人使用保管;
(5)仪器在井下应放在顶板完好处,距离测突地点不小于 5m。第 21 条 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应根据煤层结构确定钻孔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
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2、测定时,应每施工 1m 测定 1 次数据。从开钻起,每取出 1m 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 2min 内读取该 1m 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测定时,记时与读数必须准确。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 3~5min;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4、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 1m 段的煤屑温度;
5、测定钻屑量时,应做到每 1m 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 以减小测试误差。
第 22 条 用瓦斯解析仪测定瓦斯解析量(△h2)的测定方法:
1、测定前必须准备:
(1)向瓦斯解析仪的水柱计注水,并将两侧水位调到 0 点;
(2)检查仪器的密封性能;
(3)是否带全仪器配套装备,如秒表、筛子、煤样瓶、记录表格等;
(4)到达现场后,将仪器放置水平,水柱计两侧处于 0 位。
2、测定:
(1)煤钻屑采样:测定时,首先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73 条和第 75 条规定,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
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3mm 的煤钻屑;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 2 个直径 42mm、孔深 8~10m 的钻孔,钻孔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每钻进 2m 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 或
△h2 值。具体每次采煤样时,当钻孔打到预定采样深度(位置),启动秒表,开始计时,同时用 Ф1mm、Ф3mm 筛子收集煤钻屑,然后进行筛分取粒度 1~3mm(即 Ф1mm 筛上面与 Ф3mm 筛下面)煤样装入解吸仪煤样瓶至刻度线,煤样重量约 10g。
(2)瓦斯解析量(△h2)测定操作步骤:
①首先将已采煤样的煤样瓶连同煤样一起迅速装入解吸仪测量室, 拧紧测量室上盖;然后打开三通旋塞,使解吸测量室与大气、水柱计 均沟通,并打开单通旋塞,使仪器处于暴露状态,同时观察秒表读数
(一般 2 个人配合工作);
②当秒表读数为 3min,即煤样暴露时间达 3min 时(自煤样从煤层脱落时算起),逆时针旋转三通旋塞把手,使解吸仪测量室与大气隔绝, 仅与水柱计相通,同时回表,再次启动秒表重新计算时,开始进行瓦斯解吸测定;
③当秒表读数为 5min,读出瓦斯解吸仪水柱计的压差,即为△h2, 并记录表格。
第 23 条 钻屑量(S)的测定方法:
1、钻屑量(S)可用重量法或容量法测定:
(1)重量法。每钻 1m 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弹簧秤称重;
(2)容量法。每钻 1m 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量具测量钻屑体积。
2、测定结果记入表格。
第 24 条 防突考察工应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防突基控牌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防突人员施工时,不要正对钻孔,防止喷孔伤人。
七、注意事项
第 25 条 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拆装仪器仪表。第 26 条 施工中,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变化
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随时观测煤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八、特殊操作
第 27 条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 28 条 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远距离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m;爆破时,受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爆破员操纵爆破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爆破 30min 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 29 条 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第 30 条 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作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1、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情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2、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正常时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5、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6、填写突出记录卡。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
主要尺寸;
7、强度大于 500t 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九、收尾工作
第 31 条 检查清理作业现场。
第 32 条 现场测定结果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汇报矿调度。第 33 条 升井及时填写、审批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单,并发送至
相关单位。
4.7 瓦斯管路安装维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修工。第 2 条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护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瓦斯抽放管路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闸阀、三通、孔板流量计、导流管、多通、放水器、除渣装置等)的安装、拆卸、检查和维护工作;
2、负责简易三通(包括等径和变径三通)、多通、放水桶、除渣装置等的加工;
3、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抽及维护等;
4、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改造工作。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维修工需要掌握一下知识:
1、有关瓦斯抽采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2、孔板流量计等原理及安装标准;
3、导流管安装标准及简单维护;
4、了解瓦斯抽放系统的原理;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6、了解有关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瓦斯抽放管路主干管一般选用无缝钢管、焊接管,支管可选用PVC 管、PE 管等,瓦斯抽放管路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 6 条 严禁在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从事管路的安装、拆除、维护、检查等工作。
第 7 条 在进行正常操作前,要仔细检查操作环境的安全状况(如瓦斯浓度、风流方向、风量等),不安全不操作。
第 8 条 敷设管路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管路与其他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间隙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 9 条 在运输巷道中敷设管路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运输安全规定,采取设置警戒、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等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工作前应把需用工具、材料准备齐全。
第 11 条 安装前应详细检查管材、闸阀质量,进行试压试验,应无堵塞物,无漏洞,管道及法兰盘完好。
第 12 条 下井进行管路敷设和维修时,要转运所需的材料,确保操作空间安全。
第 13 条 软质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如短多通、连抽软管、闸阀、三通等)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管材(焊接管、PE 管等)均用专用车运送。管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出矿车或材料运输车两帮高度, 并按运输规定捆绑牢固。
第 14 条 在电机车运输巷道运送时,应事先与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并严格执行电机车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 15 条 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并有防止管材脱落、刮帮和影响行人、通风设施的措施。
第 16 条 管材、物料运到现场后,应放在预定地点,堆放整齐、牢稳,不得妨碍行人、运输和通风。
五、操作顺序
第 17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施工地点安全检查→ 验收物料→管路的安装与拆卸→检查质量。
六、正常操作
第 18 条 在工作面轨道顺槽和运输顺槽巷道内分别敷设 PE DN160 和 PE DN200 型抽放管路。采空区密闭内和特殊地点的抽放管路安装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敷设。
第 19 条 抽放管路每隔 10~12m(即两根抽放管)敷设一个三通
(或带多通管的短节)。支管与主管连接处必须安设等径闸阀,之后在巷道内每 400m 或变坡点处必须安设一个等径闸阀。
第 20 条 延接管路时,应按照从外向里的顺序操作,逐节接入, 且在拆开管路前,必须关闭控制闸阀,并采取防止瓦斯泄露的措施。
第 21 条 连接瓦斯管路时必须加胶垫、上全法兰盘螺栓并拧紧, 以确保不漏气。
第 22 条 管路要托挂或垫起,离地高度不得低于 300mm,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
第 23 条 在倾斜巷道(倾角大于 15°)中敷设 PE DN200 以上抽放管路时应每隔 80~100m 设置一个止推支承或其它防滑装置,以防管路下滑。
第 24 条 抽放管路敷设在有提升运输的巷道内时,抽放管路与矿
车最外缘的间隙不得小于 500mm。且必须悬挂或用支架支撑牢固架空于巷道帮上,其净高度应不小于 1.8m。
第 25 条 瓦斯抽放管路必须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动力电缆等)分挂在巷道两侧,离地高度不得低于 300mm。
第 26 条 平巷内敷设管路时应适当按 3‰的坡度进行敷设,倾斜巷道沿巷道坡度敷设,以利于抽放管路放水。每根管子至少吊挂两点, 保持管路平直。
第 27 条 每一顺槽抽放管路中必须安设一个除渣装置,在水大的钻场应安设汽水分离器。在适当位置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导流管装置,孔板流量计或导流管装置安装处前后应留有 5m 以上的直线管路, 不得出现分叉、汇合、拐弯等现象。
第 28 条 管路在平巷段每 200m 处、管道低洼处、容易积水处等适当地点必须安设放水桶(放水桶应安设在四通上或带多通管的三通上),放水桶应安装在便于放水位置,对涌水量大的地点要增加放水桶, 保证抽放管路无积水。
第 29 条 在较高的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并佩带保险绳,防止摔伤或管路砸伤,施工作业下方严禁站人。
第 30 条 当管路通过风门、风桥等设施时,应征得通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将管路要从墙的一角打孔通过,接好后用灰浆堵严。管路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第 31 条 用法兰盘连接管路时,严禁手指插入 2 个法兰盘间隙及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第 32 条 接胶管或塑料管时,接头应用铁丝捆紧、连好、砸平。每隔 3~4m 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井下不准使用非抗静电的塑料管作为抽放管路。
第 33 条 新安装或更换的管路要进漏气和漏水试验,做到通畅、
不漏水、不漏气。安装使用更换的管路要检查管路铁皮被腐蚀掉渣皮堵塞管道的问题。
第 34 条 拆卸的管路要及时清点、运走,不能及时运走的应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把接头、三通、阀门、螺栓等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七、特殊操作
第 35 条 在竖井内接管路时,应按照管路规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时,必须安装工作盘和保护盘。由上往下接时,第一节管路用双卡卡在横梁上,运一节接一节,螺栓上齐拧紧,每遇横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时,第一节管路要与平巷管路连接牢固,同样运一节接一节,遇横梁用卡子卡牢。
第36 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装Φ200mm 或更大管径的管路时, 必须先安管路托,管托间距不大于 10m。
第 37 条 在斜巷内接 Φ150mm 或更大管径的管路时,要接好一节运一节,并把接好的管路用卡子或 8—10 号铁丝卡在或绑在预先打好的管路托架上。
第 38 条 在倾角较大的小井、联络巷(倾角大于 25°)中拆接管路时,必须佩戴保险带,并有专业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随时装入袋内,严防坠落伤人。拆接管路前,应先用绳子一头将准备拆接的管路捆住,绳子另一头牢固地栓在支架或其他支撑物上,以防止管路掉下。
第 39 条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换时,必须有制定好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必须把计划拆除的管路与在使用的管路用挡板或闸门隔开。瓦斯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后方可采用防爆工具进行拆除。
第 40 条 在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如果巷道顶部没有足够的空间, 可以在保证安全间隙以及不影响行人等情况下,敷设在巷道底部,但
必须在巷道底部加设牢固的水泥墩,间隔要均匀,符合设计要求。
第 41 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要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八、收尾工作
第 42 条 检查安装质量,保证管路符合要求。第 43 条 清理现场,保持整洁、安全。
第 44 条 运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带齐工具上井。
4.8井下钻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
(适用于 ZY-650、ZY-750、ZY-2300 型全液压钻机)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钻探工。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井下钻探工必须经过钻机操作知识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3 条 上岗条件及职责:
1、必须熟悉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各种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和处理办法。
2、了解本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和规律,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3、掌握瓦斯抽采钻孔、排放钻孔、测压钻孔、煤层注水钻孔、注浆钻孔、地质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操作。
4、掌握抽放钻孔、测压钻孔、探放水钻孔等钻孔的封孔工艺方法。
5、了解“一通三防”基础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4 条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5 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使用本钻机。
第 6 条 操作人员使用钻机必须详细学习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第 7 条 操作人员随身衣物应合身并束紧,以免缠上钻机的运动
部件而对肢体造成损伤。
第 8 条 钻机工作时,钻机必须固定牢靠,防止伤人。第 9 条 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调定钻机工作压力。
第 10 条 启动钻机前,操作人员应通知所有人员注意安全,在确认人员和设备都安全后,方可启动钻机运转。
第 11 条 调定转速时,必须停止旋转和推进。
第 12 条 钻机在钻孔过程中,当钻杆之间采用螺纹连接时,动力头严禁反转,只有在加接或拆卸钻杆时,夹持器夹住钻杆后方可反转。当钻杆之间采用四方扣传递转矩,并用 U 型销连接时,在卡钻、抱钻时动力头方可反转。
第 13 条 钻机钻孔过程中加接钻杆时,夹持器必须夹紧钻杆,防止钻杆从钻孔中滑落伤人。
第 14 条 钻机施工过程中,钻机前方严禁站人,操作人员站在钻机的侧面,严禁操作人员正对钻杆操作。
第 15 条 钻机钻孔过程中,操作人员靠近钻机外露运动部件时, 必须注意安全。
第 16 条 钻机液压系统不得在泄漏状态运转,当液压油有泄漏时, 必须及时处理。
第 17 条 钻机配置的电动机应使用防爆电机。
第 18 条 更换碟簧时,先用两个长螺栓将动力头中连接卡盘前壳和变速箱体的任一对角线两个螺栓更换,再慢慢拆卸其余的螺栓,防止卡盘壳体弹出伤人。
第 19 条 停机时必须切断电源。四、操作准备
第 20 条 下井前必须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等。第 21 条 根据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要的工具、
材料、记录本等。
第 22 条 钻机运输必须严格执行矿上辅助运输的相关文件规定。第 23 条 钻机安装程序和要求:
1、钻机安装前,首先清理好钻场,钻场周围的岩层应安全可靠, 且具有足够的空间,通风良好;
2、ZY-750 型和 ZY-650 型钻机供水量 Q>50L/min,供水压力>
0.3MPa,使用压风排渣时风压>0.4MPa;
3、ZY-2300 型钻机供水量Q>200L/min,供水压力>1MPa,使用压风排渣时风压>0.6MPa;
4、将泵站和操纵台安放在既安全又利于操作和观察钻机工作情况的地方,泵站电机一侧应置于进风侧按要求加油,接上电源;
5、根据钻孔的方位角将立柱框架牢固地锚固在顶底之间。为适应不同的钻场高度,可用初定立柱伸缩套管长度,用立柱上端丝杆调节高度预紧,立柱下端可用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加载锚固。在锚固立柱框架时,立柱与顶底板之间加木垫;
6、将动力头装在机架上,一起吊装在机架座上或先吊装机架再安装动力头;
7、确定钻孔高度、方位角、倾角的操作;通过横梁两端的抱箍调整横梁的位置,即可调整钻孔的高度;通过机座下面的抱箍调整钻孔的倾角;通过转盘调整钻孔的方位角;
8、钻机安装好后,接上冷却器和水辫水管,进行试运行。五、操作顺序
下井运输→井下安装试车→钻机钻孔操作→-保养及维修六、ZY-750 型钻机钻孔操作
第 24 条 安装钻头操作:
1、使用前置水辫:动力头退至机架后端,松开卡盘,放入前置水辫(水辫壳体上的定位角销放入拖板上的定位槽内),卡盘夹紧水辫轴, 松开夹持器,将钻杆旋转在水辫轴上,动力头旋转并慢慢前进,当钻杆前端螺纹通过夹持器后停止旋转和推进,将钻头旋接在钻杆上,接上水辫供水管;
2、使用后置水辫:动力头退至机架后端,松开卡盘,放入一根钻杆在动力头内,钻杆外螺纹置于动力头前端,再旋转一根钻杆在动力头内,钻杆内螺纹露出动力头后端,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动力头旋转并慢慢前进,当钻杆外螺纹通过夹持器后停止旋转和前进, 将钻头旋接在钻杆上,在动力头后面钻杆旋接后置水辫,接上水辫供水管。
第 25 条 钻孔开孔操作:
严格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现场标定的孔位、方位、间距施工,开孔时先修平开孔处的煤岩,保证钻头接触平稳。打开供水阀门给冷却器和水辫供水,动力头慢转,并慢慢推进,当钻进一定深度且钻机、钻具运转平稳后,用正常旋转和给进速度钻进。
第 26 条 加接钻杆操作(前置水辫):
1、在需要加接钻杆时,先停止推进,再停止旋转,关闭供水;
2、操纵控制夹持器的换向手把,使夹持器夹紧钻杆;
3、操作正常进退手把向后拉至最后位置即浮动位,动力头反转(特别注意:夹持器未夹紧钻杆时,动力头不能反转,防止钻杆丢在孔内),待水辫轴(使用后置水辫时为钻杆)与钻杆旋离时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动力头正常后退;需快速后退时,旋转手把置于中位,停止旋转,将快速进退手把向后至后退位置,使动力头快速后退至机架的后端;
4、将要加接的钻杆旋接在前一根钻杆上,动力头边旋转边前进, 当水辫轴(使用后置水辫时为钻杆)梯形锥螺纹旋接后,立即松开夹持器,完成钻杆加接;
5、打开水辫供水阀门向钻孔中供水,待水从钻孔中流出后,再进行正常钻进;
6、钻孔开孔长度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第 27 条 使用后置水辩时,加接钻杆其操作如下: 1、先停止推进,再停止旋转、关闭供水阀门;
2、人工用管钳御下后置水辫;
3、根据动力头后面空间大小,在动力头后面加接 1 根~3 根钻杆;
4、将后置水辫旋接在钻杆上;
5、夹持器夹紧钻杆、松开卡盘,动力头正常后退或快速后退至机架后端;
6、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打开水辫供水阀门,向钻孔供水, 待水从钻孔中流出后,再进行正常钻进。
第 28 条 拆卸钻杆操作:
1、将动力头置于适当的位置(取下前水辫或后置水辫和钻杆后, 卡盘前进后能夹住要拆的钻杆),关闭水辫洪水阀门;
2、夹持器夹紧钻杆,操作正常与第一根钻杆分离一段距离,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推进油缸正常后退;
3、松开卡盘,取下前置水辫或钻杆;
4、动力头前进至能夹住钻杆处停止前进;
5、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动力头正转(在起拔钻杆时需钻具旋转时)并后退至适当位置(即从卡盘取下第一根钻杆后,卡盘能夹住下一根钻杆)停止旋转和后退;
6、夹持器夹紧钻杆,操作正常进退手把至最后位置(浮动位),
动力头反转,松开钻杆间连接螺纹,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推进油缸正常后退;
7、松开卡盘,取下第一根钻杆;
8、再按以上操作方法,即可卸下第二根,第三根直至卸下最后一根钻杆。
七、ZY-650 型钻机钻孔操作
第 29 条 安装钻杆和钻头操作:将动力头退至机架后端,打开夹持器卡板,将钻杆旋转接在水辩轴上,动力头旋转,徐徐前进,当钻杆前端外螺纹通过夹持器后停机,将钻头旋转接在钻杆上。
第 30 条 钻孔开孔操作: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现场标定的孔位、方位、间距施工,开孔时先修平开孔处的煤岩,保证钻头接触平稳。打开供水阀门给冷却器和水辫供水,动力头慢转,并慢慢推进,当钻进一定深度且钻机、钻具运转平稳后,用正常旋转和给进速度钻进。
第 31 条 加接钻杆操作:钻机钻进到钻杆四方处时停止推进,关闭水辩供水阀门。动力头慢转,钻杆上四方对准夹持器卡板时停止旋转,将卡板卡住钻杆,再操作动力头反转并慢慢后退,当螺纹完全松开后,停止旋转,可将动力头正常后退或快速后退至可放入一根钻杆后,停止后退,搬动机架上的手把,压缩弹簧,水辩后退一定距离, 放入加接的钻杆并对准中心,松开手把,打开夹持器卡板。打开水辩供水阀门控制水量,动力头正转并推进,即可接上钻杆,钻机正常钻进。
第 32 条 拆卸钻杆操作:
1、拆卸钻杆时,动力头正转并后退,当第二根钻杆四方对准卡板时停止后退,关闭水辩供水阀门。将卡板卡住钻杆,动力头反转并后退,即可松开钻杆一端螺纹,另一端需要人工用管钳卸下第一根钻杆。
此后动力头正转并前进与第二根连接后,停止转动松开夹持器卡板, 再按照上面的操作方法即可卸下第二根、第三根直至最后一根钻杆;
2、钻机钻孔过程中,动力头禁止反转。只有在加接或拆卸钻杆时, 卡板卡住钻杆后方可反转。
八、ZY-2300 型钻机钻孔操作第 33 条 安装钻头操作:
1、使用前置水辫:动力头退至机架后端,松开卡盘,放入前置水辫(水辫壳体上的定位角销放入拖板上的定位槽内),卡盘夹紧水辫轴, 松开夹持器,将钻杆旋转在水辫轴上,动力头旋转并慢慢前进,当钻杆前端螺纹通过夹持器后停止旋转和推进,将钻头旋接在钻杆上,接上水辫供水管;
2、使用后置水辫:动力头退至机架后端,松开卡盘,放入一根钻杆在动力头内,钻杆外螺纹置于动力头前端,再旋转一根钻杆在动力头内,钻杆内螺纹露出动力头后端,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动力头旋转并慢慢前进,当钻杆外螺纹通过夹持器后停止旋转和前进, 将钻头旋接在钻杆上,在动力头后面钻杆旋接后置水辫,接上水辫供水管。
第 34 条 钻孔开孔操作: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现场标定的孔位、方位、间距施工,开孔时先修平开孔处的煤岩,保证钻头接触平稳。打开供水阀门给冷却器和水辫供水,动力头慢转,并慢慢推进,当钻进一定深度且钻机、钻具运转平稳后,用正常旋转和给进速度钻进。
第 35 条 加接钻杆操作:
1、在需要加接钻杆时,先停止推进,再停止旋转;
2、操纵控制夹持器的换向手把,使夹持器夹紧钻杆;
3、操作正常进退手把向后拉至最后位置即浮动位,动力头反转(特
别注意:夹持器未夹紧钻杆时,动力头不能反转,防止钻杆丢在孔内),待水辫轴(使用后置水辫时为钻杆)与钻杆旋离时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动力头正常后退;需快速后退时,旋转手把置于中位,停止旋转,将快速进退手把向后至后退位置,使动力头快速后退至机架的后端;
4、将要加接的钻杆旋接在前一根钻杆上,动力头边旋转边前进, 当水辫轴(使用后置水辫时为钻杆)梯形锥螺纹旋接后,立即松开夹持器,完成钻杆加接;
5、打开水辫供水阀门向钻孔中供水,待水从钻孔中流出后,再进行正常钻进;
6、钻孔开孔长度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第 36 条 使用后置水辩时,加接钻杆其操作如下: 1、先停止推进,再停止旋转、关闭供水阀门;
2、人工用管钳御下后置水辫;
3、根据动力头后面空间大小,在动力头后面加接 1 根~3 根钻杆;
4、将后置水辫旋接在钻杆上;
5、夹持器夹紧钻杆、松开卡盘,动力头正常后退或快速后退至机架后端;
6、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打开水辫供水阀门,向钻孔供水, 待水从钻孔中流出后,再进行正常钻进。
第 37 条 撤卸钻杆操作:
1、将动力头置于适当的位置(取下前水辫或后置水辫和钻杆后, 卡盘前进后能夹住要拆的钻杆),关闭水辫洪水阀门;
2、夹持器夹紧钻杆,操作正常与第一根钻杆分离一段距离,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推进油缸正常后退;
3、松开卡盘,取下前置水辫或钻杆;
4、动力头前进至能夹住钻杆处停止前进;
5、卡盘夹紧钻杆,松开夹持器,动力头正转(在起拔钻杆时需钻具旋转时)并后退至适当位置(即从卡盘取下第一根钻杆后,卡盘能夹住下一根钻杆)停止旋转和后退;
6、夹持器夹紧钻杆,操作正常进退手把至最后位置(浮动位),动力头反转,松开钻杆间连接螺纹,将正常进退手把向前推至正常后退位,使推进油缸正常后退;
7、松开卡盘,取下第一根钻杆;
8、再按以上操作方法,即可卸下第二根,第三根直至卸下最后一根钻杆。
九、收尾工作
第 38 条 下班前必须将本班工作情况及各种数据,如钻孔倾角、方位角、开孔高度、开孔直径、开孔长度、终孔直径、钻孔间距、终孔深度、岩性描述、钻孔号、钻场号、设备运行情况等,全部记录下来。
第 39 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名。交清设备运行情况、钻孔施工情况、钻具数量,交清需要下一班处理的工作。
第 40 条 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钻场卫生,钻机、开关、配件、钻具等保持干净清洁。
第 41 条 卸开的油管接口处必须用塑料袋包扎好,防止污物进入管内。
第 42 条 下班时必须停电、停水。十、钻机检修
第 43 条 钻机在使用期间,必须保持清洁、完好、功能齐全、灵活可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第 44 条 操作手把灵活可靠、各压力表完好、各油管连接好不漏油。
第 45 条 钻机正常运转 3~6 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一次。第 46 条 定期对运转件结合处、润滑点、外露的丝杆、导轨、轴
加注润滑油。
4.9井下钻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
(适用于FY0.9/1.0 型反井钻机)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钻探工。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反井钻机操作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3 条 上岗条件及职责:
1、熟悉反井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反井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和处理办法;
2、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和规律,熟悉本施工作业操作规程, 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3、了解“一通三防”相关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4 条 施工人员必须掌握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工程量,严格按照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
第 5 条 施工导向孔时必须按照测量人员标定的位置施工。
第 6 条 运输钻机时,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 严格按照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及矿辅助运输文件规定操作。
第 7 条 钻机起吊、安装时正下方严禁站人,必须有专人进行监
护。
第 8 条 起吊使用的工具、材料、配件必须完好。
第 9 条 扩孔要用 0.6~0.8MPa 的压力水冷却刀盘和刀具,以避免刀具切削岩石时产生火花,并实行先开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关水的措施。
第 10 条 钻机在安装、调试和维修过程中,出现液压油漏时,应立即停止钻机运行。及时处理泄露,泄露油应立即处理干净。
第 11 条 导向孔贯通前,下口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站岗,禁止人员通行。
四、操作准备
第 12 条 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提前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 13 条 根据工区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设备配件等。
第 14 条 钻前准备:
1、钻机安装空间:高 3.5m,宽 4m;
2、施工地点的巷道、硐室底板要求平整,以方便钻机安装;
3、施工前接通供水管路,水压要求为 2Mpa,水量 40m3/h 左右;
4、安设钻机开关,敷设电缆线,施工地点有良好的照明,钻机工作电压为 660V;
5、溜煤眼、通风立眼施工导向孔前,必须先将下口 2 m 范围内的锚杆、网片、棚梁去掉。
五、正常操作
第 15 条 钻机的安装及注意事项:
1、机组下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缺件及损坏件必须更换。检查机头上下爪轮连接螺丝有无松动,导向套接杆丝扣有无损伤,所有连接
件都要紧固和防松,外露螺丝需保护好;
2、主机、阀组、泵站等液压管路在下井前要进行检查清洗,管路进出口外露部位应包扎好,避免进入赃物;
3、为了运输方便,转吊盘、机械手、螺旋千斤顶等搬运前可卸掉。主机放倒在行走机构上,使主机高度和长度尺寸缩短;
4、搬运:主机行走车、泵站车及钻杆车组等运到工作硐室,
5、主机安装顺序:
(1)主机运至工作硐室后,根据钻机中心与行走机构轴距中心线之间距离,定好钻机位置,将卡轨器固定在轨道上,主机摆好钻孔方位后固定上转盘位置;
(2)接通电源,启动 10scy14-1B 油泵,调节节流阀的开口量, 控制斜撑缸慢速立起主机至钻孔要求的倾斜位置,连好主机与上转盘之间的斜撑杆;
(3)装上机械手和转盘吊;
(4)校准主机的垂直或倾斜度以满足钻进孔角度要求;
(5)固定主机,调整螺旋千斤顶,上顶油缸固定主机。
6、安装注意事项:
(1)立机时,需有人负责指挥,确保安全;
(2)油泵启动前,必须按油泵使用要求再次检查;
(3)钻机立起或放倒前应减小节流阀开口,使钻机慢慢起落。第 16 条 钻进操作:
1、开孔时需采用以下措施将孔开正:
(1)用扶钎器扶正钻杆,将孔口铲平,然后以小轴压、慢转速将孔开出;
(2)开孔过程中,孔内岩块应及时清理,并间断地上、下提动钻头扫孔,同时还需加强测量,发现孔斜及时纠正,孔斜过大要另行开
孔,决不允许按已斜的钻孔继续钻进;
(3)开孔深度达到 0.5m后可酌情加大轴压,提高转速。钻深超过 3m后,可按正常参数钻进。
2、导向孔钻进:
(1)控制偏斜率在 1%以内,可根据岩石情况控制轴压在13~18t范围内,并根据情况在靠近钻头短接的 1 至 6 根钻杆中适当加上镶焊了导向块的导向钻杆。上卸钻杆时要用卡钎器卡紧钻杆;
(2)必须保证排渣的水量和水压、将孔内岩渣排净、防止堵孔、当钻进深度超过 20m时,每钻完一根钻杆,需停机排渣 1~2min。若发现排渣不正常,需及时处理;
(3)要保护好孔门,切勿掉进金属物等。若在钻孔时发现孔内有异常响动,要停止钻孔。孔内若有金属物可用磁铁吸起;
(4)钻进作业时,应经常固紧底座螺丝千斤顶,保持机身平稳, 正常作业;
(5)上钻杆时,应严格控制推进速度,免伤丝扣。
3、扩孔操作:导向孔钻通后,在导向孔下部用链钳卸掉钻头和短接杆,装上扩孔刀盘,按下列要求扩孔:
(1)待扩孔的下部工作面要平整,保证钻机和钻具受力状态良好;
(2)开始扩孔时,要合理控制拉力和转速,防止扩偏和撞坏滚刀。待刀盘上所有滚刀都接触岩石后,方可转入正常钻进;
(3)上卸钻杆应严格控制钻机的转速和推进速度,免伤丝扣。钻杆螺纹和下爪轮导向套螺纹要经常检查,不能使用不合要求的螺纹, 以免脱扣,造成掉杆故障。上卸钻杆时,靠底盘部分要用专门插板叉住钻杆。切记上紧机头,方能开钻扩孔。扩孔中钻杆严禁反转;
(4)若单用转箱卸不下钻杆时,可用辅助卸钎器配合,不能用无限制地提高油马达油压的办法,也不要来回冲击卸杆,以免损坏钻机;
(5)根据岩石条件合理选用刀具,在坚硬岩石中采用球齿滚刀, 中硬和软硬岩中可用盘形滚刀。
六、钻机维修和保养
第 17 条 维修期限,一般要求每钻通一条天井检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年底大修一次。
第 18 条 经常检查上下爪轮之间的连接螺母有无松动,上下爪轮的导向套丝扣有无损伤,上下千斤顶螺母是否松动。
第 19 条 滑轨与框架的接触面要经常加润滑油,钻杆丝扣部分必须加油防锈并保护好,不要损伤丝扣,回转箱注油装置用 20#机械油, 滚动轴承用黄油润滑,外露活塞杆注意加油保护。
第 20 条 钻机搬运移位时,各油缸要收回,对不易收回的油缸活塞杆要涂油包纸。
第 21 条 液压系统的维修和保护:
为了保证液压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液压元件的使用寿命,对其使用的液压元件除遵守产品本身的规定外,还需做到下列几点:
(1)油马达要精心维护,每班在正常钻进前要空转 5~10min, 其回油背压不应低于 0.6~0.8MPa;
(2)液压油采用 30~40#机械油或 22#透平油,油箱要定期清洗,刚投产使用一个月后要清洗、换油,以后每季清洗一次。油箱加油必须经过加油口,保持油箱液面到大泵进油口中心的高度不大于 500 ㎜。注意掌握冷却水,使液压油温不超过 60°,严防冷却装置漏水,以免乳化液压油;
(3)启动泵前,必须通过泵壳上的回油口向泵内灌满清洁的工作液,否则不许启动。启动油泵前溢流阀要卸荷,待泵运转正常后再调到工作压力。若发现液压系统不上压,或有振动、杂音时,应立即停机分析,排除故障,不允许带病作业。停泵前溢流阀亦应卸荷;
(4)严禁油泵反转开车,在安装新油泵、油马达时,壳体内必须通过进油口加满油,并接好回油管方许可开车;
(5)对钻机使用的油压规定为:主泵系统,额定压力为 18MPa, 通过主泵溢流阀调定。付泵系统,额定压力为 22.5MPa,通过付泵溢流阀调定;
(6)油马达的转速一般规定为:钻孔用 75r/min,扩孔用 35r/min;
(7)油泵启动后应低负荷(1.0~2.0MPa)运转 20~30min,再调节溢流阀使油压系统压力达到要求值再运转 15min。如果系统工作正常, 即可开机钻进。
七、收尾工作
第 22 条 下班前必须将本班工作情况及各种数据,如终孔深度、岩性描述、设备运行情况等,全部记录下来。
第 23 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名。交清设备运行情况、钻孔施工情况、钻具数量,交清需要下一班处理的工作。
第 24 条 钻孔施工期间必须及时清理钻场卫生,钻机、开关、配件、钻具等干净清洁。
第 25 条 卸开的油管接口处必须用丝堵或塑料袋包扎好,防止污物进入管内。
第 26 条 下班时必须停掉钻机电源并将开关手把打到闭锁位置。
4.10 通风设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通风设施工。第 2 条 通风设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施工及设施的安设;
2、负责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墙体施工及安设;
3、负责调节风窗的安设;
4、负责风桥的施工等;
5、负责通风设施的拆除;
6、负责通风设施的维护。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通风设施工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线路;
2、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3、熟悉矿井通风构筑物(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风桥;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作用、安设方法和要求;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
5、掌握“一通三防”基础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在设计位置施工,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
第 6 条 必须使用设计的材料,不得随意更改。
第 7 条 施工密闭时,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金属网片必须断开。
第 8 条 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工具和材料必须拿稳,利刃工具必须装入护套,材料要捆扎牢固,防止触碰架空线等其他物品。
第 9 条 风门前后 5 m 内支护要保证完好,及时清理剩余物料, 保持清洁、畅通。
第 10 条 在运输巷道施工时,要有人员专门监护,做到安全施工。第 11 条 密闭前 5 m 范围支护完好,按规定设置栅栏,吊挂说明
牌板、管理牌板。
第 12 条 风门能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之间要安设闭锁装置,保证不能同时打开。
第 13 条 两道风门间距长度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确定,一般为 10 m。
第 14 条 通风设施施工高度超过 2 m 时,必须搭工作平台,搭脚手架,保证安全牢靠。
第 15 条 施工地点有电缆、管路的,必须保护好,防止碰坏。第 16 条 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四、操作准备
第 17 条 密闭、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 18 条 准备好材料工具。
第 19 条 料车装车时,不得超高、超宽。
第 20 条 材料运输到施工地点卸车后,堆放整齐,不得影响运输、通风、行人。
第 21 条 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堆放地点支护完好,巷道顶板无淋水、底板无积水。
五、操作顺序
第 22 条 施工操作顺序:材料准备—材料运输—施工—清理作业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 23 条 施工时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煤矿
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24 条 施工密闭拆除风筒时,由里向外逐节拆除。
第 25 条 掏槽时,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掏出的煤、岩等物料及时运走,掏槽深度必须见硬帮、硬底、硬顶,锚喷巷道可不掏槽。
(一)永久密闭施工
第 26 条 在有水的巷道施工密闭时,必须砌反水池或安设 U 型放水管,既要保持水流畅通,又不能漏风。
第 27 条 用砖、料石砌墙时,竖缝要错开,横缝要水平,排列必须整齐;砂浆要饱满,灰缝要均匀一致,不大于 10mm;干砖要浸湿; 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墙厚要符合标准。
第 28 条 密闭墙中上部预留措施孔和观测孔,铁管孔口应升入密闭内 1 m 以上,外口距离栅栏 0.2 m,外口要设阀门,阀门保持关闭。
措施孔采用 1 寸铁管制作,观测孔采用 4 分铁管制作。
第 29 条 密闭墙上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预留瓦斯抽放管。第 30 条 密闭封顶要与顶帮接实,当顶帮破碎时,除去浮煤、矸
石再掏槽砌墙。
第 31 条 密闭墙砌好后要勾缝或抹面,墙四周要包边抹平,留有不少有 0.1 m 的裙边。
(二)临时密闭施工操作
第 32 条 用砖建筑的临时密闭的厚度不应小于 240mm,其它质量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
第 33 条 建筑木板临时密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确定打立柱的数量,立柱必须打牢固,且与巷道顶、底板接实;
2、木板采用鱼鳞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压茬排列钉在立柱上, 压茬宽度不小于 20mm,在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内接实;
3、木板钉严实后,必须清除杂物,然后用水泥沿木板压茬缝及墙四周堵抹平整严密。
第 34 条 施工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在距巷道岔口 1~2 m 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板。
(三)永久风门施工操作
第 36 条 稳门框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先稳下门坎,下坎的上平面要稍高于轨面,下坎设好后再安装门框及上坎横梁,要求门框与门坎互成直角,上、下坎应互相平行;
2、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 85°
左右为宜。调好门框倾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第 37 条 在有水沟的巷道中砌风门墙垛前,必须先砌反水池;砌墙垛时应按永久密闭施工操作要求施工;两边墙垛施工要平行进行, 逐渐把门框嵌入墙垛内。
第 38 条 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线路,在砌墙时要预留孔口、孔位,并加套管。
第 39 条 反向风门要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 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 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 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 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第 40 条 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要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平整,做到不漏风。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
第 41 条 安装门轴时,应将做好的门轴带丝的一端打入在门框上钻取的孔内,并打正装牢。
第 42 条 安装门扇时,应将门带上的圆孔套入门框的轴上,并使门扇与门框四周接触严密,要求风门不坠,不歪,开关自如。
第 43 条 风门下部及水沟处应钉挡风帘,确保严密不漏风;管线孔应用黄泥封堵严实。
第 44 条 安设有自动开关装置的主要通车风门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开关自如。
(四)临时木板风门的安设操作
第 45 条 立柱安设要牢固,且要留设一定倾角;回风侧要打撑木, 风压大时回风侧门上坎过梁上要设横梁,并牢固嵌入巷道两帮。稳门框操作与永久风门施工操作相同。
第 46 条 稳框后钉木板时,上下木板之间要求采用鱼鳞式搭接, 且应由上往下钉,其压茬宽度不得小于 20mm,顶帮及下帮要压边并接触槽内实茬。
第 47 条 木板钉齐后要清碴抹缝,杂物要清除干净,并用黄泥掺水泥或白灰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四周不漏风。
第 48 条 水泥浆凝后即可安装风门扇,门扇的安装及调整与永久风门相同,并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
(五)调节风窗安装操作
第 49 条 挡风墙上需设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墙的正上方;风门上设有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设在风门扇的上方。
第 50 条 当挡风墙、风门墙砌筑到预留位置时,即可将预制好的调节风窗框嵌入墙内。调节窗口要备有可调节的插板。
第 51 条 调节风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要求与风门、密闭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相同。
(六)风桥施工操作
第 52 条 风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必须掌握施工图纸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施工;
2、施工地点要进行通风,并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情况,保证施工安全;
3、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及工具,妥善保护施工地点敷设的管路、电缆等设备,并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53 条 风桥施工操作:
1、两坡挑顶的要求如下:
(1)挑顶前先加固顶板及起坡点外 50m 内支架;
(2)根据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顶;
(3)装药、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放炮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巷道交岔口外设好警戒,发出信号后再放炮;
(4)放炮后由施工负责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验炮后应一人监护,并打上临时支柱后再清碴。
2、挑正顶的要求如下:
(1)挑正顶前,先将炮眼打好,然后撤掉原支架;装药时,必须认真检查顶板,并打好临时支柱,放炮只能放小炮;
(2)挑正顶时必须先加强下巷支架,必要时可在棚梁下打临时支柱。
第 54 条 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架棚处打上临时支柱,维护好顶板。第 55 条 对砌墙的要求如下:
1、可用砖、料石砌墙,风桥两坡度不能大于 30°,应呈流线型;
2、砌墙应先放好中腰线,并按规定掏槽,应见实帮实底;
3、墙面要砌平整,勾缝或抹面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顶帮应接严填实;
4、风桥前墙及桥面用水泥预制板铺密,后墙用砖或料石砌筑,墙
中加填黄土,层层用木锤捣实,应用砂浆将桥面抹平。
第 56 条 上巷支护需要支棚打柱时,必须穿鞋;正顶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须牢固,起坡处棚柱要与巷道顶部垂直。
第 57 条 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第 58 条 铁风筒做风桥时,每个接头均要加衬垫、拧紧,两端应呈流线型。
第 59 条 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附近巷道支架、顶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汇报。
第 60 条 风桥中不准安设风门。
第 61 条 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墙全面整修勾缝或抹面。
(七)拆除通风设施
第 62 条 需要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方可施工,各类密闭墙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拆除。
第 63 条 拆除其他通风设施时,必须注意安全,特别是通风设施附近的巷道顶板、帮情况以及各种气体的浓度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 64 条 在灾变时期的施工(如防爆防火密闭等),需要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可以不按上述要求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 65 条 进行质量检查及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 66 条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细检查工作地点,不得遗留物料、工具、配件等。
第 67 条 整理现场,回收物料,运输升井。
4.11通风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通风木工。第 2 条 通风木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木板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设施的加工;
2、负责风门、风窗、栅栏条等制作、维护。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通风木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通风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应掌握木工房备有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掌握电锯、电刨的操作;
3、掌握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木板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设施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的基础知识;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电锯、电刨必须由经过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工作时,应精力集中,确保安全。
第 6 条 安装、维修风门前,必须检查巷道顶板情况,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运输巷道中安装维修风门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 7 条 禁止在木工房内吸烟、生火炉。特殊情况必须生火炉时, 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批准。
第 8 条 烘干木料时,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应经常检查火势及木
料干燥程度,干燥后即速取出。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工作前应把需用的工具、材料准备齐全。第 10 条 下井维修风门时,要运送所需的材料。五、操作顺序
第 11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验收材料→检查故障
→更换坏件→确认完好。六、正常操作
第 12 条 使用电锯、电刨前检查电源、开关、电缆,设备要完好, 螺丝不松动,三角带、轮罩等齐全,清理干净周围障碍物。
第 13 条 使用电锯加工木料时,运料、提料、接料、拉钩及卸料时速度要放慢或停机。
第 14 条 拉钩人员在拉钩时,必须等送料人员把材料送到电锯的轴中心后,方可拉出。
第 15 条 锯料时,运料人员应佩戴眼镜,不准带手套。
第 16 条 锯料时,人体靠近电锯的转动部位时,最近距离不得小于 0.1m。
第 17 条 电锯使用完毕后,要清理卫生、停电、保养设备。第 18 条 不得用电锯锯除木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 19 条 制作风门扇要达到下列要求:
1、风门扇用单层或双层木板制成。
2、风门扇严格按规定的厚度施工,木板接缝必须采用错口接法, 错口宽度不小于 20mm;
3、双层木板门中间要加衬垫。
第 20 条 风门扇要穿带,上下 2 条门带规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 且距门扇上下两头均留有一定间距。
第 21 条 风门扇安装使用前要加装铁门带(大型风门扇可到井下现场组装)即要与木门带平行地装 2 条规格相同的铁门带,铁门带应长于木门带,靠门轴的一端应伸出一定距离,并卷成折页式圆筒。
第 22 条 风门扇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 23 条 门框倾斜角度要符合要求,以保证安装的风门开关灵活。第 24 条 井下使用的风门、调节风门等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维修。
第 25 条 风门维修时一般应关闭风门进行维修,必要时可摘下风扇到安全地点维修,但禁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 26 条 维修风门时,要检查电缆孔、管路孔是否堵严,凡不用的孔口及调节风窗口要及时封堵严密。调节风量窗口处应备有足够的、合格的调节板。
第 27 条 拆除回收风门、木板墙、调节风门等木制品时,必须先检查巷道安全情况,应在安全情况下回收。
第 28 条 木板、门框及立柱上的铁钉要全部拔出,无法拔掉的必须打平,防止刺伤人。
第 29 条 木工房的材料要摆放整齐。七、收尾工作
第 30 条 工作完毕后,杂物要清扫干净。第 31 条 将剩余木料晾干后,存放入库。
第 32 条 木工房的材料摆放必须整齐,人员离开时停照明灯,锁好门、窗。
4.12洒水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洒水防尘工。
第 2 条 洒水防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装维护防尘管路、设施。
2、使用防尘设施进行防尘、洒水。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洒水防尘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洒水防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防尘管路、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管路、设施以及防尘的有关规定;
4、了解防尘管路、设施的安装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要保证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第 6 条 确保防尘水源充足,水质符合要求。
第 7 条 洒水防尘工要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不得自行决定不洒水灭尘。
第 8 条 操作时,要注意车辆和附近的顶板情况,不得冒险操作。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五、操作顺序
第 10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水池→水管→ 装置)→洒水防尘。
六、正常操作
第 11 条 安装管路时,应按照管路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 12 条 按行走线路,首先对井上(下)的防尘水池水量、水质
进行检查。
第 13 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
第 14 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按照冲刷巷道积尘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第 15 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水幕、爆破喷雾等)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16 条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防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 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爆破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5、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爆破时产生的爆生粉尘得到有效控制。
第 17 条 冲刷巷道积尘操作如下:
1、冲刷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靴,戴口罩和绝缘手套等进行工作;
2、冲刷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部门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
3、冲刷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
4、冲刷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第 18 条 按照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七、特殊操作
第 19 条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环节,需要及时汇报并进
行处理。
第 20 条 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 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收尾工作
第 21 条 必须认真填写防尘记录。
4.13 隔爆设施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隔爆设施安装工。第 2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操作。
第 4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并掌握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的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第 6 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第 7 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第 8 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 400L/m2,辅助水棚不低于 200L/m2,但 40L 及小于 40L 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第 9 条 水棚的间距为 1.2~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120m。
第 10 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 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 1.8m。水棚应保持高度统一,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 20m 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 11 条 水袋必须符合部标 MT157-87《矿用隔爆水袋、隔爆水槽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 65°的斜钩,钩长 5cm,相向吊挂。
第 12 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
第 13 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 14 条 水袋棚应在距离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 60~200m 和掘进巷道迎头 60~200m 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 15 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要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按照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 16 条 备齐所需水袋、挂钩、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 17 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 5m
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操作准备
第 18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 19 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 2 人配合好,1 人观察顶板,1 人吊挂及回撤。
第 20 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第 21 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 22 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 23 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 24 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七、特殊操作
第 25 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 26 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八、收尾工作
第 27 条 把剩余的水袋(槽)、挂钩、弯头、胶管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存放。
第 28 条 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棚,移交给各采掘工区负责管理, 如发现损坏,均由其单位负责,但水棚的安装、换水、挪位、回收均
由通防工区负责。
第 29 条 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发现水量不足的及时补水,发现水袋内积有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 30 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第 31 条 防尘系统图应标明水棚种类、准确位置、棚区长度、装水量及巷道名称、形状、支护形式和断面积等。
4.14井下安全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监测工。
第 2 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第 3 条 安全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等各种记录。
二、上岗条件
第 4 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作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5 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三、安全规定
第 6 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 7 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 8 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 9 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运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 每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
四、操作准备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 10 条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数据库资料。
第 11 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 12 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应采用主管部门确认标准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入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 13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 14 条 接班后,首先和监测维修人员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做好交接班的注意事项,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 15 条 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调度室和通防室汇报。
第 16 条 应每隔 30min 检查一次瓦斯传感器、风机开停、馈电等测点的情况。
第 17 条 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有关部门、矿总工程师签阅,并向矿通风管理部门汇报。
第 18 条 与井下监测工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校正。
第 19 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电的材料、绒线及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第 20 条 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步骤
第 21 条 防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内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安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外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均匀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 22 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测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 48h 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细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检查: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发现问题时
按本工种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时间。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接连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作为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 23 条 登高 3m 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 24 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 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栓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 25 条 2 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 26 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 27 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 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 28 条 条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四)井下安装
第 29 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第 30 条 井下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易燃电缆连接。
第 31 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 3m。
第 32 条 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第 33 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
相符的接线盒。
第 34 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深入器壁内 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 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外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 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第 35 条 井下主机或分站应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护, 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 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 36 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 300mm, 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点。
第 37 条 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 15min 后进行调整,一切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跟踪精度。
(五)井下维护
第 38 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和校正,每月至少 1 次。瓦斯传感器每隔 7d 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 1 次,每隔 7d 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 39 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 40 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 41 条 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标准气样校正精度, 锁好各电器位。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
证送气平稳。
第 42 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 43 条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6~12 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 44 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应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六)井下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时的注意事项
第 45 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 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 46 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 300~500mm 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 47 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 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 48 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 49 条 所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
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 否则暂停敷设等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 50 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 51 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 52 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 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 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 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 53 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 54 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 55 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所,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 56 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 57 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进线,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 58 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 59 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 60 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 300mm,距帮不小于 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止运输机运转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 61 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 15min 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 62 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第 63 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特殊操作
第 64 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应 1 人工作,1 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 65 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
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 66 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 67 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八、收尾工作
第 68 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 69 条 做好记录,向值班人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 70 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4.15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瓦斯检测仪检修工。第 2 条 瓦斯检测仪维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检查瓦斯检测仪的完好性;
2、维修瓦斯检测仪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方可上岗。
第 4 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瓦斯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检测仪的有关规定;
4、了解瓦斯检测仪完好标准;
5、了解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必须保持瓦斯检测仪的完好性,使仪器正确可靠。
第 6 条 维修后的瓦斯检测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 7 条 使用的瓦斯检测仪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四、操作准备
第 8 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备有常用工具、仪表、材料以及工作台。
第 9 条 压力表的装置形式可采用垂直形,要求能任意调节压、停压不漏气、操作连接方便,易于观测压力的变化情况。
五、操作顺序
第 10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修理仪器
→校正仪器→修理后检查。六、正常操作
(一)仪器的检查
第 11 条 对收回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手压气球 5~6 次后,其基线应回零。仪器要擦净,各部件应螺丝齐全、连接牢固可靠、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平稳、柔和,不应有卡滞和急跳现象,并有足够的调整范围。
第 12 条 对气球进行检查时,要求在将气球捏瘪并将胶管折堵后,
1min 内气球不鼓胀。
第 13 条 用水柱计对气路(不包括药管)进行密封性检查时,要求在将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到 700mm 后, 1min 内水柱不下降。
第 14 条 电源开关灵活,仪器条纹清晰。
第 15 条 仪器精度通过目镜观测,干涉条纹应符合规定度要求
(0~7%范围内应有 5 根条纹),不弯曲。
第 16 条 变色吸收剂的变色部分超过 1/2 时,要更换。氯化钙有潮解现象时,要更换。
第 17 条 检查测微部分时,要求在将基准条纹对准 1%、并把小数从“0”调到“1”后,基础条纹应回到零位。
第 18 条 正常使用的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仪,每 7 天清理 1 次
网上的煤尘,并测试 1 次精度,以保持通气性能良好和精度的准确可靠。
第 19 条 为保证仪器可靠工作,使用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在接通仪器电源 15min 后观察欠压指示或电源指示是否正常,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 20 条 接通仪器电源开关前,应首先检查电表指示是否在零位, 如果不在,应用螺丝刀调整好机械零位。
第 21 条 电池电压与机械零位合格后方能进行零位检查,检查时, 先接通电源 15min。然后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机械指示是否在零位,若有差值,可用螺丝刀轻轻调节仪器的零位电位计使其机械指示为零。
(二)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检修
第 22 条 对检修的仪器各部分要细致检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检修顺序对电路、光路、气路进行检修。
第 23 条 拆装螺丝时要用大小合适的螺丝刀,刀尖与螺丝头应垂直。当一个组合件上有几个螺丝时,不可把其中的一个螺丝先拧松或拧紧,而应将对称的各个螺丝均匀的拧紧或拧松。当螺丝孔有脱扣现象时,不准扩大孔径,要在加铆套重新套丝扣后才能使用。
第 24 条 气球组的胶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时应更新,气球组的排气嘴、进气嘴与球的接触面老化时,应涂胶水密封或更换新品。
第 25 条 检修干燥管组时,应把管组一端胶管遮住,将另一端水柱计高度加压到 700mm,要求 1min 内水柱不下降;否则应排除故障。
常见的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胶管老化、有裂纹,更换新品;
2、干燥管本身有裂纹,更换新品。更换硅胶时,两端要垫脱脂棉, 下端约 10mm,上端约 5mm;两端若垫海绵,下端约 15mm,上端约10mm。
第 26 条 二氧化碳吸收管组气密性的检查与干燥管组一样。常见的漏气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1、胶质垫圈老化,更换新品;
2、金属螺盖开焊,应重新焊接;
3、管的端面不平或呈马蹄形,要用钢锉或砂纸研磨,直至密封良好为止;
4、管本身老化,出现裂纹、螺丝滑扣,更换新品。
第 27 条 检修气室时,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呈黑色。清洗气室时,将平面玻璃加热后垂直取下,气室的胶装面要作标记; 气室腔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包角螺丝、气室外表要擦干净。安装时胶量要适当,要求既胶装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胶剂。装完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 28 条 检修微调组时,要检查螺杆与连接座是否紧密柔和,要求每次检修进行清洗,并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丝是否松动。
第 29 条 检修开关组,在出现诸如按钮弹不起、按钮接触片相碰造成灯泡长明或开关座出现裂纹、螺丝滑扣、电接触片锈蚀等情况时, 应重整丝扣或打磨、调整弹簧、调整电接触片等进行检修或更换新品。第 30 条 下光源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灯泡损坏要更换;灯
泡接触环上的螺丝锈蚀或松动,应用砂纸打磨或拧紧;灯泡绝缘圈松动,即便把压紧圈拧到底还不能压紧灯泡,可用粘合剂把灯座绝缘圈粘牢;出现电路短路,若是灯泡接触环与灯座连接筒中间有金属时,
应将其清除干净。
第 31 条 目镜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护玻璃划伤严重或破碎,应更换新品,新换的保护玻璃要用虫胶或指甲油黏牢,黏胶时涂胶不可过多,以免影响透光,要待胶干燥后方可使用;当旋转目镜视场中有污点随之转动时,是接目镜、物镜未擦拭干净,有脏物,应分解目镜组,取出接目镜并将其擦拭干净,装配时两镜片的鼓面相对, 并且镜头平面要与光轴垂直。
第 32 条 在检修分划板时,若旋转目镜脏点不随之转动,说明分划板上有脏物。是实点,说明脏物在有刻线一面;是虚点,则脏物在另一面。擦拭分划板时,不得用酒精、苯、乙醚等有机溶液擦拭,以免损坏刻线及四周的漆层。当分划板与底座脱落时,应用虫胶或指甲油黏合,黏合时有刻线的一面应朝上,并与底座同心。
第 33 条 盘形管组要畅通,气密性要良好。检修时,将气球一端与盘形管连接,压瘪气球,气球若在 10s 内鼓起,即认为通气性良好。第 34 条 检修各镜片组时,各镜片要擦拭干净,不得有灰尘、指
印。擦拭时,可用小竹签卷上脱脂棉轻轻擦拭镜片表面,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镜头毛面;不得用金属工具进行擦拭,以免划伤镜面。擦拭中可用脱脂沾上少许酒精或苯、乙醚等溶剂进行擦拭,然后用脱脂棉擦干。
第 35 条 检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镜片不得有影响光谱的划痕、掉块,平面镜、折光棱镜、反射镜的镀膜部分必须完好,物镜不得开胶;否则一律更换新品;
2、装配平面镜时,平面镜的下部和后部要与镜座靠紧,固定压板的两螺丝的压力应相同,松紧适度。如果用弹片固定,弹片应位于镜片中部,以免镜片受力不均影响光谱;
3、装配折光棱镜组时,两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弹片位置应在镜片
中部,压板的两个螺丝应松紧适度、压力相同。两个偏心垫圈要夹靠住镜片,以使镜片表面与镜座上的挡片靠紧;
4、反射棱镜组的镜座底部由于调零螺杆的长期顶压,会出现麻点、凹坑等,应用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弹簧片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将其翻过来再用或更换新品。装配时镜片后面与镜座应靠紧,以防松动;
5、测微玻璃弹簧的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调整弹簧片的形状增大弹性,或更换新品;
6、各镜片安装要紧密,方位、角度端正,光线能以正确角度通过。各镜片底座严禁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时,可通过调整平面镜组衬垫锡铂纸来解决。
第 36 条 找光谱的方法是:各镜片检修合格并按要求装好后,将粗动手轮拧到底再反转两周左右,使反射棱镜镜座与壳体平行;接通电源,使光通过聚光镜射向平面镜,调整灯泡、聚光镜光屏、平面镜, 使平面镜射出的最亮的一束光与瓦斯室螺丝孔右侧相切,其高度与上螺丝孔相平;移动反射棱镜,光谱即可出现在目镜里。
(三)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校验
第 37 条 基本误差的规定是:用水柱计给瓦斯室加压时,根据下式计算不同甲烷浓度所对应的水柱高度。
△P=0.1802x(273+t)
式中:△P——水柱计高度,mm; X—— 甲 烷 浓 度 ,%; t——校正室温度,℃。
逐点反复校正 3 次,其基误差对不同量程的仪器不超过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表 1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量程为 0~10%)
量程y/% 0≤y ≤1 1﹤y ≤4 4﹤y ≤7 7﹤y ≤10
基本误差/% ±0.05 ±0.1 ±0.2 ±0.3
表 2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量程为 0~100%)
量程y/% 0≤y ≤10 10﹤y ≤40 40﹤y ≤70 70﹤y ≤100
基本误差/% ±0.5 ±1.0 ±2.0 ±3.0
第 38 条 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测量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 1 或表 2 中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第 39 条 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高度加压至 550mm 后又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的要求是:甲烷量程为 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量程为 0~100%的仪器不超过±0.5% 。
第 40 条 仪器在正常工作时因位置倾斜而产生的指示值变化,称倾斜误差。其值应不超过表 3 的规定。
表 3 倾斜误差
对工作位置的倾斜方向和角
度 仪器量程
CH4/% 测试点
CH4/% 倾斜误差
CH4/%
向前
90°
0~10
1
±0.1
向后
向左
0~100
30
±1.0
向右
第 41 条 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加压到 700×9.8Pa 时,1min 内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 9.8Pa。
第 42 条 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置于甲 烷浓度为 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h 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甲烷量程为 0~10%的仪器不超过 0.05%。
第 43 条 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明亮清晰,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倾斜;基准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见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麻点、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四)便携式甲烷热催化检测仪的调试检验
第 44 条 备好浓度在 2%~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 接通仪器电源,预热 15 min,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 100~ 300mmL/min(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批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第 45 条 设置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样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第 46 条 维修后要进行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仪器内外有无灰尘、棉毛等,各镜片有无霉蚀、划痕、擦痕、指印、灰尘,分划板是否透光、脱漆,目镜观测不到灰尘点、圈;
2、干涉条纹视场要足够;干涉条纹明亮清晰,无虚光、弯曲和倾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副像;干涉条纹在调整位置时不得有急跳现象;调节目镜时分划板的像不得晃动。
七、特殊操作
第 47 条 使用年限较长、状况较差的瓦斯检测仪应该及时报废, 由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提出建议。
八、收尾工作
第 48 条 对检修过的瓦斯检测仪要登记入册。 第 49 条 整理工作间,不得遗漏工具、零配件。
4.1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 2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
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 7 天至少进行 1 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 6 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 7 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 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 8 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 3 次以上再使用。第 9 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
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 10 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 11 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四、操作准备
第 12 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 13 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 14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 15 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 15min 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 16 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 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 17 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件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 18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
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 19 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领取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 20 条 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 21 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 22 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 23 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 24 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 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 25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 找出故障点。
第 26 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 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 27 条 充电回路时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要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 28 条 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 8h、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 29 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显示值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 30 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 31 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A/D 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 32 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 33 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 34 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 35 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 36 条 示值校准:将 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入仪器,标校 3 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 37 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入 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 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0.1% 、±0.3% 。
第 38 条 用 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 10s,扩散时间不超过 30s。
第 39 条 用 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0.1% 。
第 40 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不小于 75dB,光信号在黑暗中 20m 处应清晰可见。
第 41 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
七、特殊操作
第 42 条 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 43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 44 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 15~35℃,相应湿度小于 85%,大
气压力 86~106kPa,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 45 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 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 46 条 仪器校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 12h 左右。
第 47 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入原始记录内,保存期 2 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 1 年。
八、收尾工作
第 48 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
4.17 煤层注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煤层注水工。第 2 条 煤层注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注水钻孔的封孔和压力表、流量计的安装;
2、煤层注水;
3、主要用于掘进巷道迎头煤层注水治理瓦斯。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煤层注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
上岗。
第 4 条 煤层注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煤层注水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煤层注水的有关规定;
4、熟悉煤矿综合防尘的有关规定;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及突出的知识;
6、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8、熟悉煤矿避灾路线。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安装注水泵和接水管前,首先检查安置地点的安全情况, 应在隐患处理好后再进行。
第 6 条 掘进工作面需要注水时,按要求进行注水。
第 7 条 必须按照注水设计和掘进工作面煤层注水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四、操作准备
第 8 条 下井前应备齐所用的各种设备、材料、配件,并保证完好。装车时,要捆绑牢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损坏设备、材料和配件等。
五、操作顺序
第 9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安装(接管路、表)→注水→检查。
六、正常操作
(一)管路供水时的注水第 10 条 检查注水钻孔。
第 11 条 安装压力表、流量计等仪表,接通水管。第 12 条 检查快速封孔器深度是否达到 5m。
第 13 条 检查各连接的快速节头是否安全牢固,禁止用铁丝带替
“U”型销。
第 14 条 在掘进工作面采用长孔或短孔注水时,应根据设计规定的钻孔进行注水。
第 15 条 注水方式为动压注水,应按措施规定的注水参数施工。注水量一般以迎头煤壁渗水或有露珠为宜,或水从排放孔和抽放钻孔里流出则可以停止注水。
第 16 条 采用并联多孔注水时,一次注水一般 2~3 个孔。尽可能缩小各注水孔之间的压差。如发现某一孔泄水时,要及时停止这一孔的注水。
第 17 条 在注水过程中,每班要做好记录,记录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等。
第 18 条 在注水过程中,要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压脉冲注水时,注水压力一般不超过 10Mpa。
第 19 条 对煤层注水效果要进行取样分析,确保注水效果。
(二)使用煤层注水泵注水
第 20 条 注水前先调节逆流阀的压力为 10Mpa,高压侧禁止用普管道,以免发生崩管事故。
第 21 条 注水泵启动前,要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快速封孔器、水表等的连接牢固情况和蓄水桶里面的干净情况(确保没有杂质),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22 条 注水泵启动后,要注意倾听注水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机检查。
第 23 条 观察注水泵的排量,并做好一定压力下的排水量记录和
当班排水量的记录。
第 24 条 注水泵严禁无水运行。
第 25 条 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封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 否则应停泵检查原因。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制止滴漏。密封圈绝不可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磨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发热程度可从调压螺栓的升温状况进行观察。
第 26 条 新泵的检查:
1、新泵或停车时间较长的泵,启动前首先检查各部分,洗净防透油,检查十字头、连杆、曲轴等零部件是否有水锈、划痕,如果有可用细砂布打磨,擦净。最后检查各部分螺纹连接是否松动;
2、检查塑胶件,如有老化、损坏应予更换;
3、曲轴箱如不干净,应清洗后在注入新润滑油。第 27 条 煤层注水泵的启动:
1、将规定的油注入曲轴箱并检查油位;
2、新泵或停车时间较长的泵,在启动前应在联轴器处盘车,检查各运动部分是否灵活;
3、让泵的压力侧敞开;
4、注意泵输入端的转动方向应与方向指示牌一致,否则有研坏十字头的危险;
5、打开吸入段或输入段的阀门;
6、检查吸入段或输出接头是否拧紧,以免泵吸入空气;
7、启动电机;
8、让水从出口喷出,这样所有空气可以从泵头排出;
9、经空负荷运转正常的泵,可以加压,加压过程要缓慢进行,升压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有无异常的声音及振动,如有应及时停车检查;
10、负荷运转时应检查填料函,曲轴箱等部位是否发热,温度过
高应停机检查,短时停工可以不停泵,间隔时间较长,就停止电机。以后开动时只须:①检查油位;②打开吸水阀门;③打开高压侧的控制机构;④启动电机。
第 28 条 停车:
停车时应首先泵压降至零位。然后再停止电机,卸下压力接头, 关掉阀门。如长时间不用,趁热将油放空,曲轴箱冲洗并涂以防锈油, 在中间杆上涂黄油。松开全部封盖,放掉液体,放松阀门。
七、收尾工作
第 29 条 清理工作现场:
上井后将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孔的孔数、当班注水量记入台账。
4.18自救器维修发放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自救器维修发放工。第 2 条 自救器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负责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工作。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自救器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4 条 自救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第 6 条 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
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 5 年或井下携带超过 3 年的,应予以报废。
第 7 条 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要会使用自救器。
第 8 条 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
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时应首先准备好气密仪。第 10 条 发放自救器前,要保证自救器整洁完好。
第 11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发放收回整理)→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检查外观)→入库。
使用 ZJ 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检查气密仪→放入自救器加压观察→填写自救器检查记录表。
五、正常操作
(一)自救器的收发管理
第 12 条 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第 13 条 自救器发放前要进行封条的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第 14 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第 15 条 对收回的自救器,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第 16 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进行登记。
第 17 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第 18 条 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账、登卡,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开启原因等。
第 19 条 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第 20 条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库
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第 21 条 交接班时,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账、卡、物必须相符。
(二)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
第 23 条 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 1 周内由通风部门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第 24 条 使用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气密仪
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 ZJ 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 25 条 使用气密仪必须经过调试、检查,要求仪器系统本身是气密的。
第 26 条 使用气密仪时,环境温度为 10~35℃,相对湿度小于80%。
第 27 条 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Pa ,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 540mm。封压后 10s,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第 28 条 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
第 29 条 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第 10s 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第 25s 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隔离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 15s 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 30mm, 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 30mm 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 450mm,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第 30 条 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
第 31 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 2h 后,才能开
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 2℃。
第 32 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等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受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
第 33 条 被检查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
第 34 条 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 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
第 35 条 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
六、特殊操作
第 36 条 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 400mm 以下, 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贸然调整气密仪。
第 37 条 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 15s 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 4mm,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
第 38 条 压力计刻度管里出现水泡时,表明压力计缺水应注水后再用。
第 39 条 对气密处于不合格边缘的自救器,应进行复查。
第 40 条 为了寻找漏气部位,可用直观方法寻找,也可用毛笔沾浓度适当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压 30~60s 后抹于可能漏气的部位进行检查,冒泡处即是漏气处。
第 41 条 使用气密仪检查隔离式自救器时,如果在后 15s 内压力计水柱高度下降 15~30mm,属小漏气,仍属气密合格,但应将漏气处用锡焊封闭;如在最后15s 内压力计水柱下降30~50mm,属中等漏气,
经试验还未失效的,补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七、收尾工作
第 42 条 要详细记录修理过的自救器的损坏与修理情况。第 43 条 检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4.19气体监测采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气体监测采样工。
第 2 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应完成下列工作:井下需要采样地点的气体采样。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
第 4 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2、熟悉采样仪器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气体成分的有关规定,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4、熟悉煤矿通风系统的基础知识;
5、了解煤炭自然发火的机理和防治规定。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采集密闭内气样时,要首先检查密闭外气体是否超限(甲烷不超过 1%,二氧化碳也不超过 1.5%,一氧化碳不超过 24ppm,氧气不低于 20%,其他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方可进行操作。
第 6 条 采样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附近的顶底板及通风情况,严
禁在危险地区操作。
第 7 条 采样中,要注意车辆和来往行人,以免被撞伤。四、操作准备
第 8 条 带齐所用工具并进行详细检查,要求完整、齐全、准确、灵活好用:
1、采样泵要有足够的排气压力,能迅速充起充足球胆,声音正常, 保证连续使用 1h 以上;
2、取样杆、取样球、胶皮管、球胆,要保证外观无损伤、不漏气;
3、温度计经过校验,刻度清晰、准确;
4、多种气体检定器和各种气体检定管: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甲烷等检测范围合适、不失效;
5、备有微风管、笔记本、笔和其他工具,能保证正常使用。第 9 条 在正式采样之前,对球胆进行冲洗。
五、操作顺序
第 10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工具→安全检查→采样→整理仪器、工具→送分析室。
六、正常操作
第 11 条 采样之前,首先对球胆进行冲洗。其方法步骤是:把预测地点的气体通过采样球或抽气泵压入球胆内,球胆中部膨胀厚度不小于 5cm。一只手拿球胆底部,将球胆平放在大腿上,另一只手由上向下挤压球胆,排出球胆内气体,如此操作 3 次以上冲洗球胆。
第 12 条 采集密闭内气样:进入密闭前栅栏内,首先观察密闭外U 形压差计,判断密闭是入风还是出风,如果密闭前没有 U 形压差计, 可用微风管或粉笔末通过观测孔检查该密闭是入风还是出风:
1、密闭进风时的采样:在胶管四周用黄泥或其他东西堵严实,将取样胶管通过测气孔送入密闭内,或将胶管连接在留好的管路上。不
得使密闭外新鲜空气混入样中,用采样泵连续取 10min 以上,将采样球胆冲洗以后,即可采样。将球胆充足充饱后,用夹子夹紧球胆口, 并填写采样记录,将标签贴在球胆上;
2、密闭内出风时的采样:在胶管四周用黄泥或其他东西堵严实, 将取样胶管通过测气孔送入密闭内,或将胶管直接连接在留好的管路上。用采样泵或取样球采样。将采样球胆冲洗以后即可采样,应将采样球胆充足充饱,用夹子夹紧球胆口,并填写采样记录等;
3、取样完毕后,要将栅栏打好,防止其他人员误入;
4、如密闭反水池出水时,必须在取样的同时测量水温。
第 13 条 在工作面上隅角及巷道高冒处取样:将取样杆送至顶板10~20cm 处,用抽气泵或取样球取样,视采样空间大小、气体来源等情况,具体决定对气样的置换时间和对球胆的冲洗次数,在取样的同时测量温度,应将球胆充足充饱后,用夹子夹紧球胆口,详细观察该地点有无积热现象和自燃征兆,并作详细记录。
第 14 条 材料道、刮板输送机道后部采空区取样:将取样杆送入后部采空区,用抽气泵或取样球取样,抽气时间不少于 3min,在取样的同时测量温度,将球胆冲洗后方可取样,并仔细观察有无自燃征兆和积热现象,并作详细记录。
第 15 条 在材料道、刮板输送机道风流及工作面架间取样:
1、在材料道、刮板输送机道风流中取样时,应将取样杆置于巷道上方,取样位置视场情况而定,一般应设在终采线附近。在取样的同时测量温度。用取样球取样时,应将球胆按要求冲洗后,方可取样;
2、架间取样,应将取样杆置于工作面顶板处。在取样的同时测量温度。将球胆按要求冲洗后再取样,应对工作面进行观察有无积热、气体异常等现象,并做认真记录。
第 16 条 探气孔取样:用细竿或其他东西将胶管送入探气孔内(长
度不少于 1m),并用黄泥将胶管周围堵严实,确保外部气体不得进入,用采样泵抽气时间不少于 20min,确保取到内部气样,将球胆按要求冲洗后方可取样。取样后要及时用棉纱等封实探气孔。
第 17 条 采样后,应将球胆口绑扎牢固,以免漏气,应及时将气样送化验室进行气体分析。自采样到气体分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0h。
第 18 条 如果有炮烟,严禁采样。七、特殊操作
第 19 条 火区采样工采样时,要 2 人同行,一步一检查,进入采样地点前,应先检查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不符合规定时禁止进入。
八、收尾工作
第 20 条 升井后及时将气样送化验室。
第 21 条 向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汇报现场情况,并认真填写取样时间、地点、对应球胆号、温度等。
4.20气体化验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气体化验工。第 2 条 应完成下列工作:
1、及时、准确分析送检的气体;
2、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气体化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 持证上岗。
第 4 条 气体化验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各种井下气体含量的有关规定;
3、熟悉气体分析仪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气体化验工应按仪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 6 条 配制溶液要掌握好比例,溶解强碱时不能用手触摸,稀释硫酸必须将硫酸慢慢倒入水中。
第 7 条 在燃烧器中燃烧可燃气体时,不能让限定液和白金丝接触。
第 8 条 操作人员精力要集中,眼睛应注视液面变化,防止溶液进入梳形管或与其他溶液混合。
第 9 条 化验室温度不得低于 18℃,整个分析过程中的室温保持不变。
第 10 条 气相色谱仪应每半月标校 1 次,特殊情况应随时标校, 以保证分析质量,色谱仪所用的标准气应及时购买。
第 11 条 氧气瓶和氢气瓶应分开存放,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第 12 条 搬运和更换氧气、氢气瓶时,严禁碰撞。
第 13 条 配制有毒有害气体,一定要在通风橱内进行。色谱仪热导检测气的载气出口要用胶管接至室外。
第 14 条 操作放射源,应按照放射源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5 条 维修人员严禁打开放射源。
第 16 条 维修人员对气路要每旬检查 1 次,防止气体泄漏,以免引起事故。
四、操作准备
第 17 条 进入分析室必须先通风 10min,以防有害气体伤人。第 18 条 检查仪器(色谱分析仪或玻璃型气体分析仪)各部位是
否良好、正常,接头有无脱落。
第 19 条 通入载气,检查整个仪器的气路是否漏气。 第 20 条 接通电源,检查电压、电流指示数是否正常。
第 21 条 确定检测室、恒温箱、转化炉的温度。打开仪器开关, 通电预热,观察温升有无异常变化。
第 22 条 根据分析的需要,分别或同时启动火焰离子检测器和热导检测器等,开动记录仪,待机器稳定后,进行基线调零和记录调零。零点漂移和噪音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
第 23 条 基线稳定后,用适当的标准气体标定仪器的灵敏度,求出定量校正值。
第 24 条 对一氧化碳的分析要反复试验,找出最佳操作条件,保证能较好的分离和有较高的精度。
五、操作顺序
第 25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色谱分析仪→气体分析→记录。
六、正常操作
(一)色谱分析仪的操作
第 26 条 色谱分析一般采用六通阀进样,为确保数据准确,每种样品应分析 2 次,偏差不大时取其平均值;偏差较大时应再次进样分
析,直到有 2 次数值接近为止。
第 27 条 用外标法(峰高或峰面积法)计算气体浓度时,须进 3 次以上不同浓度的标准混合气体,绘制出标准曲线图。进行气样分析时的操作条件(如各种气体的流量、工作温度、进样量等)必须与绘制标准曲线时的条件严格一致,被测气体的浓度可由所得峰面积或峰高值从标准曲线上查出。
第 28 条 氢火焰检测器是高灵敏度检测器,必须用高纯度的载气, 空气不能含有有机气体,气体输入前应严格净化。所有载气纯度应为
99.99%以上,并且其中不得含有腐蚀性物质、机械杂质以及其他污染物。
第 29 条 氢火焰检测器的操作:
1、打开载气,先开高压阀,然后顺时针旋转减压阀手把,保证压力输出在 0.4MPa,调节载气稳流阀,使面板上压力表满足各自的需用值;
2、依次打开仪器总电源开关、检测电源开关、温控电源开关,然后设置各室温度;
3、各室温度设置:汽化室 60℃、柱室 45℃、转化室 360℃,同时设置各室极限温度:汽化室 80℃、柱室 65℃、转化室 380℃;
4、等到柱室、检测室、汽化室、转化炉各室恒温,指示灯均亮, 方可打开其他气路。要注意随时观察各室温度;
(1)辅助气:先开高压钢瓶,然后顺时针打开减压阀至 0.4MPa,调节面板上辅助气稳流阀,使其指示在需要值;
(2)启动空气压缩机,使空气压力达到 0.392~0.588MPa,调节仪器面板上的空气稳流阀,使压力表指示在需要值;
(3)氢火焰点火:点火前先把氢气压力调节至 0.2MPa 左右,用电子打火枪点火,待点着火后,再缓慢调节到所需值上。
5、选择合适的灵敏度挡和输出衰减挡,用基流调节粗调、细调, 旋至记录仪 0.5mV 处,待基线稳定后,可进样分析。
第 30 条 气体分析步骤
1、抽取气样:将井下取上来的气样球嘴接上直径 8mm 的铜管, 铜管另一头接上软胶管;再用 100mL 的注射器,安上合适的针头(5 号或 6 号针头)插入软胶管内,一手挤压球胆上部,另一手缓慢拉动注射器活塞杆,其间保证注射器内处于正压状态,然后抽取 20mL 拔出放掉,继而插进抽取,拔出放掉,如此置换 3 次后,抽取 100mL 气
样;
2、进样:将抽取的 100mL 气样安上针头,插入仪器进样口胶管内,打开进气阀,均匀地推入气样不少于 20ml 后,快速关闭进气阀门, 仪器进入分析状态;
3、计算:用外标法计算。将记录仪记录下的图谱用直尺从直线开始量其峰的垂直高度,然后用下列公式算出气体含量:
CX=h×c/H
式中:CX——未知浓度; C——已知浓度; H——已知浓度; h——未知峰高。
4、记录台帐、抄表等。
第 31 条 仪器分析完毕后,按下述步骤操作:
1、应先灭火,方法是关闭空气和辅助气阀门;
2、依次关闭检测电源、温控电源和总电源;
3、待转化室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关闭载气。
第 32 条 当零点漂移、噪音电平、灵敏度等出现异常时,应停止气体分析,查找原因:故障排除后,仪器原灵敏度应重新标定。
第 33 条 用氢气作载体时,在活化时不经燃烧的氢气注意不要排进炉膛,以免氢气与炉体接触而发生爆炸,应尽量使载气排出到室外。
第 34 条 热导检测器的使用:
1、先通载气,调节两个支路上的稳流阀,使出口流速一致;
2、依次打开总电源、温控电源和检测电源;
3、设置各室温度和极限温度,选择桥流和衰减,汽化室 60℃、检测室 60℃、柱室 50℃、桥流 100mA、衰减一般在 1/2~1/4 挡、灵敏度为 104,极限温度的设置一般应在设定温度的基础上再加上 20 ℃;
4、待各室恒温指示灯亮后,观察设定值与指示值是否一致,调零钮(粗、细调)将基线调节 0.5mV 处,待基线稳定后,方可进样分析。第 35 条 不要把老化的转化柱连接到检测器上,以免仪器被柱内
蒸气污染。在开“热导电流”前,必须检查转化柱,要求接在热导池上。第 36 条 严禁油污、有机物及其他物质进入检测器及管道,以免
造成管道堵塞或仪器性能恶化。
(二)使用玻璃型气体分析仪器的操作
第 37 条 玻璃型气体分析仪器的安装要求是:
1、仪器的玻璃部件应洗净烘干,并按规定要求组装梳形管、量管和水套管、燃烧器、管式电炉、吸收器、压力补偿等;
2、把梳形管固定在木架上,然后依次装上气体量管、补偿计、吸收器、燃烧器、氧化器、管式电炉、水准瓶等,安装要稳固。
第 38 条 配制试剂的操作步骤是:
1、配制适量的浓度为 25%碱性溶液(用于吸收二氧化碳);
2、配制适量的焦性没食子酸溶液。将焦性没食子酸溶于水,然后加氢氧化钾溶液混合(用于吸收氧气);
3、配制饱和食盐水溶液(加 10%的硫酸和适量甲基橙,作限定液用);
4、配制 10%的硫酸水溶液(加适量甲基橙,用于燃烧器和储气瓶);
5、将以上配制液分别注入吸收瓶、水准瓶、燃烧器、储气瓶中, 并在吸收瓶中注入几毫米厚的液态石蜡,防止吸收大气中氧气而失效。
第 39 条 检查调试仪器的步骤如下:
1、将所有活塞擦净,涂适量真空活塞油(要避开活塞孔),插入活塞插座中,旋至全活塞透明而不漏气为止;
2、对仪器进行气密性检查;
3、进行梳形管静空间体积的校正:
(1)利用纯氧气:
将全部静空间充入纯氧气,然后取 50mL 纯氮气,并读取量管读数 R1(mL),此后在吸收器吸收氧后,读取量管读数 R2(mL),则静空间的体积U(mL)为
U=R1-R2
(2)利用空气:
取新鲜空气 98.5mL,量读吸收二氧化碳后的读数R1(mL),然后在中吸收器里吸收氧气,量读吸收氧气后的读数 R2(mL),则静空间体积U(mL)为
U=(R1-R2)/0.2095-98.5
式中:0.2095——空气中氧气含量。
4、仪器的空白测定:
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所取新鲜空气进行测定,测定结果要符合空气成分常数,操作误差不得超过±0.05% ;否则说明仪器漏气或操作有误。第 40 条 在仪器上取样时,将采来的气样通入氯化钙干燥管,排
除残留气
体后量取读数 R0(mL),则气样体积 V0(mL)为
V0=R0+U
第 41 条 二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分析采用化学试剂吸收反应法。甲烷浓度分析采用燃烧反应法。氢气和一氧化碳浓度的分析可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
1、二氧化碳浓度的分析:
提升水准瓶,将量管内气体送入盛碱性溶液的吸收瓶,往返吸收4~5 次,二氧化碳被吸收,在量管上读取剩余气样值 R1(mL),则吸收二氧化碳后的气样体积 V1(mL)为
V1=R1+U
二氧化碳的浓度nco2 按下式计算:
nco2=(V0-V1)/V0×100%
2、氧气浓度的分析:
用同样方法将剩余气样送入盛焦性没食子酸溶液的吸收瓶吸收氧气,氧气被吸收后在量管上读取剩余气样 R2(mL),则吸收氧气后气样体积V2(mL)为
V2= R2-U
氧气的浓度nO2 按下式计算:
nO2=(V1-V2)/V0×100%
3、甲烷浓度分析:
把上述剩余气体全部送到储气瓶,打开量管上部开关,注入适量氧气(助燃气),此时量管读数为 Ra,提升水准瓶将气体送入燃烧器,从储气瓶里放出适量气样(燃烧气),量取读数 RB,将其他送入燃烧器。助燃气和燃烧气混合充分燃烧后,经过冷却送入装有碱性溶液的吸收管,吸收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吸收后取回量管内,量取读数 RC, 则助燃气体体积 Va(mL)为
Va= Ra-U
甲烷燃烧前的体积Vb(mL)为
VB=Ra+Rb+U
燃烧并吸收二氧化碳后体积 Vc(mL)为
Vc=Rc+U
甲烷的浓度ncH4 按下式计算
ncH4=(Vb-Vc)/3Rb×100%
=(Ra+Rb-Rc)/3Rb×100%
第 42 条 在读取量管气样值时,要看水柱的凹面与刻度相切处, 且各吸收瓶,储气瓶,U 型管内的液面应在原定刻度线上。。
第 43 条 每次量取气样值的操作要一致,必须由 1 人完成。
第 44 条 平时仪器各液面、活塞的位置应保持在准备取样分析的状态。
七、特殊操作
第 45 条 气体稀释:如果气样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浓度超过仪器的分析范围,需对气样进行稀释,方法是:用 100mL 注射器抽取高纯氮气 99mL 作底气,用 1mL 注射器抽取被测气样(反复冲洗不少于 3 次)然后抽 1mL 气样注入 100mL 的注射器内,均匀摇晃(不少于 50 次)后即稀释完毕。
第 46 条 若气样分析中途作废,应重新取样分析。
第 47 条 要经常用气样检定管测定的气体浓度值,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保证气体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八、收尾工作
第 48 条 分析结果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第 49 条 将各种仪器整理好,备用。
4.21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局部通风机安装工。
第 2 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局部通风机的搬运、安装、拆除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
第 4 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机和风机安装的有关规定;
3、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
4、熟悉局部通风机的电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切换的接线方式;
5、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安装以前必须在地面对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转和防爆性能检查,保证完好、满足供风要求。
第 6 条 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 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70m,如小于 70m 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第 7 条 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掘进巷道口 10m 以外的回风侧。吸入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小于有效吸程,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 8 条 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设计的地点,安装地点应支护良好、无滴水。
第 9 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抽出式为吸风口)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并保证该处巷道的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 10 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 5m 范围内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或密闭。
第 11 条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 12 条 安装完后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操作准备
第 13 条 按通防部门下达的任务,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分别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五、操作顺序
第 14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运送→安设支架(吊挂件)→安设风机(安消音器)→接线试机。
六、正常操作
第 15 条 用车运送局部通风机到安装地点。要注意与装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损坏风机和碰伤人员。
第 16 条 安设稳固的局部通风机标准底架或吊挂用品,采用底架时,底架离地高度应大于 0.30m。采用吊挂式时,局部通风机吊挂架高度及与顶帮间距要符合规定要求。
第 17 条 将局部通风机安放在底架上(或挂好),固定好。
第 18 条 安装消音器(使用低噪音风机及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可不安装)。
第 19 条 安装风机与风筒之间的过渡节(有过渡节的),中间要加垫圈,上紧螺栓,要保证密封性。
第 20 条 安装风筒,要与风机接牢,不漏风。
第 21 条 开关、相关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试机,如果运转不正常或有其他问题,需调整、处理,直到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为止。
七、特殊操作
第 22 条 安装抽出式风机前,首先应进行瓦斯检查(安设地点前后 10m 范围和风筒吸入口),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准安装和接火。
第 23 条 安装抽出式风机,必须同时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第 24 条 抽出式风机的抽出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2%时,应能自动切断风机电源。
第 25 条 湿式除尘风机安装结束后,应检查风叶与筒壁的间隙, 间隙不得小于 2.5mm。
第 26 条 高瓦斯矿井安装局部通风机时,要使用双电源双风机, 能自动切换。备用风机与主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 27 条 拆除风机时应在接到机电部门的通知后,按以下顺序操作:拆除风筒→拆除接线→拆除风机(拆除消音器)→拆除支架→装车运输。
八、收尾工作
第 28 条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细检查工作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22风筒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入井前必须带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必须熟悉自已分管范围掘进工作面情况,如风筒直径、长度、巷道掘进速度或贯通日期等。
第 2 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紧、稳,避免车剐、炮崩,必须逢
环必挂。铁风筒每节吊挂 2 点,迎头前两节风筒末端的挂钩用粗麻线固定在巷道帮壁上。
第 3 条 要求风筒之间接头严密不漏风,胶质风筒可用双反边接头或三环接头,插接时要顺接。
第 4 条 使用胶质风筒时,局部通风机和胶质风筒之间要有一节铁风筒过渡。局部通风机和铁风筒的接头处要加垫圈,要上紧螺丝, 铁风筒与胶质风筒套接处要用铁丝扎紧。
第 5 条 一列风筒直径必须一致,不允许花接,风筒过渡时必须使用导径风筒。
第 6 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 5m,半煤岩巷不大于 7m,岩巷不大于 10m,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 7 条 风筒工要经常检查井下风筒,如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 做到不漏风。
第 8 条 风筒在拐弯处必须用负压风筒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第 9 条 斜巷和立井掘进时,风筒接头、风筒的绑扎要特别牢固。第 10 条 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机时,事
先应写停风、停电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并与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和风机司机联系好,待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后方可更换。当巷道瓦斯涌出量大时,必须把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再更换风筒。
第 11 条 独头巷道停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 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严禁连接风筒时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供风。
第 12 条 吊挂风筒时,应注意防止矿车撞、挤、剐风筒。
第 13 条 巷道掘进完后,应在通风队的指挥下及时把风筒拆除, 拆除的风筒要装车运至井上,进行冲洗、晾干和修补。
第 14 条 拆除风筒时应有里往外依次拆除,拆除独头巷道风筒时,
不准停局部通风机。
第 15 条 风筒跨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先同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暂定输送机运转,以保证操作安全。
第 16 条 在高巷道吊挂风筒时要设台架,操作人员必须站稳;在矿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矿车剐、撞伤人事故。
第 17 条 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风筒可用硬质风筒和带铁丝骨架的橡胶或塑胶可伸缩风筒。塑料或橡胶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有阻燃的安全性能。
第 18 条 安装安全骨架风筒时,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放, 切勿径向挤压和被锋利撞等,以免变形损坏。
第 19 条 用快速接头软带连接风筒时,两节风筒的端圈要对正、接拢、披风布达接好,再用快速接头软带将两端圈卡紧。接头软带收紧要适当,以不漏风,不拉脱为宜,接头软带动手把位在风筒侧面向下为好。
第 20 条 在风筒末端(入风口)加接风筒时,应先将加接到风筒吊挂于刚胶线上,再对正接头接好,避免风筒弯曲,折叠堵塞风道。
第 21 条 风筒急拐弯处必须有硬质弧形弯头连接。
第 22 条 处理风筒内的积水时,在风筒长度超过 500m 时,可以直接解开快速接头软带进行放水;在处理 500m 以内到风筒积水时,须先打开局部通风机安全窗,然后方可能解开接头进行放水。
第 23 条 采用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时,风筒入口或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风筒和抽出式风筒间重叠段长度,应符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24 条 风筒需要修补时必须回收上井,首先应刷洗、晒干,检查风筒损坏情况及耐用程度,再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处理和修补。
第 25 条 地面修补风筒时,粘补风筒的胶浆应按要求配制。根据破口大小剪切补丁,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压边应大于破口尺寸 20mm; 为了防止补丁补后翘边,补丁边应裁成斜面,补丁和破口应刷净至露出胶质风筒本色,晾干后才能涂上胶浆进行粘合,补丁粘合后应用木手锤砸实,使其粘合严密,保证不漏风,粘好到风筒应再涂上滑石粉。对 100mm 以上的大破口,必须先用线缝合,再进行粘补。
第 26 条 风筒上的吊环应齐全,吊环间距应保证风筒吊挂平直, 两端铁圈要缝牢。如果需要加长风筒时风筒之间压边粘合的宽度一般为 200mm。
第 27 条 制作三通、弯头及过渡节时,要根据风筒的形状和直径制作,要注意平直。过度节长度不应小于 2m。
第 28 条 焊接风筒圈时,要按电焊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圈要焊牢, 并要砸平调圆。
第 29 条 修补好的风筒应妥善保存,存放的风筒每季度应晾晒一次,晾晒、冲洗、清扫风筒时要戴口罩。
第 30 条 修补后的旧风筒,应按规定尺寸分别放在指定的地点, 并做好标志,以取用时方便。
第 31 条 装卸风筒时应注意安全,要严防铁丝划手、扎脚和剐伤眼睛等伤人事故。
第 32 条 地面修补风筒时应准备 1 台局部通风机,用来吹干风筒, 并准备修理工具。
第 33 条 汽油、胶水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并保持油桶严密, 严禁烟火。
第 34 条 风筒修理室内禁止使用火炉取暖,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做好防灭火工作,室内卫生要保持清洁。
第 35 条 电动缝纫机操作及注意事项:
1、电动缝纫机必须安装合格、绝缘良好,防止漏电伤人;
2、缝纫机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在熟悉掌握机器性能后才能独立操作;
3、使用缝纫机前,应先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转动是否灵活;
4、使用前各油眼必须全部注好油,使用中要随时加油;
5、使用缝纫机时,不宜戴手套,两手距离机针必须在 600mm 以上,上下线要均匀,要掌握一定的转速,防止扎手;
6、使用中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处理,故障排除后再用;
7、修理中需要拆卸机头时,注意不要丢失零件;
8、交接班时,应把机器擦净,发生故障本班处理不完时,要详细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继续处理。
第 36 条 洗风筒机的操作使用及注意事项:
1、要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首先要掌握操作方法;
2、工作前,首先检查机器的完好状况,然后才允许操作和合闸送电;
3、操作人员必须穿胶鞋、带绝缘手套和带工作帽,衣服穿戴要整齐,以防触电和衣、物被巻入机器;
4、开始工作时,首先将离合手把打到控制位置(即工作状态,并打紧;
5、开外壳时,应两手端平,向上推起,如果在开启外壳后,内壳位置不当,要用手摇动蜗轮装置,使内壳转动到合适位置,不得用手直接转动内壳;
6、内壳开启后,在开始加水,加水要适量,一般为整机的五分之二较为适当, 加水后将所要洗到风筒放入机内, 一般洗直径为500—600mm 风筒放 1 节、500mm 以下的风筒放两节;
7、放入风筒后,先盖内壳,内壳一定要拧紧、盖严,防止防止风
筒和水被甩出而发生意外,内壳盖好后再盖外壳,也要拧紧盖好;
8、盖好内外壳后,将离合手把到松开位置,即“0”位上;
9、确认可以开机时,由专人负责送电,送电人员必须戴干燥绝缘手套才能合闸送电,先送电后开机,在开机时,所有操作人员必须远离机器;
10、洗 10~15min 后即可停电,停转平稳后,操作人员才可靠近机器,此时严禁送电。
4.23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局部通风机司机。第 2 条 局部通风机司机应完成下列工作:
1、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2、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机时,按规定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立即通知撤人,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安全调度;
4、观察局部通风机附近巷道支护情况及局部通风机损伤情况。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
第 4 条 局部通风机司机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机和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4、了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
5、了解局部通风机的电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切换开
关接线;
6、了解局部通风机的主要性能指标;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突出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机,严禁无计划停风。
第 6 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第 7 条 启动前,应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
近 10m 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各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能启动。超过规定浓度时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处理。
第 8 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 5m 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第 9 条 必须挂有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填有司机姓名、风机编号、吸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长度、使用地点、风机型号、功率等内容。
四、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启动前应先检查局部通风机的防护罩是否牢固,机体是否稳固,进风口附近是否有易被吸入的杂物,风机与风筒的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 11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气体浓度→检查风机、风筒→观察运转情况。
六、正常操作
第 12 条 同一地点安装 2 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时,应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准确区分,操作前应看清牌板,以免发生误操作。
第 13 条 局部通风机的开关应标明正反向位置,操作前应仔细观察。
第 14 条 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如果发现旋转方向不对,立即停止运转,待停稳后再将开关手柄搬向另外一个方向。
第 15 条 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发现机体颤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 16 条 专职司机除了要观察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和巡视风筒外, 不得擅离职守。
第 17 条 兼职司机必须在局部通风机启动 10min 以后,以检查确认一切正常时,方可从事其他的工作,但必须时刻注意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
第 18 条 没有通防部门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决定移动局部通风机。
七、特殊操作
第 19 条 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出“沙沙”声时,说明缺润滑油, 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安排人员添加润滑油。
第 20 条 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出低沉的运转声时,说明局部通风机的电压过低,此时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有较大的下降,要根据情况,及时测定风量,如果影响安全生产,要立即撤出工作面人员进行处理。
第 21 条 发现局部通风机外壳温度过高等异常情况,要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
第 22 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司机必须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员, 并在巷道口 2m 处设置醒目的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第 23 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向调度室和施工单位进行汇报,等待处理,不得离岗。
八、收尾工作
第 24 条 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第 25 条 司机交接班,需在现场交接,不得停风交接。
4.24 监测监控值班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监测监控机房值班员。包含人员定位系统。
第 2 条 值班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保证监测监控机房设备正常运转;
2、巡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故障处理结果;
3、监视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4、记录瓦斯变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5、收集整理、保存计算机数据库资料;
6、清洁机房及设备卫生。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 4 条 监测监控值班员需要掌握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规定及 AQ 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 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
第 6 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第 7 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 8 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 9 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四、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第 11 条 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五、上机操作
第 12 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第 13 条 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通
风科和调度室汇报。
第 14 条 应每隔 30min 检查 1 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 15 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 16 条 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 17 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 18 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
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第 19 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
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六、收尾工作
第 20 条 如实填写并保存记录。
第 21 条 工具、备件等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第 22 条 认真履行交接班制。
4.25火区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火区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应掌握瓦斯检查、测风、测压、测氧及测定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技术,熟悉通风系统,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 2 条 带齐瓦斯检定器、各式风表,一氧化碳检定器、测压仪器、温度计、尺子、记录簿等。检查并保持所用各类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准带下井。下井必须携带自救器。
第 3 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 2 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浓度,然后逐步检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2 人应相隔一定距离(5 m 左右),边检查边进入,并根据平时资料确定检查方式
(即是一步一检查还是几步一检查),禁止不经检查直接闯入;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退出,并设好栅栏、设置警标,同时汇报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 4 条 对于采空区密闭、废弃巷道、盲巷等,应以检查甲烷、二氧化碳为主;当温度达到 35 摄氏度以上或闻到火灾气体时,以检查一氧化碳为主。对于未灭的火区,高温点及已熄灭的火区,以检查一氧化碳为主。火区密闭要检查墙温、气温、水温及各种气体浓度的变化,重点掌握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
第 5 条 检查时,发现有人工作的地点或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 24ppm 时,要将人员撤出,在适当地点设好栅栏,并向通风区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 6 条 高冒地点应挂牌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要用长把工具。发现温度高于常温且有上升趋势或有微量一氧化碳时,应
增加观察次数,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第 7 条 应每月填写反映火区检查情况的“火区检查日志”,重点情况记入“火区卡片”,填绘火区示意图。连续检查时,当班检查的情况应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 8 条 带入井下的一氧化碳检定器应符合下列标准: 1.检定器唧筒活塞严密不漏气,拉推润滑正常。
2.检定器在有效期内。
3.温度计完好准确。
第 9 条 测定一氧化碳时,应在欲测地点先推拉活塞 3 ~5 次, 以清洗取样唧筒;然后再抽取气样,并迅速将锥形阀杆打到 45 度关闭位置,离开取样地点到安全地方;破开检定管两端,将其低浓度端插入唧筒胶座,将阀杆打到垂直位置,然后按检定管说明书所规定的时间推动活塞,使气体均匀地通过检定管。根据变色环的位置直接读出一氧化碳的浓度。
第 10 条 根据被测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选取合适的检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浓度高于检定管上限,可以先稀释气体,然后再将结果扩大同样倍数即为被测气体中一氧化碳的真实浓度;如果一氧化碳浓度低于检定管的下限,则可增加送气次数,或用一支检定管连续测几次, 将结果按送气次数缩小相同的倍数或除以测量次数,即为被测气体中的一氧化碳真实浓度。测量时,要尽量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干扰。
第 11 条 用球胆采取气样时,下井前要检查保证球胆不漏气、吸气球完好。
第 12 条 取样前必须将球胆中的气体排出,特别是原来盛过较大浓度的有害气体时,应用新鲜空气将其冲洗干净。
第 13 条 取样数量以充满球胆为宜,应避免气体太多、压力太
大鼓破球胆。
第 14 条 采样后,应将球胆口绑扎牢固,以避免漏气,并及时将 气样送通风化验室进行化验,自采样到化验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0 h。
第 15 条 井下采样要 2 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如不超限,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再检查顶帮支护情况,安全状况良好时才可采样。
第 16 条 利用调压气室进行采空区均压时,气室内外的压差可用胶皮管配合U 型水柱计或倾斜压差计直接测量。
第 17 条 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调节门等设施调压时,要定时测量工作面进出风量、进回风巷内调压门内外压差, 并及时调节窗口风量。
第 18 条 监测点应选择在有浮煤、被压酥的煤柱等可能自燃的地点,(如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运输巷和停采线、煤巷的高冒区等),采掘过程中有漏风和可能积热的地点,以及有丢失煤的采空区密闭内。
第 19 条 测点应尽量布置在标高较高处、主要漏风通道中压差最大位置处。
第 20 条 敷设管路时应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便减少阻力, 防止曲线破坏。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
2、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或立井)应在底部设置除水器;
3、接管箱、除水器、采样箱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应与人体高度相适应。
第 21 条 管路吊挂要整齐有序,2 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管夹
板,以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 22 条 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并用压气检查管路顺序是否混乱,乱的要及时调整。每一条管路安装完毕后,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地记录管路负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仪器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管路传输损失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 23 条 应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等情况。检查管路的漏气和堵塞有以下 2 个步骤:
1、当地面压力表负压值突然降低时,说明管路出现了断路漏气现象;压力表负压值增高时,说明管路发生了堵塞;
2、通过地面压力表变化找出故障管路后,应携带负压表对井下管路逐段进行检查,查出故障的具体区段和地点。
第 24 条 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先用低压吹 3 ~5 min,后用 0.3 ~0.5 兆帕的压力吹, 一般吹 20 min),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 25 条 应经常检查管路系统,定期打开接管箱、除水器,排除积水。
第 26 条 在运输大巷中工作时,应时刻注意来往车辆;束管横过架空线时必须先停电,后工作。
第 27 条 进入工作地点要先检查顶帮支护的安全情况,有隐患应立即排除。
第 28 条 禁止进入盲巷工作。在微风巷道或密闭前工作时,必须先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在浓度不超限时,方可进行工作。
第 29 条 根据仪器记录纸上描出的气体高峰值,按档次换算成气体的实际浓度,并准确地填入记录表内。
第 30 条 根据记录表内的数据,每天在坐标纸上描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的变化曲线。
第 31 条 对放炮地点的炮烟影响、高浓度二氧化碳对一氧化碳的干扰等,要根据该处一氧化碳有无上升趋势进行正确判断,防止误报; 必要时可用色谱仪进行分析对照。
第 32 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要有专门小结,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 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5地质测量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5.1 地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 2 条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观测、试验的仪表和器具,实行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第 3 条 矿井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必须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各项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操作。
二、矿井地质观测
第 4 条 观测前,地质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地质观测方法。
第 5 条 矿井地质工作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钉子、线绳等。
第 6 条 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
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 7 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定的符号。
第 8 条 每次现场观测不得少于 2 人。并对观测结果进行交叉复核。
(一)沉积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 9 条 沉积岩的观测描述内容和要求:
1、要正确描述沉积岩的颜色,并指出其色度的深浅。描述时要把主要颜色放在后面,次要颜色放在前面。如深紫红色、浅黄绿色等。
2、要逐一观察沉积岩碎屑的矿物成分及含量。当某一矿物成分含量达 25%以上时,要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并加入岩石的命名。
3、要观察、描述沉积岩碎屑的粒度大小,并按岩石粒度分级标准和岩石粒度命名原则进行岩石命名。碎屑粒度含量达 50%以上者构成基本名称;粒度含量为 50%~25%者,以“质”表示;粒度含量为 2%~ 5%者,以“含”表示;含量少于 5%则不参与命名。如含粉砂细砂岩,砂质泥岩等。
4、对于中砂粒级以上的碎屑岩要观察、描述碎屑颗粒的滚圆度和分选性。
5、要观察、鉴定胶结物的成分,描述其胶结状态、类型。
6、要描述沉积岩的层理类型。区分水平、斜交、交错、波状、透镜状层理类型。岩层的厚度(层系的厚度)要按三类观察记录:厚层
(2.0~0.5 m);中厚层(0.5~0.1 m);薄层(0.1~0.01 m)。对于岩石中的结核,要观察、描述其形态大小和成分。
7、要尽可能地鉴定化石的种属,重点观察、描述其特点、数量、大小及产状。
8、用锤击法或用小刀、指甲刻划来确定岩石的普氏硬度(以岩石
强度分级表进行比较,指甲硬度 2.0~2.5;小刀硬度 5.0~5.5)。并描述其断口形状和条痕色调。
9、观察、描述岩石的吸水性(遇水变软或膨胀)等物理性质。第 10 条 沉积岩的观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1、观测描述工作必须随着井巷工程的掘进及时进行,并须敲开岩石观测描述其新鲜断面。
2、观察描述岩石颜色和条痕时要在统一的自然光线和岩石湿度下进行。
3、在一般情况下用放大镜和肉眼在现场进行观察、描述;若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岩样在室内磨片,用显微镜或化学方法进行鉴定。例如可用浓度为 5%的稀盐酸试剂滴在岩石标本上,若发生气泡,即可确定碳酸盐成分的存在。
4、靠近露头受风化影响的岩石应沿其倾向每隔 10 m 选一个点观测描述。
5、要采取具有典型特征的岩石作为标本,放在标本箱内妥善保存。标本上要贴标签,注明岩石名称、标本的形状特征、取样地点、层位及取样时间。
(二)火成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 11 条 含煤岩系中的火成岩应进行以下观测描述:
1、颜色、结晶程度及矿物成分,并确定火成岩的名称。
2、侵入体的位置、产状、宽度及其形态。
3、侵入体周围的煤层变质范围及其变质程度。
4、观察火成岩的内生节理及含水性。 (三)煤层的观测与描述
第 12 条 井筒、石门等穿层巷道所揭露的煤层,均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观测、描述。
第 13 条 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包括工作面切眼),其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分别为:稳定煤层 50~100 m;较稳定煤层 25~50 m;不稳定煤层 10~25 m;极不稳定煤层:小于 10 m。
第 14 条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两观测点的煤厚之差大于 0.25 m 或倾角之差大于 5 度时,在两测点间必须增加一个观测点。
第 15 条 两观测点间有构造时,必须测量其产状,并绘制素描图。第 16 条 各煤层观测点的描述内容包括煤岩特征、煤层结构、煤
层厚度、煤层顶底板岩性、煤质、煤层含水性等。
第 17 条 当煤层变薄、分叉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的结构、厚度及煤岩层的接触关系和煤层顶底板的变化情况。
第 18 条 当煤层受古河床冲刷时,应着重观测冲刷带的延展方向、岩性、宽度、深度以及煤厚和煤质,并采取走向标本。
第 19 条 当煤层受褶皱、断层、岩浆侵入及岩溶陷落柱破坏,并引起煤厚变化时,应着重观察煤质、煤岩层接触关系、煤层结构及煤厚。
第 20 条 煤岩特征的观测、描述应包括煤的光泽、颜色、断口、硬度、脆韧性、内生裂隙数量及发育特征,以及宏观煤岩组分、煤的碎裂特征、煤的名称等。
第 21 条 煤层结构的观测应包括煤层的各个分层和夹矸的层数、厚度、稳定性,夹矸的形态、岩性特征及其接触情况。对复杂结构的煤层,对各煤分层和厚度大于 0.05 m、较稳定夹矸,均应进行分层测量。
第 22 条 煤层厚度观测应遵守的规定:
1、直接测量煤层的真厚度。在不能直接测量真厚度时,可测量煤层的伪厚,再换算成真厚度。观测精度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对于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在回采第一分层时必须探煤厚:对于
分层开采的特厚煤层,在回采倒数第二分层时必须探煤厚(如使用煤厚探测仪,应在第一个分层时探测煤厚;用煤电钻探煤厚时,钻杆应垂直于煤层底板)。
第 23 条 煤层顶底板的观测内容:
1、煤层顶底板的岩性、厚度及与煤层的接触关系,顶板裂隙发育程度以及岩石坚硬程度等,并需绘制小柱状图。
2、伪顶、直接顶的岩性如有变化或不稳定时,需观测其厚度变化范围和尖灭点的位置。
第 24 条 煤质观测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的宏观煤岩组分、煤岩类型、灰分变化情况,有无“构造煤”,以及后生变化对煤质的影响等。
第 25 条 煤层含水性的观测内容主要是煤层的出水情况。一般分干燥、潮湿、滴水、淋水、涌水等。
(四)煤岩层产状的测量
第 26 条 顺层巷道中煤岩层产状的测量
1、煤层顶板较平整时的操作程序:
(1)用半圆仪的直边在顶板层面上移动找平; (2)沿直边方向划一条线段;
(3)用矿灯照此线段,在罗盘保持水平的条件下转动罗盘,使罗盘玻璃镜中的长线与走向线在镜中重合;
(4)读出磁针所指的方位刻度值即为煤层走向方位角;
(5)将半圆仪直边贴在层面上,垂直走向即可测出煤层倾角; (6)顺倾斜方向可用罗盘测出煤层倾向;
(7)用产状符号在草图上标定煤层的倾斜方向。
2、煤层顶板不平整时,可在上、下帮的稳定顶板或底板面上挂半圆仪拉线,找出最大倾角,并用罗盘测出其倾向,利用走向与倾向的夹角为 90 度的关系,求出煤层走向。
3、当巷道内的金属支架、铁轨、电缆对罗盘有干扰时,不得使用罗盘。煤岩层产状可采用几何测量法求得。
第 27 条 穿层巷道中煤岩层产状的测量
1、一般穿层巷道中煤岩层产状的测量:
(1)在巷道两帮选同一层面,用绳挂半圆仪并拉平; (2)用罗盘测出煤层走向;
(3)在与走向垂直的层面上.用半圆仪测出倾角; (4)按走向与倾向的夹角 90 度的关系,求出倾向。
2、在与岩层走向夹角较小的巷道中观测产状时,可在巷道中间测得两组视倾向、视倾角;也可以在掘进工作面及一帮分别测得视倾角, 用作图法间接求出产状。
(五)褶曲的观测、描述
第 28 条 顺层的水平巷道,当其走向变化大时,应加密产状观测来控制褶曲的形态。
第 29 条 上、下山及石门、大巷遇褶曲时,可用巷道剖面图结合岩层产状观测来控制。
第 30 条 根据产状和同一层面标高的变化,可确定褶曲的几何尺寸。
(六)节理的观测、描述
第 31 条 节理的观测、描述内容包括节理位置、岩性层位、产状要素、节理名称、节理面的形状及充填物的性质、含水性及瓦斯情况, 测定单位面积的节理条数,做素描图等。
第 32 条 在井巷及采煤工作面测定节理时,首先应测定测区的长、宽,然后按上述内容逐一观测,并填入规定的记录格式内。
(七)断层的观测、描述
第 33 条 断层的观测、描述内容:
1、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2、断层带中断裂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充填物和胶结情况。
3、断层两盘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煤岩层的层位和岩性特征,断层旁侧的伴生和派生小构造及断层的含水性。
4、断层间的相互切割关系,断层、褶曲组合特征,断层与煤层厚度变化的关系等。
5、判别断层性质。
第 34 条 断层的观测、描述方法:
1、确定断层位置。测量巷道已知标志点到断层的距离,当断层面成组出现时,则需分别测出各断裂面的位置,并确定出主要断裂面。
2、测量断层面产状与断煤交面线。断层面产状与岩层产状测量方法相同,当断层面产状变化较大时,要掌握其变化特点和原因。实测断煤交面线时,先从巷道两帮上断层迹线向同一盘煤层的顶板或底板的交点拉线绳,然后用罗盘测量出线绳的倾伏方向与倾伏角。此方向即为断煤交面线方向。
3、确定断距。断层落差小于巷道高度时,可在巷道一壁实测各种断距;断层落差大于巷道高度,且地层出现重复或缺失时,可据测得的水平断距或铅垂断距,并用换算或图解的方法推算其它断距。也可根据钻、巷探所获得的断层两盘岩层层位进行地层对比,求出两盘同层位之间的距离,即地层断距,并据此换算其它断距。
4、描述断层。一般以素描为主,再配合一些必要的数据和简要的文字描述。主要有巷道剖面图加注数字;巷道平面图加注数字;巷道平面图加小断面图;巷道平面图加巷道剖面图等。
5、断层两盘煤层和岩层必须进行详细对比,确定其所属层位。
6、回采工作面的断层应每隔 10~30 m 跟踪观测一次,观测方法及要求与一般的断层相同。
(八)陷落柱的观测、描述
第 35 条 陷落柱的观测、描述内容:
1、陷落柱的形状、大小、陷落角及位置。
2、陷落柱与正常煤、岩层的接触关系。
3、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
4、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大小和层位时代。
5、陷落柱周围煤、岩层的产状变化。
6、按观测煤层含水性的内容观测陷落柱的含水性。三、矿井原始地质编录
(一)石门的地质编录(包括穿层斜井)
第 40 条 必须对井下所有的石门、斜井进行地质编录。
第 41 条 当石门、穿层斜井及上、下山与某一勘探线方向一致时, 编录壁必须与勘探线剖面对应,统一作图方向。
第 42 条 石门地质编录的要求:
1、地质条件较简单时,可采用石门一壁剖面图编录。
2、地质条件复杂时,必须作石门展开图(即两壁一顶或两壁一底展开图),两壁所拉观测基线的起点和坡度必须相同。
3、地质条件局部复杂地段,采用一壁剖面编录为主,辅以局部展开图,并附加煤层小柱状和巷道断面。
第 43 条 在对石门或穿层斜井进行编录以前,应首先进行全面、概略观察,了解测量导线点的位置;选择编录壁、编录高度及观测基点的位置;初步查明揭露的地质现象;对岩性进行分层;确定地质观测点的位置,并作出标记。对巷道方向不清的,要先测定巷道方向。
第 44 条 编录时观测基线的确定:
1、巷道的坡度较大或坡度不一致时,采用随巷道起伏与巷道顶(底) 平行的观测基线,有腰线的巷道应与腰线一致。
2、巷道的坡度较小或近水平的巷道,采用固定标高的水平观测基线。为便于绘图,水平基线的标高最好取整。
3、当巷道在短距离内起伏很大时,应选用既不平行巷道又不水平的观测基线,但必须标定各观测点基线距巷道顶(底)的距离。
第 45 条 悬挂观测基线时应注意的事项:
1、基线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与测量点取得联系,一般以测点作为基线的起点和终点,以使用测点来校正距离和高程。
2、挂基线用的测绳或线绳、皮尺、钢尺,必须随巷道方向挂直, 一般应按中腰线检尺,以保证实测的数据精度。
3、基线的起点和终点应打钉或做其它的特殊标记,注明日期,以便下次编录接尺。
第 46 条 要分层采集标本并进行编号。
第 47 条 实测地质界线,应利用地质观测点及附加控制点来控制。第 48 条 对岩层起伏较大的石门和穿层斜井或平巷进行编录时,
应采用实测层面控制点的方法进行控制,每个岩层面或构造界面至少应实测两个以上的控制点。
第 49 条 对岩层产状平缓,而且层次较多的石门或其它巷道进行编录时,应采用实测小柱状控制岩层界面的方法。每个岩层分界面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控制点。
第 50 条 对岩层倾角较大,且产状与厚度均稳定的石门或穿层斜井进行编录时,应选用实测层面控制点与用半圆仪量出层面视倾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 51 条 对地质控制点的要求:
1、断层两盘要有地质点控制(记录内容包括断层面倾角、煤厚、
顶底板岩性、破碎程度、节理发育情况等)。
2、两控制点之间地质界线要按实际情况连接。
第 52 条 编录中遇有褶曲、断层、火成岩侵入体、煤层冲刷等现象时,必须绘出细部素描图,并注明图名、编号、位置、比例尺、方位等必要的观测数据。
第 53 条 石门的编录结束后,应按一定格式绘制 1:200 石门剖面图,并附放大比例尺的煤层小柱状及构造素描图。石门素描图应标注石门的起始点坐标及高程、方位、坡度、水平距离、累计水平距离、真厚、累计真厚、层号等。
(二)顺层巷道的地质编录
第 54 条 对于顺层巷道,一般要求编绘一帮剖面或工作面断面图。岩巷与煤巷的编录方法基本相同。
第 55 条 在构造简单、煤层稳定的条件下,应采用观测点方式编录。每隔 30~50 m 实测一次煤层全厚,并描述煤层结构。应绘制煤层小柱状(包括煤厚、产状、结构及顶底板岩性),并标在素描图相应的位置上。
第 56 条 观测点的位置必须用测量导线点准确控制。在有构造变动的地方,应适当加密控制点。
第 57 条 对于缓倾斜和倾斜煤层以及能揭露煤层全厚的巷道,应采用实测层面控制点方法,在巷道一帮连续观测的基础上,把各实测的控制点按实际情况连接起来,绘制巷道一帮剖面图。对一些重要的地质现象还应辅以断面图、素描图或展开图。在不能揭露厚煤层全厚的巷道,也可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编录。
第 58 条 对于急倾斜薄煤层和中厚煤层应采用断面法编录。即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和构造的复杂程度,每隔 20~50 m 绘制巷道工作面断面图。
第 59 条 对于倾斜和急倾斜厚煤层的巷道,应采用绘制巷道水平切面图方法进行编录。
第 60 条 在构造变动较大、煤层不稳定、有岩浆侵入煤层的情况下,需要用巷道展开方式进行编录。
第 61 条 采区准备巷道的编录,在煤层稳定、构造简单情况下, 可只编录一帮。在煤层不稳定、构造复杂的情况下,还应编绘断面图或展开图。
第 62 条 对倾斜巷道进行地质编录时,应首先找出巷道的变坡点, 并分段测出巷道的实际坡度。一般情况下变坡点即为测点。倾斜巷道的观测编录方法与水平巷道基本相同。
(三)回采工作面的编录
第 63 条 对于地质条件简单的工作面,应以观测点形式进行编录。正常生产时,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实测素描。即测定煤厚、采高、夹石厚度、丢顶底煤的范围及顶板情况、产状变化等,并将观测结果反映到回采工作面平面图上。
第 64 条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工作面,应采用剖面法编录。工作面每推进 10~15 m,检查核实构造的延展方向,并沿工作面作出实测剖面。
第 65 条 在上下顺槽应以导线点或储量点位作为基点,控制采面的位置。
(四)钻孔的地质编录
第 66 条 钻孔开孔前地质人员必须参加开孔验收,并向钻探人员介绍钻孔设计和要求。
第 67 条 地质人员要检查钻探用的班报表、岩心卡片、油漆、岩心箱等物品是否备齐。
第 68 条 钻孔岩心编录员必须熟知矿区地层、标志层、煤层、岩
石特征,并备齐必用的工具。
第 69 条 进行岩(煤)心编录时,要先阅读班报表,了解回采进尺和孔深。对照岩(煤)心检查回采进尺的编号顺序,进行合理分层, 测量岩(煤)心长度,按统一的岩石命名对岩(煤)心进行观测、描述、鉴定,并测量岩心倾角。
第 70 条 探煤钻孔,在见煤前应及时下达“见煤预报通知单”,并建立队长、技术员守煤制度,进行止煤回采和钻孔终孔后的钻具测量、孔深校核和合理平差。
第 71 条 瓦斯样、煤层样应在钻孔初次见煤回采后、孔内干净时进行取样。瓦斯样要在现场密封,煤层样要取足 2 kg。取样后填好化验报告单,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化验。
第 72 条 钻孔终孔时,要及时下达测井通知单,向测井人员提交钻孔实测柱状图,并参与测井工作,检查是否有打丢、打薄的煤层, 若有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 73 条 参加终孔验收。钻孔经验收评定,并在地质科长同意后方可封孔。
第 74 条 绘制钻孔柱状图,提交钻孔全部成果资料,并统一归档。
(五)煤层厚度的探测
第 75 条 探煤厚的工作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了解探测煤厚的地点, 掌握采掘工程进度。在煤层厚度变化大、煤层结构复杂的地点,要与地质人员共同研究,由地质负责人决定探测点的位置及深度,并做好探测工具的准备。
第 76 条 探测前应首先检查电源、顶板支护是否安全。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做到探点布置合理。
第 77 条 确定探测点的位置时,要以测量基点或横贯中心线为测量起点。测量时将皮尺拉紧、拉直,并把测量的点位距离记录清楚。
第 78 条 探煤厚时,要垂直煤层底板进行。当无法垂直煤层底板时,必须量出煤层倾角和探眼倾角,以便计算煤层真厚。
第 79 条 探煤厚的点距,对于掘进工作面应控制在 30~50 m;而回采工作面应在每推进 20~30 m、沿倾斜 10~15 m 探测一个点位;遇到地质条件复杂时,可适当加密控制。
第 80 条 对于每个探测点,在钻探前要事先清去浮煤。巷道高度的测量应沿着钻杆倾斜方向从孔口量至巷道顶面,探清下余煤层厚度。
第 81 条 在探煤厚的钻进中,要注意提升钻杆,以便将煤(岩) 粉排出和防止烧钻,并注意观察孔口翻出的煤(岩)粉及其对应的软硬程度,准确判断层位。换层时应及时测量钻杆外余尺寸并做好记录。
第 82 条 探测结束后,资料需经地质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填图、上卡。如有疑问应进行补救。
第 83 条 用物探方法探测煤厚时,应遵守有关的物探操作规程或规定。
5.2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编录的内容包括:
1、矿井、水平、含水层、煤层、采区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观测。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渗、滴水点的水量、水质、水温观测。
3、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地质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温等的动态观测。
4、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导(阻)水断层、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点等的水文地质调查及编录。
5、矿井可能的充水通道(如溶塌陷漏斗等)的水文地质编录。
6、调查、了解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破坏、冒落状况。
7、调查、了解矿井防排水设施的设置及疏排水系统的完好状况。第 2 条 观测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的含水层时,要确定含水层的
名称,详细观测、记录含水层的产状、厚度、岩性、成分、颜色、构造、裂隙和岩溶发育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坐标、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及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水中环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测定。
第 3 条 井筒或穿层石门揭露含水层时,要绘制顶、两壁或底两壁三面展开图,应较全面地反映含水层及顶底板的地质特征,岩溶、导水裂隙及有意义的构造等在空间的展布情况。绘制展开图时,两壁应采用同一起点、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观测基线。
第 4 条 观测岩溶时,要注意其形态、方位、大小、所处标高和岩石层位及其与断层裂隙与上下层的关系,有无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状况。
第 5 条 绘制岩溶素描图或进行实测编录的步骤:
1、确定实测范围及方向,说明岩溶赋存的地点及相应的坐标、标高,确定素描图的比例尺。
2、进行实测描绘,整理清绘成图。
3、重点地段的岩溶形态除进行实测素描外,应摄影或录相记录。
第 6 条 观测含水层裂隙,应在 1~2 m(2 较密集裂隙)或 4~10 m2
(稀疏裂隙)的范围内进行,观测内容主要为:
1、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攻瑰图等。
4、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并按公式计算岩石的线(面)裂隙率。
5、测定面积。
第 7 条 开采受地下水威胁的煤层所揭露断层,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时,应记明断层的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并观测以下内容:
1、断层的产状及落差。
2、断层带的宽度及其力学性质。
3、断层两盘含水层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顶底板承受的水头压力。
4、断层带充填物的胶结程度,判断其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其出水量,并观测变化趋势。
6、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进行环境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第 8 条 对于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 其观测内容如下:
1、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
2、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测变化趋势。
4、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 9 条 井下揭露或探到陷落柱时,应进行下列观测:
1、陷落柱的位置(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察陷落柱内充填物的岩性、胶结程度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以判断涌水水源。
5、用钻孔探到陷落柱时,要作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 10 条 井下突、涌、淋、滴、渗水点的观测内容如下:
1、出水时间(年、月、日、时、分)。
2、出水地点以巷道最近的导线点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准确的坐标、标高,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图和充水性图上。
3、出水层位、厚度、岩性,岩溶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出水点顶底板围岩压力显现变化情况。
4、出水点水的颜色、温度、透明度、口感、气味等物理性质,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
5、周围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水量、水位(水压)变化情况,判断出水水源及影响范围。
第 11 条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连同其它有关的水文点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的突水点,1~2 h 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的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 12 条 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与地面水文钻孔基本相同,但应注意: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井下水文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 5~10 m 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或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孔深和进行水量、水位观测,以了解相对隔水层的渗透性。
(二)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 13 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至少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进入通风不良的巷道,要有瓦斯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严禁进入空顶巷道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 14 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 15 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进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 16 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岩溶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 17 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三)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 18 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 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 19 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 CO2 洗井,直到井下测压孔为止。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面埋深、水位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幅、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水量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 20 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 21 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和次序关闭阀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 22 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 23 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确定,既要考虑连通试验的需要,又不能对地质产生有害的影响,且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 24 条 对连通试验的准备、投放和接收监测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踪剂前的准备:
(1)投放示踪剂前,必须采取投放点、接收点以及溶解示踪剂用水的水样,进行本底值测定。
(2)投放方法和投放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溶解示踪剂的容器或设备必须进行清洗预防污染。
(3)采用比色法时,要提前调配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并分别装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计及检测仪时,要事先检测仪表并测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每次取样前均应洗刷清洁,并用蒸馏水刷洗干净后待
用,严防污染。
(5)试验前应备齐取样用的容器,标签及检测用记录纸和计算纸。2、投放示踪剂的要求:
(1)根据投放方法选择投放容器,先加入一定量的清水,后按规定量加入示踪剂。如采用染色剂,则需加入一定量的促溶剂,随加随搅动,直到全部溶化。
(2)向钻孔内投放试剂溶液时,必须用导管下到受试含水层段的设计深度,确保试剂准确送至设计层位。
(3)向孔内注入示踪液前,要预先用清水冲洗钻孔;向孔内投放示踪液时,必须下入投注溶液管以便准确送至设计层位;然后向孔内注清水,抬高水头,促使示踪剂全部进入试验层。
3、接收示剂:
(1)设专人在接收点值班,按设计规定时间取样,取样前需用接收点的水刷洗容器三次后方可取样。
(2)每取一个样后,应封严容器,及时填写标签。水样标签的内容包括取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月、日、时、分)、化验项目及要求、取样人。
(3)必须及时依据各接收点的水样检测结果,填制历时曲线图、表
(填全绝对值),分析示踪效果。
(四)原始记录及资料成果整理
第 25 条 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试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第 26 条 必须同时记录影响观测试验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第 27 条 每项测试所用记录本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注明目录
索引后,存档保存。
第 28 条 测试资料应在当天进行计算整理,并将计算结果和计算公式填写在专用台帐上。
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或补测。汇总表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 29 条 必须使用钢笔填写,影响精度的各种因素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第 30 条 每一种成果表或台帐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 31 条 各矿矿井水文地质测试台帐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第 32 条 喷水钻孔水量观测方法只适用于井上、下自流钻孔(由
于喷水高度不易准确测量,故精度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测出水头上喷高度(h)、套管内径 d(mm)后,计算其涌水量。
第 33 条 水压观测应根据水头压力的大小和观测条件,选用水头测量方法、压力表法等。
1、用压力表观测水压时,应将压力表拧紧在测压管上,不得漏水, 压力估至 0.01 MPa。
2、用压力表观测水位时,其方法步骤依次为: (1)选用适当量程。
(2)检查工作电压,不得低于 1.32 V。
(3)将传感器接在测压管上,插头插入“输入”插座,调零。
(4)开测压管阀门,待数字稳定后读数,如为高精度压力计,应读至 98.0 Pa。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帐、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五)水样采取
第 34 条 应根据水样采取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水质分析的项目, 如简分析、全分析、特殊项目分析等。各类水样采取的重量要求为:
1、简分析样 1~1.5 L。
2、全分析样 2.5~3 L。
3、细菌检验样 0.5 L。
4、特殊分析样视化验项目要求确定。
第 35 条 细菌检验样一般由卫生部门人员配合,并提前与检测单位预约送检时间。取样容器事先必须经过消毒灭菌处理,取样后立即严密封口,送往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必须在 24 h 内检测完毕。
第 36 条 由孔口管接取水样时,需稍离孔口管接灌。从地表水体取样时,容器必须在水面以下采集。
第 37 条 长期观测孔如需取水样,应先进行抽水,抽水的体积应大于孔(井)中水柱体积的 1.5~2 倍,然后在出水口中心处灌取水样。也可用取水器下入所需含水层一定深度取样。
第 38 条 做侵蚀性二氧化碳分析的水样,其数量为 0.5 L,采取后应立即加入 3~5 g 碳酸钙粉末。
第 39 条 对含有机物的水样,为控制脱硫作用,取样时必须在每升水中加入 1 ml 三氯甲烧(CHCl3)或甲苯(C6H5CH3)。
第 40 条 如需采取特殊水样,应与化验单位联系,并按其要求采取。
第 41 条 采取水样时,应在现场初步鉴定水的颜色、气味、透明度、水温等物理性质。取样后立即封闭装好,并填贴标签,送样前应登记送样序号。
第 42 条 抽水试验中的水文地质观测,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5.3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测绘仪器观测员应由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 2 条 观测方法及要求应视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 3 条 观测前,应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不同级别的测绘仪器, 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二、导线测量
(一)水平角观测
第 4 条 在搬运、测量时,必须妥善保护仪器、工具,不得磕碰; 观测时,仪器架设后,测站(和镜站)不准离人;测站搬家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盒。如测站距离较短,可以不卸下仪器,但必须怀抱仪器。为保证观测精度,井下巷道测量建议使用三架法观测,每次搬站时,保持当前测站和前视脚架位置不动,仪器和前视棱镜互换位置, 后视脚架和棱镜搬到前视。。行进时,不得跳跃或快跑。
每次测量回来,必须对仪器、工具进行擦拭。擦仪器设备时必须用专用工具。
第 5 条 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和中午前后,如果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不宜进行观测。三角高程测量还须选择大气折光比较稳定的时间观测。
第 6 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措施,仪器箱和其它用具须放置牢靠,严防坠落,以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 7 条 观测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仪器转动要平稳,用望远镜垂直丝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于水平丝附近;观测各方向目标时,同一目标应照准同一位置。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划线时,其最后举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和微动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一格时,应在测回之间重新整置仪器。
4、当望远镜旋转超过了要观测的目标时,必需旋转一周后重新照准,不得反向旋转。
(1)精密导线测量
第 8 条 观测前应清除舰标、脚架周围杂草,并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打脚桩或其它措施,使脚架稳固。观测时应避免日光照射,以便于操作和保证测角精度。
第 9 条 方向观测要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 并与测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为零方向。
第 10 条 水平角观测各测回,应均匀地分布在度盘和测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盘和测微器的变换位置应按规范规定的度盘表进行。
第 12 条 观测时的补测、联测、重测和取舍及观测限差、记录格式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13 条 水平角的观测,一般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全站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照准零方向目标,对好度盘和测微器。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 1--2 周后,精确照准零方向目标,读取水平
度盘和测微器读数(重合对径分划二次,每重合一次读一次数)。
4、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精确照准第二个方向目标读数,然后再依次照准第 3、第 4、…、第 n 个方向进行观测读数,最后闭合至零方向。 5、纵转望远镜,逆时针旋转照准部 1--2 周后,精确照准零方向目
标,按 3 款方法读数。
6、逆时针方向旋转照准部,按与上半测回观测相反的顺序观测、读数,闭合至零方向(方向数不超过三个时不归零)。以上操作为一个测回。
第 14 条 精密导线测量的水平角观测,其方法和操作程序与第 13 条 相同。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测左、右角。在总测回数中,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各为总测回数的一半),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仍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
(2)井下导线测量
第 15 条 在井下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须提前和有关单位联系停止运输:其它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巷道坡度较大时,应事先联系停止迎头施工,然后方可施测。第 16 条 井下导线水平角观测,应按规程的规定选用测回法或复
测法。
第 17 条 测回法一个测回操作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将度盘对在 0°左右;
2、正镜瞄准后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3、正镜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瞄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4、倒镜后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瞄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5、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瞄准后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第 18 条 复测法一次复测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将度盘对在 0°左右;
2、正镜瞄准后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3、正镜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瞄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4、倒镜后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瞄准后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5、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第 19 条 风速过大,对中困难的地段,可采用镜上光学对中,或采用挡风措施以确保对中精度。
第 20 条 设点困难或边长过短时,为保证测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测。
(二)边长测量
(1)光电测距仪观测
第 21 条 作业前,要根据需要的充电时间为电池充电,并按规范规定的项目,对测距仪及其主要附件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作业。用于煤矿井下测量的测距仪和电池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 22 条 要选择良好的气象条件和有利的观测时间进行测距作业。
1、测距应在大气稳定和成象清晰的气象条件下进行,雾、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以及井下烟尘雾气较大的情况下不应作业。
2、在测距过程中,如遇大风或大气端流影响严重时,应停止观测。
3、在平原或丘陵地区,晴天无云雾时,各等级测距的最佳时间是上午日出后半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下午日落前三小时至半小时。在山地沟谷地区则应选在下午日落前的时间观测。阴天、有微风以及井下作业时,均可以全天观测。等外各类边长的测距作业,无须严格限制观测时间。
第 23 条 测距仪操作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测距仪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仪器。
2、测距开始前,应使测距仪与作业温度相适应。测量时,光强信号应在保证测距精度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测距作业。
3、在晴天作业时,应给测距仪、反射镜打伞,严禁将照准头对向太阳,测距仪的主要电子附近应避免曝晒。
4、测距仪与反射镜必须配套使用。若更换反射镜时,必须重新测定仪器的加、乘常数和检查经纬仪望远镜光轴和测距仪光轴间的距离与反射镜中心到舰标中心间的距离是否相等,如不相等时,应进行校正或考虑测距结果的修正。
5、测距时,宜根据测程范围采用规定的反射镜个数。
6、测距作业时,避免有另外的反光或发光体位于测线或测线的延长线上,否则应采取措施。
7、测距时应暂停无线电通话,以免干扰。
8、架设仪器后,测站、镜站都不准离人。
9、测距作业时,一般应用检定测距仪时所用的温度计和气压计。测距作业前应预先打开温度计和气压计,待 10 分钟后方能正式读数。在测量前后,应在测线两端点上测定温度和气压数据。等外控制各类边长,可只在测站上测定。
测量气象元素时,气压表应平置,读数时要防止指针搁滞。温度计应悬挂在与测距仪和反射镜近似同高,不受阳光直射,受辐射影响小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在使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时,应按其使 f 目说明书上所规定的通风时间测记温度。
第 24 条 测距仪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测站上安置测距仪,应严格仔细地进行对中整平。对于分离
式或组合式测距仪,需将测距头、控制器(箱)与经纬仪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整体,接好电缆线,并检查接装是否牢靠,接触是否良好,防止测距仪晃动。
2、精确对中、整平反射镜,反射镜面与测线要近似垂直。
3、对于具有米、英制或 360 度及 400 冈制的各种不同制式的测距
仪,应首先将程序选择器放在所需的位置上(我国通用 360 度和米制)。
4、接通电源,进行仪器自检,待运行正常后即可开始测距。
5、照准反射镜可采用"电子照准"的方法,使光强信号适当时再进行读数。
6、按测距键,根据所测边的等级 2 按照规范所规定的测回数及读数次数进行读数。
7、按第 23 条 第 9 款中的规定测记温度和气压。
8、观测垂直角(如用水准测量方法测定两端点高差,可不观测),并量取仪高和镜高。
9、测量边长的结果必须经过气象、加常数、乘常数修正后变成斜距,才能化算为水平距离。气象修正和加常数修正两项,可按不同的测边精度要求和测距仪的性能,在仪器内预置或手算。观测员可在具有自动归算水平距离和高差以及坐标增量的测距仪上进行所需的自动计算。
(2)全站仪导线边观测
第 25 条 全站仪导线边观测与水平角观测同步进行,观测要求和作业流程与水平角观测似。每个独立测回应重复观测同一导线边,当两次观测边长超过限差规定时应重新观测本测回。若观测结果仍超限, 应重新架设仪器,对中整平后,重新观测当前测站的前后视。当两次观测边长符合限差规定时,取其平均值作为边长。
第 26 条 全站仪观测导线边长时,应进行温度、气压、仪器加乘
常数等改正;当导线边长较短时,可不考虑大气折光差的影响。
第 27 条 测线应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 1.5m 以上,对精度要求较低的测距边可适当放宽;测线上不应有反光物体。
第 28 条 测站应避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不宜过大。三、高程测量
第 29 条 使用补偿或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在观测前,圆水准器应严格校正,观测时必须严格置平。
第 30 条 作业过程中应经常对仪器 i 角进行检验。当使用补偿或自动安平水准仪时,作业开始一周内每天应测定 i 角一次,i 角稳定后每隔 15 天测定一次。
第 31 条 观测之前将仪器整平,找出倾斜螺旋的标准位置(零点) 并做上记号,便于以后每测站都能较迅速整平。随着气温的变化,还要注意随时调整倾斜螺旋的标准位置。
第 32 条 除路线拐弯处外,每一测站上的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尽可能接近一条直线,并且要求前后视距尽量相等。
第 33 条 工作间歇时,应尽量在水准基点上结束观测,否则应选择两个坚稳可靠、光滑突出、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并作出标志。
(一)地面水准测量
第 34 条 地面等级水准测量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水准导线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方向平行,而第三脚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
2、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3、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其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根标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
新整置仪器。
4、晴天观测时,须用测伞遮蔽阳光;转点应选择稳固岩石或固定物体(如树桩、轨面、墙角等),如在松土地上,必须踏实并用尺垫。
第 35 条 三等水准测量应采用中丝读数法,并进行往返观测。当使用有光学测微器的水准仪和线条式锢瓦水准标尺进行观测时,也可采用光学测微法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两种方法每测站观测顺序均为: 后-前-前-后。
第 36 条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当两端点为高等级水准点或自成闭合环时,可只进行单程测量,由已知点起测的四等水准支线,必须进行往返或单程双转点法观测。等水准测量每站观测顺序可为:后一后一前一前。
第 37 条 采用双面标尺中丝读数法的观测步骤如下:
1、整置仪器竖轴至垂直位置(望远镜绕竖轴旋转时,水准器泡两端影像分离不大于 1 厘米)。
2、将望远镜对准后视尺黑面,用倾斜螺旋置水准气泡居中,再用视距丝和中丝精确读定标尺读数。
3、照准前视标尺黑面按 2 款进行操作。
4、照准前视标尺红面按 2 款进行操作,此时只用中丝进行标尺读数。
5、照准后视标尺红面,按 4 款进行操作。当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后
一后一前一前的观测顺序时,在 2 款操作结束后,紧接着进行 5 款的操作,然后进行 3、4 款的操作。
第 38 条 采用单面标尺法观测步骤如下: 1、整置仪器竖轴至垂直位置。
2、按第 43 条 2 款进行操作。
3、照准前视标尺按 2 款进行操作。
4、变换仪器高度至 10 厘米以上,整置仪器与 1 款同。
5、照准前视标尺,按 2 款进行操作,此时只用中丝进行标尺读数。
6、照准后视标尺,按 5 款进行操作。当四等观测采用后一后一前一前的观测顺序时,变换仪器高度后,可先进行后视标尺的读数。
第 39 条 等外水准测量操作程序采用中丝法后一后一前一前的观测顺序,与四等水准测量操作相同。
(二)井下水准测量
第 40 条 井下水准测量一般采用两次仪器高方法观测,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圆水准器将仪器粗略整平,前后标尺距离大致相等。
2、将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旋转倾斜螺旋,使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丝读取后视标尺读数。
3、照准前视标尺,转动倾斜螺旋使水准气泡精密居中,用中丝读取前视标尺读数。
4、变换仪器高,依上述步骤重新进行操作。 (三)三角高程测量
第 41 条 地面三、四等三角高程测量垂直角的观测,一般将观测方向分成若干组,每组包括 2--4 个方向,分别进行观测;若通视条件不佳,也可以分别对每一个方向进行连续观测。
第 42 条 每一个方向的观测,要在垂直度盘的两个位置上进行。第 43 条 各方向垂直角观测的照准部位,须按规范规定的有关符号
记入手簿。
第 44 条 垂直角的观测程序:在垂直度盘的一个位置上,将望远镜的一根或二根水平丝依次照准该组中的每一目标,并进行垂直度盘读数(重合对分划线两次);纵转望远镜,依相反的照准次序进行垂直度盘的另一位置观测;如此完成该组中每二方向一测回的操作。
第 45 条 两个镜位照准目标时,目标的成像应位于垂直丝左、右附近的对称位置。用三丝法观测时,纵转望远镜前后,水平丝照准一律按上、中、下丝的次序进行。
第 46 条 在进行垂直角观测前,应将照准部水准器整置水平;在每次进行垂直度盘读数以前,必须将垂直度盘上的气泡精确调至中央。
第 47 条 观测过程中,当发现指标差的绝对值大于 30″时应校正已测完的一个完整测回,若其它各项符合限差要求,仍可使用。
第 48 条 垂直角观测的限差与重测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第 49 条 观测结束,必须量取舰标和仪器水平轴至中心标石上标志面的高度。
第 50 条 井下三角高程测量采用中丝法施测。观测方法与地面三角高程测量相同。井下三角高程测量可与水平角观测同时进行。
第 51 条 井下三角高程测量同时要测量仪器高和前视高,并量测该点至底板高度。
四、地形图测绘
(一)全站仪碎部测量
第 52 条 使用全站仪测量地形图时,应先布设图根点,进行加密控制测量,图根点的密度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形图规范要求。
第 53 条 碎部测量过程中,宜采用分特征或分区方法测量,以道路沟渠等作为分区的参考线。
第 54 条 全站仪碎部测量的步骤如下:
1、当前测站架设仪器,对中整平;
2、测量仪器高,输入测站点坐标和仪器高;
3、架设后视站,测量后视高,旋转照准部目镜,瞄准后视点,使用制动螺旋固定,输入后视点坐标和后视棱镜高;
4、重新测量后视点坐标,与后视点已知坐标检校,若超限,检查
错误并重新瞄准后视点;
5、后视点检核合格后,输入前视点的棱镜高,依次观测各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第 55 条 全站仪当前测站碎部点采集过程中,切记不可倒转目镜。
(二)GNSS-RTK 碎部测量
第 56 条 所有测量成果平面坐标基准使用最新的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在可接收到卫星广播信号的条件下,可选择使用 GNSS-RTK 进行碎部点的采集工作。
第 57 条 使用 GNSS-RTK 采集碎部点时,需遵守《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TRK)测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可自行架设基准站或使用CORS 系统广播的基站信息。
第 58 条 基准站的选点埋石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远离微波站、无线电发射台、高压线等电磁干扰区,距离应大于 200m;
2、远离矿区铁路公路等易产生振动的地带;
3、应具有 25 度以上地平高度角的卫星通视条件,遮挡物水平投
影应低于 60 度;
4、远离树木、积水区等易产生多路径效应的区域;
5、基准站应选在稳定的地面(公路等)。
第 59 条 基准站对中整平后,连接流动站,依次采集附近的三个以上高等级控制点坐标,进行点位校正;连接 CORS 站时,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的投影分带,可不进行点位校正。
第 60 条 当流动站接收到固定解信号时,依次采集各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三)内业成图
第 61 条 使用全站仪和 GNSS-RTK 测量的碎部点成果,经过数据
格式转换后导出,展绘到绘图软件中,选择相应的点、线、面绘制各地物。
第 62 条 绘图员应熟知规程、规范、图式、图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绘图的内容、精度、比例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 63 条 图面各要素的分布应与实际相符,各地形要素的叠放次序满足规范要求,图面美观,内容清晰。
第 64 条 图廓整饰工作应遵照下列要求进行:
1、坐标方格网的坐标值应注记在内、外图廓线之间。
2、方格网与图廓线斜交时,注记应沿着方格网排列。
3、方格网与图廓线平行时,注记为水平字体,字头向上。数字一般写在图的右边和下边。
4、图签格式内的内容应填写齐全。五、施工测量
第 65 条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施工放线,标定次数和其它限差严格按有关规程要求确定;每次必须采用两个镜位标定,取其平均位置;严禁用一个镜位标定。
第 66 条 土建施工中,用全站仪(或经纬仪以极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等放样后,应对各轴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 67 条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标定巷道中腰线时,必须采用两个镜位进行。
第 68 条 使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施工放线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输入当前测站的已知坐标;
3、仪器照准部瞄准后视目标,输入后视点坐标,进行定向;
4、确定放样角度,将照准部旋转至目标角度(此过程中不可倒转
目镜),开始放样。
五、井下陀螺边观测
第 69 条 陀螺全站仪(或经纬仪)定向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不防爆的陀螺全站仪(或经纬仪)下井使用时,需经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 70 条 使用陀螺全站仪(或经纬仪)定向应注意以下事项.定向前,应按要求对电池充电。
2、使用外接电源供电时,电压应与仪器要求的电压一致,正负极不能接错。
3、同一待定边的定向测量应由同一观测者完成。
4、掌握陀螺累计运转时间和陀螺马达使用情况。
5、启动陀螺前和制动陀螺到静止,陀螺必须锁紧。陀螺没有制动到停止状态时,不许转动经纬仪和把陀螺仪从经纬仪上卸下来。
6、启动陀螺时,应尽量使陀螺轴与陀螺北保持一致。
7、释放陀螺使之处于自由摆动状态时,转动陀螺仪应保证光标线在视场范围内。
第 71 条 陀螺定向观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观测点上架设经纬仪,严格整平对中,小心谨慎地将陀螺安置在桥形支架上。
2、检查仪器的各开关位置是否在初始状态及部件、电器线路连接是否良好。
3、测定测前零位:
(1)将仪器望远镜视准轴近似安置指北方向。(2)测定测前零位。
(3)零位观测一般读记 3 个读数。测毕,应立即将陀螺托起。
(4)在观测零位的同时测记自摆周期。
4、测记测前方向值。
5、确定陀螺近似北方向:
(1)利用定向边已知的概略坐标方位角推算。(2)利用陀螺全站仪(或经纬仪)粗略定向。(3)利用罗盘、图纸和太阳位置确定。
6、精确测定陀螺北方向: (1)开始启动并测记起动时间。
(2)启动完毕后.细心、缓慢、均匀地释放陀螺。
(3)采用跟踪逆转点法、中天法或其它方法进行定向测量。(4)测定完毕托起并制动陀螺。
7、测定测后零位。
8、测记测后方向值。
第 72 条 采用逆转点法观测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以一个测回测定待定边的方向值。
2、将望远镜视准轴置于近似指北方向,以不超过±60′为宜,固定照准部。
3、测前零位观测。启动陀螺几分钟后制动陀螺,然后下放陀螺灵敏部,观察目镜视场上光标象在分划板上的摆动,读出左、右摆动逆转点在分划板上的正与负格,连续读 3 个逆转点读数,并测定摆动周期。
4、启动陀螺马达,达到额定转速后,缓慢释放陀螺至半阻尼状态, 稍停数秒钟后,再全部下放。用水平微动螺旋微动照准部,使光标与分划板随时重合(即跟踪),到达逆转点,在经纬仪水平度盘上读数。按相反方向跟踪,依次连测 5 个逆转点即可。
5、测后零位观测方法同测前零位观测。
6、测定待定边方向值。
第 73 条 陀螺定向观测结束后,应立即锁紧,直至锁紧红圈旋至看不到为止,达到陀螺锁紧的目的。
第 74 条 陀螺制动操作,应将启动开关转到"制动"位置,大约 50 秒钟,速度指示由白色变为红色,再将陀螺“制动”开关逆时针转到"运行"位置上,停留 1 秒钟后转到"关闭"位置,最后关闭电源开关。
第 75 条 中天法操作步骤与逆转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用秒表测记光标象每次经过零刻线的瞬间时刻,其它同逆转点法。
六、司尺
第 76 条 司尺员的工作一般指用钢尺丈量井上、下各种边长,以及水准测量、地形测量的立尺工作。
第 77 条 钢尺比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尽可能在无风和接近作业温度的阴天进行。
2、测回数不得少于两个。每尺段丈量以不同起点读数 3 次,估读
至 0.1 毫米,长度互差应小于 1 毫米。
3、用温度计测量温度时应贴近钢尺,每尺段丈量时均须读记温度一次。
第 78 条 基本控制导线边长丈量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分段丈量时最小尺段长度不得小于 10 米,定线偏差应小于 5
厘米。
2、对钢尺施以比长时的拉力,应悬空丈量或托平丈量,并记注温度。
3、丈量时,钢尺两端各应有一人拉尺,司尺员由二人负责读数;每尺段应以不同起点读数 3 次,读至毫米,长度互差应不大于 3 毫米。
4、量边时精力要集中,通过信号联络,按规范要求进行读数。
5、丈量时钢尺不得扭曲和触及障碍物。
6、边长必须往返丈量,其精度要求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 79 条 一般导线边长丈量操作方法:丈量一般导线边长时,可凭经验拉力,不测记温度,采用往返丈量或错动尺位(1 米以上)的方法丈量两次,其互差不应超过规程要求。
第 80 条 量边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在井上量边时应注意行人和往返车辆,以免折断钢尺。量尺点和量尺托架不能被碰动,必要时由专人看护。
2、在井下有架空电线的地段,更应注意安全。 第 81 条 地形测量立尺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定:
1、立尺员在测量前应检查塔尺接头是否准确可靠,在作业过程中亦应经常进行检查。
2、立尺员必须了解测图主要内容。在施测过程中立尺员应根据地物、地貌特征,确保立尺点的连续性,并及时将地物、地貌的变化告诉测绘员。
3、迁站前应主动与测绘员共同检查有无漏测以及与实际不符之处。第 82 条 水准测量立尺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定:
1、立尺员应首先检查水准尺的完好状况,对于塔尺应检查接头是否准确可靠。
2、立尺时一定注意将尺立直,不倾不倒,保持标尺气泡居中。
3、等级水准测量应用尺垫进行作业。
4、在井下施测顶板及植帮上水准点的高程时,应特别注意保证水准尺的竖直。
5、井下水准测量的转点应作出标记。七、记录
第 83 条 外业观测记录必须做到记录真实、注记明确、整洁美观、格式统一。
第 84 条 各种观测都必须配备专门记录员,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
记录,不能自测自记。
第 85 条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或钢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外业手簿中(井下宜用铅笔)。严禁凭记忆补记。外业手簿中每一页都须编号,任何情况下都不许撕毁手簿中的记录纸。
第 86 条 手簿中各记事项目,每一测站,每一时间段或每一测段的首末页都必须记载清楚,填写齐全。
测站或测段的名称、等级,天气或成象情况,仪器类型 F 及编号,观测者及记录者,作业日期,观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等均按各类子簿要求内容填写,并绘制必要略图。
1、水平角观测还应填写幌标类型、方向号数、名称及照准目标。
2、垂直角观测还应填写仪器高、舰标高、照准点名及照准部位。
3、水准观测还应填写测段水准起点点名(或点号)、后视及前视水准标尺号。
4、光电测距还应填写边名、仪器高、反射镜高、视标高、反射镜个数、风力、信号强度、测站及镜站的温度、气压。
5、井下导线测量根据需要还应填写工作地点、钢尺尺号、量边时的温度、拉力以及碎部测量数据等。
第 87 条 一切数字、文字记载应正确、清楚、整齐、美观。凡更正错误,均应将错字整齐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涂改、擦改、转抄。对超限划去的成果,须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所在的页数。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名称必须记载正确,同一点名在各种资料中应严格一致。书写时的简化汉字均以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为准。
第 88 条 记录员应熟知作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和限差要求,严格按记录与计算取位的规定要求进行记录和计算。
第 89 条 对原始观测数据更改的规定:
1、水平角和垂直角的观测,其秒值不得做任何涂改,秒值读错、记错应重新观测。原始记录的度、分,确属读错、记错,可在现场更正。但同一方向两个镜位不得同时更改一常数。垂直角观测中"分"的读数各测回不得连续更改同一数字。
归心元素测定时,对投影的原始点和描绘方向线不得有任何更改。
2、距离测量和水准测量中,厘米以下数值不得更改。米和分米确属读错、记错可在现场更改;但在同一测站、同一距离、同一高差的往、返测或两次测量的相关数字不得连环更改。
第 90 条 记录员在记录过程中,要耐心、认真、细致、精力集中。采用复述方法记录,能及时发现观测中产生的错误(如对错度盘,看错方向等)和超限情况。掌握好重测及取舍原则,合理地进行重测、补测, 确保记录、计算正确无误,使观测成果满足各项限差要求,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 91 条 作业观测结束后,应对观测手簿进行全面检查。记录、计算正确无误,各项限差及检验项目均符合规范的要求后方可迁站。
第 92 条 采用电子记录器记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BA76003-87《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八、计算
第 93 条 内业计算前必须对野外观测记录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无误且精度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 94 条 计算时,首先应对观测成果进行整理,加入各项改正, 并按要求填入计算成果表,进行平差计算。
第 95 条 观测成果计算必须坚持对算。计算、对算或检查者都应在计算成果表上签字。
第 96 条 计算成果表上都要有草图。计算后的最终成果必须及时填入专门的成果表,并建立台帐。
第 97 条 用计算机进行内业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算机程序必须经过验证,可靠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或其它有关规程的要求。
2、所有的计算过程的检验结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于计算机的观测数据和计算成果等都必须备份,同时进库。第 98 条 绘图员应熟练运用电脑等设备进行数字化地图的绘制,
及时更新地形图变化的内容。数字化地图应保证图纸精度、图面整洁、图面元素表达正确、地图内容取舍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图的要求。
附录测量仪器使用、维护和保管规定
1、测量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地面控制测量、井下控制导线和主要工程测量必须使用 J2 级以上的仪器。。如仪器陈旧需要降级使用, 需经测绘仪器质检部门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2、不了解仪器使用性能者,应在有经验的同志指导下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摆弄仪器,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伤。
3、从仪器箱中取用仪器时,应一手握基座另一手握支架。取出后应立即固紧在三脚架上。
4、在观测过程中,不准持望远镜旋转仪器,在转动仪器前,应首先松开固定螺旋。各制动螺旋不宜旋得过紧,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分。
5、在施测过程中仪器迁站,如通行条件较好,且距离较近时,仪器可以连同三脚架一起搬动,但应一手扶持仪器一手托三脚架,否则, 应将仪器装箱或把仪器与脚架分开,由专人搬运。
6、施测过程中,观测员不应离开仪器,任何时候都不能造成仪器无人看管的现象。
7、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晒、防淋。
8、测距仪严禁淋水和拆卸。防爆测距仪在井下使用后,必须及时
用干净的软布将仪器和电池表面的水气擦干,并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室内,防止仪器和电池受潮损坏。
9、测距仪如不经常使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电,检查仪器功能 (可在室内进行)。要建立测距仪电池使用卡片,定期充电。
10、仪器的光学部件,只能用擦镜纸、丝绒或鹿皮擦拭,不许用毛巾、手指和工作服等乱拭、乱擦,以免光学部件受损。
11、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旋转呆滞或不正常的响声等异常现象时,应经过检查后方可使用,不得带故障作业。
12、仪器在装箱搬运时,应扣牢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携走。
13、发生故障的仪器,应判明故障的部位和原因,制定处理方法, 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由有经验的人员拆卸及修理。如本单位不能修理时,送仪器修理部门检修。严禁擅自拆卸仪器。
防爆测距仪和防爆全站仪发生故障后,必须送原供货部门检修, 不得送其它单位修理。
14、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先用软布或毛刷清扫外部灰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里凉干水气,然后装箱放置仪器柜中保管。存放仪器的环境温度,以 10--30℃为宜。室内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震。
15、测量仪器应定期擦洗、检校。
16、各单位应建立仪器档案,并由保管者认真填写。
6其它工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6.1 井口检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 2 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4 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 6 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 7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 8 条 禁止在距井口 20m 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四、正常操作
第 9 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第 10 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 11 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 12 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汇报。
第 13 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 20m 范围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
第 14 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 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
第 15 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
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 16 条 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 17 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五、收尾工作
第 18 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6.2炸药库库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需用民爆物品单位,由负责人向保卫科提出口头申请; 第 2 条 保卫科根据各单位口头申请开出民爆物品领料单;
第 3 条 放炮员携带领料单与协同领料人员一同到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
第 4 条 炸药库库管员见民爆物品领料单、雷管上锁背篓后,根据领料单数量取出雷管、炸药,填写现场作业表,登记炸药数量、雷管编号后,由放炮员清点数量并在领退登记表上签字,方可离开炸药库。
第 5 条 放炮员离开炸药值班室时,保卫科人员护送放炮员到井口。
第 6 条 井口检身员对入井、出井的民爆物品进行登记,放炮员签字。
第 7 条 炸药库库管员每天要对井口入井、出井的民爆物品与炸药库领、退记录进行对照,看是否相符。
第 8 条 放炮员、协送员把炸药、雷管运到工作地点后,炸药装箱上锁,待下班时,放炮员填写实用数量,并由班长、瓦检员签字, 对未用完的民爆物品随即退回炸药库,将现场作业表退回炸药库。
第 9 条 炸药库库管员于次日将现场作业表交到保卫科,由保卫
科将各单位用民爆物品数量记录于微机。
6.3雷管导通试验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雷管导通试验员进入导通室前必须穿棉布衣服。第 2 条 导通雷管时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导通室。
第3 条 雷管导通严格按BP—2000 型爆破网络欧姆表使用说明书操作。
第 4 条 对每颗雷管逐一进行电阻检查,严禁发放不合格雷管。第 5 条 导通后的雷管立即送往雷管库房。
第 6 条 对导通的雷管按要求认真作好登记;不合格雷管按规定另行存放。
第 7 条 保持导通室内的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