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刑法修改案
众所周知,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我们单位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与煤矿企业相关的部分主要内容,修改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修改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对我们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有效地维护生产安全,体现了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管理者,以后再也不能任意根据自己的权力安排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安排他人作业必须符合安全规程、作业规范,职工应该按章操作。国家不断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这些明文规定成为悬在管理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党员干部时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自觉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时刻谨记不能违反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安全设施、设施、重大隐患、高危作业的相关要求等内容。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进行零容忍,同时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紧盯不放,不让重大隐患搁置成习惯。下一步作为煤矿企业,要结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学深悟透,对照认定标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确保“全覆盖、零盲区、零死角”。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倒逼我们在安全管理上要更加规范,每个人只要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做到超前管控,着力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