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解读文章强调:强化事故追责问责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解读文章强调强化事故追责问责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署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题为“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文章。全文如下:
近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宣传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这两部法规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工作职责、程序和相关要求,确立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于提升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规定》《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重要实践,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任务。当前,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一体推进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职能职责、工作定位、运行模式、调查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有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作出全面规范,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域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要求,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中央纪委制定法规制度对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作出规范,体现了对安全生产领域执纪执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和必要性。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法规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捍卫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践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迫切需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制定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法规制度,有利于以严肃追责问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负责守责尽责,牢牢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
三是规范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现实需求。国家监委成立后,先后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等多起事故事件开展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积累了有效经验做法,亟待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成果。同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做法不一,有些地方还存在职责定位不清、内外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统一规范。制定法规制度,有利于推进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指导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执行,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二、《规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分为总则、工作机制、审查调查、审理和处理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共44条。《意见》包括13条具体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协作配合机制。
(一)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要求贯穿始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要求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比如,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报请党中央审批决定。在启动机制上,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根据中央领导批示或者事故性质、后果和影响,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在确定被审查调查人和批准处理处置意见上,要求对中管干部审查调查及处理处置,都要报党中央批准。
(二)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职能职责。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又要坚守职责定位、精准发力。《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从开展审查调查、处理处置、问责、事故调查监督、以案促改等5个方面规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变化特点:一是调查对象范围扩大。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特别是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调查的责任涵盖了企业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等责任类型。二是调查内容增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失职失责问题一体查处。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根据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委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三是调查手段更加丰富。党章党规和监察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法采取的措施。《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以事立案和确定被审查调查人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