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XX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豫安委办〔2020〕54号)文件精神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的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系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自查、自报、主治”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煤矿(下简称XX煤矿),其他单位参照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志龙
副组长:陈宏彬、陈祖国、蒋浩、于彬、郭济功
胡建兵、范留峰、朱世殊
成 员:副总工程师、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部、通防部、地质测量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供销部及各区队(厂)负责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安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矿长是《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2.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调度、生产技术、地测、机电、通防等业务部室和各生产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3.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组织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
4.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黔西县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6.组织人力资源部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部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每年至少对入井岗位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队组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
7.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二)分管负责人
1.安全副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系统、顶板离层观测、巷道围岩观测、应急救援、爆破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协助矿长开展全矿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察责任;
(2)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岗位责任的落实;
(3)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4)每半月组织安环部、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进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各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对各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的督办,制定所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
(6)参加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协助矿长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7)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2.生产副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采煤、掘进、井巷维修工程、顶板管理、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管理系统、地面设施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3)定期组织召开顶板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生产组织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
(4)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5)每半月组织生产技术部、调度室、采掘区队等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采煤、掘进、井巷维修改造工程、顶板管理、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管理系统、地面设施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6)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整改期间的落实;
(7)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8)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3.机电副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机电、供电、提升运输、大型设备运行、通信联络系统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认真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4)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机电、供电、提升运输、大型设备运行、通信系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5)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4.防突副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4)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5)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5.总工程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雨季三防、通风技术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负责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导工作;
(3)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4)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5)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地质灾害、测量和雨季三防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6)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7)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8)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6.党委副书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4)监督矿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群监员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并监督事故隐患治理;
(5)配合矿长组织矿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生活中的问题,使其安心工作;
(6)深入开展党员身边无“三违”活动,夯实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7)正确领导并积极发挥青年岗员、群监员等群众性安全组织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建议,督促其顺利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8)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7.纪委书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亲情教育、三违人员跟踪帮教等安全宣教活动,指导基层区队开展班组建设及班组长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3)组织开展地面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组织做好监督检查、提醒劝告、协调沟通、报告或举报、纠正改进等工作;
(5)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8.经营副矿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物资供应、结算管理工作,保证物资供应到位、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2)参与矿井生产计划的制定,确保生产计划结合矿井实际,服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3)对矿井安全投入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4)监督矿井安全改造项目计划的汇总和申报工作、参与安全改造项目的验收、汇总编制安全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表等工作;
(5)负责监督外委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深入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掌握安全情况,协助矿长分析解决事故隐患排查中的重大问题;
(7)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三)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1.掘进副总工程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3)协助生产副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掘进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提高掘进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4)参加矿井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
(5)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2.机电副总工程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3)协助机电副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提高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4)参加矿井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5)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3.地测副总工程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分管领导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3)协助总工程师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地测防治水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提高地测防治水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4)参加矿井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5)带班期间要对带班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四)业务部室
1.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对全矿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矿各业务部室、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2)深入现场跟踪督查业务部室、区队隐患治理情况以及业务部室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3)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检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4)安环部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分类、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指导协调各职能部室和区队完成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协助矿长制定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方案;
(7)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8)协助安全副副矿长对每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9)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10)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11)监督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情况(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12)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13)负责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落实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安排提级督办;
(14)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每月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在矿长指导下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15)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16)在行人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17)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18)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调度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参与每半月分管领导和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全矿生产、调度环节、监测监控、人员管理系统、应急广播、“冬季三防”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3)检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环部;
(4)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5)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6)参与矿井日常开展或定期组织的管理人员隐患排查。
3.生产技术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2)参与每半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全矿采煤、掘进、井巷维修改造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3)检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环部;
(4)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5)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参与矿井日常开展或定期组织的管理人员隐患排查。
4.通防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2)参与每半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3)检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环部;
(4)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5)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参与矿井日常开展或定期组织的管理人员隐患排查。
5.机电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2)参与每半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全矿范围供电系统、机电设备、大型设备安全运行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3)检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环部;
(4)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5)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参与矿井日常开展或定期组织的管理人员隐患排查。
6.地质测量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2)参与每半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3)检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环部;
(4)负责对本专业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整改过程中落实;
(5)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6)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召开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7)参与矿井日常开展或定期组织的管理人员隐患排查。
7.综合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储藏室等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参与矿安全地面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等。
(3)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录入主动预防型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4)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做好车辆运输等后期保障工作。
(5)加强车辆管理,教育司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定期检查保养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6)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防范印章使用风险。
(7)加强部室人员管理,提高保密意识,杜绝涉密信息外漏。提高安全保卫意识,妥善保管公私财物。
(8)提高警惕,加强对外来人员进入矿领导办公室的询问盘查工作,防止无关人员、不法分子进入。
8.人力资源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配合企管部做好部室范围内的月度安全费用的管理,主要是涉及部分月度安全费用的数据提供。
(3)按照矿要求配合参与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工作。
(4)认真学习贯彻公司、矿安全第一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5)认真填报年度、月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并报送至相关单位,认真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16)进行发放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6)配合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做好工伤事故调查工作。
(8)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对新招收职工入职资格审核,确保新职工符合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9.企管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矿井生产计划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结合矿井实际,服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矿安全费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月度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投入台账的建立、完成情况报表编制等具体工作),为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3)负责矿井安全改造项目计划的汇总和申报工作、参与安全改造项目的验收、汇总编制安全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表等工作。
(4)负责地面土建工程的日常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对地面外委单位施工期间事故隐患排查负监督管理职责。
(5)负责地面分管废旧物资料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7)负责矿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的日常登记建账和汇总统计工作(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台帐分季度进行统计)。
(8)负责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台账统计管理工作。
10.供销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是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部门,重点对矿炸药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负责爆炸材料的进货渠道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3)掌握炸药库库管员精神状态,确保库管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
(4)对炸药库内消防设施,防鼠、防盗设施,抗静电设施等完好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5)接受上级部门及矿其他专业部室(保卫部、通防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6)每三年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炸药库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确保设施齐全、完好。
(7)对炸药库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矿汇报。
(8)对炸药库内的登记台账、票据等建档管理。
11.后勤服务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保证采购食材新鲜安全,食堂工作人员均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部地面、墙壁、下水道卫生干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3)负责保证澡堂洗澡水供水充足、水温合适,澡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地面、墙壁卫生干净、卫生间干净无杂物;水管不会因天气原因出现供水困难等问题。
(4)负责保证宿舍过道及卫生间文明卫生、保证便池干净、水池水龙头、热水器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为职工营造良好住宿环境。
(5)负责落实文件、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
12.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是矿井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做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部分的日常管理。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永煤公司相关培训制度,搞好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加强对矿井各单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抓好全员学习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4)负责组织“三项人员”取证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确保矿井“三项人员”100%持证上岗。
(5)开展全员培训,做好班组长、一般工种取证工作。
(6)认真做好专题培训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关键技术、关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7)负责实操训练及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实操基地建设,为矿井培养技术工人。
(8)积极参与矿内各种安全检查、“三违”培训活动。
13.党群工作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负检查责任。
(2)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深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掌握安全动态,对矿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5)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抢救、分析、处理工作。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组织或者参与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14.纪检监察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是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辅助管理部门,参与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严格要求一线群监员带头遵章守纪、服从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依靠群众安全监督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群监员业务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做到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检查、汇报、监督整改、落实。
(5)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好监督检查、提醒劝告、协调沟通、报告或举报、纠正改进等工作。
(6)参与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
(7)参与矿组织的安全事故的抢救、分析、处理工作。
15.保卫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地面治安、消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保卫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检查工作。
(3)参与矿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4)及时将地面消防事故隐患排查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5)对重大治安、消防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并实现闭合管理。
(6)对矿井所属部门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7)深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掌握矿区治安、消防安全动态,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8)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9)负责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10)组织参加治安灾害、地面火灾事故的抢救、分析、处理工作。
(11)负责落实治安、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
16.选煤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加强事故安全管理工作。
(2)对选煤厂范围内的人身安全事故、生产事故、机电设备事故,严格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增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区队
区队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主体,践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履行事故隐患排查相关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如下:
1.参与每月矿长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2.参与每半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3.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副队长要带头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守“红线”和“底线”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指令和法规,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跟班队长是当班现场第一责任人。要开好班前会,观察好职工的精神状态,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入井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当班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重点、难点、关键点其它存在危险地点的事故隐患排查,为当班安全生产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5.班组长是现场施工负责人,要合理分工,超前考虑,做好当班的危险源预知、预测、预报,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监督职工规范操作和人员站位,协调组织生产,不违章指挥。
6.职工要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规范操作,不违章、不违纪,认真填写记录,切实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作用。
7.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施工前必须认真贯彻施工措施,做到措施不贯彻、职工不明白不施工,安全措施不具备、不到位不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施工。
8.施工前,要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组织安排人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9.生产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发现重大险情,听从上级领导安排,立即将人撤到安全地点。全体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地点的安全、设施情况、规程措施执行情况、作业人员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制止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
10.全体职工按规定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要点,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各岗位工种要规范操作设备,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运转记录,并在操作过程中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2.安排专职人员按期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私自扣除或减少职工的劳保用品。加强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3.积极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使用过程中采取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14.积极配合矿开展各项应急演练,在演练过程中充分准备,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应急演练实施成功。
(六)班组
班组是本班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主体,践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履行事故隐患排查相关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如下。
1.负责本班组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到作业场所后首先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确认,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可作业。
2.在作业中经常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待事故隐患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3.职工要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规范操作,不违章、不违纪,认真填写记录,切实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作用。
4.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施工前必须认真贯彻施工措施,做到措施不贯彻、职工不明白不施工,安全措施不具备、不到位不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施工。
5.施工前,要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组织安排人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6.生产过程中,发现动态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7.全体职工按规定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要点,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8.各岗位工种要规范操作设备,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运转记录,并在操作过程中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9.交班时,要将作业地点出现的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0.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进展要及时向队部汇报。
(七)固定岗位人员职责
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1.明白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及事故隐患。
2.上岗作业前温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确认。
3.杜绝违章、违法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不带疾病或不良情绪上报作业。
5.开展危险预知,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6.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7.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8.明白逃生路线和自救及互救方法。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和调度室(值班室)报告。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第七条 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用“1+2+1+3”模式,第一个“1”是指矿井月度事故隐患排查;“2”是指矿井各专业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第二个“1”是指每天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3”是指班组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八条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室和各生产区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控效果检验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第九条 各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第十条 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要做到“时间、区域、岗位”全覆盖。
第十一条 岗位作业人员每班开始作业前要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根据岗位职责。依据为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第十三条 矿领导每班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不同阶段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类检查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业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制定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第十五条 安环部建立贵州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对矿自行排查以及贵州公司或集团公司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记录统计。
第十六条 安环部对贵州公司及集团公司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台帐的内容包括:隐患地点、隐患内容、隐患级别、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治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改时间、督办部门和督办人、验收单位和验收人、验收销号时间等。
第十八条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并书面上报贵州公司及黔西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第六章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由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分级: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其中:
A级为专业级,指区队无法独立完整整改,需要专业部室、矿领导至上级公司协助解决的非重大事故隐患。或区队具备整改能力,但区队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特殊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手段(如处理较大的冒顶),或在整改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隐患(如处理瓦斯超限,临时排放瓦斯);
B级为区队级,指在区队人力、物力范围内可以通过一些一般性技术手段、措施予以解决的问题;
C级为班组岗位级,指在班组及岗位人员能力范围内,可以通过一般性手段现场予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需录入台账或信息化平台,并确定事故隐患等级,不需要制定治理方案,但应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需要治理资金应落实到位,并限定治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入班组隐患台账。
第二十二条 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环部要派安检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公司和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需要局部或全部停产、停工,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上报;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复查,并上报销号报告,申请上级公司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组织验收销号。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②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③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④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⑤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⑥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隐患治理必须科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充分预计到隐患影响安全的程度、隐患治理的难度、物品采购到货时间等影响因素,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第七章 事故隐患督办和验收销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安环部实施督办。
第二十九条 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分级管控、分类治理、挂牌督办和验收确认机制;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
隐患整治、督办、验收分工表
隐患等级 | 责任单位 | 治理人员 | 督办人员 | 验收人员 | |
A | 重大 | 矿井 | 矿长 | 上级公司专业部室及安环部 | 上级公司专业负责人及安环部负责人 |
B | 一般专业级 | 专业部室 | 专业部室负责人 | 安环部 | 专业负责人(副矿长) |
C | 一般区队级 | 区队 | 区队负责人 | 专业部室及安环部 | 隐患下发单位管理人员 |
D | 一般班组岗位级 | 班组 | 班 长 | 区队长及安环部 | 隐患下发单位管理人员 |
说明:A级隐患受其特殊性影响,督办人员与验收人员均为上级公司专业部室与安环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能够得以及时整改; B级隐患中专业部室自查的隐患清单必须通过分管领导签字审核,且在信息化系统内将扫描版录入系统,以防止隐患统计不全; D级隐患中安环部督办人员一般为现场安检员; 目前受信息化系统分类不一致的影响,现有情况下C级、D级隐患在系统内一律按照D级隐患进行记录。 |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县级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矿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被停工、停产的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进度情况向有管理权限的政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治理结束及时组织自验,报上级公司复验合格,并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单位组织验收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及时在行人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三十五条 矿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环部或矿领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章 事故隐患的公示监督、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环部每月要在行人井口事故隐患分布、治理公示牌上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分布和治理进展情况,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三十七条 安环部要在行人井口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牌板,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工停产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安环部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建立具备完善的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队应在班前会上对本单位涉及到的一般事故隐患进行通报,做到对本单位隐患可知、可治、可防、可控。
第四十条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主动预防型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警、公告、督办、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及时进行填报、登记和信息上传,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对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从排查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后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各岗位的事故隐患向班组汇报;各班组排查的事故隐患向跟班队长汇报;跟班队长排查的事故隐患向队部汇报;队部排查的事故隐患向分管部室汇报;专业部室排查的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排查的隐患向矿长汇报。
第四十二条 各部室、区队要将当天的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班前会记录存档备查;各专业必须对每半月隐患排查治理表存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环部统一汇总当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确认后,在每月底前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上报和公布。
第十章 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矿长组织相关部室领导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涉及资金投入的隐患治理项目。当月提取的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结余的,可结转到下月使用。
第四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优先列支进入安全费用中。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是矿安全费用专项资金提取的管理部室,负责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提取计划,配合企管部做好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参与专项资金设备的验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管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部室,组织年度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汇总上报、下发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计划文件;完成季度、年度决算工作;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的验收;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职能部室负责上报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审批设备技术参数或其他隐患治理相关要求;及时督促设备或工程的工作进行;组织相关部室进行验收;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杜绝盲目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计划,减少库存,上报的设备计划由机电部负责人审批,材料计划由企管部部长长审批,分管副矿长审批后报供销部汇总。
第五十条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管理部室及时通知企管部、财务部、使用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发生金额纳入决算。
第五十一条 安环部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责监督落实责任。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单位为安环部,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治理方案(措施)、整改、复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每月各专业编制的上下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会议纪要、隐患台账、签字记录定期进行整理报安环部备案、存档,矿长组织召开的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相关资料,由安环部自行备案、存档。
第五十四条 每月由安环部组织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时的原始记录以及参加人员签字记录、隐患闭合销号台账,在隐患全部复查验收合格,并销号后,所有相关资料由安环部专人对其收集归档。
第五十五条 安环部每年度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安环部要对培训计划、方案、试卷、考勤记录、总结按时整理归档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安环部根据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组织开展的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中的相关记录内容进行整理、收集归档备案。
第十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考核
第五十七条 考核:
1.矿长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月度事故隐患排查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100元/次,并在月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对本人扣减0.1分。
2.各专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前,未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的,会议纪要未按照标准化要求编制或对安环部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并在当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扣减责任人0.5分。
3.各专业排查方案及会议纪要未在本月15日、25日前报送安环部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并在当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扣减直接责任人0.5分。
4.各生产部室管理人员入井未开展作业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的或未按要求填写事故隐患台账的,并且未对所排查隐患到期未及时复查闭合销号的,对排查人员处罚50元/次。
5.各区队班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未按时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被安环部检查发现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次;被贵州公司检查发现,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次,并扣减本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责任制1分。
6.安环部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各单位无故不参加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次,并扣减本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责任制1分。
7.每月安环部组织的隐患大排查活动,各单位按时安排人员参加,现场排查的原始单需上交安环部归档,并且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编制电子版发送安环部汇总,凡是未按规定执行的,对参加人员处罚200元/次。
8.根据上级公司或政府单位要求需要矿井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排查,各单位未在安环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次,月底扣减安全生产责任制1分,并在早会上作检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