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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2-07 15:09 来源:煤矿安全网

XX煤矿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写实管理办法(试行)》(豫能〔2019〕78号)、《关于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及跟班写实工作的通知》(贵豫能办〔2020〕71号)文件要求,做好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本制度所称带班领导,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牵头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

3.每班必须有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且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个人对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5.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安全生产口副总(非兼职单位负责人)每月入井不得少于12次、兼职的副总不得少于10次,非生产口副总每月不得少于8次,其中带班以计划为准。

6.带班领导经批准外出5天及以上的,可以根据请假天数按比例核减带班次数;3天及以上的根据请假天数按比例核减下井次数。

7.每月底由矿安全副矿长牵头制定下月带班计划,经矿长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发布执行。矿安环部每月6日前,根据人员定位系统记录、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统计上月带班计划的完成情况,张贴在井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涵盖带班领导入井时间、行走路线、出井时间等。带班下井不得出现空班,带班领导如因有事不能带班下井时,应由本人商请其他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并完善手续报调度室备查。

8.带班人员每次升井前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个人签名、行走路线、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当班生产情况、当班存在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下班安全注意事项。带班人员升井后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内容包括个人签名、行走路线、升入井时间、隐患内容及隐患整改意见。

9.带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时,必须履行请销假审批程序,并与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协商调换代替带班,并在矿调度室进行登记备案。

10.调度室要将带班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进行备案,以备查。并对月度矿带班、值班情况进行总结,对未按照计划完成月度带班次数的人员进行原因分析

二、矿领导及部室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和权限

1.带班下井矿领导必须做到在井下交接班,并对带班期间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优先深入到以下七个地点,盯紧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抓牢安全不放心地点。这七个地点是: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受承压水、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受顶板灾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水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发生地质构造变化的采掘工作面;安装回撤采煤工作面,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包括初采初放的采煤工作面;存在重大隐患而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采掘和施工地点,也包括运行设备、系统装置等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其它安全管理重点地点。

2.带班下井矿领导要跟踪矿井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当记录带班矿领导汇报的内容。

3.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正常秩序。

4.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5.带班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卡”,无特殊情况在硐室停留不得超过1个小时,杜绝捎卡带卡(人员位置监测卡)现象。

6.矿井带班人员每月按照调度室下发的带班计划表进行带班,有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时,可以与同级别人员进行换班。换班情况应记录清楚、存档备查。

7.在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本。记录本上应记录带班下井领导汇报内容。

8.在信息站设立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安全隐患记录本。记录本上必须是领导干部亲自书写的安全信息。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每班收集并迅速反馈给需要整改的责任单位、部门。

9.关口前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三违”行为。

三、领导带班下井公示规定

1.实行矿领导带班公示制度

(1)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负责在入井通道内指定牌板上公示各班次带班下井矿领导姓名。井下人员应知道当班带班的矿领导。

(2)每月6日前,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负责在矿井公开公示板上公布上月矿领导入井、带班入井完成情况。

2.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个数。

(2)公示工作必须矿调度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矿长审核无误的,进行公示。

(3)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4)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职工及群众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四、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规定

矿长每月抽查一次带班领导带班完成情况,对不按规定带班的带班领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矿安环部报上级部门,以便上级部门督查。

1.无故不带班或未安排相应资质人员代替带班,出现空岗现象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处罚,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下井弄虚作假的,取消当班入井补贴,并对其罚款3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一律按违章处罚,一次罚款200元。

4.带班期间要做到班中三汇报,否则缺少一次汇报罚款50元。

5.带班人员不填写带班记录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内容的,每次罚款50元。

6.管理干部入井填写记录时字迹潦草,内容填写不齐全或存在代签现象的,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填写隐患信息的,每次罚款50元。

7.值班调度员要及时调度管理干部带班情况,并做好记录,否则缺少一次汇报记录罚款50元。

8.下井跟班写实人员每人每月至少写实1次,当月未写实人员罚款500元。对因工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入井写实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并附在记录内。

9.下井跟班写实每月至少参与一次区域或局部校检,当月未参与校检人员罚款200元。

10.参与矿带班人员带班津贴补助为150元/次,每月初由调度室提供矿带班人员考核资料,人力资源部将津贴补助纳入当月工资中兑现。

11.在带班期间不履行职责,违反公司及矿井其它规定的,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五、领导带班下井举报规定

1.为了进一步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欢迎广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矿级领导当班应下井带班而未下井带班履行职责的,有权向矿或上级部门进行举报。

2.举报人

凡在XX矿内从事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职工,以及关心、关注、支持XX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任何人员均可举报。

3.举报对象

矿规定要求下井带班的带班领导。

4.举报内容

对在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没有按要求进行下井带班的领导。

(2)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下井带班天数。

(3)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4)隐瞒事故的。

(5)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6)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7)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8)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9)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10)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 11)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2)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5.举报方式

(1)当班没有带班领导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2)职工有权监督管理人员在井下的工作时间,发现管理干部带班、跟班时间不够的或当班无带班、跟班的,可以向矿上反应,经核实对检举人给予100元的奖励。

(3)矿方对检举人姓名进行保密,对泄露检举人姓名者进行1000元罚款。

4.矿设立举报电话:8022、8021、8038、8080

六、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规定

1.带班下井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因工作需要,当出现当班带班领导和下一班带班领导不在同一个地点带班情况时,交班领导应将井下安全情况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接班领导应向调度室汇报带班地点,调度室做好领导带班记录(并采用电话进行现场交接班)。

2.矿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簿由矿安环部安排专人保管,记录簿用完之后交矿安环部存档备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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