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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分管企业管理副职岗位安全职责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3 16: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二十条 分管企业管理副职岗位安全职责

1. 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核分管范围内的经营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 组织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时,把安全生产状况列为重要内容,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分析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

5. 组织或参加分管系统的事故调查处理。

6. 参加公司的安委会及安全“双基”建设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7. 认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现场、安全指导服务等安全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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