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安全职责
1.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执行生产与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2. 负责制订、落实系统开、停车方案,并确保开、停车安全。负责编制、修订岗位操作规程、工
艺指标,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 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现场保护和组织力量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 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专业性、季节性、系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对查处的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 负责生产事故、操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
作。
6. 严格执行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参与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攻关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8. 发挥调度“组织、指挥、协调、平衡”职能作用。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车和跑、冒、串料等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9. 每旬组织一次生产系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
10. 组织做好公司各项工艺变更的管理工作,做到风险可控。
11. 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建设工作,积极整改安全“双基”检查中部门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