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6 14: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二十五、考试纪律
1.参考人员自备考试用具,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准备考试。
2.参考人员不得迟到或无故缺考,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的,不得再进入,并以自动弃考论处。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放于讲台,考完后带出。
4.参考人员不得中途离场,一旦离场,则以交卷处理。
5.参考人员在考试要尊重监考人员,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夹带、相互作弊,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可予以警告,警告无效者,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并在考场情况表中作出记录。如作弊考生不服管理,有辱骂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参考人员在考场答卷,使用统一规定的工具圆珠笔或钢笔(兰、黑墨水)不得在卷面作特殊标记,一经发现试卷作废。
7.参考人员在考试答卷、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整好,交给监考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一旦交卷,不准再次返回座位,更不得与未交卷的人员交头接耳,否则以作弊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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