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井下放炮工必须有两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文规定。
3、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戴化纤衣物。
4、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材料的领、销、退管理制度,并使用合格的瓦检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5、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
6、井下必须使用合格的炸药和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7、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二、准备工作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的监督下由经过培训的助手运送。
2、领取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领取后直接运送到工作面,严禁途中逗留。
3、严禁用刮板机和皮带运送爆破材料。
4、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雷管、炸药箱内并加锁。
5、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必须符合使用规定,放炮器要保证完好,放炮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无明接头和短路现象,否则及时处理。
三、装药、放炮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
3、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否则不准装药。
4、检查炮眼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清理炮眼中的煤岩粉末,不合格的炮眼严禁炸药。
5、严禁反向装药,装药时使用木质炮棍轻轻将炸药送到眼底,然后用炮泥填满封实。
7、做好警戒工作。
8、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提前做出预警通知。
9、响炮后做好验炮工作,如出现瞎炮严格按规程第342条执行处理操作。
四、收尾工作
1、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如有特殊情况,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帮交接清楚。
2、放炮后,将母线、放炮器、瓦检器等材料收好,并清点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核对后,经班长签字交回火工库,严禁私藏。
3、升井后,将放炮器、瓦检器交回规定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