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2、带班人员需按规定时间接班,在履行交接班手续之前,交班人员不准离岗。
3、禁止在事故处理时交接班,交接时间如遇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人员指挥下协助处理,一般事故未处理完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4、交班应口对口进行交接,交接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的清楚,接的明白。
5、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讲清后,交接班人员方可离岗。
6、交接班地点:中央变电所(主矿)、12盘区变电所(盘区)。
7、交接班内容:
井下各工作面生产系统运行情况。
事故处理,设备抢修,工具等情况。
工作面爆破情况及工作面、巷道顶板管理情况。
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用品、设备、环境情况。
领导指示、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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