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一、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现下发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除特殊情况外,煤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吨。如年度内安全费用不足,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高提取标准。
二、安全费用使用
所提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
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1、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①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②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③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
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
三、使用程序
1、根据计划安排的相应安全工程、设施、设备等总体进度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安全费用计划。
2、计划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3、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
4、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5、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每月月底根据实际产量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四、职责及权限
1、安全科职责:安全费用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费用的年度计划;及时建立安全费用管理档案;负责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负责安全费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2、通风科职责:负责通风、防尘、井下防灭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统灾害治理工程,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分管范围内的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整改,
3、技术科职责: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4、机电科职责:负责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防瓦斯等系统设备改造,供电、运输设备设施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5、调度室职责:负责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分管范围内的开展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6、标准化办公室职责:负责完善煤矿井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分管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7、保卫科职责:负责地面防灭火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8、劳资科职责:负责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9、培训中心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计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10、各部门权限
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和改造向矿长建议,对计划批准项目进行实施的权利,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消极配合安全项目的实施。